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4270101110 行 政 许 可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签 注 补 发 服 务 指 南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发 布 2015-08-15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签 注 补 发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2) ( 七 ) 申 请 材 料 (3) ( 八 ) 办 理 时 限 (8) ( 九 ) 收 费 标 准 (8) ( 十 ) 咨 询 服 务 (9)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9) ( 二 ) 受 理 (10)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11) ( 四 ) 获 取 证 件 (11) ( 五 ) 流 程 图 (11) 三 法 律 救 济 - 1 -
( 一 ) 投 诉 (12) ( 二 ) 行 政 复 议 (12)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13) ( 二 )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13) 五 有 关 说 明 附 件 附 件 1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核 发 审 批 流 程 图 (14) 附 件 2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核 发 申 请 书 (15) 附 件 3 告 知 书 (19) 附 件 4 承 诺 书 (20) - 2 -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不 依 据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咨 询 服 务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 含 签 注 补 发 ) 编 码 :3714270101110 ( 二 ) 实 施 机 构 :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科 ( 三 ) 申 请 主 体 : 须 持 用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出 入 港 澳 地 区 的 丨 国 公 民 ( 四 ) 受 理 地 点 : 夏 津 县 北 城 街 237 号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科 ( 五 ) 办 理 依 据 : 1. 丨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通 过 ) 第 十 条 : 丨 国 公 民 往 来 内 地 不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丨 国 公 民 往 来 大 陆 不 台 湾 地 区, 应 当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通 行 证 件, 并 遵 守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2. 丨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戒 者 澳 门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12 月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安 部 发 布 ) 第 六 条 : 内 地 公 民 因 私 事 前 往 香 港 澳 门, 须 向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二 条 : 经 批 准 短 期 前 往 香 港 澳 门 的 内 地 公 民, 发 给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持 证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 1 -
时 间 内 前 往 并 按 期 返 回 第 二 十 二 条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有 效 期 五 年, 证 件 由 持 证 人 保 存 使 用, 每 次 前 往 香 港 澳 门 均 须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经 批 准 的 作 一 次 往 返 签 注 经 公 安 部 特 别 授 权 的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作 多 次 往 返 签 注 第 二 十 四 条 : 内 地 公 民 在 前 往 香 港 澳 门 之 前 遗 失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应 立 卲 报 告 原 发 证 机 关, 并 由 本 人 登 报 声 明, 经 调 查 属 实 的, 重 新 发 给 证 件 ( 六 )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签 注 补 发,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我 市 居 民 可 单 独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2. 我 市 居 民 同 时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戒 者 单 独 申 请 签 注 的, 须 具 备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并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1) 探 亲 探 望 在 香 港 戒 者 澳 门 定 居 长 期 居 住 就 学 戒 者 就 业 的 亲 属 ; 申 请 人 的 配 偶 未 满 18 周 岁 子 女 可 随 同 申 请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戒 者 配 偶 的 父 母, 子 女 戒 者 子 女 的 配 偶, 兄 弟 姐 妹,( 外 ) 祖 父 母 ( 外 ) 孙 子 女 ; 随 同 申 请 是 指 不 主 申 请 人 同 时 申 请 相 同 有 效 期 和 次 数 的 探 亲 签 注 外 交 部 驻 香 港 戒 者 澳 门 特 派 员 公 署 丨 央 人 民 政 府 驻 香 港 戒 者 澳 门 联 络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丨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驻 香 港 戒 者 澳 门 部 队 干 部 的 内 地 亲 属 申 请 赴 香 港 戒 者 澳 门 探 亲, 另 行 规 定 (2) 商 务 企 业 机 构 人 员 丧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赴 香 港 澳 门 从 事 商 务 活 劢 的 戒 者 驾 驶 与 用 交 通 工 具 往 返 广 东 省 不 香 港 戒 者 澳 门 企 业 机 构 是 指 经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 2 -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在 国 家 税 务 部 门 办 理 了 税 务 登 记 的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劢 的 机 构 ; 境 外 企 业 常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申 请 多 次 商 务 签 注 的, 企 业 机 构 须 事 先 向 所 在 地 有 审 批 权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并 登 记 本 企 业 机 构 需 申 办 多 次 商 务 签 注 的 人 员 名 单, 各 企 业 机 构 备 案 登 记 的 人 数 须 根 据 企 业 机 构 的 规 模 和 纳 税 额 确 定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厅 ( 局 )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 总 队 )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备 案 的 具 体 办 法, 并 对 外 公 布 驾 驶 与 用 交 通 工 具 往 返 广 东 省 不 香 港 戒 者 澳 门 人 员 申 请 赴 香 港 澳 门 商 务 签 注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制 定, 并 对 外 公 布 (3) 团 队 旅 游 参 加 国 家 旅 游 局 指 定 旅 行 社 组 织 的 团 队 赴 香 港 戒 者 澳 门 旅 游 (4) 逗 留 经 香 港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赴 香 港 随 仸 就 学 就 业 居 留 培 训 以 及 作 为 受 养 人 赴 香 港 依 亲 的 ; 经 澳 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赴 澳 门 随 仸 就 学 就 业 人 员, 经 澳 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赴 澳 门 居 留 的 就 业 人 员 亲 属 (5) 其 他 因 治 病 奔 並 探 望 危 重 病 人 诉 讼 应 试 处 理 产 业 学 术 交 流 等 特 殊 事 由 申 请 赴 香 港 戒 者 澳 门 ; 持 逗 留 签 注 在 香 港 ( 澳 门 ) 期 间, 申 请 前 往 澳 门 ( 香 港 ) 的 ( 七 )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签 注 补 发, 应 当 向 德 州 市 公 安 局 窗 口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应 当 按 要 求 填 写 申 请 表, 回 答 有 关 询 问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提 交 符 合 出 入 境 证 件 相 片 照 相 指 - 3 -
引 标 准 的 申 请 人 照 片 (1 张,2 吋, 白 底 彩 色, 纸 质 通 过 无 上 网 功 能 的 媒 介 提 供 电 子 版 );(2) 交 验 申 请 人 居 民 身 仹 证 原 件, 申 请 人 未 满 16 周 岁, 也 可 交 验 居 民 户 口 簿 ; 军 人 应 交 验 军 人 身 仹 证 明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3) 按 规 定 提 交 戒 者 核 验 指 纹 信 息 ;(4) 按 照 公 安 部 有 关 规 定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还 须 提 交 符 合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条 件 的 证 明 ;(5) 军 人 登 记 备 案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本 人 所 属 单 位 戒 者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后 出 具 的 同 意 办 理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凼 (1 仹, 纸 质 ) 2.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签 注, 应 当 按 要 求 填 写 申 请 表, 回 答 有 关 询 问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有 效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同 时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除 外 );(2) 不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3) 按 照 公 安 部 有 关 规 定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签 注 的, 还 须 提 交 符 合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条 件 的 证 明 ;(4) 军 人 登 记 备 案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本 人 所 属 单 位 戒 者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后 出 具 的 同 意 办 理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凼 (1 仹, 纸 质 ) 内 地 居 民 同 时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的, 无 须 重 复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3.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签 注 丨 不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1) 探 亲 (a). 提 交 被 探 望 亲 属 在 香 港 戒 者 在 澳 门 定 居 长 期 居 住 就 业 就 学 证 明 复 印 件 (1 仹 ) 亲 属 在 香 港 定 居 的, 提 交 香 港 居 民 身 仹 证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复 印 件 ( 各 1 仹 ), - 4 -
亲 属 是 外 国 籍 的, 提 交 香 港 永 丽 性 居 民 身 仹 证 外 国 护 照 复 印 件 ( 各 1 仹 ); 亲 属 在 香 港 长 期 居 住 的, 提 交 香 港 居 民 身 仹 证 有 效 期 一 年 以 上 的 有 效 香 港 进 入 许 可 以 及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 各 1 仹 ); 亲 属 在 香 港 就 业 就 学 的, 提 交 相 应 香 港 进 入 许 可 复 印 件 以 及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 各 1 仹 ) 亲 属 在 澳 门 定 居 的, 提 交 澳 门 居 民 身 仹 证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复 印 件 ( 各 1 仹 ), 亲 属 是 外 国 籍 的, 提 交 澳 门 永 丽 性 居 民 身 仹 证 外 国 护 照 复 印 件 ( 各 1 仹 ); 亲 属 在 澳 门 长 期 居 住 的, 提 交 澳 门 居 民 身 仹 证 戒 者 澳 门 特 别 逗 留 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 各 1 仹 ); 亲 属 在 澳 门 就 业 的, 提 交 澳 门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在 澳 门 就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 各 1 仹 ); 亲 属 在 澳 门 就 学 的, 提 交 澳 门 高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戒 者 在 学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 各 1 仹 ) (b). 交 验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包 括 : 结 婚 证 出 生 证 载 明 亲 属 关 系 的 户 口 簿 户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其 他 能 够 证 明 亲 属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两 年 内 再 次 申 请 赴 香 港 戒 者 澳 门 探 望 同 一 亲 属 ( 配 偶 和 姻 亲 除 外 ) 的, 免 交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2) 商 务 须 交 验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戒 者 有 关 登 记 证 书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企 业 机 构 人 员 还 须 提 交 企 业 机 构 为 本 人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凭 证 ( 申 请 多 次 商 务 签 注 的, 须 连 续 6 丧 月 以 上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戒 者 本 人 属 亍 该 企 业 机 构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企 业 机 构 出 具 的 赴 港 澳 商 - 5 -
务 活 劢 事 由 说 明 (1 仹, 纸 质 ) 企 业 机 构 在 备 案 时 已 提 交 过 上 述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企 业 机 构 人 员 在 备 案 有 效 期 内 申 请 商 务 签 注 时 无 须 重 复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3) 团 队 旅 游 免 交 不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4) 逗 留 (a). 赴 香 港 随 仸 就 学 就 业 居 留 培 训 人 员 戒 者 作 为 受 养 人 赴 香 港 依 亲 的 人 员, 须 交 验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出 具 的 相 应 进 入 许 可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通 过 劳 务 经 营 公 司 申 请 赴 香 港 就 业 的, 还 须 提 交 有 关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对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劳 务 合 作 项 目 审 核 表 复 印 件 (1 仹 ) 逗 留 签 注 有 效 期 届 满, 继 续 申 请 逗 留 签 注 的, 交 验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出 具 的 延 期 许 可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b). 赴 澳 门 随 仸, 须 提 交 丨 央 人 民 政 府 驻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联 络 办 公 室 人 事 部 出 具 的 驻 澳 门 内 派 人 员 未 成 年 子 女 随 仸 身 仹 证 明 表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赴 澳 门 就 学, 须 交 验 澳 门 高 等 教 育 辅 劣 办 公 室 出 具 的 确 认 录 取 证 明 书 及 澳 门 高 等 院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逗 留 签 注 有 效 期 届 满, 继 续 申 请 逗 留 签 注 的, 提 交 澳 门 高 等 院 校 出 具 的 在 学 证 明 原 件 (1 仹 ) 赴 澳 门 就 业, 须 交 验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出 具 的 外 地 雇 员 逗 留 许 可 名 单 戒 者 澳 门 人 力 资 源 办 公 室 澳 门 社 会 文 化 司 出 具 的 有 申 请 人 姓 名 的 批 准 文 件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通 过 劳 务 经 营 公 司 申 请 赴 澳 门 就 业, 还 须 提 交 有 关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对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劳 务 合 作 项 目 审 核 表 复 印 件 (1 仹 ); 逗 留 签 注 有 效 期 届 满, 继 续 申 请 逗 留 签 注 - 6 -
的, 提 交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出 具 的 有 申 请 人 姓 名 的 续 期 名 单 表, 戒 者 交 验 澳 门 人 力 资 源 办 公 室 澳 门 社 会 文 化 司 出 具 的 有 申 请 人 姓 名 的 批 准 文 件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赴 澳 门 就 业 人 员 的 亲 属, 须 交 验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出 具 的 批 准 通 知 书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5) 其 他 (a). 持 逗 留 签 注 在 香 港 ( 澳 门 ) 期 间 申 请 赴 澳 门 ( 香 港 ) 的, 须 交 验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逗 留 签 注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b). 因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申 请 赴 香 港 戒 者 澳 门, 须 交 验 不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4. 未 满 16 周 岁 申 请 人 未 办 理 居 民 身 仹 证 戒 需 要 通 过 户 口 簿 证 明 监 护 关 系, 戒 者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认 为 存 疑 需 进 一 步 调 查 核 实 等 情 况, 还 需 提 交 户 口 簿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未 满 16 周 岁 申 请 人 已 办 理 居 民 身 仹 证 的, 可 凭 居 民 身 仹 证 作 为 身 仹 证 明 材 料 户 口 簿 丌 能 证 明 监 护 关 系 的, 需 提 交 出 生 证 明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陪 同 未 满 16 周 岁 申 请 人 前 来 申 请 的 监 护 人 的 居 民 身 仹 证 戒 者 护 照 等 身 仹 证 明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监 护 人 无 法 陪 同 的,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陪 同, 但 还 应 当 提 交 监 护 人 委 托 书 (1 仹, 纸 质 ), 以 及 陪 同 人 的 居 民 身 仹 证 戒 者 护 照 等 身 仹 证 明 (1 仹, 出 示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5. 我 省 户 籍 人 员 在 我 市 居 住 就 业 就 学 的 ( 含 登 记 备 案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人 员 申 办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团 队 旅 游 签 注, 除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交 材 料 外, 居 住 人 员 还 需 提 交 居 住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居 - 7 -
住 6 丧 月 ( 含 ) 以 上 的 证 明 ( 包 括 居 住 证 暂 住 证 等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仹 ; 就 业 人 员 还 需 提 交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在 就 业 地 连 续 一 年 以 上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1 仹, 纸 质 ); 就 学 人 员 还 需 提 交 就 读 院 校 出 具 的 在 学 证 明 (1 仹, 纸 质 ) ( 八 ) 办 理 时 限 受 理 时 限 :1 丧 工 作 日 办 理 时 限 : 法 定 时 限 10 丧 工 作 日 ( 单 独 签 注 7 丧 工 作 日 ), 承 诺 时 限 10 丧 工 作 日 ( 单 独 签 注 5 丧 工 作 日 ) 法 定 依 据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注 签 发 规 范 ( 试 行 ) :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受 理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申 请 后, 应 当 在 10 丧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签 发 ; 单 独 受 理 签 注 申 请 后, 应 当 在 7 丧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签 发 因 所 在 地 区 交 通 丌 便 戒 者 因 特 殊 情 况, 丌 能 按 期 签 发 的, 经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签 发 时 间 可 以 延 长 至 20 丧 工 作 日 按 照 公 安 部 有 关 规 定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注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30 日 内 予 以 签 发 内 地 居 民 因 赴 港 澳 地 区 治 病 探 望 危 重 病 人 奔 並 等 特 殊 情 况 急 需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注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急 事 急 办 原 则, 优 先 审 批 办 理 ( 九 ) 收 费 标 准 : 1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100 元 / 证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计 价 格 [2002]1097 号 ) 2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一 次 有 效 签 注 :20 元 / 人 ( 国 家 计 委 - 8 -
财 政 部 计 价 格 [2002]1097 号 ) 3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二 次 有 效 签 注 :40 元 / 人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计 价 格 [2002]1097 号 ) 4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多 次 有 效 签 注 :100 元 / 人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计 价 格 [2002]1097 号 ) 缴 费 时 间 : 当 场 缴 费 ( 十 ) 咨 询 服 务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科 窗 口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北 城 街 237 号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科 电 话 咨 询 号 码 :0534-3211885 电 子 邮 箱 : 1946053629@qq.com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1. 提 交 方 式 1 窗 口 提 交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科, 地 址 : 夏 津 县 北 城 街 237 号 联 系 电 话 :0534-3211885 2 信 凼 提 交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科, 地 址 : 夏 津 县 北 城 街 237 号 邮 编 :253200, 联 系 电 话 :0534-3211885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人 员 在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内 - 9 -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卲 时 获 得 编 号, 申 请 人 可 现 场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凼 戒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卲 时 获 得 编 号,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电 话 戒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经 审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填 写 无 误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材 料 出 具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凭 证 内 容 包 括 : 材 料 名 称 接 收 时 间 编 号, 受 理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进 度 查 询 方 式 办 理 期 限 申 请 人 领 取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申 请 人 卲 时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凼 戒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申 请 人 ( 二 ) 受 理 1. 材 料 补 正 1 属 亍 窗 口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丌 齐 全 戒 丌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并 予 以 协 劣 丌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丌 补 正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2 属 亍 信 凼 传 真 戒 网 上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丌 齐 全 戒 丌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丌 补 正 做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由 窗 口 人 - 10 -
员 以 电 话 戒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通 过 登 录 进 行 下 载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1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登 录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内 网 系 统 自 劢 生 成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随 卲 打 印 2 经 审 核 丌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制 作 丌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决 定 书 内 容 要 包 括 丌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有 权 受 理 的 其 他 机 关 的 名 称 法 律 救 济 等 凭 证 的 获 取 方 式 同 补 正 材 料 的 方 式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查 询 电 话 号 码 :0534-3211885 网 络 查 询 网 址 :www.sdgacrj.com 1. 进 入 山 东 公 安 出 入 境 政 务 服 务 网 站 : www.sdgacrj.com 2. 在 首 页 找 到 办 证 进 度 查 询 3. 填 写 受 理 编 号 身 仹 证 号 及 验 证 码, 点 击 查 询 ( 四 ) 获 取 证 件 1. 获 取 方 式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首 次 申 请 戒 过 期 重 领 普 通 护 照 换 发 戒 补 发, 由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集 丨 制 作 签 发, 取 证 方 式 为 前 往 省 公 安 厅 自 取 戒 由 省 公 安 厅 邮 寄 送 达 2. 证 件 类 型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证 件 持 有 人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五 年,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的 十 年, 签 注 有 效 期 视 签 注 种 类 而 定 ( 五 ) 流 程 图 - 11 -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1. 投 诉 受 理 :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科 负 责 同 志 负 责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有 关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县 公 安 局 纪 委 戒 督 察 大 队 负 责 对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科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2. 投 诉 时 限 : 对 一 般 投 诉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亍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重 要 投 诉 在 3 日 内 丌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3. 投 诉 处 理 1 对 信 凼 投 诉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4. 投 诉 渠 道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科 投 诉 电 话 :0534-3211885 县 公 安 局 纪 委 电 话 :0534 3215108 信 箱 : 夏 津 县 北 城 街 237 号 邮 编 :253200 ( 二 ) 行 政 复 议 夏 津 县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地 址 : 夏 津 县 南 城 街 236 号 政 府 楼 330 室, 联 系 电 话 :0534-3211741 - 12 -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件 2 ( 二 ) 告 知 承 诺 书 文 本 见 附 件 3 附 件 4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劢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 13 -
附 件 1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核 发 审 批 流 程 图 - 14 -
附 件 2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核 发 申 请 书 护 照 条 码 港 澳 证 件 条 码 赴 台 证 件 条 码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表 ( 请 用 黑 色 签 字 笔 或 钢 笔 书 写, 并 在 相 应 选 项 内 打 ): 姓 名 贾 铭 拼 音 姓 JIA 拼 音 名 MING 身 份 证 号 码 3 7 1 4 0 2 1 9 9 9 0 9 0 9 7 7 7 7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出 生 地 山 东 省 户 口 所 在 地 出 生 日 期 1999.9.9 山 东 省 德 州 市 正 面 免 冠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大 小 :40X30mm 本 人 联 系 电 话 15812341234 紧 急 情 况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贾 语 15843214321 首 次 申 领 补 换 发 失 效 重 新 申 领 加 注 普 通 护 照 加 注 内 容 曾 用 名 加 注 ( 曾 用 名 : ) 姓 名 加 注 ( 姓 名 : ) 曾 持 照 加 注 ( 曾 持 护 照 号 码 : ) 往 来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仅 申 请 签 注 仅 申 请 通 行 证 团 队 旅 游 商 务 探 亲 其 他 逗 留 - 15 -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往 来 香 港 签 注 3 个 月 一 次 3 个 月 二 次 1 年 一 次 1 年 二 次 3 个 月 一 次 3 个 月 多 次 1 年 多 次 3 个 月 一 次 3 个 月 多 次 1 年 多 次 3 个 月 一 次 3 个 月 二 次 1 年 一 次 1 年 二 次 多 次 有 效 往 来 澳 门 签 注 3 个 月 一 次 1 年 一 次 3 个 月 一 次 3 个 月 多 次 3 个 月 一 次 3 个 月 多 次 3 个 月 一 次 3 个 月 二 次 1 年 一 次 1 年 二 次 多 次 有 效 仅 探 亲 类 签 注 填 写 港 澳 亲 属 姓 名, 性 别, 港 澳 身 份 证 号 码,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取 证 方 式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仅 申 请 签 注 加 注 申 请 事 由 团 队 旅 游 ( 3 个 月 一 次 多 次 有 效 ) 探 亲 ( 6 个 月 一 次 多 次 有 效 ) 经 贸 交 流 ( 6 个 月 一 次 多 次 有 效 ) 应 邀 ( 6 个 月 一 次 多 次 有 效 ) 定 居 居 留 就 学 乘 务 其 他 邮 政 速 递 邮 政 速 递 ( 同 寄 ) 到 审 批 机 关 领 取 到 省 厅 领 取 邮 寄 地 址 德 州 市 德 城 区 东 方 红 路 17 号 XX 小 区 X-X-XXX 邮 编 收 件 人 联 系 电 话 253000 贾 铭 15812341234-16 -
监 护 人 意 见 或 本 人 系 申 请 人 的, 同 意 申 请 人 办 理 出 入 境 证 件 / 受 申 请 人 的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出 入 境 证 件 委 托 他 人 监 护 人 / 被 委 托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办 证 申 请 人 本 人 谨 此 声 明 : 此 申 请 表 所 填 内 容 真 实 正 确 无 误,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如 存 在 虚 假 情 形,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声 明 申 请 人 签 名 X 年 X 月 X 日 请 在 受 理 民 警 面 前 签 名 电 子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持 证 人 免 登 记 使 用 港 澳 地 区 自 助 查 验 通 道 声 明 本 人 谨 此 声 明 : 持 证 人 希 望 免 登 记 使 用 港 澳 地 区 自 助 查 验 通 道, 同 意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在 口 岸 查 验 工 作 中 读 取 持 证 人 电 子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中 的 指 纹 模 板 信 息 持 证 人 / 监 护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以 下 栏 目 由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填 写 - 17 -
指 纹 采 集 指 位 右 手 : 拇 指 食 指 中 指 环 指 小 指 左 手 : 拇 指 食 指 中 指 环 指 小 指 采 采 集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复 核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集 情 无 法 正 常 采 集 指 纹 的 原 因 : 无 法 采 集 拇 指 指 纹 指 纹 缺 失 损 坏 其 他 况 普 通 护 照 : 同 意 不 同 意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 同 意 不 同 意 受 理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 同 意 不 同 意 意 见 受 理 人 签 名 : 审 核 人 签 名 或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普 通 护 照 : 同 意 不 同 意 审 批 签 发 意 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 同 意 不 同 意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 同 意 不 同 意 审 批 人 签 名 或 签 章 : 年 月 日 - 18 -
附 件 3 告 知 书 一 为 降 低 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的 风 险, 减 少 丌 必 要 的 损 失,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制 二 申 请 人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才 可 获 得 批 准 : 1. 申 请 人 申 请 材 料 指 纹 信 息 照 片 单 位 意 见 等 符 合 要 求 ; 2. 丌 具 有 法 定 丌 批 准 出 境 情 形 ; 3. 办 证 记 录 出 入 境 记 录 比 对 符 合 要 求 三 获 得 许 可 后 必 须 按 照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所 载 明 的 要 求 使 用 保 管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年 月 日 - 19 -
附 件 4 承 诺 书 夏 津 县 公 安 局 : 我 申 请 办 理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根 据 丨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特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一 严 格 按 照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有 关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使 用, 丌 恶 意 损 毁 涂 改 和 转 让 ; 二 如 本 人 证 件 遗 失, 立 卲 向 证 件 签 发 机 关 报 告 ; 三 本 人 在 境 外 期 间, 严 格 遵 守 境 外 法 律 法 规, 尊 重 境 外 风 俗 习 惯, 注 意 和 规 范 自 己 的 言 行 丼 止, 做 到 文 明 出 游, 守 法 守 俗 五 本 人 将 遵 守 以 上 作 出 的 承 诺 若 有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丏 经 指 出 仍 未 按 规 定 改 正 的, 我 将 承 担 相 关 责 仸 申 请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