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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询 价 邀 请 函... 2 第 二 章 报 价 供 应 商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4 前 附 表... 4 报 价 供 应 商 须 知... 6 1 项 目 名 称 及 项 目 编 号... 6 2 报 价 供 应 商 资 格... 6 3 报 价 费 用... 6 4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构 成... 6 5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6 6 质 疑 与 投 诉... 7 7 报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格 式 及 要 求... 7 8 报 价 供 应 商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8 9 报 价 有 效 期... 8 10 报 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9 11 成 交 标 准... 10 12 成 交 通 知... 10 13 代 理 服 务 费... 10 14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10 15 签 订 合 同... 11 16 交 货 验 收... 11 17 解 释 权... 11 18 联 系 方 式... 11 19 监 督 机 构... 11 20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11 第 三 章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12 第 四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15 报 价 函... 16 报 价 表... 17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18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19 其 他 文 件... 20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21 第 五 章 评 标 方 法... 22 第 六 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23 1

第 一 章 询 价 邀 请 函 ( 被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梧 州 市 体 育 局 委 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用 品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询 价 采 购, 现 诚 邀 贵 单 位 前 来 参 加 一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用 品 采 购 二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WZZC2016-X1-088-KW 三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 数 量 简 要 规 格 描 述 : 序 号 名 称 数 量 简 要 规 格 描 述 1 奖 杯 ( 带 盖 ) 76 个 2 奖 牌 ( 包 装 盒 ) 1956 枚 3 挂 带 5000 条 材 质 : 杯 体 : 锌 合 金 镀 k 金, 表 面 为 亮 金 色, 表 面 粗 糙 度 为 1.6, 镀 层 厚 度 为 0.2um 底 座 : 仿 红 木 或 聚 酯 铭 牌 : 烂 板 合 金 工 艺 : 真 空 电 度 奖 牌 规 格 : 直 径 :65 66mm 材 质 : 紫 铜 包 装 盒 规 格 : 总 厚 度 :50 55mm 材 质 : 塑 料 规 格 :100cm, 宽 25mm,( 彩 色 移 印 ) 材 质 : 锦 纶 挂 带 扣 : 合 金 镀 镍 双 扣 挂 带 要 求 : 多 种 色 彩, 图 案 印 有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暨 第 二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会 徽 2016 梧 州 字 样 及 下 方 有 汉 文 拼 音 字 母, 为 市 运 会 特 别 设 计 定 制 如 需 进 一 步 了 解 详 细 内 容, 详 见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四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 人 民 币 ): 玖 万 玖 仟 零 伍 拾 肆 元 整 ( 99,054.00) 五 本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六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2. 国 内 注 册 ( 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注 册 的 ) 生 产 或 经 营 本 次 采 购 货 物 的 供 应 商 ; 2

七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获 取 : 1. 发 售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5 日 邀 请 函 发 布 之 时 起 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 止 ( 工 作 日 ), 每 日 8:00-12:00 时,15:00-18:00 时 ; 2. 售 价 :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工 本 费 每 本 250 元, 售 后 不 退 ; 3. 发 售 地 点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八 询 价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 壹 仟 玖 佰 元 整 ( 1,900.00)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 9 时 30 分 前 将 保 证 金 以 电 汇 转 账 ( 必 须 为 对 公 帐 户 ) 汇 票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交 至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的 银 行 帐 户 并 确 保 到 帐, 否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开 户 名 称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梧 州 分 行 新 兴 三 路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4500 1648 6550 5900 3001 九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和 地 点 :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 9 时 30 分 止, 将 报 价 文 件 密 封 送 交 到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第 一 开 标 厅, 逾 期 送 达 的 将 予 以 拒 收 参 加 报 价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持 有 效 证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凭 身 份 证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凭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和 身 份 证 ] 依 时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十 本 次 询 价 采 购 联 系 事 项 : 1. 采 购 人 名 称 : 梧 州 市 体 育 局 地 址 : 高 地 路 南 三 巷 2 号 联 系 人 : 刘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774-2023913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梧 州 市 龙 升 路 30 号 亨 利 玫 瑰 城 14 幢 二 楼 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774-2810068 3. 监 督 部 门 : 梧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科 联 系 电 话 :0774-3866434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7 月 25 日 3

第 二 章 报 价 供 应 商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前 附 表 序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1 1.1 1.2 项 目 名 称 :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用 品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WZZC2016-X1-088-KW 2 2.1 报 价 供 应 商 资 格 :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2. 国 内 注 册 ( 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注 册 的 ) 生 产 或 经 营 本 次 采 购 货 物 的 供 应 商 3 采 购 预 算 : 玖 万 玖 仟 零 伍 拾 肆 元 整 ( 99,054.00) 4 询 价 报 价 : 报 价 供 应 商 须 就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及 报 价 表 中 的 所 有 服 务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报 价 5 9.1 报 价 有 效 期 : 报 价 截 止 日 期 后 60 天 6 10.1 报 价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 壹 仟 玖 佰 元 整 ( 1,900.00)( 须 足 额 交 纳 ) 1.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 9 时 30 分 前 将 报 价 保 证 金 以 电 汇 转 账 ( 必 须 为 对 公 帐 户 ) 汇 票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交 至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的 银 行 帐 户 并 确 保 到 帐, 否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开 户 名 称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梧 州 分 行 新 兴 三 路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4500 1648 6550 5900 3001 2. 保 证 金 收 据 换 取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截 标 前 30 分 钟 凭 银 行 转 帐 回 单 原 件 或 者 银 行 出 据 的 缴 纳 款 证 明 原 件 在 财 务 部 换 取 7 11.1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方 式 :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共 叁 份 8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报 价 时 间 :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7 月 29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前 ( 上 午 9 时 整 开 始 受 理 ), 截 止 时 间 即 为 报 价 时 间 逾 期 送 达 的 报 价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地 址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开 标 厅 ( 梧 州 市 龙 升 路 30 号 亨 利 玫 瑰 城 14 幢 二 楼 ) 4

9 评 标 方 法 :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10 14 11 21 1.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收 费 标 准 及 发 改 价 格 [2011]534 号 文 规 定 标 准 ( 货 物 类 )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收 取 ( 即 : 成 交 金 额 1.5%) 2. 代 理 服 务 费 必 须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对 公 帐 号 转 帐 方 式 转 入 以 下 帐 号 或 者 现 金 缴 纳, 以 个 人 银 行 帐 号 转 帐 的 必 须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出 具 委 托 代 缴 证 明 ; 户 名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开 户 行 : 建 设 银 行 梧 州 分 行 河 东 支 行 帐 号 :4500 1648 6520 5900 1001 3. 签 订 合 同 前,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向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付 清 代 理 服 务 费, 否 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之 为 违 约, 取 消 该 成 交 决 定, 并 不 予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这 次 参 加 报 价 的 全 部 报 价 保 证 金 1.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规 定 报 价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报 价 前 自 行 向 报 价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或 者 业 务 发 生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申 请 行 贿 查 询, 报 价 时 必 须 提 供 检 察 院 机 关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回 执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如 无 检 察 机 关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回 执, 将 视 为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2. 被 查 询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必 须 与 报 价 时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一 致 12 样 板 提 供 : 无 5

报 价 供 应 商 须 知 1 项 目 名 称 及 项 目 编 号 1.1 项 目 名 称 :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用 品 采 购 1.2 项 目 编 号 :WZZC2016-X1-088-KW 2 报 价 供 应 商 资 格 2.1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报 价 供 应 商 必 须 满 足 :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2) 国 内 注 册 ( 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注 册 的 ) 生 产 或 经 营 本 次 采 购 货 物 的 供 应 商 2.2 符 合 报 价 供 应 商 资 格 的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报 价 及 履 约 中 应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与 义 务 3 报 价 费 用 3.1 只 有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购 买 了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才 接 收 其 报 价 文 件 3.2 不 论 报 价 结 果 如 何, 报 价 供 应 商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本 次 报 价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4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构 成 2.1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包 括 : (1) 询 价 邀 请 函 ; (2) 报 价 供 应 商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 (3)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 (4)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 (5) 评 标 方 法 ; (6)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5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5.1 任 何 要 求 澄 清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报 价 供 应 商, 均 应 在 报 价 截 止 日 期 的 2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同 时 认 定 其 他 澄 清 方 式 为 无 效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5.2 在 报 价 截 止 日 期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报 价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修 改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报 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5.3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报 价 供 6

应 商,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并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梧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门 户 网 梧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公 告 5.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并 将 此 澄 清 或 修 改 在 报 价 截 止 日 期 的 1 天 前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报 价 供 应 商, 并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梧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门 户 网 梧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公 告 6 质 疑 与 投 诉 6.1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六 章 条 款 办 理 7 报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格 式 及 要 求 7.1 报 价 文 件 组 成 ( 按 下 列 顺 序 及 格 式 要 求 自 行 填 写 并 装 订, 不 得 使 用 可 拆 装 活 页 夹 和 订 书 钉 装 订, 否 则 报 价 无 效 ): (1) 封 面 ; (2) 报 价 函 ;( 附 件 一 ) (3) 报 价 表 ;( 附 件 二 )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委 托 代 理 时 必 须 提 供 );( 附 件 三 ) (5)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 附 件 四 ) (6) 报 价 供 应 商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附 件 五 ) (7)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附 件 六 ) 7.2 报 价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7.2.1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报 价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以 使 其 报 价 对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7.2.2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按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中 的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及 报 价 表 完 整 的 填 报, 否 则 其 报 价 无 效 7.2.3 采 购 的 项 目 有 技 术 要 求 的, 报 价 供 应 商 均 需 提 供 完 整 的 技 术 方 案, 且 技 术 方 案 必 须 满 足 或 高 于 原 技 术 要 求, 否 则 其 报 价 无 效 7.2.4 凡 不 属 于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建 议 品 牌 范 围 内 的 货 物, 在 货 物 品 牌 相 当 于 或 高 于 建 议 品 牌 时 均 可 参 加 报 价 报 价 的 货 物 必 须 相 当 于 或 高 于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公 布 的 配 置 技 术 要 求 和 功 能 7.2.5 报 价 供 应 商 编 写 的 报 价 文 件 详 见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报 价 供 应 商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一 套 ( 含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报 价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以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7

7.3 报 价 7.3.1 询 价 报 价 范 围 是 指 货 物 服 务 随 配 附 件 备 品 备 件 工 具 运 抵 指 定 交 货 地 点 的 各 种 费 用 和 售 后 服 务 税 金 及 其 他 所 有 成 本 费 用 的 总 和 7.3.2 报 价 供 应 商 不 得 私 自 篡 改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报 价 文 件 有 涂 改 的 地 方 必 须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报 价 无 效 7.3.3 报 价 和 结 算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单 位 为 元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在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单 价 和 总 价, 如 果 单 价 和 总 价 不 符 时, 以 单 价 累 计 为 准, 大 写 与 小 写 不 符 时, 以 大 写 为 准 7.3.4.1 报 价 文 件 填 写 须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书 写 或 打 印, 用 圆 珠 笔 和 铝 笔 填 写 报 价 无 效 7.3.4.2 字 迹 潦 草 表 达 不 清 未 按 要 求 填 写 而 导 致 非 唯 一 理 解, 造 成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会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报 价 7.4 其 他 7.4.1 产 品 样 品 ( 如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有 要 求 提 供 样 品 的, 必 须 按 要 求 在 截 标 时 间 前 提 供 样 品, 否 则 报 价 无 效 ; 询 价 采 购 评 定 结 束 后, 未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的 样 品 我 们 将 在 质 疑 期 满 后 退 还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样 品, 则 须 待 货 物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采 购 人 退 还 8 报 价 供 应 商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下 述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应 该 有 的 必 须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件, 如 未 提 供, 询 价 小 组 有 权 拒 绝 其 报 价 文 件 : 8.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8.2 由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但 经 营 部 个 体 户 或 营 业 执 照 为 三 证 合 一 可 不 需 要 提 供 ) 8.3 税 务 登 记 证 ;( 营 业 执 照 为 三 证 合 一 可 不 需 要 提 供 ) 8.4 法 人 或 经 营 者 身 份 证 ; 8.5 生 产 销 售 许 可 证 ( 如 国 家 实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 8.6 货 物 制 造 检 测 标 准 ;( 如 有 请 提 供 ) 8.7 货 物 认 证 检 测 报 告 鉴 定 证 书 等 ;( 按 采 购 文 件 第 三 章 要 求 提 供 ) 8.8 近 三 年 来 完 成 过 类 似 项 目 的 业 绩 证 明 ( 如 有 请 提 供 ) 9 报 价 有 效 期 9.1 报 价 文 件 从 报 价 截 止 之 日 起, 报 价 有 效 期 为 60 天 ; 当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有 权 向 报 价 供 应 商 提 出 延 长 报 价 有 效 期, 但 延 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天, 并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传 真 方 式 通 知 报 价 供 应 商, 报 价 供 应 商 不 得 拒 绝 8

9.2 在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报 价 供 应 商 不 得 要 求 修 改 报 价 文 件, 成 交 后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签 合 同 10 报 价 保 证 金 10.1 报 价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 壹 仟 玖 佰 元 整 ( 1,900.00)( 须 足 额 交 纳 ); 10.1.1 报 价 保 证 金 应 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 9 时 30 分 前 将 报 价 保 证 金 以 电 汇 转 账 ( 必 须 为 对 公 帐 户 ) 汇 票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交 至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的 银 行 帐 户 并 确 保 到 帐, 否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开 户 名 称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梧 州 分 行 新 兴 三 路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4500 1648 6550 5900 3001 10.1.2 保 证 金 收 据 换 取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截 标 前 30 分 钟 凭 银 行 转 帐 回 单 原 件 或 者 银 行 出 据 的 缴 纳 款 证 明 原 件 在 财 务 部 换 取 10.2 除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外, 报 价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手 续 如 下 : 10.2.1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保 证 金 将 自 动 全 额 转 成 履 约 保 证 金 ; 当 所 有 货 物 交 货 验 收 完 毕 后 采 购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成 交 供 应 商 凭 业 主 证 明 (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 ) 保 证 金 收 据 以 及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财 务 部 办 理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手 续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收 据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无 息 ) 10.2.2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结 果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凭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收 据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无 息 ) 11 报 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1.1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将 报 价 文 件 正 副 本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 然 后 一 并 装 入 报 价 文 件 袋 中 并 加 以 密 封, 所 有 封 贴 处 必 须 密 封 后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均 可 ), 或 盖 报 价 单 位 公 章 11.2 报 价 文 件 袋 上 应 写 明 ( 空 格 内 要 求 写 明 具 体 内 容 ): (1) 项 目 名 称 : (2) 项 目 编 号 : (3) 报 价 单 位 : (4) 启 封 时 间 : 开 标 前 不 得 拆 封 11.3 如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能 提 供 或 所 提 供 的 报 价 文 件 袋 不 能 容 纳 报 价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文 件 时, 报 价 供 应 商 可 自 行 制 作 文 件 袋, 但 所 制 作 的 文 件 袋 封 面 文 字 内 容 必 须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文 件 袋 封 面 内 容 一 致 9

11.4 报 价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时, 未 按 本 须 知 要 求 密 封 标 记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收 12 成 交 标 准 以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和 样 品 ( 货 物 需 求 及 报 价 表 内 要 求 提 供 样 品 时 ) 作 为 评 定 依 据, 在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的 前 提 下,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报 价 供 应 商 作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成 交 供 应 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从 落 选 的 报 价 供 应 商 中 重 新 确 定 下 一 名 报 价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组 织 供 需 双 方 按 照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依 次 类 推 ) 或 者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重 新 组 织 询 价 采 购 13 成 交 通 知 12.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评 审 结 束 当 天 将 评 审 结 果 送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采 购 结 果 报 告 确 定 的 报 价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1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成 交 通 知 书 ; 12.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梧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门 户 网 梧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网 发 布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 12.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无 义 务 向 未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解 释 未 成 交 原 因 和 退 还 报 价 文 件 14 代 理 服 务 费 14.1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收 费 标 准 及 发 改 价 格 [2011]534 号 文 规 定 标 准 ( 货 物 类 )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收 取 ( 即 : 成 交 金 额 1.5%); 14.2 代 理 服 务 费 必 须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对 公 帐 号 转 帐 方 式 转 入 以 下 帐 号 或 者 现 金 缴 纳, 以 个 人 银 行 帐 号 转 帐 的 必 须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出 具 委 托 代 缴 证 明 ; 户 名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梧 州 分 公 司 开 户 行 : 建 设 银 行 梧 州 分 行 河 东 支 行 帐 号 :4500 1648 6520 5900 1001 14.3 签 订 合 同 前,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向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付 清 代 理 服 务 费, 否 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之 为 违 约, 取 消 该 成 交 决 定, 并 不 予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这 次 参 加 询 价 的 全 部 询 价 保 证 金 15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合 同 将 授 予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采 购 人 需 求,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评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10

报 价 供 应 商 16 签 订 合 同 报 价 供 应 商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如 果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因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原 因 未 能 签 合 同, 要 求 改 变 报 价 文 件 内 容 或 者 不 能 如 期 供 货 而 拖 延 合 同 签 订, 则 按 违 约 处 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17 交 货 验 收 17.1 交 货 期 : 货 物 需 求 及 报 价 表 内 未 说 明 的, 按 合 同 签 订 条 款 交 付 使 用 17.2 采 购 人 对 所 交 货 物 依 照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上 的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现 场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的 由 采 购 人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验 收 报 告,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签 收 18 解 释 权 本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编 制, 解 释 权 属 本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9 联 系 方 式 所 有 与 本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有 关 的 函 电 请 按 下 列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通 讯 地 址 : 梧 州 市 龙 升 路 30 号 亨 利 玫 瑰 城 14 幢 二 楼 项 目 负 责 人 : 李 先 生 电 话 :0774-2810068 传 真 :0774-2810108 20 监 督 机 构 梧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科 电 话 :0774-3866434 21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21.1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规 定 报 价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报 价 前 自 行 向 报 价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或 者 业 务 发 生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申 请 行 贿 查 询, 报 价 时 必 须 提 供 检 察 院 机 关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回 执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如 无 检 察 机 关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回 执, 将 视 为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21.2 被 查 询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必 须 与 报 价 时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一 致 11

第 三 章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说 明 : 1 本 需 求 一 览 表 中 所 列 的 品 牌 型 号 仅 起 参 考 作 用, 报 价 供 应 商 可 选 用 其 他 品 牌 型 号 替 代, 但 替 代 的 品 牌 型 号 在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上 要 相 当 于 或 优 于 参 考 品 牌 型 号 2 凡 在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中 表 述 为 标 配 或 标 准 配 置 的 设 备,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按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格 式 在 报 价 产 品 技 术 资 料 表 中 将 其 参 数 详 细 列 明 3 本 需 求 一 览 表 中 的 内 容 如 与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相 关 条 款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表 为 准 序 号 名 称 数 量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奖 杯 1 数 量 :14 个 总 高 :470mm 杯 体 最 大 直 径 :140mm 奖 杯 2 数 量 :14 个 总 高 :420mm 杯 体 最 大 直 径 :120mm 1 奖 杯 ( 带 盖 ) 76 个 奖 杯 3 数 量 :48 个 总 高 :3700mm 杯 体 最 大 直 径 :100mm 材 质 : 杯 体 : 锌 合 金 镀 k 金, 表 面 为 亮 金 色, 表 面 粗 糙 度 为 1.6, 镀 层 厚 度 为 0.2um 底 座 : 仿 红 木 或 聚 酯 铭 牌 : 烂 板 合 金 工 艺 : 真 空 电 度 备 注 : 奖 项 名 称 另 行 告 知 分 别 数 量 : 金 牌 :574 枚 银 牌 :656 枚 2 奖 牌 ( 包 装 盒 ) 1956 枚 铜 牌 :726 枚 奖 牌 规 格 : 直 径 :65 66mm 材 质 : 紫 铜 12

包 装 盒 规 格 : 总 厚 度 :50 55mm 材 质 : 塑 料 1. 奖 牌 外 轮 廓 采 用 园 形 状 表 面 亚 光 2. 奖 牌 经 刻 磨 打 光, 液 压 成 形, 使 表 面 亮 光 和 亚 光 ( 层 次 ) 分 明, 周 边 轮 角 平 整 光 滑, 正 面 主 体 感 强, 带 扣 环 较 粗 3. 电 镀 : 首 先 经 预 镀 和 光 亮 铜, 然 后 镀 锞 层, 最 后 表 面 镀 24K, 镀 铜 厚 度 为 10 丝, 锞 层 5 丝, 镀 银 厚 度 为 10 丝, 真 金 302 微 丝, 要 做 防 氧 化 处 理, 质 保 三 年 以 上, 奖 牌 表 面 为 亚 光,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4. 奖 牌 正 面 中 间 为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暨 第 二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会 徽 图 案, 上 方 刻 有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暨 第 二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字 样 及 下 方 汉 文 拼 音 字 母 5. 奖 牌 后 面 为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暨 第 二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会 旗 图 案 和 2016 梧 州 字 样 总 体 设 计 要 有 梧 州 特 色 6. 外 观 质 量, 表 面 图 案 文 字 完 整 清 晰 饱 满, 无 水 迹 痕 7. 所 配 挂 带 总 宽 25--30mm, 总 长 100cm, 采 用 锦 纶 材 质, 多 种 色 彩, 图 案 印 有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暨 第 二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2016 梧 州 会 旗 等 图 案 和 字 样 及 下 方 有 汉 文 拼 音 字 母, 为 市 运 会 特 别 设 计 定 制 8. 配 有 塑 料 独 立 包 装 盒, 内 衬 为 海 棉 垫, 盒 面 印 有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暨 第 二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和 会 徽 图 案, 金 银 铜 牌 的 包 装 盒 要 有 颜 色 区 分, 便 于 颁 奖 3 挂 带 5000 条 规 格 :100cm, 宽 25mm,( 彩 色 移 印 ) 材 质 : 锦 纶 挂 带 扣 : 合 金 镀 镍 双 扣 挂 带 要 求 : 多 种 色 彩, 图 案 印 有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暨 第 二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会 徽 2016 梧 州 字 样 及 下 方 有 汉 文 拼 音 字 母, 为 市 运 会 特 别 设 计 定 制 13

商 务 要 求 : 一 合 同 签 订 期 :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7 日 内 二 交 货 时 间 :2016 年 8 月 30 日 前 三 交 付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四 质 量 保 证 期 :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五 付 款 方 式 : 乙 方 交 货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次 性 支 付 成 交 金 额 的 100% 其 他 要 求 :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中, 其 中 带 号 的 为 重 要 参 数 / 条 款, 报 价 供 应 商 必 须 全 部 响 应, 如 不 能 响 应, 则 评 审 小 组 有 权 作 无 效 处 理 报 价 为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的 现 场 交 货 价, 包 括 : 1) 货 物 的 价 格 ; 2) 货 物 的 标 准 附 件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的 价 格 ; 3) 运 输 装 卸 安 装 培 训 技 术 支 持 售 后 服 务 更 新 升 级 等 费 用 ; 4) 必 要 的 保 险 费 用 和 各 项 税 费 14

第 四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 封 面 格 式 ) ( 正 \ 副 ) 本 ( 报 价 供 应 商 名 称 ) 报 价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用 品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WZZC2016-X1-088-KW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名 ): 报 价 供 应 商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5

附 件 一 报 价 函 致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贵 方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用 品 采 购 项 目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WZZC2016- X1-088-KW, 正 式 授 权 下 述 签 字 人 ( 姓 名 和 职 务 ) 代 表 ( 报 价 供 应 商 名 称 ), 提 交 下 述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共 叁 份 一 报 价 表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三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四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据 此 函, 签 字 人 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按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货 物 需 求 报 价 表, 总 报 价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交 货 期 : (2) 我 们 根 据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的 规 定, 承 担 完 成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3) 我 们 已 详 细 审 核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我 们 知 道 必 须 放 弃 提 出 含 糊 不 清 或 误 解 问 题 的 权 利 (4) 我 们 同 意 遵 循 本 报 价 文 件 货 物 需 求 报 价 表, 具 有 约 束 力, 并 有 可 能 成 交 (5) 同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本 报 价 有 关 的 任 何 数 据 或 资 料 (6)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与 本 报 价 有 关 的 正 式 通 讯 地 址 为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电 报 传 真 或 电 传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名 : 供 应 商 名 称 ( 签 章 ): 报 价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未 按 照 本 报 价 要 求 填 报 的 报 价 函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报 价, 该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16

附 件 二 报 价 表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WZZC2016-X1-088-KW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用 品 采 购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所 供 货 物 ( 配 套 ) 要 求 单 价 ( 元 ) 合 计 ( 元 ) 总 报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 (.00 元 ) 交 货 时 间 :( 注 : 不 得 超 过 商 务 要 求 规 定 的 时 间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供 应 商 名 称 ( 签 章 ): 报 价 时 间 : 年 月 日 17

附 件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兹 授 权 为 我 公 司 参 加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的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用 品 采 购 (WZZC2016-X1-088-KW) 询 价 活 动 的 的 报 价 代 表 人, 全 权 代 表 我 公 司 处 理 在 该 项 目 活 动 中 的 一 切 事 宜 代 理 期 限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授 权 单 位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代 理 人 工 作 单 位 : 职 务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粘 贴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 说 明 : 1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所 签 发 的 代 理 期 限 必 须 涵 盖 代 理 人 所 有 签 字 为 有 效 的 时 间 2 委 托 书 内 容 填 写 要 明 确, 文 字 要 工 整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3 委 托 书 不 得 转 借 转 让, 不 得 买 卖 4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范 围, 以 委 托 单 位 的 名 义 签 订 合 同, 并 将 此 委 托 书 提 交 给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18

附 件 四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 由 报 价 供 应 商 就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售 后 服 务 及 要 求 自 行 分 别 填 写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供 应 商 名 称 ( 签 章 ): 报 价 时 间 : 年 月 日 19

附 件 五 其 他 文 件 一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的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件 ( 应 该 有 的 必 须 提 供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由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但 经 营 部 个 体 户 或 营 业 执 照 为 三 证 合 一 可 不 需 要 提 供 ) 3. 税 务 登 记 证 ;( 营 业 执 照 为 三 证 合 一 可 不 需 要 提 供 ) 4. 法 人 身 份 证 ; 5. 生 产 销 售 许 可 证 ( 如 国 家 实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 6. 货 物 制 造 检 测 标 准 ;( 如 有 请 提 供 ) 7. 货 物 认 证 检 测 报 告 鉴 定 证 书 等 ;( 按 采 购 文 件 第 三 章 要 求 提 供 ) 8. 近 三 年 来 完 成 过 类 似 项 目 的 业 绩 证 明 ( 如 有 请 提 供 ) 二 货 物 技 术 服 务 文 件 1. 供 货 清 单 ; 2. 货 物 制 造 检 验 验 收 执 行 的 标 准 ; 3.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4. 提 供 的 切 实 可 行 的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 附 件 四 ) 5. 保 证 交 货 期 的 措 施 ( 必 要 时 提 供 生 产 计 划 周 期 表 ); 6. 本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和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20

附 件 六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如 果 报 价 产 品 中 有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的 产 品, 应 在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报 价 明 细 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并 提 供 该 生 产 企 业 最 近 一 年 的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否 则 不 认 可 该 产 品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的 产 品 21

第 五 章 评 标 方 法 一 评 标 原 则 : ( 一 ) 评 标 依 据 : 以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为 评 定 依 据 ( 二 ) 评 标 方 法 : 根 据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且 最 后 评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三 )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报 价 供 应 商 认 定 为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的 ( 以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 对 报 价 给 予 6% 的 扣 除,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标 报 价, 即 评 标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1-6%);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报 价, 其 中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联 合 体 报 价 给 予 2% 的 扣 除,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标 价, 即 评 标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1-2%);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评 标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二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推 荐 原 则 ( 一 ) 从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中, 按 照 最 后 评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提 出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标 报 价 相 同 时, 依 次 按 节 能 环 保 优 先 技 术 指 标 高 优 先 质 保 期 长 优 先 交 货 期 短 优 先 故 障 响 应 时 间 短 优 先 的 顺 序 排 列 ) 采 购 单 位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放 弃 成 交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 同 的,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其 余 以 此 类 推 ( 二 ) 采 购 单 位 认 为, 某 报 价 供 应 商 的 有 效 报 价 或 者 某 些 分 项 报 价 明 显 不 合 理 或 者 低 于 成 本, 有 可 能 影 响 商 品 质 量 和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应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解 释 说 明,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采 购 人 可 以 取 消 该 报 价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候 选 资 格, 按 顺 序 由 排 在 后 面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递 补, 以 此 类 推 三 成 交 价 = 成 交 供 应 商 最 终 报 价 22

第 六 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梧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运 动 会 用 品 采 购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单 位 ( 甲 方 ) 梧 州 市 体 育 局 合 同 编 号 : 供 应 商 (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按 照 询 报 价 文 件 ( 采 购 文 件 ) 规 定 条 款 和 中 标 ( 成 交 ) 供 应 商 承 诺,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年 月 日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所 签 发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 项 目 编 号 :WZZC2016-X1-088-KW 的 结 果,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此 合 同 一 合 同 标 的 1. 供 货 一 览 表 产 品 名 商 标 品 序 号 称 牌 规 格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 元 ) 金 额 ( 元 ) 1 2 3 ( 人 民 币 ) 合 计 金 额 ( 大 写 ) ( 小 写 ) 2 当 实 际 采 购 数 量 与 询 价 采 购 报 价 数 量 不 一 致 时, 乙 方 应 根 据 实 际 采 购 量 供 货 合 同 的 最 终 结 算 金 额 按 实 际 采 购 量 乘 以 中 标 单 价 进 行 计 算 结 算 总 价 原 则 上 不 能 突 破 合 同 价, 若 增 加 采 购 量 需 经 甲 方 审 批 同 意 后 才 能 办 理 二 质 量 要 求 和 售 后 服 务 1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未 经 使 用 全 新 的 产 品 2 乙 方 提 供 货 物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为 自 交 货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在 质 保 期 内 货 物 本 身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乙 方 应 负 责 免 费 更 换 或 者 退 换 3 因 货 物 的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由 国 家 和 市 政 府 指 定 的 技 术 监 督 单 位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该 鉴 定 结 论 是 终 局 的, 甲 乙 双 方 应 当 接 受 三 设 备 的 包 装 发 运 及 运 输 l 乙 方 应 在 货 物 发 运 前 对 其 进 行 满 足 于 运 输 距 离 防 潮 防 震 防 锈 和 防 破 损 装 23

卸 要 求 的 包 装, 以 保 证 货 物 安 全 运 输 到 达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2 使 用 说 明 书 质 量 检 验 证 明 书 以 及 清 单 一 并 附 于 货 品 内 3 乙 方 负 责 将 货 物 安 全 送 到 甲 方 指 定 交 货 地 点, 不 另 收 任 何 费 用 4 货 物 在 交 货 前 发 生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风 险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5 货 物 在 发 运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24 小 时 内 或 货 到 甲 方 前 48 小 时 通 知 甲 方, 以 准 备 接 货 四 验 收 1 甲 方 对 乙 方 所 交 货 物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现 场 验 收 ;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给 予 签 收,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签 收 2 甲 方 应 在 货 物 送 达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验 收 完 毕, 并 作 出 验 收 数 量 的 报 告, 验 收 时 乙 方 必 须 在 现 场 五 交 货 期 及 交 货 方 式 1 交 货 期 : 2 交 货 方 式 : 3 交 货 地 点 : 六 付 款 方 式 乙 方 交 货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乙 方 将 成 交 金 额 的 5 % 质 保 金 提 交 给 甲 方 [ 质 保 期 满 后 返 还 ( 无 息 )], 经 甲 方 审 核 确 认 后 一 次 性 支 付 成 交 金 额 的 100% 七 违 约 责 任 1 逾 期 交 货 或 付 款 的, 每 天 按 合 同 额 的 1 对 违 约 方 进 行 罚 款 2 乙 方 逾 期 超 过 10 天 仍 不 能 交 货 的, 甲 方 可 解 除 双 方 的 供 货 合 同,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3 乙 方 所 交 的 货 物 品 种 型 号 规 格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收 货 乙 方 向 甲 方 偿 付 货 物 总 值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违 约 金 4 甲 方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予 以 验 收 货 物 的, 每 天 按 合 同 额 的 1 进 行 罚 款 ;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的, 应 向 乙 方 偿 付 货 物 总 值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违 约 金 5 乙 方 如 不 按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质 量 及 服 务, 甲 方 可 向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投 诉, 由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减 或 没 收 其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量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八 仲 裁 双 方 在 执 行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如 协 商 不 成, 则 向 合 同 签 24

订 所 在 地 仲 裁 部 门 提 交 仲 裁 或 法 院 起 诉 九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 1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经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审 核 盖 章 后 生 效 2 合 同 执 行 中, 如 需 修 改 或 补 充 合 同 内 容, 由 双 方 协 商 并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后, 另 签 署 书 面 修 改 或 补 充 协 议 作 为 主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3 本 合 同 一 式 陆 份, 甲 方 肆 份, 乙 方 及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各 执 一 份, 均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4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议 经 双 方 同 意 可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份, 补 充 协 议 内 容 不 得 与 本 合 同 前 后 才 生 矛 盾, 如 有 前 后 矛 盾 则 以 原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甲 方 : 梧 州 市 体 育 局 乙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地 址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经 办 人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帐 号 : 审 核 单 位 ( 公 章 ): 广 西 科 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梧 州 市 龙 升 路 30 号 亨 利 玫 瑰 城 14 幢 二 楼 联 系 电 话 :0774-2810068 审 核 人 : 签 约 地 点 : 梧 州 市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