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 卜 杜 勒 瓦 希 德 诉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纠 纷 案 指 导 案 例 51 号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2015 年 4 月 15 日 发 布 ) 中 国 指 导 性 案 例 项 目 中 文 指 导 性 案 例 (CGC51) 2015 年 5 月 15 日 ( ) 此 案 例 的 中 文 引 用 是 : 阿 卜 杜 勒 瓦 希 德 诉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纠 纷 案, 中 国 指 导 性 案 例 项 目, 中 文 指 导 性 案 例 ( CGC51 ), 2015 年 5 月 15 日 ( ), http://cgc.law.stanford.edu/guiding-cases/guiding-case-51 原 文 可 见 中 国 法 院 网,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4/id/1602394.shtml 亦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发 布 第 十 批 指 导 性 案 例 的 通 知,2015 年 4 月 15 日,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5/04/id/148149.shtml
2 关 键 词 民 事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航 班 延 误 告 知 义 务 赔 偿 责 任 裁 判 要 点 1. 对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实 际 承 运 人 提 起 的 诉 讼, 可 以 选 择 对 实 际 承 运 人 或 缔 约 承 运 人 提 起 诉 讼, 也 可 以 同 时 对 实 际 承 运 人 和 缔 约 承 运 人 提 起 诉 讼 被 诉 承 运 人 申 请 追 加 另 一 方 承 运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案 件 的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准 许 2. 当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航 班 延 误, 致 使 航 空 公 司 不 能 将 换 乘 其 他 航 班 的 旅 客 按 时 运 抵 目 的 地 时, 航 空 公 司 有 义 务 及 时 向 换 乘 的 旅 客 明 确 告 知 到 达 目 的 地 后 是 否 提 供 转 签 服 务, 以 及 在 不 能 提 供 转 签 服 务 时 旅 客 如 何 办 理 旅 行 手 续 航 空 公 司 未 履 行 该 项 义 务, 给 换 乘 旅 客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航 空 公 司 在 打 折 机 票 上 注 明 不 得 退 票, 不 得 转 签, 只 是 限 制 购 买 打 折 机 票 的 旅 客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而 不 得 退 票 和 转 签, 不 能 据 此 剥 夺 旅 客 在 支 付 票 款 后 享 有 的 乘 坐 航 班 按 时 抵 达 目 的 地 的 权 利 相 关 法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经 1955 年 海 牙 议 定 书 修 订 的 1929 年 华 沙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一 些 规 则 的 公 约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统 一 非 立 约 承 运 人 所 作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的 某 些 规 则 以 补 充 华 沙 公 约 的 公 约 第 七 条 基 本 案 情 2004 年 12 月 29 日,ABDUL WAHEED( 阿 卜 杜 勒 瓦 希 德, 以 下 简 称 阿 卜 杜 勒 ) 购 买 了 一 张 由 香 港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 作 为 出 票 人 的 机 票 机 票 列 明 的 航 程 安 排 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 上 午 11 点, 上 海 起 飞 至 香 港, 同 日 16 点 香 港 起 飞 至 卡 拉 奇 ;2005 年 1 月 31 日 卡 拉 奇 起 飞 至 香 港, 同 年 2 月 1 日 香 港 起 飞 至 上 海 其 中, 上
3 海 与 香 港 间 的 航 程 由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 实 际 承 运, 香 港 与 卡 拉 奇 间 的 航 程 由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实 际 承 运 机 票 背 面 条 款 注 明, 该 合 同 应 遵 守 华 沙 公 约 所 指 定 的 有 关 责 任 的 规 则 和 限 制 该 机 票 为 打 折 票, 机 票 上 注 明 不 得 退 票 不 得 转 签 2004 年 12 月 30 日 下 午 15 时 起 上 海 浦 东 机 场 下 中 雪, 导 致 机 场 于 该 日 22 点 至 23 点 被 迫 关 闭 1 小 时, 该 日 104 个 航 班 延 误 31 日, 因 飞 机 除 冰 补 班 调 配 等 原 因, 导 致 该 日 航 班 取 消 43 架 次 延 误 142 架 次, 飞 机 出 港 正 常 率 只 有 24.1%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的 MU703 航 班 也 因 为 天 气 原 因 延 误 了 3 小 时 22 分 钟, 导 致 阿 卜 杜 勒 及 其 家 属 到 达 香 港 机 场 后 未 能 赶 上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飞 卡 拉 奇 的 衔 接 航 班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告 知 阿 卜 杜 勒 只 有 两 种 处 理 方 案 : 其 一 是 阿 卜 杜 勒 等 人 在 机 场 里 等 候 3 天, 然 后 搭 乘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的 下 一 航 班,3 天 费 用 自 理 ; 其 二 是 阿 卜 杜 勒 等 人 出 资, 另 行 购 买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的 机 票 至 卡 拉 奇, 费 用 为 25000 港 元 阿 卜 杜 勒 当 即 表 示 无 法 接 受 该 两 种 方 案, 其 妻 子 杜 琳 打 电 话 给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但 该 公 司 称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已 下 班 杜 琳 对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的 处 理 无 法 接 受, 且 因 携 带 婴 儿 而 焦 虑 激 动 最 终 由 香 港 机 场 工 作 人 员 交 涉, 阿 卜 杜 勒 及 家 属 共 支 付 17000 港 元, 购 买 了 阿 联 酋 航 空 公 司 的 机 票 及 行 李 票, 搭 乘 该 公 司 航 班 绕 道 迪 拜, 到 达 卡 拉 奇 为 此, 阿 卜 杜 勒 支 出 机 票 款 4721 港 元 行 李 票 款 759 港 元, 共 计 5480 港 元 阿 卜 杜 勒 认 为,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的 航 班 延 误, 又 拒 绝 重 新 安 排 航 程, 给 自 己 造 成 了 经 济 损 失, 遂 提 出 诉 讼, 要 求 判 令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赔 偿 机 票 款 和 行 李 票 款, 并 定 期 对 外 公 布 航 班 的 正 常 率 旅 客 投 诉 率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辩 称, 航 班 延 误 的 原 因 系 天 气 条 件 恶 劣, 属 不 可 抗 力 ; 其 已 将 此 事 通 知 了 阿 卜 杜 勒, 阿 卜 杜 勒 亦 明 知 将 错 过 香 港 的 衔 接 航 班, 其 无 权 要 求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改 变 航 程 阿 卜 杜 勒 称, 其 明 知 会 错 过 衔 接 航 班 仍 选 择 登 上 飞 往 香 港 的 航 班, 系 因 为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对 其 承 诺 会 予 以 妥 善 解 决 裁 判 结 果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05 年 12 月 21 日 作 出 (2005) 浦 民 一 ( 民 ) 初 字 第 12164 号 民 事 判 决 : 一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应 在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赔 偿 阿 卜 杜 勒 损 失 共 计 人 民 币 5863.60 元 ; 二 驳 回 阿 卜 杜 勒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宣 判 后,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上 诉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6 年 2 月 24 日 作 出 (2006) 沪 一 中 民 一 ( 民 ) 终 字 第 609 号 民 事 判 决 :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4 裁 判 理 由 法 院 生 效 裁 判 认 为 : 原 告 阿 卜 杜 勒 是 巴 基 斯 坦 国 公 民, 其 购 买 的 机 票, 出 发 地 为 我 国 上 海, 目 的 地 为 巴 基 斯 坦 卡 拉 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 依 照 本 章 的 规 定 确 定 第 二 款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民 事 法 律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适 用 国 际 条 约 的 规 定, 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声 明 保 留 的 条 款 除 外 我 国 和 巴 基 斯 坦 都 是 经 1955 年 海 牙 议 定 书 修 订 的 1929 年 华 沙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一 些 规 则 的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1955 年 在 海 牙 修 改 的 华 沙 公 约 ) 和 1961 年 统 一 非 立 约 承 运 人 所 办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的 某 些 规 则 以 补 充 华 沙 公 约 的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瓜 达 拉 哈 拉 公 约 ) 的 缔 约 国, 故 这 两 个 国 际 公 约 对 本 案 适 用 1955 年 在 海 牙 修 改 的 华 沙 公 约 第 二 十 八 条 (1) 款 规 定 : 有 关 赔 偿 的 诉 讼, 应 该 按 原 告 的 意 愿, 在 一 个 缔 约 国 的 领 土 内, 向 承 运 人 住 所 地 或 其 总 管 理 处 所 在 地 或 签 订 契 约 的 机 构 所 在 地 法 院 提 出, 或 向 目 的 地 法 院 提 出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运 输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和 在 损 失 发 生 以 前 的 任 何 特 别 协 议, 如 果 运 输 合 同 各 方 借 以 违 背 本 公 约 的 规 则, 无 论 是 选 择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或 变 更 管 辖 权 的 规 定, 都 不 生 效 力 据 此, 在 阿 卜 杜 勒 持 机 票 起 诉 的 情 形 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有 权 对 这 起 国 际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纠 纷 进 行 管 辖 瓜 达 拉 哈 拉 公 约 第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缔 约 承 运 人 指 与 旅 客 或 托 运 人, 或 与 旅 客 或 托 运 人 的 代 理 人 订 立 一 项 适 用 华 沙 公 约 的 运 输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第 三 款 规 定 : 实 际 承 运 人 指 缔 约 承 运 人 以 外, 根 据 缔 约 承 运 人 的 授 权 办 理 第 二 款 所 指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运 输 的 人, 但 对 该 部 分 运 输 此 人 并 非 华 沙 公 约 所 指 的 连 续 承 运 人 在 没 有 相 反 的 证 据 时, 上 述 授 权 被 推 定 成 立 第 七 条 规 定 : 对 实 际 承 运 人 所 办 运 输 的 责 任 诉 讼, 可 以 由 原 告 选 择, 对 实 际 承 运 人 或 缔 约 承 运 人 提 起, 或 者 同 时 或 分 别 向 他 们 提 起 如 果 只 对 其 中 的 一 个 承 运 人 提 起 诉 讼, 则 该 承 运 人 应 有 权 要 求 另 一 承 运 人 参 加 诉 讼 这 种 参 加 诉 讼 的 效 力 以 及 所 适 用 的 程 序, 根 据 受 理 案 件 的 法 院 的 法 律 决 定 阿 卜 杜 勒 所 持 机 票, 是 由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出 票, 故 国 际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关 系 是 在 阿 卜 杜 勒 与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设 立,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是 缔 约 承 运 人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与 阿 卜 杜 勒 之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的 国 际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关 系, 也 不 是 连 续 承 运 人, 只 是 推 定 其 根 据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的 授 权, 完 成 该 机 票 确 定 的 上 海 至 香 港 间 运 输 任 务 的 实 际 承 运 人 阿 卜 杜 勒 有 权 选 择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或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或 两 者 同 时 为 被 告 提 起 诉 讼 ; 在 阿 卜 杜 勒 只 选 择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为 被 告 提 起 的 诉 讼 中,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虽 然 有 权 要 求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参 加 诉 讼, 但 由 于 阿 卜 杜 勒 追 究 的 航 班 延 误 责 任 发 生 在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承 运 的 上 海 至 香 港 段 航 程 中, 与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无 关, 根 据 本 案 案 情, 衡 量 诉 讼 成 本, 无 需 追 加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为 本 案 的 当 事 人 共 同 参 加 诉 讼 故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虽 然 有 权 申 请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参 加 诉 讼, 但 这 种 申 请 能 否 被 允 许, 应 由 受 理 案 件 的 法 院 决 定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与 阿 卜 杜 勒 要 追 究 的 航 班 延 误 责 任 无 关, 根 据 本 案 旅 客 维 权 的 便 捷 性 担 责 可 能 性 诉 讼 的 成 本 等 情 况, 决 定 不 追 加 香 港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为 本 案 的 当 事 人, 并 无 不 当
5 1955 年 在 海 牙 修 改 的 华 沙 公 约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承 运 人 对 旅 客 行 李 或 货 物 在 航 空 运 输 过 程 中 因 延 误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负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1) 款 规 定 : 承 运 人 如 果 证 明 自 己 和 他 的 代 理 人 为 了 避 免 损 失 的 发 生, 已 经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或 不 可 能 采 取 这 种 措 施 时, 就 不 负 责 任 2004 年 12 月 31 日 的 MU703 航 班 由 于 天 气 原 因 发 生 延 误, 对 这 种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延 误,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不 可 能 采 取 措 施 来 避 免 发 生, 故 其 对 延 误 本 身 无 需 承 担 责 任 但 还 需 证 明 其 已 经 采 取 了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来 避 免 延 误 给 旅 客 造 成 的 损 失 发 生, 否 则 即 应 对 旅 客 因 延 误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阿 卜 杜 勒 在 浦 东 机 场 时 由 于 预 见 到 MU703 航 班 的 延 误 会 使 其 错 过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的 衔 接 航 班, 曾 多 次 向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询 问 怎 么 办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应 当 知 道 国 泰 航 空 公 司 从 香 港 飞 往 卡 拉 奇 的 衔 接 航 班 三 天 才 有 一 次, 更 明 知 阿 卜 杜 勒 一 行 携 带 着 婴 儿, 不 便 在 中 转 机 场 长 时 间 等 候, 有 义 务 向 阿 卜 杜 勒 一 行 提 醒 中 转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不 利 情 形, 劝 告 阿 卜 杜 勒 一 行 改 日 乘 机 但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没 有 这 样 做, 却 让 阿 卜 杜 勒 填 写 续 航 情 况 登 记 表, 并 告 知 会 帮 助 解 决, 使 阿 卜 杜 勒 对 该 公 司 产 生 合 理 信 赖, 从 而 放 心 登 机 飞 赴 香 港 鉴 于 阿 卜 杜 勒 一 行 是 得 到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的 帮 助 承 诺 后 来 到 香 港, 但 是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不 考 虑 阿 卜 杜 勒 一 行 携 带 婴 儿 要 尽 快 飞 往 卡 拉 奇 的 合 理 需 要, 向 阿 卜 杜 勒 告 知 了 要 么 等 待 三 天 乘 坐 下 一 航 班 且 三 天 中 相 关 费 用 自 理, 要 么 自 费 购 买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机 票 的 帮 助 解 决 方 案 根 据 查 明 的 事 实,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始 终 未 能 提 供 阿 卜 杜 勒 的 妻 子 杜 琳 在 登 机 前 填 写 的 续 航 情 况 登 记 表, 无 法 证 明 阿 卜 杜 勒 系 在 明 知 飞 往 香 港 后 会 发 生 对 己 不 利 的 情 况 仍 选 择 登 机, 故 法 院 认 定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没 有 为 避 免 损 失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措 施 是 正 确 的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没 有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来 避 免 因 航 班 延 误 给 旅 客 造 成 的 损 失 发 生, 不 应 免 责 阿 卜 杜 勒 迫 于 无 奈 自 费 购 买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的 机 票, 对 阿 卜 杜 勒 购 票 支 出 的 5480 港 元 损 失,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在 延 误 的 航 班 到 达 香 港 机 场 后,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拒 绝 为 阿 卜 杜 勒 签 转 机 票, 其 主 张 阿 卜 杜 勒 的 机 票 系 打 折 票, 已 经 注 明 了 不 得 退 票, 不 得 转 签, 其 无 须 另 行 提 醒 和 告 知 法 院 认 为, 即 使 是 航 空 公 司 在 打 折 机 票 上 注 明 不 得 退 票, 不 得 转 签, 只 是 限 制 购 买 打 折 机 票 的 旅 客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而 不 得 退 票 和 转 签 ; 旅 客 购 买 了 打 折 机 票, 航 空 公 司 可 以 相 应 地 取 消 一 些 服 务, 但 是 旅 客 支 付 了 足 额 票 款, 航 空 公 司 就 要 为 旅 客 提 供 完 整 的 运 输 服 务, 并 不 能 剥 夺 旅 客 在 支 付 了 票 款 后 享 有 的 乘 坐 航 班 按 时 抵 达 目 的 地 的 权 利 本 案 中 的 航 班 延 误 并 非 由 阿 卜 杜 勒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阿 卜 杜 勒 乘 坐 延 误 的 航 班 到 达 香 港 机 场 后 肯 定 需 要 重 新 签 转 机 票,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既 未 能 在 始 发 机 场 告 知 阿 卜 杜 勒 在 航 班 延 误 时 机 票 仍 不 能 签 转 的 理 由, 在 中 转 机 场 亦 拒 绝 为 其 办 理 签 转 手 续 因 此,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未 能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损 失 的 产 生 系 阿 卜 杜 勒 自 身 原 因 所 致, 也 未 能 证 明 其 为 了 避 免 损 失 扩 大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方 式 和 妥 善 的 补 救 措 施, 故 判 令 东 方 航 空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