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守 株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人 曰 晋 人 社 职 字 2016] 39 号 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度 全 省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人 事 ( 干 部 ) 处, 各 高 等 学 校 : 2016 年 全 省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在 省 人 社 厅 的 统 一 管 理 指 导 下, 由 省 教 育 厅 具 体 组 织 买 施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晋 人 社 职 字 2016] 29 号 ), 结 合 我 省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的 买 际, 现 就 2016 年 度 全 省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一 1 一
作 提 出 以 下 安 排 意 见 评 审 范 围 申 报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者, 必 须 是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并 在 普 通 高 校 和 成 人 高 校 任 教 未 取 得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者 不 能 参 加 评 审 截 止 2016 年 7 月 31 日, 已 年 满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而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人 员 须 提 供 批 准 延 长 退 休 文 件 国 家 公 务 员 ( 含 依 照 参 照 国 家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人 员 ) 不 在 评 审 范 围 内 退 休 人 员 参 评, 经 聘 用 单 位 审 查 并 在 评 审 表 的 工 作 ( 聘 用 ) 单 位 意 见 栏 内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后 连 同 与 聘 任 学 校 签 订 的 正 式 有 效 聘 用 ( 返 聘 ) 合 同 一 起, 送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存 放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档 案 存 放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后, 在 评 审 表 的 工 作 ( 聘 用 ) 单 位 意 见 栏 内 填 写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人 事 档 案 存 放 管 理 单 位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或 省 直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加 盖 公 章 报 送 从 2016 年 起, 根 据 关 于 省 教 育 厅 下 放 高 等 学 校 职 称 评 审 权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晋 人 社 职 字 2015J77 号 ) 组 建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 库 ),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由 学 校 上 级 主 管 市 或 省 直 部 门 进 行 管 理 评 审 要 求 ( 一 ) 学 历 要 求 1. 凡 申 报 教 师 实 验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与 本 人 实 际 从 事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国 民 教 育 学 历 近 年 取 得 的 成 人 教 育 一 2 一
专 业 学 历 学 位 须 与 本 人 实 际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专 业 相 同 专 业 不 相 近 学 历, 不 能 作 为 参 评 相 应 任 职 资 格 的 有 效 学 历 2. 晋 升 讲 师 1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评 审 权 高 校 教 师 晋 升 讲 师 职 务 全 部 要 求 具 备 研 究 生 学 历 并 取 得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 双 证 ) 2 其 他 本 科 高 校 和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教 师 晋 升 讲 师 职 务 须 取 得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3. 晋 升 教 师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原 则 上 要 求 具 备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197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后 出 生 ) 晋 升 副 教 授 50 周 岁 以 下 (1966 年 12 月 31 日 以 后 出 生 ) 晋 升 教 授 者 要 求 必 须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具 有 讲 师 副 教 授 以 上 评 审 权 高 校 在 不 低 于 省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晋 升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学 历 学 位 要 求 高 职 高 专 双 师 型 教 师 申 报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或 从 企 业 或 社 会 组 织 调 入 高 职 院 校 已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转 评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的 教 师, 暂 不 要 求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艺 术 类 教 师 晋 升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可 适 当 放 宽 到 在 读 研 究 生 ( 须 提 供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组 织 的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或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入 学 考 试 全 国 联 考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缴 费 收 据, 已 在 读 的 须 提 供 原 始 学 习 成 绩 单 和 学 费 缴 费 收 据 ) 破 格 ( 任 职 时 间 ) 晋 升 : 所 有 高 校 教 师 破 格 晋 升 高 级 职 务 须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以 取 得 学 位 证 书 为 准 ), 且 学 术 评 审 答 辩 成 绩 为 优 秀 ( 二 ) 任 现 职 年 限 要 求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必 须 是 在 聘 ( 在 岗 )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任 职 时 间 从 聘 任 之 日 算 起 讲 师 晋 升 副 教 授 副 教 授 晋 升 教 授 需 任 职 满 5 年, 即 2011 年 底 前 聘 任 ; 研 究 生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申 报 副 教 授, 要 求 从 事 本 专 业 教 学 工 作 满 2 年, 即 2014 年 底 前 从 事 本 专 业 教 学 工 作 晋 升 讲 师 ( 含 其 他 中 级 职 务 ) 的 需 助 教 ( 含 其 他 初 级 职 务 ) 任 职 满 4 年, 即 2012 年 底 前 聘 任 任 职 年 限 的 计 算, 自 本 单 位 根 据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有 关 规 定 下 达 聘 任 文 件 当 年 算 起, 实 算 至 申 报 当 年 年 底 取 消 对 成 人 教 育 等 后 取 学 历 的 毕 业 年 限 和 任 职 年 限 的 附 加 条 件 ( 考 核 要 求 学 校 要 依 照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务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的 考 核 办 法, 加 强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工 作 业 绩 的 考 核 对 教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表 现 要 按 照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山 西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 晋 教 人 2013J59 号 ) 进 行 考 核 并 评 定 考 核 等 级, 考 核 结 果 称 职 ( 合 格 ) 以 上 才 能 推 荐 申 报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对 违 背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申 报 对 象,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晋 升 讲 师 的 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公 开 讲 课, 没 有 参 加 教 学 考 察 讲 课 或 教 学 考 察 讲 课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参 加 晋 升 评 审 任 现 职 期 内 的 年 度 考 核 任 职 期 满 考 核 结 果 都 应 在 称 职 以 上 破 格 晋 升 者 近 三 年 内 至 少 有 一 个 年 度 考 核 为 优 秀 ( 外 语 要 求 一 4
须 提 供 任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以 来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取 得 的 合 格 证 书 或 合 格 成 绩 通 知 单 ;2015 年 度 以 来 省 级 外 语 补 考 合 格 证 书 或 合 格 成 绩 通 知 单 晋 升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要 求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A 级 晋 升 实 验 系 列 高 级 要 求 B 级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关 于 山 西 省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说 明 ( 晋 人 社 职 字 C2010J43 号 ), 可 免 试 职 称 外 语 或 照 顾 的 范 围 如 下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晋 升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可 以 免 试 : 1 工 作 期 间 参 加 WSK(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 WHO( 全 国 卫 生 人 员 出 国 考 试 ) 托 福 ( 含 相 当 )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出 国 分 数 线 或 参 加 BFT(A) 级 ( 全 国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 考 试 合 格 的., 2 具 有 国 家 认 定 的 相 应 留 学 经 历 的 ; 3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出 版 过 外 文 专 著 译 著, 或 用 外 文 在 有 ISSN 国 际 标 准 期 刊 号 的 外 国 学 术 期 刊 上 公 开 发 表 过 学 术 论 文, 经 省 人 社 厅 按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确 认 合 格 的 ; 4 申 报 副 教 授 时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国 家 A 级 标 准, 申 报 教 授 时 可 免 考 ; 5 研 究 生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 6 53 岁 以 上 晋 升 副 高 级 55 岁 以 上 晋 升 正 高 级 ; 7 取 得 外 语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并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申 报 职 称 有 第 二 外 语 要 求 的 ; 8 破 格 晋 升 社 会 服 务 与 科 技 成 果 应 用 推 广 型 的
免 试 需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由 其 他 系 列 申 报 同 级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系 列 的, 原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级 别 必 须 与 转 评 相 应 职 称 外 语 要 求 的 级 别 一 致 ( 计 算 机 能 力 要 求 从 2016 年 起 全 省 高 校 教 师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取 消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作 为 职 称 评 审 必 备 条 件 的 限 制 ( 教 师 岗 位 要 求 教 师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实 行 教 师 岗 位 分 类 管 理, 要 以 本 人 实 际 担 任 的 教 学 课 程 和 承 担 的 教 学 任 务,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确 定 申 报 类 型 各 学 校 要 严 格 把 关, 按 照 评 审 条 件 中 对 各 类 型 教 师 的 规 定 执 行 担 任 专 业 课 教 学 的 教 师 应 按 教 学 科 研 型 或 科 研 教 学 型 申 报, 不 得 按 教 学 型 申 报 在 高 校 计 算 机 实 验 室 从 事 技 术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只 能 申 报 实 验 系 列 中 高 级 职 务, 不 能 申 报 工 程 系 列 从 事 网 络 软 件 开 发 的 技 术 人 员 须 参 加 人 社 部 组 织 的 计 算 机 技 术 与 软 件 资 格 考 试 ( 关 于 学 术 论 文 和 专 著 要 求 1. 凡 晋 升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和 实 验 系 列 任 职 资 格 者 无 论 何 年 发 表 在 增 刊 专 刊 特 刊 论 文 集 会 议 论 文 ( 含 El 收 录 的 会 议 论 文 和 会 议 论 文 又 转 期 刊 论 文 ) 非 专 业 和 非 学 术 性 刊 物 各 种 以 介 绍 知 识 为 主 或 以 发 表 文 艺 作 品 为 主 的 刊 物 上 的 论 文 无 论 收 录 与 否 一 律 不 算 书 评 人 物 介 绍 学 术 动 态 综 述 性 之 类 的 文 章 不 按 有 效 论 文 对 待 被 SCI EI 收 录 的 论 文 要 提 供 有 资 质 的 检 索 机 构 出 具 一 6 -
的 检 索 报 告 被 核 心 期 刊 ( 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中 国 科 学 引 文 数 据 库 下 同 ) 收 录 源 期 刊 要 附 论 文 发 表 时 间 段 的 收 录 检 索 页, 由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后 盖 章 在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理 论 版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 不 含 书 评 综 述 人 物 介 绍 ) 视 同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2. 参 评 人 员 提 交 的 论 文 专 著 必 须 是 任 现 职 以 来 公 开 发 表 与 本 人 从 事 专 业 一 致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独 著 ( 晋 升 副 教 授 的 著 作 可 非 第 一 作 者 ) 身 份 在 国 家 批 准 的 出 版 社 和 主 办 单 位 为 省 级 以 上 本 专 业 学 术 性 期 刊 公 开 出 版 发 行 ( 以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官 网 www. gapp. gov. cn/ 查 询 为 准 ) 专 著 要 有 统 一 书 号 (ISBN), 刊 物 必 须 有 刊 号 ( 标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CN 和 国 际 统 一 刊 号 ISSN) 用 稿 通 知 清 样 或 编 辑 部 证 明 一 律 不 算 凡 申 报 提 供 的 学 术 论 文 原 刊 和 学 术 著 作 全 部 通 过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官 网 检 索, 期 刊 论 文 和 著 作 进 入 查 询 网 页 进 行 查 询 和 CIP 数 据 验 证 为 了 确 保 检 索 的 真 实 性,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检 索 并 在 检 索 页 上 盖 章 未 经 网 上 检 索 验 证 和 没 有 人 事 处 审 核 盖 章 的 不 予 受 理 3. 为 杜 绝 个 别 申 报 人 员 为 评 职 称 而 拼 凑 条 件, 突 击 发 表 学 术 水 平 低 无 学 术 价 值 的 文 章, 下 列 文 章 只 计 算 一 篇 :(1) 发 表 在 同 期 同 刊 学 术 刊 物 上 的 文 章 ;(2) 申 报 当 年 发 表 的 本 专 业 非 课 题 研 究 文 章 ( 无 具 体 科 研 技 术 项 目 内 容 的 文 章 ) 发 表 在 学 习 方 法 类 教 辅 参 考 类 刊 物 ( 读 者 对 象 为 学 生 的 ) 市 一 7 一
( 地 ) 级 报 纸 各 种 小 报 上 的 论 文 不 能 作 为 参 评 条 件 论 文 一 般 不 能 少 于 2000 字 获 奖 的 论 文 也 必 须 是 公 开 发 表 在 高 等 学 校 学 报 发 表 论 文, 其 学 报 等 级 不 能 低 于 本 校 层 次, 即 本 科 高 校 申 报 者 发 在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上 的 论 文 视 为 不 符 合 条 件,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评 审 权 高 校 的 申 报 者 有 效 论 文 必 须 发 表 在 不 低 于 本 校 层 次 的 高 校 学 报 上 0 多 人 合 撰 著 作, 书 中 章 节 ( 字 数 ) 未 注 明 者, 在 总 字 数 内 采 取 按 角 色 分 享 再 平 均 计 算 的 办 法 确 定, 即 第 一 层 次 人 员 ( 主 编 ) 占 总 字 数 30%, 第 二 层 次 人 员 ( 副 主 编 ) 占 总 字 数 20%, 第 三 层 次 人 员 ( 编 委 ) 占 总 字 数 5O% 4. 对 晋 升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提 供 的 学 术 论 文 进 行 查 重 检 测, 各 高 等 学 校 自 行 确 定 查 重 标 准 凡 有 学 术 不 端 文 献 检 测 系 统 的 高 校 可 自 行 负 责 本 校 的 查 重 检 测 其 他 高 校, 由 省 教 育 厅 安 排 查 重 检 索 检 测 工 作 由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费 用 由 学 校 统 一 支 付 各 校 在 报 送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时, 应 将 检 测 报 告 附 在 论 文 首 页 前,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凡 不 符 合 本 校 查 重 标 准 的 论 文, 不 能 作 为 申 报 支 撑 材 料 5. 实 行 本 科 高 校 高 职 高 专 晋 升 教 授 代 表 作 匿 名 送 省 外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本 科 高 校 晋 升 副 教 授 代 表 作 是 否 外 审 由 各 校 自 行 决 定 申 报 教 授 须 提 交 3 篇 代 表 性 论 文 分 别 送 3 名 以 上 在 职 同 行 专 家 鉴 定 送 审 的 论 文 代 表 作 须 经 过 查 重 检 测 且 合 格 接 受 代 表 作 鉴 定 的 高 校 必 须 是 省 外 高 于 本 校 层 次 的 高 校, 聘 请 的 专 家 须 与 申 报 人 员 专 业 一 致 公 道 正 派 有 较 高 知 名 度 申 报 人 员 的 亲 属 直 一 8 一
接 指 导 教 师 和 论 文 专 著 科 研 成 果 的 合 作 者 均 不 得 参 加 鉴 定 各 校 可 根 据 本 校 实 际, 在 论 文 专 著 代 表 作 送 审 的 基 础 上, 亦 可 将 科 研 成 果 获 奖 主 持 项 目 专 利 音 像 作 品 等 其 他 学 术 成 果 一 并 列 入 送 审 范 围, 供 专 家 鉴 定 参 考 代 表 作 鉴 定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A) 良 好 (B) 一 般 (C) 差 (D) 四 个 等 次 鉴 定 结 果 中, 申 报 教 授 的 如 有 3( 含 以 上 ) 个 C 或 D 的 视 为 不 合 格, 学 校 不 予 推 荐 副 教 授 鉴 定 结 果 应 用 办 法 由 各 校 确 定 代 表 作 每 年 只 送 审 一 次, 不 得 重 复 送 审 送 审 由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费 用 由 学 校 统 一 支 付 ( 答 辫 要 求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评 审 权 高 校 根 据 批 准 授 权 的 评 审 学 科, 自 行 组 织 晋 升 副 教 授 教 授 职 务 学 术 答 辩 高 校 在 组 织 答 辩 中, 应 严 格 执 行 省 人 社 厅 规 定 的 优 秀 率 不 得 突 破 30% 淘 汰 率 不 低 于 10% 的 比 例 要 求 答 辩 评 委 外 校 专 家 应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答 辩 论 文 须 为 送 审 合 格 的 代 表 作 中 的 论 文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的 高 校 教 师 实 验 系 列 高 级 职 务 答 辩 与 评 审 一 并 进 行 r 少 l l j ' r 卜 古 诊 卜 片 凡 片 限 :. 厂 盈 忆 ( 转 评 要 求 凡 由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转 评 高 校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先 转 评 同 级 教 师 职 务, 须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实 践, 经 考 核 表 明 能 胜 任 本 专 业 教 学 工 作 并 有 1 篇 ( 在 规 定 的 篇 数 内 ) 到 高 校 教 师 岗 位 后 发 表 的 论 文 转 评 以 后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任 职 年 限 可 与 原 任 职 年 限 连 续 计 算 9
( 十 )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及 培 训 要 求 根 据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加 强 全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意 见 ( 晋 教 师 2015J29 号 ) 精 神, 从 2019 年 起, 凡 申 报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须 提 供 学 校 认 定 的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和 培 训 ( 学 校 教 师 培 训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 的 证 明 ( 破 格 晋 升 社 会 服 务 与 科 技 成 果 应 用 推 广 型 的 不 做 要 求 ) 否 则, 视 为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不 准 申 报 } ( 从 2016 年 起, 在 全 省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体 系 中 增 加 社 会 服 务 与 科 技 成 果 应 用 推 广 型 评 审 条 件 执 行 关 于 印 f' 发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社 会 服 务 与 科 技 成 果 应 用 推 广 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晋 教 师 2015) 28 号 ) 文 件 规 定 (2016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条 件 实 验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和 高 等 学 校 工 程 师 任 职 资 格 其 余 评 审 条 件 继 续 执 行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度 全 省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 ( 职 称 工 作 的 通 知 ( 晋 人 社 职 字 2015] 48 号 ) 附 件 1 2 3 的 相 关 规 定 三 申 报 推 荐 工 作 要 求 1. 继 续 实 行 个 人 申 报 单 位 审 查 推 荐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的 申 报 推 荐 程 序 各 校 组 织 推 荐 时, 要 成 立 由 群 众 代 表 同 行 专 家 单 位 领 导 共 同 组 成 的 评 审 组 织, 对 申 报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工 作 态 度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工 作 能 力 和 业 绩 贡 献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提 出 推 荐 名 单 各 校 根 据 评 审 组 织 提 出 的 推 荐 名 单, 研 究 确 定 推 荐 人 选 对 于 连 续 两 年 评 审 未 通 过 的 人 员 实 行 隔 年 申 报, 由 各 校 自 行 决 定 凡 上 年 一 10 一
评 审 ( 含 答 辩 ) 未 通 过 的 须 提 供 评 审 ( 答 辩 ) 之 后 的 新 学 术 成 果 2. 坚 持 实 行 公 示 制 度 学 校 在 推 荐 申 报 人 选 之 前 要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民 主 择 优 的 原 则 严 格 实 行 三 次 公 示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民 主 监 督 作 用 即 将 上 级 部 门 评 审 文 件 规 定 岗 位 空 缺 职 数 单 位 对 个 人 量 化 考 核 推 荐 排 名 情 况 和 个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在 全 校 公 示, 申 报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本 人 填 写 的 评 审 表 授 课 时 数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现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外 语 业 绩 成 果 获 奖 证 书 及 论 文 著 作 等 公 示 期 不 能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报 送 材 料 时 要 将 学 校 最 后 一 次 公 示 原 件 一 同 上 报, 未 经 公 示 的 申 报 材 料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对 公 示 中 反 映 的 问 题, 各 高 校 要 及 时 查 处, 确 保 上 报 材 料 不 存 在 争 议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的 高 校 教 师 实 验 系 列 评 审 结 果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即 在 省 教 育 厅 网 站 公 示 3.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应 与 所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系 列 相 一 致, 本 单 位 未 设 置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不 得 推 荐 评 审 相 应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4 从 2016 年 起, 不 再 进 行 事 业 单 位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名 额 核 准 各 高 校 要 严 格 遵 守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和 人 员 聘 用 工 作 的 通 知 ( 晋 人 社 职 字 2013D 625 号 ) 中 除 个 别 经 批 准 实 行 评 聘 分 开 的 单 位 外, 今 后 事 业 单 位 没 有 相 应 层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空 缺, 不 得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5. 各 高 等 学 校, 尤 其 是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评 审 权 的 高 校, 一 11 一
应 根 据 本 校 学 科 建 设 和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目 标 与 素 质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教 学 与 科 研 工 作 特 点, 以 及 不 同 学 科 教 师 工 作 实 际, 在 不 低 于 本 文 件 规 定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更 为 具 体 的 年 度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评 审 权 的 高 校, 要 在 授 权 的 学 科 范 围 内 开 展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评 审 前 将 今 年 本 校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报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后 报 省 人 社 厅 备 案 批 准 } 6. 省 人 社 厅 省 教 育 厅 将 建 立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质 量 抽 查 制 度, 对 于 经 授 权 自 主 开 展 教 师 高 级 职 务 资 格 评 审 的 高 校, 将 随 机 抽 取 部 分 职 称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的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对 违 反 评 审 程 序 不 按 标 准 或 超 越 评 审 范 围 的 高 校, 做 出 限 期 整 改 宣 布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等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撤 销 评 审 权 i 7. 申 报 者 要 实 事 求 是 填 报 评 审 材 料, 申 报 人 员 和 学 校 要 对 所 填 报 信 息 和 提 供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发 现 有 伪 造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刹 窃 他 人 成 果 学 术 不 端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者, 一 经 查 实, 立 即 取 消 当 年 参 评 资 格 或 评 审 通 过 资 格,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通 报, 从 申 报 当 年 起 3 年 内 不 得 再 申 报 同 时 对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提 出 l 批 评 四 报 送 材 料 要 求 1. 申 报 教 师 高 级 ( 含 转 评, 下 同 ) 职 务 填 写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一 式 4 份, 申 报 实 验 系 列 副 高 职 务 的 填 写 专 业 尹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表 一 式 4 份, 申 报 讲 师 实 验 和 工 程 系 列 中 级 职 务 的 一 式 3 份 申 报 教 授 副 教 授 职 务 的 填 写 山 西 省 高 等 一 12 一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情 况 简 表 一 式 三 份, 申 报 讲 师 的 一 式 二 份 ( 申 报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分 别 用 A4 纸 打 印 并 报 送 软 盘 ); 申 报 实 验 系 列 高 中 级 的 填 写 山 西 省 实 验 人 员 职 务 评 审 情 况 简 表 一 式 三 份 ( 用 A4 纸 打 印 并 报 送 软 盘 ) 以 上 表 格 均 可 从 省 教 育 厅 网 站 下 载 专 区 下 载 正 反 两 面 打 印 2. 全 民 事 业 单 位 中 的 非 占 编 在 职 人 员 须 提 供 与 单 位 签 订 的 聘 用 合 同 和 人 事 档 案 存 放 管 理 部 门 ( 人 才 市 场 ) 出 具 的 推 荐 函 3. 学 校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表 ( 教 授 和 副 教 授 列 一 张 表, 讲 师 单 列 表, 实 验 高 中 级 列 一 张 表 ) 一 式 三 份 ( 表 样 由 申 报 系 统 软 盘 自 动 生 成 ), 并 加 盖 学 校 人 事 处 章 4. 学 校 上 报 之 前 最 后 一 次 公 示 原 件 5.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教 学 考 察 评 价 表 高 职 院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晋 升 讲 师 须 提 供 在 企 业 或 生 产 服 务 一 线 实 践 证 明 材 料 ( 表 格 由 学 校 自 行 设 计 ) 6.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7.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8.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 成 绩 合 格 通 知 书 ) 证 复 印 件 9. 现 职 务 申 报 表 聘 书 或 聘 任 文 件 复 印 件 10, 论 文 专 著 ( 申 报 教 授 的 须 附 论 文 专 著 代 表 作 外 审 结 论 和 论 文 查 重 检 测 结 果 通 知 单 ) 教 材 专 利 科 研 项 目 任 务 书 和 作 为 评 审 条 件 的 奖 励 证 书 原 件 不 作 为 评 审 条 件 的 校 内 及 其 他 有 关 奖 项 不 在 评 审 情 况 简 表 中 填 写 一 13 一
(6-9 项 由 学 校 审 核 后 逐 项 盖 章 并 将 复 印 件 装 订 成 册, 评 审 结 束 后 不 再 退 还 ) 11. 报 送 材 料 时 间 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 至 9 月 23 日 ( 报 送 前 请 提 前 电 话 预 约 ) 报 送 地 点 : 太 原 铁 路 机 械 学 校 ( 北 校 区 ) 机 电 实 训 楼 5 层 ( 太 原 市 小 店 区 坞 城 东 街 20 号 ), 联 系 电 话 :2027935 12. 收 费 评 审 答 辩 费 按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核 定 教 师 ( 教 辅 )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晋 价 行 字 2005)44 号 ) 执 行, 高 级 职 务 答 辩 费 300 元 / 人, 高 级 职 务 评 审 费 350 元 / 人 ; 中 级 职 务 评 审 费 300 元 / 人 本 通 知 未 及 问 题, 按 照 我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山 西 省 障 厅 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办 公 室 2016 年 8 月 3 日 印 发 一 14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