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师 发 2010 2 号 关 于 印 发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及 有 关 单 位 :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已 经 学 校 研 究 通 过,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年 一 月 八 日 主 题 词 :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通 知 印 发 : 学 校 办 公 室 存 档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办 公 室 2010 年 1 月 12 日 印 发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7 号 ), 保 证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85 年 5 月 20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 及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章 程 ( 西 师 发 [2009]220 号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我 校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按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学 科 专 业 授 予 第 三 条 凡 具 有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正 式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认 真 学 习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愿 意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服 务, 自 觉 遵 守 纪 律 和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品 德 良 好, 并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者, 均 可 按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但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第 二 章 基 本 要 求 第 四 条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基 本 要 求 : ( 一 )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 ( 二 )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 三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和 教 学 工 作 的 能 力 ; ( 四 ) 一 门 外 国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能 撰 写 论 文 的 外 文 摘 要 - 1 -
第 五 条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基 本 要 求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 ( 二 )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三 ) 两 门 外 国 语 第 一 外 国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具 有 一 定 的 听 说 和 写 作 能 力 ;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个 别 学 科 专 业,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只 考 第 一 外 国 语 ; ( 四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或 教 学 工 作 的 能 力 ; ( 五 ) 在 科 学 研 究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三 章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第 六 条 硕 士 研 究 生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 一 )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 ( 二 ) 一 门 外 国 语 ; ( 三 )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一 般 为 三 至 四 门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规 定 考 试 的 课 程 中, 如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可 在 半 年 内 申 请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不 能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第 七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 一 )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 ( 二 ) 两 门 外 国 语 ; ( 三 )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考 试 的 科 目 范 围 和 考 试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 由 三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含 导 师 ) 由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定 - 2 -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在 科 学 研 究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著 作 发 明 或 发 现 的, 应 当 提 交 有 关 的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的 鉴 定 或 证 明 书 等 材 料, 经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推 荐,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按 课 程 考 试 要 求 审 核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第 四 章 学 位 外 国 语 考 试 及 要 求 第 八 条 硕 士 研 究 生 ( 不 含 专 业 学 位, 下 同 ) 入 学 后 可 参 加 我 校 组 织 的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小 语 种 四 级 考 试 (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在 外 校 参 加 的 考 试 无 效 ), 并 达 到 相 应 的 成 绩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 不 含 专 业 学 位, 下 同 ) 入 学 后 可 参 加 我 校 组 织 的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小 语 种 四 级 考 试 (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在 外 校 参 加 的 考 试 无 效 ), 成 绩 要 求 达 到 国 家 合 格 线 ; 或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位 外 国 语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凡 选 修 第 二 外 国 语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通 过 该 课 程 的 校 内 考 试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入 学 前 三 年 获 得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小 语 种 四 级 或 英 语 专 业 八 级 小 语 种 其 他 级 别 ( 日 语 国 际 一 级 国 际 二 级 专 业 八 级 等 ) 合 格 证 的, 可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统 一 认 定 为 已 通 过 相 应 学 位 外 国 语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 但 学 生 必 须 提 供 考 试 学 校 成 绩 主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一 律 不 予 认 可 第 十 条 体 育 学 艺 术 学 和 来 自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地 区 的 研 究 生, 以 及 按 少 数 民 族 骨 干 计 划 招 收 的 研 究 生, 其 学 位 外 国 语 考 试 标 准 可 适 当 放 宽 要 求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因 学 位 外 国 语 考 试 成 绩 不 合 格 而 未 获 学 位 者, 可 自 毕 业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小 语 种 四 级 或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位 外 国 语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可 申 请 相 应 学 位 - 3 -
第 十 二 条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及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外 国 语 考 试 按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实 行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学 位 外 国 语 考 试 按 照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 学 位 [1998]54 号 ) 和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 西 师 发 [1999]8 号 ) 执 行 第 五 章 科 研 成 果 及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科 研 成 果 是 指 以 我 校 研 究 生 为 主 且 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发 表 的 科 研 论 文 出 版 的 学 术 著 作 ( 专 著 编 著 译 著 教 材 工 具 书 等 ) 申 请 的 发 明 专 利 ( 必 须 取 得 专 利 号 ) 参 与 的 科 研 项 目 及 成 果 鉴 定 各 种 理 论 和 实 践 性 的 竞 赛 奖 励 等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提 供 的 各 类 科 研 成 果 均 应 遵 守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学 术 道 德 与 学 术 行 为 规 范 ( 试 行 ) ( 西 师 发 [2006]109 号 ), 各 类 成 果 的 认 定 均 以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制 定 的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成 果 分 类 办 法 ( 试 行 ) ( 西 师 发 [2005]169 号 ) 为 准 第 十 五 条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 不 含 专 业 学 位, 下 同 ) 就 学 期 间 须 完 成 一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达 到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和 申 请 学 位 基 本 科 研 条 件 : ( 一 ) 基 本 要 求 1 科 研 成 果 内 容 必 须 与 研 究 生 所 学 专 业 相 一 致 ; 2 科 研 论 文 署 名 次 序 必 须 为 本 人 第 一 或 本 人 导 师 第 一 研 究 生 第 二 ; 学 术 著 作 署 名 次 序 必 须 为 本 人 第 一 或 本 人 导 师 第 一 研 究 生 前 三 ( 或 为 主 编 副 主 编 ); 发 明 专 利 科 研 项 目 及 成 果 鉴 定 各 种 理 论 实 践 性 的 竞 赛 奖 励 署 名 次 序 必 须 为 本 人 第 一 或 本 人 导 师 第 一 研 究 生 前 三 - 4 -
( 二 ) 具 体 条 件 1 攻 读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博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视 为 达 到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基 本 科 研 条 件 : (1) 提 交 1 篇 A 类 科 研 论 文 ; (2) 提 交 3 篇 CSSCI 收 录 期 刊 上 公 开 发 表 的 科 研 论 文 2 攻 读 理 工 科 博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视 为 达 到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基 本 科 研 条 件 : (1) 提 交 1 篇 二 区 或 二 区 以 上 SCIE 科 研 论 文 ; (2) 提 交 2 篇 SCIE 或 EI 科 研 论 文 3 交 叉 学 科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可 根 据 研 究 领 域 和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内 容, 选 择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或 理 工 科 标 准 4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视 为 达 到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基 本 科 研 条 件 : (1) 提 交 1 项 C 类 或 C 类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 载 体 为 增 刊 专 辑 论 文 集 的 除 外 ); (2) 提 交 1 项 D 类 科 研 成 果 ( 载 体 为 增 刊 专 辑 论 文 集 的 除 外 ) 者, 须 同 时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匿 名 评 审 通 过 匿 名 评 审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者, 方 可 提 交 各 级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其 学 位 授 予 问 题 5 提 前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完 成 科 研 成 果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应 从 严 要 求, 其 完 成 成 果 数 量 至 少 是 正 常 毕 业 生 基 本 要 求 的 2 倍 ( 三 ) 以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科 研 成 果 要 求 参 照 以 上 条 款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承 担 涉 密 项 目 研 究, 其 成 果 按 规 定 不 宜 公 开 发 表 者, 若 导 师 认 为 其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已 达 到 硕 士 或 博 士 标 准, 经 研 究 生 本 人 申 请, 导 师 及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根 据 有 关 程 序 进 行 匿 名 评 - 5 -
审 ( 一 式 三 份 ) 通 过 匿 名 评 审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者, 方 可 提 交 各 级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学 位 授 予 问 题 第 十 七 条 硕 士 研 究 生 因 提 交 的 科 研 成 果 未 达 到 要 求 而 未 获 学 位 者, 可 自 毕 业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条 件 达 到 相 应 要 求 后 可 补 行 申 请 相 应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因 提 交 的 科 研 成 果 未 达 到 要 求 而 未 获 学 位 者, 可 自 毕 业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条 件 达 到 相 应 要 求 后 可 补 行 申 请 相 应 学 位 第 十 八 条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要 达 到 由 各 专 业 制 定, 并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批 通 过 的 相 应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第 六 章 学 位 申 请 程 序 和 资 格 审 查 第 十 九 条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由 导 师 推 荐, 学 院 负 责 人 对 申 请 者 的 政 治 表 现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论 文 工 作 情 况 等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签 署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和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意 见, 初 审 通 过 后 提 出 论 文 评 阅 人 和 答 辩 委 员 会 名 单,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查,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批 以 上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要 求 在 接 受 申 请 书 后 一 个 月 之 内 完 成 第 二 十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由 学 院 组 织 本 学 科 专 业 二 至 三 名 专 家 ( 包 括 导 师, 也 可 邀 请 校 外 专 家 ) 组 成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对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学 术 水 平 进 行 初 审, 学 院 负 责 人 对 申 请 者 的 政 治 表 现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论 文 初 审, 通 过 后 提 出 论 文 评 阅 人 和 答 辩 委 员 会 名 单,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查,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批 以 上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要 求 在 接 受 申 请 书 后 一 个 月 之 内 完 成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能 申 请 学 位 : ( 一 ) 有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经 说 服 教 育 仍 坚 持 不 改 者 ; ( 二 ) 在 校 期 间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过 留 校 察 看 及 其 以 上 处 分 者 ; ( 三 ) 严 重 违 背 学 术 道 德, 有 抄 袭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等 行 为 者 - 6 -
第 七 章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答 辩 第 二 十 二 条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答 辩 前 须 由 学 院 聘 请 二 至 三 名 与 专 业 相 关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 参 加 双 盲 评 审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由 学 院 聘 请 两 名 与 论 文 有 关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 其 中 至 少 一 位 是 校 外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答 辩 前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聘 请 一 名 与 专 业 相 关 的 省 外 专 家 进 行 双 盲 评 审 ; 学 院 须 同 时 聘 请 三 至 四 名 与 论 文 有 关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 至 少 有 一 名 是 校 外 专 家 )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争 取 在 高 级 别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校 鼓 励 和 提 倡 学 院 对 申 请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全 部 实 行 学 位 论 文 双 盲 评 审 第 二 十 三 条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做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导 师 论 文 评 阅 人 对 论 文 的 评 语 应 密 封 传 递, 注 意 保 密 在 正 式 答 辩 之 前, 评 阅 人 的 姓 名 和 评 阅 意 见 应 对 学 位 申 请 人 保 密 论 文 评 阅 人 不 得 聘 请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亲 属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未 征 求 同 行 评 议 或 同 行 评 阅 意 见 中 有 一 名 评 阅 人 认 为 论 文 未 达 到 学 位 要 求 水 平 的, 则 不 能 组 织 答 辩 第 二 十 四 条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与 本 学 科 专 业 相 关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 指 导 教 师 可 列 席 答 辩, 但 不 能 为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 其 中 至 少 应 有 一 名 校 外 的 专 家 参 加, 答 辩 委 员 会 设 兼 职 秘 书 一 名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与 本 学 科 专 业 相 关 的 教 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 指 导 教 师 可 列 席 答 辩, 但 不 能 为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 委 员 中 至 少 应 有 两 名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应 由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担 任 答 辩 委 员 会 设 秘 书 一 人 ( 应 具 有 讲 师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 7 -
第 二 十 五 条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事 宜, 包 括 审 阅 论 文, 商 定 评 价 论 文 标 准, 评 定 论 文, 提 出 学 术 评 语, 对 论 文 是 否 通 过 答 辩 和 是 否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投 票 表 决 答 辩 委 员 会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批 备 案, 并 办 理 答 辩 相 关 事 宜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聘 请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亲 属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坚 持 学 术 标 准,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在 审 阅 论 文 组 织 论 文 答 辩 审 议 授 予 学 位 等 工 作 中, 力 求 做 到 严 格 要 求 严 肃 认 真 坚 持 原 则 公 正 评 价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由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论 文 答 辩 的 组 织 接 待 工 作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秘 书 负 责, 学 位 申 请 者 不 得 参 与 组 织 接 待 工 作, 更 不 得 探 询 与 答 辩 有 关 的 问 题 答 辩 委 员 在 答 辩 会 上 提 出 的 问 题, 答 辩 之 前 应 严 格 保 密, 不 得 泄 漏 论 文 答 辩 应 发 扬 学 术 民 主, 一 般 应 以 公 开 的 方 式 举 行 ( 涉 密 论 文 除 外 ) 答 辩 时 若 有 1 名 答 辩 委 员 因 故 缺 席 时, 则 不 能 组 织 答 辩 答 辩 时 应 使 用 视 频 或 音 频 录 像 录 音, 答 辩 会 议 内 容 要 详 细 填 写 在 相 关 材 料 上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 不 含 专 业 学 位 )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定 于 每 年 5 月 份 进 行,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及 以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定 于 每 年 11 月 份 进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论 文 答 辩 程 序 及 规 则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宣 布 开 会 并 介 绍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学 位 申 请 人 姓 名 及 专 业 名 称 学 位 申 请 人 报 告 论 文 的 主 要 内 容 答 辩 委 员 提 问, 学 位 申 请 人 可 稍 做 准 备 进 行 答 辩, 也 可 即 席 答 辩 提 问 与 答 辩 结 束 后 即 行 休 会,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议 和 表 决 答 辩 委 员 会 对 论 文 是 否 达 到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水 平 所 作 的 决 议 一 般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对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综 合 叙 述 ;(2) 对 申 请 人 答 辩 的 评 价 ; (3) 论 文 是 否 通 过 答 辩 ;(4) 授 予 何 种 学 位 的 建 议 ;(5) 其 他 意 见 评 议 结 束 后 对 是 否 同 意 毕 业 和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表 决 结 - 8 -
果 应 明 确 填 写 在 答 辩 委 员 会 表 决 票 上 (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盖 章 有 效 ) 表 决 票 不 能 涂 抹 修 改, 否 则 一 律 视 为 无 效 休 会 表 决 结 束 后,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宣 布 复 会 并 当 众 宣 布 答 辩 委 员 会 对 论 文 的 评 语 和 表 决 结 果 答 辩 结 束 后, 答 辩 委 员 会 秘 书 应 将 答 辩 进 行 中 提 出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回 答 的 简 要 情 况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填 入 申 请 人 的 相 关 材 料,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连 同 申 请 人 的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送 交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批 第 二 十 九 条 表 决 结 果 需 经 全 体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答 辩 委 员 会 经 无 记 名 投 票, 可 做 出 该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在 一 年 内 或 二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申 请 答 辩 一 次 的 决 议 如 果 答 辩 委 员 会 未 做 出 修 改 论 文 后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的 决 议, 将 不 再 重 新 组 织 答 辩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如 已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答 辩 委 员 会 除 做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外, 还 可 向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建 议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若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且 申 请 人 尚 未 获 得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答 辩 委 员 会 可 做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但 不 能 同 时 做 出 修 改 论 文 后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的 决 议, 并 上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第 八 章 学 位 的 审 定 和 授 予 第 三 十 条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对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通 过 并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在 思 想 品 德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核, 做 出 是 否 同 意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并 上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召 开 学 科 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提 请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批 做 出 最 终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凡 答 辩 委 员 会 未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的, 各 级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 9 -
会 和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一 般 不 进 行 审 核 ; 但 对 个 别 有 争 议 的,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重 新 审 核, 认 为 确 实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的,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做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对 某 些 经 答 辩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论 文, 但 各 级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认 为 不 合 格 的, 可 对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分 别 做 出 在 一 年 内 或 二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的 决 议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在 审 批 学 位 过 程 中, 应 由 申 请 者 所 在 学 院 学 位 分 委 员 会 主 任 ( 或 导 师 ) 介 绍 申 请 人 在 学 期 间 的 科 研 及 论 文 答 辩 情 况 ; 若 无 人 介 绍 申 请 者 情 况, 则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不 予 审 核 ; 凡 委 员 对 某 一 学 位 申 请 人 异 议 较 大 时, 则 有 权 做 出 停 止 对 该 申 请 人 讨 论 并 退 回 相 关 学 院 重 新 审 核,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重 新 申 请 学 位 的 决 定 各 级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做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或 做 出 修 改 论 文 后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的 决 定 时, 不 能 采 取 通 讯 投 票 方 式, 必 须 召 开 会 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 含 三 分 之 二 ) 以 上 且 全 体 成 员 的 半 数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第 三 十 二 条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通 知 各 学 院 公 布 后, 即 可 颁 发 硕 士 学 位 证 书 ;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三 个 月 无 异 议 者, 方 可 颁 发 博 士 学 位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生 效 日 期 为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做 出 决 定 之 日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予 以 撤 销 第 九 章 论 文 要 求 产 权 归 属 第 三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的 基 本 要 求 按 照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执 行 - 10 -
第 三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知 识 产 权 属 我 校 所 有, 以 任 何 形 式 发 表 均 须 署 名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作 者 顺 序 由 导 师 和 学 生 本 人 商 议 确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经 导 师 和 研 究 生 同 意 后 须 全 部 上 网 公 开, 其 中 涉 密 的 学 位 论 文 须 由 学 位 申 请 人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经 由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和 保 密 委 员 会 联 合 审 核 认 定, 确 定 延 迟 上 网 时 间 ; 但 保 密 期 限 一 旦 到 期, 则 该 论 文 须 上 网 公 开 第 十 章 学 位 档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学 位 申 请 人 建 立 学 位 档 案, 档 案 材 料 应 包 括 : ( 一 ) 完 整 的 学 位 论 文 三 份 ( 档 案 馆 图 书 馆 相 关 学 院 各 留 存 一 份 ); ( 二 ) 学 位 申 请 书 和 答 辩 材 料 ; ( 三 ) 授 予 学 位 人 员 登 记 表 ; ( 四 ) 论 文 答 辩 录 像 录 音 第 三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申 请 书 和 答 辩 材 料 由 各 学 院 送 校 档 案 馆 存 档 ;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将 有 关 材 料 送 国 家 图 书 馆 ( 博 士 论 文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情 报 研 究 所 图 书 资 料 室 ( 文 科 博 士 论 文 )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图 书 馆 各 一 份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我 校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或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申 请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条 本 细 则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后 下 发 施 行 本 细 则 从 2009 级 学 生 开 始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