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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Ⅱ Ⅲ Ⅳ

一 前 言 :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醫 學 系 採 問 題 為 導 向 的 學 習 方 式 (Problem-Based Learning), 訓 練 醫 學 生 具 備 發 現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畢 竟 知 識 一 直 推 陳 出 新, 唯 有 自 己 深 入 過 的

Transcription:

光 愛 中 心 職 員 手 冊 本 手 冊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願 景 The Vision 使 命 我 們 相 信 神 就 是 光, 神 就 是 愛 我 們 竭 誠 服 務 社 群, 推 廣 福 音 宗 旨 Aims 跟 隨 基 督 腳 蹤, 去 到 有 需 要 的 人 那 裡, 服 務 社 群, 推 廣 福 音 目 標 Objectives 本 著 聖 經 教 訓, 重 視 每 個 人 的 需 要 和 價 值, 透 過 不 同 活 動 和 適 切 服 務, 接 觸 和 關 懷 社 會 上 有 需 要 的 人, 幫 助 他 們 培 養 正 確 價 值 觀, 活 出 豐 盛 的 生 命. 1

一 引 言 3 二 光 愛 中 心 服 務 宗 旨 及 簡 介 3 三 僱 傭 政 策 3 3.1 基 本 守 則 3 3.2 試 用 期 4 3.3 工 作 時 間 4 3.4 辭 職 及 解 僱 通 知 4 3.5 工 作 評 核 及 督 導 4 3.6 失 職 處 分 5 3.7 調 職 升 職 及 降 職 5 3.8 薪 金 發 放 及 薪 金 調 整 5 3.9 退 休 5 3.10 職 員 工 作 証 6 3.11 會 議 6 3.12 合 約 職 員 6 四 假 期 政 策 6 4.1 假 期 守 則 6 4.2 法 定 及 公 眾 假 期 6 4.3 年 假 7 4.4 超 時 及 補 假 8 4.5 病 假 8 4.6 分 娩 假 期 9 4.7 特 別 假 期 10 4.8 停 薪 假 期 10 4.9 颱 風 或 暴 雨 警 告 10 五 職 員 其 他 福 利 政 策 11 5.1 勞 工 保 險 11 5.2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11 5.3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2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2 職 員 手 冊 2009 修 訂 版

一 引 言 1.1 本 職 員 手 冊 乃 根 據 本 港 僱 傭 條 例 為 基 礎, 闡 述 光 愛 中 心 之 人 事 政 策 1.2 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聘 之 職 員, 均 須 遵 守 本 手 冊 內 的 所 有 條 款 至 於 非 連 續 性 合 約 之 職 員, 在 簽 訂 合 約 時, 如 訂 明 本 手 冊 全 部 或 部 份 條 文 不 適 用, 則 不 在 此 限 1.3 凡 職 員 在 本 機 構 連 續 工 作 4 星 期 或 以 上, 而 每 星 期 最 少 工 作 18 小 時, 其 僱 傭 合 約 便 屬 連 續 性 合 約 1.4 職 員 入 職 時, 應 細 閱 本 手 冊 全 部 內 容 1.5 本 職 員 手 冊 內 容 與 行 政 手 冊 內 容 同 具 效 力, 其 中 行 政 手 冊 除 會 定 期 作 出 修 訂, 亦 會 按 需 要 隨 時 修 改 各 項 修 訂 將 以 行 政 通 告 形 式 公 佈 1.6 光 愛 中 心 總 辦 事 處 (Head Office) 設 於 葵 芳 邨 葵 信 樓 地 下, 負 責 光 愛 中 心 協 調 各 服 務 單 位 之 行 政 及 人 力 資 源 事 宜 ; 而 總 部 (Broad Office) 則 設 於 葵 涌 荔 景 山 路 272 號 荔 灣 花 園 地 下 上 層 7 號 舖, 負 責 機 構 行 政 人 事 及 財 務 事 宜 1.7 本 手 冊 乃 屬 機 構 內 部 文 件, 職 員 須 妥 善 保 存 二 光 愛 中 心 服 務 宗 旨 及 簡 介 2.1 本 機 構 於 1983 年 成 立, 由 一 群 熱 心 公 益 的 基 督 徒 主 辦, 抱 著 服 務 社 群, 推 廣 福 音 的 宗 旨, 為 區 內 各 階 層 人 士 提 供 各 類 型 社 會 服 務, 使 服 務 對 象 身 心 受 益, 得 以 發 展 潛 能, 樂 意 投 身 社 區 服 務 2.2 本 機 構 現 時 提 供 的 社 會 服 務 包 括 社 區 服 務 教 育 服 務 康 樂 服 務 安 老 服 務, 而 安 老 服 務 又 分 為 院 舍 及 長 者 中 心 兩 項 服 務 2.3 本 機 構 設 有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所 有 人 事 財 政 及 服 務 發 展 的 最 高 決 策 和 監 督 三 僱 傭 政 策 3.1 基 本 守 則 3.1.1 光 愛 中 心 期 望 員 工 效 法 基 督 服 侍 眾 人 的 愛 心, 和 具 良 好 服 務 精 神, 盡 忠 職 守, 維 護 機 構 的 聲 譽, 榮 神 益 人 3.1.2 本 職 員 手 冊 及 聘 約 均 構 成 職 員 的 受 聘 條 件 ; 同 時, 職 員 應 切 實 履 行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各 項 行 政 指 引 及 通 告 3.1.3 所 有 職 員 必 須 服 從 上 司 的 指 示, 接 納 及 執 行 被 委 派 的 工 作 3.1.4 除 非 得 到 總 幹 事 事 前 書 面 批 准, 任 何 全 職 僱 員 均 不 得 接 受 其 他 受 薪 工 作 3.1.5 職 員 工 作 時 不 得 接 受 服 務 對 象 其 家 屬 供 應 商 或 任 何 人 的 饋 贈 或 金 錢 打 賞 3.1.6 職 員 不 得 擅 自 取 去 任 何 屬 於 本 機 構 的 物 資 作 私 人 用 途 3.1.7 職 員 必 須 準 時 上 班 及 下 班 ;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不 得 擅 離 工 作 崗 位 或 早 走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3 職 員 手 冊 2009 修 訂 版

3.2 試 用 期 3.2.1 各 級 職 員 之 試 用 期 為 6 個 月 3.2.2 試 用 期 滿 而 表 現 未 符 合 理 想 者, 本 機 構 會 延 長 試 用 期 3 個 月, 或 終 止 聘 用 合 約 3.3 工 作 時 間 3.3.1 各 單 位 職 員 之 工 作 時 間 須 按 照 各 單 位 工 作 指 引 制 定 3.3.2 除 特 別 安 排 外, 各 文 職 職 級 或 以 上 職 員 每 週 之 工 作 時 間 為 不 少 於 44 小 時, 職 工 為 不 少 於 51 小 時 3.3.3 所 有 職 員 在 上 班 中 途 外 出 及 下 班 時, 均 需 打 工 卡 或 填 寫 所 屬 單 位 的 Per010 職 員 簽 到 表 3.3.4 職 員 於 工 作 時 間 外 出 工 作, 須 先 得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並 須 作 記 錄 3.4 辭 職 及 解 僱 通 知 3.4.1 受 聘 日 期 內, 本 機 構 或 職 員 任 何 一 方 終 止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下 : 受 聘 日 期 通 知 期 代 通 知 金 首 月 的 試 用 期 內 無 需 通 知 期 無 需 代 通 知 金 第 二 及 第 三 個 月 的 試 用 期 內 7 天 通 知 7 天 薪 金 第 四 個 月 或 以 後 1 個 月 通 知 1 個 月 薪 金 3.4.2 辭 職 通 知 期 以 職 員 向 本 機 構 遞 交 辭 職 信 的 日 期 計 算 3.4.3 有 薪 年 假 可 按 情 況 作 為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通 知 期, 未 放 的 年 假, 將 以 薪 金 折 算 3.4.4 如 因 失 職 遭 受 撤 職 處 分, 機 構 可 立 即 終 止 其 僱 傭 合 約 而 無 須 預 先 通 知 或 給 予 代 通 知 金 3.4.5 職 員 離 職 前, 須 交 還 所 有 屬 於 本 機 構 之 物 品 ( 如 鎖 匙 職 員 証 文 件 資 料 ) 予 單 位 主 管 或 直 屬 督 導, 並 清 楚 交 代 其 工 作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4 職 員 手 冊 2009 修 訂 版

3.5 工 作 評 核 及 督 導 3.5.1 職 員 須 按 時 接 受 工 作 評 核 : a. 試 用 期 內 由 直 屬 上 司 評 核 1 次 ; b. 試 用 期 滿 後, 每 年 最 少 接 受 直 屬 上 司 評 核 1 次 3.5.2 Per009 職 員 工 作 年 度 評 核 報 告 由 單 位 主 管 填 寫 3.5.3 Per009 職 員 工 作 年 度 評 核 報 告 須 作 清 楚 記 錄, 存 入 職 員 個 人 檔 案 內 作 為 機 密 文 件, 並 須 將 正 本 交 給 總 部 存 檔 3.5.4 各 職 員 須 接 受 工 作 評 核, 作 為 升 職 調 職 撤 職 增 薪 凍 薪 或 減 薪 的 準 則 3.5.5 職 員 須 按 時 接 受 工 作 督 導 3.5.6 Adm005 員 工 督 導 記 錄 須 存 入 職 員 個 人 檔 案 內, 作 評 核 參 考 用 3.6 失 職 處 分 3.6.1 職 員 必 須 遵 守 本 機 構 各 項 守 則, 否 則 作 失 職 論 3.6.2 工 作 時 間 內, 若 處 理 與 工 作 或 職 務 無 關 的 事 務, 均 視 作 失 職 論 3.6.3 本 機 構 會 因 應 職 員 的 失 職 行 為 或 疏 忽 職 守, 作 出 不 同 程 度 處 分, 如 口 頭 警 告 書 面 警 告 或 終 止 僱 傭 關 係 3.6.4 任 何 職 員 犯 有 嚴 重 行 為 ( 參 行 政 手 冊 1.11 程 序 的 第 5 段 ) 時, 將 立 即 被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而 本 機 構 無 須 預 先 通 知 或 給 予 代 通 知 金 3.6.5 若 職 員 之 工 作 表 現 未 達 到 要 求, 機 構 有 權 延 長 試 用 期 凍 薪, 減 薪 或 予 以 降 職 3.6.6 關 於 光 愛 中 心 的 失 職 處 分, 詳 見 ( 行 政 手 冊 1.11) 紀 律 行 動 政 策 及 指 引 3.7 調 職 升 職 及 降 職 3.7.1 本 機 構 有 權 按 職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以 及 因 應 機 構 的 條 件, 予 以 升 職 或 降 職 3.7.2 本 機 構 有 權 調 動 各 職 員 往 不 同 的 單 位 工 作 3.7.3 凡 調 職 升 職 及 降 職, 本 機 構 最 少 有 1 個 月 通 知 3.8 薪 金 發 放 及 薪 金 調 整 3.8.1 發 薪 日 通 常 是 每 月 30 日 或 順 延 的 銀 行 工 作 天, 薪 金 以 直 接 轉 賬 方 式 存 入 職 員 之 銀 行 戶 口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5 職 員 手 冊 2009 修 訂 版

3.8.2 職 員 入 職 滿 60 日 即 自 動 加 入 強 積 金 計 劃, 並 於 每 月 發 放 的 薪 金 中, 扣 除 5% 作 為 職 員 供 款 3.8.3 本 機 構 會 按 職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於 每 年 調 整 薪 金 ( 增 薪 凍 薪 或 減 薪 ) 一 次 以 合 約 形 式 受 聘 之 職 員, 則 於 更 新 合 約 時 作 調 整 薪 金 3.9 退 休 3.9.1 本 機 構 以 60 歲 為 退 休 年 齡, 但 如 職 員 身 體 狀 況 良 好, 也 合 適 工 作, 可 逐 年 申 請 延 續 受 僱 至 65 歲 3.9.2 退 休 年 齡 後 續 聘 職 員 的 一 切 福 利 將 另 行 安 排 3.10 職 員 工 作 証 a. 職 員 入 職 後, 將 獲 發 職 員 証 b. 職 員 証 乃 本 機 構 的 物 資, 職 員 須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轉 讓 c. 如 遺 失 職 員 証, 職 員 須 盡 快 通 知 單 位 主 管 3.11 會 議 3.11.1 職 員 必 須 出 席 各 類 與 本 身 工 作 及 職 務 有 關 之 工 作 會 議 3.12 合 約 職 員 a. 光 愛 員 工 分 為 全 職 僱 員 與 合 約 職 員 兩 種, 除 特 別 聲 明 外, 兩 者 的 僱 傭 條 件 相 同 b. 合 約 職 員 分 為 全 職 合 約 與 部 份 時 間 合 約 兩 種, 員 工 需 定 期 簽 約 ( 通 常 為 一 年 ) c. 部 份 時 間 合 約 職 員 如 在 本 機 構 連 續 服 務 4 星 期 或 以 上, 而 每 週 工 作 不 少 於 18 小 時, 可 享 有 與 全 職 職 員 相 同 之 福 利 及 假 期 : d. 每 週 工 作 少 於 18 小 時 的 部 份 時 間 職 員, 按 勞 工 法 例 訂 明 僱 傭 條 件, 不 獲 任 何 福 利 及 有 薪 假 期 四 假 期 政 策 4.1 假 期 守 則 職 員 取 用 假 期, 須 填 妥 Adm012 年 假 申 請 表 並 交 單 位 主 管 批 淮, 再 轉 交 總 幹 事 批 核 凡 未 經 批 准 而 先 行 放 假 的 職 員, 一 律 作 擅 離 職 守 論, 予 以 失 職 處 分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6 職 員 手 冊 2009 修 訂 版

4.2 法 定 及 公 眾 假 期 光 愛 中 心 -- 職 員 手 冊 4.2.1 各 職 員 可 享 有 法 令 規 定 政 府 臨 時 指 定 或 本 機 構 規 定 之 休 假 日 4.2.2 入 職 工 作 滿 3 個 月 後, 職 員 才 享 有 有 薪 法 定 及 公 眾 假 期 職 員 可 補 回 首 三 個 月 內 之 有 薪 法 定 及 公 眾 假 期 4.3 年 假 4.3.1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12 個 月,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有 薪 年 假 日 數 乃 按 僱 員 受 僱 之 年 資 遞 增 :( 本 段 不 適 用 於 2009 年 1 月 1 日 前 入 職 的 員 工 ) 文 職 職 員 / 工 友 專 業 / 主 管 同 工 * 執 行 幹 事 或 以 上 職 級 服 務 年 期 可 享 有 的 有 薪 年 假 日 數 1 7 14 17 2 7 14 17 3 8 17 21 4 9 17 21 5 10 17 21 6 11 21 24 7 12 21 24 8 13 21 24 9 或 以 上 14 21 24 * 主 管 同 工 乃 指 服 務 單 位 的 主 管 及 副 主 管 4.3.2 如 職 員 在 指 定 的 假 期 年 內, 並 未 受 僱 滿 12 個 月, 或 中 途 離 職, 該 職 員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會 按 比 例 計 算 4.3.3 停 薪 留 職 期 間, 不 會 計 算 年 假 復 職 後, 才 按 比 例 及 年 資 繼 續 累 積 年 假 4.3.4 年 假 的 發 放 a. 職 員 入 職 滿 壹 年 後, 始 可 申 請 放 年 假 b. 年 假 必 須 於 第 二 個 工 作 年 享 用, 不 可 累 積 至 第 三 個 工 作 年, 剩 餘 年 假 將 自 動 作 廢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須 填 寫 Per019 保 留 年 假 申 請 表, 經 總 幹 事 批 准 才 可 保 留 c. 凡 入 職 未 滿 3 個 月 而 離 職 者, 不 得 享 有 任 何 年 假 d. 如 因 服 務 的 需 要, 本 機 構 可 指 定 職 員 取 用 年 假 的 日 期 4.3.5 申 請 年 假 的 辦 法 a. 職 員 於 申 請 年 假 前, 可 與 總 辦 事 處 確 定 可 申 請 的 年 假 日 數 b. 申 請 享 用 年 假 最 少 於 放 假 前 一 個 月 申 請 ( 特 別 情 況 除 外 )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7 職 員 手 冊 2009 修 訂 版

4.4 超 時 及 補 假 4.4.1 超 時 的 原 則 4.4.2 超 時 的 上 限 a. 所 有 超 時 工 作, 均 須 先 獲 得 單 位 主 管 知 悉 及 同 意 ; 如 當 時 未 能 聯 絡 單 位 主 管, 亦 須 在 事 後 盡 速 追 認 b. 超 時 工 作 以 小 時 為 單 位, 最 小 單 位 0.5 小 時, 首 半 小 時 的 超 時 工 作 不 獲 計 算 c. 可 獲 計 算 的 超 時 工 作 包 括 所 有 直 接 服 務 ( 如 推 行 活 動 和 照 顧 服 務 使 用 者 ) 工 作 會 議 及 外 勤 工 作 一 般 而 言, 文 件 工 作 不 能 視 為 超 時 工 作 超 時 工 作 不 得 累 積 超 過 20 小 時 如 因 特 殊 情 況, 需 要 超 過 此 限, 須 透 過 單 位 主 管 向 總 幹 事 申 請 4.4.3 申 請 補 假 的 辦 法 及 原 則 a. 日 班 工 作 的 職 員 : 須 於 補 假 日 前 2 天 向 單 位 主 管 申 請 b. 輪 班 工 作 的 職 員 : 須 於 每 月 編 更 前 向 單 位 主 管 申 請 c. 補 假 以 不 影 響 單 位 服 務 正 常 運 作 為 原 則, 每 次 最 少 為 0.5 小 時 d. 每 次 年 假 申 請 只 能 接 駁 最 多 2 天 補 假 e. 每 次 補 假 須 填 寫 Per014 超 時 工 作 及 補 假 紀 錄 表, 交 單 位 主 管 簽 署 4.5 病 假 4.5.1 享 有 病 假 的 資 格 職 員 在 入 職 第 1 年 內, 每 服 務 滿 1 個 月, 便 可 累 積 2 天 有 薪 病 假 ; 由 第 2 年 起, 每 月 可 累 積 4 天 4.5.2 病 假 的 日 數 a. 有 薪 病 假 分 第 1 及 第 2 類 第 1 類 病 假 最 多 可 累 積 36 天,36 天 以 外 的 病 假 則 撥 歸 第 2 類, 第 2 類 病 假 最 多 可 累 積 84 天 有 薪 病 假 共 可 累 積 120 天 第 1 類 病 假 可 獲 全 薪, 第 2 類 病 假 則 獲 五 分 之 四 的 薪 金 若 所 取 病 假 超 過 累 積 病 假 總 數, 則 為 無 薪 假 期 b. 試 用 期 內, 職 員 的 病 假 須 不 少 於 連 續 4 天, 能 出 示 醫 生 証 明 書, 並 累 積 足 夠 的 有 薪 病 假, 就 能 獲 五 分 之 四 的 薪 金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8 職 員 手 冊 2009 修 訂 版

4.5.3 申 請 病 假 的 方 法 a. 職 員 應 於 患 病 當 天 上 班 時 間 後 30 分 鐘 內, 以 電 話 向 單 位 主 管 申 請 病 假 b. 職 員 申 請 病 假, 需 有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註 冊 西 醫 或 註 冊 中 醫 師 簽 發 之 病 假 証 明 書 c. 如 職 員 申 請 病 假 超 過 36 天, 需 呈 交 一 份 由 註 院 醫 生 簽 發 之 病 假 証 明 書 d. 申 請 病 假 的 職 員 須 於 上 班 日, 遞 交 醫 生 証 明 書, 補 辦 申 請 病 假 手 續 e. 若 職 員 被 發 現 呈 報 虛 假 的 病 假 證 明 書, 除 批 出 之 病 假 將 被 撤 回, 有 關 之 職 員 亦 會 按 紀 律 行 動 的 政 策 及 指 引 ( 行 政 手 冊 1.11) 處 理 4.5.4 病 假 計 算 的 準 則 a. 申 請 病 假 超 過 3 小 時 作 半 日 計, 超 過 6 小 時 作 1 日 計 b. 有 關 病 假 計 算 的 原 則 詳 見 行 政 手 冊 2.18 有 關 申 請 病 假 的 補 充 說 明 4.6 分 娩 假 期 4.6.1 女 職 員 如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規 定, 便 可 享 有 分 娩 假 期 分 娩 假 期 分 無 薪 和 有 薪 兩 類 a. 無 薪 分 娩 假 期 : 在 分 娩 假 期 開 始 前, 尚 未 在 本 機 構 服 務 滿 40 個 星 期 者, 只 可 享 有 無 薪 分 娩 假 期 b. 有 薪 分 娩 假 期 : 在 分 娩 假 期 開 始 前, 已 在 本 機 構 服 務 滿 40 個 星 期 者, 便 可 享 有 正 常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的 有 薪 分 娩 假 期 4.6.2 分 娩 假 期 長 度 及 產 前 檢 查 安 排 事 宜 a. 分 娩 假 期 共 有 10 星 期 b. 若 分 娩 日 期 較 預 產 期 遲, 職 員 可 享 有 一 段 相 等 於 預 產 期 翌 日 起 至 實 際 分 娩 日 止 的 假 期, 惟 此 額 外 日 數 將 作 無 薪 分 娩 假 處 理 c. 凡 因 懷 孕 或 分 娩 而 引 致 疾 病 的 額 外 休 假 以 及 產 後 治 療 休 假, 均 視 作 病 假 處 理 d. 如 職 員 在 未 開 始 放 產 假 前 已 分 娩, 則 以 分 娩 日 為 分 娩 假 期 開 始 的 日 期 e. 分 娩 假 期 內 的 法 定 或 公 眾 假 期, 會 計 算 在 分 娩 假 期 內, 不 會 另 行 補 假 f. 每 次 產 前 檢 查, 職 員 均 須 提 供 註 冊 西 醫 之 病 假 証 明 書, 以 作 病 假 處 理 4.6.3 申 請 分 娩 假 期 的 手 續 a. 職 員 一 旦 確 定 懷 孕, 必 須 盡 快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總 辦 事 處 通 知 書 內 應 說 明 預 產 日 期, 並 須 附 上 註 冊 西 醫 証 明 書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9 職 員 手 冊 2009 修 訂 版

b. 職 員 可 選 擇 在 預 產 期 2 至 4 星 期 前, 開 始 放 分 娩 假 期 分 娩 假 期 必 須 於 預 產 期 3 個 月 前 向 總 辦 事 處 提 出 申 請 c. 分 娩 後 7 日 內, 職 員 必 須 將 分 娩 日 期 通 知 總 辦 事 處, 並 清 楚 說 明 復 職 日 期 d. 職 員 於 開 始 放 分 娩 假 期 前, 須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形 式, 向 直 屬 上 司 或 接 替 同 工 交 待 其 工 作 4.7 特 別 假 期 工 作 滿 1 年 的 職 員 可 享 有 下 列 特 別 假 期 : 4.7.1 結 婚 假 期 2 天, 須 於 結 婚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放 凡 放 婚 假 者, 須 於 1 個 月 前 向 單 位 主 管 申 請 每 位 同 工 只 可 申 請 一 次 結 婚 假 期 4.7.2 凡 以 下 親 屬 ( 父 母 配 偶 配 偶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子 女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 殯 喪, 可 獲 假 期 2 天, 但 職 員 須 盡 早 向 單 位 主 管 申 請 4.8 停 薪 假 期 只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職 員 才 可 享 有 停 薪 假 期, 須 經 總 幹 事 批 准 而 發 放 停 薪 假 期 期 間, 不 會 計 算 年 假 4.9 颱 風 或 暴 雨 警 告 關 於 在 颱 風 訊 號 或 暴 雨 警 告 下, 職 員 的 工 作 安 排 如 下 : A. 非 輪 班 工 作 員 工 : 4.9.1 1 號 或 3 號 颱 風 訊 號, 黃 色 或 紅 色 暴 雨 警 告 懸 掛 時 : 本 機 構 服 務 如 常 運 作, 各 職 員 依 照 原 定 時 間 上 班 4.9.2 8 號 或 更 高 颱 風 訊 號,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懸 掛 時 : 時 間 8 號 或 更 高 颱 風 訊 號 黑 色 暴 兩 警 告 早 上 7 時 後 仍 然 懸 掛 上 午 無 須 上 班 * 上 午 無 須 上 班 * 下 班 前 2 時 30 分 仍 然 懸 掛 無 須 上 班 * 無 須 上 班 *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懸 掛 可 獲 准 離 去 留 在 服 務 單 位 * 當 改 掛 3 號 或 以 下 颱 風 訊 號, 或 除 下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後, 職 員 須 在 2 小 時 內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如 職 員 未 能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須 作 請 假 論 ( 補 假 或 半 日 年 假 ), 且 必 須 先 獲 單 位 主 管 批 准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10 職 員 手 冊 2009 修 訂 版

B. 輪 班 工 作 員 工 : 4.9.3 所 有 當 值 的 輪 班 同 事 須 繼 續 工 作 至 下 更 同 事 接 更 為 止 4.9.4 非 當 值 的 輪 班 同 事 須 按 原 來 更 期 盡 快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接 更 如 因 安 全 理 由 或 沒 有 交 通 工 具 而 未 能 接 更 者, 須 即 致 電 所 屬 服 務 單 位 與 當 值 最 高 級 同 事 報 告 4.9.5 颱 風 期 間, 服 務 單 位 的 最 高 級 當 值 同 事 須 確 保 單 位 有 足 夠 人 手 照 顧 留 宿 的 院 友, 並 保 持 與 單 位 主 管 聯 絡 4.9.6 由 天 文 台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訊 號 開 始, 所 有 當 值 同 事, 不 論 原 來 更 期 是 否 當 值, 一 律 視 為 超 時 工 作 計 算 原 則 與 4.4.1 段 的 超 時 工 作 原 則 相 同 五 職 員 其 他 福 利 政 策 5.1 勞 工 保 險 5.1.1 本 機 構 按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為 各 職 員 購 買 勞 工 保 險 5.1.2 凡 職 員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受 傷, 須 即 時 通 知 單 位 主 管, 並 填 寫 Adm006 工 傷 意 外 報 告 及 盡 快 到 政 府 認 可 之 醫 院 診 治 職 員 須 保 留 醫 院 發 出 的 診 金 收 據, 以 便 本 機 構 向 勞 工 處 或 保 險 公 司 申 請 工 傷 賠 償 5.1.3 單 位 主 管 須 於 工 傷 意 外 發 生 後, 盡 速 通 知 總 辦 事 處 並 連 同 員 工 的 病 假 証 明 書 呈 交 Adm006 工 傷 意 外 報 告 5.2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職 員 可 根 據 以 下 情 況, 享 有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補 償 項 目 遣 散 費 長 期 服 務 金 受 僱 期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少 於 5 年 少 於 24 個 月 須 符 合 的 條 件 職 員 因 裁 員 而 遭 解 僱 * 職 員 遭 解 僱, 但 並 非 基 於 以 下 原 因 : 因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或 因 裁 員 而 遭 解 僱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僱 傭 合 約 在 期 限 屆 滿 後, 因 裁 員 的 理 由 沒 有 續 訂 合 約 * 職 員 遭 停 工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僱 傭 合 約, 在 合 約 期 滿 後 不 獲 續 約 ** 職 員 在 職 期 間 死 亡 職 員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辭 職 65 歲 或 以 上 的 職 員 因 年 老 而 辭 職 * 若 本 機 構 在 合 約 終 止 日 或 合 約 期 限 屆 滿 日 之 前 7 天 內, 以 書 面 要 求 職 員 續 訂 合 約 或 以 新 合 約 重 新 聘 用, 而 職 員 不 合 理 地 拒 絕 該 項 要 求, 則 無 權 獲 得 遣 散 費 ** 若 本 機 構 在 合 約 期 滿 之 前 7 天 內, 以 書 面 要 求 職 員 續 約 或 以 新 合 約 重 新 聘 用, 而 職 員 不 合 理 地 拒 絕 該 項 要 求, 則 職 員 無 權 獲 得 長 期 服 務 金 ( 注 意 : 職 員 在 同 一 時 間, 只 可 享 有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補 償 )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11 職 員 手 冊 2009 修 訂 版

5.3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5.3.1 職 員 在 職 期 間, 必 須 參 與 本 機 構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5.3.2 職 員 供 款 : 職 員 應 繳 的 供 款 為 薪 金 的 5%, 由 本 機 構 在 職 員 的 薪 金 內 扣 除 5.3.3 機 構 供 款 : 本 機 構 應 繳 的 供 款 為 職 員 薪 金 的 5% 而 在 31/12/1990 或 以 前 入 職 的 職 員, 本 機 構 應 繳 的 供 款 為 職 員 薪 金 的 10% 而 在 31/12/1995 或 以 前 入 職 的 職 員, 本 機 構 應 繳 的 供 款 為 職 員 薪 金 的 7% 5.3.4 停 止 或 暫 停 供 款 5.3.5 職 員 福 利 a. 職 員 暫 時 性 停 薪 留 職 超 過 1 個 月 時, 本 機 構 會 暫 停 職 員 及 機 構 之 供 款 ; b. 職 員 離 職 時, 一 切 供 款 就 會 停 止 由 於 供 款 乃 以 月 薪 計 算, 如 職 員 離 職 當 日 並 不 是 該 月 最 後 一 個 工 作 天, 本 機 構 及 職 員 均 不 須 在 該 月 供 款 a. 正 常 退 休 : 職 員 年 屆 60 歲 而 退 休, 可 獲 取 的 福 利 相 等 於 名 下 的 職 員 賬 戶 和 機 構 賬 戶 的 總 結 存 b. 健 康 衰 退 : 當 職 員 不 幸 因 健 康 衰 退 理 由 而 離 職, 可 獲 取 的 福 利 相 等 於 名 下 的 職 員 賬 戶 和 機 構 賬 戶 的 總 結 存 ; 所 謂 健 康 衰 退, 必 須 經 本 機 構 指 定 的 註 冊 西 醫 証 明 職 員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或 如 果 繼 續 工 作 會 損 害 其 健 康 c. 死 亡 : 當 職 員 不 幸 身 故, 可 獲 取 的 福 利 相 等 於 名 下 的 職 員 賬 戶 和 機 構 賬 戶 的 總 結 存 金 額 將 由 信 託 公 司 給 予 職 員 囑 咐 的 受 益 人 d. 離 職 : 當 職 員 離 職 時, 可 將 其 職 員 賬 戶 和 機 構 賬 戶 的 總 結 存 轉 往 其 在 新 公 司 的 職 員 賬 戶 *** 完 *** 生 效 日 期 二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12 職 員 手 冊 2009 修 訂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