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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 信 诺 附 加 家 庭 住 院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帮 助 您 理 解 条 款,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所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1. 本 合 同 自 投 保 人 签 收 之 日 起 10 天 内 称 为 犹 豫 期 在 犹 豫 期 内, 如 果 您 对 本 合 同 感 到 不 满 意, 您 可 以 要 求 退 还 全 部 已 交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终 止 ; 犹 豫 期 后, 您 仍 然 有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但 会 存 在 退 保 损 失 11. 2.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享 受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3. 您 应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1. 首 次 投 保 或 非 连 续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24 时 起 60 天 之 后 首 次 发 生 的 疾 病 和 症 状 才 属 于 保 障 疾 病 ; 但 因 为 意 伤 害 住 院 施 行 手 术 不 受 60 天 的 限 制 3. 2. 责 任 免 除 中 任 一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手 术, 我 方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4. 3. 请 您 留 意 合 同 中 关 于 保 险 期 间 及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的 条 款 9 12. 4. 请 您 留 意 续 保 的 条 件, 如 果 您 方 不 愿 意 续 保, 请 在 保 单 周 年 日 前 通 知 我 方 10. 5. 请 您 留 意 保 险 条 款 中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 意 伤 害 住 院 手 术 保 障 疾 病 等 的 定 义 和 范 围 ) 的 详 细 解 释 19. 6. 请 您 留 意 合 同 约 定 的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附 表 1 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关 于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说 明 1.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第 二 章 本 合 同 的 保 障 范 围 及 不 保 事 项 2. 投 保 年 龄 3. 保 险 责 任 4.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5. 保 险 金 额 6.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7.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8. 未 交 纳 保 险 费 的 处 理 第 四 章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保 9. 保 险 期 间 10. 续 保 条 件 第 五 章 合 同 解 除 及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11.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12.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第 六 章 索 赔 13. 诉 讼 时 效 14. 保 险 金 申 请 15. 保 险 金 给 付 16. 其 它 核 定 结 果 17. 欠 交 保 险 费 的 处 理 第 七 章 其 他 规 定 18. 受 益 人 19. 释 义 附 表 1 附 表 2 1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招 商 信 诺 附 加 家 庭 住 院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第 一 章 关 于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说 明 1.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依 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投 保 人 的 申 请, 经 我 方 ( 见 19.1) 同 意 后, 附 加 在 主 合 同 上 主 合 同 的 各 项 条 款 内 容 同 样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如 果 主 合 同 与 本 合 同 条 款 内 容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您 方 ( 见 19.2) 须 一 并 阅 读 并 核 对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资 料, 以 确 保 我 方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是 您 方 所 需 要 的 第 二 章 本 合 同 的 保 障 范 围 及 不 保 事 项 2. 投 保 年 龄 年 龄 为 18 周 岁 ( 见 19.3) 至 60 周 岁, 符 合 我 方 规 定 的 投 保 条 件 的 人 可 作 为 主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如 属 续 保, 则 主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最 高 可 至 64 周 岁 经 我 方 同 意, 主 被 保 险 人 的 配 偶 和 18 周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可 作 为 次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次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为 出 生 满 60 天 至 60 周 岁 如 属 续 保, 则 次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最 高 可 至 64 周 岁, 但 有 本 条 款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规 定 的 情 形 除 以 下 如 无 特 殊 说 明, 被 保 险 人 指 主 被 保 险 人 和 次 被 保 险 人 3.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在 世 界 各 地 全 天 24 四 小 时 适 用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我 方 承 担 以 下 保 险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意 事 故 ( 见 19.4) 受 到 身 体 伤 害 并 因 该 意 伤 害 ( 见 19.5) 住 院 ( 见 19.6) 施 行 手 术 ( 见 19.7), 或 被 保 险 人 因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障 疾 病 ( 见 19.8) 住 院 施 行 手 术, 我 方 按 附 表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 见 附 表 1) 中 列 明 的 该 手 术 项 目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的 本 保 险 项 目 下 的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还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一 首 次 投 保 本 保 险 或 非 连 续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24 时 起 60 天 之 后 首 次 发 生 的 疾 病 和 症 状 才 属 于 保 障 疾 病 二 被 保 险 人 入 住 医 院 ( 见 19.9) 之 日 必 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三 被 保 险 人 在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 见 19.10) 内 多 次 住 院 施 行 手 术, 或 一 次 住 院 施 行 多 次 手 术,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可 累 计 给 付, 但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的 本 保 险 项 目 下 的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额 四 被 保 险 人 同 一 次 手 术 涉 及 多 个 手 术 项 目 时, 不 累 计 给 付, 仅 给 付 其 中 给 付 比 例 最 高 的 手 术 项 目 的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五 对 任 何 在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中 没 有 列 明 的 手 术 项 目, 我 方 将 根 据 手 术 所 属 别 或 手 术 部 位 参 照 此 表 中 的 相 近 项 目 确 定 手 术 给 付 比 例 六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同 时 因 意 伤 害 和 保 障 疾 病 住 院 治 疗, 我 方 不 累 计 给 付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4.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任 一 原 因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手 术 的, 我 方 将 不 支 付 任 何 保 险 金 : 一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二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遭 受 司 法 当 局 拘 禁 或 被 判 入 狱 期 间 ;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自 我 伤 害 挑 衅 斗 殴 不 遵 照 医 护 意 见 或 其 它 故 意 行 为 ; 2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三 被 保 险 人 处 于 精 神 错 乱 精 神 障 碍 或 心 理 障 碍 状 态 ; 四 之 前 已 存 在 的 病 症 ( 见 19.11), 遗 传 性 疾 病 ( 见 19.12),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见 19.13), 性 病 或 与 性 病 有 关 的 疾 病 ; 五 怀 孕 ( 含 宫 孕 ) 分 娩 流 产 不 孕 症, 不 育 症, 避 孕 节 育 或 绝 育 手 术, 变 性 手 术, 人 体 试 验, 人 工 生 殖 或 前 述 任 一 原 因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 六 牙 齿 修 复 牙 齿 整 形 牙 齿 治 疗 及 手 术 ; 七 例 行 身 体 检 查, 任 何 与 入 院 诊 断 疾 病 或 身 体 伤 害 没 有 直 接 联 系 的 检 查, 任 何 从 医 疗 角 度 看 不 必 要 的 治 疗 和 检 查 ; 八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九 预 防 性 手 术 ( 如 预 防 性 阑 尾 切 除 ), 以 调 查 研 究 为 目 的 的 住 院, 疗 养, 休 养, 康 复 治 疗, 美 容, 矫 形, 视 力 矫 正 手 术, 安 装 假 肢, 非 意 事 故 所 致 的 整 容 手 术 ; 十 被 保 险 人 受 酒 精 毒 品 ( 见 19.14) 或 药 物 的 影 响, 除 非 按 照 医 生 处 方 服 用 且 不 是 出 于 戒 毒 的 目 的 ; 十 一 被 保 险 人 在 任 何 军 队 警 察 部 队 民 兵 或 准 军 事 组 织 中 服 役 执 行 任 务 或 受 训 期 间 ( 无 论 身 体 伤 害 是 否 在 被 保 险 人 休 假 或 未 穿 制 服 期 间 发 生 ); 十 二 被 保 险 人 驾 驶 摩 托 车, 或 酒 后 驾 驶 ( 见 19.15)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19.16),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19.17) 的 机 动 车 ; 十 三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任 何 水 陆 空 交 通 工 具 的 竞 赛, 或 作 为 职 业 运 动 员 参 与 任 何 体 育 竞 赛 ; 十 四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任 何 空 中 运 动 空 中 旅 行 或 任 何 航 空 活 动, 但 是 以 乘 客 身 份 付 费 乘 坐 民 用 或 商 业 航 班 进 行 旅 行 时 除 ; 十 五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跳 伞 滑 翔 潜 水 滑 雪 滑 水 攀 岩 攀 登 雪 山 探 险 武 术 比 赛 摔 跤 比 赛 拳 击 运 动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机 索 跳 ( 蹦 极 )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 十 六 战 争 ( 见 19.18)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武 装 叛 乱, 恐 怖 主 义 ( 见 19.19) 及 任 何 阻 碍 或 防 止 已 经 发 生 或 预 期 会 发 生 的 恐 怖 主 义 的 活 动 ; 十 七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5.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我 双 方 约 定 并 于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6.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投 保 人 应 该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保 险 单 所 示 的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应 该 在 每 一 个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 见 19.20) 之 前 支 付 该 笔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按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支 付 每 一 笔 保 险 费 之 后, 我 方 将 按 时 提 供 保 障, 直 至 下 一 笔 保 险 费 到 期 保 险 费 根 据 保 单 周 年 日 ( 见 19.21) 当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而 定, 随 着 被 保 险 人 进 入 一 个 新 的 年 龄 段, 保 险 费 也 会 随 着 变 动 您 应 当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当 时 的 年 龄 保 险 金 额 及 约 定 的 交 费 方 式 交 纳 续 保 保 险 费 7.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间 内, 在 符 合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我 方 有 权 于 每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调 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率 本 合 同 的 费 率 调 整 适 用 于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如 有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我 方 须 向 保 险 监 管 机 关 备 案, 并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于 保 单 周 年 日 前 通 知 您 方, 自 该 保 单 周 年 日 起 的 各 期 保 险 费 将 按 调 整 后 的 费 率 执 行 3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8. 未 交 纳 保 险 费 的 处 理 投 保 人 未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自 始 无 效 投 保 人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在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未 交 纳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续 期 保 险 费 的, 自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的 24 时 起 60 日 为 宽 限 期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见 19.22), 我 方 仍 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会 扣 减 欠 交 的 各 期 保 险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宽 限 期 结 束 之 后 仍 未 交 付 保 险 费, 则 本 合 同 自 宽 限 期 满 的 24 时 起 终 止 效 力 第 四 章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保 9. 保 险 期 间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方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 见 19.23)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本 合 同 自 该 生 效 日 期 的 24 时 ( 北 京 时 间 ) 开 始 生 效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10. 续 保 条 件 自 您 方 投 保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起, 每 5 年 为 一 个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如 果 您 方 中 断 或 终 止 续 保 后 再 次 投 保, 将 视 为 重 新 投 保 在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内, 您 方 可 于 每 个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按 当 时 年 龄 对 应 的 费 率 向 我 方 交 纳 续 保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我 方 不 得 因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或 职 业 和 工 种 的 变 更 而 拒 绝 您 方 续 保, 也 不 能 因 被 保 险 人 在 续 保 后 发 生 疾 病 或 职 业 和 工 种 的 风 险 类 别 提 高 而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在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内, 每 个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如 主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超 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最 高 可 续 保 年 龄, 我 方 将 不 再 接 受 续 保,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合 同 在 每 一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将 自 动 续 保, 但 我 方 在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届 满 时 拒 绝 续 保 或 本 合 同 按 照 约 定 效 力 终 止 的 除 如 我 方 在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届 满 时 决 定 予 以 续 保, 上 述 关 于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的 约 定 继 续 适 用 在 每 一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前, 如 您 方 符 合 续 保 条 件, 我 方 将 向 您 方 发 出 续 保 通 知 以 示 您 方 可 以 续 保 如 果 您 方 不 愿 意 续 保, 应 在 保 单 周 年 日 前 通 知 我 方 第 五 章 合 同 解 除 及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11.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一 解 除 本 合 同 本 合 同 自 投 保 人 签 收 之 日 24 时 起 10 天 内 称 为 犹 豫 期,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犹 豫 期 内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本 合 同 自 我 方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且 审 核 通 过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效 力 即 行 终 止 我 方 将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已 交 付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如 果 您 方 在 合 同 签 收 之 日 24 时 起 10 天 后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 我 方 按 如 下 方 式 处 理 : ( 一 ) 如 果 您 方 选 择 的 交 费 方 式 为 月 交, 则 本 合 同 将 自 我 方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之 日 24 时 后 的 第 一 个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起 终 止 效 力 ; ( 二 ) 如 果 您 方 选 择 的 交 费 方 式 为 月 交 以 的 其 他 交 费 方 式, 本 合 同 自 我 方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之 日 24 时 起 终 止 效 力, 我 方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在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按 日 计 算 (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一 日 的 按 一 日 计 算 )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 见 19.24) 二 解 除 部 分 次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如 果 您 方 在 合 同 签 收 之 日 24 时 起 10 天 内 要 求 解 除 次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该 次 4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我 方 收 到 该 解 除 申 请 且 审 核 通 过 之 日 起 终 止, 我 方 将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已 交 付 的 该 次 被 保 险 人 相 应 的 保 险 费 该 次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如 果 您 方 在 合 同 签 收 之 日 24 时 起 10 天 后 要 求 解 除 次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方 按 如 下 方 式 处 理 : ( 一 ) 如 果 您 方 选 择 的 交 费 方 式 为 月 交, 则 该 次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保 险 责 任 将 自 我 方 收 到 解 除 该 次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申 请 之 日 24 时 后 的 第 一 个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起 终 止 效 力 ; ( 二 ) 如 果 您 方 选 择 的 交 费 方 式 为 月 交 以 的 其 他 交 费 方 式, 则 该 次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保 险 责 任 将 自 我 方 收 到 解 除 该 次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申 请 之 日 24 时 起 终 止 效 力, 我 方 自 收 到 解 除 该 次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申 请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该 次 被 保 险 人 相 应 的 在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按 日 计 算 (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一 日 的 按 一 日 计 算 )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如 果 您 方 申 请 解 除 部 分 次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则 其 他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仍 然 有 效, 本 合 同 依 然 有 效 12.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合 同 在 发 生 下 列 任 一 情 况 时 终 止 : 一 投 保 人 宽 限 期 结 束 之 后 仍 未 交 付 保 险 费 ; 二 主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三 主 被 保 险 人 满 65 周 岁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 四 本 合 同 没 有 续 保 ; 五 最 高 保 险 金 额 已 经 支 付 ; 六 本 合 同 所 依 附 的 主 合 同 被 解 除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的, 我 方 对 主 被 保 险 人 和 所 有 次 被 保 险 的 保 险 责 任 一 并 终 止 若 次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身 故, 或 次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周 年 日 满 65 周 岁, 则 我 方 对 该 次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而 其 他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仍 然 生 效, 本 合 同 仍 然 生 效 第 六 章 索 赔 13.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 见 19.25) 向 我 方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14. 保 险 金 申 请 一 在 申 领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索 赔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下 列 所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原 件 : (1) 保 险 合 同 ; (2) 被 保 险 人 及 受 益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3) 手 术 证 明 ; (4) 完 整 的 门 急 诊 病 历 及 出 院 小 结 ; (5)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收 据 及 费 用 清 单 ; (6) 申 请 人 能 够 提 供 的 与 本 项 保 险 金 申 领 有 关 的 诊 疗 资 料 及 其 他 证 明 报 告 和 文 件 二 申 领 保 险 金 时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委 托 他 人 申 领 保 险 金 时, 受 托 人 必 须 提 供 本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委 托 人 亲 笔 签 名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5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继 承 人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其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受 益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时, 由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代 其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该 监 护 人 必 须 提 供 受 益 人 或 继 承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证 明, 以 及 该 监 护 人 具 有 合 法 监 护 权 的 证 明 以 上 证 明 或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方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15. 保 险 金 给 付 我 方 收 到 索 赔 申 请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或 者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方 将 在 调 查 核 实 后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方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我 方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方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方 在 收 到 索 赔 申 请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方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保 险 金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不 含 利 息 16. 其 它 核 定 结 果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谎 称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 向 我 方 提 出 索 赔 申 请 的, 我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您 方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您 方 或 者 受 益 人 以 伪 造 变 造 的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或 者 其 他 证 据, 编 造 虚 假 的 事 故 原 因 或 者 夸 大 损 失 程 度 的, 我 方 对 虚 报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您 方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以 上 规 定 行 为 之 一, 致 使 我 方 支 付 保 险 金 或 者 支 出 费 用 的, 应 当 在 收 到 我 方 相 关 通 知 后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我 方 退 回 或 者 赔 偿 17. 欠 交 保 险 费 的 处 理 如 果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您 方 仍 欠 交 任 何 保 险 费, 我 方 有 权 在 支 付 保 险 金 前 要 求 您 方 先 予 支 付 所 有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或 从 应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中 扣 减 您 方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第 七 章 其 他 规 定 18. 受 益 人 本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19. 释 义 在 本 合 同 中, 下 列 用 语 具 有 如 下 特 定 的 含 义 : 19.1 公 司 我 方 指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19.2 您 方 指 保 险 单 上 所 显 示 的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19.3 周 岁 指 按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6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19.4 意 事 故 指 突 然 发 生 不 可 预 见 的 事 件 19.5 意 伤 害 指 意 事 故 对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的 任 何 部 位 所 造 成 的 伤 害, 这 些 伤 害 是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由 于 部 性 的 猛 烈 的 和 显 而 易 见 的 手 段 所 造 成 的, 而 且 其 发 生 不 是 由 于 疾 病 ( 包 括 潜 在 的 疾 病 和 机 能 障 碍 ) 所 导 致, 也 不 是 出 于 当 事 人 的 本 意 19.6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遭 受 意 伤 害 或 由 于 保 障 疾 病 的 发 生 而 遵 照 医 嘱 办 理 入 出 院 手 续, 留 在 医 院 中 占 有 病 床 并 接 受 超 过 24 个 小 时 以 上 的 连 续 治 疗, 所 住 之 病 房 为 医 院 住 院 部 正 式 病 房, 但 不 包 括 在 门 ( 急 ) 诊 观 察 室 急 诊 病 房 康 复 ( ) 病 房 家 庭 病 床 及 其 他 非 正 式 病 房 的 治 疗 19.7 手 术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保 障 疾 病 或 意 伤 害 住 院 后, 医 生 为 被 保 险 人 施 行 消 毒 麻 醉 处 理, 并 利 用 医 疗 器 械 为 病 人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或 进 行 人 体 组 织 的 切 开 切 除 缝 合 等 治 疗 19.8 保 障 疾 病 指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起 或 您 方 增 加 保 障 的 申 请 经 我 方 批 注 生 效 日 期 ( 见 19.26) 起 60 天 之 后 首 次 出 现 的 疾 病 和 症 状 疾 病 和 症 状 出 现 的 时 间, 以 致 病 因 素 首 次 引 起 被 保 险 人 主 观 不 适 异 常 感 觉 机 能 变 化 身 体 损 害 或 组 织 器 官 病 态 改 变 的 日 期 为 准 19.9 医 院 指 任 何 2 级 及 以 上 公 立 医 院, 该 种 级 别 是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所 颁 布 的 分 类 标 准 划 分 的 本 合 同 所 提 及 的 医 院 还 包 括 我 方 所 认 可 的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医 院 和 国 医 院, 该 医 院 应 该 是 一 种 合 法 成 立 并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营 运 的 机 构, 其 主 要 业 务 是 在 居 民 住 院 的 基 础 上 接 收 护 理 和 治 疗 病 人 或 伤 员, 并 且 拥 有 诊 断 和 内 设 施, 同 时 还 有 合 格 医 师 及 护 士 驻 院 提 供 全 天 24 小 时 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本 合 同 中 所 提 及 的 医 院 不 包 括 : 一 精 神 病 院, 主 要 治 疗 精 神 或 心 理 疾 病 的 机 构, 以 及 医 院 中 治 疗 精 神 病 的 部 门 ; 二 养 老 院 戒 毒 所 或 戒 酒 所 ; 三 健 康 水 疗 或 自 然 治 疗 诊 所, 疗 养 院, 或 提 供 护 理 康 复 恢 复 治 疗 的 机 构 19.10 保 单 年 度 指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24 时 起 至 下 一 年 与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相 对 应 日 期 的 24 时 止 的 期 间, 或 自 保 单 周 年 日 24 时 起 至 下 一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24 时 止 的 期 间, 如 果 该 月 份 无 与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相 对 应 的 日 期, 则 以 该 月 份 的 最 后 一 日 为 生 效 日 期 的 对 应 日 19.11 之 前 已 存 在 的 病 症 指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的 24 时 前 或 您 方 增 加 保 障 的 申 请 经 我 方 批 注 生 效 日 期 的 24 时 前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被 保 险 人 已 发 生 的 身 体 不 适 或 已 呈 现 的 异 常 体 征, 或 被 诊 断 治 疗 的 疾 病, 或 已 遭 受 的 身 体 残 疾 和 损 伤 19.12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19.13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7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19.14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 见 19.27)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19.15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19.16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一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二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三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四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19.17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一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二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9.18 战 争 指 无 论 宣 战 与 否 的 战 争, 或 者 是 任 何 类 似 战 争 的 行 动, 包 括 由 政 权 国 家 出 于 经 济 领 土 民 族 政 治 种 族 宗 教 等 目 的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军 事 行 动 19.19 恐 怖 主 义 指 危 害 人 身 或 财 产 的 武 力 行 动 武 力 威 胁 暴 力 行 动 暴 力 威 胁, 或 下 达 上 述 行 动 的 命 令 或 是 指 下 达 破 坏 干 扰 电 子 或 通 讯 系 统 行 动 的 命 令, 且 无 论 执 行 这 一 行 动 的 个 人 或 团 体 是 否 与 任 何 组 织 政 府 政 权 主 权 军 权 有 任 何 联 系 这 类 行 动 威 胁 命 令 会 有 威 吓 强 迫 伤 害 政 府 或 人 民 或 扰 乱 经 济 的 效 果 19.20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指 投 保 人 应 为 本 合 同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日 期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第 一 个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对 于 除 了 年 交 方 式 之 的 交 费 方 式, 如 果 在 任 何 的 月 份, 没 有 和 生 效 日 期 相 对 应 的 那 一 天, 那 么 该 月 份 的 最 后 一 日 为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19.21 保 单 周 年 日 指 每 年 与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相 对 应 的 日 期 如 果 该 月 份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其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周 年 日 19.22 保 险 事 故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19.23 生 效 日 期 指 保 险 单 上 在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一 栏 中 所 显 示 的 年 月 日 本 合 同 的 保 障 自 生 效 日 期 的 24 时 ( 北 京 时 间 ) 开 始 生 效 19.24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指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扣 除 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手 续 费 后 的 剩 余 保 费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最 近 所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X(1- 该 保 险 费 所 保 障 的 已 经 过 天 数 / 该 保 险 费 所 保 障 的 期 间 天 数 )X(1-35%) 8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19.25 受 益 人 指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人 19.26 批 注 生 效 日 期 指 您 方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经 我 方 审 核 批 准 后 在 批 注 上 所 注 明 的 该 变 更 生 效 的 起 始 年 月 日 批 注 中 所 包 含 的 变 更 将 自 批 注 生 效 日 期 的 24 时 起 开 始 产 生 效 力 19.27 医 生 指 在 医 院 内 合 法 执 业 并 具 有 医 师 执 照 的 人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或 其 家 庭 成 员 是 医 生 的 情 况, 也 不 包 括 任 何 与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商 业 联 系 的 医 生 附 表 1 住 院 手 术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别 手 术 项 目 给 付 比 例 手 术 项 目 给 付 比 例 三 脑 室 脑 膜 瘤 切 除 100% 开 放 性 脑 损 伤 清 创 术 50% 中 颅 窝 脑 膜 瘤 切 除 100% 脑 脓 肿 切 除 50% 后 颅 窝 脑 膜 瘤 切 除 75% 脊 髓 脓 肿 引 流 30% 神 经 听 神 经 瘤 切 除 100% 开 颅 血 肿 清 除 术 50% 显 微 手 术 : 肿 瘤 切 除 术 75% 脑 室 钻 孔 引 流 术 30% 脊 髓 内 肿 瘤 切 除 75% 脑 脊 膜 膨 出 修 补 50% 颅 骨 肿 瘤 切 除 20% 脑 叶 切 除 术 30% 颅 骨 病 灶 清 除 20% 癫 痫 病 灶 切 除 50% 凹 陷 性 颅 骨 骨 折 复 位 30% 大 脑 中 动 脉 瘤 切 除 ( 夹 闭 ) 75% 头 皮 癌 广 泛 性 切 除 + 皮 瓣 转 移 + 植 皮 75% 主 动 脉 瓣 替 换 术 100% 心 脏 肿 瘤 切 除 术 100% 心 脏 瓣 膜 狭 窄 球 囊 成 形 术 ( 多 瓣 ) 75% 支 气 管 瘘 修 补 术 30% 二 尖 瓣 狭 窄 直 视 分 离 术 50% 肺 叶 切 除 30% 胸 主 动 脉 瘤 切 除 与 人 造 血 管 移 植 术 100% 肺 癌 根 治 术 100% 胸 心 全 肺 静 脉 畸 形 引 流 心 内 矫 正 术 75% 肺 移 植 术 100% 完 全 性 大 动 脉 转 位 矫 正 术 100% 食 管 癌 根 治 术 75% 肺 动 脉 栓 塞 栓 子 摘 除 术 50% 胸 膜 内 胸 廓 成 形 术 30%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75% 胸 壁 冷 性 脓 肿 病 灶 清 除 术 10% 心 脏 伤 修 补 术 30% 胸 腔 闭 式 引 流 5% 心 脏 移 植 术 100% 剖 胸 探 查 30% 纵 隔 肿 瘤 切 除 术 50% 胸 膜 切 除 术 20% 血 管 股 - 髂 动 脉 旁 路 术 30% 下 肢 深 静 脉 血 栓 摘 除 术 30% 腋 股 动 脉 旁 路 术 50% 动 脉 瘤 ( 锁 骨 下 / 股 动 脉 等 ) 切 除 术 >6CM 50% 股 - 胫 / 腓 动 脉 原 位 大 隐 静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30% 后 天 性 动 - 静 脉 瘘 切 除 术 30% 大 隐 静 脉 结 扎 剥 脱 术 10% 大 网 膜 移 植 术 50% 9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全 胃 切 除 50% 肝 伤 缝 合 术 30% 胃 癌 根 治 术 75% 肝 三 叶 切 除 75% 胃 幽 门 成 形 30% 肝 叶 肝 段 切 除 + 肝 胆 管 空 肠 吻 合 50% 高 选 择 性 胃 迷 走 神 经 切 断 术 30% 肝 门 部 胆 管 癌 U 型 管 引 流 术 30% 胃 或 肠 造 瘘 关 闭 30% 肝 移 植 术 100% 胰 十 二 指 肠 切 除 ( 胰 头 癌 根 治 术 ) 75% 肝 脓 肿 穿 刺 引 流 术 10% 结 肠 息 肉 切 除 30% 胆 囊 切 除 30% 普 通 胆 管 十 二 指 肠 吻 合 30% 胆 囊 癌 根 治 术 50% 直 肠 癌 肛 门 重 建 75% 异 体 脾 移 植 20% 复 杂 肠 粘 连 松 解 30% 全 脾 切 除 30% 肠 部 分 切 除 30% 腹 股 沟 斜 疝 修 补 20% 结 肠 癌 根 治 术 50% 胰 岛 细 胞 瘤 切 除 术 30% 腹 会 阴 肛 门 成 形 术 30% 腹 膜 后 肿 瘤 切 除 50% 盆 腔 脓 肿 引 流 10% 剖 腹 探 查 ( 包 括 活 检 胃 肠 修 补 造 瘘 ) 20% 阑 尾 切 除 20% 环 痔 切 除 20% 甲 状 腺 癌 + 颈 清 扫 术 50% 乳 癌 根 治 术 50% 胰 腺 移 植 术 100% 门 腔 静 脉 分 流 及 复 杂 门 体 断 流 术 50% 甲 状 腺 肿 物 切 除 20% 清 创 缝 合 术 5% 全 膀 胱 切 除 回 肠 代 膀 胱 50% 自 体 肾 移 植 50% 膀 胱 部 分 切 除 输 尿 管 移 植 30% 异 体 肾 移 植 75% 膀 胱 切 开 取 石 20% 肾 癌 根 治 术 50% 伤 性 膀 胱 修 补 术 20% 全 肾 切 除 30% 泌 尿 前 列 腺 激 光 切 除 术 30% 肾 盂 整 形 30% 前 列 腺 癌 根 治 术 50% 复 杂 性 肾 结 石 切 开 取 石 30% 经 尿 道 前 列 腺 电 切 割 术 (TURP) 50% 肾 盂 镜 下 取 石 30% 输 尿 管 镜 下 取 石 50% 阴 囊 阴 茎 全 切 术 30% 输 尿 管 整 形 30% 睾 丸 癌 根 治 术 50% 尿 道 成 形 + 膀 胱 造 瘘 术 30% 腹 股 沟 淋 巴 清 扫 30% 尿 道 扩 张 5% 精 索 囊 肿 摘 除 术 20% 尿 道 狭 窄 修 复 术 20% 睾 丸 附 睾 切 除 30% 精 索 静 脉 曲 张 高 位 结 扎 术 10% 肾 上 腺 肿 瘤 摘 除 术 50% 子 宫 癌 根 治 术 100% 残 角 子 宫 切 除 30% 全 宫 切 除 50% 阴 癌 根 治 术 75% 复 杂 膀 胱 阴 道 瘘 修 补 30% 尿 粪 瘘 修 补 术 50% 妇 产 子 宫 脱 垂 修 复 术 10% 卵 巢 癌 根 治 术 100% 阴 广 泛 切 除 术 30% 子 宫 肌 瘤 摘 除 术 20% 宫 颈 锥 形 切 除 10% 卵 巢 楔 形 切 除 20% 附 件 切 除 ( 卵 巢 囊 肿 摘 除 ) 20% 子 宫 穿 孔 修 补 20% 阴 道 壁 囊 肿 切 除 10% 输 卵 管 通 气 通 液 术 10% 盆 腔 粘 连 松 解 术 20% 诊 断 性 刮 宫 术 10% 侧 弯 脊 椎 Dayer s 器 械 矫 形 内 固 定 植 骨 融 合 术 50% 四 肢 长 骨 加 压 钢 板 或 髓 内 钉 取 出 术 30% 骨 侧 弯 脊 椎 后 路 植 骨 融 合 术 30% 膝 关 节 矫 正 截 骨 术 30% 后 路 颈 椎 椎 板 单 边 开 窗 减 压 术 50% 脊 椎 侧 弯 畸 形 肋 骨 矫 形 切 骨 术 30% 前 路 椎 间 盘 切 除 融 合 75% 脊 椎 滑 脱 后 路 椎 板 减 压 横 突 融 合 脊 髓 探 查 50% 10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骶 椎 肿 瘤 前 / 后 路 切 除 术 100% 胸 腰 椎 前 / 后 路 肿 瘤 切 除 重 建 100% 股 骨 头 再 造 术 30% 髋 关 节 融 合 术 30% 人 工 股 骨 头 置 换 术 50% 断 掌 再 植 术 75% 四 肢 截 肢 术 30% 断 指 再 植 30% 人 工 椎 体 置 换 术 50% 骨 髓 移 植 术 50% 人 工 半 骨 盆 置 换 术 100% 供 体 取 骨 髓 10% 骨 盆 骨 折 切 开 复 位 内 固 定 术 50% 拇 指 翻 矫 形 术 20% 股 骨 颈 骨 折 套 简 钢 板 螺 钉 固 定 50% 骨 髓 炎 病 灶 清 除 术 填 塞 术 植 骨 术 20% 锁 骨 骨 折 切 开 复 位 内 固 定 术 20% 骨 肿 瘤 切 除 术 30% 肩 胛 骨 骨 折 切 开 复 位 内 固 定 术 30% 钢 板 螺 钉 内 固 定 20% 膝 关 节 镜 检 + 镜 下 半 月 板 切 除 术 50% 骨 活 检 术 10% 半 月 板 切 除 术 30% 石 膏 托 ( 含 复 位 术 在 内 ) 5% 髌 骨 部 分 切 除 + 韧 带 修 补 术 20% 清 创 缝 合 术 :>10cmⅹ10cm 10% 腱 鞘 囊 肿 切 除 术 5% 骨 牵 引 术 10% 脊 椎 骨 折 内 固 定 术 30% 骨 囊 肿 切 除 术 10% 断 指 残 端 修 补 术 20% 上 / 下 肢 切 削 痂 植 皮 ( 不 含 手 部 ) 30% 手 部 切 痂 植 大 张 皮 30% 烧 伤 腹 部 切 痂 植 皮 30% 烧 伤 创 面 自 异 体 微 粒 皮 覆 盖 术 : 上 肢 30% 背 部 切 痂 植 皮 30% 颈 部 切 削 痂 植 皮 30% 全 面 部 切 痂 植 皮 50% 清 创 术 5% 烧 伤 削 痂 覆 盖 导 体 皮 : 上 肢 20% 烧 伤 头 皮 缺 损 头 皮 扩 张 术 20% 整 形 疤 痕 切 除 + 植 皮 术 :>10cm*10cm 50% ( 神 经 纤 维 瘤 ) 血 管 瘤 切 除 术 + 修 复 术 :>6cm 30% 乳 房 再 造 术 : 肌 皮 瓣 转 移 法 30% 褥 疮 修 复 术 30% 肛 门 功 能 重 建 术 30% 胸 腹 壁 缺 损 修 复 术 30% 拇 指 功 能 重 建 术 30% 血 管 神 经 肌 腱 损 伤 探 查 吻 合 术 20% 白 内 障 摘 除 术 加 人 工 晶 体 植 入 术 30% 睫 状 体 肿 瘤 摘 除 50% 虹 膜 肿 瘤 切 除 术 或 瞳 孔 成 形 术 30% 眼 睑 肿 瘤 切 除 10% 眶 缘 切 开 肿 瘤 摘 除 : 深 部 或 后 部 30% 睫 状 体 分 离 术 20% 全 睑 重 建 术 ( 激 光 辅 助 ) 50% 前 房 重 建 术 ( 四 联 手 术 中 包 括 玻 璃 体 切 割 ) 50% 双 行 睫 毛 囊 剔 除 加 局 部 冷 冻 30% 广 泛 睑 球 粘 连 分 离 加 异 体 移 植 50% 眼 内 视 网 膜 激 光 凝 固 术 30% 玻 璃 体 切 割 术 + 视 网 膜 75% 眼 巩 膜 扣 带 术 30% 眼 内 异 物 磁 吸 术 ( 不 包 括 前 房 异 物 ) 30% 角 膜 结 膜 异 物 摘 除 5% 泪 囊 结 膜 吻 合 术 30% 抗 青 光 眼 手 术 ( 包 括 滤 过 术 小 梁 切 除 等 ) 20% 泪 道 再 造 插 管 20% 周 边 虹 膜 切 除 术 20% 化 学 伤 前 房 冲 洗 + 结 膜 下 冲 洗 术 10% 眼 球 摘 除 ( 包 括 眶 内 容 物 挖 除 ) 义 眼 座 植 入 术 20% 全 结 膜 囊 移 植 术 50% 眶 内 容 物 挖 除 + 植 皮 术 30% 睑 板 腺 囊 肿 切 除 术 10% 玻 璃 体 切 割 术 : 前 段 10% 翼 状 胬 肉 切 除 术 20% 睫 状 血 管 结 扎 术 10% 角 膜 移 植 术 50% 耳 鼻 喉 中 耳 癌 根 治 术 75% 鼻 咽 癌 根 治 术 75% 耳 道 异 物 取 出 术 5% 全 喉 切 除 + 喉 重 建 术 75% 耳 道 闭 锁 成 形 术 20% 间 接 喉 镜 活 检 术 10% 鼓 室 成 形 术 : I 型 10% 声 带 息 肉 摘 除 术 10% 11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电 子 耳 蜗 植 入 术 100% 声 带 移 术 20% 鼻 腔 血 管 瘤 切 除 20% 扁 桃 腺 摘 除 10% 额 窦 骨 瘤 摘 除 术 20% 咽 腭 成 形 术 30% 鼻 中 隔 脓 肿 血 肿 切 开 引 流 术 5% 食 道 顺 行 扩 张 术 10% 鼻 中 隔 矫 正 术 20% 气 管 支 气 管 异 物 取 出 30% 下 鼻 甲 部 分 切 除 5% 三 叉 神 经 减 压 术 30% 激 光 鼻 泪 管 复 通 术 30% 口 腔 内 肿 瘤 切 除 30% 上 颌 窦 癌 扩 大 根 治 术 75% 前 颅 窝 开 颅 术 100% 气 管 切 开 5% 鼻 窦 开 放 术 10% 食 道 异 物 取 出 术 5% 上 颌 骨 一 侧 切 除 + 植 皮 50% 牙 龈 癌 联 合 根 治 术 50% 上 颌 骨 骨 折 切 开 复 位 固 定 20% 颊 癌 切 除 75% 颌 面 牙 槽 骨 骨 折 复 位 固 定 术 10% 颊 癌 黏 膜 联 合 根 治 术 100% 腮 腺 混 合 瘤 切 除 30% 唇 癌 切 除 + 整 形 50% 颌 颈 部 淋 巴 瘤 切 除 30% 口 腔 癌 根 治 术 100% 颞 颌 关 节 强 直 关 节 成 形 术 100% 颜 面 皮 肤 癌 切 除 ( 包 整 形 ) 75% 口 咽 前 庭 瘘 修 补 术 20% 舌 癌 口 底 联 合 根 治 50% 牙 龈 瘤 切 除 三 牙 位 ( 部 分 骨 切 除 ) 20% 舌 良 性 肿 瘤 切 除 20% 主 动 脉 成 形 术 100% CT 引 导 下 经 皮 药 物 注 射 治 疗 30% 肾 动 脉 支 架 成 形 术 75% CT 引 导 下 穿 刺 活 检 术 30% 肾 静 脉 肾 素 测 定 20% 电 视 下 腰 椎 间 盘 脱 出 切 割 抽 吸 治 疗 术 (PLD) 30% 介 入 手 术 治 疗 经 皮 冠 状 动 脉 成 形 术 100% 电 视 下 各 种 穿 刺 活 检 术 10% 冠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100% 经 皮 穿 刺 腹 腔 内 脓 肿 引 流 术 20% 全 脑 血 管 溶 栓 术 50% 经 皮 肝 穿 胆 道 引 流 术 20% 主 肺 动 脉 侧 支 堵 闭 术 100% 胆 道 梗 阻 性 黄 疸 内 支 架 治 疗 及 内 引 流 术 100% 心 内 膜 活 检 钳 取 术 50% 气 管 内 球 囊 扩 张 术 30% 经 股 动 脉 插 管 椎 动 脉 造 影 术 30% 气 管 内 激 光 消 融 术 50% 其 它 血 管 导 管 检 查 术 50% 前 列 腺 肥 大 尿 道 球 囊 成 形 术 10% 冠 脉 造 影 检 查 50% 体 表 肿 瘤 切 除 术 :>8cm 10% 痔 切 除 术 10% 小 手 术 肿 物 活 检 术 5% 肛 瘘 切 开 挂 线 5% 静 脉 切 开 术 5% 乳 腺 切 除 术 10% 体 表 脓 肿 切 开 引 流 术 5% 中 心 静 脉 穿 刺 测 压 5% 骨 穿 刺 5% 其 他 穿 刺 胸 腔 穿 刺 5% 肾 穿 刺 5% 心 包 穿 刺 5% 膀 胱 或 股 动 脉 静 脉 穿 刺 5% 肝 穿 刺 5% 颅 内 穿 刺 5% 腹 腔 穿 刺 5% 硬 脑 膜 下 穿 刺 5% 腰 穿 刺 ( 脊 髓 穿 刺 ) 5% 小 脑 延 髓 池 穿 刺 5% 内 窥 镜 检 查 纤 维 超 声 内 镜 + 钳 除 息 肉 取 活 检 或 肺 泡 灌 洗 30% 电 子 超 声 内 镜 30% 纤 维 支 气 管 镜 检 查 + 钳 除 息 肉 取 活 检 或 肺 泡 灌 洗 10% 脑 室 镜 下 手 术 50% 胸 腔 镜 检 查 5% 纤 维 鼻 咽 镜 10% 气 囊 贲 门 扩 张 术 10% 纤 维 腹 腔 镜 检 查 10% 胃 镜 检 查 5% 腹 腔 镜 下 手 术 50% 12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

胃 镜 下 止 血 术 10% 电 子 内 窥 肠 镜 检 查 10% 食 道 静 脉 曲 张 硬 化 剂 治 疗 10% 肠 镜 下 结 肠 造 瘘 术 30% 纤 维 胆 道 镜 检 查 5% 纤 维 膀 胱 镜 检 查 5% 纤 维 胆 道 镜 取 石 术 20% 胃 造 瘘 术 20% 内 镜 下 胆 总 管 胰 管 取 石 术 20% 胸 腔 镜 下 手 术 50% 附 表 2 招 商 信 诺 附 加 家 庭 住 院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费 率 表 每 千 元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主 被 保 险 人 次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 周 岁 ) 年 交 保 险 费 费 率 年 交 保 险 费 费 率 0-4 24.90 17.43 5-17 9.10 6.37 18-25 14.50 10.15 26-35 21.30 14.91 36-45 32.10 22.47 46-55 44.30 31.01 56-60 59.70 41.79 61-64( 续 保 用 ) 59.70 41.79 月 交 保 险 费 = 年 交 保 险 费 0.09 13 通 过 电 话 渠 道 销 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