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 鲁 木 齐 市 XX 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工 作 卷 宗 ( ) 年 字 第 号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姓 名 矫 正 类 型 矫 正 单 位 矫 正 负 责 人 立 卷 人 接 收 时 间 归 档 日 期 解 矫 时 间 保 管 期 限 备 注
1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表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卷 宗 目 录 内 容 页 码 备 注 2 社 区 矫 正 宣 告 书 3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入 矫 告 知 书 4 社 区 矫 正 具 保 书 5 社 区 矫 正 责 任 书 6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保 证 书 7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监 管 人 责 任 书 8 社 区 矫 正 监 督 帮 教 协 议 书 9 社 区 矫 正 志 愿 者 帮 教 协 议 书 10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首 次 谈 话 记 录 11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矫 正 方 案 12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谈 话 记 录 13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社 区 服 务 ( 公 益 劳 动 ) 记 录 簿 14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集 体 教 育 情 况 记 录 簿 15 日 常 管 理 记 录 16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汇 报 记 录 17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走 访 登 记 薄 18 思 想 汇 报 19 违 规 违 纪 惩 处 情 况 20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加 计 分 考 核 表
21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 月 考 核 表 22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年 ( 季 ) 度 考 察 表 23 其 他 应 该 归 档 的 重 要 材 料 24 备 考 表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表 单 位 : 编 号 : (2015) 高 ( 新 ) 司 矫 字 第 号 填 表 日 期 : 姓 名 性 别 文 化 程 度 居 住 地 曾 用 名 民 族 健 康 状 况 身 份 证 号 码 出 生 年 月 日 原 政 治 面 貌 婚 姻 状 况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户 籍 地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 学 校 ) 个 人 联 系 电 话 罪 名 社 区 矫 正 决 定 机 关 禁 止 令 内 容 矫 正 类 别 法 律 文 书 收 到 时 间 及 种 类 刑 种 矫 正 期 限 原 羁 押 场 所 禁 止 期 限 起 止 日 收 到 起 诉 书 刑 事 判 决 书 执 行 通 知 书 结 案 登 记 表 联 系 电 话 原 判 刑 期 起 止 日 接 收 方 式 及 报 到 时 间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报 到 超 出 规 定 时 限 报 到 未 报 到 且 下 落 不 明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本 次 犯 罪 前 的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起 止 时 间 所 在 单 位 职 务 无 个 人 简 历 姓 名 关 系 工 作 单 位 或 家 庭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家 庭 成 员 及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备 注 注 : 此 表 抄 报 居 住 地 公 安 ( 分 ) 局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 社 区 矫 正 宣 告 书 你 因 罪 经 人 民 法 院 于 年 月 日 判 处 ( 同 时 宣 告 禁 止 ) 年 月 日 经 人 民 法 院 ( 监 狱 管 理 局 公 安 局 ) 裁 定 假 释 ( 决 定 批 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 在 管 制 ( 缓 刑 假 释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 期 间, 依 法 实 行 社 区 矫 正 社 区 矫 正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现 就 对 你 依 法 实 施 社 区 矫 正 的 有 关 事 项 宣 告 如 下 : 一 遵 纪 守 法, 按 规 定 向 司 法 所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遵 守 外 出 审 批 居 住 地 变 更 审 批 会 客 等 有 关 规 定 ( 遵 守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的 禁 止 令 ), 服 从 监 管 ; 按 规 定 参 加 司 法 所 组 织 的 教 育 学 习 和 社 区 服 务 二 如 违 反 社 区 矫 正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将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撤 销 缓 刑 撤 销 假 释 收 监 执 行 三 人 身 安 全 合 法 财 产 和 辩 护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以 及 其 他 未 被 依 法 剥 夺 或 限 制 的 权 利 不 受 侵 犯 四 司 法 所 为 你 确 立 了 社 区 矫 正 小 组, 小 组 成 员 由 组 成, 协 助 对 你 进 行 监 督 教 育 帮 助, 你 应 积 极 配 合 特 此 宣 告 ( 公 章 ) 年 月 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 签 名 ):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入 矫 告 知 书 : 你 是 被 依 法 宣 告 的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在 社 区 矫 正 期 间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社 区 矫 正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监 督 管 理 1. 每 周 以 固 定 电 话 形 式 向 司 法 所 ( 电 话 : ) 汇 报 一 次 思 想 活 动 情 况 2. 每 月 到 司 法 所 报 到 一 次, 以 书 面 形 式 递 交 思 想 活 动 等 情 况 汇 报, 无 书 写 能 力 的, 可 以 口 头 汇 报, 司 法 所 进 行 记 录 二 应 遵 守 的 会 客 规 定 1. 接 受 新 闻 媒 体 采 访 会 见 境 外 人 士, 你 应 当 事 先 将 来 访 者 的 基 本 情 况 会 见 事 由 向 司 法 所 报 告, 并 经 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区 司 法 局 ) 批 准, 否 则 不 得 会 客 2. 不 得 会 见 其 他 犯 罪 嫌 疑 人 同 案 犯 法 轮 功 等 邪 教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非 法 组 织 人 员 三 离 开 经 常 居 住 地 或 者 迁 居 的, 应 当 于 3 日 前 向 司 法 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区 司 法 局 ) 批 准 四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在 社 区 矫 正 期 间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在 指 定 的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 2. 确 因 治 疗 护 理 的 特 殊 要 求, 需 要 转 院 或 者 离 开 居 住 区 域 的, 应 当 报 告 司 法 所, 并 经 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区 司 法 局 ) 批 准 ; 3. 进 行 治 疗 以 外 的 社 会 活 动 应 当 提 前 向 司 法 所 报 告 五 应 遵 守 以 下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
1. 你 的 活 动 范 围 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经 常 居 住 的 区 域 2. 你 每 月 必 须 参 加 不 少 于 10 小 时 的 公 益 劳 动, 劳 动 时 间 项 目 由 司 法 所 安 排 3. 你 每 月 必 须 到 司 法 所 接 受 不 少 于 3 次 集 中 的 学 习 教 育 4. 你 每 月 必 须 到 司 法 所 接 受 不 少 于 1 次 谈 话 教 育, 填 写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月 评 表 5. 你 因 医 疗 探 亲 等 原 因 确 需 暂 时 离 开 活 动 范 围 的, 应 当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司 法 所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区 司 法 局 ) 批 准 ; 经 批 准 外 出, 由 司 法 所 签 发 外 出 准 假 通 知 书, 你 返 回 时 应 当 及 时 到 司 法 所 报 告 并 销 假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延 长 的, 应 当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6. 你 如 果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活 动 范 围 或 未 按 时 销 假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7. 你 应 当 服 从 监 督 人 帮 教 人 对 你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教 育, 遵 守 矫 正 纪 律, 履 行 矫 正 义 务 8. 矫 正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内 向 司 法 所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期 满 鉴 定 表 9. 根 据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期 间, 你 必 须 接 受 手 机 定 位 监 控, 必 须 保 持 24 小 时 手 机 畅 通 ; 不 得 超 出 警 戒 范 围 10. 其 他 : 六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将 按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社 区 矫 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的 申 请 收 监 执 行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 签 字 ): 年 月 日
社 区 矫 正 具 保 书 罪 犯 因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判 处 管 制 ( 宣 告 缓 刑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裁 定 假 释 并 在 社 会 上 服 刑 ) 我 与 罪 犯 是 关 系 我 愿 保 证 监 督 罪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随 传 随 到 监 督 其 在 法 律 和 规 定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工 作 和 生 活 罪 犯 如 有 任 何 违 法 行 为 或 可 疑 行 为, 我 立 即 向 司 法 局 ( 所 ) 报 告 特 此 具 保 具 保 人 : 住 址 : 具 保 人 工 作 单 位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社 区 矫 正 责 任 书 为 了 共 同 做 好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教 育 帮 助, 提 高 矫 正 质 量, 司 法 所 与 矫 正 小 组 签 订 本 责 任 书, 共 同 遵 守 一 司 法 所 具 体 做 好 以 下 事 项 : 1 指 导 矫 正 小 组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教 育 帮 助 ; 2 认 真 听 取 矫 正 小 组 成 员 反 映 的 情 况 并 及 时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二 矫 正 小 组 具 体 做 好 以 下 事 项 : 1 协 助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教 育 帮 助 ; 2 督 促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按 要 求 向 司 法 所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参 加 学 习 及 社 区 服 务,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3 定 期 向 司 法 所 反 映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遵 纪 守 法 学 习 日 常 生 活 和 工 作 等 情 况 ; 4 发 现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有 违 法 犯 罪 或 违 反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及 时 向 司 法 所 报 告 ; 5 根 据 小 组 成 员 所 在 单 位 和 身 份 确 定 的 其 他 社 区 矫 正 事 项 ( 公 章 ) 矫 正 小 组 ( 成 员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保 证 书 本 人 因,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在 此 期 间, 我 保 证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保 证 遵 纪 守 法, 服 从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教 育, 遵 守 社 区 矫 正 各 项 制 度,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和 公 共 秩 序 并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二 保 证 遵 守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行 为 规 范, 积 极 参 加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组 织 的 各 项 教 育 改 造 活 动, 按 时 向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汇 报 思 想 和 个 人 动 向 三 保 证 在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期 间, 在 限 定 的 区 域 内 活 动, 随 时 保 持 通 讯 的 畅 通 四 在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期 间, 保 证 接 受 手 机 定 位 监 控, 保 持 24 小 时 手 机 畅 通 ; 不 超 出 警 戒 范 围 ( 本 保 证 书 一 式 三 份, 审 批 机 关 居 住 地 司 法 所 保 证 人 各 存 一 份 ) 保 证 人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社 区 矫 正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姓 名 住 址 ( 楼 栋 号 ) 电 话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电 话 社 区 矫 正 小 组 成 员 注 : 社 区 矫 正 小 组 由 派 出 所 民 警 司 法 所 工 作 人 员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社 会 志 愿 者 和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亲 属 组 成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监 管 人 责 任 书 为 了 进 一 步 明 确 责 任, 加 强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管 理, 确 保 矫 正 质 量,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厅 联 合 制 定 的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特 签 订 本 监 管 责 任 书 : 一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所 在 社 区 ( 村 ) 的 驻 社 区 ( 村 ) 公 安 民 警 社 区 ( 村 ) 干 部 及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亲 属 为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人, 负 责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二 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过 程 中,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监 管 人 应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 1 要 经 常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沟 通 思 想, 及 时 掌 握 其 思 想 动 态 2 协 助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做 好 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日 常 监 管 和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 引 导 督 促 其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防 止 脱 管 和 重 新 犯 罪 3 督 促 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按 时 到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报 到, 定 期 汇 报 思 想, 参 加 学 习 教 育 公 益 劳 动 等 活 动
4 及 时 向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反 映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工 作 生 活 交 友 等 情 况, 发 现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有 不 安 全 苗 头 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主 动 向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报 告 三 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违 法 或 犯 罪,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监 管 人 有 主 观 过 错 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四 本 监 管 责 任 书 一 式 四 份,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驻 社 区 ( 村 ) 民 警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所 在 社 区 ( 村 ) 监 管 人 及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亲 属 监 管 人 各 持 一 份 本 责 任 书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矫 正 期 满 解 除 前 有 效 驻 社 区 ( 村 ) 公 安 民 警 : 日 期 : 年 月 日 所 在 社 区 ( 村 ) 监 管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亲 属 : 日 期 : 年 月 日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社 区 矫 正 监 督 帮 教 协 议 书 为 了 督 促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遵 守 社 区 矫 正 规 定, 履 行 社 区 矫 正 义 务, 帮 助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改 过 自 新, 适 应 社 会, 根 据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为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社 区 矫 正 监 督 人 一 社 区 矫 正 监 督 人 1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遵 规 守 纪 和 接 受 矫 正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督 促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遵 守 社 区 矫 正 规 定, 履 行 社 区 矫 正 义 务 2 保 持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联 系, 及 时 发 现 掌 握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情 况 3 每 月 一 次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形 式 向 司 法 所 反 馈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情 况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要 及 时 反 映 二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要 定 期 与 社 区 矫 正 监 督 人 沟 通 信 息, 研 究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三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要 自 觉 遵 守 社 区 矫 正 的 有 关 规 定, 积 极 主 动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监 督 人 的 督 促 帮 助 社 区 矫 正 监 督 人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 日 期 : 年 月 日
社 区 矫 正 志 愿 者 帮 教 协 议 书 社 区 矫 正 是 与 监 禁 矫 正 相 对 的 行 刑 方 式, 是 将 符 合 社 区 矫 正 条 件 的 罪 犯 置 于 社 区 内, 由 专 门 的 国 家 机 关 在 相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间 组 织 以 及 社 会 志 愿 者 的 协 助 下, 在 判 决 裁 定 或 决 定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通 过 思 想 改 造 和 劳 动 改 造, 矫 正 其 犯 罪 心 理 和 行 为 恶 习, 并 促 使 其 回 归 社 会 的 非 监 禁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社 区 矫 正 志 愿 者 是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中 一 支 必 不 可 少 的 辅 助 力 量 一 社 区 矫 正 志 愿 者 1 志 愿 参 与 社 区 的 矫 正 帮 教 工 作,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建 立 一 帮 一 的 矫 正 帮 教 关 系, 帮 教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社 区 矫 正 志 愿 者 参 与 社 区 矫 正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1) 每 月 保 持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沟 通 思 想 联 系 情 况 ;(2) 参 与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行 政 司 法 奖 惩 和 矫 正 期 满 的 评 议 ;(3) 针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实 际 问 题 或 突 出 困 难, 积 极 向 社 区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争 取 得 到 帮 助 ;(4) 关 心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学 习 或 培 训 二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要 定 期 与 社 区 矫 正 志 愿 者 沟 通 信
息, 研 究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三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要 自 觉 遵 守 社 区 矫 正 的 有 关 规 定, 积 极 主 动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志 愿 者 的 帮 教 社 区 矫 正 志 愿 者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 日 期 : 年 月 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首 次 谈 话 记 录 时 间 谈 话 人 社 区 矫 正 地 点 记 录 人 性 别 男 族 别 汉 人 员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居 住 地 文 化 程 度 初 中 职 业 无 工 作 单 位 谈 话 内 容 问 : 因 何 罪 判 何 种 刑 罚? 考 验 期 ( 刑 期 )? 答 : 问 : 你 的 简 历 ( 从 上 小 学 至 今 )? 答 : 问 : 你 的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 姓 名 年 龄 住 址 工 作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等 ) 答 : 问 : 你 与 家 庭 成 员 间 的 关 系 怎 样? 答 : 问 : 你 的 家 庭 有 何 主 要 经 济 来 源? 答 : 问 : 你 的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成 员 ( 姓 名 年 龄 住 址 工 作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等 )? 答 :
问 : 你 目 前 从 事 何 种 工 作? 答 : 问 : 你 对 法 院 的 判 决 是 否 有 疑 义? 是 否 服 从 判 决? 认 罪 吗? 答 : 问 : 社 区 矫 正 的 各 项 规 定 你 是 否 能 严 格 遵 守? 答 : 问 : 谈 一 下 你 今 后 的 打 算? 答 : 问 : 宣 读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须 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告 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在 矫 正 期 间 应 遵 守 的 社 区 矫 正 相 关 规 定 被 禁 止 的 事 项 以 及 违 反 规 定 的 法 律 后 果 签 订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保 证 书 问 : 你 以 上 说 的 是 事 实 吗? 答 : 问 : 你 是 否 有 补 充 或 不 明 白 的 吗? 答 : 问 : 你 必 须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组 织 对 你 的 矫 正
答 : 问 : 你 必 须 提 供 移 动 电 话 和 固 定 电 话 号 码? 答 : 问 : 根 据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期 间, 你 必 须 接 受 手 机 定 位 监 控, 必 须 保 持 24 小 时 手 机 畅 通 ; 不 得 超 出 警 戒 范 围 答 :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签 字 : 年 月 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矫 正 方 案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姓 名 : 矫 正 单 位 :( 公 章 ) 矫 正 方 案 制 订 日 期 :
姓 名 罪 名 矫 正 类 别 性 别 矫 正 期 限 族 别 出 生 日 期 刑 期 起 止 日 期 起 止 日 期 身 体 状 况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原 服 刑 监 狱 矫 正 小 组 成 员 犯 罪 情 况 悔 罪 表 现 生 活 环 境 的 综 合 评 估 情 况 现 居 住 地 矫 正 措 施
实 效 评 及 政 施 整 施 果 估 行 措 调 年 月 日 实 效 评 及 政 施 整 施 果 估 行 措 调 年 月 日 备 注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谈 话 记 录 时 间 谈 话 人 社 区 矫 正 地 点 记 录 人 性 别 男 族 别 汉 人 员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文 化 程 度 职 业 居 住 地 谈 话 内 容 工 作 单 位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签 字 : 年 月 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社 区 服 务 ( 公 益 劳 动 ) 记 录 薄 序 号 日 期 内 容 工 时 考 评 等 级 社 区 矫 正 负 责 人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集 体 教 育 到 课 情 况 记 载 簿 日 期 授 课 人 考 核 人 姓 名 内 容 日 期 授 课 人 考 核 人 姓 名 内 容 日 期 授 课 人 考 核 人 姓 名 内 容
日 常 管 理 记 录 年 度 : 月 份 报 到 及 情 况 汇 报 工 作 人 员 走 访 帮 困 解 难 个 别 教 育 请 销 假 社 区 服 务 ( 公 益 劳 动 ) 教 育 学 习 1 月 动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汇 报 记 录 序 号 汇 报 时 间 汇 报 形 式 汇 报 内 容 记 录 人 说 明 :1 本 表 用 于 记 载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周 汇 报 月 报 到 司 法 所 必 须 安 排 值 班 人 员 负 责 电 话 记 录 和 报 到 接 待 2 电 话 记 录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当 时 在 什 么 地 方 在 干 什 么 和 谁 在 一 起 同 时 应 记 录 重 点 时 段 节 日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的 活 动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走 访 登 记 簿 单 位 :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姓 名 : 年 度 : 序 号 1 走 访 时 间 走 访 地 点 访 问 情 况 记 录 走 访 人 ( 签 名 )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 ) 月 份 思 想 汇 报 矫 正 单 位 : 年 度 : 刑 罚 执 罪 行 姓 名 名 类 别 家 庭 住 址 缓 刑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思 想 汇 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签 名 : 年 月 日
违 规 违 纪 及 惩 处 情 况 时 间 主 要 违 规 违 纪 事 实 处 理 情 况 调 查 责 任 人 ( 签 字 ) 违 规 违 纪 情 况 时 间 奖 惩 类 别 奖 惩 依 据 审 批 机 关 奖 惩 情 况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 ) 月 考 核 表 矫 正 单 位 : 年 月 姓 名 罪 名 刑 罚 执 行 类 别 家 庭 住 址 缓 刑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本 人 小 结 司 法 所 意 见 说 明 : 本 表 用 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月 度 小 结, 除 最 后 栏 外 均 由 本 人 填 写 用 后 存 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档 案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本 人 小 结 一 栏, 应 填 写 参 加 学 习 教 育 公 益 劳 动 情 况 和 日 常 表 现 等 内 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年 ( 季 ) 度 考 察 表 ( 年 第 季 度 ) 姓 名 矫 正 单 位
姓 名 别 名 性 别 男 族 别 汉 出 生 日 期
籍 贯 罪 名 刑 期 起 止 刑 罚 执 行 类 别 家 庭 住 址 刑 种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社 区 矫 正 时 间 原 判 刑 期 刑 期 变 动 情 况 社 区 矫 正 时 间 起 止 附 加 刑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本 年 ( 季 ) 度 奖 惩 情 况 个 人 鉴 定 认 罪 服 法 情 况 : 遵 守 社 区 矫 正 纪 律 情 况 : 参 加 思 想 教 育 技 能 培 训 情 况 : 参 加 社 区 服 务 情 况 : 其 他 情 况 : 今 后 努 力 方 向 :
矫 正 责 任 人 意 见 ( 签 名 ) 年 月 日 司 法 所 意 见 ( 签 名 ) 年 月 日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意 见 ( 签 名 ) 年 月 日 说 明 : 本 表 为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季 度 年 度 矫 正 总 结 用 表, 每 季 末 或 年 终 组 织 填 写 前 半 部 分 由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填 写, 后 半 部 分 分 别 由 矫 正 责 任 人 司 法 所 长 乡 镇 ( 街 道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人 填 写 用 后 存 入 档 案
季 度 考 核 第 一 季 度 责 任 人 ( 签 字 ): 第 二 季 度 责 任 人 ( 签 字 ): 第 三 季 度 责 任 人 ( 签 字 ): 第 四 季 度 责 任 人 ( 签 字 ):
年 度 评 定 年 度 评 定 责 任 人 ( 签 字 ):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机 构 ( 盖 章 )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准 假 通 知 单 ( 存 根 ) ( ) 字 第 号 : 经 研 究, 同 意 你 外 出 天, 到 地 方, 时 间 从 月 日 至 月 日, 请 你 在 外 出 期 间 遵 守 公 共 场 所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回 来 后 及 时 销 假 社 区 矫 正 组 织 ( 盖 章 ) 年 月 日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准 假 通 知 单 ( ) 字 第 号 : 经 研 究, 同 意 你 外 出 天, 到 地 方, 时 间 从 月 日 至 月 日, 请 你 在 外 出 期 间 遵 守 公 共 场 所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回 来 后 及 时 销 假 社 区 矫 正 组 织 ( 盖 章 ) 年 月 日
备 考 表 : 填 报 : 审 核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