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資本市場工作小組重點執行成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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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召 開 家 事 審 判 方 式 和 工 作 機 制 改 革 專 題 會 議 二 大 陸 司 法 部 等 合 發 關 於 完 善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學 法 用 法 制 度 的 意 見 三 上 海 合 作 組 織 地 區 反 恐 怖 機 構 理 事 會 舉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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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 大 名 城 65.00% 是 65% 否 沪 云 天 化 65.00% 是 65% 否 沪 广 州 发 展 65.00% 是 65% 否 沪 同 方 股 份 65.00% 是 65% 否 沪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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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兩 岸 金 融 學 術 研 討 會 已 舉 行 14 屆, 吸 引 台 灣 與 大 陸 金 融 產 官 學 之 代 表 參 加, 對 溝 通 雙 方 意 見, 增 進 彼 此 了 解, 及 拓 展 業 務 合 作 空 間, 甚 有 助 益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為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持 股 1 个 月 至 1 年 ( 含 1 年 ) 的, 税 负 为 10%, 与 政 策 实 施 前 维 持 不 变 ; 持 股 1 个 月 以 内 ( 含 1 个 月 ) 的, 税 负 为 20%, 则 恢 复 至 法 定 税 负 水 平 因 此,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股 时 间 越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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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发 生 变 化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我 司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生 指 数 熔 断 且 指 数 熔 断 至 收 盘 的, 我 司 将 在 公 司 网 站

目 录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第 i 期 信 托 单 元 认 购 风 险 申 明 书... 1 中 金 云 信 私 募 工 场 ( 十 七 期 )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信 托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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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要 点 一 致 预 期 : 最 近 五 日, 苏 宁 环 球 (000718) 被 4 家 机 构 推 荐 翰 宇 药 业 (300199) 立 讯 精 密 (002475) 被 3 家 机 构 推 荐 多 氟 多 ((002407) 招 商 地 产 (000024) 被 2 家 机 构 推

12.7 A ETF 2 1 QFII B 1 5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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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麒 麟 策 略 报 告, 是 市 场 情 绪 指 数 统 计, 即 对 市 场 每 周 各 大 券 商 投 行 策 略 分 析 报 告 观 点 的 统 计 汇 总 由 于 券 商 投 行 的 策 略 分 析 师 观 点, 就 是 市 场 主 流 观 点, 因 此 分 析 这 个 群 体 的

300 指 数 中 权 重 居 前, 分 别 为 13.2% 10.84% 和 10.75% 非 银 金 融 房 地 产 家 用 电 器 在 深 证 100 指 数 中 权 重 位 列 前 三, 依 次 为 11.98% 9.36% 和 8.92% 图 2 行 业 权 重 分 布 (%) 纺 织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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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 业 绩 回 顾 股 混 基 金 : 股 市 低 迷, 股 混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收 窄 在 本 次 纳 入 统 计 的 158 只 股 票 型 基 金 中,94 只 取 得 正 收 益 南 方 产 业 活 力 上 涨 2.51% 领 涨, 工 银 瑞 信 新 材 料

国 泰 华 安 南 方 盛 元 红 利 前 端 南 方 优 选 价 值 前 端 南 方 沪 深 300 前 端 南 方 深 成 联 接 前 端 南 方 策 略 优 化 前 端 南

A 6 CPI A AH % % % A 8 70% 50% A A 2 6 A A 20.1 A A A A % /15

( ) ( 2388) % % % % %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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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 /11/1 2012/11/2 2012/11/3 2012/11/4 2012/11/5 2012/11/6 2012/11/7 2012/11/8 2012/11/9 2012/11/ /11/ /11/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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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专栏和主要行业提纲

二 大 势 研 判 权 重 股 助 力 周 三 A 股 市 场 大 幅 上 涨 权 重 股 对 股 指 推 动 明 显, 周 三 A 股 市 场 大 幅 上 涨 上 证 指 数 收 于 点, 涨 1.58%; 深 圳 成 指 收 于 点, 涨 1.04% 两 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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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序 号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名 称 融 资 标 的 融 券 标 的 sz 平 安 银 行 是 否 sz 万 科 A 是 否 sz 深 振 业 A 是 否 sz 中 国 宝 安 是 否

1. 一 周 基 金 市 场 1.1 基 金 指 数 回 顾 :A 股 横 盘 整 理, 债 市 宽 松 向 好 股 市 方 面, 上 周 A 股 继 续 缩 量 震 荡, 全 周 累 计 下 跌 0.09% 报 收 点 债 市 方 面, 市 场 资 金 面 宽 松, 利 率 债 震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度第2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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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张

看 晕 了? 那 我 们 用 帅 牛 老 师 的 故 事 版,A 有 1 块 钱,B 有 1 块 钱,A 把 自 己 这 1 块 钱 借 给 B, 这 样 B 就 有 2 块 钱 去 炒 股 了 B 每 年 按 约 定 ( 目 前 一 般 是 年 化 6%-7%) 付 给 A 利 息,B 炒 股 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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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完 善 基 金 分 类 事 宜 的 说 明 晨 星 ( 中 国 ) 研 究 中 心 2016 年 4 月

定 复 苏, 经 济 活 动 的 扩 张, 大 宗 商 品 价 格 走 稳, 通 货 膨 胀 的 上 扬, 黄 金 的 抗 通 胀 属 性 会 被 激 活, 重 拾 升 势 2. 基 金 业 绩 回 顾 股 混 基 金 : 股 混 全 面 下 跌 仅 部 分 打 新 保 本 基 金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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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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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Transcription: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八 期 實 務 新 知 行 政 院 金 融 改 革 專 案 小 組 資 本 市 場 工 作 小 組 重 點 執 行 成 果 報 導 證 期 會 羅 嘉 宜 ( ) 科 員 壹 緣 起 近 年 來 全 球 經 濟 金 融 情 勢 急 遽 變 化, 金 融 市 場 結 構 與 運 行 機 制, 產 生 重 大 結 構 性 改 變, 市 場 整 體 環 境 亦 較 以 往 更 趨 複 雜 且 富 挑 戰 性 為 因 應 國 家 經 濟 轉 型 及 發 展 需 要, 建 構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金 融 環 境, 並 致 力 於 各 項 金 融 改 革 推 動, 行 政 院 於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設 置 行 政 院 金 融 改 革 專 案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專 案 小 組 ) 本 專 案 小 組 下 設 銀 行 保 險 資 本 市 場 基 層 金 融 金 融 犯 罪 查 緝 等 五 個 工 作 小 組, 並 邀 集 產 官 學 界 代 表 密 集 協 商, 研 擬 提 出 各 項 改 革 議 題 及 具 體 改 革 建 議, 希 冀 群 策 群 力 推 動 金 融 改 革 相 關 事 宜, 以 期 全 面 提 升 我 國 金 融 競 爭 力 證 期 會 為 資 本 市 場 工 作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工 作 小 組 ) 主 辦 單 位, 配 合 本 專 案 小 組 各 項 金 融 改 革 措 施 推 動, 總 計 提 出 改 革 議 題 一 健 全 證 券 發 行 市 場 改 革 議 題 二 健 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改 革 議 題 三 健 全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改 革 議 題 四 健 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之 管 理 與 發 展 改 革 議 題 五 健 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及 改 革 議 題 六 加 速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國 際 化 與 人 才 培 育 等 六 大 改 革 議 題 及 十 五 項 具 體 改 革 建 議, 經 過 一 年 多 來 之 努 力, 業 已 頗 具 成 效 並 持 續 推 動 執 行 中 貳 資 本 市 場 工 作 小 組 具 體 執 行 成 果 為 有 效 達 成 本 工 作 小 組 六 大 改 革 議 題 十 五 項 具 體 改 革 建 議 之 發 展 目 標, 本 工 作 小 組 積 極 舉 辦 各 種 大 型 公 聽 會 或 說 明 會,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工 商 業 界 暨 證 券 暨 期 貨 週 邊 單 位 共 同 研 討, 並 參 酌 工 商 業 界 需 求, 以 穩 健 開 放 積 極 效 率 之 步 伐 完 成 各 項 工 作 1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過 去 一 年 來 ( 自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起 至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 本 工 作 小 組 六 大 議 題 分 組 共 計 召 開 十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七 次 幕 僚 會 議 及 三 次 籌 備 會 議 一 百 四 十 次 分 組 會 議 一 百 二 十 一 次 跨 部 會 及 跨 單 位 協 調 會 八 十 九 次 宣 導 說 明 會 及 超 過 五 十 次 之 公 聽 會 諮 詢 座 談 會 及 財 務 業 務 審 查 會 議 等 所 涉 及 單 位 除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與 證 券 暨 期 貨 週 邊 單 位 外, 尚 包 括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陸 委 會 經 濟 部 法 務 部 中 央 銀 行 業 務 局 及 外 匯 局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國 庫 署 金 融 局 保 險 司 股 務 協 會 中 華 公 司 治 理 協 會 內 部 稽 核 協 會 等 相 關 行 政 部 門 業 界 團 體 或 機 構 本 工 作 小 組 業 已 完 成 證 券 交 易 法 修 正 草 案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草 案 等 二 項 法 律 案, 並 已 完 成 增 修 訂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年 報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則 等 八 十 八 項 法 規 命 令 或 函 令, 以 及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等 八 十 九 項 證 券 暨 期 貨 週 邊 單 位 規 章, 並 採 行 獨 立 董 事 監 察 人 等 十 項 新 制 度 債 券 利 率 期 貨 交 易 結 算 電 腦 系 統 等 三 項 新 系 統 發 展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等 八 項 新 商 品, 及 成 立 有 價 證 券 借 券 中 心 等 二 項 平 台 等 金 融 再 造 措 施 以 下 謹 就 各 議 題 具 體 執 行 成 果 摘 述 如 後 : 議 題 一 健 全 證 券 發 行 市 場 一 建 置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之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 一 ) 提 供 相 關 規 章 或 法 律 基 礎, 鼓 勵 上 市 ( 櫃 ) 公 司 重 視 及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 為 循 序 漸 進 推 動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及 國 情 文 化 之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除 對 初 次 申 請 上 市 ( 櫃 ) 公 司 實 施 獨 立 董 事 監 察 人 制 度 外,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並 研 修 相 關 法 令, 期 周 延 提 供 法 制 基 礎 ( 二 ) 制 定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相 關 規 範, 並 促 進 企 業 重 視 及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已 請 證 券 週 邊 單 位 訂 定 上 市 ( 櫃 ) 公 司 證 券 商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與 顧 問 事 業 之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及 其 參 考 範 例 等 規 範, 並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進 行 宣 導, 以 落 實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 三 )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與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已 訂 定 發 布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資 金 貸 與 背 書 保 證 及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等 處 理 準 則, 以 強 化 並 落 實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奠 定 公 司 治 理 基 礎 二 貫 徹 企 業 資 訊 公 開 制 度, 提 昇 資 訊 透 明 度 ( 一 ) 強 化 公 司 資 訊 內 容 之 透 明 度, 推 動 資 訊 整 合 與 網 路 申 報 單 軌 化 : 為 配 合 證 券 市 場 國 際 化, 並 整 合 市 場 多 管 道 資 訊, 證 券 交 易 所 已 統 籌 建 置 中 英 文 版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以 達 網 路 申 報 單 軌 化 ;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並 修 正 年 報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則, 以 提 昇 公 司 資 訊 透 明 度 2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八 期 ( 二 ) 建 置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制 度 : 證 基 會 以 民 間 自 律 方 式, 充 分 考 量 我 國 國 情 及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需 要, 規 劃 建 置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制 度, 俾 客 觀 評 量 上 市 ( 櫃 ) 公 司 資 訊 透 明 度 ( 三 ) 強 化 股 權 結 構 資 訊 之 揭 露 : 除 修 正 年 報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則 外,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修 正 對 有 價 證 券 上 市 ( 櫃 ) 公 司 資 訊 申 報 作 業 辦 法, 以 強 化 股 權 結 構 之 透 明 化 三 增 加 市 場 商 品 種 類, 增 進 市 場 效 率 ( 一 ) 研 討 修 訂 中 小 企 業 上 櫃 標 準 :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修 正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上 櫃 之 門 檻, 俾 利 中 小 企 業 進 入 資 本 市 場, 提 高 產 業 競 爭 力 ( 二 ) 發 展 債 券 相 關 衍 生 性 商 品 :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修 正 相 關 法 規, 規 劃 股 權 連 結 及 保 本 型 等 結 構 型 商 品 交 易 制 度, 引 導 資 金 回 流 國 內 市 場 ( 三 ) 建 立 上 櫃 股 票 認 購 ( 售 ) 權 證 交 易 制 度 :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建 立 上 櫃 股 票 認 購 ( 售 ) 權 證 交 易 制 度, 以 使 投 資 人 擁 有 多 元 的 投 資 商 品 及 避 險 管 道 ( 四 ) 發 展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TF): 該 商 品 上 市 掛 牌 可 擴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業 務 範 圍, 並 增 加 投 資 人 投 資 國 內 證 券 市 場 之 管 道, 有 助 於 市 場 發 展 ( 五 ) 引 進 外 國 企 業 在 臺 上 市 ( 櫃 ):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已 修 正 外 國 發 行 人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準 則 及 協 調 中 央 銀 行 放 寬 資 金 匯 出 相 關 機 制, 以 提 高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上 市 ( 櫃 ) 之 意 願 議 題 二 : 健 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一 成 立 投 資 人 專 責 保 護 機 構 並 積 極 推 動 團 體 仲 裁 及 訴 訟 制 度 投 保 法 於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公 布, 為 儘 速 成 立 保 護 機 構, 達 到 保 護 投 資 人 目 的,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即 著 手 進 行 法 規 建 置 及 機 構 籌 設 事 宜, 並 於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 一 ) 訂 定 子 法 : 訂 定 證 券 投 資 人 及 期 貨 交 易 人 保 護 機 構 管 理 規 則 證 券 投 資 人 及 期 貨 交 易 人 保 護 機 構 調 處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調 處 辦 法 及 證 券 投 資 人 及 期 貨 交 易 人 保 護 基 金 償 付 辦 法 三 項 子 法, 奠 下 法 規 基 礎 ( 二 ) 設 立 保 護 機 構 : 邀 集 證 券 交 易 所 等 十 一 個 單 位 協 商 成 立 專 責 保 護 機 構, 捐 助 十 億 三 仟 一 佰 萬 元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證 券 投 資 人 及 期 貨 交 易 人 保 護 中 心, 於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完 成 法 人 設 立 登 記, 並 訂 定 保 護 機 構 之 相 關 業 務 章 則, 包 括 業 務 規 則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團 體 訴 訟 或 仲 裁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等 規 定 3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 三 ) 設 置 調 處 委 員 會 辦 理 調 處 相 關 事 宜 : 保 護 機 構 已 訂 定 調 處 委 員 遴 選 及 運 作 原 則, 並 聘 任 調 處 委 員, 成 立 調 處 委 員 會 辦 理 調 處 案 件 二 建 立 有 價 證 券 借 券 中 心 ( 一 ) 規 劃 完 成 健 全 有 價 證 券 借 貸 制 度 : 為 配 合 證 券 與 衍 生 性 商 品 市 場 發 展, 滿 足 投 資 人 套 利 避 險 策 略 及 履 約 需 求, 經 充 分 與 證 券 業 者 溝 通, 確 定 借 券 運 作 規 劃 架 構, 並 已 完 成 法 規 修 正 與 電 腦 系 統 開 發 另 就 建 立 合 理 稅 負 結 構 及 排 除 法 人 機 構 參 與 借 券 之 障 礙 等 問 題 與 賦 稅 金 融 及 保 險 等 單 位 積 極 溝 通 協 調 ( 二 ) 訂 定 有 價 證 券 借 貸 作 業 規 定 : 證 券 交 易 所 增 修 該 公 司 營 業 細 則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二 第 一 九 條 及 有 價 證 券 借 貸 辦 法, 業 經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於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核 定 ( 三 ) 成 立 有 價 證 券 借 券 中 心 : 借 券 中 心 於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成 立 後, 法 人 機 構 可 運 用 更 多 樣 化 之 交 易 策 略, 有 助 其 避 險 等 操 作, 並 可 增 進 現 貨 與 衍 生 性 商 品 市 場 之 均 衡, 提 昇 法 人 機 構 參 與 市 場 意 願, 且 提 高 出 借 人 閒 置 有 價 證 券 之 收 益, 證 券 市 場 可 增 加 新 的 動 能 三 規 劃 建 置 集 中 結 算 保 管 機 制 ( 一 ) 研 修 證 券 交 易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 已 完 成 證 券 交 易 法 證 券 結 算 機 構 專 章 增 修 草 案 及 證 券 市 場 建 置 集 中 結 算 機 制 規 劃 方 案 報 告, 並 研 擬 二 項 法 規 及 七 項 規 章 草 案 初 稿 ( 二 ) 規 劃 建 置 跨 市 場 結 算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 已 完 成 建 置 跨 市 場 結 算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規 劃 方 案 報 告, 研 提 多 項 跨 市 場 預 警 指 標 並 設 計 電 腦 模 擬 系 統, 將 進 一 步 凝 聚 共 識, 並 加 強 改 善 功 能 ( 三 ) 完 成 縮 短 結 算 交 割 期 及 全 面 資 訊 化 直 通 式 處 理 環 境 : 參 考 國 際 證 券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考 量 本 國 市 場 特 性, 完 成 縮 短 結 算 交 割 期 及 全 面 資 訊 化 直 通 式 (STP) 處 理 環 境 規 劃 報 告 及 評 估 推 動 即 時 總 額 交 割 制 度 (RTGS) 之 可 行 性 報 告 ( 四 ) 研 議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資 源 有 效 整 合 具 體 方 案 : 參 考 國 外 作 法, 完 成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資 源 有 效 整 合 規 劃 方 案 報 告, 研 提 成 立 證 券 暨 期 貨 控 股 公 司 構 想 4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八 期 議 題 三 健 全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一 研 議 提 昇 債 券 市 場 價 格 功 能 之 交 易 制 度 及 開 發 新 商 品 ( 一 ) 實 施 政 府 債 券 發 行 前 交 易 制 度 : 公 債 發 行 前 交 易 具 有 避 險 及 價 格 發 現 等 機 能, 對 整 體 債 券 市 場 與 國 際 接 軌 甚 為 重 要 本 案 已 提 前 於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實 施, 截 至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累 計 交 易 期 次 共 八 期, 成 交 金 額 達 七 三 二 八 億 元, 有 效 強 化 市 場 管 理 機 制 減 低 交 易 商 投 資 風 險, 政 府 亦 因 交 易 商 積 極 競 標 而 減 輕 發 債 成 本, 成 效 卓 越 ( 二 ) 規 劃 完 成 債 券 融 券 與 借 券 制 度 : 為 導 正 債 券 市 場 長 期 以 來 無 法 作 空 的 跛 足 現 象, 經 參 酌 美 國 新 加 坡 等 市 場 制 度, 透 過 附 賣 回 交 易 模 式 建 立 債 券 融 券 制 度, 於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實 施 另 已 完 成 債 券 借 券 制 度 之 作 業 規 劃, 將 配 合 債 券 期 貨 交 易 制 度 時 程 如 期 建 置 為 使 證 券 商 充 分 參 與 本 制 度 之 運 作, 中 長 期 將 研 擬 制 定 證 券 交 易 法 草 案 ( 三 ) 規 劃 分 割 債 券 交 易 : 公 債 本 息 分 割 可 以 創 造 連 續 年 期 的 零 息 債 券, 除 有 利 於 建 構 零 息 債 券 的 殖 利 率 曲 線 外, 並 可 促 進 保 本 型 新 金 融 商 品 的 發 展 經 參 酌 美 國 英 國 等 市 場 制 度, 已 完 成 規 劃 分 割 債 券 交 易 制 度 架 構 報 告, 將 由 財 政 部 及 中 央 銀 行 作 為 建 立 分 割 債 券 制 度 之 參 考 ( 四 ) 提 供 公 司 債 與 金 融 債 券 合 適 之 交 易 平 台 : 長 期 以 來, 公 司 債 及 金 融 債 券 缺 乏 透 明 效 率 的 交 易 平 台, 爰 研 議 規 劃 建 立 公 司 債 暨 金 融 債 券 交 易 平 台, 提 供 所 有 公 司 債 投 資 人 一 個 網 路 系 統 電 子 撮 合 交 易 制 度, 並 採 集 保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相 關 規 章 已 於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公 告, 預 計 自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四 日 實 施 二 規 劃 定 期 適 量 發 行 公 債 及 設 立 中 央 公 債 主 要 交 易 商 ( 一 ) 實 施 定 期 適 量 發 行 公 債 : 為 建 立 穩 定 規 律 的 公 債 發 行 機 制, 財 政 部 自 九 十 一 年 度 下 半 年 起 採 定 期 適 量 方 式 發 行 公 債, 九 十 二 年 度 公 債 發 行 計 劃 並 採 二 階 段 公 告 方 式 辦 理, 以 降 低 市 場 預 期 之 外 的 衝 擊 另 為 擴 大 指 標 公 債 的 供 給 籌 碼, 財 政 部 已 於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六 月 發 行 兩 期 的 增 額 公 債, 有 效 延 長 指 標 公 債 的 活 絡 期 間 ( 二 ) 設 立 中 央 公 債 主 要 交 易 商 : 凡 是 被 遴 選 為 中 央 公 債 主 要 交 易 商 者 一 律 納 為 中 央 銀 行 公 開 市 場 操 作 之 對 象, 以 增 加 其 資 金 之 最 後 融 通 管 道 經 由 主 要 交 易 商 發 揮 造 市 的 功 能, 將 有 助 於 形 成 完 整 連 續 的 市 場 報 價, 進 而 擴 大 債 券 市 場 規 模 本 案 經 中 央 銀 行 參 考 國 內 外 制 度, 已 擬 訂 制 度 架 構 遴 選 條 件 及 其 權 利 與 義 務, 並 修 正 相 關 法 規, 自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實 施 5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議 題 四 : 健 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之 管 理 與 發 展 一 研 訂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為 健 全 資 產 管 理 事 業 之 發 展, 保 護 投 資 人 之 權 益, 將 投 信 投 顧 事 業 之 管 理 由 現 行 之 法 規 命 令 提 昇 至 法 律 位 階, 對 於 管 理 機 制 之 健 全 性 極 有 必 要, 該 法 案 已 於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二 加 強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之 管 理 與 擴 大 業 務 範 圍 ( 一 ) 加 強 債 券 型 基 金 之 管 理 : 1. 債 券 型 基 金 除 公 告 現 有 規 定 事 項 外, 尚 須 揭 露 存 續 期 間 及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及 金 融 債 券 ( 含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 等 資 訊, 以 使 債 券 型 基 金 之 資 產 配 置 情 形 更 加 透 明 2. 財 政 部 已 開 放 投 信 事 業 及 信 託 業 得 募 集 發 行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未 來 亦 將 研 議 債 券 型 基 金 之 相 關 規 範, 以 明 確 區 隔 債 券 型 基 金 與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3.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已 修 正 信 託 基 金 課 稅 之 規 定, 限 制 未 實 際 分 配 利 息 收 入 予 受 益 人 之 債 券 型 基 金 其 扣 繳 之 稅 額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應 可 解 決 債 券 型 基 金 原 賦 稅 不 平 衡 之 問 題 ( 二 ) 積 極 發 展 國 內 退 休 基 金 共 同 基 金 及 全 權 委 託 等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 為 因 應 國 際 資 金 之 快 速 流 動 與 我 國 於 九 十 一 年 初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致 力 於 健 全 投 信 投 顧 事 業 之 管 理 與 擴 大 業 務 範 圍,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已 於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八 日 修 正 發 布, 明 定 績 效 報 酬 收 取 規 範 並 建 立 退 休 基 金 與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結 合 之 機 制, 冀 能 增 進 資 產 管 理 服 務 市 場 之 功 能, 以 提 高 我 國 投 信 投 顧 事 業 之 市 場 競 爭 力 ( 三 ) 放 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資 金 從 事 證 券 暨 期 貨 交 易 之 限 制 : 為 提 供 投 信 基 金 及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資 金 有 效 避 險 管 道 並 提 昇 其 投 資 效 率,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已 開 放 投 信 投 顧 事 業 經 營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得 投 資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外, 且 放 寬 投 信 基 金 及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資 金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比 例 限 制 ; 並 增 訂 接 受 國 外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國 內 得 比 照 外 國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投 資 國 內 證 券 市 場 之 法 源 依 據 ( 四 ) 推 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於 國 內 募 集 投 資 國 外 或 國 外 募 集 投 資 國 內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投 信 事 業 於 國 內 募 集 投 資 國 外 之 投 信 基 金 由 專 案 方 式 調 整 為 例 行 性 申 請, 除 可 避 免 資 金 排 擠 效 應 及 對 匯 市 之 衝 擊 外, 亦 可 避 免 各 投 信 事 業 搶 額 度 情 形 另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已 參 酌 外 國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投 資 國 內 證 券 市 場 之 條 件, 開 放 投 信 事 業 在 國 外 募 集 投 資 國 內 之 投 信 基 金 得 投 資 於 櫃 檯 買 賣 第 二 類 股 票 與 其 他 6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八 期 未 上 市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及 相 關 規 範, 將 有 利 於 是 類 基 金 與 外 國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間 公 平 競 爭 ( 五 ) 開 放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得 募 集 發 行 新 種 基 金 商 品, 以 建 立 完 整 的 基 金 產 品 線 : 為 加 速 我 國 基 金 管 理 國 際 化 之 腳 步, 及 帶 動 國 內 資 產 管 理 經 驗 能 力 之 提 昇 及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市 場 之 發 展,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核 准 投 信 事 業 得 募 集 發 行 組 合 型 基 金 保 本 型 基 金 及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除 提 高 投 信 事 業 之 競 爭 力 外, 亦 提 供 投 資 人 多 種 投 資 選 擇 議 題 五 健 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一 建 置 利 率 期 貨 市 場 ( 一 ) 完 成 票 券 利 率 期 貨 契 約 規 格 及 債 券 期 貨 契 約 規 格 之 設 計 : 期 貨 交 易 所 分 別 於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及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研 擬 完 成 三 十 天 期 商 業 本 票 利 率 期 貨 中 華 民 國 十 年 期 政 府 債 券 期 貨 契 約 規 格 及 規 劃 書 草 案, 並 完 成 增 修 訂 期 貨 交 易 所 相 關 規 章 條 文 草 案 ( 二 ) 推 動 票 券 利 率 指 標 及 債 券 殖 利 率 曲 線 之 編 製 :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財 金 資 訊 公 司 與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已 開 始 傳 輸 盤 後 票 券 利 率 資 料 ; 另 財 金 資 訊 公 司 已 完 成 短 期 票 券 利 率 指 標 系 統 之 建 置, 俟 全 體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完 成 連 線 測 試 後, 即 可 進 行 即 時 利 率 指 標 之 傳 輸 及 編 製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自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將 指 標 公 債 納 入 等 殖 成 交 系 統, 並 已 編 製 國 內 債 券 殖 利 率 曲 線 ; 而 期 貨 交 易 所 亦 已 於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研 撰 指 標 公 債 電 腦 議 價 制 度 對 公 債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之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二 提 高 法 人 參 與 期 貨 市 場 比 重 : ( 一 ) 研 議 增 加 法 人 參 與 期 貨 市 場 之 範 圍 與 交 易 額 度 :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開 放 證 券 自 營 商 得 從 事 股 價 指 數 及 股 票 選 擇 權 交 易 ; 財 政 部 保 險 司 為 配 合 保 險 業 者 從 事 選 擇 權 交 易, 於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發 布 保 險 業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處 理 自 律 規 範 ; 而 財 政 部 金 融 局 亦 完 成 開 放 銀 行 參 與 期 貨 市 場 之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俟 研 擬 完 成 銀 行 參 與 期 貨 市 場 相 關 管 理 規 範 後 即 可 開 放 另 勞 退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已 決 議 勞 退 基 金 得 從 事 本 國 期 貨 避 險 交 易, 相 關 作 業 辦 法 尚 待 審 核 ; 退 撫 基 金 亦 已 獲 行 政 院 同 意 得 從 事 本 國 期 貨 避 險 交 易, 其 相 關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業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 至 於 勞 保 基 金 及 郵 政 儲 金, 期 貨 交 易 所 已 於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九 日 分 別 發 函 建 議 其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修 正 相 關 法 規, 以 利 其 參 與 期 貨 市 場 7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 二 ) 研 議 是 否 修 訂 期 貨 交 易 法, 明 訂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從 事 國 內 期 貨 市 場 交 易 之 法 源 依 據 :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商, 並 洽 會 中 央 銀 行 與 外 資 聯 誼 會 意 見, 經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六 日 會 議 決 議, 目 前 尚 無 需 修 訂 期 貨 交 易 法, 未 來 視 期 貨 市 場 的 發 展 狀 況, 再 研 究 有 無 修 正 期 貨 交 易 法 之 必 要 ( 三 ) 開 放 期 貨 服 務 事 業 參 與 市 場 :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九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發 布 期 貨 顧 問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期 貨 顧 問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及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等 四 種 法 規, 及 期 貨 商 經 營 期 貨 顧 問 事 業 申 請 書 件 等 四 項 函 令 規 定 ; 另 期 貨 交 易 所 及 期 貨 公 會 亦 已 配 合 增 修 訂 計 六 項 市 場 規 章 ( 四 ) 檢 討 法 人 參 與 期 貨 市 場 相 關 交 易 之 成 本 合 理 化 : 期 貨 交 易 所 已 完 成 台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交 易 經 手 費 及 結 算 手 續 費 研 擬 再 論 健 全 資 本 市 場 與 期 貨 課 稅 制 度 之 變 革 及 有 價 證 券 抵 繳 保 證 金 之 種 類 折 扣 比 例 及 作 業 方 式 規 劃 案 等 研 究 報 告, 並 徵 詢 學 者 專 家 及 期 貨 業 者 意 見 ; 嗣 後 將 就 研 究 報 告 內 容 及 專 家 學 者 與 業 者 意 見, 研 擬 修 訂 相 關 市 場 規 章 議 題 六 加 速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國 際 化 與 人 才 培 育 一 加 強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領 導 及 專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 一 ) 證 基 會 完 成 設 立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 以 有 系 統 分 層 級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方 式 規 劃 各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協 助 提 升 個 人 與 產 業 之 競 爭 力 培 訓 中 心 推 動 下 列 工 作, 以 提 供 高 品 質 之 訓 練 課 程 與 服 務 :1. 課 務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網 路 化 ;2. 建 置 學 員 資 料 庫 ;3. 擴 增 專 業 師 資 與 更 新 教 材 ;4. 增 設 網 路 化 教 室, 打 造 舒 適 進 修 環 境 ( 二 ) 國 際 化 課 程 加 強 開 辦 :1. 國 際 溝 通 外 語 課 程 : 包 括 證 券 英 文 導 讀 班 財 經 英 文 初 級 班 財 金 英 語 寫 作 班 英 語 簡 報 班 與 赴 海 外 英 語 研 習 班 等 2. 國 際 財 金 專 業 課 程 : 積 極 與 國 際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合 作, 規 劃 引 進 其 課 程 及 師 資, 或 安 排 赴 海 外 參 訪 與 研 習 二 建 立 跨 國 之 交 易 連 線 模 式 機 制 ( 一 ) 強 化 及 建 構 具 國 際 水 準 英 文 資 訊 網 站, 以 便 跨 國 連 線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已 請 各 證 券 周 邊 單 位 於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底 完 成 三 十 三 項 英 文 網 站 改 善 案 件, 其 中 以 英 文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為 例, 為 整 合 系 統 規 格 及 業 務 規 範 不 同 等 問 題, 已 協 調 各 單 位 配 合 並 已 完 成 修 正 測 試 8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八 期 ( 二 ) 規 劃 跨 國 連 線 交 易 制 度 並 評 估 合 作 對 象 經 衡 酌 市 場 現 況 參 酌 國 外 經 驗, 規 劃 連 線 對 象 及 相 關 制 度 如 上 市 家 數 及 其 遴 選 標 準 交 易 結 算 稽 核 監 視 及 費 用, 檢 討 涉 及 之 法 規 及 就 跨 國 連 線 交 易 所 需 簽 訂 之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契 約, 已 研 訂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一 條 文, 以 利 與 他 國 簽 訂 資 訊 合 作 備 忘 錄 (Memonrandum of Understanding, 簡 稱 MOU) 之 執 行, 並 就 可 能 影 響 提 出 因 應 措 施, 以 利 本 案 順 利 推 行 三 放 寬 QFⅡ 之 資 格 條 件 暨 研 議 是 否 全 面 取 消 QFⅡ 制 度 ( 一 )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經 與 中 央 銀 行 等 單 位 多 次 開 會 研 議, 分 別 於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與 二 月 廿 六 日 公 告 實 施 多 項 外 資 管 理 放 寬 措 施 ( 二 ) 本 次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證 券 管 理 辦 法 計 修 正 二 十 六 條 增 訂 一 條 及 刪 除 六 條, 草 案 全 文 共 計 四 十 三 條, 已 於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中 ( 三 )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已 請 證 券 商 公 會 就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證 券 管 理 辦 法 之 法 源 依 據 進 行 委 外 研 究 ( 四 ) 有 關 是 否 全 面 取 消 QFⅡ 制 度 乙 案, 因 涉 及 金 融 貨 幣 及 外 匯 政 策,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將 持 續 會 商 中 央 銀 行 等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俾 共 同 研 商 QFⅡ 制 度 存 廢 或 修 正 之 妥 適 性 參 未 來 持 續 推 動 事 宜 近 年 來 世 界 經 濟 金 融 制 度 之 變 革 日 新 月 異, 各 國 為 因 應 國 際 潮 流 趨 勢 及 全 球 化 市 場 新 挑 戰, 紛 紛 進 行 資 本 市 場 制 度 面 業 務 面 之 興 革 及 其 組 織 架 構 之 整 合, 以 提 昇 其 運 作 效 率 及 在 國 際 間 之 競 爭 力 我 國 自 亦 不 能 自 外 於 世 界 潮 流, 資 本 市 場 的 改 革 不 僅 必 須 與 時 俱 進, 尚 應 就 未 來 之 趨 勢 預 作 因 應 及 準 備, 始 能 在 日 益 激 烈 的 國 際 競 爭 中 後 來 居 上, 未 來 仍 將 持 續 推 動 下 列 工 作 : 一 持 續 推 動 相 關 立 法 工 作 : 為 建 置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之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債 券 融 券 與 借 券 制 度 規 劃 建 置 證 券 集 中 結 算 機 構, 及 與 外 國 簽 定 資 訊 合 作 備 忘 錄 有 其 法 源 依 據, 並 就 投 信 投 顧 事 業 之 設 置 及 管 理 規 範 事 項 賦 予 法 律 位 階, 未 來 將 持 續 推 動 證 券 交 易 法 修 正 案 及 制 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之 立 法 工 作 二 促 請 證 券 相 關 單 位 持 續 研 修 相 關 規 章 並 持 續 推 出 新 商 品 及 新 制 度 : 持 續 蒐 集 國 際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及 變 革 情 形, 作 為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之 參 考, 繼 續 辦 理 及 檢 討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制 度, 鼓 勵 企 業 作 自 願 性 資 訊 揭 露 ; 持 續 研 議 強 化 跨 市 場 9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及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資 源 有 效 整 合 具 體 方 案, 持 續 規 劃 全 面 資 訊 化 直 通 式 (STP) 環 境 之 配 合 ; 賡 續 辦 理 公 司 債 及 金 融 債 券 交 易 平 台 之 系 統 開 發 作 業, 以 健 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發 展 ; 推 動 票 券 利 率 指 標 之 編 製, 建 置 交 易 結 算 電 腦 系 統, 檢 討 期 貨 交 易 手 續 費 及 保 證 金 之 收 取 方 式, 並 增 修 相 關 交 易 規 章, 俾 健 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 繼 續 檢 討 建 立 跨 國 連 線 交 易 機 制 執 行 之 相 關 問 題 ; 另 將 再 就 債 券 型 基 金 予 以 明 確 定 位 三 持 續 加 強 與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合 作 : 財 政 部 將 與 中 央 銀 行 等 單 位 持 續 規 劃 辦 理 分 割 債 券 交 易, 及 共 同 研 議 外 國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制 度 之 存 廢 或 修 正 之 妥 適 性 財 政 部 證 期 會 並 將 持 續 促 請 證 券 相 關 單 位 推 動 各 項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並 配 合 辦 理 國 內 外 培 訓 課 程, 以 強 化 資 本 市 場 之 人 才 培 育 四 強 化 各 項 法 令 制 度 及 新 商 品 之 宣 導 : 籌 組 專 案 小 組 並 會 同 民 間 團 體, 加 強 辦 理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之 宣 導 與 意 見 溝 通, 增 進 企 業 對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機 制 之 認 識 ; 於 海 外 招 商 時 加 強 宣 導 外 國 發 行 人 募 集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相 關 規 定, 以 提 高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上 市 ( 櫃 ) 及 募 集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之 意 願, 並 持 續 宣 導 轉 換 公 司 債 資 產 交 換 暨 結 構 型 商 品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TF) 等 商 品, 以 利 投 資 人 瞭 解 新 商 品 制 度, 俾 利 健 全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 持 續 宣 導 有 價 證 券 借 貸 制 度 及 相 關 規 定, 繼 續 辦 理 公 司 債 及 金 融 債 券 交 易 平 台 相 關 業 務 宣 導, 使 市 場 運 作 更 為 順 暢 莫 因 私 交 洩 機 密 事 發 判 刑 悔 不 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