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题 研 讨 法 学 教 育 的 定 位 与 改 革 蔡 镇 顺 摘 要 目 前 我 国 法 学 教 育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是 定 位 不 清, 办 学 没 有 明 确 的 条 件, 缺 乏 与 能 力 培 养 并 重 的 教 学 内 容 和 考 试 方 法, 法 律 教 育 与 法 律 职 业 脱 节, 不 同 层 次 或 相 同 层 次 的 法 学 毕 业 学 生 在 就 业 上 互 相 挤 压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考 虑 简 化 办 学 层 次, 设 立 办 学 门 槛, 推 进 教 学 与 考 试 方 法 的 改 革, 探 索 应 用 型 与 学 术 型 人 才 分 类 培 养 并 以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为 主 的 模 式 关 键 词 法 学 教 育 改 革 探 索 培 养 模 式 法 学 教 育 在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中 具 有 基 础 性 的 重 要 地 位, 其 在 培 养 训 练 法 律 人 才, 促 进 法 学 研 究, 发 展 法 学 理 论, 为 经 济 发 展 和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提 供 人 才 和 智 力 服 务 等 方 面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现 阶 段, 我 国 高 等 法 学 教 育 体 系 主 要 由 法 学 专 科 法 学 本 科 法 学 硕 士 法 学 博 士 法 学 博 士 后 及 以 培 养 应 用 型 人 才 为 目 标 的 法 律 硕 士 等 几 个 层 次 加 之 一 些 其 他 教 育 方 式 构 成 但 在 此 体 系 中, 各 自 的 定 位 课 程 设 置 学 生 就 业 均 存 在 不 少 的 矛 盾 和 冲 突, 对 此 我 们 应 予 充 分 的 重 视, 寻 求 解 决 的 途 径 一 当 前 法 学 教 育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一 ) 缺 乏 统 一 协 调 目 前 全 国 法 学 院 ( 系 ) 的 设 置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标 准 ; 办 学 层 次 繁 杂, 既 有 全 日 制 本 科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也 有 法 律 函 授 夜 大 学 全 脱 产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党 校 法 学 教 育,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法 学 教 育, 还 有 电 大 业 大 职 大 自 学 考 试 等, 教 育 体 制 没 有 统 一 规 格 ; 招 生 规 模 在 无 限 制 地 扩 大 ; 一 些 学 校 脱 离 自 身 实 际, 片 面 追 求 多 科 性 和 综 合 性 的 发 展 目 标, 将 法 学 作 为 调 味 品 配 套 学 科 来 建 设 的 问 题 比 较 突 出 由 于 宏 观 调 控 机 制 不 健 全, 尤 其 是 缺 乏 较 为 统 一 的 指 导 监 督, 近 年 来 高 等 院 校 法 学 教 育 发 展 过 热, 导 致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缺 乏 保 障, 办 学 效 益 不 尽 人 意, 建 设 法 治 国 家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不 足 与 法 学 教 育 在 低 层 次 的 过 量 发 展 盲 目 发 展 并 存, 加 之 社 会 上 片 面 追 求 高 学 历 和 盲 目 的 人 才 高 消 费, 造 成 了 新 的 教 育 资 源 与 人 才 的 浪 费 ( 二 ) 法 学 教 育 与 法 律 职 业 脱 节 在 西 方 法 治 国 家, 法 学 教 育 与 法 律 职 业 有 着 紧 密 联 系, 法 学 教 育 是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的 必 备 条 作 者 简 介 : 蔡 镇 顺, 广 东 外 语 外 贸 大 学 法 学 院 院 长 教 授
法 学 教 育 的 定 位 与 改 革 件 在 英 美 国 家, 法 学 教 育 本 质 上 属 于 职 业 教 育, 接 受 法 学 院 教 育 是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的 必 经 之 路 ; 在 德 国 法 国 等 国 家, 接 受 正 规 的 法 学 教 育 也 是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的 前 提 条 件 反 观 我 国, 由 于 受 客 观 因 素 的 影 响, 法 学 教 育 与 法 律 职 业 处 于 分 离 状 态, 不 少 法 律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代 替 大 学 法 学 院 进 行 法 学 教 育 法 学 教 育 不 是 法 律 职 业 的 必 备 条 件, 不 管 学 习 什 么 专 业, 只 要 能 够 通 过 司 法 考 试, 既 具 备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的 条 件 另 一 方 面, 法 律 职 业 也 不 是 法 学 教 育 的 目 的 目 前 法 学 专 业 学 生 的 就 业 情 况 表 明, 大 部 分 的 法 学 专 业 学 生 包 括 研 究 生 从 事 非 法 律 专 业 工 作 由 此 形 成 了 从 事 法 律 学 习 人 数 众 多 但 真 正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有 限 的 矛 盾 局 面, 大 部 分 学 生 不 得 不 转 行 从 事 非 法 律 工 作, 由 此 造 成 法 学 教 育 资 源 的 浪 费 ( 三 ) 缺 乏 与 能 力 培 养 并 重 的 教 学 内 容 目 前 的 法 学 教 育 无 论 是 在 学 科 设 置 课 程 设 置, 还 是 教 学 方 法 和 考 试 方 式 等 方 面 都 需 要 改 革 法 学 教 材 汗 牛 充 栋, 有 的 教 材 互 相 抄 袭, 表 达 不 当, 甚 至 内 容 错 误, 一 本 教 材 多 处 出 现 错 误 并 不 鲜 见 ; 缺 乏 基 础 性 学 术 性 实 践 性, 严 重 损 害 教 材 应 有 的 权 威 教 学 方 法 上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思 维 和 实 践 能 力 不 够, 甚 至 空 洞 说 教 考 试 方 式 上, 更 多 地 是 以 标 准 答 案 来 限 制 和 压 抑 学 生 的 原 创 精 神 不 少 学 生 的 考 试 就 是 把 老 师 的 教 学 大 纲 抄 一 遍 上 交 了 事 ( 四 )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处 境 尴 尬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本 身 就 有 两 年 制 三 年 制 的 区 分, 此 外 还 有 法 律 硕 士 课 程 班 等, 首 先, 不 同 学 制 研 究 生 的 定 位 区 别 模 糊 : 这 些 不 同 学 制 的 研 究 生 其 开 设 的 课 程 有 什 么 区 别, 这 些 不 同 学 制 的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出 路 有 什 么 区 别 等 等, 迄 今 为 止 都 不 明 确 以 法 律 硕 士 为 例, 这 是 英 美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中 作 为 培 养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的 模 式, 有 其 特 定 的 课 程 安 排 和 从 业 途 径 而 我 们 国 家 的 法 律 硕 士 的 教 育 内 容 与 就 业 出 路 和 法 学 硕 士 没 有 区 别, 结 果 是 两 者 之 间 形 成 互 相 挤 压 的 局 面, 与 原 来 设 定 的 目 标 严 重 相 背 离 再 以 就 业 为 例, 目 前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仅 受 到 法 律 硕 士 的 影 响, 也 与 法 学 本 科 学 生 的 就 业 互 相 挤 压, 大 量 研 究 生 低 层 次 就 业, 使 得 用 人 单 位 不 断 提 高 学 历 要 求, 形 成 高 学 历 消 费 事 实 表 明, 有 些 单 位 设 置 的 岗 位, 本 来 是 本 科 生 甚 至 是 大 专 学 生 可 以 完 成 的, 现 在 却 要 求 研 究 生 来 做 这 种 培 养 结 果 根 本 违 背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目 标 二 学 科 法 学 定 位 问 题 关 于 学 科 定 位 问 题, 笔 者 认 为 首 先 应 当 解 决 本 科 教 育 的 定 位 与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的 不 同 定 位, 其 次 应 当 解 决 同 一 层 次 不 同 类 型 教 育 ( 如 法 学 硕 士 与 法 律 硕 士 ) 的 不 同 定 位 只 有 明 确 各 自 的 科 学 定 位 并 辅 以 相 应 的 配 套 措 施, 才 能 有 效 地 避 免 法 学 教 育 的 杂 乱 局 面 关 于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定 位, 目 前 存 在 多 种 观 点, 尚 未 能 达 成 共 识 主 要 的 有 :() 学 历 教 育 论 这 是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法 学 教 育 观 念, 将 法 学 教 育 视 为 一 次 性 的 学 校 教 育, 将 法 学 教 育 等 同 于 高 等 院 校 中 的 法 学 专 业 的 学 历 教 育, 认 为 高 等 法 学 教 育 就 是 法 学 教 育 的 全 部 () 精 英 教 育 论, 认 为 本 科 法 学 教 育 应 该 是 精 英 教 育 笔 者 认 为, 法 学 教 育 的 精 英 化 是 法 治 国 家 的 必 然 的 要 求, 是 比 大 众 化 教 育 更 高 层 次 的 要 求, 但 在 现 阶 段 要 求 实 现 本 科 法 学 精 英 教 育 是 不 现 实 的 期 望 实 际 上 这 样 的 希 望 也 不 符 合 我 国 现 阶 段 的 国 情, 尤 其 是 在 我 国 法 律 职 业 相 关 制 度 尚 未 健 全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精 英 教 育, 必 然 影 响 我 国 的 法 治 进 程 国 家 的 法 治 之 路 是 一 种 自 然 的 历 史 进 程, 经 过 长 时 期 的 发 展, 形 成 适 应 国 情 的 法 律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我 国 目 前 的 法 治 环 境 和 实 践 证 明 了 照 搬 外 国 的
太 平 洋 学 报 2008 年 第 2 期 精 英 教 育 模 式 是 行 不 通 的 面 对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与 民 主 法 治 进 程, 我 国 现 阶 段 法 学 教 育 不 仅 要 为 立 法 司 法 法 律 监 督 等 部 门 服 务, 而 且 要 向 全 社 会 灌 输 法 律 观 念, 培 养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所 需 要 的 全 民 法 律 意 识, 因 此, 培 养 人 才 应 该 是 多 方 面 多 层 次 的 () 基 础 与 职 业 教 育 相 结 合 论 在 大 学 短 短 四 年 中, 除 去 政 治 课 公 共 课 外 语 课 等, 真 正 用 于 法 学 基 础 课 专 业 主 干 课 和 职 业 技 能 课 程 的 学 习 时 间 很 有 限, 因 此, 对 本 科 生 提 出 太 高 要 求 是 不 切 实 际 的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只 能 是 法 学 教 育 体 系 的 一 个 起 点, 主 要 要 求 学 生 掌 握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奠 定 学 生 学 习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基 础 本 科 法 学 专 业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经 过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直 接 从 事 律 师 法 官 或 检 察 官 职 业, 但 本 科 生 不 具 备 有 从 事 法 学 教 育 法 学 研 究 的 相 关 素 养,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深 造, 通 过 读 硕 读 博 来 加 强 自 己 的 理 论 修 养, 提 高 自 己 的 研 究 能 力, 因 此,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的 目 的 应 当 是 为 直 接 从 事 律 师 法 官 或 检 察 官 职 业 培 养 人 才, 也 应 当 为 研 究 生 教 育 提 供 优 质 生 源 笔 者 比 较 认 同 第 三 种 观 点 进 一 步 讲,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在 培 养 法 律 人 才 这 个 任 务 上 所 担 负 的 社 会 责 任 主 要 应 为 两 个 层 面 : 一 是 解 决 做 人 的 问 题, 使 学 生 树 立 社 会 主 流 的 价 值 观, 具 有 现 代 理 性 精 神, 养 成 独 立 的 法 律 人 格 ; 二 是 解 决 做 事 的 问 题, 使 学 生 获 得 自 我 发 展 的 能 力, 具 体 就 是 要 求 学 生 掌 握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必 备 的 基 本 知 识 职 业 素 养 和 职 业 技 能, 满 足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和 法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需 要 但 应 指 出,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不 仅 强 调 职 业 性, 还 必 须 加 强 法 学 及 相 关 学 科 基 础 知 识 的 传 授, 为 其 进 入 研 究 生 教 育 从 事 高 层 次 的 法 学 研 究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础 因 此, 我 们 应 将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定 位 于 基 础 与 职 业 教 育 相 结 合 的 基 本 位 置 上, 由 此 才 能 进 一 步 确 定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定 位 三 西 方 法 学 教 育 可 借 鉴 之 经 验 比 较 我 国 与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的 法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笔 者 认 为 可 以 借 鉴 西 方 法 学 教 育 之 经 验, 但 应 进 一 步 结 合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必 要 的 改 进, 不 宜 盲 目 照 搬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的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主 要 有 两 种 类 型 : 应 用 型 和 学 术 型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主 要 是 指 律 师 法 官 检 察 官 公 证 人 行 政 机 关 和 企 业 的 法 律 顾 问 等 学 术 型 法 律 人 才 主 要 是 指 大 学 教 授 高 级 研 究 人 员 美 国 法 律 教 育 是 典 型 的 精 英 教 育, 对 法 律 教 育 的 要 求 比 其 他 教 育 更 高 更 严 格, 这 种 培 养 方 式 要 求 学 生 在 学 习 法 律 之 前 已 获 得 了 必 要 的 人 文 科 学 知 识, 因 此 报 考 法 学 院 的 学 生 通 常 已 经 取 得 了 文 学 士 或 理 学 士, 并 且 要 通 过 法 学 院 入 学 考 试 美 国 法 学 教 育 实 际 上 就 是 将 法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作 为 法 学 教 育 的 起 点 这 样 的 精 英 教 育 源 于 美 国 人 民 对 法 律 有 着 近 乎 宗 教 般 的 信 仰 和 作 为 法 治 国 家 对 法 律 真 正 的 制 度 要 求 这 样 的 基 础 条 件 我 国 远 未 达 到, 因 此 照 搬 这 样 的 教 育 制 度 是 不 切 实 际 的 就 我 国 目 前 的 条 件 来 说,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分 为 两 种 类 型 : 应 用 型 和 学 术 型 的 培 养 模 式 应 当 是 可 以 考 虑 的, 实 际 上 我 们 也 在 走 这 样 的 培 养 路 径, 问 题 是 应 用 型 和 学 术 型 人 才 在 培 养 方 式 上 如 何 区 别, 就 业 上 如 何 区 别, 如 何 避 免 互 相 挤 压 如 果 两 者 之 间 关 系 处 理 不 当, 就 会 使 得 所 谓 应 用 型 和 学 术 型 人 才 的 不 同 培 养 模 式 徒 有 虚 名, 最 后 结 果 都 一 样 我 国 比 较 传 统 的 培 养 模 式 是 学 术 型 法 律 人 才 培 养, 具 有 较 高 的 稳 定 性 和 连 续 性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一 部 分 法 律 人 才 直 接 进 入 实 践 部 门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这 种 路 径 在 上 世 纪 末 期 基 本 是 可 行 的 本 世 纪 以 来, 如 何 在 传 统 的 培 养 模 式 中 分 离 出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养 模 式, 遇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目 前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研 究 生 教 育 以 及 相 关 教 育 中 的 诸 多 矛 盾 很 大 程 度 上 就 是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不 当 与 社 会 需 求 的 矛 盾
法 学 教 育 的 定 位 与 改 革 ( 一 ) 学 科 定 位 四 法 学 教 育 的 改 革 思 考 在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上, 应 以 培 养 应 用 型 人 才 为 主 毕 竟 从 事 法 律 研 究 的 人 员 是 少 数, 大 部 分 学 生 应 参 加 实 际 工 作 从 世 界 许 多 国 家 情 况 来 看, 在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时 期, 社 会 大 量 需 要 的 是 应 用 型 人 才, 上 世 纪 0 年 代, 我 国 许 多 工 科 院 校 被 称 为 工 程 师 的 摇 篮, 为 国 家 的 经 济 建 设 培 养 了 大 批 应 用 型 人 才 我 国 早 期 工 科 院 校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取 向, 或 许 可 以 给 我 们 一 些 启 示, 这 样 的 教 育 发 展 史 实 也 值 得 法 学 教 育 领 域 的 领 导 者 思 考 对 于 本 科 生 培 养 目 标, 可 以 考 虑 定 位 于 : 基 础 扎 实 知 识 面 宽 能 力 较 强 的 基 本 要 求 上 本 科 教 育 不 宜 在 专 业 方 向 上 分 得 过 细 较 细 的 专 业 划 分 应 当 是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培 养 阶 段 的 任 务, 本 科 教 育 在 专 业 方 过 细 的 划 分 不 仅 不 利 于 学 生 建 立 扎 实 的 专 业 基 础, 也 直 接 影 响 学 生 就 业 关 于 研 究 生 教 育 我 国 传 统 的 法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侧 重 于 学 术 训 练, 而 非 职 业 教 育, 所 以 法 学 研 究 生 无 法 满 足 社 会 对 大 量 高 层 次 实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的 需 要, 学 生 在 实 践 能 力 上 存 在 欠 缺 之 处 笔 者 认 为 可 以 考 虑 在 两 方 面 进 行 改 革 : 一 是 加 强 法 学 研 究 生 的 实 践 教 育 环 节, 增 加 实 践 性 较 强 的 课 程, 教 师 应 逐 步 强 化 自 己 的 实 践 能 力 二 是 健 全 法 律 硕 士 的 培 养 制 度 提 高 法 律 硕 士 的 入 学 门 槛, 避 免 法 律 硕 士 教 育 过 多 过 滥 改 革 法 律 硕 士 培 养 导 师 制 度, 适 当 遴 选 在 法 律 实 务 界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同 时 具 有 较 深 学 术 造 诣 的 律 师 检 察 官 法 官 担 任 培 养 法 律 硕 士 实 践 能 力 的 工 作 ( 二 ) 规 范 法 学 教 育, 提 高 法 学 教 育 层 次 针 对 目 前 我 国 法 学 教 育 结 构 的 情 况, 相 关 部 门 有 必 要 对 法 学 教 育 进 行 规 范, 提 高 法 学 教 育 层 次,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可 考 虑 取 消 专 科 教 育, 强 化 本 科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尤 其 要 取 消 成 人 高 校 的 法 学 教 育, 强 化 专 业 院 校 和 综 合 性 大 学 中 的 法 学 教 育, 保 证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 建 议 实 行 本 硕 联 读 的 方 式 以 实 现 教 育 培 养 目 标 所 要 求 的 学 习 内 容 ( 三 ) 进 一 步 规 范 法 学 本 科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设 立 法 学 院 的 最 低 标 准, 建 立 起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准 入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不 具 备 办 学 条 件 的 学 校, 严 格 限 制 其 开 办 法 学 学 科 法 律 学 科 属 于 研 究 上 层 建 筑 的 学 科, 不 宜 无 限 制 的 扩 展, 限 制 法 学 本 科 招 生 人 数, 选 拔 录 取 最 优 秀 的 学 生 进 入 法 学 院 进 一 步 进 行 课 程 结 构 与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合 理 的 课 程 结 构 是 进 行 法 学 教 育 的 核 心 内 容 减 少 必 修 课 目, 扩 大 选 修 课 的 范 围,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兴 趣 选 择 课 程, 尤 其 应 当 强 化 课 程 结 构 的 逻 辑 性 与 规 范, 及 时 地 增 加 新 的 课 程, 尤 其 是 增 加 与 特 定 领 域 特 定 区 域 有 关 的 课 程 给 予 教 师 特 别 是 研 究 生 导 师 有 一 定 的 自 主 权, 导 师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研 究 领 域, 开 设 专 门 化 的 课 程 建 立 规 范 的 研 究 生 导 师 管 理 和 评 价 机 制, 注 意 加 强 职 业 技 能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方 面 的 能 力 传 授, 重 点 应 该 是 法 律 素 养 与 法 律 思 维 能 力 的 培 养 ; 教 学 方 法 应 当 调 动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培 养 学 生 的 批 判 性 思 维 能 力 ( 四 ) 借 助 司 法 考 试, 提 高 法 学 教 育 的 实 践 性 司 法 考 试 和 法 律 职 业 相 结 合, 司 法 考 试 成 为 联 系 法 学 教 育 与 法 律 职 业 的 桥 梁 这 种 做 法 充 分 利 用 法 学 教 育 资 源, 提 高 法 律 职 业 者 素 质, 在 促 进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同 质 性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大 的 作 用
太 平 洋 学 报 2008 年 第 2 期 司 法 考 试 与 法 学 教 育 二 者 相 互 渗 透, 相 互 促 进 司 法 考 试 对 法 学 教 育 而 言, 提 供 了 新 的 发 展 契 机, 教 育 部 门 可 以 借 助 其 考 试 内 容 推 动 法 学 学 科 的 发 展 虽 然 从 严 格 意 义 上 讲, 学 生 投 入 司 法 考 试 并 非 法 学 教 育 的 目 标, 但 有 更 多 的 学 生 投 入 司 法 考 试 与 法 学 教 育 也 并 不 矛 盾 法 学 教 育 对 司 法 考 试 而 言, 则 是 基 础 条 件, 没 有 发 达 的 法 学 教 育, 司 法 考 试 就 缺 乏 优 秀 的 应 试 者, 司 法 考 试 则 难 以 考 出 理 想 的 水 平 我 们 应 当 看 到, 司 法 考 试 有 助 于 法 学 教 育 尤 其 是 本 科 教 育 培 养 目 标 的 具 体 确 立, 特 别 在 提 倡 更 加 注 重 职 业 化 教 育 的 条 件 下, 司 法 考 试 的 导 向 意 义 更 加 不 可 低 估 事 实 表 明, 大 量 的 法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生 和 部 分 研 究 生 毕 业 学 生 就 是 将 司 法 考 试 作 为 目 标 来 应 对 的 笔 者 认 为, 教 育 部 门 应 当 和 可 以 借 助 司 法 考 试 促 进 法 学 教 育 模 式 的 多 元 化, 并 进 一 步 推 动 法 学 教 育 朝 主 要 培 养 应 用 性 法 律 人 才 的 方 向 发 展 ( 上 接 第 3 页 ) 抱 负, 将 来 掌 权 后 更 要 有 这 样 的 禀 性 遇 到 刮 风 下 雨 的 时 候, 仍 能 坚 持 真 理, 岿 然 不 动 可 惜, 在 我 们 的 法 学 教 育 中 和 法 律 系 学 生 的 追 求 中, 法 德 没 有 摆 在 应 有 的 重 要 或 首 要 地 位 多 年 来, 步 入 社 会 或 进 入 政 法 机 关 的 学 生 和 弃 学 当 官 的 学 者, 虽 然 多 数 能 奉 公 守 法 依 法 办 事, 有 的 还 脱 颖 而 出 卓 然 有 成 他 们 本 应 是 改 造 腐 败 的 官 僚 机 构 与 政 风 的 新 生 力 量 但 并 不 是 都 起 了 在 水 泥 里 掺 沙 子 的 作 用 有 的 人 在 权 势 和 社 会 上 的 腐 败 势 力 面 前, 抵 抗 几 个 回 合 失 败 后, 就 心 灰 意 冷 明 哲 保 身 随 波 逐 流 ; 有 的 失 去 学 者 节 操, 搞 学 术 腐 败, 甚 而 被 权 力 所 腐 化, 由 激 进 的 改 革 派, 变 成 安 于 现 状 的 官 僚, 乃 至 左 右 逢 源 的 御 用 学 者, 以 其 理 论 去 迎 合 和 支 持 当 权 者 的 错 误 言 论 和 决 策 有 的 法 学 青 年 热 衷 于 向 钱 看, 缺 乏 远 大 抱 负 个 别 的 甚 至 同 流 合 污, 化 成 一 团 烂 泥 从 这 类 表 现 来 看, 不 能 不 说 是 法 学 教 育 的 尴 尬 与 失 败 这 表 明, 我 国 法 学 教 育 在 繁 荣 发 展 的 背 后, 也 潜 在 某 种 危 机 : 国 家 旧 的 政 治 体 制 和 司 法 制 度 的 改 革 踏 步 不 前, 未 能 为 走 上 社 会 的 青 年 创 设 良 性 的 制 度 环 境 和 社 会 环 境, 使 好 人 不 致 因 不 好 的 制 度 而 变 坏, 反 而 在 某 些 方 面 起 了 负 面 的 示 范 作 用 ; 而 学 校 的 法 学 教 育 则 往 往 侧 重 知 识 的 传 授, 忽 视 法 德 的 培 养 古 人 云 : 师 者, 所 以 传 道, 授 业, 解 惑 者 也 大 学 的 法 学 教 育 首 要 的 是 传 做 人 之 道 护 法 之 道 抵 抗 社 会 腐 蚀 之 道 总 之, 法 学 教 育 要 培 养 有 通 识 和 法 德 全 面 发 展 的 人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