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文 件 说 明
目 录 一 起 草 说 明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三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一 起 草 说 明 为 推 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构 建 诚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引 导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诚 实 守 信 合 法 经 营, 规 范 市 场, 根 据 省 住 建 厅 关 于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和 队 伍 素 质 双 提 升 行 动 的 通 知 提 出 的 2014 年 建 立 全 省 统 一 的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平 台 并 试 运 行, 逐 步 开 展 施 工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检 测 造 价 咨 询 等 市 场 主 体 和 注 册 人 员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建 设 2015 年 起, 将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于 招 投 标 活 动 市 场 监 管 扶 优 扶 强 等 方 面 的 统 一 部 署, 造 价 总 站 牵 头 起 草 了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共 分 为 八 个 章 节, 分 别 是 : 总 则 评 价 办 法 和 标 准 信 息 采 集 信 息 审 核 和 管 理 异 议 处 理 评 价 运 用 监 督 管 理 和 附 则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共 有 七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一 条 第 三 条 第 七 条 内 容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一 ) 总 则 条 文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行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构 建 诚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进 一 步 规 范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市 场 秩 序, 根 据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原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福 建 省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方 案 ( 闽 政 办 2013 81 号 ) 以 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标 2014 142 号 ) 等 规 章 和 政 策 文 件 规 定, 并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文 件 福 建 省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方 案 ( 闽 政 办 2013 81 号 ) 摘 要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法 规 体 系 标 准 体 系 和 监 管 体 系, 构 建 覆 盖 全 省 的 征 信 系 统 ; 完 善 法 人 自 然 人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制 度, 形 成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 推 进 信 用 服 务 市 场 和 产 业 发 展, 营 造 诚 实 守 信 的 社 会 氛 围, 改 善 经 济 社 会 运 行 环 境, 着 力 打 造 信 用 福 建 到 2015 年, 社 会 信 用 基 础 性 法 规 和 标 准 体 系 基 本 建 立,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征 信 系 统 框 架 初 步 形 成, 重 点 行 业 和 领 域 以 及 省 信 用 信 息 库 基 本 建 成,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信 用 监 管 体 系 基 本 确 立, 信 用 服 务 市 场 初 具 规 模,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在 主 要 领 域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到 2020 年, 基 本 形 成 法 制 健 全 分 工 明 确 监 管 有 力 竞 争 有 序 运 行 安 全 体 系 完 善 功 能 齐 备 服 务 高 效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框 架 和 运 行 机 制, 全 社 会 诚 信 意 识 普 遍 提 高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文 件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标 2014 142 号 ) 摘 要 ( 九 ) 推 进 造 价 咨 询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加 快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和 执 业 标 准 建 设, 加 强 执 业 质 量 监 管 整 合 资 质 资 格 管 理 系 统 与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搭 建 统 一 的 信 息 平 台 依 托 统 一 信 息 平 台,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及 时 公 开 信 用 信 息, 形 成 有 效 的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加 强 信 息 资 源 整 合, 逐 步 建 立 与 工 商 税 务 社 保 等 部 门 的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探 索 开 展 以 企 业 和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行 为 和 执 业 质 量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评 价, 并 与 资 质 资 格 管 理 联 动, 营 造 褒 扬 守 信 惩 戒 失 信 的 环 境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开 展 社 会 信 用 评 价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一 ) 总 则 条 文 第 三 条 在 我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取 得 工 商 注 册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以 及 在 我 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1 年 以 上 的 省 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 均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参 加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一 ) 总 则 条 文 第 七 条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网 ( 网 址 :www.fjgczj.com) 是 全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的 运 行 平 台, 并 与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监 管 资 质 资 格 等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评 价 方 法 和 标 准 共 有 二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内 容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章 评 价 方 法 和 标 准 条 文 第 八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由 省 造 价 总 站 在 每 年 1 月 份 根 据 企 业 上 年 度 1-12 月 份 的 信 用 信 息 进 行 量 化 评 分, 并 公 布 结 果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章 评 价 方 法 和 标 准 条 文 第 九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由 奖 励 信 息 处 罚 信 息 成 果 质 量 和 客 户 评 价 4 部 分 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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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共 有 八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五 条 内 容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条 文 第 十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行 为 信 息 采 用 企 业 申 报 和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采 集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获 取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条 文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在 我 省 开 展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过 程 中 受 到 通 报 表 扬 的, 由 企 业 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申 报 表 和 通 报 表 扬 文 件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依 据, 主 动 向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申 报 其 中 受 到 省 政 府 或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表 扬 的, 向 省 造 价 总 站 申 报 ; 受 到 设 区 市 政 府 或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表 扬 的, 向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设 区 市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申 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应 申 报 的 奖 励 信 息 未 申 报 的, 不 予 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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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条 文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申 报 的 造 价 指 标 成 果 文 件 经 省 造 价 总 站 评 审, 作 为 全 省 造 价 指 标 的, 由 省 造 价 总 站 主 动 采 集 记 录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条 文 第 十 三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及 其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在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中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由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申 报 表 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依 据, 主 动 向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申 报 其 中 由 国 务 院 或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向 省 造 价 总 站 申 报 ; 设 区 市 及 以 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向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设 区 市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申 报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信 息 采 集 条 文 第 十 五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在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过 程 中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由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申 报 表 和 司 法 机 关 判 决 文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依 据, 主 动 向 省 造 价 总 站 申 报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本 办 法 第 四 章 信 息 审 核 和 管 理 共 有 四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内 容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章 信 息 审 核 和 管 理 条 文 第 十 九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行 为 信 息 应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内 容 应 明 确 受 理 异 议 的 部 门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行 为 信 息, 自 公 示 结 束 的 次 日 起 生 效 ;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五 章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自 处 理 完 结 的 次 日 起 生 效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章 信 息 审 核 和 管 理 条 文 第 二 十 条 记 载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的 纸 质 影 像 等 资 料 由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保 存, 评 价 生 效 后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2 年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电 子 数 据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2 年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电 子 数 据 的 储 存 介 质 按 相 关 规 定 保 管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五 章 异 议 处 理 共 有 六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内 容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异 议 处 理 开 始 信 息 公 示 处 理 意 见 书 面 告 之 Y 公 示 期 有 无 异 议 Y 记 录 异 议 内 容 经 复 核 是 否 修 改 N 信 息 生 效 书 面 告 之 异 议 人 N 结 束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异 议 处 理 条 文 第 二 十 三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期 内,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均 可 提 出 异 议 异 议 人 应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具 体 事 实 理 由 和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不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的 异 议, 可 不 予 受 理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异 议 人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异 议 处 理 条 文 第 二 十 六 条 异 议 人 对 异 议 处 理 意 见 不 服 的, 可 在 收 到 处 理 意 见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省 住 建 厅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其 中 异 议 处 理 部 门 为 设 区 市 评 价 实 施 单 位 的, 省 住 建 厅 可 委 托 省 造 价 总 站 复 核 复 核 期 间 原 评 价 结 果 有 效 省 住 建 厅 或 其 委 托 的 省 造 价 总 站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复 核 并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并 在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的 次 日 内 在 评 价 系 统 中 予 以 记 录 生 效, 并 书 面 告 知 异 议 人 复 核 决 定 为 最 终 决 定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六 章 评 价 运 用 共 有 二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二 十 九 条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评 价 运 用 条 文 第 二 十 九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应 与 企 业 资 质 资 格 动 态 监 管 评 优 评 先 政 策 扶 持 等 相 结 合,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共 有 四 条 内 容, 重 点 介 绍 第 三 十 条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条 文 第 三 十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及 其 人 员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以 及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受 到 投 诉 被 主 管 部 门 查 实 的,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申 报 的, 按 评 价 标 准 加 倍 扣 分
二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办 法 第 八 章 附 则 共 二 条 内 容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由 起 评 分 奖 励 信 息 处 罚 信 息 成 果 质 量 客 户 评 价 组 成 其 中 处 罚 信 息 由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企 业 违 规 行 为 造 价 师 违 法 行 为 造 价 员 违 规 行 为 刑 事 处 罚 等 五 个 部 分 组 成
( 一 ) 起 评 分 : 企 业 参 与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起 评 分 为 50 分 判 定 依 据 : 系 统 自 动 评 价
( 二 ) 奖 励 信 息 2.1 通 报 表 扬 在 我 省 开 展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过 程 中, 受 到 省 政 府 或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表 扬 一 次 得 10 分 ; 受 到 设 区 市 政 府 或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表 扬 一 次 得 5 分
( 二 ) 奖 励 信 息 2.2 造 价 指 标 建 设 贡 献 奖 励 企 业 申 报 的 造 价 指 标 成 果 文 件 经 省 造 价 总 站 评 审, 作 为 全 省 造 价 指 标 的, 每 项 得 1 分, 最 多 不 超 过 10 分
( 二 ) 奖 励 信 息 2.2 造 价 指 标 建 设 贡 献 奖 励 摘 要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数 据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闽 建 价 2014 25 号 ) 第 六 条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数 据 评 审 标 准 : 1 入 选 的 工 程 项 目 应 当 具 有 代 表 性 时 效 性, 能 够 反 映 我 省 目 前 常 用 的 工 程 类 别 和 工 程 专 业 2 编 制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数 据 选 择 组 成 完 整 的 单 项 工 程 或 单 位 工 程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竣 工 结 算 价 投 标 报 价 作 为 主 要 对 象 3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中 填 报 的 内 容 工 程 特 征 编 制 说 明 等 应 符 合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编 制 暂 行 办 法 ( 闽 建 价 [2013]47 号 ) 的 规 定, 内 容 完 整 信 息 真 实 数 据 准 确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企 业 因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每 一 项 扣 10 分 : 3.1.1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 3.1.2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摘 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资 质 许 可, 并 给 予 警 告, 申 请 人 在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第 三 十 七 条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专 业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申 请 人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3.1.3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 3.1.4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由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后, 逾 期 仍 不 办 理 的 ;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摘 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第 三 十 八 条 未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出 具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无 效,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专 业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不 及 时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由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 逾 期 不 办 理 的, 可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3.1.5 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承 接 业 务 不 备 案 的 ;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摘 要 关 于 加 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2008 29 号 ) 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自 领 取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持 下 列 材 料 向 分 支 机 构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并 通 过 福 建 建 设 信 息 网 的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完 成 网 上 申 请 : ( 一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备 案 申 请 表 ( 详 见 附 件 1, 可 从 福 建 建 设 信 息 网 下 载 中 心 下 载 电 子 文 档 ); ( 二 )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三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 四 ) 拟 在 分 支 机 构 执 业 的 不 少 于 3 名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 ( 五 ) 分 支 机 构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的 租 赁 合 同 或 产 权 证 明 复 印 件 本 通 知 发 出 前 已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在 本 通 知 发 出 后 30 日 内 按 本 通 知 要 求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3.1.6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的 ; 3.1.7 同 时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 3.1.8 转 包 承 接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 3.1.9 在 建 筑 工 程 计 价 活 动 中 有 意 抬 高 压 低 价 格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报 告 的 ;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摘 要 第 二 十 五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应 当 自 承 接 业 务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收 费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当 事 人 在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 ( 二 )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业 务 范 围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 三 ) 同 时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 四 ) 以 给 予 回 扣 恶 意 压 低 收 费 等 方 式 进 行 不 正 当 竞 争 ; ( 五 ) 转 包 承 接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 六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3.1.10 为 申 请 人 申 请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提 供 虚 假 注 册 材 料 的 ; 3.1.11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的 ;
( 三 ) 处 罚 信 息 3.1 企 业 违 法 行 为 3.1.12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造 价 工 程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后, 逾 期 仍 未 改 正 的 ; 3.1.13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三 ) 处 罚 信 息 3.2 企 业 违 规 行 为 3.2.1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网 上 备 案 被 省 造 价 总 站 通 报 批 评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5 分 ;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关 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实 行 网 上 备 案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2012 24 号 ) 一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完 成 的 所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 含 省 外 企 业 在 闽 完 成 ) 均 应 按 本 通 知 要 求 实 行 网 上 备 案 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应 当 自 提 交 最 终 成 果 文 件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登 录 福 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网 ( 网 址 : www.fjgczj.com) 的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系 统 ( 下 称 业 绩 备 案 系 统 ) 填 报 工 程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和 工 程 特 征, 同 时 上 传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电 子 文 档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关 于 完 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相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函 2014 115 号 ) 为 适 应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行 业 监 管 新 形 势 的 需 要, 突 出 备 案 工 作 服 务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和 造 价 指 标 编 制 的 主 要 目 的, 我 厅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了 修 改 完 善,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取 消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网 上 备 案 的 要 求 二 房 屋 建 筑 专 业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含 园 林 ) 专 业 以 外 的 工 程 以 及 造 价 低 于 300 万 的 工 程, 其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可 不 备 案 三 网 上 备 案 时 应 将 预 算 软 件 格 式 的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电 子 文 档 作 为 附 件 上 传 四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编 制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也 必 须 按 照 关 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实 行 网 上 备 案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2012 24 号 ) 和 本 通 知 要 求 上 网 备 案 五 本 通 知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 起 执 行
( 三 ) 处 罚 信 息 3.2 企 业 违 规 行 为 3.2.2 不 按 规 定 上 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统 计 报 表, 被 省 造 价 总 站 通 报 批 评 的, 一 次 扣 5 分 ;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福 建 省 建 设 厅 福 建 省 统 计 局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业 统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 闽 建 计 2004 39 号 ) 四 进 一 步 明 确 建 筑 业 统 计 内 容, 加 强 统 计 数 据 分 析 ( 一 ) 统 计 范 围 :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以 及 与 建 设 工 程 相 关 的 各 类 企 业, 具 体 包 括 : 1 本 省 各 类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 含 专 业 施 工 企 业, 下 同 )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工 程 检 测 单 位 及 工 厂 型 建 筑 企 业 2 在 我 省 登 记 备 案 的 各 类 省 外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等
( 三 ) 处 罚 信 息 3.2 企 业 违 规 行 为 3.2.3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受 到 省 政 府 或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一 次 扣 10 分 ; 设 区 市 政 府 或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一 次 扣 5 分
( 三 ) 处 罚 信 息 3.3 造 价 师 违 法 行 为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因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每 一 项 扣 5 分 : 3.3.1 不 履 行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义 务 ; 3.3.2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索 贿 受 贿 或 者 谋 取 合 同 约 定 费 用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 3.3.3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实 施 商 业 贿 赂 ; 3.3.4 签 署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
( 三 ) 处 罚 信 息 3.3 造 价 师 违 法 行 为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因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每 一 项 扣 5 分 : 3.3.5 允 许 他 人 以 自 己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 3.3.6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注 册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印 章 ; 3.3.7 未 经 注 册 而 以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活 动 的 ; 3.3.8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而 继 续 执 业 的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0 号 ) 第 二 十 条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不 履 行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义 务 ; ( 二 )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索 贿 受 贿 或 者 谋 取 合 同 约 定 费 用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 ( 三 )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实 施 商 业 贿 赂 ; ( 四 ) 签 署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0 号 ) 第 二 十 条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五 )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 ( 六 ) 允 许 他 人 以 自 己 名 义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 ( 七 )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执 业 ; ( 八 )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注 册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印 章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三 ) 处 罚 信 息 3.4 造 价 员 违 规 行 为 造 价 员 因 下 列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一 次 扣 3 分, 受 到 省 造 价 总 站 通 报 批 评 一 次 扣 2 分 : 3.4.1 在 从 业 过 程 中 索 贿 受 贿 或 牟 取 合 同 约 定 外 的 不 正 当 利 益 ; 3.4.2 涂 改 伪 造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资 格 证 书 或 从 业 印 章
( 三 ) 处 罚 信 息 摘 要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3 年 12 月 修 订 ) ( 闽 建 价 2013 40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造 价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在 从 业 过 程 中 索 贿 受 贿 或 牟 取 合 同 约 定 外 的 不 正 当 利 益 ; ( 二 ) 涂 改 伪 造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资 格 证 书 或 从 业 印 章 ; ( 三 )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从 业 ;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三 ) 处 罚 信 息 3.5 刑 事 处 罚 企 业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在 从 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中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一 次 扣 20 分
( 四 ) 成 果 质 量 以 企 业 1-12 月 份 被 抽 查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得 分 的 平 均 值 的 一 半 计 算 ; 成 果 文 件 如 未 被 抽 查 到, 本 评 价 项 目 不 参 加 评 分
( 四 ) 成 果 质 量 摘 要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 闽 建 价 2014 51 号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全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工 作 的 监 管, 根 据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实 行 网 上 备 案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2012 24 号 ) 以 及 关 于 完 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相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 闽 建 筑 函 [2014]115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 以 及 对 检 查 结 果 的 处 理 第 三 条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由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 以 下 简 称 省 造 价 总 站 ) 负 责 组 织
( 四 ) 成 果 质 量 摘 要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 闽 建 价 2014 51 号 ) 第 四 条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原 则 上 每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第 五 条 省 造 价 总 站 从 全 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申 报 系 统 最 近 3 个 月 报 监 的 项 目 中, 按 照 全 部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为 主 的 工 程 项 目 不 少 于 10%, 其 他 项 目 不 少 于 5% 的 比 例 随 机 抽 取 工 程 项 目, 并 逐 一 落 实 抽 取 项 目 的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是 否 已 在 福 建 省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网 上 备 案 系 统 中 备 案 经 确 认 未 按 规 定 备 案 的, 由 省 造 价 总 站 对 编 制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第 六 条 网 上 备 案 检 查 结 果 作 为 全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的 依 据 之 一, 具 体 方 法 详 见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四 ) 成 果 质 量 摘 要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 闽 建 价 2014 52 号 ) 摘 要 第 八 条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是 否 规 范 取 费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主 要 分 部 分 项 与 措 施 项 目 造 价 是 否 合 理 编 制 说 明 是 否 齐 全 以 及 总 造 价 偏 差 情 况
( 四 ) 成 果 质 量 1 成 果 质 量 检 查 评 分 标 准 详 细 解 释 详 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评 分 表 填 写 说 明 课 件 2 编 制 说 明 详 细 解 释 详 见 福 建 省 房 屋 建 筑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说 明 示 范 文 本 ( 闽 建 价 2014 53 号 ) 及 福 建 省 房 屋 建 筑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说 明 示 范 文 本 ( 房 建 市 政 ) 课 件 3 成 果 质 量 检 查 专 家 抽 取 详 见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 四 ) 成 果 质 量 摘 要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 闽 建 价 2014 22 号 ) 第 六 条 专 家 推 荐 和 评 选 程 序 : ( 一 ) 推 荐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福 建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检 查 专 家 推 荐 表 ( 详 附 件 ),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设 区 市 造 价 站 推 荐 单 位 推 荐 专 家 之 前 须 征 得 本 人 同 意 ( 二 ) 初 审 设 区 市 造 价 站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进 行 评 审, 并 将 初 审 结 果 上 报 省 造 价 总 站 ( 三 ) 评 审 省 造 价 总 站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进 行 评 审, 并 最 终 确 定 专 家 人 选 ( 四 ) 公 布 省 造 价 总 站 向 社 会 公 布 专 家 名 单
( 五 ) 客 户 评 价 企 业 因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受 到 投 诉, 被 主 管 部 门 或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查 实 的, 每 次 扣 5 分
说 明 : 1 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业 绩 纳 税 社 会 贡 献 情 况 ( 如 慈 善 捐 助 ) 等, 目 前 未 纳 入 评 价 标 准,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当 前 亟 需 解 决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不 高 这 个 突 出 问 题, 如 果 参 与 评 价 的 要 素 过 多, 将 淡 化 成 果 质 量 这 个 重 点 拟 待 成 果 文 件 质 量 有 明 显 提 升 之 后 再 考 虑 添 加 其 他 评 价 指 标
2 现 行 部 门 规 章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的 禁 止 性 行 为 中, 有 部 分 属 于 个 人 行 为, 与 企 业 信 用 关 联 不 大, 如 :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工 程 造 价 业 务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执 业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以 及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等 违 规 行 为, 在 征 求 意 见 过 程 中 企 业 普 遍 反 映 不 宜 列 入 评 价 标 准 对 企 业 进 行 扣 分, 经 研 究, 予 以 删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