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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吉 林 省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文 件 吉 绩 效 办 发 暡 2015 暢 2 号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度 吉 林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 单 位 ) 绩 效 管 理 考 评 办 法 2015 年 度 吉 林 省 党 群 工 作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党 委 和 人 民 政 府, 长 白 山 管 委 会, 梅 河 口 市 公 主 岭 市 党 委 和 人 民 政 府, 省 直 各 部 门 单 位, 驻 省 中 直 有 关 单 位 : 经 省 委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2015 年 度 吉 林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 单 位 ) 绩 效 管 理 考 评 办 法 2015 年 度 吉 林 省 党 群 工 作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2015 年 8 月 3 日 1

2015 年 度 吉 林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 单 位 ) 绩 效 管 理 考 评 办 法 根 据 中 共 吉 林 省 委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吉 林 省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吉 发 暡 2011 暢 30 号 ), 结 合 2015 年 省 委 省 政 府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安 排 和 各 部 门 ( 单 位 )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考 评 范 围 1 灡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 含 直 属 行 政 机 构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下 同 ) 2 灡 省 以 下 垂 直 管 理 系 统 内 的 行 政 机 构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3 灡 驻 省 中 直 有 关 单 位 ( 考 评 范 围 具 体 名 单 见 附 件 1) 二 考 评 机 构 和 组 织 实 施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的 绩 效 考 评 工 作 由 省 公 务 员 局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省 监 察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审 计 厅 省 统 计 局 省 法 制 办 等 相 关 部 门 参 加 日 常 工 作 由 设 在 省 公 务 员 局 的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负 责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 单 位 ) 的 直 属 行 政 机 构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2

理 事 业 单 位,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年 度 绩 效 计 划 的 制 定 审 核 备 案 和 考 评 省 以 下 垂 直 管 理 系 统 的 市 州 级 ( 含 ) 以 下 行 政 机 构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的 考 评, 由 其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考 评 办 法,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并 接 受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的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三 考 评 指 标 体 系 ( 一 ) 考 评 内 容 包 括 重 点 工 作 ( 业 务 ) 指 标 和 共 性 指 标 两 个 方 面 1 灡 重 点 工 作 ( 业 务 ) 指 标 省 委 明 确 各 部 门 ( 单 位 ) 承 担 的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 省 政 府 确 定 的 各 部 门 ( 单 位 ) 重 点 工 作 (2015 年 省 政 府 重 点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制 ); 三 定 方 案 暠 明 确 的 主 要 职 能 工 作 2 灡 共 性 指 标 依 法 行 政 机 关 建 设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和 部 门 经 费 管 理 ( 二 ) 指 标 制 定 1 灡 重 点 工 作 ( 业 务 ) 指 标 部 门 ( 单 位 ) 重 点 工 作 ( 业 务 ) 指 标 包 括 省 委 省 政 府 赋 予 的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和 围 绕 三 定 方 案 暠 明 确 的 主 要 职 能 工 作 ; 省 委 省 政 府 未 赋 予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的 部 门 ( 单 位 ), 围 绕 三 定 方 案 暠 确 定 的 主 要 职 能 工 作 制 定 重 点 工 作 ( 业 务 ) 指 标 每 个 部 门 3

( 单 位 )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 业 务 ) 指 标 不 得 少 于 10 项 每 项 工 作 按 照 2015 年 度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 单 位 ) 绩 效 计 划 表 ( 附 件 2) 实 行 三 级 分 解 原 则 上 每 个 一 级 指 标 要 确 定 三 个 以 上 时 间 节 点, 制 定 工 作 措 施, 并 明 确 具 体 责 任 人 各 部 门 ( 单 位 ) 绩 效 指 标 制 定 后, 应 按 相 关 要 求 及 时 报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部 门 ( 单 位 ) 报 分 管 副 省 长 审 定, 送 省 公 务 员 局 备 案, 作 为 对 部 门 ( 单 位 ) 年 度 绩 效 考 评 的 依 据 备 案 时, 要 提 供 加 盖 部 门 ( 单 位 ) 公 章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2015 年 度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 单 位 ) 绩 效 计 划 表 和 EXCEL 电 子 文 档 绩 效 指 标 确 定 后, 原 则 上 不 许 更 改 但 在 工 作 落 实 过 程 中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对 指 标 进 行 调 整 的, 应 由 部 门 ( 单 位 ) 在 四 季 度 初 提 出 调 整 意 见, 经 分 管 副 省 长 同 意 ( 政 府 办 公 厅 和 驻 外 办 事 处 经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同 意 ), 报 省 长 批 准, 并 于 10 月 30 日 前 送 省 公 务 员 局 备 案 2 灡 共 性 指 标 由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协 调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考 评 内 容 和 标 准, 经 省 公 务 员 局 审 定 后 印 发 具 体 如 下 : 依 法 行 政 由 省 法 制 办 负 责 提 出 考 评 内 容 和 标 准, 实 施 考 评 并 提 供 考 评 分 值 机 关 建 设 由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省 直 机 关 工 委 和 省 公 务 员 局 分 别 负 责 提 出 考 评 内 容 和 标 准, 实 施 考 评 并 提 供 考 评 分 值 4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由 省 监 察 厅 负 责 提 出 考 评 内 容 和 标 准, 实 施 考 评 并 提 供 考 评 分 值 专 项 资 金 和 部 门 经 费 管 理 由 省 审 计 厅 和 省 财 政 厅 分 别 负 责 提 出 考 评 内 容 和 标 准, 实 施 考 评 并 提 供 考 评 分 值 ( 三 ) 分 值 设 置 指 标 总 分 值 为 100 分 1 灡 重 点 工 作 ( 业 务 ) 指 标 分 值 为 80 分 承 担 省 委 省 政 府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的 部 门 ( 单 位 ), 重 点 工 作 ( 业 务 ) 指 标 分 值 设 置 由 两 部 分 组 成 : 一 是 省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分 值, 设 置 范 围 为 1070 分 原 则 上, 承 担 12 项 的 设 置 为 1020 分, 承 担 34 项 的 设 置 为 3040 分, 承 担 56 项 的 设 置 50 60 分, 承 担 7 项 以 上 的 设 置 为 70 分 二 是 由 部 门 ( 单 位 ) 三 定 方 案 暠 确 定 的 职 能 工 作 任 务, 应 不 少 于 5 项, 分 值 设 置 范 围 为 7010 分 具 体 设 置 时, 部 门 可 结 合 承 担 省 委 省 政 府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的 数 量 多 少 任 务 轻 重 等 实 际 情 况, 对 各 项 工 作 赋 予 符 合 实 际 的 分 值 比 重 未 承 担 省 委 省 政 府 重 点 工 作 的 部 门 ( 单 位 ), 重 点 工 作 ( 业 务 ) 指 标 分 值 按 照 总 分 80 分 每 项 一 级 指 标 分 值 不 低 于 5 分 的 原 则 进 行 设 定 2 灡 共 性 指 标 分 值 为 20 分 依 法 行 政 5 分, 机 关 建 设 6 分,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5 分, 专 项 资 金 和 部 门 经 费 管 理 4 分, 共 计 20 分 5

( 四 ) 加 分 减 分 降 档 暠 和 一 票 否 决 暠 由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根 据 各 部 门 ( 单 位 ) 申 报 的 材 料 和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认 定 1 灡 加 分 : 绩 效 考 评 指 标 内 的 工 作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根 据 考 评 分 值 计 算 相 关 办 法, 增 加 相 应 赋 分 比 重 同 项 内 容 不 重 复 加 分 (1) 工 作 成 效 卓 著, 受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表 彰 的 ; (2)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主 要 指 标 在 全 国 排 名 比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5 位 以 上, 或 进 入 前 五 名 的 ; (3) 工 作 经 验 在 国 家 会 议 上 进 行 专 题 介 绍 或 在 国 家 级 主 流 媒 体 进 行 专 题 报 道 ; 或 经 验 做 法 在 全 国 推 广 的 ; (4) 因 工 作 创 新 或 取 得 突 出 成 效, 得 到 省 部 级 主 要 领 导 肯 定 性 批 示 的 ; (5) 争 取 到 国 家 重 大 支 持 性 政 策, 对 全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有 突 出 贡 献, 受 到 省 委 省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肯 定 性 批 示 的 ; (6) 在 国 家 正 常 下 拨 的 资 金 之 外, 争 取 国 家 专 项 资 金 且 超 过 上 年 度 10% 以 上 的 ; 另 外, 部 门 ( 单 位 ) 在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中 措 施 有 力, 成 效 显 著, 受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表 彰 或 得 到 省 部 级 主 要 领 导 肯 定 性 批 示 的, 给 予 单 项 加 分 2 灡 减 分 : 减 分 分 值 从 绩 效 管 理 考 评 总 分 中 扣 减 同 一 事 项 不 重 复 减 分 6

(1) 部 门 ( 单 位 ) 及 直 属 行 政 机 构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及 工 作 人 员 因 违 法 违 纪, 在 2015 年 度 受 到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根 据 省 相 关 部 门 向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提 供 的 违 法 违 纪 处 理 结 果 给 予 减 分 : 属 于 省 管 干 部 的, 每 件 次 减 3 分 ; 属 于 处 级 ( 含 副 处 ) 工 作 人 员 每 件 次 减 2 分 ( 部 门 自 办 案 件 除 外 ); 属 于 科 级 ( 含 ) 以 下 工 作 人 员 每 件 次 减 1 分 ( 部 门 自 办 案 件 除 外 ) (2)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在 协 调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中 发 现 部 门 ( 单 位 ) 存 在 瞒 报 漏 报 低 报 绩 效 指 标 不 按 照 规 定 时 限 报 送 绩 效 考 评 相 关 材 料 等 情 况 的, 每 项 分 别 扣 减 0 灡 5 分 3 灡 降 档 暠 : 因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出 现 问 题, 本 年 度 部 门 ( 单 位 ) 主 要 负 责 人 被 追 究 责 任 的, 在 正 常 考 评 档 次 的 基 础 上 降 低 一 个 考 评 档 次 4 灡 一 票 否 决 暠 : 因 发 生 重 大 环 境 保 护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不 作 为 和 社 会 稳 定 等 方 面 事 故, 本 年 度 部 门 ( 单 位 ) 主 要 负 责 人 被 追 究 责 任 的,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暠, 直 接 确 定 为 四 档 ( 未 达 标 ) 四 考 评 程 序 和 方 法 ( 一 ) 自 我 评 估 自 我 评 估 包 括 季 度 评 估 和 半 年 评 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在 开 展 公 务 员 岗 位 绩 效 ( 平 时 )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每 季 度 要 对 重 点 工 作 ( 业 务 )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调 度 汇 总, 及 时 发 现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整 改, 保 证 按 时 高 效 7

地 完 成 阶 段 工 作 指 标 上 半 年 和 全 年 工 作 结 束 后, 要 对 公 务 员 岗 位 绩 效 ( 平 时 ) 考 核 及 部 门 绩 效 管 理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并 将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分 别 于 7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前 报 省 公 务 员 局 备 案 ( 二 ) 察 访 核 验 由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从 成 员 单 位 抽 调 人 员, 采 取 实 地 考 察 专 项 检 查 和 抽 样 调 查 等 方 式, 对 绩 效 管 理 指 标 进 展 完 成 质 量 和 效 益 情 况 随 时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结 果 报 省 委 省 政 府, 同 时 作 为 绩 效 考 评 扣 分 项 目 ( 三 ) 考 评 组 考 评 从 2016 年 1 月 上 旬 开 始, 由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按 照 各 部 门 ( 单 位 )2015 年 度 绩 效 管 理 指 标, 对 每 项 指 标 完 成 的 数 量 时 限 质 量 和 效 益 等 进 行 逐 项 考 评, 形 成 考 评 分 值 ( 四 ) 社 会 评 价 采 取 发 放 评 价 卡 和 调 查 表 的 方 式, 由 省 人 大 代 表 省 政 协 委 员, 市 ( 州 ) 政 府 和 长 白 山 管 委 会, 部 分 省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个 体 工 商 业 户 和 社 区 居 民 代 表, 对 列 入 考 评 范 围 的 部 门 ( 单 位 ) 的 工 作 质 量 工 作 效 率 工 作 效 果 工 作 作 风 做 出 定 性 评 价 同 时, 在 被 考 评 部 门 ( 单 位 ) 之 间 开 展 互 评 ( 五 ) 领 导 评 价 由 省 长 副 省 长 省 政 府 秘 书 长 和 副 秘 书 长 分 别 对 列 入 考 评 范 围 的 部 门 ( 单 位 ) 绩 效 管 理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 六 ) 综 合 评 价 察 访 核 验 和 考 评 组 考 评 采 取 定 量 考 核 方 式, 由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和 相 关 部 门 对 各 部 门 ( 单 位 ) 8

绩 效 管 理 指 标 做 出 量 化 评 价,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分 值, 记 入 绩 效 考 评 总 分 ; 社 会 评 价 领 导 评 价 采 取 定 性 考 评 方 式, 由 各 考 评 主 体 对 考 评 对 象 做 出 定 性 评 价,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分 值, 记 入 绩 效 考 评 总 分 按 照 察 访 核 验 考 评 组 考 评 社 会 评 价 和 领 导 评 价 分 别 占 绩 效 考 评 总 分 5% 75% 10% 和 10% 的 权 重, 结 合 加 分 减 分 降 档 暠 和 一 票 否 决 暠 情 况, 由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对 各 项 考 评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形 成 部 门 ( 单 位 ) 年 度 绩 效 考 评 意 见 五 考 评 结 果 及 运 用 考 评 结 果 按 照 各 部 门 ( 单 位 ) 考 评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分 为 四 个 档 次 : 一 档 ( 优 秀 ) 二 档 ( 良 好 ) 三 档 ( 达 标 ) 和 四 档 ( 未 达 标 ) 原 则 上 各 档 次 比 例 为 : 一 档 ( 优 秀 )20% 左 右, 二 档 ( 良 好 )60% 左 右, 三 档 ( 达 标 ) 和 四 档 ( 未 达 标 )20% 左 右, 各 档 比 例 结 合 当 年 部 门 实 际 情 况 可 作 适 当 微 调 由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根 据 考 评 得 分 情 况 提 出 各 部 门 ( 单 位 ) 考 评 档 次 意 见, 形 成 考 评 报 告, 报 省 绩 效 办 审 核, 经 省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报 省 委 省 政 府 批 准 考 评 结 果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运 用 : 一 是 上 报 省 委 省 政 府, 作 为 评 价 各 部 门 ( 单 位 ) 年 度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二 是 反 馈 给 各 部 门 ( 单 位 ), 作 为 改 进 工 作 加 强 管 理 和 提 9

高 效 能 的 重 要 依 据 三 是 作 为 部 门 ( 单 位 )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考 核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同 时, 与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评 优 比 例 挂 钩, 绩 效 考 评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良 好 达 标 和 未 达 标 档 次 的 部 门 ( 单 位 ), 其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人 数 的 比 例 分 别 按 20% 18% 17% 和 15% 核 定 四 是 作 为 行 政 问 责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绩 效 考 评 确 定 为 未 达 标 档 次 的 部 门 ( 单 位 ), 要 通 报 批 评 限 期 整 改, 并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行 政 问 责,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五 是 作 为 表 彰 奖 励 的 重 要 依 据 绩 效 考 评 被 确 定 为 达 标 和 未 达 标 档 次 的 部 门 ( 单 位 ), 不 能 作 为 国 家 和 省 开 展 的 各 类 表 彰 奖 励 对 象 省 委 省 政 府 将 对 年 度 绩 效 考 评 获 得 优 秀 良 好 和 达 标 档 次 部 门 ( 单 位 ) 的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六 工 作 要 求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对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省 委 省 政 府 对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高 度 重 视, 在 全 省 推 动 新 一 轮 振 兴 发 展 落 实 年 动 员 大 会 上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因 此, 各 部 门 ( 单 位 ) 要 把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真 正 摆 上 日 程, 充 分 发 挥 绩 效 管 理 在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促 进 管 理 创 新 实 现 作 风 转 变 推 动 工 作 落 实 暠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一 要 强 化 领 导 按 照 全 省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总 体 部 署, 对 年 度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周 密 安 排,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措 施 要 建 立 部 门 10

( 单 位 ) 内 部 的 绩 效 管 理 机 制, 明 确 职 能 处 室, 专 门 负 责 对 内 和 对 外 的 绩 效 管 理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二 要 周 密 组 织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绩 效 指 标, 在 指 标 的 分 层 级 细 化 分 解 和 量 化 上 下 功 夫, 搞 好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与 公 务 员 岗 位 绩 效 ( 平 时 ) 考 核 的 结 合, 把 责 任 落 实 到 岗 位 和 人 头 强 化 绩 效 指 标 的 过 程 管 控, 及 时 纠 正 工 作 偏 差, 保 证 在 既 定 工 作 时 限 内 取 得 工 作 实 效 三 要 共 同 推 进 各 部 门 ( 单 位 ) 要 配 合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开 展 绩 效 考 评 工 作, 提 供 真 实 的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和 数 据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成 员 单 位 要 抽 调 业 务 能 力 强, 综 合 素 质 高 的 人 员 参 加 各 项 考 评 工 作, 保 证 必 要 的 工 作 时 间 和 条 件, 共 同 推 进 绩 效 管 理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四 要 严 肃 纪 律 严 格 按 照 本 考 评 办 法 组 织 实 施 绩 效 管 理 考 评, 凡 是 确 定 的 绩 效 管 理 指 标 不 准 擅 自 更 改 省 委 省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部 门 将 对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对 发 现 的 一 般 性 问 题 以 批 评 教 育 督 促 整 改 为 主 ; 对 虚 报 瞒 报 弄 虚 作 假 拒 不 整 改, 或 因 主 观 因 素 导 致 组 织 领 导 不 力 重 点 任 务 落 实 不 到 位, 甚 至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和 严 重 影 响 的, 将 严 肃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本 办 法 由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绩 效 考 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灡 2015 年 度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 单 位 ) 省 垂 直 管 理 系 统 和 驻 省 中 直 有 关 单 位 绩 效 考 评 范 围 名 单 2 灡 2015 年 度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 单 位 ) 绩 效 计 划 表 11

附 件 1 2015 年 度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 单 位 ) 绩 效 考 评 范 围 名 单 ( 共 56 个 部 门 和 单 位 )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省 教 育 厅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省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省 公 安 厅 省 国 家 安 全 厅 省 民 政 厅 省 司 法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商 务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审 计 厅 省 林 业 厅 省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省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体 育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统 计 局 省 旅 游 局 省 直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省 粮 食 局 省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局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省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 省 能 源 局 省 物 价 局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省 公 务 员 局 省 畜 牧 业 管 理 局 省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 省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省 政 府 驻 上 海 办 事 处 省 政 府 驻 天 津 办 事 处 省 政 府 驻 广 州 办 事 处 省 政 府 驻 深 圳 办 事 处 ; 12

省 政 府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省 供 销 合 作 社 省 地 质 矿 产 勘 查 开 发 局 省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局 13

2015 年 度 省 垂 直 管 理 系 统 绩 效 考 评 范 围 名 单 ( 共 5 个 部 门 和 单 位 ) 省 国 家 安 全 厅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省 统 计 局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省 森 林 公 安 局 14

2015 年 度 驻 省 中 直 有 关 单 位 绩 效 考 评 范 围 名 单 ( 共 11 个 单 位 ) 财 政 部 驻 吉 林 省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国 家 林 业 局 驻 长 春 森 林 资 源 监 督 专 员 办 事 处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省 气 象 局 省 地 震 局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省 储 备 物 资 管 理 局 吉 林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吉 林 调 查 总 队 水 利 部 松 辽 水 利 委 员 会 15

!"#$ %&!!"#$% & ' & &! () *++++ ($%&!* <=>?@ A9:;(BC* D E, -. / 0 1 / &!! +++++(!*. 23 45 ; ( F* G H 6789:; 16

2015 年 度 吉 林 省 党 群 工 作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办 法 根 据 中 共 吉 林 省 委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吉 林 省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吉 发 暡 2011 暢 30 号 ), 结 合 省 委 省 政 府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和 省 党 群 工 作 部 门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考 评 范 围 省 委 各 部 门 省 人 大 机 关 省 政 协 机 关 省 纪 委 机 关 ( 省 监 察 厅 ) 省 检 法 机 关 省 群 团 组 织 机 关 省 民 主 党 派 机 关, 以 及 省 直 党 群 系 统 职 能 工 作 财 务 管 理 相 对 独 立 的 副 厅 级 以 上 机 构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 名 单 详 见 附 件 1) 二 考 评 指 标 体 系 ( 一 ) 考 评 内 容 包 括 重 点 业 务 工 作 目 标 和 重 点 共 性 工 作 目 标 两 个 方 面 1 灡 重 点 业 务 工 作 目 标 部 门 必 须 承 接 落 实 的 本 年 度 省 委 省 人 大 省 政 府 省 政 协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部 署 的 重 点 工 作 ; 吉 林 省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重 点 任 务 ; 吉 林 省 发 展 相 关 规 划 分 解 到 本 年 度 的 工 作 任 务 部 门 按 三 定 暠 方 案 主 要 职 能 确 定 的 围 绕 中 心 服 务 大 局 的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17

2 灡 重 点 共 性 工 作 目 标 机 关 党 的 建 设 ( 民 主 党 派 机 关 考 评 内 容 为 机 关 建 设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目 标 管 理 ( 二 ) 赋 分 标 准 目 标 总 分 值 为 100 分 1 灡 重 点 业 务 工 作 目 标 分 值 为 80 分 (1) 承 担 省 委 省 政 府 重 点 工 作 的 部 门, 所 承 担 的 重 点 工 作 赋 分 为 1070 分 承 担 12 项 的 赋 分 为 1020 分 ;34 项 的 赋 分 为 3040 分 ;56 项 的 赋 分 为 5060 分 ;7 项 以 上 的 赋 分 为 70 分 除 重 点 工 作 外, 各 部 门 还 要 按 照 三 定 方 案 暠, 围 绕 主 要 职 能 和 全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大 局, 确 定 相 应 的 职 能 工 作 目 标, 赋 分 为 7010 分 各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目 标 要 突 出 重 点,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0 项 (2) 未 承 担 省 委 省 政 府 重 点 工 作 的 部 门, 要 按 照 三 定 方 案 暠, 围 绕 全 省 中 心 工 作 和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确 定 不 超 过 10 项 的 重 点 职 能 工 作 目 标, 原 则 上 每 项 分 值 不 得 低 于 5 分 2 灡 重 点 共 性 工 作 目 标 分 值 为 20 分 机 关 党 的 建 设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目 标 管 理 分 值 分 别 为 8 分 5 分 5 分 2 分 3 灡 加 分 减 分 和 一 票 否 决 暠 由 省 党 群 工 作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组 ( 以 下 简 称 考 评 组 ) 根 据 各 部 门 申 报 的 材 料 和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认 定 18

(1) 加 分 部 门 年 度 工 作 受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表 彰 的 ; 创 新 性 工 作 受 到 国 家 部 委 以 上 机 关 肯 定, 其 经 验 做 法 在 全 国 推 广 的 ;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在 推 动 发 展 服 务 民 生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方 面, 取 得 开 拓 性 成 果 产 生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并 受 到 省 委 省 政 府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充 分 肯 定 的 ; 争 取 国 家 重 大 支 持 性 政 策 或 资 金, 对 全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受 到 省 委 省 政 府 充 分 肯 定 的 ; 完 成 省 委 省 政 府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交 办 的 临 时 性 重 大 工 作 任 务, 取 得 突 出 成 效, 并 受 到 充 分 肯 定 的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每 项 加 0 灡 5 分, 同 项 内 容 不 重 复 加 分, 未 纳 入 年 度 目 标 计 划 的 不 加 分, 分 值 记 入 年 终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总 分 (2) 减 分 和 一 票 否 决 暠 部 门 本 年 度 在 政 治 纪 律 执 纪 执 法 干 部 任 用 等 重 大 原 则 问 题 上 有 失 误, 造 成 损 失 或 影 响 的 ; 制 定 或 执 行 政 策 中 有 失 误,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 由 于 工 作 不 到 位, 在 涉 及 社 会 稳 定 方 面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发 生 严 重 问 题 的 ; 机 关 风 气 不 正, 存 在 庸 懒 散 奢 等 问 题, 严 重 损 害 党 政 机 关 形 象 的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每 项 减 3 分 减 分 从 年 终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总 分 中 扣 减, 同 一 事 件 不 重 复 减 分 上 述 情 况 中, 主 要 负 责 人 被 追 究 责 任 的,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暠, 部 门 考 评 结 果 直 接 确 定 为 未 达 标 档 次 按 照 省 委 专 题 会 议 纪 要 ( 暡 2014 暢 4 号 ) 中 要 把 安 全 问 题 纳 入 省 直 机 关 绩 效 考 核 中 暠 的 要 求, 对 发 生 一 般 性 安 全 问 题 的 部 门, 从 总 分 中 扣 减 0 灡 5 分, 发 生 重 大 性 安 全 问 题 的, 同 样 实 行 19

一 票 否 决 暠 另 外, 考 评 组 在 协 调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中, 发 现 无 故 瞒 报 漏 报 工 作 内 容 迟 报 不 报 调 度 工 作 材 料 或 无 故 不 参 加 调 度 工 作 会 议 等 情 况, 将 在 部 门 目 标 管 理 中 每 次 扣 减 分 值 权 重 的 20%; 重 点 业 务 指 标 无 特 殊 情 况, 未 按 计 划 及 时 启 动 推 进, 或 到 时 间 节 点 未 完 成 预 定 任 务 的, 扣 减 该 项 分 值 权 重 的 50% ( 三 ) 目 标 制 定 1 灡 重 点 业 务 工 作 目 标 制 定 由 部 门 采 取 上 下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年 初,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细 化 量 化 简 化 可 操 作 的 标 准, 紧 紧 围 绕 省 委 省 人 大 省 政 府 省 政 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中 心 工 作 和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结 合 主 要 职 能 制 定 年 度 业 务 工 作 目 标 目 标 制 定 后, 报 送 考 评 组 牵 头 部 门 ( 省 直 机 关 工 委 ) 审 核, 反 馈 沟 通 确 认, 报 分 管 省 领 导 审 定 后, 送 考 评 组 备 案, 作 为 部 门 年 度 绩 效 考 评 的 依 据 各 部 门 在 工 作 目 标 落 实 过 程 中, 如 需 对 目 标 进 行 调 整, 须 在 当 年 10 月 30 日 前, 提 出 调 整 意 见, 并 经 分 管 省 领 导 审 定, 报 省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送 考 评 组 备 案 2 灡 重 点 共 性 工 作 目 标 制 定 由 考 评 组 协 调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制 定 具 体 考 评 内 容 和 标 准 其 中, 机 关 党 的 建 设 和 目 标 管 理 由 省 直 机 关 工 委 负 责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由 省 纪 委 ( 监 察 厅 ) 负 责 ; 经 费 管 理 由 省 财 政 厅 省 审 计 厅 负 责 共 性 工 作 目 标 经 考 评 组 汇 总 后 统 一 下 发 20

三 考 评 程 序 和 方 法 ( 一 ) 自 我 评 估 各 部 门 定 期 对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调 度, 及 时 掌 握 工 作 进 度, 发 现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针 对 性 地 整 改, 确 保 按 时 高 效 地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半 年 和 全 年 工 作 结 束 后, 要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查 找 问 题, 总 结 经 验, 形 成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分 别 于 7 月 25 日 12 月 25 日 前 报 省 党 群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组 各 部 门 年 度 工 作 中 取 得 的 突 出 绩 效, 符 合 加 分 标 准 的, 可 随 同 年 度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将 加 分 项 目 ( 含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及 电 子 文 本 ) 向 考 评 组 申 报 ( 二 ) 考 评 组 考 评 包 括 重 点 业 务 工 作 目 标 考 评 和 重 点 共 性 工 作 目 标 考 评 1 灡 重 点 业 务 工 作 目 标 考 评 由 业 务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考 评 和 群 众 测 评 组 成, 分 别 占 业 务 工 作 目 标 考 评 分 值 权 重 的 90% 和 10% 主 要 采 取 平 时 考 评 和 年 终 考 评 方 式 进 行 (1) 平 时 考 评 由 考 评 组 通 过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材 料 实 地 察 访 等 形 式, 不 定 期 对 各 部 门 已 完 成 或 部 分 完 成 的 业 务 工 作 目 标 重 点 工 作 项 目 现 场, 进 行 跟 踪 察 访 核 验 对 察 访 核 验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的 工 作 或 存 在 的 问 题, 考 评 组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扣 分 处 理, 并 及 时 提 出 反 馈 和 整 改 意 见 此 外, 考 评 组 还 将 根 据 各 部 门 实 际 情 况, 在 部 门 召 开 会 议 或 组 织 活 动 时, 跟 踪 采 集 被 考 评 部 门 服 务 对 象 代 表 对 部 门 的 评 价 意 见, 有 效 开 展 群 众 测 评 21

(2) 年 终 考 评 年 度 工 作 结 束 后, 考 评 组 将 深 入 各 部 门, 在 全 面 掌 握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基 础 上, 对 照 年 度 业 务 工 作 目 标, 认 真 查 对 佐 证 资 料, 注 重 工 作 效 果, 对 每 项 目 标 完 成 的 数 量 质 量 和 效 果 等 进 行 逐 项 考 评, 形 成 考 评 分 值 2 灡 重 点 共 性 工 作 目 标 考 评 由 目 标 制 定 单 位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组 织 进 行, 形 成 考 评 分 值 结 果, 提 交 部 门 党 组 审 定, 经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考 评 组 ( 三 ) 社 会 评 价 以 发 放 评 价 卡 的 方 式, 由 省 人 大 代 表 省 政 协 委 员 市 ( 州 ) 党 委 省 直 机 关 工 作 部 门 按 规 定 的 档 次 比 例, 对 各 部 门 工 作 情 况 做 出 相 应 档 次 的 定 性 评 价 意 见 其 中, 省 人 大 代 表 和 省 政 协 委 员 评 价 市 ( 州 ) 党 委 评 价 省 直 机 关 工 作 部 门 评 价 分 别 占 社 会 评 价 分 值 权 重 的 50% 20% 30% ( 四 ) 领 导 评 价 由 省 委 省 人 大 省 政 府 省 政 协 领 导 按 照 规 定 的 档 次 比 例 和 分 值 幅 度 范 围, 对 各 部 门 年 度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赋 分 省 委 常 委 评 价 所 有 部 门, 省 分 管 领 导 评 价 分 管 部 门, 评 价 分 值 分 别 占 领 导 评 价 分 值 权 重 的 50% ( 五 ) 综 合 评 价 重 点 工 作 目 标 考 评 采 取 定 量 考 核 方 式, 由 考 评 组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各 部 门 做 出 量 化 评 价 ; 社 会 评 价 领 导 评 价 采 取 定 性 考 评 方 式, 由 各 考 评 主 体 对 考 评 对 象 做 出 定 性 评 价 考 评 组 考 评 社 会 评 价 和 领 导 评 价 分 别 占 绩 效 管 理 考 评 总 分 的 80% 10% 和 10% 的 权 重, 记 入 考 评 总 分 中 考 评 组 在 综 合 22

各 单 项 考 评 得 分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加 分 减 分 和 一 票 否 决 暠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审 核 汇 总, 形 成 部 门 年 度 考 评 得 分 排 名 四 考 评 结 果 及 运 用 考 评 结 果 按 各 部 门 考 评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分 为 一 档 ( 优 秀 ) 二 档 ( 良 好 ) 三 档 ( 达 标 ) 和 四 档 ( 未 达 标 ) 四 个 档 次 各 档 次 比 例 分 别 为 :20% 60% 20% ( 左 右 ) 考 评 组 在 综 合 考 评 基 础 上, 提 出 部 门 考 评 档 次 意 见, 形 成 考 评 报 告, 报 省 绩 效 办 审 核, 经 省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报 省 委 省 政 府 批 准 考 评 结 果 运 用 : ( 一 ) 作 为 评 价 各 部 门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考 评 结 果 上 报 省 委 省 政 府, 作 为 评 价 各 部 门 年 度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 二 ) 作 为 改 进 工 作 加 强 管 理 的 重 要 依 据 考 评 结 果 反 馈 各 部 门, 作 为 部 门 改 进 工 作 加 强 管 理 和 提 高 效 能 的 重 要 依 据 ( 三 ) 作 为 干 部 考 核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考 评 结 果 作 为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考 核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同 时, 与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相 结 合 考 评 结 果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良 好 达 标 和 未 达 标 档 次 的 部 门, 其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人 数 的 比 例 分 别 按 20% 18% 17% 和 15% 核 定 ( 四 ) 作 为 行 政 问 责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考 评 结 果 确 定 为 未 达 标 档 次 的 部 门, 要 通 报 批 评, 限 期 整 改,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行 政 问 责,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23

( 五 ) 作 为 表 彰 奖 励 的 重 要 依 据 考 评 结 果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和 良 好 档 次 的 部 门, 在 国 家 及 有 关 部 委 和 省 组 织 的 奖 励 工 作 中, 可 作 为 表 彰 对 象 推 荐 ; 被 确 定 为 达 标 和 未 达 标 档 次 的 部 门, 原 则 上 不 作 为 表 彰 对 象 推 荐 依 据 考 评 结 果 对 优 秀 良 好 和 达 标 档 次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给 予 适 当 奖 励 五 工 作 要 求 ( 一 )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全 省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 把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工 作 摆 上 重 要 位 置, 对 工 作 作 出 明 确 部 署,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措 施, 要 明 确 职 能 处 室, 做 好 对 内 和 对 外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考 评 组 由 省 直 机 关 工 委 牵 头,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人 大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纪 委 办 公 厅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委 统 战 部 省 财 政 厅 省 审 计 厅 参 加, 负 责 具 体 考 评 工 作 ( 二 ) 要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建 立 部 门 内 部 的 目 标 管 理 机 制, 按 有 关 要 求 在 目 标 的 分 层 级 细 化 分 解 和 量 化 上 下 功 夫, 把 责 任 落 实 到 岗 位 和 人 头 要 强 化 过 程 管 控, 及 时 纠 正 工 作 偏 差, 保 证 在 既 定 工 作 时 限 内 取 得 工 作 实 效 要 支 持 配 合 考 评 组 开 展 有 关 工 作, 提 供 真 实 的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和 数 据 考 评 组 成 员 单 位 要 抽 调 业 务 能 力 强, 综 合 素 质 高 的 干 部 参 加 考 评 工 作, 保 证 必 要 的 工 作 时 间 和 条 件 ( 三 ) 要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要 严 格 按 照 考 评 办 法 组 织 实 施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凡 是 确 定 的 目 标 不 准 擅 自 更 改 本 办 法 为 省 党 群 工 作 部 门 开 展 目 标 责 任 制 年 度 考 评 工 作 的 主 24

要 依 据, 由 省 党 群 工 作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灡 2015 年 度 省 党 群 工 作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范 围 名 单 2 灡 2015 年 度 省 党 群 工 作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指 标 填 报 表 ( 式 样 ) 25

附 件 1 2015 年 度 省 党 群 工 作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评 范 围 名 单 省 纪 委 机 关 ( 省 监 察 厅 )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委 统 战 部 省 委 政 法 委 省 委 政 研 室 省 直 机 关 工 委 省 国 家 保 密 局 省 信 访 局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省 编 办 省 委 防 范 办 省 委 财 经 办 省 密 码 管 理 局 省 档 案 局 ( 馆 ) 省 文 明 办 省 委 外 宣 办 省 台 办 省 接 待 办 省 人 大 机 关 省 政 协 机 关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省 总 工 会 团 省 委 省 妇 联 省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省 委 党 校 省 社 科 院 省 文 联 省 作 协 省 科 协 省 工 商 联 机 关 省 侨 联 省 社 会 主 义 学 院 省 直 机 关 工 委 党 校 省 残 联 省 贸 促 会 省 红 十 字 会 省 台 联 省 委 保 健 办 省 老 干 部 大 学 省 法 学 会 民 革 省 委 机 关 民 盟 省 委 机 关 民 建 省 委 机 关 民 进 省 委 机 关 农 工 党 省 委 机 关 九 三 学 社 省 委 机 关 台 盟 省 委 机 关 长 春 铁 路 中 级 运 输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铁 路 运 输 分 院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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暋 省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8 月 3 日 印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