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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蒙 卫 办 2016 16 号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创 建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乡 镇 ( 场 园 区 办 事 处 )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县 疾 控 中 心 : 根 据 安 徽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建 设 标 准 (2015 版 ) ( 卫 疾 控 秘 2015 227 号 ) 文 件 要 求 和 亳 州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开 展 全 市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建 设 的 通 知 ( 亳 卫 秘 2015 111 号 ) 精 神 经 研 究 决 定 开 展 2016 年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创 建 工 作, 请 各 单 位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认 真 开 展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创 建,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一 加 强 领 导, 明 确 分 工 各 创 建 单 位 要 成 立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领 导 亲 自 抓, 分 管 领 导 全 程 负 责, 明 确 具 体 责 任 人, 各 负 其 责, 及 早 谋 划, 尽 快 落 实, 制 定 创 建 工 作 计 划 时 间 进 度 表 以 及 -1-

责 任 人, 于 下 文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卫 计 委 防 病 应 急 股 二 规 范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设 置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按 照 省 标 准, 实 行 统 一 设 置, 一 要 统 一 接 种 场 所, 接 种 门 诊 所 在 楼 层 不 得 高 于 二 层, 应 有 单 独 通 道, 不 得 与 临 床 科 室 共 用 通 道 ; 二 要 统 一 公 示 内 容, 门 诊 所 有 制 度 由 县 疾 控 中 心 统 一 设 计 版 本 样 式, 各 单 位 自 行 定 制 ; 三 要 统 一 服 务 流 程, 设 置 的 门 诊 流 程 要 按 照 候 诊 宣 教 区 儿 童 体 检 和 预 检 登 记 区 接 种 区 留 观 和 儿 童 娱 乐 区 狂 犬 病 暴 露 伤 口 处 置 区 ( 封 闭 式 ) 等 流 程 安 排 三 规 范 接 种 管 理, 转 变 预 防 接 种 服 务 模 式 各 乡 镇 以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常 规 接 种 为 主, 建 立 定 期 查 漏 补 种 工 作 机 制, 利 用 预 防 接 种 信 息 化 系 统 查 询 逾 期 未 接 种 儿 童 名 册, 每 月 至 少 开 展 1 次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查 漏 补 种 活 动, 查 漏 补 种 要 与 预 约 通 知 有 机 结 合 预 约 通 知 可 以 采 用 发 放 预 约 单 电 话 短 信 等 方 式 进 行, 并 如 实 记 录 通 知 的 时 间 方 式 和 通 知 结 果 对 偏 远 地 区 要 设 立 临 时 接 种 点, 按 照 县 卫 计 委 关 于 重 新 明 确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服 务 范 围 和 责 任 区 域 的 通 知 ( 蒙 卫 办 2015 71 号 ) 执 行, 每 月 定 期 接 种, 最 大 限 度 提 高 预 防 接 种 工 作 可 及 性 四 规 范 疫 苗 管 理 按 照 原 卫 生 局 下 发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疫 苗 储 存 和 使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 蒙 卫 字 2013 200 号 ) 要 求, 严 格 疫 苗 管 理, 做 到 疫 苗 有 计 划 使 用, 按 月 分 析 各 类 疫 苗 的 分 发 使 用 和 实 际 接 种 情 况, 防 止 疫 苗 过 期 失 效 流 失 或 挪 作 它 用 加 强 疫 苗 温 度 监 测, 所 有 -2-

储 存 疫 苗 的 冰 箱 必 须 配 备 温 度 计, 每 天 上 下 午 2 次 监 测, 确 保 冷 链 系 统 安 全 有 效, 保 证 疫 苗 质 量 疫 苗 要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无 论 免 费 疫 苗 或 者 是 收 费 疫 苗 均 要 保 证 每 天 及 时 记 录, 出 入 账 和 日 消 耗 完 整, 苗 帐 相 符 五 创 建 进 度 安 排 ㈠1 月 下 旬 完 成 工 作 布 置, 拟 定 未 创 建 和 未 通 过 2015 年 创 建 评 审 单 位 名 单 ; ㈡ 各 创 建 单 位 尽 快 开 展 门 诊 建 设 的 前 期 规 划 设 计 资 金 预 算 申 报 和 建 设 ; ㈢ 根 据 安 徽 省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评 审 办 法 (2015 版 ) ( 卫 疾 控 秘 2015 501 号 ) 要 求,6 月 中 旬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完 成 申 报 单 位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的 初 评 验 收 根 据 初 评 结 果 进 行 整 改 提 升, 并 提 交 蒙 城 县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评 审 申 请 至 亳 州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㈣6 月 下 旬 迎 接 亳 州 市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市 级 复 核 评 审,6 月 30 日 前 全 部 通 过 市 级 验 收 五 具 体 要 求 1.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建 设 过 程 中 布 局 设 置 设 备 配 备 人 员 配 备 业 务 管 理 预 防 接 种 现 场 服 务 资 料 管 理 工 作 指 标 等 请 参 照 安 徽 省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建 设 标 准 (2015 版 ) 执 行 2. 各 创 建 单 位 要 把 软 件 资 料 管 理 作 为 一 项 门 诊 创 建 工 作 的 重 要 任 务 来 落 实, 要 组 织 人 员 认 真 学 习 建 设 标 准 和 评 审 办 法, 对 资 料 不 完 善 的 要 及 时 进 行 查 漏 补 缺 -3-

3. 各 创 建 单 位 要 切 实 把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建 设 工 作 作 为 当 前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来 抓 好 抓 落 实 此 工 作 将 纳 入 卫 计 委 2016 年 对 乡 镇 月 度 考 评 免 疫 规 划 考 核 以 及 年 度 综 合 考 核, 各 乡 镇 务 必 高 度 重 视, 确 保 2016 年 6 月 份 完 成 创 建 任 务, 通 过 县 级 初 评 和 市 级 复 核 验 收 4. 县 疾 控 中 心 要 加 强 门 诊 设 置 布 局 流 程 的 指 导, 定 期 开 展 对 乡 镇 的 软 件 资 料 的 督 查 指 导 附 件 :1. 蒙 城 县 2016 年 创 建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名 单 2. 安 徽 省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建 设 标 准 (2015 版 ) 蒙 城 县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2016 年 1 月 25 日 -4-

附 件 1 蒙 城 县 2016 年 创 建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名 单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类 别 创 建 时 间 1 漆 园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2 坛 城 中 心 卫 生 院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3 白 杨 林 场 卫 生 院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4 罗 集 卫 生 院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5 常 兴 卫 生 院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6 乐 土 镇 卫 生 院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7 柳 林 卫 生 院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8 三 义 镇 卫 生 院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9 篱 笆 镇 卫 生 院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10 庄 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11 庄 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预 防 接 种 二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12 马 集 镇 卫 生 院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13 城 关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预 防 接 种 二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14 许 疃 镇 卫 生 院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省 级 示 范 化 已 通 过 验 收 规 范 化 15 板 桥 镇 中 心 卫 生 院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规 范 化 2016 年 6 月 前 -5-

附 件 2 安 徽 省 规 范 化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建 设 标 准 (2015 版 ) 一 布 局 设 置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 简 称 接 种 门 诊 ) 的 设 置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上 农 村 以 乡 镇 为 单 位 城 市 以 街 道 ( 或 社 区 ) 为 单 位, 每 个 乡 镇 街 道 ( 或 社 区 ) 设 置 一 个 接 种 门 诊 接 种 门 诊 设 置 在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等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内, 有 明 确 的 接 种 服 务 责 任 区 二 房 屋 及 设 备 配 备 ( 一 ) 房 屋 1. 选 房 接 种 门 诊 宜 选 在 第 一 层 或 第 二 层, 第 四 层 以 上 应 有 电 梯 尽 可 能 避 免 受 种 者 与 医 院 患 者 走 同 一 通 道, 避 免 接 种 门 诊 与 临 床 科 室 在 同 一 楼 层 2. 面 积 建 筑 面 积 至 少 60 平 方 米 ; 管 理 0-6 岁 儿 童 数 如 在 2000-2999 名 之 间, 建 筑 面 积 至 少 80 平 方 米 ; 如 在 3000 名 以 上, 建 筑 面 积 至 少 100 平 方 米 3. 接 种 场 地 分 区 接 种 场 所 应 设 有 候 诊 宣 传 室 / 区 问 诊 登 记 室 / 区 疫 苗 接 种 室 / 区 反 应 留 观 室 / 区 应 保 证 候 诊 宣 传 室 / 区 和 反 应 留 观 室 / 区 -6-

有 足 够 面 积 和 座 椅 ( 二 ) 普 通 设 备 配 备 登 记 台 接 种 台 转 椅 体 温 表 紫 外 线 消 毒 灯 资 料 柜 洗 手 池 空 调 印 章 印 泥 等 ( 三 ) 冷 链 设 备 应 至 少 配 备 2 台 冰 箱 ( 至 少 1 台 含 冷 冻 室 ) 2 个 冷 藏 箱 包 冰 箱 的 数 量 和 容 积 应 适 应 存 放 农 村 2 个 月 城 区 1 个 月 的 疫 苗 接 种 用 量 ( 四 ) 信 息 化 设 备 应 至 少 配 置 1 台 电 脑 1 个 条 码 扫 描 器 1 台 打 印 机 有 宽 带 网 络 和 固 定 电 话 ( 五 ) 宣 传 设 备 有 条 件 的 门 诊 可 配 备 平 板 电 视 机 光 碟 播 放 器 等 设 备 三 人 员 配 备 ( 一 ) 接 种 资 格 接 种 人 员 均 应 获 得 执 业 医 师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护 士 或 者 乡 村 医 生 的 资 格, 经 过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预 防 接 种 专 业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安 徽 省 预 防 接 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后 持 证 上 岗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应 每 年 组 织 上 岗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每 次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应 在 安 徽 省 预 防 接 种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培 训 记 录 页 加 盖 本 次 培 训 单 位 印 章 每 三 年 对 上 岗 人 员 验 证 一 次, 验 证 合 格 后 加 盖 验 证 单 位 印 章 -7-

( 二 ) 配 备 数 量 至 少 配 备 1 名 专 职 接 种 人 员 和 1 名 兼 职 接 种 人 员 责 任 区 0-6 岁 儿 童 数 如 在 2000-2999 名 之 间, 接 种 人 员 至 少 3 人 ;0-6 岁 儿 童 数 每 增 加 1000 名, 增 加 接 种 人 员 1 人 四 业 务 管 理 ( 一 ) 疫 苗 和 注 射 器 管 理 1. 制 定 本 单 位 疫 苗 与 注 射 器 储 存 和 出 入 库 管 理 制 度, 并 张 贴 在 墙 上 2. 上 报 计 划 每 月 向 县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上 报 下 一 个 月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的 需 求 计 划 和 第 二 类 疫 苗 的 购 买 计 划 3. 接 收 (1) 在 接 收 或 购 进 第 二 类 疫 苗 时, 应 当 进 行 查 验 审 核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或 疫 苗 批 发 企 业 的 资 质, 并 索 取 由 药 品 检 定 机 构 依 法 签 发 的 生 物 制 品 每 批 检 验 合 格 或 者 审 核 批 准 证 明 复 印 件 ( 要 有 企 业 印 章 ); 购 进 进 口 疫 苗 的, 还 应 当 索 取 进 口 药 品 通 关 单 复 印 件 ( 要 有 企 业 印 章 ) (2) 接 收 疫 苗 时, 索 取 送 苗 单 位 的 疫 苗 运 输 温 度 记 录 表 领 取 疫 苗 时, 也 应 填 写 疫 苗 运 输 温 度 记 录 表 符 合 规 定 冷 藏 运 输 要 求 的 疫 苗, 方 可 接 收 (3)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保 存 至 超 过 疫 苗 有 效 期 2 年 备 查 4. 入 库 和 使 用 登 记 : 在 入 库 前, 应 查 看 疫 苗 运 输 途 中 的 温 度 记 录, 应 测 量 并 记 录 疫 苗 的 温 度, 应 核 对 疫 苗 和 注 射 器 的 品 种 -8-

剂 型 数 量 规 格 批 号 有 效 期 供 货 单 位 生 产 厂 商 等 用 中 国 免 疫 规 划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入 库 和 使 用 情 况 登 记, 做 到 冰 箱 内 储 存 的 疫 苗 数 量 与 信 息 系 统 内 的 疫 苗 库 存 的 数 量 相 符 卡 介 苗 放 入 红 色 的 盒 子 中 单 独 存 放 5. 低 温 贮 存 : 脊 髓 灰 质 炎 减 毒 活 疫 苗 在 -20 以 下 或 2~8 避 光 保 存, 其 他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在 2~8 条 件 下 避 光 保 存 ; 第 二 类 疫 苗 和 所 有 疫 苗 稀 释 液 的 储 存 和 运 输 温 度 要 求 按 照 药 典 和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执 行 6. 储 备 量 :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至 少 储 备 1 个 月 疫 苗 使 用 量, 且 品 种 齐 全, 不 得 短 缺 ( 二 ) 冷 链 管 理 1. 制 定 本 单 位 冷 链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并 张 贴 在 墙 上 2. 把 冷 链 设 备 有 关 信 息 录 入 中 国 免 疫 规 划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定 期 更 新 3. 每 天 上 下 午 各 一 次 测 量 冰 箱 温 度, 并 填 写 冰 箱 温 度 记 录 表 应 及 时 为 冰 箱 除 霜 平 时 制 备 适 量 的 冷 冻 冰 排, 用 于 临 时 停 电 等 情 况 在 长 时 间 停 电 停 用 和 维 修 时, 应 及 时 把 疫 苗 转 移 至 正 常 运 行 的 冷 链 设 备 中, 并 做 相 应 记 录 ( 三 ) 接 种 服 务 形 式 和 接 种 时 间 的 确 定 1.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以 下 合 适 的 接 种 服 务 形 式 (1) 门 诊 接 种 : 应 实 行 按 日 周 或 旬 开 展 预 防 接 种 (2) 定 期 巡 回 设 点 接 种 : 农 村 如 服 务 半 径 超 过 5 公 里, 应 在 村 卫 生 室 设 立 固 定 的 临 时 接 种 点, 乡 镇 接 种 人 员 每 月 至 少 巡 回 开 -9-

展 一 次 常 规 免 疫 接 种 对 于 行 动 困 难 的 家 庭, 应 安 排 入 户 接 种 (3) 临 时 设 点 接 种 : 查 漏 补 种 强 化 免 疫 和 应 急 接 种 时, 选 择 合 适 的 地 点, 设 立 临 时 接 种 点, 开 展 临 时 接 种 2. 根 据 本 责 任 区 域 服 务 对 象 数 和 接 种 人 员 数 量, 选 择 开 诊 时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每 周 至 少 提 供 2 天 接 种 服 务, 每 天 接 种 服 务 的 时 间 至 少 3 小 时 城 市 接 种 门 诊 应 在 双 休 日 安 排 1 天 开 诊, 以 便 上 班 的 父 母 携 带 子 女 接 种 ( 四 ) 责 任 区 服 务 对 象 的 掌 握 1. 确 定 服 务 对 象 为 居 住 本 责 任 区 0-6 岁 儿 童 2. 掌 握 服 务 对 象 方 法 (1) 家 长 主 动 上 门 登 记 接 种 (2) 主 动 搜 索 适 龄 儿 童, 常 见 方 式 有 : - 每 月 安 排 村 卫 生 室 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采 取 查 阅 健 康 档 案 入 户 调 查 等 方 式, 搜 索 本 村 或 本 社 区 返 乡 或 流 入 或 流 出 的 0-6 岁 儿 童 - 每 月 到 当 地 妇 幼 机 构 和 计 生 机 构 收 集 本 责 任 区 出 生 儿 童 名 单 - 在 开 展 查 漏 补 种 强 化 免 疫 和 应 急 接 种 活 动 时, 安 排 村 卫 生 室 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开 展 摸 底 登 记 工 作 - 每 年 9 月 底 前, 应 按 照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及 我 省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完 成 本 责 任 区 内 幼 托 学 校 接 种 证 查 验 工 作, 并 按 时 为 漏 种 儿 童 进 行 补 种,12 月 20 日 前 全 面 完 成 补 证 补 种 工 作 -10-

五 预 防 接 种 现 场 服 务 ( 一 ) 服 务 用 语 在 与 儿 童 家 长 或 受 种 者 交 谈 过 程 中, 应 经 常 使 用 您 好 请 对 不 起 谢 谢 再 见 这 十 个 字 ; 并 应 同 时 伴 有 微 笑 ( 二 ) 接 种 前 服 务 1. 接 种 场 所 环 境 要 求 (1) 安 全 : 门 诊 内 无 危 险 品 ; 受 种 者 活 动 区 域 不 能 接 触 到 插 座 等 电 器 注 射 器 和 针 头 玻 璃 尖 锐 物 等 ; 室 内 人 员 不 得 拥 挤 ; 废 弃 的 注 射 器 及 针 头 应 安 全 存 放 和 安 全 处 理 (2) 卫 生 : 室 内 清 洁 整 齐 光 线 明 亮 通 风 保 暖 ; 地 面 无 痰 迹 无 污 物 无 垃 圾 ; 室 内 四 壁 无 尘, 不 乱 贴 纸 张 ; 门 窗 明 亮 操 作 台 无 灰 尘 无 杂 物 ; 注 射 器 等 物 品 摆 放 整 齐 ; 有 数 量 适 宜 的 有 盖 垃 圾 桶 张 贴 醒 目 的 不 随 地 吐 痰 不 乱 扔 垃 圾 不 随 地 大 小 便 等 提 示 牌 (3) 便 捷 : 受 种 者 在 医 院 门 口 能 看 到 醒 目 的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标 牌 或 指 示 牌 ; 进 入 接 种 门 诊 时, 能 看 到 醒 目 的 候 诊 宣 传 区 问 诊 登 记 区 疫 苗 接 种 区 反 应 留 观 区 等 指 示 牌 ; 候 诊 和 留 观 时, 能 看 到 预 防 接 种 常 识 等 内 容 的 宣 传 材 料 有 条 件 的 门 诊 可 增 加 取 号 叫 号 设 施 或 实 行 数 字 信 息 化 接 种 流 程 (4) 宣 传 : 张 贴 预 防 接 种 告 知 书 预 防 接 种 流 程 安 徽 省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免 疫 程 序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可 预 防 疾 病 与 接 种 禁 忌 安 徽 省 第 二 类 疫 苗 公 示 信 息 安 徽 省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基 本 信 息 安 徽 省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工 作 制 度 等 -11-

宣 传 内 容 应 当 客 观 科 学, 具 有 针 对 性, 不 得 涉 及 具 体 的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疫 苗 批 发 企 业, 不 得 夸 大 宣 传 类 比 或 者 诋 毁 其 他 疫 苗 的 作 用 和 安 全 性 不 允 许 张 贴 播 放 或 变 相 协 助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疫 苗 批 发 企 业 进 行 产 品 广 告 宣 传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通 过 QQ 群 微 信 等 网 络 信 息 媒 介 与 受 种 者 进 行 沟 通 和 宣 传 2. 接 种 工 作 准 备 (1) 接 种 人 员 : 接 种 时 至 少 有 2 名 接 种 人 员 接 种 人 员 数 量 与 受 种 者 数 量 相 匹 配 ; 如 开 诊 半 天 ( 按 4 小 时 工 作 时 间 计 算 ), 预 约 接 种 对 象 数 30 人 左 右 时, 应 安 排 2 名 工 作 人 员 ; 预 约 接 种 对 象 数 每 超 15 人, 增 加 1 名 工 作 人 员 接 种 人 员 按 时 上 下 岗, 穿 戴 干 净 的 工 作 衣 帽 口 罩, 双 手 要 洗 净 (2) 疫 苗 和 注 射 器 : 备 有 足 够 本 次 使 用 的 疫 苗 品 种 及 数 量 和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3) 药 品 和 器 械 : 备 好 75% 乙 醇 棉 签 1:1000 肾 上 腺 素 注 射 器 毁 型 装 置 或 安 全 盒 污 物 桶 等 (4) 办 公 用 品 及 其 他 : 备 好 安 徽 省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 以 下 简 称 接 种 证 ) 安 徽 省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日 志 ( 以 下 简 称 接 种 门 诊 日 志 ) 电 脑 空 调 等 可 直 接 饮 用 的 水 汤 匙 一 次 性 杯 子 等 ( 三 ) 接 种 中 服 务 1. 候 诊 宣 传 (1) 候 诊 : 接 种 人 员 或 指 示 牌 引 导 受 种 者 按 先 来 后 到 的 顺 序 -12-

依 次 排 队 让 等 候 的 受 种 者 有 座 位 合 理 安 排 接 种 时 间, 尽 量 不 让 受 种 者 排 队 和 等 候 的 时 间 超 过 半 小 时 (2) 宣 传 : 室 内 有 预 防 接 种 常 识 的 宣 传 栏 或 宣 传 册 或 视 频 等 2. 建 证 建 档 实 行 谁 建 档 谁 迁 入, 谁 负 责 全 程 免 疫 的 原 则 不 得 任 意 对 未 全 程 免 疫 儿 童 从 客 户 端 迁 出 (1) 建 立 预 防 接 种 证 和 电 子 档 案 必 备 条 件 : 一 是 未 满 月 或 刚 满 月 的 儿 童 ; 二 是 没 有 在 其 他 接 种 门 诊 建 证 ; 三 是 打 算 长 期 居 住 本 接 种 责 任 区 需 要 资 料 : 一 是 儿 童 的 出 生 证 和 新 生 儿 首 针 乙 肝 疫 苗 和 卡 介 苗 接 种 登 记 卡 ( 第 三 联 ), 如 无, 则 要 家 长 说 清 原 因 ; 二 是 儿 童 母 亲 和 / 或 父 亲 身 份 证, 至 少 1 人 为 原 件 ; 三 是 儿 童 或 父 母 或 ( 外 ) 祖 父 母 居 住 本 接 种 责 任 区 的 户 口 薄 或 其 他 的 有 效 证 明 ( 如 房 产 证 等 ) 操 作 过 程 : 审 查 儿 童 家 长 提 交 的 资 料, 对 同 时 符 合 上 述 3 个 条 件, 为 儿 童 建 立 预 防 接 种 证 和 电 子 档 案 ; 建 证 建 档 时, 不 可 漏 项, 不 出 现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母 亲 身 份 证 号 码 等 关 键 字 段 的 填 写 和 录 入 错 误 对 不 符 合 的, 请 儿 童 家 长 补 齐 资 料 或 按 属 地 管 理 的 政 策 予 以 配 合 (2) 办 理 迁 入 手 续 必 备 条 件 : 一 是 返 乡 或 流 入 的 6 周 岁 以 下 儿 童 ; 二 是 已 在 其 他 接 种 门 诊 建 证 ; 三 是 打 算 长 期 居 住 本 接 种 责 任 区 或 已 经 连 续 居 -13-

住 本 接 种 责 任 区 时 间 3 个 月 需 要 资 料 : 一 是 接 种 证, 如 无, 则 要 儿 童 家 长 说 清 原 因 ; 二 是 儿 童 母 亲 和 父 亲 身 份 证, 至 少 1 人 为 原 件 ; 三 是 儿 童 或 父 母 或 ( 外 ) 祖 父 母 居 住 本 接 种 责 任 区 的 户 口 薄 或 其 他 的 有 效 证 明 ( 如 房 产 证 租 房 合 同 等 ) 操 作 过 程 : 接 种 人 员 审 查 儿 童 家 长 提 交 的 资 料, 对 同 时 符 合 上 述 3 个 条 件, 为 儿 童 办 理 迁 入 手 续 ; 省 内 儿 童 应 从 省 平 台 下 载 电 子 档 案, 并 与 接 种 证 核 对, 不 得 重 复 建 立 电 子 档 案 ; 省 外 儿 童 应 建 立 电 子 档 案 等 对 不 符 合 的, 请 儿 童 家 长 补 齐 资 料 或 按 属 地 管 理 的 政 策 予 以 配 合 (3) 办 理 临 时 接 种 手 续 对 于 居 住 本 接 种 责 任 区 时 间 小 于 3 个 月 的 6 周 岁 以 下 返 乡 或 流 入 儿 童, 其 监 护 人 要 求 接 种 1-3 剂 次 疫 苗 的, 应 参 照 (2) 办 理 迁 入 手 续 执 行 3. 问 诊 登 记 (1) 查 验 : 查 验 受 种 者 的 接 种 证 和 电 子 档 案, 并 与 受 种 者 核 对 其 姓 名 及 出 生 日 期 预 约 接 种 的 疫 苗, 询 问 电 话 号 码 是 否 修 改 等 (2) 问 诊 : 详 细 询 问 受 种 者, 自 出 生 后 是 否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或 经 常 生 病, 是 否 患 有 哮 喘 皮 疹 牛 奶 过 敏 等 过 敏 性 疾 病, 以 前 接 种 疫 苗 是 否 发 生 过 不 良 反 应, 近 期 是 否 患 有 发 热 咳 嗽 腹 泻 或 其 他 不 舒 服 症 状 等 将 上 述 询 问 结 果 分 别 记 录 在 接 种 证 门 诊 日 志 和 电 子 档 案 上 -14-

(3) 建 议 : 根 据 受 种 者 的 病 史 现 在 身 体 状 况 疫 苗 使 用 说 明 书 及 接 种 禁 忌 等, 提 出 接 种 缓 种 或 不 予 接 种 的 建 议 必 要 时 建 议 全 科 医 生 或 专 科 医 生 进 行 体 检 对 不 符 合 接 种 的,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和 提 出 医 学 建 议 优 先 保 证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不 得 诱 导 以 第 二 类 疫 苗 代 替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严 禁 将 治 疗 性 生 物 制 品 作 为 疫 苗 向 群 众 推 介 使 用 (4) 登 记 : 对 于 符 合 接 种 条 件 的, 要 在 门 诊 日 志 上 记 录 接 种 的 疫 苗 名 称 及 第 几 剂 次, 并 要 求 受 种 者 签 名 (5) 告 知 : 对 于 符 合 接 种 条 件 的, 口 头 告 知 受 种 者 接 种 疫 苗 的 品 种 预 防 的 疾 病 解 释 第 二 类 疫 苗 的 自 费 自 愿 知 情 同 意 的 接 种 原 则 和 收 费 标 准 ; 在 未 征 得 受 种 者 同 意 前, 不 得 安 排 接 种 第 二 类 疫 苗 有 条 件 的 接 种 门 诊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6) 收 费 :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接 种 免 费 ; 第 二 类 疫 苗 接 种 收 费, 收 费 的 标 准 要 符 合 规 定, 收 费 后 应 开 具 接 种 单 位 的 正 式 收 据 / 发 票, 禁 止 收 费 后 不 开 具 收 据 / 发 票 的 行 为 (7) 时 长 : 接 种 人 员 的 有 效 工 作 时 长 不 少 于 5 分 钟 / 人 4. 疫 苗 接 种 (1) 查 验 : 查 验 受 种 者 的 接 种 证, 并 与 受 种 者 核 对 其 姓 名 及 出 生 日 期 此 次 接 种 的 疫 苗 及 剂 次 (2) 检 查 疫 苗 : 从 冰 箱 中 取 出 疫 苗 后, 检 查 疫 苗 品 名 是 否 正 确, 外 观 是 否 正 常, 效 期 是 否 有 效 接 着, 摇 匀 疫 苗 消 毒 开 启 部 位 -15-

(3) 检 查 和 消 毒 接 种 部 位 : 仔 细 观 察 接 种 部 位 的 皮 肤 是 否 正 常, 触 摸 皮 下 是 否 有 包 块 如 有 可 能, 避 开 上 次 接 种 的 部 位 如 无 异 常, 用 75% 酒 精 消 毒 皮 肤 (4) 抽 取 和 注 射 疫 苗 : 摇 匀 疫 苗 ( 吸 附 制 剂 应 用 力 摇 匀 ), 用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抽 取 规 定 的 剂 量, 并 按 规 定 的 接 种 途 径 和 技 术 注 射 疫 苗 注 射 完 后, 用 新 的 无 菌 干 棉 签 轻 压 注 射 部 位 如 为 口 服 脊 髓 灰 质 炎 糖 丸 疫 苗, 用 凉 开 水 送 服 (5) 安 全 注 射 : 在 注 射 过 程 中 防 止 被 针 头 误 伤, 注 射 完 毕 后 不 得 回 套 针 帽 应 将 注 射 器 具 直 接 投 入 安 全 盒 或 防 刺 穿 的 容 器 内, 或 者 用 截 针 器 毁 型 后, 统 一 回 收 销 毁 (6) 告 知 : 请 受 种 者 把 干 棉 签 轻 压 注 射 部 位 1 分 钟, 不 要 揉, 并 把 用 过 的 干 棉 签 扔 垃 圾 桶 告 知 接 种 后 注 意 事 项 和 可 能 出 现 的 不 良 反 应, 要 求 受 种 者 在 疫 苗 接 种 后 留 在 接 种 现 场 观 察 30 分 钟 ; 如 出 现 不 舒 服 等 症 状, 及 时 报 告 给 接 种 人 员 (7) 登 记 : 当 场 在 预 防 接 种 证 上 记 录 接 种 疫 苗 的 年 月 日 及 接 种 部 位 批 号 生 产 厂 家 接 种 单 位, 接 种 人 员 签 字 ; 并 录 入 客 户 端 (8) 预 约 接 种 : 口 头 预 约 受 种 者 并 用 铅 笔 在 接 种 证 上 预 约 下 次 接 种 的 疫 苗 和 时 间 (9) 时 长 : 接 种 人 员 的 有 效 工 作 时 长 不 少 于 5 分 钟 / 人 5. 现 场 留 观 (1) 安 排 休 息 : 接 种 人 员 或 指 示 牌 引 导 受 种 者 在 留 观 室 坐 下 休 息, 室 内 应 确 保 每 位 受 种 者 有 座 位 -16-

(2) 巡 查 : 应 至 少 每 20 分 钟 到 留 观 室 查 看 一 次, 询 问 受 种 者 是 否 有 不 适 症 状 (3) 告 知 : 如 观 察 受 种 者 接 种 30 分 钟 后 没 有 任 何 不 适, 告 知 受 种 者 可 以 离 开 接 种 门 诊, 强 调 回 家 后 要 留 意 近 几 天 的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如 出 现 脸 色 发 白 发 高 烧 或 接 种 部 位 大 面 积 红 肿 等, 及 时 就 医 如 有 疑 问, 可 以 电 话 咨 询 接 种 医 生 6. 反 应 处 理 (1) 过 敏 性 休 克 : 一 旦 发 生 过 敏 性 休 克, 立 刻 采 取 皮 下 注 射 1:1 000 肾 上 腺 素 等 措 施, 并 要 求 有 临 床 经 验 的 医 师 参 与 救 治 救 治 后, 及 时 报 告 给 当 地 县 级 疾 控 机 构 (2) 晕 厥 : 如 果 出 现 晕 厥, 保 持 安 静 和 空 气 新 鲜, 平 卧, 头 部 低 下, 肢 抬 高, 同 时 松 解 衣 扣, 注 意 保 暖 轻 者 一 般 不 需 要 特 殊 处 理, 可 给 予 喝 热 开 水 或 热 糖 水, 短 时 间 内 即 可 恢 复 经 过 上 述 处 置 后 不 见 好 转, 可 按 过 敏 性 休 克 处 理, 并 要 求 有 临 床 经 验 的 医 师 参 与 救 治 ( 四 ) 接 种 后 服 务 1. 审 核 记 录 当 天 检 查 门 诊 日 志 和 客 户 端 电 子 档 案, 补 填 疫 苗 批 号 和 生 产 厂 家, 避 免 缺 项 和 错 误 ; 核 对 疫 苗 使 用 支 数 和 接 种 剂 次 数 是 否 相 同, 避 免 错 误 接 种 疫 苗 2. 搜 索 未 种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在 客 户 端 上 搜 索 逾 期 未 接 种 儿 童, 采 用 电 话 QQ 等 方 式 联 系 这 些 未 种 者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应 分 别 处 置 -17-

(1) 联 系 上 逾 期 未 接 种 儿 童, 如 未 外 出, 应 预 约 接 种 时 间 ; 如 外 出, 应 告 知 到 当 地 接 种 单 位 接 受 接 种 (2) 联 系 不 上 逾 期 未 接 种 儿 童, 如 属 于 本 责 任 区 的 儿 童, 交 由 村 卫 生 室 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联 系 ; 如 不 属 于 本 责 任 区 的 儿 童, 本 门 诊 接 种 人 员 应 上 门 入 户 调 查 未 接 种 原 因 (3) 联 系 上 的 逾 期 未 接 种 儿 童 已 外 出, 如 外 出 至 省 内 其 他 地 方, 不 得 主 动 从 客 户 端 迁 出 电 子 档 案, 应 在 客 户 端 注 明 外 出 地 点 和 调 查 人 员 ; 如 外 出 至 省 外 3 个 月 以 上, 应 主 动 从 客 户 端 迁 出, 并 在 客 户 端 注 明 外 出 地 点 和 调 查 人 员 3. 反 应 回 访 对 留 观 时 出 现 反 应 的 受 种 者 进 行 电 话 回 访, 直 至 受 种 者 痊 愈 或 去 医 院 就 诊 4. 投 诉 处 理 接 种 单 位 负 责 人 受 理 服 务 投 诉, 按 照 单 位 规 定 的 程 序 处 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受 种 者 答 复, 并 负 有 受 种 者 满 意 度 调 查 的 责 任 5. 废 物 处 理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注 射 器 等 医 疗 废 物 及 器 械 用 过 的 或 者 报 废 的 疫 苗 六 资 料 管 理 ( 一 ) 纸 质 资 料 1. 责 任 区 区 划 和 人 口 资 料 每 年 责 任 区 内 的 行 政 区 划 总 人 口 数 <15 岁 分 年 龄 组 人 口 数 出 生 儿 童 数 流 入 和 流 出 儿 童 数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的 名 单 新 -18-

生 和 在 校 生 数 2. 疫 苗 储 运 和 使 用 资 料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或 疫 苗 批 发 企 业 的 资 质 疫 苗 每 批 检 验 合 格 或 者 审 核 批 准 证 明 复 印 件 ( 要 有 企 业 印 章 ); 进 口 疫 苗 的 进 口 药 品 通 关 单 复 印 件 ( 要 有 企 业 印 章 ) 疫 苗 运 输 温 度 记 录 表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的 需 求 计 划 和 第 二 类 疫 苗 的 购 买 计 划 新 生 儿 首 针 乙 肝 疫 苗 和 卡 介 苗 接 种 登 记 卡 ( 第 三 联 ) 安 徽 省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日 志, 入 托 入 学 查 验 资 料, 强 化 免 疫 和 应 急 接 种 等 资 料 3. 冷 链 资 料 冷 链 设 备 资 料, 冰 箱 温 度 记 录 表 4. 文 件 等 资 料 上 级 和 本 级 有 关 免 疫 规 划 的 文 件 宣 传 培 训 督 导 等 资 料 5.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至 少 每 年 年 底 收 集 整 理 一 次 资 料, 下 一 年 度 初 归 档 资 料 ( 二 ) 电 子 数 据 1. 安 徽 省 免 疫 规 划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客 户 端 当 天 录 入 免 疫 规 划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客 户 端 疫 苗 及 其 接 种 数 据, 并 24 小 时 内 上 传 和 用 移 动 硬 盘 或 U 盘 备 份 2. 中 国 免 疫 规 划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当 天 录 入 疫 苗 冷 链 设 备 疑 似 预 防 接 种 异 常 反 应 等 数 据 七 工 作 指 标 ( 一 ) 建 证 建 档 率 儿 童 建 接 种 证 和 建 电 子 档 案 率 达 95% -19-

( 二 ) 接 种 率 1.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各 剂 次 接 种 率 达 90%; 2. 含 麻 疹 成 分 疫 苗 8 月 龄 及 时 接 种 率 达 90%, 各 剂 次 达 95%; 3. 本 单 位 接 生 的 新 生 儿 乙 肝 疫 苗 首 针 及 时 接 种 率 达 90% ( 三 ) 国 家 免 疫 规 划 疫 苗 储 存 品 种 齐 全 率 接 种 门 诊 内 储 存 品 种 齐 全 率 达 100% ( 四 ) 疫 苗 及 接 种 信 息 录 入 正 确 率 和 完 整 率 1. 中 国 免 疫 规 划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网 页 上, 疫 苗 关 键 信 息 录 入 正 确 率 和 完 整 率 达 到 100% ; 2. 客 户 端 上, 儿 童 基 本 信 息 和 接 种 关 键 信 息 录 入 正 确 率 和 完 整 率 达 到 100% ; 3. 门 诊 日 志 使 用 的 正 确 率 和 完 整 率 达 100% ( 五 ) 入 托 入 学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率 和 补 种 率 1. 入 托 入 学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率 达 100%; 2. 补 种 率 达 95% ( 六 )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和 知 晓 率 1. 受 种 者 服 务 满 意 度 达 95%; 2. 受 种 者 预 防 接 种 常 识 知 晓 率 达 9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