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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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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凡 足 迹 李 本 川 作 者 为 中 国 科 学 院 海 洋 研 究 所 研 究 员,1935 年 生, 山 东 荣 成 人 我 今 年 63 岁 了 大 前 年 丈 夫 和 儿 子 在 一 个 月 内 先 后 离 开 了 人 世, 女 儿 又 已 出 嫁, 现 在 是 孑 然 一 身 我 是

今天 年春季号 总 9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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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你 应 该 听 过 我 们 走 在 大 路 上 这 首 歌, 或 许 还 知 道 革 命 人 永 远 是 年 轻 那 支 歌 ; 并 且, 几 乎 可 以 肯 定, 你 在 戴 红 领 巾 的 那 阵, 必 然 唱 过 牛 儿 还 在 山 坡 吃 草, 放 牛 的 却 不 知 道 哪 儿 去

2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序 临 终 关 怀, 由 佛 门 净 宗 古 来 祖 师 大 德 提 倡 助 念 往 生, 现 今 已 渐 为 社 会 大 众 所 重 视, 在 台 湾, 台 大 长 庚 等 各 大 医 院, 也 都 设 有 助 念 室 ; 大 陆 上 许 多 道 场, 也 有 专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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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原 則 及 國 防 部 訂 頒 國 軍 列 管 國 有 不 動 產 提 供 非 軍 方 單 位 使 用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不 符, 仍 應 以 出 租 方 式 辦 理 惟 可 就 偏 遠 地 區 提 供 官 兵 金 融 水 電 服 務 使 用 部 分, 研 議 降 低 租 金 標 準,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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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 公告编号:【】

1700 装 卸 搬 运 7645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2100 建 筑 7410 工 程 服 务 11%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是 指 使 用 装 卸 搬 运 工 具 或 者 人 力 畜 力 将 货 物 在 运 输 工 具 之 间 装 卸 现 场 之 间 或 者 运 输 工 具 与 装 卸

前 言 教 育 无 小 事, 它 成 就 着 学 生 的 未 来 作 为 教 师, 他 们 无 时 无 刻 不 在 关 注 着 学 生 的 成 长 学 生 的 未 来 学 生 就 像 一 朵 含 苞 待 放 的 花 朵, 需 要 老 师 们 的 细 心 呵 护, 给 学 生 需 要 的 东 西,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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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十三)

江 西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曝 光 台 写 入 两 会 报 告 摘 要 1 月 27 日, 江 西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举 行 第 二 次 全 体 会 议,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张 忠 厚 向 大 会 作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形 式 审 查 不 通 过, 将 说 明 原 因 并 予 退 回, 不 予 重 新 修 改 提 交 ( 形 式 审 查 常 见 主 要 问 题 参 考 附 件 3) ( 三 ) 申 请 人 下 载 打 印 网 上 状 态 为 请 交 纸 质 材 料 至 窗 口 受 理 的 申 报 书, 报 送 项

撤 离 你 听 到 了 吗? 它 们 已 经 进 了 墙 里 边 了 那 些 金 属 的 撞 击 声 在 狂 风 之 中 很 难 听 清, 但 断 然 不 会 有 错 围 坐 在 桌 边 的 四 人 靠 得 更 紧 了 些, 并 不 是 因 为 害 怕, 而 是 为 了 取 暖 你 们 觉 得 呢?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目 录 目 录 全 国 动 态 大 力 促 进 企 业 开 展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1 济 南 市 商 河 县 土 地 流 转 助 推 现 代 大 农 业... 2 山 东 省 农 村 农 业 信 息 化 示 范 省 建 设 进 展 顺 利... 3 国 家 农 村 农 业 信 息 化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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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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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部 分 則 由 陳 淑 貞 委 員 及 李 兆 環 委 員 共 同 執 行, 在 此 先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二 目 前 評 論 報 告 初 稿 之 架 構 區 分 為 對 政 府 機 關 回 應 意 見 之 觀 察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以 及

附 : 初 中 组 一 等 奖 (31 个 ): 天 河 外 国 语 学 校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番 禺 区 大 石 富 丽 中 学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附 属 天 河 学 校 花 都 区 实 验 中 学 增 城 区 凤 凰 城 中 英 文 学 校 广 州 市 执 信 中 学 花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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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公 司 金 富 月 盈 两 产 全 品 保 名 险 称 ( 分 红 型 ) 产 分 品 红 类 型 缴 费 年 类 缴 型 缴 10 费 年 期 缴 限 保 险 期 限 ( 年 ) 聚 富 2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趸 缴 趸 缴 6 年 龙 享 安 康 重 疾

Transcription:

附 件 二 臺 北 市 政 府 103-104 年 度 傳 染 病 防 治 施 政 目 標 及 重 點 計 畫 聯 絡 人 : 郭 品 範 聯 絡 電 話 :23759800 分 機 1961 工 作 項 目 目 標 辦 理 方 式 登 革 熱 防 治 ( 一 ) 降 低 病 媒 蚊 密 度 指 數,2 級 以 下 里 數 佔 總 調 查 里 數 96% 以 上 ( 二 ) 登 革 熱 / 登 革 出 血 熱 病 例 之 致 死 率 0.4 以 下 1. 定 期 召 開 跨 局 處 臺 北 市 政 府 登 革 熱 防 治 中 心 工 作 會 報, 建 立 跨 局 處 合 作 模 式 2. 建 立 社 區 組 織 動 員 機 制, 改 善 環 境 衛 生, 杜 絕 病 媒 蚊 孳 生 3. 建 立 陽 性 病 媒 孳 生 源 ( 點 ) 通 報 機 制, 每 月 進 行 轄 區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密 度 調 查 及 孳 生 源 查 核, 監 測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密 度 對 於 陽 性 病 媒 孳 生 源 應 依 本 市 防 治 措 施 降 低 病 媒 蚊 密 度 指 數,2 級 以 下 里 數 佔 總 調 查 里 數 96% 4. 執 行 12 區 傳 染 病 高 險 點 管 理 工 作, 有 效 清 除 孳 生 源 5. 加 強 醫 療 院 所 監 測 與 通 報 機 制 及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與 防 疫 訊 息 發 佈, 提 升 本 市 登 革 出 血 熱 個 案 之 的 臨 床 通 報 與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腸 病 毒 防 治 ( 一 )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致 死 率 不 超 過 10% ( 二 ) 加 強 民 眾 對 腸 病 毒 預 防 知 能 6. 針 對 各 類 人 員 ( 防 疫 志 工 社 區 民 眾 旅 遊 飯 店 業 者 學 校 及 機 關 團 體 等 等 ) 辦 理 登 革 熱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及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7. 落 實 公 權 力, 依 據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25 條 第 2 項 進 行 舉 發, 以 維 民 眾 健 康 1. 訂 定 本 市 腸 病 毒 防 治 計 畫, 落 實 相 關 防 治 工 作 2. 針 對 高 危 險 族 群 ( 幼 兒 照 顧 者 祖 父 母 外 籍 配 偶 ) 加 強 腸 病 毒 併 發 重 症 相 關 知 識 宣 導 3. 掌 握 轄 內 腸 病 毒 醫 療 資 源, 針 對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及 基 層 診 所 加 強 宣 導 與 落 實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轉 診 機 制, 並 維 持 通 暢 之 聯 繫 管 道 4. 辦 理 幼 ( 教 ) 保 機 構 及 醫 護 人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3 場 次, 及 培 訓 衛 教 種 子 人 才 並 有 效 運 用 ; 輔 導 教 保 育 機 構 建 立 腸 病 毒 防 治 機 制 5. 每 年 分 2 階 段 (1-3 月 及 7-9 月 ) 於 腸 病 毒 流 行 季 前, 偕 同 教 育 及 社 政 單 位, 完 成 轄 內 所 有 小 學 及 幼 托 機 構 之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及 複 查, 至 全 數 合 格 6. 透 過 平 面 ( 洗 手 貼 紙 衛 教 單 張

海 報 宣 導 品 新 聞 稿 ) 及 電 子 ( 記 者 會 捷 運 跑 馬 燈 LED 燈 各 大 百 貨 公 司 賣 場 健 康 臺 北 電 子 報 ) 等 多 元 媒 體 宣 導,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進 行 腸 病 毒 防 治 宣 導, 並 適 時 發 佈 新 聞 稿 流 感 大 流 行 防 治 ( 一 ) 持 續 發 展 流 感 大 流 行 各 項 整 備 工 作, 提 升 整 備 品 質 ( 二 ) 提 升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完 成 率 ( 三 ) 落 實 防 疫 物 資 整 備 ( 四 ) 維 持 傳 染 病 應 變 醫 院 啟 動 量 能 7. 透 過 社 區 防 疫 志 工 里 鄰 長 等 里 鄰 系 統 協 助 宣 導 腸 病 毒 防 疫 工 作 1. 依 據 衛 生 署 每 年 度 重 要 防 治 策 略, 修 訂 本 市 流 感 大 流 行 準 備 計 畫 2. 辦 理 流 感 大 流 行 整 備 狀 況 之 自 我 評 核 工 作 3. 辦 理 流 感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妥 善 利 用 各 項 衛 教 宣 導 品 進 行 分 眾 宣 導 4. 辦 理 流 感 防 治 種 籽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5. 針 對 本 市 流 感 疫 苗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醫 師 辦 理 認 識 流 感 疫 苗 教 育 訓 練, 增 進 醫 師 流 感 疫 苗 專 業 知 能, 提 供 民 眾 正 確 訊 息, 以 期 提 升 計 畫 各 類 接 種 對 象 之 接 種 意 願 及 接 種 率 6. 針 對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畫 各 類 接 種 對 象, 妥 善 規 劃 及 執 行 接 種 作 業 7. 配 合 流 感 疫 苗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建 置 及 應 用 相 關 事 宜 8. 加 強 流 感 疫 苗 各 類 宣 導 管 道, 如 捷 運 電 視 播 放 捷 運 燈 箱 開 燈, 並 透 過 各

加 強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之 防 疫 機 制 ( 一 ) 建 立 與 農 政 相 關 單 位 資 訊 流 通 機 制, 強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進 行 疫 苗 催 種 作 業 9. 隨 時 監 控 轄 區 流 感 與 禽 流 感 調 查 病 例 通 報 與 抗 病 毒 藥 劑 使 用 情 形, 並 定 期 每 季 辦 理 轄 區 抗 病 毒 藥 劑 合 約 醫 療 機 構 查 核 事 宜 10. 掌 握 轄 內 應 儲 備 單 位 之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安 全 庫 存 量 11. 每 年 查 核 並 輔 導 轄 內 醫 院 落 實 儲 備 防 護 裝 備 及 確 保 其 品 質 ; 建 立 緊 急 應 變 標 準 程 序 12. 配 合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指 揮 及 調 度, 並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訂 頒 之 應 變 醫 院 傳 染 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指 引, 督 導 應 變 醫 院 完 成 計 畫 修 訂 及 病 患 收 治 演 練 13. 督 導 應 變 醫 院 辦 理 支 援 人 力 教 育 訓 練 14. 督 導 應 變 醫 院 維 護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功 能 及 建 立 自 我 檢 核 機 制 15. 於 上 下 半 年 度 進 行 支 援 人 力 調 查 更 新, 並 至 中 央 傳 染 病 追 蹤 監 視 系 統 進 行 資 料 維 護 1. 與 本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建 立 業 務 聯 繫 窗 口, 及 時 提 供 最 新 疫 情 資 訊 2. 辦 理 醫 護 防 疫 等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至 少 1 場

腸 道 傳 染 病 防 治 化 傳 染 病 應 跨 單 位 合 作 變 能 力 ( 二 ) 加 強 醫 護 防 疫 人 員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之 防 疫 知 能 ( 一 ) 提 升 民 眾 腸 道 傳 染 病 防 治 認 知 ( 二 ) 減 少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及 學 校 腸 道 傳 染 病 群 聚 事 件, 若 發 生 群 聚 感 染 無 次 波 疫 情 發 生 ( 三 ) 雇 主 及 外 籍 勞 工 能 獲 得 以 母 3. 落 實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之 病 例 疫 調 及 疫 情 處 理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及 時 阻 斷 疫 病 擴 散 1. 辦 理 學 校 及 社 區 腸 道 傳 染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2 場 2. 加 強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傳 染 病 監 視 通 報 作 業 及 查 核 3. 辦 理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腸 道 傳 染 病 教 育 訓 練 2 場 4. 性 傳 染 病 個 案 管 理 時 加 強 腸 道 傳 染 病 衛 生 教 育 5. 本 局 核 備 外 籍 勞 工 體 檢 資 料 時, 將 腸 道 傳 染 病 衛 教 宣 導 資 料 一 併 行 文 週 知 仲 介 外 勞 雇 主 6. 於 本 府 勞 工 局 外 勞 雇 主 教 育 訓 練 時, 進 行 腸 道 傳 染 病 防 治 宣 導, 以 利 仲 介 及 雇 主 發 現 疑 似 腸 胃 道 相 關 症 狀 個 案 時 能 即 時 並 正 確 處 置

肝 炎 防 治 語 製 作 之 腸 道 傳 染 病 資 訊, 降 低 腸 道 傳 染 病 發 生 率 ( 四 ) 降 低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本 土 同 性 性 接 觸 者 確 診 個 案 數 落 實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及 孕 婦 產 前 篩 檢, 有 效 防 範 肝 炎 病 毒 擴 散 7. 採 購 宣 導 品 或 印 製 宣 導 單 張 1. 落 實 急 性 病 毒 性 肝 炎 病 例 疫 調 及 疫 情 處 理 相 關 規 定, 以 及 時 阻 斷 疫 病 擴 散 2. 加 強 A E 型 急 性 病 毒 性 肝 炎 高 危 險 群 防 治 宣 導 工 作 3. 針 對 社 區 特 定 族 群 及 高 危 險 族 群 加 強 肝 炎 衛 教 宣 導, 如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校 護 等 教 保 育 人 員 新 移 民 毒 ( 酒 ) 癮 及 愛 滋 病 患 者 等 族 群 4. 針 對 特 殊 族 群 加 強 輔 導 安 全 性 行 為 之 重 要 性, 並 落 實 不 共 用 餐 具 針 具 等 5. 提 高 HBIG A B 型 急 性 病 毒 性 肝 炎 疫 苗 接 種 完 成 接 種 率 及 孕 婦 產 前 B 型 肝 炎 產 檢 率, 並 落 實 全 國 性 預 防 接 種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NIIS) 登 錄 工 作 6. 提 高 孕 產 婦 之 產 前 篩 檢 率, 並 針 對 HBeAg(+) 之 孕 產 婦, 於 產 後 半 年 進 行 一 次 追 蹤, 促 使 高 危 險 群 產 婦 接 受 追 蹤 檢 查 或 治 療, 以 降 低 下 一 胎 垂 直 感 染 B 型 肝 炎 病 毒 的 機 會 愛 滋 病 及 性 病 防 治 ( 一 ) 提 升 高 危 險 族 群 及 一 般 民 眾 對 愛 滋 病 及 性 病 正 確 認 知 率 90% 以 上 ( 二 ) 提 升 目 標 族 群 ( 性 工 作 者 同 志 族 群 性 病 患 者 靜 脈 注 射 藥 癮 者 孕 婦 ) 愛 滋 病 毒 篩 檢 率 ( 三 ) 提 升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個 案 管 理 之 照 護 1. 針 對 高 危 險 族 群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及 講 座, 落 實 安 全 性 行 為, 加 強 保 險 套 使 用 之 宣 導 2.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網 路 外 展 服 務 及 介 入 措 施, 針 對 重 點 族 群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與 講 座 3. 加 強 校 園 師 生 對 愛 滋 病 及 性 病 防 治 認 知 4. 結 合 社 區 內 男 同 志 族 群 及 相 關 業 者 辦 理 愛 滋 病 防 治 及 性 病 衛 教 宣 導, 並 發 放 保 險 套 5. 配 合 世 界 愛 滋 日 辦 理 全 民 愛 滋 篩 檢 活 動 6. 積 極 推 動 孕 婦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及 追 蹤 管 理 作 業, 並 提 昇 未 納 入 保 險 孕 婦 之 愛 滋 篩 檢 率 7. 加 強 所 轄 醫 療 院 所 性 病 病 患 接 受 HIV 篩 檢 8. 加 強 高 危 險 臨 產 婦 及 新 生 兒 愛 滋 快 速 篩 檢, 提 升 愛 滋 母 子 垂 直 感 染 防 治 效

藥 癮 愛 滋 減 害 計 畫 ( 替 代 療 法 清 潔 針 具 ) 品 質, 加 強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 四 ) 配 合 中 央 推 廣 保 險 套 販 賣 機 設 置 ( 一 ) 提 昇 高 危 險 族 群 諮 詢 服 務 量 能, 及 愛 滋 防 治 認 知, 改 變 能 9. 與 警 政 單 位 密 切 合 作, 加 強 查 獲 性 工 作 者 ( 暗 娼 ) 毒 癮 者 及 嫖 客 愛 滋 病 毒 篩 檢 與 衛 教 服 務 10. 定 期 辦 理 性 工 作 者 活 動 及 健 康 檢 查 11. 積 極 開 發 本 市 同 志 新 據 點 之 篩 檢 服 務 12. 強 化 個 案 管 理 品 質, 協 助 愛 滋 感 染 者 適 應 疾 病 帶 來 之 壓 力, 以 行 為 改 變 面 對 疾 病 之 自 我 照 顧 13. 依 個 案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及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辦 理 愛 滋 防 治 工 作 相 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相 關 知 能 及 個 案 管 理 品 質 14. 結 合 指 定 醫 院 之 個 案 管 理 師 相 關 民 間 團 體 及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提 供 個 案 全 面 性 照 護 15. 於 同 志 族 群 聚 集 處, 進 行 衛 教 宣 導, 並 設 置 保 險 套 自 動 販 賣 機, 推 廣 保 險 套 使 用 使 用 及 安 全 性 行 為 1. 擴 大 愛 滋 衛 教 諮 詢 站 之 增 設, 遴 選 願 意 配 合 之 社 區 藥 局 及 醫 療 院 所 加 入, 以 愛 滋 衛 教 諮 詢 服 務 站 為 介 面, 提 供 簡 潔 明 確 之 衛 教 資 訊 2. 協 助 輔 導 本 市 美 沙 東 替 代 療 法 門 診 據 點, 提 供 全 面 性 衛 教 及 篩 檢 服 務, 使

其 危 險 行 為 ( 二 ) 提 昇 清 潔 針 具 服 務 品 質 及 增 加 清 潔 針 具 佈 點 藥 癮 者 能 具 備 充 足 愛 滋 防 治 知 能 及 回 歸 社 區 及 家 庭 並 且 擁 有 正 常 工 作 及 生 活 之 功 能 3. 整 合 社 會 資 源, 暢 通 民 間 團 體 與 醫 療 院 所 轉 介 治 療 管 道, 期 能 降 低 毒 品 使 用 人 數, 並 協 助 毒 癮 者 加 入 替 代 性 治 療 4. 擴 大 減 害 及 清 潔 針 具 交 換 點, 加 強 社 區 藥 局 之 衛 教 諮 詢 及 鼓 勵 轉 介 愛 滋 篩 檢 功 能 性 5. 檢 討 評 估 針 具 販 賣 機 設 置 點 執 行 效 益, 作 適 度 之 區 域 調 整 並 於 設 置 點 附 近 增 設 廢 棄 針 具 回 收 筒, 提 升 可 近 性 增 加 使 用 率 及 廢 棄 針 回 收 率 6. 提 供 藥 癮 者 整 合 性 服 務, 提 供 清 潔 注 射 針 具 稀 釋 液 保 險 套 宣 導 單 張 之 衛 材 包 7. 培 訓 同 儕 志 工 及 衛 教 員 開 發 藥 癮 者 聚 群 場 所, 提 供 口 頭 衛 教 方 式, 推 廣 減 害 親 節 針 具 與 美 沙 東 替 代 療 法 等 執 行 措 施 8. 加 強 藥 癮 者 宣 導 實 施 愛 滋 檢 害 和 安 全 性 行 為, 提 昇 愛 滋 病 防 治 之 觀 念, 減 少 愛 滋 B 肝 C 肝, 血 液 或 體 液 感 染 性 疾 病 之 傳 播 蔓 延

結 核 病 防 治 ( 一 ) 提 高 結 核 病 個 案 完 治 率 ( 二 ) 落 實 接 觸 者 檢 查, 提 高 個 案 主 動 發 現 率 ( 三 ) 提 高 結 核 病 患 驗 痰 完 成 率 ( 四 ) 提 高 LTBI 執 行 成 效 及 加 入 DOPT 1. 依 據 結 核 病 人 直 接 觀 察 治 療 執 行 計 畫 辦 理 2. 落 實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及 都 治 流 程 執 行 及 管 控 3. 透 過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篩 檢 出 潛 伏 性 感 染 者, 及 關 懷 員 直 接 觀 察 提 供 其 預 防 性 治 療 4. 結 合 遠 端 視 訊 都 治 關 懷 服 務, 提 升 個 案 參 與 治 療 的 意 願 及 完 治 率 5. 發 現 指 標 個 案 後 即 進 行 管 理 及 疫 調 訪 視, 確 實 掌 控 接 觸 者 名 單, 並 協 助 轉 介 進 行 接 觸 者 檢 查 6. 預 防 多 重 抗 藥 性 結 核 病, 並 強 化 接 觸 者 檢 查 進 而 推 展 潛 伏 結 核 感 染 治 療 7. 結 合 市 民 二 代 健 康 卡 集 點 活 動, 由 12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宣 導 及 推 廣 七 分 篩 檢 法 8. 結 合 高 中 新 生 原 住 民 及 12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篩 檢 活 動 另 設 置 胸 部 X 光 免 費 篩 檢 站, 提 高 主 動 發 現 個 案 數 9. 運 用 X 光 巡 迴 車 對 高 危 險 族 群 社 區 巡 檢 進 行 篩 檢, 及 後 續 疑 似 者 之 追 蹤 管 理 10. 落 實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個 案 通 報 監 測, 協 助 配 合 進 行 個 案 及 接 觸 者 之 詳 細 疫 調 及 篩 檢 防 治 宣 導 工 作 及 疑 似 聚 集 感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I ( 一 ) 提 昇 關 懷 員 對 結 核 病 認 知 及 溝 通 關 懷 技 巧 ( 二 ) 提 昇 結 核 染 事 件 追 蹤 列 管 11. 加 強 完 成 接 觸 者 第 1 個 月 及 12 個 月 胸 部 X 光 篩 檢 12. 透 過 TB 接 觸 者 衛 教, 強 化 健 康 自 主 管 理 觀 念, 並 提 高 接 觸 者 積 極 進 行 接 檢 的 動 機 確 認 追 蹤 個 案 初 次 查 痰 結 果 及 未 驗 痰 個 案 追 蹤 13. 提 升 結 核 病 診 療 諮 詢 小 組 功 能, 辦 理 病 歷 審 查 14. 透 過 邀 請 胸 腔 科 感 染 科 或 結 核 病 專 科 醫 師 和 已 完 成 管 理 之 個 案 與 會, 利 用 醫 療 專 業 及 團 體 經 驗 分 享, 協 助 個 案 順 利 完 成 治 療 15. 協 助 痰 抹 片 陽 性 個 案 住 院 隔 離 治 療 事 宜 及 加 強 不 合 作 個 案 強 制 措 施 及 管 理, 並 配 合 辦 理 醫 院 感 染 控 制 查 核 作 業 16. 增 加 本 市 LTBI 合 作 醫 院 名 單, 並 辦 理 合 作 醫 師 教 訓 練, 並 引 導 接 觸 者 至 合 作 醫 院 檢 查 1. 辦 理 都 治 關 懷 員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培 訓 種 子 人 員, 建 置 本 市 都 治 關 懷 員 人 力 庫 2. 辦 理 都 治 關 懷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建 立 關 懷 員 經 驗 分 享 機 制, 以 達 經 驗 傳 承 3. 辦 理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教 育 訓 練, 針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II 強 化 本 市 預 防 接 種 政 策 與 品 質 計 畫 病 個 案 管 理 品 質 儲 備 本 市 執 行 卡 介 苗 業 務 人 才 及 提 升 業 務 知 能 ( 一 ) 提 升 本 市 嬰 幼 兒 之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達 95% 以 上 ( 二 ) 提 升 學 校 補 種 完 成 率 達 90% 以 上 ( 三 ) 提 升 本 市 預 防 接 種 作 業 品 質 管 控 品 質 ( 四 ) 提 升 本 市 對 本 市 各 醫 療 院 所 之 個 案 管 理 師 及 社 區 個 案 管 理 師, 加 強 各 項 結 核 病 防 治 策 略 及 新 政 策 4. 加 強 醫 院 與 公 衛 之 連 結, 運 用 醫 院 個 案 管 理 師 協 助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業 務, 以 提 高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品 質 1. 辦 理 國 小 卡 介 苗 補 接 種 作 業 2. 辦 理 卡 介 苗 ( 含 結 核 菌 素 ) 接 種 技 術 教 育 訓 練, 配 合 提 供 師 資 實 習 場 所 及 技 術 評 價 等 作 業 3. 配 合 校 園 或 職 場 接 觸 者 執 行 結 核 菌 素 測 驗 1. 依 據 國 家 及 本 市 疫 苗 政 策 擬 定 宣 導 政 策, 及 落 實 相 關 接 種 作 業 2. 督 導 轄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合 約 院 所 積 極 配 合 提 升 系 統 功 能 及 效 能 改 善 之 相 關 事 宜 3. 輔 導 並 定 期 查 核 轄 內 各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及 合 約 院 所 之 疫 苗 冷 運 冷 藏 管 理, 以 確 保 疫 苗 品 質 及 接 種 效 益 4. 管 控 各 項 疫 苗 之 使 用 撥 發 及 調 配, 以 提 高 疫 苗 之 正 確 使 用 及 減 少 耗 損 5. 辦 理 預 防 接 種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之 在 職 訓 練, 以 提 升 其 技 能 6. 積 極 運 用 預 防 接 種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未 接 種 個 案 催 種 及 追 蹤 作 業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救 及 反 生 物 恐 怖 應 變 與 傳 染 病 防 治 監 測 體 系 預 防 接 種 合 約 院 所 疫 苗 管 理 品 質 ( 一 ) 確 立 應 變 機 制 及 增 進 緊 急 應 變 量 能 ( 二 ) 提 升 生 恐 整 備 及 生 物 防 護 相 關 知 能 技 術 及 設 備 ( 三 ) 修 訂 本 市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 四 ) 提 升 醫 療 相 關 人 員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救 之 認 知 達 90% 持 續 發 展 各 項 流 感 大 流 行 整 備 工 1. 增 修 本 市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救 各 項 計 畫 及 規 定, 包 含 臺 北 市 政 府 災 害 防 救 白 皮 書 ( 疫 災 防 治 作 為 -- 生 物 病 原 應 變 整 備 ) 臺 北 市 防 災 作 業 手 冊 ( 臺 北 市 疫 災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規 定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災 害 防 救 措 施 手 冊 ( 臺 北 市 災 區 防 疫 措 施 作 業 規 定 ) 2. 辦 理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院 及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生 恐 應 變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增 進 本 市 相 關 人 員 對 生 物 病 源 災 害 處 置 能 力 確 立 生 恐 應 變 機 制 提 升 生 恐 整 備 及 增 進 緊 急 應 變 量 能 3. 修 訂 本 市 生 物 恐 怖 攻 擊 應 變 計 畫, 及 參 與 衛 生 署 疾 管 局 生 恐 應 變 裝 備 運 用 自 主 訓 練, 儲 備 應 變 人 力 及 能 量 4. 建 置 社 區 防 疫 網 絡 加 強 相 關 人 等 疫 情 資 料 蒐 集 通 報 與 監 測 技 能 5. 配 合 疾 病 管 制 局 建 立 之 各 項 衛 教 宣 導 品, 辦 理 民 眾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救 之 衛 教 宣 導 提 升 相 關 人 員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救 之 認 知 技 術 及 應 變 作 為

傳 染 病 採 檢 送 驗 及 實 驗 室 檢 驗 品 質 計 畫 醫 院 感 染 控 制 與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作, 並 提 升 整 備 品 質 提 升 實 驗 室 檢 驗 品 質 提 升 我 國 設 置 單 位 實 驗 室 生 物 安 全 自 主 管 理 能 力, 避 免 發 生 實 驗 室 感 染 意 外 推 動 醫 院 落 實 感 染 管 制 機 制, 提 升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專 業 品 質 1. 持 續 配 合 推 動 傳 染 病 檢 驗 機 構 認 可 制 度, 及 初 審 作 業, 建 構 本 市 傳 染 病 檢 驗 資 源 網 絡 2. 建 置 傳 染 病 檢 驗 運 送 制 度, 將 醫 療 院 所 傳 染 病 檢 體 送 驗 不 良 率 納 入 本 局 年 度 醫 院 督 導 考 核 指 標, 並 每 月 函 文 督 導 各 醫 療 院 所, 對 不 良 缺 失 提 出 改 善 對 策, 以 有 效 減 少 送 驗 不 良 案 件 3. 監 督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送 驗 檢 體 之 品 質, 以 達 成 送 驗 不 良 率 2% 以 下 之 目 標 4. 不 定 期 辦 理 新 進 防 疫 人 員 檢 體 送 驗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5. 建 置 醫 療 院 所 檢 體 單 一 窗 口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輔 導 評 估 檢 體 運 送 之 效 能 1. 轉 知 所 轄 設 置 單 位 相 關 政 策 及 規 定 訊 息 2. 配 合 疾 管 局 辦 理 所 轄 設 置 單 位 生 物 安 全 第 二 等 級 實 驗 室 之 生 物 安 全 查 核 作 業 1. 輔 導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院 需 聘 任 專 人 負 責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2. 依 據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訂 定 之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作 業 手 冊, 聘 請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委 員

進 行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並 就 查 核 未 執 行 本 市 境 外 檢 疫 及 監 測 傳 染 病 防 治 監 測 體 系 計 畫 ( 一 ) 因 應 國 際 衛 生 條 例 檢 疫, 強 化 港 埠 檢 疫, 有 效 偵 測 境 外 移 入 病 例 ( 二 ) 提 升 港 埠 及 國 際 旅 遊 衛 教, 加 強 疫 病 防 治 ( 一 ) 建 構 嚴 密 之 傳 染 病 監 測 體 系 ( 二 ) 提 升 本 市 傳 染 病 預 警 能 力 ( 三 ) 降 低 傳 染 病 爆 發 流 行 之 風 險 符 合 標 準 之 醫 院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加 強 查 核 缺 失 及 建 議 改 善 事 項, 輔 導 醫 院 落 實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3. 辦 理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教 育 訓 練 4.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訂 定 之 CRE 防 治 指 引 輔 導 醫 院 執 行 多 重 抗 藥 性 防 治 工 作 透 過 疾 病 管 制 局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暨 居 家 隔 離 資 訊 系 統, 經 由 入 境 旅 客 發 燒 篩 檢 並 登 錄, 如 發 現 疑 似 傳 染 病, 採 取 有 效 防 疫 措 施 以 及 早 監 測 可 能 之 境 外 移 入 病 例 並 迅 速 追 蹤 處 理, 防 止 傳 染 病 擴 散 1. 規 劃 本 市 傳 染 病 監 測 之 政 策 與 辦 理 傳 染 病 監 測 系 統 事 項 2. 配 合 監 測 政 策, 依 通 報 時 效 規 定, 維 護 通 報 個 案 之 資 料, 以 確 保 資 料 之 完 整 及 正 確 3. 依 據 病 例 定 義 內 容, 加 強 對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之 宣 導 4. 依 據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指 標, 嚴 密 監 測 所 轄 地 區 疫 情 是 否 超 過 流 行 預 警 值

營 業 衛 生 業 務 計 畫 外 勞 健 康 管 理 實 施 計 畫 提 升 營 業 場 所 衛 生 品 質 防 杜 外 籍 勞 工 境 外 移 入 傳 染 病, 落 實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作 業 (epidemic threshold), 俾 加 強 相 關 防 疫 措 施 1. 辦 理 營 業 衛 生 場 所 衛 生 稽 查 及 輔 導 2. 辦 理 游 泳 池 三 溫 暖 及 溫 泉 浴 室 水 質 抽 驗 3. 辦 理 本 市 旅 館 業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業 浴 室 業 游 泳 業 娛 樂 業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等 從 業 人 員 衛 生 講 習 4. 辦 理 營 業 場 所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培 訓 5. 辦 理 衛 生 優 良 自 主 管 理 OK 分 級 認 證 1. 執 行 外 勞 定 期 健 檢 備 查 工 作, 對 於 外 籍 勞 工 肺 結 核 確 診 個 案 及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未 治 療 個 案, 發 函 通 知 雇 主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並 副 知 內 政 部 出 入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告 知 外 勞 傳 染 病 個 案 入 國 管 制 相 關 規 定, 並 主 動 追 查 其 複 檢 結 果 另 定 期 執 行 外 勞 健 檢 系 統 之 應 健 檢 未 健 檢 名 冊 及 逾 期 未 健 檢 名 冊, 通 知 雇 主 安 排 外 勞 健 檢 2. 配 合 醫 院 督 考, 每 年 查 核 一 次 外 勞 健 檢 醫 院, 查 核 項 目 包 括 : 健 檢 流 程 受 檢 者 身 分 確 認 檢 體 採 集 防 止 糞 便 檢 體 共 用 之 程 序 醫 事 人 員 資 格 醫 院 評 鑑 資 格 及 實 驗 室 認 證 資 格 及 效 期 3. 配 合 勞 工 局 辦 理 愛 灑 人 間 - 外 籍 勞 工

其 他 註 : 協 調 主 管 機 關 落 實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感 染 控 制 之 執 行 健 康 關 懷 活 動, 免 費 為 外 籍 勞 工 提 供 醫 療 健 檢 健 康 諮 詢 及 衛 教 宣 導 服 務 1. 輔 導 機 構 落 實 感 控 措 施, 以 提 升 本 市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感 染 管 制 之 品 質 2. 督 導 機 構 落 實 通 報 作 業, 以 提 升 本 市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之 管 理 3. 進 行 機 構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並 輔 導 未 符 合 標 準 之 機 構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加 強 查 核 缺 失 及 建 議 改 善 事 項 4. 輔 導 機 構 參 照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訂 定 之 CRE 防 治 指 引 執 行 多 重 抗 藥 性 防 治 工 作 1. 工 作 項 目 : 例 如 結 核 病 防 治 計 畫 愛 滋 病 及 性 病 防 治 計 畫 等 2. 目 標 : 例 如 提 升 年 齡 標 準 化 完 治 率 感 染 人 數 年 增 率 下 降 ( 請 予 量 化 ) 3. 辦 理 方 式 : 例 如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場 次 製 作 宣 導 資 料 數 量 預 防 接 種 注 射 人 次 設 備 採 購 品 項 數 量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