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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1) 费 用 ( 以 下 统 称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 符 合 规 定 支 付 条 件 的, 由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生 育 津 贴, 符 合 规 定 支 付 条 件 的, 由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第 六 条 累 计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满 1 年 的, 在 本 市 市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实 行 刷 卡 记 账, 由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与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按 本 市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标 准 直 接 结 算 刷 卡 记 账 时, 应 当 向 本 市 市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 ( 二 ) 社 会 保 障 卡 ; ( 三 ) 医 院 诊 断 妊 娠 证 明 ( 产 前 检 查 或 者 分 娩 的 提 供 ); ( 四 )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证 明 ( 产 前 检 查 或 者 分 娩 的 提 供 ) 第 七 条 除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情 形 外, 及 未 就 业 配 偶 发 生 的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个 人 支 付,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一 次 性 定 额 报 销 : ( 一 ) 累 计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满 1 年 的, 在 其 分 娩 终 止 妊 娠 或 者 施 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后 1 年 内 提 出 报 销 申 请 ; ( 二 ) 累 计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未 满 1 年 的 分 娩 终 止 妊 娠 或 者 施 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待 其 累 计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满 12 个 月 后 的 1 年 内 提 出 报 销 申 请 ; ( 三 ) 失 业 前 已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其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发 生 的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在 其 分 娩 终 止 妊 娠 或 者 施 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后 1 年 内 提 出 申 请 报 销 申 请 ; ( 四 ) 已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后 发 生 的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在 其 分 娩 终 止 妊 娠 或 者 施 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后 1 年 内 提 出 报 销 申 请 ; ( 五 ) 已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的 未 就 业 配 偶 发 生 的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在 其 分 娩 终 止 妊 娠 或 者 施 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后 1 年 内 提 出 报 销 申 请 一 次 性 定 额 报 销 的 标 准 ( 附 件 2) 由 市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超 出 一 次 性 定 额 报 销 标 准 部 分,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不 予 支 付 第 八 条 申 请 一 次 性 定 额 报 销, 需 向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深 圳 市 生 育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申 请 表 ( 附 件 3); ( 二 )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 ( 三 ) 社 会 保 障 卡 ( 提 供 ); ( 四 ) 婴 儿 出 生 或 者 死 亡 证 明 ( 分 娩 的 提 供 ); ( 五 ) 相 关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证 明 ; ( 六 ) 相 关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票 据 ; ( 七 )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证 明 ( 产 前 检 查 及 分 娩 的 提 供 ) 未 就 业 配 偶 申 请 的, 除 前 款 规 定 材 料 外,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的 身 份 证 明 ; ( 二 ) 的 社 会 保 障 卡 ; ( 三 ) 结 婚 证 ; ( 四 ) 未 就 业 配 偶 为 非 本 市 户 籍 的, 提 供 失 业 登 记 证 明 第 九 条 一 次 性 定 额 报 销 标 准 实 行 调 整 机 制, 由 市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市 财 政 部 门 结 合 2

物 价 水 平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支 付 情 况 和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承 受 能 力 的 变 化 适 时 调 整 第 十 条 累 计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满 1 年 且 用 人 单 位 已 按 规 定 向 其 垫 付 生 育 津 贴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在 生 育 或 者 施 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的 次 月 起 1 年 内, 向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支 付 生 育 津 贴, 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深 圳 市 生 育 保 险 津 贴 申 请 表 ( 附 件 4); ( 二 )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 ( 三 )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证 明 (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难 产 生 育 多 胞 胎 或 者 终 止 妊 娠 的 提 供 ); ( 四 ) 婴 儿 出 生 或 者 死 亡 证 明 ( 分 娩 的 提 供 ); ( 五 )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证 明 ( 分 娩 的 提 供 ); ( 六 ) 用 人 单 位 垫 付 生 育 津 贴 的 凭 证 第 十 一 条 累 计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未 满 1 年 的 生 育 或 者 施 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在 为 累 计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满 12 个 月 并 向 垫 付 生 育 津 贴 后 1 年 内, 向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支 付 生 育 津 贴, 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 ( 二 ) 相 关 劳 动 合 同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的 招 录 证 明 ; ( 三 ) 就 业 期 间 的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 ( 四 ) 用 人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机 构 代 码 证 第 十 二 条 符 合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情 形 的, 由 本 人 直 接 向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支 付 生 育 津 贴, 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 一 ) 至 ( 五 )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 ( 二 ) 相 关 劳 动 合 同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的 招 录 证 明 第 十 三 条 按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申 请 一 次 性 定 额 报 销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的,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及 时 审 核, 符 合 支 付 条 件 的, 应 自 收 到 申 请 后 30 日 内 支 付 有 关 费 用 符 合 支 付 条 件 且 已 在 本 市 市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刷 卡 记 账 的, 应 当 在 报 销 时 核 减 相 应 项 目 的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不 符 合 支 付 条 件 的, 应 自 收 到 申 请 后 15 日 内 作 出 不 予 支 付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和 依 据 符 合 生 育 津 贴 支 付 条 件 的,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支 付 ; 不 符 合 支 付 条 件 的, 应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作 出 不 予 支 付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和 依 据 第 十 四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2015 年 7 月 9 日 起 施 行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实 施 办 法 施 行 之 日 前 本 市 实 施 广 东 省 生 育 保 险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按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附 件 : 1. 深 圳 市 生 育 保 险 产 前 检 查 项 目 一 览 表 2. 深 圳 市 生 育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标 准 3. 深 圳 市 生 育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申 请 表 4. 深 圳 市 生 育 保 险 津 贴 申 请 表 3

附 件 1 深 圳 市 生 育 保 险 产 前 检 查 项 目 一 览 表 第 一 次 检 查 :(13 周 之 前 ) 建 立 深 圳 市 母 子 保 健 手 册 ; 尿 HCG 妇 科 检 查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心 电 图 超 声 常 规 检 查 胎 盘 成 熟 度 检 查 血 红 蛋 白 电 泳 试 验 ( 地 贫 筛 查 ); 第 二 次 检 查 :(16 18 周 ) 产 前 检 查 ( 均 含 胎 心 多 普 勒 ) 血 型 (ABO Rh)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肾 功 能 3 项 ( 尿 素 氮 肌 酐 尿 酸 ) 肝 功 能 6 项 ( 谷 草 转 氨 酶 谷 丙 转 氨 酶 总 蛋 白 白 蛋 白 总 胆 红 素 胆 汁 酸 ) 乙 肝 两 对 半 丙 肝 病 毒 抗 体 梅 毒 血 清 抗 体 血 糖 唐 氏 筛 查 项 目 ( 包 括 甲 胎 蛋 白 雌 三 醇 绒 毛 膜 促 性 腺 激 素 ) 甲 功 三 项 ( 备 选 ); 第 三 次 检 查 :(20 24 周 ) 产 前 检 查 尿 常 规 超 声 常 规 检 查 ( 包 括 胎 儿 产 前 诊 断 项 目 ) 胎 儿 脐 血 监 测 和 胎 盘 成 熟 度 检 测 ; 第 四 次 检 查 :(24 28 周 ) 产 前 检 查 尿 常 规 血 糖 筛 查 抗 D 滴 度 检 查 ( 备 选 ); 第 五 次 检 查 :(28 30 周 ) 产 前 检 查 尿 常 规 ABO 抗 体 检 测 ; 第 六 次 检 查 :(30 32 周 ) 产 前 检 查 血 常 规 尿 常 规 超 声 常 规 检 查 胎 盘 成 熟 度 检 测 ; 第 七 次 检 查 :(32 34 周 ) 产 前 检 查 尿 常 规 ; 第 八 次 检 查 :(34 36 周 ) 产 前 检 查 胎 心 监 测 尿 常 规 ; 第 九 次 检 查 :(37 周 ) 产 前 检 查 尿 常 规 超 声 常 规 检 查 胎 盘 成 熟 度 检 测 血 常 规 肾 功 能 3 项 ( 尿 素 氮 肌 酐 尿 酸 ) 肝 功 能 6 项 ( 谷 草 转 氨 酶 谷 丙 转 氨 酶 总 蛋 白 白 蛋 白 总 胆 红 素 胆 汁 酸 ) 胎 心 监 测 ; 第 十 次 检 查 :(38 周 ) 产 前 检 查 胎 心 监 测 尿 常 规 ; 第 十 一 次 检 查 :(39 周 ) 产 前 检 查 尿 常 规 超 声 常 规 检 查 胎 盘 成 熟 度 检 测 胎 心 监 测 ; 第 十 二 次 检 查 :(40 周 ) 产 前 检 查 胎 心 监 测 尿 常 规 另 外, 阴 道 分 泌 物 检 查 宫 颈 脱 落 细 胞 学 检 查 宫 颈 分 泌 物 检 测 淋 球 菌 宫 颈 分 泌 物 检 测 沙 眼 衣 原 体 等 检 查 根 据 需 要 备 选 4

附 件 2 深 圳 市 生 育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标 准 一 生 育 的 医 疗 费 用 1. 产 前 检 查 : 提 供 婴 儿 出 生 证 明 的 一 次 性 支 付 2000 元, 其 余 情 况 按 本 市 规 定 的 产 前 检 查 项 目 及 费 用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报 销, 超 过 2000 元 部 分 不 予 支 付 ; 2. 单 胎 顺 产 :2700 元 ; 3. 单 胎 难 产 ( 含 剖 宫 产 ):5200 元 ; 4. 多 胎 分 娩 : 在 相 应 分 娩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每 增 加 一 胎 增 加 1000 元 终 止 妊 娠 的 费 用 参 照 计 划 生 育 相 应 项 目 标 准 二 计 划 生 育 的 医 疗 费 用 : 1. 放 置 取 出 宫 内 节 育 器 : 每 例 36 元, 含 节 育 器 费 ; 2. 流 产 术 ( 压 吸 宫 ): 每 例 102 元 ; 3. 流 产 术 ( 钳 刮 术 ): 每 例 180 元 ; 4. 中 期 妊 娠 引 产 术 :600 元 ; 5. 药 物 流 产 :96 元, 含 药 物 费 ; 6. 皮 下 埋 植 术 : 每 例 115 元, 含 药 物 费 ; 7. 输 卵 管 结 扎 术 : 每 例 240 元, 含 住 院 费 ; 8. 输 精 管 结 扎 术 : 每 例 120 元 ; 9. 输 卵 管 复 通 术 : 每 例 2400 元 ; 10. 输 精 管 复 通 术 : 每 例 1860 元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由 财 政 专 项 经 费 支 付 的,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不 再 支 付 5

附 件 3 编 号 : 深 圳 市 生 育 保 险 医 疗 费 用 申 请 表 基 申 请 本 未 就 业 配 偶 申 请 申 请 项 目 ( 可 多 选 ) 支 付 委 托 办 理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产 前 检 查 终 止 妊 娠 单 胎 顺 产 单 胎 难 产 ( 含 剖 宫 产 ) 多 胎 分 娩 ( 胞 胎 ) 放 置 取 出 宫 内 节 育 器 流 产 术 ( 压 吸 宫 ) 流 产 术 ( 钳 刮 术 ) 药 物 流 产 输 卵 管 结 扎 术 输 卵 管 复 通 术 中 期 妊 娠 引 产 术 皮 下 埋 植 术 输 精 管 结 扎 术 输 精 管 复 通 术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名 银 行 帐 号 本 人 对 以 上 所 提 供 的 确 认 无 误 并 已 知 晓 相 关 情 况 申 请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非 申 请 人 本 人 办 理 须 填 写 以 下 内 容 在 此 栏 填 写 内 容 并 签 名 即 视 为 委 托 授 权 生 效 : 本 人 委 托 先 生 / 女 士 ( ) 办 理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申 请 的 有 关 事 宜, 代 办 人 为 委 托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代 办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说 明 : 1 申 请 待 遇 的, 基 本 填 申 请 栏 ; 未 就 业 配 偶 申 请 待 遇 的, 基 本 填 未 就 业 配 偶 申 请 栏 ; 2 申 请 的, 需 带 齐 本 申 请 表 身 份 证 明 社 会 保 障 卡 婴 儿 出 生 或 者 死 亡 证 明 ( 分 娩 的 提 供 )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证 明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报 销 票 据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材 料 ( 产 前 检 查 及 分 娩 的 提 供 )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本 申 请 表 报 销 票 据 留 原 件, 其 余 材 料 验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3 未 就 业 配 偶 申 请 的, 需 带 齐 本 申 请 表 夫 妻 双 方 身 份 证 明 结 婚 证 社 会 保 障 卡 婴 儿 出 生 或 者 死 亡 证 明 ( 分 娩 的 提 供 )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证 明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报 销 票 据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材 料 ( 产 前 检 查 及 分 娩 的 提 供 ) 失 业 登 记 证 明 ( 非 本 市 户 籍 的 提 供 ) 申 请 人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本 申 请 表 报 销 票 据 留 原 件, 其 余 材 料 验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4 委 托 申 请 的, 还 需 填 写 委 托 办 理 栏 并 提 供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验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5 本 表 须 按 说 明 提 示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所 需 材 料 出 现 重 复 的, 提 供 一 份 即 可,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须 提 供 补 充 材 料 的, 相 关 材 料 应 加 盖 出 具 单 位 印 章 ; 6 填 表 人 对 所 填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6

附 件 4 深 圳 市 生 育 保 险 津 贴 申 请 表 编 号 : 用 人 基 本 单 位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编 码 本 人 申 请 申 顺 产 请 难 产 项 生 育 产 假 生 育 多 胞 胎 ( 胞 胎 ) 目 流 产 ( 未 满 4 个 月 ) ( 流 产 ( 满 4 个 月 ) 可 多 选 )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休 假 取 出 宫 内 节 育 器 输 卵 管 结 扎 术 输 卵 管 复 通 术 放 置 宫 内 节 育 器 输 精 管 结 扎 术 输 精 管 复 通 术 支 付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名 银 行 帐 号 本 单 位 ( 人 ) 对 以 上 所 提 供 的 确 认 无 误 并 已 知 晓 相 关 情 况 经 办 人 / 申 请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说 明 : 1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待 遇 的, 基 本 填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栏 ; 本 人 申 请 待 遇 的, 基 本 填 本 人 申 请 栏 ; 2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的, 经 办 人 员 需 带 齐 本 申 请 表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用 人 单 位 垫 付 生 育 津 贴 的 凭 证 婴 儿 出 生 或 者 死 亡 证 明 ( 分 娩 的 提 供 )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证 明 ( 分 娩 的 提 供 )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证 明 (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难 产 生 育 多 胞 胎 或 者 终 止 妊 娠 的 提 供 )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 用 人 单 位 为 累 计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未 满 1 年 的 申 请 的 还 需 提 供 相 关 劳 动 合 同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的 招 录 证 明 就 业 期 间 的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用 人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机 构 代 码 证 本 申 请 表 留 原 件, 其 余 材 料 验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3 符 合 条 件 由 本 人 申 请 的, 需 带 齐 本 申 请 表 享 受 待 遇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婴 儿 出 生 或 者 死 亡 证 明 ( 分 娩 的 提 供 )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证 明 ( 分 娩 的 提 供 )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证 明 (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难 产 生 育 多 胞 胎 或 者 终 止 妊 娠 的 提 供 )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相 关 劳 动 合 同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的 招 录 证 明 用 人 单 位 未 垫 付 生 育 津 贴 的 证 明 材 料 本 申 请 表 留 原 件, 其 余 材 料 验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4 本 表 须 按 说 明 提 示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所 需 材 料 出 现 重 复 的, 提 供 一 份 即 可,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须 提 供 补 充 材 料 的, 相 关 材 料 应 加 盖 出 具 单 位 印 章 ; 5 填 表 人 对 所 填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