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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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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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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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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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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学 校 各 部 门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均 可 报 名 应 聘 : ( 一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 ( 三 ) 除 个 别 体 育 艺 术 类 ( 国 内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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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的 意 见 ( 粤 发 号 ) 精 神, 根 据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 粤 府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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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 照 关 于 上 报 2015 年 度 我 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高 级 职 称 申 报 控 制 数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鄂 职 改 办 函 号 ) 精 神, 今 年 继 续 实 行 申 报 职 数 控 制 3. 申 报 评 审 实 验 技 术 的 高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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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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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Transcription: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江 科 大 校 2014 244 号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聘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 现 将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聘 用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执 行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2014 年 12 月 15 日 - 1 -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聘 用 管 理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我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资 源, 实 现 用 人 制 度 从 身 份 管 理 向 岗 位 管 理 单 位 用 人 向 社 会 用 人 的 转 变, 逐 步 建 立 充 满 生 机 和 活 力 的 灵 活 用 人 机 制, 适 应 我 校 高 质 量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需 要,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和 政 策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人 事 代 理 的 界 定 本 办 法 所 称 人 事 代 理 是 指 学 校 委 托 镇 江 市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市 人 才 中 心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人 事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办 代 办 有 关 人 事 服 务 和 人 事 管 理 的 活 动 通 过 人 事 代 理 方 式 进 入 学 校 工 作 的 人 员 称 为 人 事 代 理 聘 用 合 同 制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不 列 入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实 行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二 聘 用 岗 位 设 置 学 校 聘 用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总 数 不 超 过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岗 位 总 数 的 10%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岗 位 分 为 : 1. 教 师 岗 位 包 括 辅 导 员 岗 位 部 分 专 业 教 师 岗 位 2. 教 辅 ( 科 辅 ) 岗 位 包 括 实 验 教 学 岗 位, 财 务 审 计 图 书 医 疗 网 络 基 建 等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3. 工 勤 技 能 型 岗 位 包 括 实 验 教 学 工 程 实 训 等 操 作 技 能 型 岗 位 - 2 -

4. 管 理 岗 位 包 括 学 校 机 关 学 院 ( 所 ) 直 属 单 位 的 党 政 管 理 岗 位 三 聘 用 条 件 1. 新 聘 在 教 师 教 辅 ( 科 辅 ) 管 理 岗 位 的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人 员, 首 聘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30 周 岁 2. 新 聘 在 特 殊 教 辅 或 科 辅 ( 如 财 务 审 计 医 疗 信 息 化 等, 下 同 ) 岗 位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首 聘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35 周 岁, 并 已 取 得 经 市 厅 级 及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认 证 学 校 认 可 的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技 能 证 书 3. 新 聘 在 工 勤 技 能 型 岗 位 的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 不 含 电 大 开 放 教 育 和 网 络 教 育, 下 同 ) 的 技 能 型 人 才, 首 聘 年 龄 不 超 过 40 周 岁, 并 有 5 年 及 以 上 企 业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已 取 得 经 市 厅 级 及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认 证 学 校 认 可 的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技 能 证 书 4. 新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 杰 出 人 才 学 科 或 学 术 带 头 人 ) 的 配 偶 中, 不 符 合 随 调 条 件 的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5. 政 策 性 安 置 的 部 队 转 业 士 官 6. 其 他 需 要 以 人 事 代 理 方 式 安 置 的 人 员 需 由 学 校 审 定 四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分 类 学 校 对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实 行 岗 位 管 理, 结 合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文 化 程 度 和 专 业 知 识 背 景, 根 据 工 作 岗 位 性 质 和 岗 位 对 人 事 代 理 人 - 3 -

员 专 业 知 识 工 作 技 能 的 要 求, 将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分 为 A B 两 种 类 型 : 1. A 类 人 事 代 理 (1) 教 学 科 研 辅 导 员 管 理 和 一 般 教 辅 ( 科 辅 ) 岗 位 新 聘 用 的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人 员 ; (2) 特 殊 教 辅 ( 科 辅 ) 岗 位 新 聘 用 的 所 学 专 业 与 所 聘 岗 位 一 致 具 有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历, 且 具 有 与 本 岗 位 相 对 应 的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或 10 年 及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3)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本 科 学 历 且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的 新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配 偶 ; (4) 新 聘 用 在 工 勤 技 能 型 岗 位 所 学 专 业 与 所 聘 岗 位 一 致,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10 年 及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并 已 取 得 市 厅 级 及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认 证 学 校 认 可 的 技 师 ( 与 岗 位 一 致 ) 及 以 上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2. B 类 人 事 代 理 (1) 特 殊 教 辅 ( 科 辅 ) 岗 位 新 聘 用 的 所 学 专 业 与 所 聘 岗 位 一 致 具 有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历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 (2)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的 新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配 偶 ; (3) 新 聘 用 在 工 勤 技 能 型 岗 位 所 学 专 业 与 所 聘 岗 位 一 致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已 取 得 市 厅 级 及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认 证 学 校 认 可 的 高 级 工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 与 岗 位 一 致 ) 的 技 能 型 人 才 ; (4) 政 策 性 安 置 的 部 队 转 业 士 官 ; - 4 -

(5) 其 他 需 要 以 人 事 代 理 方 式 安 置 的 人 员 五 录 用 程 序 原 则 上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以 德 为 先 的 用 人 标 准, 贯 彻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的 基 本 原 则, 采 取 考 试 与 考 查 相 结 合 的 考 核 方 式, 做 到 信 息 公 开 过 程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招 聘 程 序 如 下 : 1. 用 人 部 门 申 请 并 制 定 招 聘 计 划 需 补 充 人 员 的 部 门 根 据 学 校 要 求 在 学 校 核 定 的 岗 位 数 内, 合 理 设 置 岗 位, 制 定 招 聘 计 划 2. 学 校 审 定 招 聘 计 划 人 事 处 根 据 各 部 门 编 制 和 岗 位 需 求 情 况, 审 核 部 门 招 聘 计 划, 确 定 招 聘 岗 位 和 人 数 3.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人 事 处 在 学 校 网 站 面 向 校 内 外 统 一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4. 受 理 应 聘 申 请,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应 聘 人 员 根 据 招 聘 要 求 提 交 应 聘 材 料 后, 人 事 处 会 同 用 人 部 门 对 照 条 件 对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按 照 一 定 的 比 例 ( 原 则 上 按 不 低 于 3..1) 确 定 考 核 人 选 5. 组 织 考 核 人 事 处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对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包 括 笔 试 ( 含 技 能 操 作 ) 面 试 和 心 理 测 试 三 部 分 教 辅 ( 科 辅 ) 岗 位 技 能 型 人 才 ( 本 科 及 以 下 学 历 ) 笔 试 由 学 校 委 托 第 三 方 出 题 考 核, 工 勤 岗 位 技 能 型 人 才 可 以 技 能 操 作 测 试 代 替 笔 试 根 据 综 合 成 绩 排 名, 依 照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原 则, 按 招 聘 岗 位 拟 聘 人 数 同 比 例 确 定 拟 录 用 人 选 6. 体 检 体 检 标 准 参 照 国 家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 试 - 5 -

行 ) 执 行, 体 检 结 果 合 格 者, 确 定 为 拟 聘 用 人 员 因 体 检 不 合 格 或 个 人 主 动 放 弃 等 原 因 出 现 招 聘 岗 位 空 缺 的, 可 根 据 综 合 成 绩 排 名 顺 序 一 次 性 递 补 7. 审 批 公 示 用 人 部 门 组 织 拟 聘 用 人 员 填 写 人 事 代 理 聘 用 人 员 考 核 表 基 本 信 息, 考 核 小 组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人 事 处 人 事 处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拟 聘 人 员 人 事 代 理 类 型, 报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在 人 事 处 网 站 公 示 拟 聘 用 结 果 8.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应 届 毕 业 生 与 学 校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非 应 届 毕 业 生 由 学 校 开 具 拟 聘 证 明 书 待 拟 聘 人 员 确 认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转 寄 到 我 校 人 事 处 后, 携 带 本 人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和 相 关 技 能 证 书 至 人 事 处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填 写 相 关 表 格, 与 学 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书 六 聘 用 管 理 1.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由 人 事 处 ( 学 校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 市 人 才 中 心 和 用 人 部 门 共 同 管 理 学 校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负 责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有 关 费 用 结 算 等 管 理 工 作 2. 聘 期 为 四 年 聘 期 内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或 用 人 部 门 不 得 变 更 其 聘 用 岗 位 若 需 变 更,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辞 聘 手 续 后, 才 可 应 聘 校 内 其 它 岗 位 ; 符 合 所 聘 岗 位 条 件 并 被 聘 用 的, 按 新 聘 岗 位 重 新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服 务 期 内 或 服 务 期 满 后 提 出 调 离 者,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提 出 离 职 申 请, 并 经 人 事 处 和 所 在 部 门 领 导 同 意 后 办 理 辞 职 离 校 手 续 - 6 -

3. 用 人 部 门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依 据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对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和 考 核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年 度 考 核 参 照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执 行,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工 资 等 级 晋 升 和 是 否 续 聘 的 依 据 聘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发 生 不 符 合 学 校 用 工 规 定 情 形 者, 予 以 解 聘 4.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转 正 定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岗 位 晋 级 考 工 定 级 培 训 进 修 评 奖 评 优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申 报 及 党 团 组 织 和 工 会 关 系 等 项 目 的 管 理 参 照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其 中, 进 入 第 二 个 聘 期 后,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经 用 人 部 门 同 意 后 可 以 不 脱 产 方 式 进 行 学 历 ( 学 位 ) 进 修, 学 习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5.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勤 技 能 等 级 的 考 核 考 评, 由 学 校 按 照 上 级 规 定 及 学 校 制 定 的 评 审 条 件 统 一 组 织 评 审 受 聘 人 员 未 经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擅 自 通 过 校 外 有 关 机 构 评 审 取 得 的 任 职 资 格, 学 校 不 予 认 可 6.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在 校 工 作 连 续 两 个 聘 期 后, 受 聘 在 教 师 岗 位 和 实 验 教 学 岗 位 的 A 类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若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 所 学 专 业 应 与 其 现 从 事 专 业 方 向 一 致 ), 可 按 照 江 苏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等 管 理 规 定,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择 优 选 拔 方 式, 在 获 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录 用 为 我 校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B 类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视 工 作 表 现 和 岗 位 需 要, 择 优 转 聘 为 A 类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 (1)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 所 学 专 业 应 与 其 现 从 事 的 工 作 岗 位 和 - 7 -

专 业 方 向 一 致 ), 并 晋 升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2) 经 人 事 处 组 织 申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评 审, 取 得 市 厅 级 及 以 上 人 社 部 门 颁 发 的 技 师 及 以 上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 应 与 其 现 从 事 的 工 作 岗 位 一 致 ); (3) 在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参 与 组 织 的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技 能 竞 赛 中 获 得 前 三 名 市 级 技 能 竞 赛 获 得 第 一 名 ; (4) 获 得 市 级 及 以 上 劳 动 模 范 称 号 7. 试 用 期 ( 见 习 期 ) 满 考 核 合 格 者 正 式 聘 用,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三 个 月 前, 用 人 单 位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和 考 核 情 况 向 人 事 处 报 告, 并 提 出 是 否 继 续 聘 用 的 意 见, 由 学 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决 定 是 否 续 聘 不 再 续 聘 的, 学 校 提 前 30 天 书 面 通 知 本 人 聘 期 内 提 前 终 止 聘 用 关 系 的, 按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当 学 校 与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解 除 或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后, 原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可 自 主 择 业, 不 再 与 学 校 保 留 任 何 关 系 七 聘 期 待 遇 1. A 类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待 遇 由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两 部 分 组 成, 具 体 发 放 办 法 参 照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执 行 ;B 类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待 遇 由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津 贴 两 部 分 组 成, 基 本 工 资 部 分 参 照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执 行, 绩 效 津 贴 标 准 另 行 制 定 2. 学 校 为 所 有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缴 纳 五 险 一 金 ( 养 老 失 业 医 疗 生 育 工 伤 公 积 金 ), 缴 费 基 数 缴 费 比 例 根 据 镇 江 市 属 地 政 策 执 行 其 中, 五 险 一 金 个 人 应 缴 部 分 在 其 工 资 中 代 扣 - 8 -

3.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享 受 法 定 工 时 制 度 公 休 假 日 婚 假 和 产 假 等 福 利 待 遇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的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子 女 上 学 待 遇 同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4. 如 学 校 分 配 制 度 和 相 关 福 利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经 学 校 批 准,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薪 酬 标 准 和 福 利 待 遇 可 予 以 调 整, 调 整 办 法 另 定 5.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退 休 后 进 入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八 附 则 1.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时, 以 上 条 款 及 具 体 管 理 措 施 将 相 应 调 整,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和 江 苏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校 办 产 业 和 后 勤 实 体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可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自 行 制 定 3.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聘 用 管 理 办 法 ( 江 科 大 校 2011 168 号 ) 同 时 废 止, 解 释 权 归 学 校 人 事 处 4. 学 校 原 有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按 进 校 时 的 政 策 规 定 及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参 照 本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薪 酬 和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印 发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