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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调 课 管 理 办 法 6.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7.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业 留 级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8.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9.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境 外 交 流 学 习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10.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实 习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 修 订 ) 11.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2014 年 5 月 30 日 2

附 件 1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公 共 选 修 课 选 课 办 法 ( 试 行 ) 为 进 一 步 拓 宽 我 校 学 生 知 识 面, 提 升 学 生 的 基 本 素 养 和 综 合 能 力, 自 2011 级 本 科 生 开 始 实 施 新 的 公 共 选 修 课 选 课 办 法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本 科 生 在 修 学 年 限 内 需 修 满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公 共 选 修 课 学 分 方 能 毕 业 2. 公 共 选 修 课 分 为 7 大 类 :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H) 科 学 技 术 类 (S) 新 闻 传 播 类 (J) 艺 术 类 (A) 经 济 与 管 理 类 (E) 外 语 类 (L) 健 康 教 育 与 体 育 类 (P) 学 生 应 在 上 述 7 大 类 课 程 中 均 衡 选 课 3. 学 生 需 在 科 学 技 术 类 (S) 和 经 济 管 理 类 (E) 的 课 程 中 总 共 修 满 不 少 于 2 个 学 分, 即 S+E 2 学 分 4. 学 生 选 修 健 康 与 体 育 类 (P)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不 得 超 过 1 门 5.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课 程 学 分 不 作 限 制 要 求 6. 学 生 在 每 学 期 规 定 时 间 内 自 行 登 录 我 校 教 务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选 课 公 选 课 正 式 授 课 后, 学 生 可 试 听 课 程, 在 课 容 量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自 行 操 作 进 行 补 ( 退 改 ) 选 课 7. 公 选 课 试 听 结 束 后 选 课 系 统 关 闭 原 则 上 一 律 不 允 许 再 补 ( 退 改 ) 选 公 选 课 程 8. 公 选 课 选 定, 学 生 须 按 课 程 安 排 认 真 学 习, 所 获 的 全 部 课 程 成 绩 记 录 ( 包 括 及 格 不 及 格 和 空 成 绩 ) 均 不 予 删 除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

附 件 2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为 规 范 本 科 生 选 课, 完 善 教 学 管 理 方 法,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课 程 设 置 我 校 现 行 培 养 计 划 中 本 科 生 通 过 网 络 选 课 的 课 程 按 照 学 分 性 质 来 划 分, 可 以 分 为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课 程 1. 必 修 课 是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必 须 学 习 的 课 程, 包 括 基 础 教 育 课 程 和 专 业 教 育 2. 选 修 课 是 学 生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和 个 人 专 业 兴 趣 选 择 学 习 的 课 程, 要 求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够 规 定 学 分 即 可 具 体 包 括 学 部 / 学 院 级 选 修 课 程 与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 学 部 / 学 院 级 选 修 课 程 也 称 限 选 课, 是 学 部 / 学 院 针 对 本 学 部 / 学 院 所 有 本 科 生 开 设 的 选 修 课 程, 具 体 选 课 办 法 请 见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是 学 校 针 对 全 校 所 有 本 科 生 开 设 的 选 修 课 程, 具 体 选 课 方 法 请 见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公 共 选 修 课 选 课 办 法 第 二 条 选 课 资 格 凡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在 读 生, 在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后, 方 可 取 得 选 课 资 格 第 三 条 选 课 方 式 学 生 自 行 登 录 我 校 教 务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选 课 第 四 条 选 课 管 理 规 定 4

1. 各 学 部 / 学 院 应 在 学 生 选 课 前 做 好 课 程 介 绍 等 工 作, 尤 其 是 针 对 本 学 部 / 学 院 的 选 修 课 程 资 源 介 绍, 指 导 学 生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以 及 学 习 兴 趣 进 行 合 理 选 课 2. 学 生 按 照 本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选 课, 不 允 许 跨 年 级 跨 专 业 选 课 学 生 只 能 获 得 已 选 课 程 的 成 绩 及 学 分, 未 经 选 课 不 能 获 得 相 应 课 程 的 成 绩 及 学 分 3. 学 生 在 前 三 学 年 内 每 一 学 期 所 选 课 程 学 分 必 须 高 于 12 学 分 ( 不 包 含 实 践 学 分 和 重 考 课 程 ) 4. 学 生 一 般 在 每 学 期 初 ( 第 1 周 ) 进 行 本 学 期 课 程 的 补 ( 退 ) 选, 本 学 期 末 ( 第 15-18 周 ) 进 行 下 学 期 课 程 的 选 课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课 程 选 课 补 ( 退 ) 选 课 等 操 作 5. 如 有 因 学 籍 变 动 或 境 外 交 流 等 原 因 需 修 读 非 本 班 课 程 的 同 学, 需 填 写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课 程 补 ( 退 ) 选 课 申 请 表, 经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 选 课, 如 所 需 选 的 课 程 与 本 班 课 程 时 间 冲 突, 需 提 交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境 外 交 流 本 科 学 生 自 修 申 请 表,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 选 课 6. 因 学 籍 变 动 或 境 ( 内 ) 外 交 流 的 学 生 需 要 补 ( 退 ) 选 课 的, 应 及 时 提 交 材 料,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7.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参 照 外 国 语 学 院 所 制 定 的 选 课 办 法 执 行 本 办 法 所 称 选 课 不 包 括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本 办 法 于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5

附 件 3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一 课 程 设 置 根 据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本 科 学 生 应 获 得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16 学 分 大 学 英 语 学 习 必 须 在 第 一 学 年 和 第 二 学 年 完 成, 教 学 分 成 两 个 阶 段, 即 大 学 英 语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和 大 学 英 语 选 修 课 程 阶 段 ( 一 )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在 本 阶 段 中 的 课 程 名 称 对 应 级 别 教 材 名 称 及 课 程 编 号 如 表 : 课 程 名 称 对 应 级 别 教 材 名 称 课 程 编 号 大 学 英 语 F 大 学 英 语 预 备 一 级 大 学 英 语 预 备 一 教 材 026106 大 学 英 语 E 大 学 英 语 预 备 二 级 大 学 英 语 预 备 二 教 材 026105 大 学 英 语 D 大 学 英 语 一 级 大 学 英 语 教 材 第 一 册 026104 大 学 英 语 C 大 学 英 语 二 级 大 学 英 语 教 材 第 二 册 026103 大 学 英 语 B 大 学 英 语 三 级 大 学 英 语 教 材 第 三 册 026102 大 学 英 语 A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大 学 英 语 教 材 第 四 册 026101 本 阶 段 课 程 的 学 分 : 每 门 课 程 4 学 分 ( 二 ) 选 修 课 程 阶 段 1. 本 阶 段 分 为 语 言 文 化 类 专 门 用 途 英 语 类 ( 如 传 媒 专 业 英 语 ) 语 言 技 能 类 三 个 课 程 模 块 2. 学 分 : 每 门 课 程 2 学 分 二 教 学 管 理 1. 大 学 英 语 实 行 分 级 分 段 教 学 管 理 学 生 入 学 后 进 行 英 语 水 平 分 级 测 试, 根 据 测 试 成 绩 进 行 分 级 分 班 教 学, 共 分 成 5 个 级 别 ( 见 上 表 ) 2. 学 生 可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获 得 16 学 分 大 学 英 语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选 修 课 程 阶 段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学 习 优 异 跳 级 获 赠 学 分 和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和 六 级 考 试 ( 即 达 到 由 学 校 确 定 的 全 国 四 级 和 六 级 考 试 的 一 定 分 数 线, 以 下 同 ) 获 赠 6

学 分 获 得 16 学 分 的 学 生 可 不 再 进 行 大 学 英 语 的 课 堂 学 习 3. 在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学 生 每 修 完 一 个 级 别 的 大 学 英 语 教 材 且 期 末 考 试 及 格 则 获 得 4 学 分 ; 在 选 修 课 程 阶 段, 修 完 选 修 的 课 程 且 期 末 考 试 及 格 即 获 得 2 学 分 4. 学 生 经 过 入 学 英 语 水 平 分 级 测 试, 未 达 到 大 学 英 语 一 级 ( 大 学 英 语 D) 学 习 水 平 的, 进 入 预 备 级 学 习, 再 根 据 分 级 测 试 成 绩 分 为 预 备 一 级 和 预 备 二 级, 其 中 预 备 二 级 比 预 备 一 级 英 语 能 力 较 高 ; 达 到 大 学 英 语 一 级 ( 大 学 英 语 D) 水 平 的, 直 接 进 入 大 学 英 语 二 级 ( 大 学 英 语 C) 学 习, 并 获 得 2 学 分 ; 达 到 大 学 英 语 二 级 ( 大 学 英 语 C) 水 平 的, 直 接 进 入 大 学 英 语 三 级 ( 大 学 英 语 B) 学 习, 并 获 得 4 学 分 ; 其 他 学 生 进 入 大 学 英 语 一 级 ( 大 学 英 语 D) 学 习 5. 在 新 生 入 学 英 语 水 平 分 级 测 试 后, 学 生 被 分 在 各 级 别 班 在 正 式 上 课 两 周 后, 学 生 可 申 请 调 整 自 己 所 在 的 级 别, 但 调 整 必 须 在 一 周 内 完 成, 而 且 只 能 由 高 级 别 调 到 低 级 别, 不 能 由 低 级 别 调 到 高 级 别 6. 在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期 末 考 试 及 格 的 学 生 获 得 对 应 学 分 并 进 入 下 一 个 级 别 的 学 习 期 末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学 生 可 参 加 补 考, 经 补 考 及 格 同 样 获 得 学 分, 并 进 入 下 一 个 级 别 的 学 习 7. 参 加 大 学 英 语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学 习 的 学 生, 在 学 期 考 试 后, 其 考 试 卷 面 成 绩 位 于 参 加 级 别 考 试 成 绩 的 前 1%--2%, 可 提 出 跳 级 申 请, 即 可 申 请 跳 级 进 入 高 一 级 别 班 级 学 习, 获 得 批 准 后 直 接 跳 入 该 级 别 并 获 得 2 学 分 未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的 同 学 不 能 申 请 从 大 学 英 语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学 习 跳 入 大 学 英 语 选 修 课 程 阶 段 学 习 8. 大 学 英 语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各 级 别 每 学 期 选 课 及 学 习 应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进 行 : 大 学 英 语 预 备 级 ( 大 学 英 语 F), 大 学 英 语 预 备 二 级 ( 大 学 英 语 E), 大 学 英 语 一 级 ( 大 学 英 语 D), 大 学 英 语 二 级 ( 大 学 英 语 C), 大 学 英 语 三 级 ( 大 学 英 语 B), 不 能 逆 向 选 择 9. 通 过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者, 可 获 得 2 学 分 这 些 学 生 可 选 择 继 续 大 学 英 语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的 学 习, 也 可 终 止 而 转 入 选 修 课 程 阶 段 的 学 习 未 通 过 大 学 7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者, 不 能 终 止 大 学 英 语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的 学 习 而 直 接 进 入 选 修 课 程 阶 段 的 学 习 但 已 经 完 成 大 学 英 语 基 础 课 程 阶 段 的 学 习 且 考 试 合 格 者 ( 即 学 习 并 通 过 大 学 英 语 教 材 第 四 册 考 试 的 ), 虽 然 未 通 过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也 可 转 入 选 修 课 程 阶 段 的 学 习 10. 在 选 修 课 程 阶 段, 学 生 可 根 据 个 人 情 况 以 及 上 课 时 间 和 考 试 时 间 选 择 一 门 选 修 课 ( 待 选 修 课 资 源 充 足 后, 会 考 虑 增 加 可 选 择 的 选 修 课 门 数 ) 11. 未 在 第 一 学 年 第 二 学 年 修 满 大 学 英 语 16 学 分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如 果 在 第 八 学 期 选 修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必 须 修 够 16 周 的 全 部 课 时, 教 学 单 位 不 能 提 前 提 供 成 绩 已 离 校 毕 业 生 如 果 需 要 选 修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遵 照 应 届 毕 业 生 选 修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的 要 求 12. 学 分 与 成 绩 管 理 : (1) 大 学 英 语 总 评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构 成 (2) 新 生 入 学 英 语 水 平 分 级 测 试 后, 直 接 进 入 大 学 英 语 二 级 ( 大 学 英 语 C) 大 学 英 语 三 级 ( 大 学 英 语 B) 级 别 学 习 的 对 应 成 绩 分 别 为 : 大 学 英 语 分 级 B 类 85 分, 学 生 所 获 赠 2 学 分 ; 大 学 英 语 分 级 A 类 85 分, 学 生 所 获 赠 4 学 分 (3) 通 过 四 级 考 试 或 六 级 考 试 所 获 赠 的 2 学 分 对 应 成 绩 规 定 如 下 : 四 级 成 绩 在 425 分 550 分 之 间, 其 所 获 赠 2 学 分 对 应 成 绩 是 85 分 ; 四 级 成 绩 在 550 分 以 上 ( 含 550 分 ), 其 所 获 赠 2 学 分 对 应 成 绩 是 95 分 六 级 成 绩 在 425 分 520 分 之 间, 其 所 获 赠 2 学 分 对 应 成 绩 是 85 分 ; 六 级 成 绩 在 520 分 以 上 ( 含 520 分 ), 其 所 获 赠 2 学 分 对 应 成 绩 是 95 分 (4) 被 批 准 跳 级 到 高 一 级 别 班 的 同 学 所 获 赠 2 学 分 对 应 成 绩 为 该 学 期 期 末 总 评 成 绩 13. 六 级 成 绩 所 赠 2 学 分 对 应 的 成 绩 如 需 更 新, 请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否 则, 只 记 录 第 一 次 考 试 成 绩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试 行,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外 国 语 学 院 负 责 解 释 8

附 件 4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专 科 学 生 因 私 短 期 出 国 ( 境 )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为 保 证 学 校 的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规 范 我 校 在 校 本 专 科 学 生 因 私 短 期 出 国 ( 境 ) 的 管 理, 明 确 申 报 程 序 及 要 求,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我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专 科 学 生, 对 户 口 档 案 留 校 的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不 予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条 在 校 本 专 科 学 生 出 国 ( 境 ) 探 亲 访 友 旅 游 等 时 间 应 安 排 在 假 期, 原 则 上 其 他 时 间 不 允 许 擅 自 离 校 ; 如 占 用 课 业 时 间 出 国 ( 境 ), 请 向 学 部 或 学 院 提 交 请 假 申 请, 办 理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专 科 生 因 私 短 期 出 国 ( 境 ) 审 批 表 ( 以 下 简 称 审 批 表 ), 如 实 填 写 有 关 信 息, 经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获 准 后, 将 审 批 表 交 至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方 可 离 国 ( 境 ) 第 三 条 学 生 完 成 请 假 审 批 提 交 审 批 表 后, 教 务 处 才 给 予 办 理 本 专 科 生 在 读 证 明 等 手 续 第 四 条 因 私 出 国 ( 境 ) 的 学 生 应 按 时 返 校, 逾 期 未 归 者 按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条 例 处 理 第 五 条 学 生 因 私 出 国 ( 境 ) 期 间 发 生 任 何 问 题, 将 由 学 生 本 人 自 行 承 担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9

附 件 5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调 课 管 理 办 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保 证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调 课 管 理 基 本 规 定 1 教 师 须 按 课 程 表 所 排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上 课 当 课 程 授 课 时 间 地 点 或 任 课 教 师 任 一 项 因 故 发 生 变 化, 则 均 需 提 前 办 理 调 课 手 续 2 未 经 学 部 ( 院 ) 和 教 务 处 批 准, 擅 自 变 更 主 讲 教 师 / 擅 自 变 更 课 程 表 安 排 的 上 课 时 间 和 地 点 的, 按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3 任 课 教 师 如 因 紧 急 情 况 暂 停 课 程 时 间 超 过 3 周 者, 学 部 ( 院 ) 应 安 排 其 他 教 师 临 时 代 为 授 课 4 各 教 学 单 位 应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或 避 免 调 课, 保 证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二 调 课 手 续 办 理 要 求 1 原 则 上 任 课 教 师 应 提 前 至 少 1 个 工 作 日 填 写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调 课 单, 详 细 写 明 调 课 原 因 ( 请 附 相 关 证 明 ), 申 请 调 课 的 同 时 应 写 明 补 课 方 式 和 时 间 安 排 如 因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提 前 办 理 调 课 手 续 者, 需 由 学 部 ( 院 ) 第 一 时 间 口 头 报 备 教 务 处, 并 应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办 调 课 手 续 2 如 因 教 室 设 备 故 障 影 响 课 程 授 课 而 需 调 课 者, 应 第 一 时 间 告 知 教 室 管 理 科, 如 短 期 内 确 无 法 维 修, 则 需 教 室 管 理 科 在 调 课 单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可 进 行 调 课 3 申 请 调 课 时 由 任 课 教 师 报 送 申 请 表 至 学 部 ( 院 ), 学 部 ( 院 )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审 批 后 由 开 课 学 部 ( 院 ) 教 学 秘 书 至 教 务 处 进 行 手 续 办 理, 并 将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调 课 公 布 单 送 至 相 应 教 学 楼, 申 请 表 将 由 教 务 处 留 存 备 案 4 审 批 后 的 调 课 信 息 应 由 开 课 学 部 ( 院 ) 教 学 秘 书 负 责 通 知 任 课 教 师 和 学 生 教 务 处 将 通 过 教 学 楼 大 屏 幕 向 学 生 公 布 调 课 信 息 5 公 共 选 修 课 的 授 课 对 象 为 全 校 各 专 业 学 生, 为 确 保 通 知 到 位,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周 办 理 调 课 手 续, 调 课 手 续 办 理 完 成 后, 将 由 教 务 处 在 教 务 处 主 页 教 务 在 线 登 陆 界 面 以 及 教 学 楼 大 屏 幕 发 布 调 课 信 息 公 告 本 办 法 于 2014 年 4 月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0

附 件 6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的 课 程 成 绩 管 理, 维 护 课 程 成 绩 的 准 确 性 严 肃 性 科 学 性 以 及 学 校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保 障 教 师 和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2005 年 3 月 发 布 ) 和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 中 传 教 字 [2014]12 号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成 绩 提 交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课 程 成 绩 的 评 定 网 上 录 入 和 提 交, 并 在 确 认 无 错 漏 情 况 下 打 印 正 式 成 绩 单, 签 字 盖 章 后 交 开 课 学 部 ( 学 院 中 心 ) 教 学 秘 书 由 教 学 秘 书 汇 总 排 序 后 交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并 附 上 成 绩 单 提 交 清 单 任 课 教 师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提 交 成 绩, 应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部 ( 学 院 中 心 )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备 案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时 提 交 课 程 成 绩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者, 将 公 布 其 名 单 ; 如 公 布 后 仍 未 提 交 者, 将 按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处 理 第 二 条 成 绩 记 载 课 程 成 绩 可 采 用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分 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记 录, 二 者 对 应 换 算 关 系 为 : 优 95, 良 85, 中 75, 及 格 60, 不 及 格 50 原 则 上 除 采 用 口 试 课 程 论 文 等 考 核 方 式 和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环 节 可 采 用 五 级 分 制 记 分 外, 其 余 课 程 均 按 百 分 制 记 录 成 绩 重 修 或 重 考 课 程 成 绩 按 学 生 每 次 重 修 或 重 考 后 的 实 际 考 试 成 绩 记 载, 并 标 注 重 修 或 重 考 字 样, 显 示 在 成 绩 单 上 缓 考 课 程 成 绩 按 学 生 参 加 考 核 后 的 卷 面 实 考 成 绩 记 载, 并 备 注 缓 考 字 样, 但 不 显 示 在 成 绩 单 上 11

体 育 课 免 修 经 学 生 书 面 申 请, 校 医 院 学 部 /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和 教 务 处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成 绩 记 为 60 分 ; 非 体 育 课 免 修 成 绩 经 学 部 /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和 教 务 处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按 对 应 的 已 修 读 课 程 所 获 成 绩 记 载 免 修 课 程 均 要 备 注 免 修 字 样, 但 不 显 示 在 成 绩 单 上 课 程 不 及 格 需 要 重 修, 但 学 校 不 再 开 设 该 课 程 的, 可 由 学 生 书 面 申 请 课 程 替 代 经 开 课 学 部 / 学 院 和 学 生 所 在 学 部 / 学 院 共 同 认 定, 替 代 课 程 成 绩 录 入 原 培 养 计 划 修 读 的 课 程 中, 并 标 注 重 修 字 样, 显 示 在 成 绩 单 上 第 三 条 成 绩 获 得 学 生 只 能 获 得 已 选 课 程 的 成 绩 及 学 分, 未 经 选 课 不 能 获 得 相 应 课 程 的 成 绩 及 学 分 学 生 如 想 获 得 某 门 课 程 成 绩, 应 及 时 参 加 选 课 补 选 课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任 课 教 师 不 得 擅 自 给 未 选 课 或 选 课 后 未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核 的 学 生 提 交 所 授 课 程 成 绩, 否 则 按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处 理 第 四 条 成 绩 删 除 课 程 选 定, 学 生 须 按 课 程 安 排 认 真 学 习, 所 获 的 全 部 课 程 成 绩 记 录 ( 包 括 所 有 及 格 不 及 格 和 空 成 绩 ) 均 不 予 删 除 国 家 公 派 校 际 交 换 非 通 用 语 3+1 培 养 模 式 等 境 内 外 交 流 生 应 在 离 校 前 到 教 务 处 教 学 运 行 科 办 理 交 换 期 间 所 有 课 程 ( 包 括 必 修 课 ) 的 退 课 手 续 否 则, 交 换 期 间 因 不 退 课 产 生 的 所 有 课 程 成 绩 均 不 予 删 除 第 五 条 成 绩 更 正 课 程 成 绩 一 经 提 交,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改 如 发 现 错 漏 确 需 更 改 的, 由 任 课 教 师 及 时 填 写 书 面 的 课 程 成 绩 更 正 申 请 表, 说 明 更 改 理 由 并 附 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例 如 加 盖 部 门 公 章 的 试 卷 复 印 件 作 业 复 印 件 平 时 考 勤 登 记 表 提 交 作 业 证 明 等 ), 经 学 部 ( 学 院 中 心 ) 教 学 秘 书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和 教 务 处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交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进 行 更 正 和 登 记 备 案 课 程 成 绩 更 改 情 况 将 不 定 期 进 行 公 布 如 任 课 教 师 无 正 当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课 程 成 绩, 按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处 理 如 学 生 以 央 求 送 礼 请 客 威 胁 等 手 段 要 求 任 课 老 师 提 分 加 分 者, 学 生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12

按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第 六 条 成 绩 加 权 生 源 为 新 疆 内 地 班 西 藏 内 地 班 新 疆 民 族 预 科 班 西 藏 民 族 预 科 班 和 按 民 考 汉 录 取 的 新 疆 西 藏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可 享 受 不 及 格 课 程 成 绩 加 权 政 策, 具 体 由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处 理 成 绩 加 权 政 策 为 :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大 学 英 语 课 组 所 属 课 程 乘 以 1.2; 理 学 院 计 算 机 与 网 络 中 心 开 设 的 基 础 课 乘 以 1.5; 其 余 课 程 按 专 业 划 分, 文 科 类 专 业 学 生 乘 以 1.2, 理 工 科 管 理 类 专 业 学 生 乘 以 1.5 如 不 及 格 课 程 加 权 后 的 成 绩 超 过 60 分, 均 按 60 分 记 载 ; 如 低 于 60 分, 则 按 加 权 后 的 成 绩 记 载 第 七 条 成 绩 复 议 学 生 应 及 时 上 网 核 查 课 程 成 绩 如 成 绩 有 异 议, 须 在 复 议 期 内 向 开 课 学 部 ( 学 院 中 心 ) 或 任 课 教 师 书 面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经 开 课 学 部 ( 学 院 中 心 ) 和 任 课 教 师 复 议 认 定 确 需 更 改 者, 按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处 理 成 绩 复 议 期 一 般 为 成 绩 提 交 后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 如 遇 假 期, 时 间 顺 延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八 条 交 换 生 成 绩 学 校 承 认 经 教 务 处 和 学 生 国 际 交 流 部 ( 港 澳 台 学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 审 批 备 案 的 国 家 公 派 校 际 交 换 非 通 用 语 3+1 培 养 模 式 等 本 科 境 内 外 交 流 生 所 修 学 分 和 成 绩 学 生 自 行 联 系 且 未 经 教 务 处 和 学 生 国 际 交 流 部 ( 港 澳 台 学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 审 批 备 案 的 境 内 外 交 流 项 目 所 获 学 分 和 成 绩, 学 校 不 予 承 认 和 转 换 境 内 外 交 流 学 生 应 在 返 校 后 拿 到 正 式 成 绩 单 一 个 星 期 内 填 写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生 境 内 外 交 流 访 学 修 读 课 程 认 定 申 请 表 电 子 版 和 纸 质 版, 向 所 在 学 部 / 学 院 提 交 学 分 认 定 申 请, 学 部 / 学 院 提 出 认 定 意 见 并 报 送 成 绩, 教 务 处 审 核 并 负 责 将 成 绩 导 入 教 务 系 统 具 体 学 分 认 定 转 换 办 法 按 所 在 教 务 处 和 学 部 /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九 条 辅 修 / 双 学 位 成 绩 辅 修 / 双 学 位 课 程 的 学 分 和 成 绩 认 定 按 照 我 校 辅 修 / 双 学 位 制 度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其 学 分 和 成 绩 记 载 在 辅 修 / 双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单, 不 并 入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成 绩 单 记 载 13

第 十 条 成 绩 单 成 绩 单 为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全 部 学 习 课 程 记 录, 采 用 课 程 名 课 程 属 性 学 分 学 时 成 绩 考 试 时 间 并 行 记 录 的 方 法 成 绩 单 可 提 供 纸 质 中 文 版 ( 非 出 国 用 ) 和 中 英 文 合 版 ( 出 国 用 ), 包 含 课 程 平 均 分 和 必 修 课 及 限 选 课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即 GPA) 计 算, 可 不 显 示 GPA GPA 采 用 北 京 大 学 4.0 算 法 ( 课 程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计 ), 计 算 公 式 为 : 单 门 课 程 GPA=4-3(100-X) 2 /1600 (60 X 100); 课 程 平 均 GPA= ( 单 门 课 程 GPA* 单 门 课 程 学 分 )/ 单 门 课 程 学 分 其 中,X 为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和 限 选 课 百 分 制 分 数 当 X=100 时 GPA 为 4;X=60 时 GPA 为 1;X<60 时 GPA 均 为 0 重 修 重 考 通 过 的 课 程 成 绩 一 律 按 60 分 计 入 平 均 GPA 计 算 原 则 上, 在 校 生 成 绩 单 办 理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部 / 学 院 负 责 ; 离 校 生 成 绩 单 办 理 由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负 责 如 在 校 生 办 理 确 需 教 务 处 出 具 的 就 业 签 约 用 校 外 查 询 或 证 明 用 中 文 成 绩 单, 以 及 学 校 公 派 境 外 交 流 项 目 所 需 的 中 英 文 成 绩 单, 可 以 到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免 费 办 理 如 办 理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所 需 成 绩 单, 按 教 务 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成 绩 单 存 入 毕 业 生 档 案, 存 档 的 成 绩 单 只 显 示 每 门 课 程 历 次 考 核 的 最 高 成 绩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3 月 9 日 起 试 行, 于 2014 年 进 行 了 修 订,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4

附 件 7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业 留 级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第 一 条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学 业 留 级 或 退 学 : ( 一 ) 所 在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 已 重 考 重 修 合 格 课 程 除 外, 实 践 学 分 除 外 ) 学 分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20 学 分 者 ; ( 二 ) 学 生 在 前 三 学 年 内 每 一 学 期 所 取 得 的 所 在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低 于 12 学 分 ( 含 12 学 分 ) 者 ( 不 包 括 实 践 学 分 和 重 考 课 程 ); ( 三 ) 艺 术 类 专 业 学 生 大 一 学 年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达 12 学 分 ( 重 修 重 考 合 格 课 程 除 外 ) 者 第 二 条 学 业 留 级 学 生 应 在 一 年 内 重 修 所 有 不 合 格 课 程 留 级 一 年 后 通 过 不 及 格 课 程 学 分 数 的 70% 者, 可 以 继 续 跟 班 学 习 ; 若 学 业 留 级 一 年 内 未 通 过 不 及 格 课 程 学 分 的 70%, 则 再 次 学 业 留 级 或 退 学 第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学 业 留 级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两 次,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六 年 ( 含 休 学 ) 仍 不 能 完 成 学 业 者, 则 予 以 退 学 第 四 条 学 生 在 学 业 留 级 期 间 如 因 教 学 计 划 变 动, 原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内 容 名 称 学 分 做 出 新 的 调 整, 原 则 上 按 照 新 的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重 修, 学 分 以 调 整 后 的 为 准 第 五 条 各 学 部 / 学 院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对 本 教 学 单 位 学 生 的 成 绩 进 行 核 查, 对 学 习 成 绩 欠 佳 的 同 学 ( 参 照 本 办 法 中 第 一 条 ) 进 行 必 要 的 学 业 警 示, 通 知 到 本 人 第 六 条 学 业 留 级 的 学 生 应 当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学 业 留 级 手 续 对 于 无 法 通 知 到 本 人 的, 各 学 部 / 学 院 进 行 网 上 公 告, 学 业 留 级 的 学 生 应 当 在 网 上 公 告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留 级 手 续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办 理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学 籍, 按 照 退 学 处 理 第 七 条 此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本 科 生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5

附 件 8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构 建 科 学 合 理 的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和 模 式,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促 进 文 理 科 之 间 相 互 融 合 相 互 渗 透, 完 善 学 生 的 知 识 结 构, 结 合 我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开 设 和 实 施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章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第 二 条 学 校 对 校 级 公 共 选 修 课 进 行 统 一 规 划, 汇 聚 全 校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建 立 校 级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以 确 保 公 共 选 修 课 的 课 程 质 量, 保 证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的 稳 定 开 出 第 三 条 校 级 公 共 选 修 课 设 立 七 个 大 类 : 新 闻 传 播 类 艺 术 类 科 学 技 术 类 经 济 与 管 理 类 人 文 社 科 类 外 语 类 和 健 康 教 育 与 体 育 类 第 四 条 各 级 教 学 名 师 和 获 得 优 秀 教 学 奖 的 教 师 必 须 开 设 公 共 选 修 课 各 级 各 类 精 品 课 程 优 质 示 范 课 程 经 过 教 学 内 容 的 适 度 调 整, 须 纳 入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课 程 负 责 人 须 开 设 公 共 选 修 课 由 于 受 条 件 限 制 或 课 程 内 容 不 适 合 作 为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开 设 的 精 品 课 程 和 优 质 示 范 课 程, 经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定, 该 课 程 可 不 纳 入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第 五 条 各 教 学 单 位 在 构 建 校 级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时 要 将 基 础 类 前 沿 类 课 程 纳 入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 鼓 励 各 教 学 单 位 聘 请 校 外 国 ( 境 ) 外 知 名 学 者 为 我 校 稳 定 系 统 地 开 设 公 共 选 修 课, 并 将 其 纳 入 课 程 体 系 第 六 条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是 下 达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开 课 计 划 的 依 据 没 有 纳 入 课 程 体 系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不 予 开 设 第 三 章 公 共 选 修 课 开 课 原 则 第 七 条 公 共 选 修 课 是 在 专 业 教 育 之 外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拓 宽 专 业 口 径 实 现 学 科 交 叉 科 学 与 人 文 交 融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课 程 公 共 选 修 课 的 开 设, 要 有 利 于 学 生 完 善 知 识 结 构, 拓 宽 知 识 面, 发 展 兴 趣 和 个 性, 挖 掘 潜 能, 陶 冶 情 操, 激 发 创 新 第 八 条 公 共 选 修 课 一 般 为 16 至 32 学 时 ( 1 至 2 学 分 ), 每 周 安 排 2 至 4 学 时 16

第 九 条 公 共 选 修 课 必 须 面 向 全 校 本 科 学 生 开 放, 根 据 选 课 规 则 由 学 生 自 由 选 修 第 十 条 公 共 选 修 课 可 采 取 灵 活 的 考 核 方 式 包 括 集 中 考 试 平 时 作 业 讨 论 加 口 试 等 办 法 ; 也 可 采 用 论 文 实 验 报 告 现 场 操 作 等 形 式 具 体 考 核 方 式 由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十 一 条 每 门 公 共 选 修 课 人 数 少 于 30 人 不 予 开 课 第 十 二 条 每 位 教 师 每 学 期 开 设 公 共 选 修 课 的 门 数 不 得 超 过 1 门 ; 每 位 教 师 纳 入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的 课 程 不 得 超 过 2 门 第 十 三 条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建 设, 各 教 学 单 位 积 极 配 合 各 教 学 单 位 开 设 的 公 共 选 修 课 数 量 将 作 为 学 院 考 核 的 依 据 第 十 四 条 建 立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准 入 机 制 本 着 优 质 精 品 经 典 前 沿 等 原 则, 在 保 证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基 本 稳 定 的 前 提 下, 每 年 将 遴 选 部 分 课 程 进 入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其 程 序 为 教 师 申 报 学 院 推 荐 课 程 评 价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批 准 1 申 报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为 已 经 在 其 他 课 程 平 台 上 开 设 过 一 轮, 且 教 学 效 果 较 好 者 2 公 共 选 修 课 主 讲 教 师 应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及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者 ; 3 教 学 名 师 获 得 优 秀 教 学 奖 的 教 师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精 品 课 程 或 优 质 示 范 课 程 的 课 程 负 责 人 以 及 学 生 评 教 成 绩 达 到 学 院 前 10% 者, 可 以 开 发 并 申 报 新 课 程 学 校 将 于 每 年 秋 季 学 期 组 织 进 行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新 课 的 申 报 与 评 审 经 过 申 报 并 经 过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课 程, 将 纳 入 校 级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退 出 机 制 为 了 保 证 公 共 选 修 课 能 够 高 质 量 稳 定 开 出, 学 校 建 立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的 退 出 机 制 1 学 生 对 开 设 的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评 教 排 名 在 后 5% 的 课 程, 再 次 开 设 后 由 校 级 督 导 专 家 组 成 的 督 导 小 组 通 过 现 场 听 课, 所 获 评 价 低 于 70 分, 该 课 程 退 出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2 连 续 两 次 选 课 人 数 不 足 30 人 的 课 程, 退 出 校 级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3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原 则 上 每 年 至 少 开 出 一 次, 对 于 连 续 两 年 不 执 行 学 校 下 达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计 划 的 课 程 退 出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 4 发 生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经 过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课 程 停 开 第 十 六 条 每 学 期 对 需 要 退 出 的 课 程 进 行 一 次 筛 选 依 照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经 过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批 准, 不 具 备 开 设 资 格 的 课 程 退 出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17

第 四 章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计 划 第 十 七 条 教 务 处 将 在 各 学 期 安 排 开 设 公 共 选 修 课, 根 据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体 系 下 达 公 共 选 修 课 开 课 计 划 第 十 八 条 公 共 选 修 课 开 课 计 划 经 过 任 课 教 师 确 认 后 形 成 公 共 选 修 课 执 行 计 划 第 十 九 条 公 共 选 修 课 执 行 计 划 形 成 后 在 教 务 处 主 页 及 布 告 栏 上 公 布 并 向 学 生 提 供 课 程 选 信 息, 组 织 学 生 选 课 第 二 十 条 根 据 选 课 情 况 教 务 处 编 排 课 表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学 部 要 协 助 组 织 好 公 共 选 修 课 课 程 运 行 中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五 章 政 策 保 障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教 师 积 极 为 本 科 生 开 设 各 类 公 共 选 修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等 同 于 必 修 课 第 二 十 三 条 同 一 门 公 共 选 修 课 如 连 续 2 年 内 开 出 3 轮 以 上, 学 校 将 视 其 为 完 成 一 项 校 级 教 改 项 目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开 出 公 共 选 修 课 的 教 学 单 位 予 以 经 费 预 算 奖 励 第 六 章 质 量 监 控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通 过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统 一 组 织 学 生 评 教, 并 由 教 学 督 导 专 家 对 课 堂 教 学 效 果 进 行 不 定 期 抽 查 对 内 容 陈 旧 效 果 较 差 的 课 程, 将 限 期 整 改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4 月 起 执 行, 此 前 有 关 规 定 即 行 失 效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8

附 件 9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境 外 交 流 学 习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随 着 我 校 国 际 化 程 度 的 不 断 提 高, 学 校 与 境 外 大 学 的 交 流 合 作 逐 步 增 多 为 了 提 高 学 生 出 国 ( 境 ) 留 学 学 习 质 量, 促 进 本 科 教 育 的 国 际 化 水 平, 进 一 步 规 范 境 外 交 流 学 习 的 管 理 本 科 生 境 外 交 流 学 习 由 学 校 主 管 外 事 工 作 和 主 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共 同 管 理, 教 务 处 学 生 国 际 交 流 部 ( 港 澳 台 学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 学 生 处 财 务 处 和 学 部 / 学 院 根 据 其 不 同 职 能 协 调 处 理 好 有 关 具 体 问 题 第 一 条 学 生 的 申 请 条 件 1. 凡 在 校 期 间 申 请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本 科 学 生, 必 须 热 爱 祖 国, 品 德 优 良 ; 2.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满 一 年 且 申 请 出 国 ( 境 ) 前 无 不 及 格 科 目, 学 业 考 核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 3. 语 言 水 平 需 符 合 所 申 请 的 交 流 项 目 要 求 ; 4. 出 国 ( 境 ) 学 习 的 专 业 必 须 与 本 专 业 相 同 或 密 切 相 关 ; 5. 身 体 健 康 ; 6. 交 纳 学 费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第 二 条 学 生 申 请 的 项 目 要 求 经 学 校 批 准 的 交 流 项 目 第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的 办 理 程 序 1. 学 生 在 申 请 境 外 学 习 之 前, 需 充 分 了 解 对 方 学 校 的 课 程 设 置, 并 对 照 我 校 本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妥 善 安 排 自 己 的 学 习 学 生 向 所 在 学 部 /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提 交 学 习 计 划, 在 获 得 批 准 后 填 写 境 外 学 习 申 请 表 2. 所 在 学 部 / 学 院 集 中 组 织 将 申 请 表 交 流 学 习 协 议 书 报 送 学 生 国 际 交 流 部 审 批, 获 准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校 际 交 流 交 换 项 目 由 学 生 国 际 交 流 部 协 助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3. 申 请 时 间 : 根 据 学 生 国 际 交 流 部 项 目 通 知 办 理 第 四 条 课 程 及 学 分 的 认 定 原 则 1. 所 有 学 生 均 应 在 有 效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满 本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学 分 数 方 能 毕 业 2. 学 生 在 出 国 ( 境 ) 交 流 期 间 学 习 的 课 程, 学 生 本 人 必 须 以 学 期 为 单 位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向 教 务 处 报 告 3. 学 生 在 出 国 ( 境 ) 交 流 期 间 在 境 外 大 学 学 习 并 向 教 务 处 报 告 的 课 程, 如 通 过 考 核 并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学 校 原 则 上 予 以 认 可 4. 学 生 回 国 后, 应 及 时 申 请 并 登 记 课 程 成 绩 和 学 分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境 外 大 学 出 具 的 正 式 成 绩 单 和 课 程 简 介 修 读 学 时 等, 课 程 成 绩 单 应 包 含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和 成 绩 等 信 息 5. 教 务 处 和 学 部 / 学 院 共 同 成 立 校 际 交 流 课 程 认 定 小 组 对 课 程 进 行 认 定 教 务 处 将 认 定 后 的 课 程 名 称 学 习 成 绩 课 程 学 分 计 入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档 案 学 分 计 入 学 生 总 学 分 19

6. 学 生 因 在 境 外 学 习 而 错 过 的 本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中 的 专 业 核 心 课, 而 境 外 学 习 期 间 没 有 与 其 相 同 或 者 教 学 内 容 相 近 的 课 程, 需 要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补 修 并 成 绩 合 格 后 方 能 毕 业 如 果 补 修 核 心 课 程 与 正 常 上 课 冲 突, 经 教 务 处 审 批,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学 生 可 申 请 自 修 7. 学 校 认 定 的 依 据 为 协 议 规 定 的 境 外 大 学 出 具 的 有 效 成 绩 单 第 五 条 成 绩 转 换 境 外 大 学 的 课 程 成 绩 由 等 级 分 换 算 为 我 校 百 分 制 成 绩 的 标 准 为 :A=95 分 (A+ A- 均 视 为 95 分, 以 下 同 ),B=85 分,C=75 分,D=65 分 由 等 级 分 换 算 为 我 校 五 级 分 制 成 绩 的 标 准 为 :A= 优 (A+ A- 均 视 为 优, 以 下 同 ),B= 良,C= 中,D= 及 格 第 六 条 成 绩 认 定 程 序 交 流 学 生 应 在 返 校 后 拿 到 正 式 成 绩 单 一 个 星 期 内 填 写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生 境 内 外 交 流 访 学 修 读 课 程 认 定 申 请 表 电 子 版 和 纸 质 版, 向 所 在 学 部 / 学 院 提 交 学 分 认 定 申 请, 学 部 / 学 院 提 出 认 定 意 见 并 报 送 成 绩, 教 务 处 审 核 并 负 责 将 成 绩 导 入 教 务 系 统 学 生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1) 境 外 大 学 成 绩 单 和 课 程 简 介 两 份 ( 原 始 和 复 印 各 一 份 ); (2)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生 境 内 外 交 流 访 学 修 读 课 程 认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第 七 条 关 于 交 流 学 生 收 费 的 原 则 1. 属 于 对 方 收 费 的 交 流 项 目, 按 60% 收 取 我 校 的 学 费 ; 2. 属 于 免 交 学 费 的 交 流 项 目, 全 额 上 交 我 校 的 学 费 ; 3. 若 是 互 换 奖 学 金 项 目, 则 按 照 协 议 的 收 费 条 款 规 定 交 费 第 八 条 其 他 事 项 1. 凡 我 校 在 读 本 科 生, 经 学 校 批 准, 赴 与 我 校 签 署 交 流 协 议 的 境 外 大 学 学 习 者, 所 获 得 的 各 类 学 分 均 须 认 定 未 经 学 校 事 先 审 批 而 自 主 到 境 外 大 学 学 习 的, 其 学 分 不 予 认 定 2. 若 交 流 协 议 中 规 定, 交 流 学 生 必 须 在 获 得 对 方 学 校 的 毕 业 证 和 学 位 证 之 后 方 可 获 得 我 校 的 毕 业 证 或 学 位 证, 交 流 学 生 必 须 到 教 育 部 认 证 中 心 审 核 证 书 或 到 我 国 驻 协 议 学 校 所 在 国 的 外 事 机 构 核 准 证 书 审 核 无 误 后, 我 校 才 会 颁 发 毕 业 证 和 学 位 证, 否 则 不 予 颁 发 3. 学 分 认 定 表 必 须 在 返 校 一 个 月 内 提 交,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4. 交 流 学 生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评 奖 评 优 事 宜 由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学 生 处 负 责 和 解 释 5. 境 内 交 流 学 习 项 目 参 照 本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此 规 定 已 于 2009 年 开 始 执 行, 于 2014 年 进 行 了 修 订,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0

附 件 10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实 习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 修 订 ) 实 习 主 要 是 指 独 立 进 行 的 认 识 实 习 ( 社 会 调 查 ) 生 产 实 习 金 工 实 习 电 工 实 习 毕 业 ( 综 合 ) 实 习 和 其 他 实 习 时 间 连 续 达 1 周 ( 含 一 周 ) 以 上 的 教 学 实 习 等 实 习 是 本 科 教 育 中 十 分 重 要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对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实 习 管 理, 提 高 实 习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实 习 的 目 的 与 安 排 ( 一 ) 实 习 的 目 的 实 习 的 目 的 是 引 导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使 学 生 拓 宽 视 野, 增 强 学 生 对 于 社 会 国 情 和 专 业 背 景 的 了 解 ; 获 得 实 际 工 作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进 一 步 巩 固 学 生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 增 强 劳 动 观 念, 培 养 学 生 的 敬 业 创 业 和 合 作 精 神 ( 二 ) 实 习 的 安 排 实 习 采 取 集 中 与 分 散 校 内 与 校 外 市 内 与 市 外 实 习 与 教 学 相 结 合 等 多 种 组 织 形 式 进 行 除 毕 业 实 习 外, 集 中 实 习 一 般 安 排 在 夏 季 学 期 进 行 各 专 业 按 照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周 密 安 排 落 实 各 阶 段 的 实 习 工 作, 一 般 认 识 实 习 必 须 在 二 年 级 前 完 成 ; 毕 业 实 习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安 排 在 7 8 学 期, 一 般 需 安 排 1.5 2 个 月 的 毕 业 实 习 时 间, 具 体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确 定 二 实 习 的 管 理 建 立 校 学 部 ( 直 属 学 院 ) 学 院 ( 系 ) 三 级 实 习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分 工, 相 互 协 调, 密 切 配 合 ( 一 ) 校 级 实 习 管 理 校 级 实 习 管 理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主 要 制 订 学 校 的 实 习 管 理 规 定, 规 范 实 习 要 求 ; 对 重 要 问 题 进 行 协 调 处 理 ; 通 过 抽 查 各 学 院 的 实 习 准 备 实 习 过 程 以 及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实 习 档 案 建 设 等, 考 核 评 估 学 院 的 实 习 管 理 工 作 21

( 二 ) 学 部 ( 直 属 学 院 ) 级 实 习 管 理 主 要 是 制 订 学 院 ( 系 ) 的 实 习 管 理 文 件 和 考 核 要 求 与 标 准, 审 查 批 准 各 学 院 ( 系 ) 的 实 习 大 纲 和 实 习 计 划, 进 行 实 习 动 员 和 实 习 总 结, 对 实 习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 审 核 使 用 实 习 经 费 ( 三 ) 学 院 ( 系 ) 级 实 习 管 理 主 要 负 责 实 习 的 组 织 和 具 体 实 施 包 括 确 定 指 导 教 师 联 系 实 习 地 点 和 实 习 单 位, 制 定 实 习 大 纲 和 实 习 计 划 以 及 具 体 的 实 习 要 求 与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实 习 动 员 和 实 习 培 训, 完 成 实 习 总 结 等 三 实 习 文 件 的 规 范 要 求 ( 一 ) 实 习 大 纲 的 制 定 实 习 大 纲 是 教 学 计 划 所 设 置 的 实 习 环 节 拟 达 到 的 教 学 目 标 及 具 体 教 学 要 求, 它 是 制 订 实 习 计 划 组 织 学 生 实 习 和 进 行 成 绩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各 专 业 的 实 习 都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实 习 大 纲,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实 习 大 纲 应 包 含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1) 实 习 性 质 ; (2) 实 习 目 的 与 要 求 ; (3) 实 习 方 式 ; (4) 实 习 内 容 ; (5) 实 习 的 组 织 领 导 ; (6) 实 习 纪 律 或 注 意 事 项 ; (7) 实 习 考 核 方 式 ; (8) 其 它 ( 二 ) 实 习 计 划 的 制 定 实 习 计 划 是 按 照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结 合 接 受 实 习 单 位 条 件 制 定 的 实 习 的 具 体 执 行 程 序 集 中 进 行 的 实 习, 由 学 院 ( 系 ) 或 实 习 指 导 ( 带 队 ) 教 师 按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结 合 实 习 单 位 情 况, 制 订 统 一 的 实 习 计 划, 学 院 ( 系 ) 审 查, 并 报 学 院 批 准 ; 分 散 进 行 的 实 习, 由 指 导 教 师 和 学 生 一 起, 根 据 实 习 单 位 所 能 提 供 的 条 件, 结 合 专 业 培 养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实 习 计 划, 由 学 院 ( 系 ) 审 查, 并 报 学 院 批 准 22

各 专 业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进 程, 于 实 习 前 一 周 填 写 好 实 习 计 划, 经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后 实 施 实 习 计 划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存 学 院, 一 份 交 教 务 处 教 学 质 量 科 实 习 计 划 应 包 括 : (1) 实 习 目 的 内 容 ; (2) 实 习 单 位 地 点 时 间 与 日 程 安 排 ; (3) 实 习 队 伍 ( 指 导 老 师 和 学 生 ); (4) 实 习 经 费 预 算 ; (5) 实 习 成 绩 考 核 办 法 ; (6) 其 它 四 实 习 的 学 生 管 理 ( 一 ) 学 生 应 按 实 习 大 纲 要 求, 认 真 完 成 实 习 内 容, 听 从 学 校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安 排 和 指 导, 并 参 加 各 项 活 动 ( 二 ) 实 习 学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和 实 习 单 位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特 别 是 实 习 现 场 规 章 保 密 及 安 全 制 度 对 违 反 实 习 纪 律 的 学 生, 应 及 时 给 予 教 育 批 评, 经 多 方 教 育 无 效 或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者, 可 暂 停 其 实 习, 及 时 报 告 学 校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并 按 照 校 纪 校 规 作 相 应 处 理 ( 三 ) 因 病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实 习 者, 要 有 医 院 证 明 或 书 面 陈 述 报 告, 向 学 院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实 习 期 间 请 假, 应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离 实 习 单 位, 否 则 按 无 故 缺 课 处 理 无 故 缺 课 达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评 定 实 习 成 绩 ( 四 ) 除 完 成 实 习 大 纲 规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外, 学 校 鼓 励 学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积 极 参 加 实 习 单 位 或 实 习 小 组 组 织 的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如 社 区 服 务 科 技 咨 询 公 益 劳 动 和 文 体 活 动 等 ( 五 ) 对 没 有 安 排 教 师 全 程 跟 踪 指 导 和 管 理 的 分 散 实 习, 应 把 实 习 指 导 与 管 理 任 务 委 托 给 接 收 单 位, 由 他 们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指 导 与 管 理 学 院 或 指 导 教 师 定 期 检 查 或 抽 查 ( 六 ) 建 立 实 习 评 估 制 度 实 习 结 束 后, 每 个 学 生 必 须 填 写 一 份 中 国 传 媒 23

大 学 实 习 考 核 表, 由 实 习 单 位 或 带 队 教 师 签 署 意 见, 同 实 习 报 告 一 起 交 指 导 教 师, 作 为 教 师 评 定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的 参 考 五 实 习 保 障 ( 一 ) 实 习 条 件 保 障 各 学 部 ( 直 属 学 院 ) 中 心 校 内 实 践 基 地, 要 积 极 开 发 实 验 实 践 课 程, 为 学 生 实 习 实 训 提 供 师 资 场 地 设 备 保 障 ( 二 )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由 学 部 ( 直 属 学 院 ) 中 心 校 内 实 践 基 地 组 织 的 外 出 实 习, 应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保 障 学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的 人 身 安 全 六 实 习 的 考 核 和 总 结 ( 一 ) 实 习 的 考 核 1. 实 习 的 考 核 形 式 可 多 样 化, 如 撰 写 实 习 ( 生 产 ) 报 告 ( 或 调 研 论 文 ) 笔 试 口 试 现 场 操 作 设 计 完 成 作 业 等 实 习 的 成 绩 评 定, 由 考 核 成 绩 和 平 时 表 现 两 部 分 组 成, 平 时 表 现 包 括 遵 守 纪 律 情 况 考 核 意 见 和 学 生 的 实 习 笔 记 等, 所 占 比 例 不 超 过 30% 2. 学 生 按 照 实 习 计 划 完 成 各 类 实 习 任 务, 经 考 试 或 考 查 后 综 合 评 定 成 绩 合 格 者,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未 参 加 实 习 或 实 习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需 再 修 再 修 可 在 假 期 或 毕 业 后 一 年 内 进 行,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按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3.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原 则 上 应 呈 正 态 分 布, 严 格 控 制 优 秀 成 绩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20%, 优 良 率 不 超 过 65% ( 二 ) 实 习 的 总 结 1. 实 习 结 束 后, 带 队 教 师 应 填 写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表, 对 实 习 作 出 总 结 总 结 应 包 括 实 习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经 验 体 会 存 在 问 题 改 进 措 施 建 议 等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表 交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存 档 2. 学 院 根 据 各 专 业 年 级 实 习 总 结 材 料 形 成 学 院 的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于 学 期 末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七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4

附 件 11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是 指 具 有 一 定 实 习 规 模 并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学 生 参 加 的 校 内 外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场 所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对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有 重 要 作 用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提 高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的 原 则 ( 一 ) 坚 持 互 惠 互 利 双 向 受 益 的 原 则 学 校 利 用 基 地 条 件 安 排 学 生 实 习, 培 养 学 生 的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 基 地 则 可 借 助 学 校 的 科 研 师 资 力 量 加 强 生 产 教 学 及 人 员 培 训 等 工 作, 并 可 从 实 习 学 生 中 优 先 选 拔 优 秀 人 才 ( 二 ) 坚 持 生 产 教 学 科 研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积 极 探 讨 实 习 教 学 模 式, 将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成 生 产 教 学 科 研 相 结 合 的 重 要 场 所 ( 三 ) 坚 持 质 量 第 一 的 原 则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要 把 教 学 质 量 放 在 首 位, 能 完 成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使 学 生 得 到 实 际 锻 炼, 切 实 提 高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与 综 合 能 力, 保 证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 四 ) 坚 持 素 质 教 育 的 原 则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应 有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有 利 于 学 生 的 全 面 素 质 培 养, 使 学 生 在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业 务 素 质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以 及 身 心 素 质 方 面 得 到 提 高 与 完 善 ( 五 )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分 层 次 建 设 的 原 则 学 校 原 则 上 与 省 ( 部 ) 级 媒 体 及 大 型 企 事 业 单 位 共 建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学 部 ( 直 属 学 院 ) 与 地 ( 市 ) 级 媒 体 及 一 般 企 事 业 单 位 共 建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二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立 的 基 本 条 件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分 校 内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和 校 外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校 外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应 是 校 内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的 延 伸 补 充 和 完 善, 能 有 效 地 弥 补 校 内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在 设 备 条 件 上 的 缺 陷 和 不 足 校 外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的 建 立 应 具 备 如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能 满 足 实 习 教 学 任 务 的 要 求, 保 证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 ( 二 ) 能 满 足 实 习 学 生 食 宿 学 习 劳 动 保 护 和 卫 生 等 方 面 的 条 件 ; ( 三 ) 有 利 于 形 成 学 研 产 相 结 合 的 一 体 化 实 践 教 学 模 式 ; ( 四 ) 应 兼 顾 规 模 层 次 和 水 平 等 因 素, 具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三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25

( 一 ) 由 学 校 或 学 部 ( 直 属 学 院 )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和 学 科 性 质 特 点, 有 目 的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选 择 能 满 足 实 习 教 学 条 件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共 同 协 商 建 立 校 外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并 签 订 有 关 协 议, 以 保 证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的 相 对 稳 定 性, 更 好 地 满 足 学 生 实 习 的 需 要 ( 二 )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共 建 双 方 有 合 作 意 向, 在 符 合 建 立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经 协 商 可 由 学 校 与 基 地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建 立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协 议 书 ( 三 )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协 议 合 作 年 限 根 据 双 方 需 要 协 商 确 定, 一 般 为 3-5 年 ( 四 ) 协 议 书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双 方 合 作 目 的 ; (2) 基 地 建 设 目 标 与 受 益 范 围 ; (3)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4) 实 习 师 生 的 食 宿 学 习 交 通 等 安 排 ; (5) 协 议 合 作 年 限 ; (6) 其 它 四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的 检 查 与 评 估 ( 一 ) 为 促 进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和 规 范 管 理, 学 校 教 学 实 习 基 地 归 口 教 务 处 负 责, 教 务 处 应 会 同 有 关 学 部 ( 直 属 学 院 ) 不 定 期 地 到 基 地 检 查 评 估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情 况 ( 二 )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的 评 估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对 专 业 实 习 需 要 的 满 足 情 况 ; 2.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的 食 宿 条 件 ; 3.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的 先 进 性 和 代 表 性 ; 4. 共 建 单 位 的 配 套 措 施 等 ( 三 ) 对 协 议 到 期 的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根 据 双 方 合 作 意 向 与 成 效, 可 办 理 协 议 续 签 手 续 五 其 他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党 委 校 长 办 公 室 2014 年 5 月 30 日 印 发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