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WG.6/14/CHE/3 大 会 Distr.: General 30 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French 人 权 理 事 会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第 十 四 届 会 议 2012 年 10 月 22 日 至 11 月 5 日, 日 内 瓦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16/2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 5 段 汇 编 的 材 料 概 述 瑞 士 * 本 报 告 是 11 个 利 益 攸 关 方 为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所 提 供 材 料 1 的 概 述 报 告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17/119 号 决 定 通 过 的 一 般 准 则 编 写, 其 中 不 含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的 任 何 意 见 看 法 或 建 议, 亦 不 含 对 具 体 主 张 的 任 何 判 断 或 评 定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均 在 尾 注 中 一 一 注 明 出 处, 对 原 文 尽 可 能 不 作 改 动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16/21 号 决 议 的 规 定, 报 告 酌 情 单 列 一 章, 收 录 完 全 依 照 巴 黎 原 则 获 资 格 认 证 的 受 审 议 国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提 供 的 材 料 凡 所 收 到 的 材 料, 均 可 在 人 权 高 专 办 的 网 站 上 查 阅 全 文 编 写 本 报 告 时 考 虑 到 审 议 的 周 期 以 及 周 期 内 发 生 的 变 化 * 本 文 件 在 送 交 联 合 国 翻 译 部 门 前 未 经 编 辑 GE.12-15649 (C) 210812 300812
一. 背 景 和 框 架 A. 国 际 义 务 范 围 1. 联 邦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委 员 会 (FCR) 建 议 瑞 士 批 准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2 并 撤 销 对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的 两 项 保 留, 尤 其 是 对 第 四 条 的 保 留 3 2.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在 第 一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期 间, 瑞 士 接 受 了 签 署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的 建 议 虽 然 尚 未 批 准 该 公 约, 但 已 就 这 一 事 项 启 动 了 政 治 程 序 瑞 士 还 承 诺 批 准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一 项 任 择 议 定 书 但 遗 憾 的 是 尚 未 就 这 一 事 项 采 取 措 施 瑞 士 应 加 大 努 力 签 署 和 批 准 尚 未 批 准 的 人 权 条 约, 尤 其 是 在 上 一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期 间 承 诺 签 署 和 批 准 的 条 约 4 3. 欧 洲 委 员 会 ( 欧 委 会 ) 注 意 到, 瑞 士 已 签 署 但 尚 未 批 准 欧 洲 社 会 宪 章 及 欧 委 会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行 动 公 约 此 外, 瑞 士 尚 未 签 署 或 批 准 欧 委 会 防 止 和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和 家 庭 暴 力 公 约 5 4. 联 署 材 料 1 注 意 到, 瑞 士 议 会 于 2012 年 同 意 批 准 欧 委 会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行 动 公 约 6 5. 联 署 材 料 4 注 意 到, 瑞 士 于 2010 年 签 署 欧 委 会 保 护 儿 童 不 受 性 剥 削 和 性 虐 待 公 约 ( 兰 萨 罗 特 公 约 ), 正 在 批 准 该 公 约 的 过 程 之 中 7 B. 宪 法 和 法 律 框 架 6.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瑞 士 的 联 邦 制 度 为 履 行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带 来 了 挑 战, 因 为 一 些 核 心 方 面 是 由 26 个 州 负 责 履 行 8 C. 体 制 和 人 权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政 策 措 施 7.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联 邦 委 员 会 于 2009 年 设 立 了 瑞 士 人 权 专 门 知 识 中 心 ( 人 权 知 识 中 心 ), 但 该 中 心 不 符 合 巴 黎 原 则 将 在 五 年 期 的 试 点 阶 段 结 束 时 作 出 有 关 人 权 知 识 中 心 的 发 展 及 其 未 来 架 构 的 决 定 联 署 材 料 3 请 瑞 士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在 试 点 阶 段 结 束 后 将 人 权 知 识 中 心 转 化 为 一 个 符 合 巴 黎 原 则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9 8. 欧 委 会 人 权 专 员 认 为, 在 有 些 州 和 在 苏 黎 世 等 城 市 开 展 工 作 的 监 察 员 可 作 为 良 好 做 法 的 榜 样, 鼓 励 所 有 的 州 促 进 通 过 议 会 委 派 州 监 察 员, 并 委 派 一 名 联 邦 监 察 员 人 权 专 员 还 赞 赏 作 为 顾 问 和 公 共 宣 传 机 构 设 立 的 各 种 联 邦 委 员 会 以 及 联 邦 内 务 部 的 专 门 部 门 和 机 构 在 处 理 两 性 平 等 种 族 主 义 和 残 疾 人 问 题 等 方 面 开 展 的 2 GE.12-15649
工 作 此 外, 人 权 专 员 认 为 设 立 人 权 知 识 中 心 是 一 项 积 极 进 展, 希 望 该 机 构 能 够 发 展 成 为 一 个 独 立 和 有 效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10 A/HRC/WG.6/14/CHE/3 二. 三. 与 人 权 机 制 的 合 作 9. 联 署 材 料 3 建 议 设 立 一 些 机 构 和 机 制, 这 些 机 构 和 机 制 有 权 在 针 对 国 际 人 权 机 构 提 出 的 建 议 开 展 后 续 工 作 时 确 保 在 联 邦 和 各 州 之 间 进 行 有 效 协 调, 并 与 民 间 社 会 进 行 定 期 和 有 效 的 磋 商 11 履 行 国 际 人 权 义 务 的 情 况 A. 平 等 和 不 歧 视 10. 欧 委 会 人 权 专 员 注 意 到, 尽 管 瑞 士 历 来 是 一 个 多 元 化 社 会, 但 种 族 主 义 和 不 容 忍 似 乎 有 所 增 加 应 采 取 积 极 和 强 有 力 的 方 针, 应 对 种 族 主 义 和 不 容 忍 的 所 有 表 现 形 式 12 11. 关 于 防 止 歧 视 和 仇 外 心 理, 联 邦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刑 法 第 261 条 之 二 将 以 侵 犯 人 类 尊 严 的 方 式 公 开 实 施 的 种 族 主 义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联 邦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结 构 性 仇 外 心 理 在 右 翼 民 粹 主 义 的 影 响 下 变 得 可 以 接 受, 因 此 号 召 将 上 述 条 款 更 广 泛 地 适 用 于 在 政 治 舞 台 上 的 行 为 者 还 建 议 制 订 补 充 条 款, 以 更 好 地 防 止 右 翼 极 端 分 子 的 活 动 13 12. 联 署 材 料 3 欢 迎 国 家 一 级 为 落 实 种 族 主 义 监 测 制 度 所 作 的 努 力, 但 注 意 到, 仍 然 缺 乏 应 对 民 粹 分 子 在 政 治 辩 论 中 散 布 种 族 主 义 内 容 的 战 略, 而 且 瑞 士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处 理 警 察 和 其 他 安 全 部 队 的 种 族 和 族 裔 定 性 问 题 14 13. 欧 委 会 的 欧 洲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和 不 容 忍 委 员 会 ( 欧 洲 反 种 族 主 义 委 员 会 ) 注 意 到 一 些 积 极 进 展, 但 也 详 细 列 举 了 令 人 关 切 的 持 续 理 由 已 在 就 业 住 房 和 卫 生 等 方 面 采 取 措 施 促 进 移 民 的 融 入 负 责 处 理 种 族 主 义 和 移 民 事 务 的 联 邦 机 构 继 续 提 高 有 关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的 认 识, 已 采 取 措 施 打 击 右 翼 极 端 主 义 然 而, 反 对 非 公 民 穆 斯 林 黑 人 和 其 他 少 数 群 体 的 种 族 主 义 政 治 演 说 有 所 增 加, 令 人 担 忧 应 对 直 接 种 族 歧 视, 尤 其 是 针 对 穆 斯 林 和 巴 尔 干 土 耳 其 及 非 洲 人 的 歧 视 的 法 律 不 足 对 寻 求 庇 护 者 进 行 管 理 的 法 律 更 加 严 厉, 对 这 类 人 的 仇 视 有 所 增 加 欧 洲 反 种 族 主 义 委 员 会 建 议 当 局 努 力 向 警 察 检 察 官 法 官 和 未 来 的 法 律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刑 法 第 261 条 之 二 的 范 围 及 适 用 的 培 训, 该 条 的 目 的 就 是 为 了 禁 止 种 族 主 义 行 为 欧 洲 反 种 族 主 义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为 警 察 机 构 的 所 有 成 员 提 供 培 训 和 提 高 认 识 的 课 程, 说 明 在 执 行 警 务 时 打 击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包 括 打 击 种 族 定 性 的 需 要 15 14. 欧 委 会 人 权 专 员 注 意 到 一 些 投 诉, 所 涉 警 察 的 行 动 影 响 到 的 明 显 为 非 欧 洲 人, 但 也 承 认 已 采 取 了 一 些 措 施 防 止 警 察 的 不 当 行 为, 包 括 于 2010 年 对 联 邦 GE.12-15649 3
刑 事 诉 讼 法 进 行 的 修 订 然 而, 还 存 在 有 关 现 有 的 警 察 投 诉 制 度 的 速 度 和 公 平 性 的 问 题 人 权 专 员 还 指 出, 也 许 制 订 一 项 全 面 的 反 歧 视 法 律 是 填 补 反 歧 视 法 中 某 些 空 白 的 最 佳 方 式 16 15. 联 邦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委 员 会 建 议 提 高 司 法 机 关 对 保 护 种 族 主 义 受 害 者 的 认 识, 更 加 重 视 从 人 权 角 度 防 止 歧 视 17 有 关 执 法 机 构 职 责 的 法 律 应 明 确 规 定 平 等 待 遇 和 不 歧 视 的 义 务 18 16. 联 邦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民 法 中 缺 乏 有 关 防 止 歧 视 的 内 容, 尤 其 缺 乏 一 项 法 律, 禁 止 对 寻 找 工 作 或 住 所 的 人 加 以 种 族 歧 视 19 17. 关 于 两 性 平 等 问 题, 欧 委 会 人 权 专 员 注 意 到 取 得 的 显 著 进 展, 但 强 调 必 须 作 出 持 续 努 力, 以 消 除 仍 然 存 在 的 歧 视 20 18.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瑞 士 还 没 有 制 订 全 面 的 反 歧 视 法 虽 然 包 括 民 法 和 义 务 法 在 内 的 不 同 法 律 中 有 一 些 条 款 可 能 用 于 打 击 歧 视, 但 瑞 士 应 制 定 反 歧 视 法 律, 禁 止 就 业 和 其 他 领 域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并 规 定 分 担 举 证 责 任 21 19. 联 署 材 料 1 也 注 意 到, 针 对 歧 视 的 法 律 保 护 仍 然 分 散 脱 节 一 些 个 人 和 特 定 群 体 因 得 不 到 专 门 保 护 而 遭 受 歧 视, 没 有 伸 张 其 权 利 的 具 体 法 律 工 具 就 就 业 问 题 而 言, 因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受 到 歧 视 的 案 件 有 所 增 加,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和 变 性 者 仍 然 受 到 歧 视 联 署 材 料 1 建 议 瑞 士 制 订 一 项 新 的 联 邦 法 律, 明 确 要 求 防 止 和 打 击 歧 视, 保 护 不 同 群 体, 明 确 包 括 患 慢 性 病 者 及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和 变 性 者 22 联 署 材 料 3 也 建 议 瑞 士 在 制 订 有 关 平 等 待 遇 的 法 案 时 专 门 考 虑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和 变 性 者 面 临 的 问 题 及 其 权 利 遭 到 侵 犯 的 情 况 23 B. 生 命 权 人 身 自 由 和 安 全 权 20. 联 署 材 料 3 建 议 瑞 士 在 刑 法 中 纳 入 酷 刑 的 定 义, 包 括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第 1 条 所 载 所 有 要 素 24 21. 联 邦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委 员 会 建 议 制 订 一 项 联 邦 法 律, 落 实 更 好 的 保 护, 防 止 警 察 实 施 虐 待, 同 时 制 定 一 项 独 立 机 制, 对 所 有 各 州 的 投 诉 进 行 调 查 25 22. 欧 委 会 的 欧 洲 防 止 酷 刑 和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委 员 会 ( 欧 洲 防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 在 2008 年 10 月 就 对 瑞 士 的 第 五 次 访 问 发 表 的 报 告 中 强 调, 为 被 警 察 羁 押 以 及 根 据 外 国 人 法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个 人 提 供 防 止 虐 待 的 基 本 保 障 至 关 重 要 就 监 狱 而 言, 欧 洲 防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提 请 注 意 对 被 命 令 采 取 强 制 安 置 措 施 或 机 构 治 疗 措 施 的 个 人 的 羁 押 条 件, 以 及 安 全 机 构 内 部 的 条 件 瑞 士 当 局 在 对 访 问 报 告 作 出 答 复 时 提 供 了 资 料, 说 明 为 执 行 欧 洲 防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采 取 的 措 施 26 23. 联 署 材 料 1 注 意 到, 往 瑞 士 贩 运 妇 女 是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的 行 为 瑞 士 已 针 对 2008 年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提 出 的 建 议 采 取 措 施, 以 制 止 对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性 剥 削 但 是, 瑞 士 仍 然 是 贩 运 人 口 的 目 的 地 国 和 中 转 国, 而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经 常 没 有 寻 求 帮 助 的 途 径 现 有 的 战 略 在 各 州 没 有 得 到 充 分 执 行 联 署 材 料 1 建 议 瑞 士 4 GE.12-15649
制 定 可 在 所 有 各 州 执 行 的 综 合 战 略, 并 为 警 察 司 法 和 移 民 机 关 提 供 培 训, 以 便 更 好 地 识 别 贩 运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支 持 他 们 伸 张 其 权 利 如 果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需 留 在 瑞 士 才 能 得 到 保 护, 则 他 们 应 有 权 这 样 做 27 联 署 材 料 3 也 建 议 瑞 士 制 订 一 项 制 止 贩 运 妇 女 和 对 妇 女 的 性 剥 削 的 国 家 战 略, 考 虑 对 受 害 者 的 保 护, 并 在 各 州 执 行 该 战 略 瑞 士 还 应 具 体 说 明 在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受 害 者 个 人 身 处 严 重 困 境 时 给 予 其 居 留 许 可 的 条 件 28 24. 就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机 制 对 瑞 士 的 第 一 轮 审 议 提 出 的 建 议 而 言, 联 署 材 料 6 欢 迎 在 瑞 士 和 罗 马 尼 亚 之 间 设 立 制 止 贩 运 人 口 的 双 边 工 作 组 但 是, 联 署 材 料 6 失 望 地 表 示,16 至 18 岁 者 卖 淫 还 没 有 受 到 禁 止, 法 院 对 贩 运 人 口 者 判 处 的 刑 罚 常 常 与 罪 行 的 严 重 性 不 相 称 联 署 材 料 6 建 议 瑞 士 在 全 国 开 展 针 对 贩 运 人 口 的 提 高 认 识 运 动 ;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步 骤, 确 保 被 定 罪 的 贩 运 人 口 者 获 得 与 其 罪 行 严 重 程 度 相 称 的 刑 罚 ; 并 禁 止 所 有 18 岁 以 下 者 卖 淫 29 25. 联 署 材 料 4 建 议 当 局 定 期 开 展 有 关 性 剥 削 的 广 泛 的 提 高 认 识 运 动 联 署 材 料 4 还 建 议 制 订 一 项 法 律 草 案, 宣 布 出 于 性 目 的 诱 惑 儿 童 为 刑 事 犯 罪 30 26.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虽 然 已 改 善 了 有 关 以 家 庭 团 聚 为 由 获 得 居 留 许 可 的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程 序, 但 州 移 民 机 关 和 联 邦 移 民 局 仍 然 拥 有 很 大 的 裁 量 空 间 瑞 士 应 具 体 说 明 在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受 害 者 已 离 开 其 伴 侣 的 情 况 下, 在 决 定 延 长 其 居 留 许 可 时 适 用 哪 些 标 准 审 议 这 类 暴 力 行 为 的 证 据, 以 便 使 各 州 和 联 邦 机 关 能 够 以 标 准 化 和 公 平 的 方 式 适 用 规 则 31 27. 制 止 对 儿 童 的 所 有 体 罚 全 球 倡 议 (GIEACPC) 建 议 通 过 法 律, 明 确 禁 止 在 家 中 对 儿 童 的 体 罚 32 联 署 材 料 3 也 建 议 瑞 士 加 大 努 力, 明 确 禁 止 对 儿 童 的 体 罚 33 联 署 材 料 4 促 请 瑞 士 在 民 法 中 明 确 禁 止 通 过 暴 力 进 行 教 育 的 做 法 34 C. 司 法 ( 包 括 有 罪 不 罚 问 题 ) 和 法 治 28.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缺 乏 一 个 全 面 的 独 立 投 诉 机 制 制 度, 处 理 有 关 警 察 暴 力 的 指 控 虽 然 有 几 个 州 拥 有 自 己 的 机 制, 但 瑞 士 应 确 保 所 有 各 州 制 定 这 样 一 个 独 立 机 制, 允 许 其 接 收 有 关 警 察 实 施 暴 力 或 虐 待 行 为 的 投 诉, 并 对 这 类 案 件 进 行 快 速 彻 底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35 29.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当 局 未 能 始 终 遵 守 将 未 成 年 人 和 成 人 分 开 羁 押 的 原 则 联 署 材 料 3 请 当 局 将 未 成 年 人 分 开 羁 押 的 原 则 转 化 为 实 践, 尤 其 是 在 遣 返 之 前 的 羁 押 36 30.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瑞 士 刑 法 自 2011 年 以 来 纳 入 了 反 人 类 罪 但 是, 自 该 法 律 生 效 以 来, 已 知 有 几 名 涉 嫌 犯 下 这 类 罪 行 的 个 人 在 瑞 士 过 境 或 停 留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主 要 由 于 在 联 邦 层 面 没 有 专 门 的 战 争 罪 部 门, 所 以 在 跟 踪 调 查 和 起 诉 国 际 罪 犯 方 面 缺 乏 效 率 37 A/HRC/WG.6/14/CHE/3 GE.12-15649 5
31.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缺 乏 要 求 总 部 设 在 瑞 士 的 公 司 尊 重 人 权 和 全 球 环 境 的 有 效 法 律 瑞 士 应 制 定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框 架, 强 制 总 部 设 在 瑞 士 的 跨 国 公 司 要 求 其 子 公 司 合 同 方 及 供 应 商 公 司 遵 守 严 格 的 尽 责 要 求 38 D. 隐 私 权 婚 姻 权 和 家 庭 生 活 权 32. 欧 委 会 人 权 专 员 注 意 到, 一 些 现 有 限 制 规 定 和 进 一 步 提 案 阻 碍 移 民 实 现 与 家 人 团 聚 的 权 利 有 关 对 犯 下 某 种 特 定 罪 行 的 移 民 自 动 驱 逐 的 提 案 也 可 能 成 为 移 民 实 现 家 庭 团 聚 权 的 严 重 障 碍 39 33.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不 同 国 籍 伴 侣 的 婚 姻 权 一 再 受 到 限 制 联 邦 外 国 国 民 法 载 有 应 对 假 结 婚 的 新 的 规 定, 给 予 登 记 处 极 大 的 裁 量 空 间, 甚 至 已 存 在 的 婚 姻 都 可 能 被 视 为 假 结 婚, 可 拒 绝 给 予 外 籍 伴 侣 居 留 权 自 2011 年 以 来, 打 算 结 婚 的 非 瑞 士 籍 国 民 必 须 在 准 备 程 序 期 间 证 明 其 在 瑞 士 居 住 的 合 法 性 如 果 伴 侣 中 有 一 方 没 有 合 法 居 留 权, 就 可 在 实 际 中 禁 止 该 婚 姻 2011 年 12 月, 联 邦 法 院 确 定 了 以 尊 重 人 权 的 方 式 适 用 该 法 律 的 标 准 瑞 士 应 委 托 进 行 一 项 独 立 研 究, 以 确 定 当 前 的 民 事 法 律 在 适 用 时 是 否 符 合 人 权 中 的 婚 姻 权 40 E.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言 论 自 由 结 社 自 由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以 及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参 与 权 34. 欧 委 会 人 权 专 员 虽 然 认 识 到 公 开 政 治 辩 论 的 重 要 价 值, 但 指 出, 言 论 自 由 并 不 是 绝 对 的, 为 了 保 障 其 他 人, 特 别 是 煽 动 和 散 布 仇 恨 或 不 容 忍 行 为 所 针 对 的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有 时 需 对 言 论 自 由 加 以 限 制 41 35. 欧 委 会 人 权 专 员 提 出 有 关 民 众 倡 议 的 做 法 问 题, 如 涉 及 禁 止 建 造 清 真 寺 尖 塔 的 倡 议, 并 指 出, 联 邦 委 员 会 和 议 会 都 承 认 需 要 一 个 有 效 的 政 治 或 司 法 过 滤 制 度, 在 这 一 背 景 下 保 障 人 权 标 准 42 联 署 材 料 3 提 出 了 类 似 意 见, 指 出 禁 止 建 造 清 真 寺 尖 塔 违 反 了 禁 止 宗 教 歧 视 的 法 律 以 及 瑞 士 的 国 际 人 权 义 务 43 36. 关 于 良 心 拒 服 兵 役 的 问 题, 联 署 材 料 5 注 意 到, 民 事 服 务 法 规 定 的 民 事 服 务 时 间 与 兵 役 相 比 似 乎 有 歧 视 性 和 惩 罚 性, 瑞 士 还 保 留 了 对 不 服 兵 役 的 男 性 公 民 征 收 免 服 兵 役 税 的 做 法 联 署 材 料 5 还 注 意 到, 目 前 正 在 审 议 的 对 庇 护 法 的 修 订 条 款 明 显 有 意 排 除 良 心 拒 服 兵 役 者 以 及 为 了 躲 避 没 有 良 心 拒 服 兵 役 者 条 款 国 家 的 兵 役 而 寻 求 庇 护 的 其 他 人 44 37. 没 有 军 队 的 瑞 士 集 团 (GSsA) 注 意 到, 截 至 2009 年 4 月, 一 个 民 事 委 员 会 一 直 在 审 查 申 请 提 供 民 事 服 务 者 提 出 的 良 心 方 面 的 理 由 废 除 这 一 良 心 理 由 审 查 而 代 之 以 相 关 个 人 的 简 短 声 明, 证 实 其 因 为 良 心 冲 突 而 希 望 履 行 民 事 服 务 法 的 做 法 ( 所 谓 的 通 过 行 动 来 证 明 的 制 度, 即 以 愿 意 服 务 更 长 的 时 间 作 为 良 心 反 对 的 充 分 证 据 ) 后, 要 求 提 供 民 事 服 务 的 申 请 数 量 在 第 一 年 翻 了 两 番 面 对 这 一 申 请 数 量 猛 增 的 情 况, 当 局 采 取 了 若 干 旨 在 减 少 申 请 数 量 的 抑 制 措 施 没 有 军 6 GE.12-15649
队 的 瑞 士 集 团 认 为, 这 类 措 施 限 制 了 良 心 拒 服 兵 役 的 权 利 没 有 军 队 的 瑞 士 集 团 指 出, 基 本 权 利 应 考 虑 到 民 事 服 务 及 兵 役 的 其 他 不 同 方 面 没 有 军 队 的 瑞 士 集 团 建 议 在 二 审 时 对 应 招 服 兵 役 的 时 间 进 行 有 效 公 正 和 独 立 的 审 查 45 F. 工 作 权 和 公 正 良 好 工 作 条 件 权 38. 欧 委 会 人 权 专 员 注 意 到, 私 营 部 门 妇 女 和 男 子 同 等 价 值 工 作 的 报 酬 差 异 巨 大, 指 出 移 徙 妇 女 尤 其 经 常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46 联 署 材 料 3 也 建 议 瑞 士 为 公 共 和 私 营 部 门 制 定 适 当 措 施, 以 便 缩 小 妇 女 与 男 子 之 间 的 工 资 差 异 47 G. 社 会 保 障 权 和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39.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瑞 士 宪 法 仅 仅 承 认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是 社 会 目 标, 并 未 将 它 们 视 为 可 接 受 法 院 裁 决 的 人 权 因 此, 声 称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的 个 人 无 法 根 据 联 邦 宪 法 或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向 联 邦 法 院 提 出 申 诉 48 H. 健 康 权 40. 关 于 获 得 医 疗 服 务 的 问 题, 联 署 材 料 2 注 意 到, 所 有 居 住 在 瑞 士 的 人 都 强 制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但 是, 联 署 材 料 2 建 议 瑞 士 建 立 一 个 更 公 平 的 医 疗 体 系 49 41. 联 署 材 料 1 建 议 瑞 士 制 定 一 项 国 家 战 略, 确 保 弱 势 群 体 可 获 得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服 务, 包 括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应 为 移 民 制 定 特 殊 战 略, 以 便 确 保 他 们 获 得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并 行 使 其 权 利 翻 译 等 服 务 应 由 各 州 提 供 资 金 瑞 士 所 有 各 州 应 平 等 执 行 和 监 测 该 战 略 50 42. 联 署 材 料 2 注 意 到 患 精 神 障 碍 的 青 年 人 有 所 增 加, 尤 其 是 在 日 内 瓦 和 沃 州, 认 为 酒 精 和 毒 品 缺 乏 政 府 控 制 以 及 频 繁 的 家 庭 破 裂 是 导 致 青 年 人 患 精 神 障 碍 的 主 要 因 素 联 署 材 料 2 还 注 意 到, 自 杀 影 响 到 岁 数 越 来 越 大 的 青 少 年, 父 母 整 天 工 作 导 致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陷 入 孤 独 是 导 致 其 企 图 自 杀 的 主 要 原 因 联 署 材 料 2 遗 憾 地 表 示, 尽 管 自 杀 率 很 高, 但 瑞 士 没 有 预 防 这 一 现 象 的 国 家 计 划 51 联 署 材 料 2 建 议 瑞 士 政 府 开 展 更 具 体 的 宣 传 活 动, 帮 助 青 年 人 认 识 到 滥 用 毒 品 和 酒 精 的 后 果 ; 促 进 有 教 师 和 家 长 积 极 参 与 的 宣 传 活 动 ; 在 所 有 精 神 病 机 构, 尤 其 是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精 神 病 机 构 之 间 开 展 密 切 合 作, 以 便 为 协 调 专 家 提 供 便 利 ; 加 强 对 瑞 士 边 境 地 带 的 毒 品 控 制, 对 贩 毒 者 给 予 更 为 严 厉 的 惩 处, 以 减 少 非 法 销 售 毒 品 的 情 况 ; 以 及 实 施 预 防 自 杀 国 家 战 略 52 A/HRC/WG.6/14/CHE/3 GE.12-15649 7
I. 受 教 育 权 43. 联 署 材 料 2 欢 迎 瑞 士 为 确 保 所 有 儿 童 实 现 受 教 育 权 所 作 的 努 力, 以 及 瑞 士 各 级 教 育 学 校 秉 持 的 高 标 准, 注 意 到 所 有 儿 童, 包 括 外 籍 儿 童 的 教 育 都 是 义 务 和 免 费 的 但 是, 联 署 材 料 2 也 注 意 到 长 期 存 在 的 对 弱 势 儿 童, 特 别 是 对 外 国 儿 童 残 疾 儿 童 或 无 证 件 儿 童 的 歧 视, 尤 其 是 在 日 内 瓦 州 53 44. 联 署 材 料 2 欢 迎 瑞 士 政 府 做 出 决 定, 允 许 无 证 件 儿 童 在 公 立 学 校 就 读, 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限 制, 也 无 需 缴 纳 任 何 费 用 但 是, 联 署 材 料 2 遗 憾 地 指 出, 一 旦 儿 童 达 到 成 年 年 龄 就 必 须 离 开 瑞 士, 即 使 他 们 还 没 有 从 学 校 毕 业 联 署 材 料 2 建 议 瑞 士 不 加 歧 视 地 履 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第 28 条, 尤 其 不 歧 视 外 国 儿 童 残 疾 儿 童 和 无 证 件 儿 童 ; 确 保 残 疾 儿 童 可 在 普 通 学 校 就 读 ; 确 保 不 论 儿 童 在 公 立 还 是 私 立 学 校 就 读, 均 可 平 等 获 得 中 等 教 育 54 45.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公 立 学 校 系 统 广 泛 缺 乏 人 权 教 育, 在 州 政 府 公 共 机 构 和 司 法 机 关 等 关 键 机 构 的 职 业 培 训 方 案 中 几 乎 没 有 人 权 教 育 瑞 士 应 制 定 一 项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将 人 权 教 育 切 实 纳 入 所 有 公 共 教 育 机 构 的 课 程 大 纲 55 46. 联 署 材 料 4 建 议 在 所 有 课 程 大 纲 中 纳 入 性 教 育 56 联 署 材 料 1 吁 请 瑞 士 政 府 保 证 所 有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可 平 等 获 得 全 面 的 性 教 育 应 当 与 专 业 协 会 和 教 育 机 构 合 作, 制 定 一 项 可 有 效 执 行 现 有 模 式 和 标 准 的 战 略 57 联 署 材 料 3 建 议 瑞 士 将 性 教 育 和 性 健 康 系 统 地 纳 入 课 程 大 纲, 以 全 面 的 方 式 开 展 这 类 教 育 58 J. 残 疾 人 47.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残 疾 人 平 等 法 的 一 些 缺 陷, 其 中 包 括 缺 乏 防 止 私 营 部 门 就 业 歧 视 的 措 施 联 署 材 料 3 还 注 意 到, 即 使 经 济 上 可 行, 私 营 服 务 供 应 商 也 没 有 为 满 足 残 疾 人 的 需 要 调 整 其 服 务 的 义 务 此 外, 残 疾 人 在 归 化 方 面 仍 然 受 到 歧 视 州 一 级 缺 乏 为 残 疾 人 争 取 平 等 的 法 律 和 专 门 机 构 有 必 要 填 补 现 有 法 律 中 残 疾 人 平 等 方 面 的 空 白 59 48. 联 署 材 料 1 指 出, 有 必 要 更 好 地 保 护 残 疾 人 的 性 权 利, 包 括 制 定 准 则, 防 止 机 构 中 的 虐 待 现 象 60 K. 少 数 群 体 49. 在 2008 年 11 月 通 过 的 有 关 瑞 士 执 行 保 护 少 数 民 族 框 架 公 约 的 决 议 中, 欧 委 会 部 长 理 事 会 请 瑞 士 当 局 确 保 充 分 落 实 有 关 语 言 的 新 的 联 邦 法 律, 特 别 是 更 坚 决 地 促 进 多 语 言 政 策 相 互 理 解 和 语 言 社 区 之 间 的 交 流 ; 通 过 确 保 尽 快 实 施 新 的 州 语 言 法, 努 力 促 进 格 劳 宾 登 州 在 市 一 级 和 地 方 各 级 使 用 罗 曼 语 和 意 大 利 语 作 为 官 方 语 言 ; 在 格 劳 宾 登 州 采 取 进 一 步 步 骤, 鼓 励 公 众 及 行 政 管 理 和 司 法 机 关 更 广 泛 地 将 意 大 利 语 和 罗 曼 语 作 为 书 面 和 口 头 语 言 ; 在 义 务 教 育 中 开 展 统 一 语 言 教 学 要 求 的 进 程 ; 基 于 实 际 需 要, 考 虑 在 传 统 上 使 用 意 大 利 语 的 地 区 以 外 8 GE.12-15649
对 现 有 的 意 大 利 语 选 修 课 程 提 供 补 充 61 作 为 回 应, 瑞 士 强 调, 联 邦 制 度 对 属 于 语 言 少 数 群 体 者 实 施 了 非 常 有 力 的 保 护, 近 年 来 进 行 了 重 大 宪 法 改 革, 通 过 了 新 的 重 要 法 律, 进 而 加 强 了 有 关 在 正 式 场 合 使 用 的 语 言 的 法 律 确 定 性 重 点 事 项 目 前 正 在 实 施 62 50. 2010 年, 欧 委 会 部 长 理 事 会 根 据 其 关 于 瑞 士 适 用 欧 洲 区 域 或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宪 章 的 情 况 的 第 四 次 报 告, 建 议 瑞 士 确 保 在 推 行 标 准 罗 曼 语 (Rumantsch Grischun) 时, 注 意 将 罗 曼 语 作 为 一 种 活 的 语 言 予 以 保 护 和 促 进 ; 并 为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罗 曼 语 的 语 言 培 训 63 51. 联 邦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委 员 会 承 认 瑞 士 在 了 解 瑞 士 吉 普 赛 人 / 游 民 社 区 的 处 境 方 面 取 得 了 进 展, 包 括 已 承 认 其 为 文 化 方 面 的 少 数 民 族, 但 注 意 到, 推 动 执 行 措 施 的 力 度 不 大 64 欧 委 会 部 长 理 事 会 请 瑞 士 当 局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便 利 和 加 快 规 划 及 为 游 民 建 设 过 渡 营 地 和 住 宿 营 地 ; 努 力 支 持 游 民 的 语 言 和 文 化 ; 确 保 游 民 的 代 表 有 效 参 与 处 理 游 民 问 题 的 各 种 机 构 的 工 作 65 L. 移 徙 者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52. 联 署 材 料 3 注 意 到, 无 证 件 移 民 因 为 害 怕 被 遣 返, 所 以 常 常 不 能 伸 张 其 基 本 权 利 和 人 权, 而 对 处 于 严 重 个 人 困 境 者 给 予 居 留 许 可 的 限 制 非 常 严 格, 因 此 建 议 瑞 士 明 确 界 定 在 严 重 个 人 困 境 情 况 下 给 予 无 证 件 移 民 居 留 许 可 的 标 准, 同 时 考 虑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中 规 定 的 保 障, 确 保 在 州 一 级 一 致 公 平 地 适 用 标 准 瑞 士 还 应 说 明 在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受 害 者 面 临 严 重 个 人 困 境 的 情 况 下 给 予 其 居 留 许 可 的 条 件 此 外, 瑞 士 应 继 续 努 力, 给 予 无 证 件 的 青 少 年 移 民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的 权 利 66 53. 欧 委 会 人 权 专 员 注 意 到, 移 民 有 效 地 享 有 家 庭 生 活 权 是 他 们 成 功 融 入 社 会 的 重 要 条 件 长 期 合 法 居 住 在 瑞 士 的 移 民 可 能 获 得 归 化 对 其 融 入 社 会 同 等 重 要 此 外, 应 确 保 非 正 规 移 民 在 接 触 现 有 的 身 份 正 常 化 程 序 时 获 得 平 等 待 遇 67 54. 就 庇 护 问 题 而 言, 联 署 材 料 3 请 瑞 士 从 人 权 角 度 出 发, 对 其 庇 护 法 进 行 独 立 的 分 析 制 定 对 无 人 陪 伴 的 未 成 年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庇 护 程 序, 应 确 保 在 第 一 次 庇 护 面 谈 和 整 个 过 程 中 提 供 免 费 的 法 律 援 助 如 果 需 要 遣 返, 适 用 的 方 法 应 符 合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和 人 的 尊 严,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以 相 称 原 则 为 指 导 联 署 材 料 3 也 注 意 到,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遣 返 前 的 羁 押 条 件 限 制 过 多 68 55. 欧 委 会 人 权 专 员 注 意 到, 如 果 一 名 申 请 人 无 法 在 48 小 时 内 拿 出 身 份 文 件 即 当 即 驳 回 其 庇 护 申 请 的 做 法 预 计 将 废 除, 这 是 向 正 确 的 方 向 迈 出 的 一 步 人 权 专 员 鼓 励 当 局 优 先 为 寻 求 庇 护 者 设 立 全 面 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尤 其 是 在 加 速 庇 护 程 序 的 背 景 下 69 56. 女 性 的 土 地 (TdF) 认 为, 在 承 认 基 于 性 别 相 关 迫 害 的 庇 护 申 请 方 面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并 指 出, 这 一 现 象 的 严 重 性 常 常 得 不 到 认 识 女 性 的 土 地 建 议 为 评 估 庇 护 申 请 的 程 序 划 拨 更 多 资 源 ; 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性 别 问 题 及 其 对 庇 护 程 A/HRC/WG.6/14/CHE/3 GE.12-15649 9
注 序 的 影 响 的 专 门 培 训 ; 尤 其 关 注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如 强 迫 婚 姻 或 与 荣 誉 相 关 的 暴 力 ; 移 民 局 开 展 的 研 究 应 重 点 关 注 妇 女 在 其 原 籍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70 1 The stakeholders listed below have contributed information for this summary; the full texts of all original submissions are available at:www.ohchr.org: Civil society GIEACPC Global Initiative to End All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 GSsA Groupe pour une Suisse sans Armée, (Geneva, Switzerland) JS1 Joint Submission 1: Sexual Health Switzerland; Sexual Rights Initiative JS2 Joint Submission 2: Istituto Internazionale Maria Ausiliatrice; and Association Points Coeur (IIMA) (Geneva, Switzerland) JS3 Joint Submission 3: Swiss NGO Coalition for the UPR (Bern, Switzerland) JS4 Joint Submission 4: Fondation Suisse pour la Protection de l Enfant (FSPE) ECPAT JS5 Joint Submission 5: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Reconciliation (The Netherlands); Conscience and Peace Tax International (Belgium) JS6 Joint Submission 6: World Evangelical Alliance (WEA); Swiss Evangelical Alliance (SEA RES); Christliche Ostmission (COM) TdF Terre des Femmes (TdF) (Switzerland)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 FCR Federal Commission against Racism Regional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CoE Council of Europe 2 FCR, p. 3. 3 FCR, p. 4. 4 JS3, p. 3. 5 CoE, p. 5. 6 JS1, p. 6. 7 JS4, p. 1. 8 JS3, p. 2. 9 JS3, p. 5. 10 CoE, annex. letter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dated 12 March 2012, paras. 21 22. 11 JS3, p. 2. 12 CoE, annex, letter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paras. 1, 3. 13 FCR, pp. 2 3. 14 JS3, p. 6. 15 CoE, pp. 1 2. 16 CoE, annex, letter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paras. 5, 7, 9. 17 FCR, p. 2. 18 FCR, p. 2. 19 FCR. p. 3. 20 CoE, annex, letter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dated 12 March 2012, para. 9. 21 JS3, p. 5. 22 JS1, pp. 2 3. 23 JS3, p. 7. 24 JS3, p. 4. 25 FCR, p. 2. 26 CoE, p. 4. 27 JS1, p. 7. 28 JS3, p. 9. 29 JS6, pp. 2, 3. 30 JS4, pp. 3 4. 10 GE.12-15649
31 JS3, p. 10. 32 GIEACPC, p. 1. 33 JS3, p. 7. 34 JS4, p. 5. 35 JS3, p. 14. 36 JS3, p. 14. 37 JS3, p. 4. 38 JS3, p. 15. 39 CoE, annex, letter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dated 12 March 2012, para. 13. 40 JS3, p. 11. 41 CoE, annex, letter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para. 2. 42 CoE, annex, letter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para. 6. 43 JS3, pp. 3 4. 44 JS5, p. 2. 45 GSsA, pp. 2, 6. 46 CoE, annex, letter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para. 9. 47 JS3, p. 8. 48 JS3, pp. 3, 16. 49 JS2, paras. 33, 34, 46 (a). 50 JS1, p. 5. 51 JS2, pp. 5 6. 52 JS2, p. 7. 53 JS2, pp. 1 2. 54 JS2, pp. 2, 5. 55 JS3, p. 4. 56 JS4, p. 3. 57 JS1, p. 6. 58 JS3, p. 8. 59 JS3, p. 6. 60 JS1, pp. 2 3. 61 CoE, pp. 2 3. 62 CoE, annex, Comme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Switzerland on the Opinion of the Advisory Committee. 63 CoE, p. 4. 64 FCR, p. 5. 65 CoE, pp. 2 3. 66 JS3, p. 10. 67 CoE, annex, letter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paras. 13, 14, 19. 68 JS3, p. 11. 69 CoE, annex, letter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para. 15. 70 TdF, pp. 2 3. GE.12-15649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