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 理 大 學 統計與精算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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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時 地 真 理 大 學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0 次 系 務 會 議 記 錄 間 :101 年 12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整 點 : 管 理 大 樓 七 樓 5710 教 室 主 席 : 賴 耀 宗 記 錄 : 林 思 羽 出 席 人 員 : 賴 耀 宗 何 炎 坤 謝 佳 琳 彭 成 煌 葉 淑 穎 王 信 忠 涂 兆 賢 曾 能 芳 葉 紘 睿 ( 學 生 代 表 ) 請 假 人 員 : 黃 提 源 李 依 曄 ( 學 生 代 表 ) 壹 主 席 報 告 ( 工 作 報 告 ) 1. 本 學 期 補 救 教 學 預 計 開 設 機 率 論 與 微 積 分 二 課 程, 分 由 研 究 生 葉 紘 睿 與 廖 慈 敏 負 責 2. 101 學 校 規 劃 專 業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補 助, 執 行 期 間 為 102 年 2 月 25 日 至 同 年 6 月 21 日 申 請 時 間 至 101 年 12 月 25 日 止 經 費 上 限 18,000 元, 僅 提 供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講 義 印 刷 費 3. 原 訂 12 月 15 日 上 午 9:00 起 辦 理 碩 士 班 甄 試, 其 中 有 3 名 考 生 提 出 更 換 時 間 的 要 求, 故 將 其 口 試 時 間 移 至 12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00 4. 期 末 前 將 召 開 課 程 設 計 委 員 會, 請 老 師 提 供 意 見, 以 為 會 議 準 備 5. 請 專 題 研 究 各 組 指 導 老 師 督 促 學 生 能 在 期 限 內 完 成 相 關 作 業 6. 聖 誕 節 慶 祝 活 動 ( 聖 誕 禮 拜 ) 訂 於 12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舉 行, 屆 時 請 大 家 務 必 參 加 會 後 有 摸 彩 活 動 7. 下 學 期 教 師 成 長 社 群,12 月 25 日 申 請 截 止 8. 不 實 施 期 末 教 學 評 量 課 程 計 有 專 題 研 究 及 企 業 實 習 貳 上 次 會 議 議 決 執 行 情 形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第 9 次 系 務 會 議 議 決 執 行 情 形 (101 年 11 月 30 日 星 期 五 中 午 10:00 管 理 大 樓 5710 教 室 ) 項 次 案 由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議 案 一 102 年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委 員 意 見 檢 討 案 1. 請 各 評 鑑 項 目 負 責 教 師, 整 理 本 理 本 次 會 議 意 見, 撰 寫 各 項 目 之 說 明 及 改 進 措 施, 送 交 系 辦 彙 整 2. 系 辦 彙 整 後, 提 下 次 系 務 會 議 再 議 3. 彙 整 屬 學 校 應 改 善 事 項, 提 交 研 發 處 研 議 辦 理 已 遵 照 辦 理 1

參 議 案 討 論 議 案 一 :101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本 系 學 生 學 習 獎 勵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1. 依 本 系 學 生 學 習 獎 勵 辦 法 ( 見 附 件 一 ) 辦 理 期 中 考 後 4 週 推 舉 積 極 向 學 獎 及 成 績 優 良 獎 2. 成 績 優 良 獎 : 每 班 1 名, 每 名 1,000 元, 頒 給 全 班 期 中 考 成 績 最 優 秀 者 而 期 中 考 各 班 成 績 最 高 者, 一 年 級 : 林 東 霓 (87.29), 二 年 級 : 楊 庭 語 (77.58), 三 年 級 : 陳 鼎 府 (85.42), 四 年 級 : 宋 易 達 (87.56) 3. 積 極 向 學 獎 : 全 系 5 名, 每 名 1,000 元, 頒 給 出 席 率 高, 且 上 課 專 注, 努 決 議 : 力 向 學 之 學 生 推 薦 名 單 如 下 : 一 年 級 : 黃 琬 婷 陳 宥 儒 呂 奕 賢 李 佩 珊 二 年 級 : 蔡 禮 安 許 瑞 麟 潘 奕 如 三 年 級 : 陳 鼎 府 陳 禧 兒 石 允 恆 四 年 級 : 李 伍 紘 吳 晏 雯 張 雅 筠 1. 成 績 優 良 獎 得 獎 人 為 : 林 東 霓 楊 庭 語 陳 鼎 府 及 宋 易 達 2. 積 極 向 學 獎 得 獎 人 為 : 黃 琬 婷 陳 宥 儒 潘 奕 如 石 允 恆 及 李 伍 紘 3. 得 獎 者 除 頒 發 獎 金 外, 並 頒 贈 獎 狀 以 為 鼓 勵 而 經 推 薦 但 未 獲 獎 同 學, 則 頒 贈 獎 狀 以 為 鼓 勵 議 案 二 :102 年 系 所 評 鑑 準 備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1. 於 11 月 30 日 所 召 開 第 9 次 系 務 會 議, 曾 就 自 我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之 委 員 意 見, 進 行 研 討, 彙 整 意 見 後 之 改 進 措 施 如 附 件 二 所 示, 請 討 論 確 認 之 2. 已 就 實 地 訪 評 之 委 員 意 見 局 部 修 訂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書, 並 傳 送 電 子 檔 給 全 系 教 師, 並 請 各 項 目 負 責 人 彙 整 各 組 意 見, 請 說 明 3. 請 各 位 老 師 務 必 提 供 101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資 料, 以 為 修 訂 報 告 書 之 需 決 議 : 1. 修 訂 通 過 102 年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評 鑑 訪 評 委 員 意 見 及 改 進 措 施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三 所 示 2. 各 位 老 師 務 必 儘 速 提 供 101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資 料, 以 為 修 訂 報 告 書 之 需 3. 各 項 目 負 責 人 須 依 實 地 訪 評 之 委 員 意 見 及 101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更 動 資 料, 儘 快 修 訂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書 並 提 交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肆 臨 時 動 議 伍 散 會 2

附 件 一 : 真 理 大 學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學 生 學 習 獎 勵 辦 法 2011 年 09 月 20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 目 的 : 為 提 升 真 理 大 學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學 習 的 風 氣 與 成 效, 特 訂 定 真 理 大 學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學 生 學 習 獎 勵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2. 範 圍 : 本 系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3. 權 責 : 3.1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之 編 製 修 訂 與 移 交 : 系 務 會 議 3.2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之 審 核 : 系 務 會 議 校 長 4. 定 義 : 4.1 積 極 向 學 獎 : 指 頒 給 出 席 率 高, 且 上 課 專 注, 努 力 向 學 之 學 生 的 獎 項 4.2 成 績 優 良 獎 : 指 頒 給 期 中 考 成 績 為 全 班 最 佳 之 學 生 的 獎 項 4.3 進 步 神 速 獎 : 指 頒 給 相 對 於 期 中 考, 其 期 末 考 進 步 最 多 之 學 生 的 獎 項 4.4 特 殊 表 現 獎 : 指 頒 給 綜 合 表 現 具 潛 力 之 學 生 的 獎 項 5. 作 業 內 容 : 5.1 本 辦 法 之 獎 勵 金 由 本 系 系 務 基 金 支 出 5.2 申 請 程 序 係 由 授 課 教 師 導 師 或 系 辦 推 薦 提 出 5.3 推 薦 者 須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申 請,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查 核 定 5.4 學 習 獎 勵 之 項 目 金 額 申 請 時 間 及 名 額 規 定 如 下 : 獎 勵 項 目 獎 勵 金 額 申 請 時 間 名 額 積 極 向 學 獎 1,000 元 每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第 四 週 全 系 5 名 成 績 優 良 獎 1,000 元 每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第 四 週 每 班 一 名 進 步 神 速 獎 1,500 元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每 班 一 名 特 殊 表 現 獎 1,000 元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全 系 5 名 5.5 學 習 獎 勵 除 發 給 規 定 之 獎 金 外, 另 頒 發 獎 狀 以 資 鼓 勵 5.6 有 關 積 極 向 學 獎 及 特 殊 表 現 獎 之 推 薦, 本 系 每 位 教 師 以 各 推 薦 五 名 為 限 5.7 有 關 證 照 考 試 升 學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及 論 文 發 表 之 獎 勵 不 適 用 本 辦 法 3

5.8 本 辦 法 之 獎 勵 金 的 發 放, 不 受 領 取 其 他 獎 學 金 之 限 制 5.9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5.10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經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之 6. 流 程 圖 : 無 7. 相 關 文 件 : 無 8. 使 用 表 單 : 8.1 真 理 大 學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學 生 學 習 獎 勵 申 請 表 9.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4

附 件 二 :( 草 案 ) 102 年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評 鑑 訪 評 委 員 意 見 及 改 進 措 施 對 照 表 待 加 強 部 分 一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設 計 1. 圖 1.1 之 流 程 圖 中, 對 於 { a ij } C 1 及 C 2 如 何 決 定 未 詳 加 說 明 除 此 之 外, 當 課 程 實 施 後 未 能 達 成 核 心 能 力 的 目 標 值 時, 所 採 取 之 適 當 回 饋 修 正 措 施 亦 應 詳 加 說 明 之 2. 多 變 量 分 析 為 畢 業 生 從 事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之 必 備 知 識, 建 議 加 開 此 必 修 課 程 ( 表 2.10 中 是 否 為 選 修 課?) 或 將 圖 1.2 中 的 線 性 模 式 改 為 多 變 量 分 析 並 移 到 四 年 級 修 讀 之 3. 為 因 應 不 同 學 生 的 學 習 目 標 及 學 習 成 效, 可 考 慮 設 計 不 同 的 學 程 說 明 / 改 進 措 施 1.1 為 確 保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之 養 成, 本 系 已 建 構 課 程 審 查 機 制, 以 推 動 課 程 標 準 化 a ij 即 在 課 程 審 查 中 被 確 認 1.2 C 1 及 C 2 均 由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決 定, 其 在 確 認 是 要 調 整 科 目 欲 培 養 核 心 能 力 之 權 重, 抑 或 調 整 課 程 架 構, 還 是 修 訂 教 育 下 理 想 之 核 心 能 力 之 加 權 數 2.1 多 變 量 分 析 確 實 是 要 從 事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之 必 備 知 識, 故 規 定 主 修 統 計 與 精 算 的 學 生 必 修 是 合 理 的 ; 但 對 主 修 保 險 的 學 生, 則 要 求 過 高 2.2 圖 1.2 是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之 四 年 課 程 規 劃, 本 系 是 將 多 變 量 分 析 規 劃 在 研 究 所 開 設, 對 統 計 分 析 有 興 趣 的 大 學 部 學 生 亦 可 選 讀 3.1 本 系 已 著 手 規 劃 將 原 精 算 財 務 學 程 拆 開 為 精 算 財 務 學 程 及 保 險 行 銷 與 管 理 學 程, 以 讓 更 多 學 生 能 適 性 專 業 成 長 二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習 評 量 1. 校 方 對 研 究 表 現 佳 之 教 師 已 有 訂 定 減 授 時 數 辦 法, 但 對 教 學 績 優 之 教 師, 並 無 適 當 之 激 勵 措 施 2. 程 式 設 計 課 程, 可 增 加 助 教 在 課 堂 上 協 助 學 生, 增 加 學 習 效 果 與 進 度 1.1 目 前 學 校 已 訂 有 真 理 大 學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獎 勵 辦 法, 獲 選 為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者, 每 名 頒 給 獎 狀 及 獎 金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但 未 若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除 獎 金 外, 尚 可 減 授 時 數 1.2 目 前 學 校 對 於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獎 勵 名 額 與 獎 金 額 度 不 是 很 高, 為 表 示 本 學 系 極 為 重 視 教 師 教 學, 統 精 系 乃 另 訂 真 理 大 學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教 師 教 學 績 優 獎 勵 辦 法, 以 激 勵 學 系 教 師 若 有 必 要, 則 須 訂 定 相 關 辦 法, 然 101 年 11 月 30 日 系 務 會 5

議 尚 未 決 議 2.1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學 系 將 循 學 校 之 真 理 大 學 教 學 助 理 設 置 及 考 核 辦 法, 積 極 申 請 爭 取 該 辦 法 之 一 般 性 教 學 助 理 名 額,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與 進 度 2.2 若 學 校 能 提 供 之 一 般 性 教 學 助 理 名 額 不 足, 本 學 系 則 將 自 行 委 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擔 綱 助 教 津 貼 費 用 由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獎 補 助 款 支 付, 或 由 本 系 系 務 基 本 支 付 已 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三 學 生 輔 導 與 學 習 資 源 1. 教 學 硬 體 如 電 腦 設 備 不 佳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較 弱 2. 可 增 加 系 友 座 談, 用 以 勉 勵 在 校 生, 強 化 其 學 意 願 3. 系 上 可 更 積 極 地 與 保 險 公 司 合 作 建 立 CO-OP 三 明 治 學 習 制 度, 並 鼓 勵 學 生 多 多 參 與 半 年 期 或 多 年 期 的 實 習 機 會, 將 更 能 提 高 學 生 之 學 習 意 願 1.1 教 學 設 備 汰 舊 換 新 之 問 題 將 提 請 學 校 綜 合 考 量 後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改 善 1.2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較 弱 之 問 題 一 直 存 在 在 本 系 學 生 上, 尤 其 這 幾 年 來 明 顯 落 差 較 大 除 了 整 體 環 境 與 社 會 氛 圍 外, 本 系 在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上, 除 了 導 師 積 極 輔 導 外, 教 師 也 針 對 教 學 方 法 教 材 每 年 逐 步 改 進, 如 教 師 成 長 讀 書 會 等 措 施, 在 教 學 評 量 上 也 普 遍 獲 得 學 生 肯 定 這 幾 年 年 來 積 極 透 過 課 程 方 向 修 訂 及 企 業 合 作 安 排 專 題 演 講 與 實 習 機 會 與 營 隊 參 與 方 式, 讓 學 生 體 認 企 業 需 求 能 力 培 養 的 重 要 性 2.1 本 系 這 幾 年 透 過 系 友 經 驗 分 享 活 動 的 舉 辦 如 全 系 系 友 座 談 會 及 系 友 經 驗 分 享 演 講 等 讓 學 生 可 以 體 認 就 業 與 學 習 之 連 結 關 係, 均 獲 得 學 生 支 持 本 系 將 更 積 極 安 排 在 統 計, 保 險 行 銷, 保 險 精 算 與 電 腦 等 領 域 等 系 友 回 校 分 享 3.1 本 系 與 多 家 保 險 公 司 均 有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目 前 實 施 之 合 作 方 式 有 專 題 演 講, 實 務 課 程 安 排 等 然 而 目 前 社 會 經 濟 情 況 較 不 好, 企 業 無 法 提 供 較 長 期 線 之 合 作 培 訓 計 畫 6

3.2 本 系 將 根 據 評 審 意 見, 在 合 作 企 業 可 配 合 情 況 下 積 極 安 排 學 生 實 習 計 畫, 預 計 在 課 程 規 劃 上 結 合 實 習 計 畫 初 步 規 劃 如 下 : 3.2.1 基 於 精 算 等 內 勤 實 習 機 會 人 員 限 制 與 客 觀 環 境 無 法 配 合 之 下, 本 系 將 透 過 參 加 營 隊 活 動 及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訊 息 方 式 鼓 勵 具 有 資 格 的 同 學 積 極 參 與 企 業 寒 暑 假 實 習 活 動 另 外 再 保 險 行 銷 與 統 計 二 方 面 則 初 步 規 劃 如 下 : 3.2.2 保 險 行 銷 : 安 排 保 險 實 務 課 程, 學 生 修 習 該 課 程 須 參 加 與 本 系 有 簽 訂 合 作 契 約 ( 列 舉 學 生 實 習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規 範 並 取 得 家 長 同 意 ) 之 公 司 的 二 個 月 暑 期 實 習 並 取 得 相 關 證 照, 若 無 法 取 得 證 照 則 需 多 加 二 個 月 實 習 方 能 取 得 該 課 程 學 分 3.2.3 統 計 : 安 排 統 計 諮 詢 課 程, 學 生 修 習 該 課 程 須 參 加 本 院 成 立 之 保 險 精 算 與 統 計 諮 詢 中 心 實 習 一 學 期 並 取 得 初 等 統 計 證 照, 若 無 法 取 得 證 照 則 需 多 加 一 個 學 期 實 習 方 能 取 得 該 課 程 學 分 四 學 術 與 專 業 表 現 1. 學 校 提 供 教 師 研 究 的 資 源 較 少, 如 參 加 國 際 研 討 會 的 補 助, 教 師 及 研 究 生 之 研 究 能 量 可 以 再 提 升 1.1 爾 來 學 校 財 務 較 不 寬 裕, 故 對 教 師 研 究 的 資 源 也 相 對 縮 減 本 系 將 就 系 務 金 ( 逾 150 萬 ) 規 劃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以 協 助 教 師 參 與 國 際 研 討 會 1.2 本 系 已 設 置 學 生 學 習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鼓 勵 研 究 生 參 與 研 討 會, 每 次 補 助 2,000 元 1.3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除 了 學 校 設 置 之 研 究 獎 利 辦 法 得 以 獎 助 外, 本 系 所 設 置 之 蘇 秉 銓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亦 有 獎 勵 教 師 學 術 創 作 7

五 畢 業 生 表 現 與 整 體 自 我 改 善 機 制 1. 歷 年 來 系 友 在 精 算 相 關 證 照 考 試 成 效 遞 減, 從 事 精 算 相 關 工 作 學 生 數 也 不 多, 學 生 在 精 算 發 展 的 成 效 並 不 好, 未 來 應 因 應 學 生 屬 性, 發 展 其 他 有 利 學 生 背 景 之 保 險 專 業 訓 練 近 年 來 入 學 生 的 語 文 與 數 理 分 析 能 力 有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同 時, 學 生 學 習 的 動 機 與 熱 誠 亦 有 所 不 足, 以 致 於 不 易 培 養 成 為 精 算 師 與 統 計 分 析 師 因 應 上 列 情 形, 學 系 教 育 目 標 已 由 培 養 統 計 與 精 算 人 才, 擴 展 為 統 計 ( 統 計 分 析 師 ) 精 算 ( 精 算 師 ) 與 保 險 ( 壽 險 管 理 師 內 部 控 管 與 行 銷 ) 人 才 並 對 課 程 架 構 做 了 相 當 幅 度 的 調 整, 以 提 昇 學 生 之 保 險 職 場 就 業 能 力 除 此 之 外, 本 系 更 著 力 於 : 1. 開 設 實 習 課 程, 透 過 實 務 經 驗, 以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2.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透 過 經 驗 分 享 與 典 範 學 習, 增 進 學 習 動 機 與 擬 定 專 業 成 長 的 方 向 3. 鼓 勵 保 險 證 照 考 試, 除 建 立 信 心 外, 也 提 高 就 業 競 爭 力 六 綜 合 意 見 1. 在 表 1.1 中 僅 針 對 目 前 現 況 進 行 SWOT 分 析 略 嫌 不 足, 若 能 進 一 步 將 國 內 性 質 較 相 近 的 保 險 精 算 系 所 加 入 一 併 比 較, 將 更 能 了 解 該 系 的 優 點 弱 點 機 會 及 潛 在 威 脅 2. 該 系 可 以 將 保 險 與 精 算 定 義 為 主 要 應 用 之 產 業, 而 將 統 計 及 資 訊 等 相 關 課 程 定 義 為 主 要 的 分 析 工 具, 其 中 統 計 方 法 論 可 定 義 為 處 理 大 量 資 料 之 能 力, 而 資 訊 課 程 可 以 定 位 為 培 養 學 生 收 集 大 量 資 料 及 建 立 database 之 能 力 3. 可 對 大 一 新 生 開 授 保 險 與 精 算 導 論 之 課 程, 讓 學 生 儘 早 知 道 系 的 方 向, 將 更 有 助 於 提 升 學 生 之 學 習 意 願 4. 學 生 的 數 理 分 析 及 語 文 之 能 力 皆 有 待 進 一 步 提 升, 方 能 培 育 出 優 秀 的 統 計 分 析 師 及 精 算 師 5. 因 應 未 來 少 子 化 之 現 實 問 題, 校 方 應 更 積 極 規 畫 之 1.1 計 畫 收 集 各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資 料, 就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架 構 師 資 結 構 及 學 生 素 質 ( 入 學 成 績 ) 做 比 較, 以 更 清 楚 掌 握 本 系 的 優 點 弱 點 機 會 及 潛 在 威 脅 2.1 將 保 險 與 精 算 定 義 為 主 要 應 用 之 產 業, 而 將 統 計 及 資 訊 等 相 關 課 程 定 義 為 主 要 的 分 析 工 具, 是 一 個 前 瞻 性 思 維, 其 兼 顧 職 場 需 求 與 學 生 潛 質 不 失 為 一 個 好 的 學 系 定 位 與 發 展 方 向 2.2 惟 在 名 為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之 科 系, 將 統 計 定 位 為 工 具 角 色, 對 部 分 學 生 或 有 質 疑 本 系 將 深 切 討 論 委 員 意 見, 在 初 期 進 行 大 學 部 課 程 局 部 調 整, 在 培 育 保 險 與 精 算 專 業 能 力 的 方 針 下, 更 強 化 學 生 統 計 實 務 分 析 能 力 與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以 使 學 生 之 保 險 與 精 算 的 應 用 能 力 加 值 惟 學 生 也 可 結 合 學 碩 士 課 程 使 統 計 專 業 能 力 更 為 突 出 8

2.3 本 系 碩 士 班 已 開 設 資 料 庫 管 理 與 資 料 探 勘, 是 否 移 至 大 學 部 是 值 得 考 量 的 調 整 方 向 3.1 計 畫 將 大 一 課 程 統 計 概 論 調 整 為 專 業 概 論, 內 容 涵 蓋 保 險 精 算 與 統 計 等 專 業 的 發 展 4.1 本 系 已 考 量 學 生 素 質, 而 調 整 本 系 教 育 宗 旨, 希 望 學 生 都 能 適 性 的 專 業 發 展 5.1 將 建 議 學 校 更 積 極 研 擬 對 策, 以 因 應 因 應 未 來 少 子 化 之 現 實 問 題 9

附 件 三 :( 修 訂 結 果 ) 102 年 系 所 評 鑑 自 我 評 鑑 訪 評 委 員 意 見 及 改 進 措 施 對 照 表 待 加 強 部 分 一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設 計 1. 圖 1.1 之 流 程 圖 中, 對 於 { a ij } C 1 及 C 2 如 何 決 定 未 詳 加 說 明 除 此 之 外, 當 課 程 實 施 後 未 能 達 成 核 心 能 力 的 目 標 值 時, 所 採 取 之 適 當 回 饋 修 正 措 施 亦 應 詳 加 說 明 之 2. 多 變 量 分 析 為 畢 業 生 從 事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之 必 備 知 識, 建 議 加 開 此 必 修 課 程 ( 表 2.10 中 是 否 為 選 修 課?) 或 將 圖 1.2 中 的 線 性 模 式 改 為 多 變 量 分 析 並 移 到 四 年 級 修 讀 之 3. 為 因 應 不 同 學 生 的 學 習 目 標 及 學 習 成 效, 可 考 慮 設 計 不 同 的 學 程 說 明 / 改 進 措 施 1.3 為 確 保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之 養 成, 本 系 已 建 構 課 程 審 查 機 制, 以 推 動 課 程 標 準 化 a ij 即 在 課 程 審 查 中 被 確 認 1.4 C 1 及 C 2 均 由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決 定, 其 在 確 認 是 要 調 整 科 目 欲 培 養 核 心 能 力 之 權 重, 抑 或 調 整 課 程 架 構, 還 是 修 訂 教 育 目 標 下 理 想 之 核 心 能 力 之 加 權 數 2.1 多 變 量 分 析 確 實 是 要 從 事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之 必 備 知 識, 故 要 求 以 統 計 與 精 算 為 專 業 發 展 的 學 生 必 修 是 合 理 的 ; 但 規 定 想 以 保 險 為 專 業 發 展 的 學 生 必 修, 則 要 求 過 高 2.2 圖 1.2 是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之 四 年 課 程 規 劃, 本 系 是 將 多 變 量 分 析 規 劃 在 研 究 所 開 設, 對 統 計 分 析 有 興 趣 的 大 學 部 學 生 亦 可 選 讀 3.1 本 系 擬 除 維 持 原 精 算 財 務 學 分 學 程 外, 計 畫 增 設 保 險 行 銷 與 管 理 學 分 學 程, 以 讓 更 多 學 生 能 適 性 專 業 成 長 二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習 評 量 1. 校 方 對 研 究 表 現 佳 之 教 師 已 有 訂 定 減 授 時 數 辦 法, 但 對 教 學 績 優 之 教 師, 並 無 適 當 之 激 勵 措 施 2. 程 式 設 計 課 程, 可 增 加 助 教 在 課 堂 上 協 助 學 生, 增 加 學 習 效 果 與 進 度 1.1 目 前 學 校 已 訂 有 真 理 大 學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獎 勵 辦 法, 獲 選 為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者, 每 名 頒 給 獎 狀 及 獎 金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但 未 若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除 獎 金 外, 尚 可 減 授 時 數 擬 建 議 學 校 至 少 應 等 量 衡 量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獎 勵 措 施 1.2 目 前 學 校 對 於 教 學 績 優 教 師 之 獎 勵 名 額 與 獎 金 額 度 不 是 很 高 為 表 示 本 學 系 極 為 重 視 教 師 教 學, 將 考 量 訂 定 真 理 大 學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教 10

師 教 學 績 優 獎 勵 辦 法, 以 激 勵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有 關 經 費, 則 由 本 系 系 務 基 金 支 出 ( 相 關 獎 勵 辦 法, 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 及 12 月 11 日 所 召 開 系 務 會 議 中, 已 初 步 交 換 意 見 ) 2.1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學 系 將 循 學 校 所 訂 之 真 理 大 學 教 學 助 理 設 置 及 考 核 辦 法, 積 極 申 請 爭 取 該 辦 法 之 一 般 性 教 學 助 理 名 額,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與 進 度 2.2 若 學 校 能 提 供 之 一 般 性 教 學 助 理 名 額 不 足, 本 學 系 則 將 自 行 委 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擔 綱 助 教 ( 津 貼 費 用 由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獎 補 助 款 支 付, 或 由 本 系 系 務 基 金 支 付 此 已 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 三 學 生 輔 導 與 學 習 資 源 1. 教 學 硬 體 如 電 腦 設 備 不 佳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較 弱 2. 可 增 加 系 友 座 談, 用 以 勉 勵 在 校 生, 強 化 其 學 習 意 願 3. 系 上 可 更 積 極 地 與 保 險 公 司 合 作 建 立 CO-OP 三 明 治 學 習 制 度, 並 鼓 勵 學 生 多 多 參 與 半 年 期 或 多 年 期 的 實 習 機 會, 將 更 能 提 高 學 生 之 學 習 意 願 1.1 教 學 設 備 汰 舊 換 新 之 問 題 將 提 請 學 校 綜 合 考 量 後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改 善 1.2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較 弱 之 問 題 一 直 存 在 在 本 系 學 生 上, 尤 其 這 幾 年 來 明 顯 落 差 較 大 除 了 整 體 環 境 與 社 會 氛 圍 外, 本 系 在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上, 除 了 導 師 積 極 輔 導 外, 教 師 也 針 對 教 學 方 法 教 材 每 年 逐 步 改 進, 如 教 師 成 長 社 群 讀 書 會 等 措 施, 在 教 學 評 量 上 也 普 遍 獲 得 學 生 肯 定 這 幾 年 年 來 積 極 透 過 課 程 方 向 修 訂 及 企 業 合 作 安 排 專 題 演 講 與 實 習 機 會 與 營 隊 參 與 方 式, 讓 學 生 體 認 企 業 需 求 能 力 培 養 的 重 要 性 2.1 本 系 這 幾 年 透 過 系 友 經 驗 分 享 活 動 的 舉 辦 如 全 系 系 友 座 談 會 及 系 友 經 驗 分 享 演 講 等 讓 學 生 可 以 體 認 就 業 與 學 習 之 連 結 關 係, 均 獲 得 學 生 支 持 本 系 將 更 積 極 安 排 在 統 計, 保 險 行 銷, 保 險 精 算 與 電 腦 等 領 域 等 系 友 回 校 分 享 3.1 本 系 與 多 家 保 險 公 司 均 有 建 立 合 作 11

關 係, 目 前 實 施 之 合 作 方 式 有 專 題 演 講, 實 務 課 程 安 排 等 然 而 目 前 社 會 經 濟 情 況 較 不 好, 企 業 無 法 提 供 較 長 期 性 之 合 作 培 訓 計 畫 3.2 本 系 將 根 據 評 審 意 見, 在 合 作 企 業 可 配 合 情 況 下 積 極 安 排 學 生 實 習 計 畫, 預 計 在 課 程 規 劃 上 結 合 實 習 計 畫 初 步 規 劃 如 下 : 3.2.1 基 於 精 算 等 內 勤 實 習 機 會 人 員 限 制 與 客 觀 環 境 無 法 配 合 之 下, 本 系 將 透 過 參 加 營 隊 活 動 及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訊 息 方 式 鼓 勵 具 有 資 格 的 同 學 積 極 參 與 企 業 寒 暑 假 實 習 活 動 另 外 在 保 險 行 銷 與 統 計 二 方 面 則 初 步 規 劃 如 下 : 3.2.2 保 險 行 銷 : 目 前 已 開 設 企 業 實 習 課 程, 為 正 常 學 期 內 之 實 習 課 程, 每 週 半 天 計 畫 推 廣 為 寒 暑 假 期 間 實 習, 將 採 先 實 習 後 認 證 學 生 得 至 與 本 系 有 簽 訂 合 作 契 約 ( 列 舉 學 生 實 習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規 範 並 取 得 家 長 同 意 ) 之 公 司, 參 與 暑 期 實 習, 並 取 得 相 關 證 照, 方 能 取 得 該 課 程 學 分 3.2.3 統 計 與 精 算 : 安 排 統 計 與 精 算 諮 詢 課 程, 學 生 修 習 該 課 程 須 參 加 本 院 成 立 之 保 險 精 算 與 統 計 研 究 諮 詢 中 心 實 習 一 學 期 四 學 術 與 專 業 表 現 1. 學 校 提 供 教 師 研 究 的 資 源 較 少, 如 參 加 國 際 研 討 會 的 補 助, 教 師 及 研 究 生 之 研 究 能 量 可 以 再 提 升 1.1 爾 來 學 校 財 務 較 不 寬 裕, 故 對 教 師 研 究 的 資 源 也 相 對 縮 減 本 系 除 擬 建 議 學 校 修 訂 相 關 獎 勵 辦 法 外, 也 將 利 用 系 務 金 ( 逾 180 萬 ) 規 劃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以 協 助 教 師 參 與 國 際 研 討 會 1.2 本 系 已 設 置 學 生 學 習 獎 勵 作 業 要 點, 鼓 勵 研 究 生 參 與 研 討 會, 每 次 補 助 2,000 元 1.3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除 了 學 校 設 置 之 研 究 12

獎 勵 辦 法 得 以 獎 助 外, 本 系 所 設 置 之 蘇 秉 銓 先 生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亦 有 獎 勵 教 師 學 術 創 作 五 畢 業 生 表 現 與 整 體 自 我 改 善 機 制 1. 歷 年 來 系 友 在 精 算 相 關 證 照 考 試 成 效 遞 減, 從 事 精 算 相 關 工 作 學 生 數 也 不 多, 學 生 在 精 算 發 展 的 成 效 並 不 好, 未 來 應 因 應 學 生 屬 性, 發 展 其 他 有 利 學 生 背 景 之 保 險 專 業 訓 練 1.1 近 年 來 入 學 生 的 語 文 與 數 理 分 析 能 力 有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同 時, 學 生 學 習 的 動 機 與 熱 誠 亦 有 所 不 足, 以 致 於 不 易 培 養 成 為 精 算 師 與 統 計 分 析 師 1.2 因 應 上 列 情 形, 學 系 教 育 目 標 已 由 培 養 統 計 與 精 算 人 才, 擴 展 為 統 計 ( 統 計 分 析 師 ) 精 算 ( 精 算 師 ) 與 保 險 ( 壽 險 管 理 師 內 部 控 管 與 行 銷 ) 人 才 並 對 課 程 架 構 做 了 相 當 幅 度 的 調 整, 以 提 昇 學 生 之 保 險 職 場 就 業 能 力 除 此 之 外, 本 系 更 著 力 於 : 1.2.1 開 設 實 習 課 程, 透 過 實 務 經 驗, 以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1.2.2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透 過 經 驗 分 享 與 典 範 學 習, 增 進 學 習 動 機 與 擬 定 專 業 成 長 的 方 向 1.2.3 鼓 勵 保 險 證 照 考 試, 除 建 立 信 心 外, 也 提 高 就 業 競 爭 力 六 綜 合 意 見 1. 在 表 1.1 中 僅 針 對 目 前 現 況 進 行 SWOT 分 析 略 嫌 不 足, 若 能 進 一 步 將 國 內 性 質 較 相 近 的 保 險 精 算 系 所 加 入 一 併 比 較, 將 更 能 了 解 該 系 的 優 點 弱 點 機 會 及 潛 在 威 脅 2. 該 系 可 以 將 保 險 與 精 算 定 義 為 主 要 應 用 之 產 業, 而 將 統 計 及 資 訊 等 相 關 課 程 定 義 為 主 要 的 分 析 工 具, 其 中 統 計 方 法 論 可 定 義 為 處 理 大 量 資 料 之 能 力, 而 資 訊 課 程 可 以 定 位 為 培 養 學 生 收 集 大 量 資 料 及 建 立 database 之 能 力 3. 可 對 大 一 新 生 開 授 保 險 與 精 算 導 論 之 課 程, 讓 學 生 儘 早 知 道 系 的 方 向, 將 更 有 助 於 提 升 學 生 之 學 習 意 願 1.1 計 畫 收 集 各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資 料, 就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架 構 師 資 結 構 及 學 生 素 質 ( 入 學 成 績 ) 做 比 較, 以 更 清 楚 掌 握 本 系 的 優 點 弱 點 機 會 及 潛 在 威 脅 2.1 將 保 險 與 精 算 定 義 為 主 要 應 用 之 產 業, 而 將 統 計 及 資 訊 等 相 關 課 程 定 義 為 主 要 的 分 析 工 具, 是 一 個 前 瞻 性 思 維, 其 兼 顧 職 場 需 求 與 學 生 潛 質 不 失 為 一 個 好 的 學 系 定 位 與 發 展 方 向 2.2 惟 在 名 為 統 計 與 精 算 學 系 之 科 系, 將 統 計 定 位 為 工 具 角 色, 對 部 分 學 生 或 有 質 疑 本 系 將 深 切 討 論 委 員 意 見, 在 初 期 進 行 大 學 部 課 程 13

4. 學 生 的 數 理 分 析 及 語 文 之 能 力 皆 有 待 進 一 步 提 升, 方 能 培 育 出 優 秀 的 統 計 分 析 師 及 精 算 師 5. 因 應 未 來 少 子 化 之 現 實 問 題, 校 方 應 更 積 極 規 畫 之 局 部 調 整, 在 培 育 保 險 與 精 算 專 業 能 力 的 方 針 下, 更 強 化 學 生 統 計 實 務 分 析 能 力 與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以 使 學 生 之 保 險 與 精 算 的 應 用 能 力 加 值 惟 學 生 也 可 結 合 學 碩 士 課 程 使 統 計 專 業 能 力 更 為 突 出 2.3 本 系 碩 士 班 已 開 設 資 料 庫 管 理 與 資 料 探 勘, 是 否 移 至 大 學 部 是 可 以 考 量 的 調 整 方 向 3.1 計 畫 將 大 一 課 程 統 計 概 論 調 整 為 專 業 概 論, 內 容 涵 蓋 保 險 精 算 與 統 計 等 專 業 的 發 展 及 其 間 的 關 係 4.1 本 系 已 考 量 學 生 素 質, 而 調 整 本 系 教 育 宗 旨, 希 望 學 生 都 能 適 性 的 專 業 發 展 5.1 將 建 議 學 校 更 積 極 研 擬 對 策, 以 因 應 未 來 少 子 化 之 現 實 問 題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