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上 菱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发 行 12000 万 股 社 会 公 众 股 a 股 发 行 公 告 重 要 提 示 1 上 海 上 菱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菱 电 器 ) 本 次 增 发 12000 万 股 社 会 公 众 股 A 股 股 票 发 行 及 发 行 方 案 已 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发 行 字 1999 76 号 文 批 准 ; 2 本 次 发 行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意, 上 网 发 行 部 分 由 主 承 销 商 海 通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 3 本 次 发 行 亦 同 时 包 含 向 老 股 东 ( 本 次 增 发 新 股 股 权 登 记 日 下 午 收 市 后 在 上 海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上 菱 电 器 社 会 公 众 股 A 股 股 东 ) 按 照 1: 1 之 比 例 进 行 配 售 ; 4 根 据 上 菱 电 器 与 主 承 销 商 海 通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承 销 协 议,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1.80 元 5 本 次 A 股 上 网 发 行 及 配 售 并 非 上 市, 上 市 事 项 另 行 公 告 ; 6 投 资 者 务 请 注 意 有 关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及 配 售 中 的 申 购 配 售 程 序 发 行 价 格 数 量 和 次 数 的 限 制, 以 及 认 购 量 的 确 定 ; 7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次 上 菱 电 器 A 股 增 发 的 发 行 和 配 售 有 关 事 宜 向 社 会 公 众 作 简 要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上 菱 电 器 的 一 般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上 海 上 菱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发 12000 万 股 社 会 公 众 股 A 股 招 股 说 明 书 ; 8 上 海 上 菱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发 12000 万 股 社 会 公 众 股 A 股 招 股 说 明 书 已 经 刊 登 在 1999 年 6 月 30 日 的 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9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帐 户 或 资 金 申 购 及 配 售 本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融 资 申 购 或 配 售 一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根 据 上 菱 电 器 与 主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承 销 协 议, 本 次 发 行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11.80 元 人 民 币, 发 行 市 盈 率 ( 全 面 摊 薄 ) 为 19.87 倍, 本 次 发 行 成 功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44838.108 万 股 2 本 次 上 菱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菱 电 器, 股 票 代 码 600835 ) 获 准 新 增 发 行 12000 万 股 社 会 公 众 股 A 股, 其 中 向 上 菱 电 器 社 会 公 众 股 (A 股 ) 股 权 登 记 日 (1999 年 7 月 8 日 ) 下 午 收 市 后 在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社 会 公 众 股 A 股 股 东 按 1:1 比 例 配 售, 共 计 2160 万 股,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的 18%;
3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共 计 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配 售 3600 万 股,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的 30 %, 其 中 : 向 基 金 安 信 配 售 267 万 股 ; 向 基 金 安 顺 配 售 222 万 股 ; 向 基 金 裕 阳 配 售 445 万 股 ; 向 基 金 裕 隆 配 售 533 万 股 ; 向 基 金 泰 和 配 售 133 万 股 ; 向 基 金 景 宏 配 售 445 万 股 ; 向 基 金 兴 华 配 售 133 万 股 ; 向 基 金 同 益 配 售 178 万 股 ; 向 基 金 汉 盛 配 售 533 万 股 ; 向 基 金 金 泰 配 售 533 万 股 ; 向 基 金 普 惠 配 售 178 万 股 4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交 易 系 统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6240 万 股,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的 52% 5 新 股 上 网 发 行 时 间 :1999 年 7 月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进 行,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发 行, 则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安 排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继 续 申 购 6 老 股 东 ( 于 1999 年 7 月 8 日 下 午 收 盘 后 持 有 上 菱 电 器 A 股 流 通 股 之 投 资 者 ) 配 售 缴 款 日 :1999 年 7 月 9 日 至 7 月 1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进 行,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发 行, 则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安 排 顺 延 一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配 售 7 社 会 公 众 股 (A 股 ) 除 权 日 :1999 年 7 月 9 日 8 发 行 地 点 : 全 国 所 有 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联 网 的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9 发 行 对 象 : 配 售 对 象 : 上 菱 电 器 社 会 公 众 股 (A 股 ) 股 权 登 记 日 下 午 收 市 后 在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社 会 公 众 股 (A 股 ) 股 东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公 开 发 行 对 象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立 帐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10 股 票 申 购 简 称 : 上 菱 申 购, 申 购 代 码 730835; 股 票 配 售 简 称 : 上 菱 配 售, 配 售 代 码 700835 二 发 行 方 式 A 新 股 申 购 办 法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采 用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方 式, 即 利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实 行 定 价 发 行, 主 承 销 商 海 通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将 6240 万 股 上 菱 申 购 A 股 股 票 输 入 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发 行 专 户, 并 作 为 股 票 唯 一 卖 方, 按 发 行 价 格 卖 出 各 地 申 购 者 可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联 网 的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按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以 及 符 合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申 购 数 量 进 行 申 购 委 托 申 购 结 束 后,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根 据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统 计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和 申 购 户 数, 并 据 此 确 定 申 购 者 及 其 认 购 股 数, 具 体 方 法 是 : 1 当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等 于 该 次 股 票 发 行 量 时, 申 购 者 按 有 效 申 购 量 认 购 2 当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小 于 该 次 股 票 发 行 量 时, 申 购 者 按 有 效 申 购 量 认 购 股 票 后, 余 额 部 分 按 承 销 团 协 议 由 承 销 团 包 销 3 当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该 次 股 票 发 行 量 时, 则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主 机 按 每 1000 股 确 定 一 个 申 报 号, 顺 序 排 号, 然 后 通 过 摇 号 抽 签, 确 定 中 签 申 购 号, 每 一 个 中 签 申 报 号 认 购 1000 股 B 老 股 东 配 售 办 法 老 股 东 配 售 办 法, 亦 利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实 行 定 价 发 行, 主 承 销 商 海 通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将 2160 万 股 上 菱 配 售 A 股 股 票 输 入 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发 行 专 户, 并 作 为 股 票 唯 一 卖 方, 按 发 行 价 格 卖 出 参 加 配 售 的 老 股 东 可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联 网 的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按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以 及 配 售 比 例 进 行 配 售 委 托 当 有 效 配 售 总 量 小 于 该 次 股 票 向 老 股 东 配 售 总 量 时, 余 额 部 分 按 承 销 团 协 议 由 承 销 团 包 销 三 新 股 申 购 股 数 的 规 定 1 参 加 本 次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新 股 认 购 的 每 个 证 券 帐 户 的 申 购 数 量 不 得 低 于 1000 股, 超 过 1000 股 的 必 须 是 1000 股 的 整 数 倍
2 每 个 证 券 帐 户 只 许 申 购 一 次, 一 经 申 报 不 得 撤 单 同 一 帐 户 的 多 次 申 购 委 托 ( 包 括 在 不 同 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各 进 行 一 次 申 购 的 ), 除 第 一 次 申 购 外, 均 视 作 无 效 申 购 3 每 个 证 券 帐 户 申 购 数 量 上 限 为 62000 股 四 新 股 申 购 程 序 1 办 理 开 户 登 记 凡 申 购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持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股 票 帐 户 卡, 尚 未 办 理 开 户 登 记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公 开 发 行 日 (1999 年 7 月 9 日 ) 前 ( 含 该 日 ) 办 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股 票 帐 户 的 开 户 手 续 2 存 入 足 额 申 购 资 金 凡 参 加 本 次 定 价 申 购 者, 必 须 在 公 开 发 行 日 (1999 年 7 月 9 日 ) 前 ( 含 该 日 ) 根 据 自 己 的 申 购 量 存 入 足 够 的 申 购 资 金 尚 未 开 立 资 金 帐 户 的 申 购 者, 必 须 在 公 开 发 行 日 (1999 年 7 月 9 日 ) 前 ( 含 该 日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联 网 的 各 证 券 交 易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资 金 帐 户, 并 根 据 申 购 量 存 入 足 额 申 购 资 金 本 公 告 所 述 已 经 获 准 配 售 本 次 发 行 的 上 菱 申 购 的 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在 7 月 13 日 下 午 4: 00 前, 按 其 所 获 配 售 股 数 将 足 额 股 款 冻 结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的 清 算 银 行 的 申 购 资 金 专 户 中 3 委 托 申 购 手 续 申 购 手 续 与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的 方 式 相 同 即 : ( 1) 投 资 者 当 面 委 托 时, 必 须 认 真 清 楚 地 填 写 代 理 买 入 股 票 委 托 单 的 各 项 内 容,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股 票 帐 户 卡 资 金 帐 户 卡 ( 确 认 资 金 存 款 额 必 须 大 于 或 等 于 申 购 股 票 所 需 的 款 项 ) 到 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联 网 的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办 理 委 托 申 购 柜 台 经 办 人 员 查 验 申 购 者 交 付 的 各 项 凭 证, 复 核 无 误 后 即 可 接 收 委 托 申 购 ( 2) 投 资 者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时, 应 按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的 规 定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 3) 申 购 委 托 一 经 申 报, 不 得 撤 单 同 一 股 票 帐 户 不 可 在 几 个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多 次 办 理 申 购 五 老 股 东 配 售 程 序 1 参 加 配 售 的 老 股 东 需 为 于 1999 年 7 月 8 日 ( 股 权 登 记 日 ) 下 午 收 市 后 在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持 有 上 菱 电 器 A 股 流 通 的 股 东 ;
2 参 加 配 售 的 老 股 东 之 缴 款 办 法 : 老 股 东 认 购 配 股 部 分 时 须 认 真 填 写 清 楚 填 写 上 菱 电 器 配 股 买 入 单, 配 售 代 码 700835, 配 售 价 格 每 股 人 民 币 11.80 元 配 股 数 量 为 其 截 止 股 权 登 记 日 持 有 的 股 份 数 乘 以 配 股 比 例 (1 1) 3 配 售 时 间 为 7 月 9 日 至 13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 4 配 售 手 续 与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的 方 式 相 同 即 : ( 1) 投 资 者 当 面 委 托 时, 必 须 认 真 清 楚 地 填 写 代 理 买 入 股 票 委 托 单 的 各 项 内 容,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股 票 帐 户 卡 资 金 帐 户 卡 ( 确 认 资 金 存 款 额 必 须 大 于 或 等 于 配 售 股 票 所 需 的 款 项 ) 到 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联 网 的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办 理 委 托 配 售 柜 台 经 办 人 员 查 验 申 购 者 交 付 的 各 项 凭 证, 复 核 无 误 后 即 可 接 收 委 托 配 售 ( 2) 投 资 者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时, 应 按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的 规 定 办 理 委 托 配 售 手 续 ( 3) 配 售 委 托 一 经 申 报, 不 得 撤 单 同 一 股 票 帐 户 不 可 在 几 个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多 次 办 理 配 售 委 托 六 新 股 配 号 与 抽 签 若 新 股 申 购 量 大 于 发 行 量, 采 用 摇 号 抽 签 方 式 配 售 1 申 购 配 号 确 认 T 日 ( 7 月 9 日 ) 为 申 购 日, 申 购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T+ 1 日 ( 7 月 12 日 ), 由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将 申 购 资 金 冻 结 在 申 购 专 户 中 确 因 银 行 结 算 制 度 而 造 成 申 购 资 金 不 能 及 时 入 帐 的 必 须 在 该 日 提 供 人 民 银 行 电 子 联 行 系 统 汇 划 的 划 款 凭 证, 并 确 保 (7 月 13 日 ) 上 午 申 购 资 金 入 帐, 所 有 申 购 资 金 一 律 冻 结 在 指 定 清 算 银 行 的 申 购 户 中 申 购 日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T+ 2 日 (7 月 13 日 ) 进 行 核 算 验 资 配 号, 由 主 承 销 商 会 同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及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申 购 资 金 到 帐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并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实 际 到 帐 资 金 ( 包 括 按 规 定 提 供 人 民 银 行 已 划 款 凭 证 部 分 ) 确 认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连 续 配 号, 再 将 配 号 结 果 传 给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并 通 过 卫 星 网 络 公 布 新 股 中 签 率, 凡 资 金 不 实 的 申 购 一 律 视 为 无 效 申 购, 将 不 予 配 号 7 月 14 日, 投 资 者 可 到 原 委 托 申 购 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确 认 申 购 配 号 2 公 布 中 签 率 中 签 率 将 于 申 购 日 后 的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7 月 14 日 ) 在 指 定 的 报 刊 上 公 布, 每 一 个 号 代 表 1000 股, 本 次 新 股 股 票 发 行 的 上 网 发 行 数 量 为 6240 万 股, 故 应 有 62400 个 中 签 号, 中 签 率 =62400/ 配 号 总 数 100%
3 摇 号 抽 签 申 购 结 束 后 的 第 三 个 交 易 日 (7 月 14 日 ), 将 在 公 证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由 主 承 销 商 与 发 行 人 主 持 摇 号 抽 签, 于 次 日 即 7 月 15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公 布 中 签 结 果 4 确 认 认 购 股 数 申 购 者 根 据 中 签 号 码 确 认 认 购 股 数, 每 一 个 中 签 号 码 认 购 1000 股 七 清 算 与 交 割 1 申 购 结 束 后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至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 共 三 个 工 作 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将 冻 结 全 部 申 购 资 金 ; 所 冻 结 资 金 的 利 息, 按 企 业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部 分 ( 计 息 期 三 天 )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冻 结 资 金 利 息 按 银 行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按 季 支 付 2 申 购 日 后 的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T+ 3 日 (7 月 14 日 ) 摇 号 抽 签, 抽 签 结 束 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根 据 中 签 情 况 进 行 清 算 交 割 和 股 东 登 记, 并 将 认 购 结 果 发 给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3 申 购 日 后 的 第 四 个 交 易 日 T+ 4 日 (7 月 15 日 ), 对 未 中 签 的 申 购 资 金 予 以 解 冻, 并 向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返 还 未 中 签 部 分 的 申 购 余 额 ; 同 时 对 中 签 的 认 购 款 项 扣 除 发 行 手 续 费 后, 由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划 入 主 承 销 上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户, 主 承 销 商 在 收 到 划 转 的 认 购 款 后, 按 承 销 协 议 划 入 发 行 公 司 的 银 行 帐 户 4 新 股 股 权 登 记 及 配 售 部 分 股 权 登 记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主 机 在 本 次 发 行 结 束 后 自 动 完 成, 并 以 软 盘 形 式 交 给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八 发 行 费 用 1 本 次 发 行 按 规 定 只 对 投 资 者 收 取 委 托 手 续 费, 不 收 取 佣 金 过 户 费 和 印 花 税 等 费 用 ; 2 参 与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手 续 费, 由 主 承 销 商 委 托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按 参 与 发 行 的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的 有 效 认 购 数 量, 按 实 际 成 交 金 额 的 千 分 之 三 点 五 提 取, 并 划 至 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九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1 发 行 人 : 上 海 上 菱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Shanghai Shangling Electric Appliances Co., Ltd. 地 址 : 上 海 市 建 平 路 2 号 电 话 :021-58857888
传 真 :021-58857367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俊 民 联 系 人 : 张 国 兴 朱 秦 主 承 销 商 : 海 通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唐 山 路 2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138 号 电 话 :021-63756385 传 真 :021-63756458 联 系 人 : 金 铭 翁 隽 海 通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上 菱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9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