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深 化 医 改 暨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苏 医 改 发 2015 4 号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市 深 化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省 各 有 关 部 门 : 现 将 关 于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意 见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各 地 要 根 据 实 施 意 见, 抓 紧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的 时 间 表 和 路 线 图,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加 大 推 进 力 度, 确 保 工 作 实 效, 圆 满 完 成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各 项 任 务 江 苏 省 深 化 医 改 暨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015 年 7 月 15 日 1
关 于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为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视 察 江 苏 时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全 面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建 设 现 代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推 动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下 沉, 构 建 科 学 有 序 就 诊 秩 序, 缓 解 看 病 就 医 矛 盾, 努 力 让 人 民 群 众 享 有 更 高 水 平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根 据 江 苏 省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方 案, 现 就 推 进 全 省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方 便 群 众, 坚 持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的 公 益 性 质, 坚 持 三 医 联 动, 以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为 目 标, 以 深 化 改 革 为 动 力, 加 强 政 策 支 持, 完 善 运 行 机 制, 强 化 保 障 措 施, 健 全 体 系 调 整 结 构 优 化 布 局 落 实 功 能 分 工 协 作 提 升 能 力, 合 理 配 置 利 用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引 导 人 民 群 众 分 级 诊 疗, 逐 步 建 立 起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急 慢 分 治 上 下 联 动 的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2015 年 推 开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工 作 ;2017 年 全 省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取 得 突 破 性 进 展, 力 争 使 县 ( 市 ) 域 内 就 诊 率 提 高 到 90% 左 右 ; 各 省 辖 市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门 诊 及 住 院 服 务 量 占 比 显 著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诊 疗 量 占 总 诊 疗 量 比 例 达 60% 以 上 二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2
( 一 )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1 加 强 城 乡 基 层 机 构 建 设 加 强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信 息 化 建 设, 为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创 造 条 件 各 级 财 政 加 大 投 入, 支 持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含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社 会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设 备 装 备 在 全 面 达 到 国 家 基 本 标 准 的 基 础 上,2017 年,85% 的 政 府 办 和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社 会 办 乡 镇 卫 生 院 村 卫 生 室 达 到 省 定 标 准,50% 以 上 政 府 办 和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社 会 办 乡 镇 卫 生 院 10% 左 右 的 村 卫 生 室 分 别 达 到 省 级 示 范 乡 镇 卫 生 院 村 卫 生 室 标 准 ;85%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达 到 省 定 标 准 2 加 强 基 层 人 才 培 养 通 过 定 向 培 养 在 职 教 育 务 实 进 修 规 范 化 培 训 等 多 种 途 径, 为 基 层 培 养 一 批 能 承 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治 及 下 转 患 者 接 续 医 疗 康 复 医 疗 的 专 业 医 护 人 员, 全 面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队 伍 素 质 通 过 5 年 左 右 的 努 力, 使 城 乡 每 万 居 民 有 3 名 以 上 的 全 科 医 生, 每 个 村 卫 生 室 至 少 配 备 1 名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 其 中 含 1 名 女 性 ) 采 取 更 加 灵 活 有 效 的 政 策, 鼓 励 医 师 优 先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多 点 执 业, 使 群 众 就 近 享 受 到 较 高 水 平 医 疗 服 务 建 立 符 合 行 业 特 点 的 人 事 薪 酬 制 度, 适 当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工 资 收 入 水 平, 加 大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占 比, 收 入 分 配 重 点 向 关 键 岗 位 业 务 骨 干 和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工 作 人 员 倾 斜, 合 理 拉 开 收 入 差 距, 真 正 体 现 多 劳 多 得 优 绩 优 酬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公 开 招 聘 本 科 及 以 下 学 历 的 医 师, 原 则 上 3
应 有 2 年 以 上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经 历 探 索 城 市 医 院 县 级 医 院 新 进 人 员 在 完 成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后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的 制 度 制 定 优 惠 政 策 措 施, 畅 通 城 市 医 院 县 级 医 院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双 向 流 通 渠 道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实 行 区 域 内 编 制 总 量 管 理, 统 筹 调 剂 使 用 3 强 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功 能 提 升 乡 镇 卫 生 院 急 诊 抢 救 二 级 以 下 常 规 手 术 正 常 分 娩 等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实 施 乡 镇 卫 生 院 特 色 科 室 建 设 计 划, 省 每 年 从 城 乡 基 层 一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含 社 会 办 基 层 一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遴 选 80 个 左 右 有 特 色 的 临 床 科 室 加 强 扶 持, 努 力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开 展 与 其 功 能 定 位 相 适 应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不 断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在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和 慢 性 病 防 治 中 的 作 用 到 2017 年,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和 村 卫 生 室 占 同 类 机 构 之 比 分 别 为 95% 95% 90% 90%;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诊 疗 量 占 同 类 机 构 诊 疗 总 量 比 例 达 30% 以 上 4 加 强 县 级 医 院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全 面 实 施 我 省 县 级 医 院 建 设 标 准, 推 进 县 ( 市 ) 级 医 院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信 息 化 建 设 制 定 吸 引 人 才 的 优 惠 政 策, 吸 引 高 层 次 人 才 到 县 ( 市 ) 级 医 院 就 业 实 施 县 ( 市 ) 级 医 院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计 划, 培 养 一 批 技 术 骨 干 和 科 室 带 头 人 加 强 县 医 院 临 床 专 科 建 设, 重 点 加 强 县 域 内 常 见 病 多 发 4
病 相 关 专 业 及 急 诊 急 救 重 症 医 学 血 液 净 化 儿 科 传 染 病 精 神 病 等 临 床 专 科 建 设, 省 市 每 年 从 每 所 县 级 医 院 ( 中 医 院 非 营 利 性 非 公 立 医 院 ) 各 遴 选 5 个 左 右 专 科 加 强 建 设 扶 持 具 备 能 力 的 县 级 医 院, 在 保 障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可 按 照 有 关 医 疗 技 术 管 理 规 范 要 求 开 展 相 应 的 医 疗 技 术 项 目 5 深 化 城 乡 医 疗 机 构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落 实 三 级 公 立 医 院 公 益 责 任 和 功 能 定 位, 重 点 提 升 疑 难 复 杂 疾 病 诊 治 能 力 和 危 急 重 症 救 治 能 力 ; 三 级 中 医 院 应 积 极 引 进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并 与 中 医 药 技 术 相 结 合, 提 高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复 杂 疾 病 的 中 医 诊 疗 水 平 要 充 分 发 挥 三 级 公 立 医 院 区 域 辐 射 和 带 动 作 用, 推 动 优 质 资 源 和 人 才 下 沉 继 续 实 施 城 市 医 院 医 务 人 员 晋 升 职 称 前 到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的 制 度 深 化 对 口 支 援 帮 扶, 以 技 术 管 理 服 务 为 重 点, 拓 展 对 口 支 援 内 容, 向 下 轮 派 医 务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增 强 对 口 支 援 的 针 对 性 实 效 性 和 可 持 续 性 实 施 乡 镇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师 到 上 级 医 院 务 实 进 修 计 划 2017 年, 全 部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与 二 三 级 医 院 建 立 稳 定 的 技 术 帮 扶 和 分 工 协 作 关 系 ( 二 ) 完 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1 优 化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结 构 认 真 实 施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规 划 纲 要 (2015-2020 年 ), 强 化 医 疗 资 源 规 划 与 配 置, 强 化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在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方 面 的 引 导 和 约 束 作 用, 构 建 布 局 合 理 规 模 适 宜 结 构 优 化 功 能 完 善 分 级 分 5
工 运 行 高 效 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按 照 有 序 发 展 增 量 合 理 调 整 存 量 的 原 则, 统 筹 城 乡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合 理 设 置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床 位, 增 强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能 力, 并 为 亚 急 性 患 者 和 术 后 恢 复 期 患 者 提 供 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大 力 发 展 儿 童 精 神 传 染 等 资 源 紧 缺 的 专 科 医 疗 机 构 完 善 接 续 性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大 力 发 展 康 复 护 理 临 终 关 怀 等 慢 性 病 长 期 照 护 机 构, 鼓 励 医 疗 资 源 丰 富 地 区 部 分 二 级 医 院 非 建 制 乡 镇 卫 生 院 转 型 为 慢 性 病 长 期 照 护 机 构, 为 慢 性 病 老 年 病 晚 期 肿 瘤 患 者 等 提 供 接 续 性 医 疗 服 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可 以 与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慢 性 病 长 期 照 护 机 构 等 协 同 服 务, 为 慢 性 病 老 年 病 等 患 者 提 供 各 类 护 理 和 家 庭 病 床 等 服 务 2 大 力 发 展 医 学 教 育 和 相 关 医 学 教 育 进 一 步 加 强 医 学 类 相 关 医 学 类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加 大 全 科 医 学 妇 产 儿 科 精 神 病 学 急 救 医 学 病 理 康 复 医 学 康 复 治 疗 师 助 产 护 理 等 相 关 紧 缺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力 度, 使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规 模 结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床 位 规 模 相 适 应, 与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3 严 格 把 控 公 立 医 院 的 规 模 合 理 确 定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规 模, 严 格 控 制 不 符 合 功 能 定 位 的 公 立 医 院 规 模 扩 张 十 三 五 期 内, 全 省 所 有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不 得 扩 张 单 体 规 模 三 级 公 立 医 院 要 逐 步 减 少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复 诊 和 诊 断 明 确 病 情 稳 定 的 慢 性 病 等 普 通 门 诊, 促 进 普 通 门 诊 向 专 科 化 方 向 发 展, 同 时 分 流 慢 性 病 患 者, 缩 6
短 平 均 住 院 日,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原 则 上 每 千 人 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达 4 张 及 以 上 的 地 市, 市 域 范 围 内 不 得 新 增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不 得 新 建 公 立 医 院, 为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留 足 空 间 ( 三 ) 加 快 探 索 建 立 基 层 首 诊 制 度 1 引 导 群 众 基 层 首 诊 以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为 依 托, 以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为 杠 杆, 以 契 约 式 服 务 为 基 础, 以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首 诊 率 为 抓 手,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引 导 和 支 持 患 者 首 先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诊, 逐 步 建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层 首 诊 制 度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试 行 基 本 医 保 对 象 基 层 首 诊 制 度, 适 度 下 调 非 基 层 首 诊 的 报 销 比 例 2015 年, 各 市 至 少 选 择 1 个 城 区 和 1 个 县 ( 市 ) 开 展 基 层 首 诊 试 点, 同 时 50% 的 省 辖 市 基 本 建 成 妇 幼 健 康 基 层 首 诊 制 度 2017 年 基 本 建 立 基 层 首 诊 制 度 2 加 快 建 立 多 形 式 契 约 服 务 关 系 推 进 城 市 社 区 契 约 服 务, 以 个 体 或 家 庭 为 单 位, 与 社 区 服 务 机 构 或 家 庭 医 生 签 订 契 约 服 务 协 议, 明 确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方 式 收 费 方 式 等 要 约 鼓 励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医 师 通 过 到 基 层 多 点 执 业 作 为 家 庭 医 生 与 城 乡 居 民 建 立 契 约 服 务 关 系 重 点 推 进 老 年 人 孕 产 妇 儿 童 慢 性 病 患 者 残 疾 人 等 重 点 人 群 的 签 约 工 作, 提 高 签 约 服 务 率 对 签 约 对 象 要 加 强 健 康 全 过 程 管 理, 增 进 社 区 医 生 与 居 民 贴 近 度, 为 辖 区 居 民 提 供 主 动 服 务 连 续 服 务 综 合 服 务 签 约 服 务 费 由 医 保 基 金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和 签 约 居 民 分 担, 具 体 标 准 和 保 障 范 围 由 各 地 根 据 当 地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水 平 签 约 人 群 结 构 服 务 内 容 医 保 7
基 金 和 居 民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以 及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承 受 能 力 等 因 素 确 定 2015 年 80%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实 施 家 庭 医 生 制 度 ; 到 2017 年,90% 以 上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实 施 家 庭 医 生 制 度 和 社 区 综 合 健 康 管 理, 城 市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覆 盖 率 30%; 城 市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患 者 规 范 化 诊 疗 和 管 理 率 达 40% 以 上 全 面 推 进 乡 镇 健 康 团 队 服 务 和 乡 村 医 生 个 性 化 签 约 服 务, 以 服 务 农 村 重 点 人 群 为 导 向, 依 托 乡 村 医 生 个 性 化 签 约 服 务, 进 一 步 拓 展 服 务 补 偿 渠 道,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2015 年, 所 有 政 府 办 卫 生 院 开 展 团 队 服 务, 优 化 团 队 成 员 结 构,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水 平 ; 力 争 乡 村 医 生 个 性 化 签 约 服 务 试 点 覆 盖 所 有 县 ( 市 区 ) 到 2017 年, 所 有 县 ( 市 区 ) 全 面 建 立 乡 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制 度 ( 四 ) 建 立 健 全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1 推 动 城 乡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整 合 根 据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纲 要 (2015-2020 年 ) 等 规 定, 进 一 步 明 确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接 续 性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二 级 医 院 三 级 医 院 等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功 能 和 任 务 在 此 基 础 上, 各 地 根 据 政 府 主 导 尊 重 历 史 自 愿 组 合 方 便 群 众 的 原 则, 以 区 域 协 同 ( 或 分 片 包 干 ) 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为 基 本 思 路, 整 体 设 计 统 筹 规 划, 研 究 制 定 组 建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联 合 体 或 医 疗 集 团 方 案, 探 索 实 施 县 乡 村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一 体 化 改 革 试 点, 建 立 上 下 联 动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明 确 龙 头 医 院 与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区 域 性 协 作 关 系, 形 成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院 的 利 益 共 同 体, 推 动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流 动 明 确 纵 向 8
医 疗 联 合 体 医 疗 集 团 内 各 医 疗 机 构 职 责 任 务, 分 工 协 作, 积 极 推 进 急 慢 分 治 鼓 励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参 与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联 合 体 医 疗 集 团 建 设 到 2017 年, 所 有 市 县 ( 市 ) 实 现 上 下 联 动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全 覆 盖 2 有 序 建 立 双 向 转 诊 关 系 按 照 科 学 就 医 方 便 群 众 提 高 效 率 的 原 则,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合 理 有 序 的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依 托 各 类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充 分 利 用 纵 向 医 疗 联 合 体 医 疗 集 团 等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模 式, 明 确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内 各 医 疗 机 构 间 责 权 利 关 系, 签 订 双 向 转 诊 协 议, 形 成 长 期 稳 定 的 利 益 关 系 双 向 转 诊 的 重 点 是 在 按 规 定 上 转 患 者 的 同 时, 促 进 上 级 医 院 尽 可 能 将 恢 复 期 ( 康 复 期 ) 患 者 下 转 各 地 在 探 索 基 层 首 诊 的 过 程 中, 必 须 确 保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对 病 情 疑 难 复 杂 危 重 患 者, 经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首 诊 后 及 时 向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转 诊 3 完 善 双 向 转 诊 的 保 障 条 件 明 确 双 向 转 诊 关 系 的 上 下 级 医 院 之 间 要 密 切 配 合, 将 双 向 转 诊 落 到 实 处 上 级 医 院 要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县 ( 市 ) 级 医 院 提 供 一 定 比 例 的 专 家 专 科 门 诊 等 预 约 转 诊 号 源, 提 供 预 约 转 诊 挂 号 服 务, 并 逐 步 扩 大 基 层 预 约 转 诊 的 门 诊 比 例 基 层 转 诊 或 预 约 挂 号 的 患 者, 上 级 医 院 应 免 挂 号 手 续, 并 优 先 安 排 专 家 门 诊 优 先 安 排 检 查 检 验 优 先 安 排 住 院 等 ; 对 下 转 患 者, 上 级 医 院 应 提 供 患 者 在 院 期 间 的 诊 治 信 息 和 后 续 治 疗 方 案 加 强 对 上 级 医 院 双 向 转 诊 协 议 履 行 下 转 病 人 情 况 和 对 基 层 上 转 患 者 的 监 管 考 核, 严 防 空 转 现 象 发 生 要 进 一 步 9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配 备 要 满 足 常 见 病 慢 性 病 等 患 者 用 药 需 要, 适 应 专 科 专 病 患 者 和 康 复 期 ( 恢 复 期 ) 患 者 下 转 需 求, 为 基 层 就 诊 转 至 基 层 治 疗 患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 五 ) 推 进 医 保 支 付 制 度 和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改 革 1 建 立 有 利 于 分 级 诊 疗 的 价 格 机 制 完 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体 系, 激 励 引 导 医 疗 机 构 落 实 功 能 定 位 患 者 合 理 选 择 就 医 机 构 有 效 发 挥 价 格 杠 杆 作 用, 下 放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项 目 价 格 管 理 权 限, 由 各 地 根 据 本 地 区 特 点 合 理 制 定 价 格, 调 动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积 极 性 配 合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制 度 的 实 施, 建 立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体 系, 适 度 提 高 其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多 点 执 业 诊 察 手 术 等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利 用 价 格 政 策 促 进 远 程 会 诊 远 程 病 理 诊 断 远 程 影 像 诊 断 远 程 心 电 图 诊 断 的 发 展 按 照 医 院 不 同 等 级, 合 理 确 定 慢 性 病 治 疗 康 复 和 护 理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梯 度, 有 效 引 导 患 者 基 层 就 诊 和 优 势 资 源 下 沉 2 加 快 完 善 各 项 基 本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发 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对 医 疗 服 务 供 需 双 方 的 引 导 和 对 医 疗 费 用 的 控 制 作 用 加 快 完 善 医 保 门 诊 统 筹 等 相 关 政 策, 明 确 基 本 医 保 参 保 对 象 实 行 基 层 首 诊 的 相 关 规 定, 促 进 患 者 有 序 就 医 实 施 差 别 化 的 医 保 报 销 比 例 和 起 付 线 政 策, 在 政 策 上 向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倾 斜 研 究 制 定 双 向 转 诊 住 院 起 付 线 累 积 计 算 政 策, 引 导 参 保 参 合 人 员 充 分 利 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在 基 层 首 诊 向 基 层 转 诊 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转 诊 率 10
纳 入 医 保 结 算 考 核 范 围, 使 转 诊 率 控 制 在 合 理 水 平 3 推 进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完 善 医 保 付 费 总 额 控 制, 积 极 推 行 按 病 种 付 费 按 人 头 付 费 按 服 务 单 元 付 费 等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完 善 不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医 保 差 异 化 支 付 政 策 以 推 进 日 间 手 术 按 病 种 付 费 为 切 入 点,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实 施, 鼓 励 和 引 导 三 级 医 院 收 治 急 危 重 症 和 疑 难 复 杂 疾 病 患 者 积 极 探 索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等 慢 性 病 按 人 头 付 费 完 善 医 疗 服 务 药 品 供 应 医 保 报 销 等 配 套 政 策 ( 六 ) 发 挥 信 息 化 对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的 支 撑 作 用 加 快 组 织 实 施 人 口 健 康 信 息 化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以 远 程 医 疗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和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电 子 病 历 务 实 应 用 以 及 分 级 诊 疗 信 息 管 理 为 重 点,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支 撑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加 快 推 进 远 程 医 疗 系 统 建 设,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促 进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流 动, 提 高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可 及 性 和 医 疗 服 务 整 体 效 率 上 级 医 院 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供 远 程 会 诊 远 程 病 理 诊 断 远 程 影 像 诊 断 远 程 心 电 图 诊 断 远 程 培 训 等 服 务,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积 极 探 索 基 层 检 查 上 级 诊 断 的 有 效 模 式, 实 现 公 立 医 院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之 间 互 联 互 通 2015 年, 省 级 建 立 危 重 疾 病 会 诊 系 统, 市 县 建 立 区 域 远 程 影 像 病 理 检 查 检 验 等 会 诊 系 统, 以 县 域 为 单 位 实 现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全 覆 盖 2017 年 分 级 诊 疗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覆 盖 全 部 二 三 级 医 院 和 80% 以 上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加 快 推 进 各 市 县 ( 市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系 统 新 型 农 村 11
合 作 医 疗 管 理 系 统 全 省 联 网, 逐 步 实 现 异 地 双 向 转 诊 患 者 跨 市 即 时 结 报, 与 双 向 转 诊 医 疗 机 构 及 时 结 算, 为 转 诊 患 者 提 供 方 便, 调 动 医 疗 机 构 积 极 性 三 加 大 推 进 力 度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要 从 战 略 和 全 局 的 高 度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分 级 诊 疗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把 加 快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放 在 突 出 位 置, 作 为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任 务, 纳 入 医 改 工 作 的 总 体 安 排,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加 强 顶 层 设 计, 研 究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施 方 案, 缜 密 谋 划 创 新 举 措, 全 力 推 进, 确 保 实 效 南 京 苏 州 镇 江 新 沂 启 东 建 湖 6 个 深 化 医 改 先 行 先 试 市 县 ( 市 ) 要 率 先 研 究 制 定 出 台 本 地 区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的 政 策 文 件, 积 极 先 行 开 展 试 点 ;2015 年 底 推 开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工 作 ( 二 ) 形 成 部 门 合 力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明 确 职 责 落 实 责 任 密 切 配 合 齐 心 协 力, 共 同 推 动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发 挥 牵 头 作 用, 加 快 完 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加 大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力 度, 提 升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完 善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支 付 政 策,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研 究 制 定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和 流 程 并 加 强 监 管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要 创 新 编 制 管 理, 研 究 制 定 完 善 公 立 医 院 和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人 员 编 制 政 策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发 挥 规 划 的 引 领 作 用, 完 善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标 准 和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将 分 工 协 作 工 作 纳 入 相 关 规 划 财 政 部 门 要 落 实 12
财 政 保 障 政 策, 完 善 财 政 对 医 疗 卫 生 的 投 入 政 策, 落 实 公 立 医 院 和 城 乡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财 政 投 入 补 偿 政 策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完 善 医 保 和 人 事 政 策,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政 策, 推 进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推 进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联 网 结 算, 改 革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人 才 招 聘 制 度, 推 动 建 立 符 合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特 点 的 人 事 薪 酬 制 度 及 职 称 制 度 物 价 部 门 要 完 善 相 关 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政 策, 加 快 推 进 医 药 价 格 改 革, 合 理 核 定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建 立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其 他 部 门 按 照 部 门 职 责, 积 极 配 合 做 好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的 相 关 工 作 ( 三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各 地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要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充 分 发 挥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等 传 统 媒 体 以 及 网 络 微 信 等 新 媒 体 作 用, 对 分 级 诊 疗 相 关 制 度 政 策 进 行 深 入 解 读, 合 理 引 导 社 会 预 期,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转 变 群 众 就 医 习 惯, 合 理 引 导 患 者 基 层 首 诊, 争 取 社 会 各 界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理 解 支 持 和 配 合, 为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 和 社 会 环 境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教 育 动 员 各 级 各 类 医 院 和 广 大 医 务 人 员 统 一 思 想 凝 聚 共 识, 主 动 积 极 地 参 与 分 级 治 疗 制 度 建 设 ; 要 组 织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培 训 活 动, 使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熟 练 掌 握 分 级 诊 疗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和 标 准 规 范 ( 四 ) 严 格 督 导 考 核 省 医 改 办 会 同 省 有 关 部 门 把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成 效 作 为 医 改 督 导 考 核 内 容, 加 大 对 各 地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督 查 考 核 工 作 力 度 省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加 强 指 13
导, 督 促 各 地 各 单 位 积 极 推 进 工 作, 及 时 帮 助 解 决 工 作 中 实 际 困 难 各 地 要 以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转 诊 率 有 效 规 范 转 诊 平 均 住 院 日 人 均 医 疗 费 用 群 众 满 意 度 等 为 主 要 指 标,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考 核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和 考 核 评 估 制 度, 并 将 考 评 结 果 作 为 对 公 立 医 院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评 价 的 依 据 之 一, 严 格 奖 惩,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有 力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实 施 将 督 导 考 核 与 调 查 研 究 有 机 结 合, 不 断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和 工 作 方 案, 发 现 和 总 结 好 的 做 法 经 验, 及 时 加 以 推 广, 促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江 苏 省 深 化 医 改 暨 省 级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7 月 日 印 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