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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000101111 行 政 许 可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签 注 补 发 服 务 指 南 菏 泽 市 公 安 局 发 布 2015-08-10 1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签 注 补 发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4 ( 二 ) 实 施 机 构 4 ( 三 ) 申 请 主 体 4 ( 四 ) 受 理 地 点 4 ( 五 ) 办 理 依 据 4 ( 六 ) 办 理 条 件 5 ( 七 ) 申 请 材 料 6 ( 八 ) 办 理 时 限 10 ( 九 ) 收 费 标 准 10 ( 十 ) 咨 询 服 务 10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11 ( 二 ) 受 理...11 1. 材 料 补 正...11 2. 获 取 受 理 回 执 单...11 3. 缴 费...11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12 ( 四 ) 获 取 证 件..12 2

( 五 ) 流 程 图... 12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12 ( 二 ) 行 政 复 议 13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表 13 ( 二 ) 受 理 回 执 单 示 范 文 本..13 五 有 关 说 明 附 件 1 14 附 件 2 15 附 件 3 16 3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与 依 据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咨 询 服 务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签 注 补 发 编 码 :3717000101111 ( 二 ) 实 施 机 构 : 菏 泽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支 队 ( 三 ) 申 请 主 体 : 须 持 用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出 入 港 澳 地 区 的 中 国 公 民 ( 四 ) 受 理 地 点 : 菏 泽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受 理 大 厅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通 过 ) 第 十 条 :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应 当 依 法 申 请 通 行 证 件 2.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者 澳 门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12 月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安 部 发 布 ) 第 六 条 : 内 地 公 民 因 私 事 前 往 香 港 澳 门, 须 向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二 条 : 经 批 准 短 期 前 往 香 港 澳 门 的 内 地 公 民, 发 给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持 证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前 往 并 按 期 返 回 第 二 十 二 条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有 效 期 五 年, 证 件 由 持 证 人 保 存 使 用, 每 次 前 往 香 港 澳 门 均 须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经 批 准 的 作 一 次 往 返 签 注 经 公 安 部 特 别 授 权 的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作 多 次 往 返 签 注 第 二 十 四 条 : 内 地 公 民 在 前 往 香 港 澳 门 之 前 遗 失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4

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应 立 即 报 告 原 发 证 机 关, 并 由 本 人 登 报 声 明, 经 调 查 属 实 的, 重 新 发 给 证 件 ( 六 ) 办 理 条 件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注 签 发 规 范 ( 试 行 ) 规 定 : 我 市 居 民 可 单 独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我 市 居 民 同 时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或 者 单 独 申 请 签 注 的, 须 具 备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并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 1. 探 亲 探 望 在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定 居 长 期 居 住 就 学 或 者 就 业 的 亲 属 ; 申 请 人 的 配 偶 未 满 18 周 岁 子 女 可 随 同 申 请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或 者 配 偶 的 父 母, 子 女 或 者 子 女 的 配 偶, 兄 弟 姐 妹, ( 外 ) 祖 父 母 ( 外 ) 孙 子 女 ; 随 同 申 请 是 指 与 主 申 请 人 同 时 申 请 相 同 有 效 期 和 次 数 的 探 亲 签 注 外 交 部 驻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特 派 员 公 署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驻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联 络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驻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部 队 干 部 的 内 地 亲 属 申 请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探 亲, 另 行 规 定 2. 商 务 企 业 机 构 人 员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赴 香 港 澳 门 从 事 商 务 活 动 的 或 者 驾 驶 专 用 交 通 工 具 往 返 广 东 省 与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企 业 机 构 是 指 经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在 国 家 税 务 部 门 办 理 了 税 务 登 记 的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机 构 ; 境 外 企 业 常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申 请 多 次 商 务 签 注 的, 企 业 机 构 须 事 先 向 所 在 地 有 审 批 权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并 登 记 本 企 业 机 构 需 申 办 多 次 商 务 签 注 的 人 员 名 单, 各 企 业 机 构 备 案 登 记 的 人 数 须 根 据 企 业 机 构 的 规 模 和 纳 税 额 确 定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厅 ( 局 )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 总 队 )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备 案 的 具 体 办 法, 并 对 外 公 布 驾 驶 专 5

用 交 通 工 具 往 返 广 东 省 与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人 员 申 请 赴 香 港 澳 门 商 务 签 注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制 定, 并 对 外 公 布 3. 团 队 旅 游 参 加 国 家 旅 游 局 指 定 旅 行 社 组 织 的 团 队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旅 游 4. 逗 留 经 香 港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赴 香 港 随 任 就 学 就 业 居 留 培 训 以 及 作 为 受 养 人 赴 香 港 依 亲 的 ; 经 澳 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赴 澳 门 随 任 就 学 就 业 人 员, 经 澳 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赴 澳 门 居 留 的 就 业 人 员 亲 属 5. 其 他 因 治 病 奔 丧 探 望 危 重 病 人 诉 讼 应 试 处 理 产 业 学 术 交 流 等 特 殊 事 由 申 请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 持 逗 留 签 注 在 香 港 ( 澳 门 ) 期 间, 申 请 前 往 澳 门 ( 香 港 ) 的 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换 发 和 补 发 的 办 理 条 件 同 首 次 申 办 ( 七 ) 申 请 材 料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注 签 发 规 范 ( 试 行 ) 规 定 : 1.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应 当 按 要 求 填 写 申 请 表, 回 答 有 关 询 问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提 交 符 合 出 入 境 证 件 相 片 照 相 指 引 标 准 的 申 请 人 照 片 ; (2) 交 验 申 请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申 请 人 未 满 16 周 岁, 也 可 交 验 居 民 户 口 簿 ; 军 人 应 交 验 军 人 身 份 证 明 上 述 身 份 证 件 须 留 存 复 印 件 或 者 电 子 扫 描 图 片 ; (3) 按 规 定 提 交 或 者 核 验 指 纹 信 息 ; (4) 按 照 公 安 部 有 关 规 定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还 须 提 交 符 合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条 件 的 证 明 ; 6

(5) 军 人 登 记 备 案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本 人 所 属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后 出 具 的 同 意 办 理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函 ; (6) 未 实 行 按 需 申 领 护 照 地 区 的 内 地 居 民, 还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2.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签 注, 应 当 按 要 求 填 写 申 请 表, 回 答 有 关 询 问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有 效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同 时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除 外 ); (2) 与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 (3) 按 照 公 安 部 有 关 规 定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签 注 的, 还 须 提 交 符 合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条 件 的 证 明 ; (4) 军 人 登 记 备 案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本 人 所 属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后 出 具 的 同 意 办 理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函 ; (5) 未 实 行 按 需 申 领 护 照 地 区 的 内 地 居 民, 还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内 地 居 民 同 时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的, 无 须 重 复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3.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签 注 中 与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1) 探 亲 (a). 提 交 被 探 望 亲 属 在 香 港 或 者 在 澳 门 定 居 长 期 居 住 就 业 就 学 证 明 复 印 件 亲 属 在 香 港 定 居 的, 提 交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复 印 件, 亲 属 是 外 国 籍 的, 提 交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外 国 护 照 复 印 件 ; 亲 属 在 香 港 长 期 居 住 的, 提 交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7

有 效 期 一 年 以 上 的 有 效 香 港 进 入 许 可 以 及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 亲 属 在 香 港 就 业 就 学 的, 提 交 相 应 香 港 进 入 许 可 复 印 件 以 及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亲 属 在 澳 门 定 居 的, 提 交 澳 门 居 民 身 份 证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复 印 件, 亲 属 是 外 国 籍 的, 提 交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外 国 护 照 复 印 件 ; 亲 属 在 澳 门 长 期 居 住 的, 提 交 澳 门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澳 门 特 别 逗 留 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 亲 属 在 澳 门 就 业 的, 提 交 澳 门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在 澳 门 就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 亲 属 在 澳 门 就 学 的, 提 交 澳 门 高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或 者 在 学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b). 交 验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包 括 : 结 婚 证 出 生 证 载 明 亲 属 关 系 的 户 口 簿 户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其 他 能 够 证 明 亲 属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两 年 内 再 次 申 请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探 望 同 一 亲 属 ( 配 偶 和 姻 亲 除 外 ) 的, 免 交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2) 商 务 须 交 验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者 有 关 登 记 证 书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 企 业 机 构 人 员 还 须 提 交 企 业 机 构 为 本 人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凭 证 ( 申 请 多 次 商 务 签 注 的, 须 连 续 6 个 月 以 上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或 者 本 人 属 于 该 企 业 机 构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企 业 机 构 出 具 的 赴 港 澳 商 务 活 动 事 由 说 明 企 业 机 构 在 备 案 时 已 提 交 过 上 述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企 业 机 构 人 员 在 备 案 有 效 期 内 申 请 商 务 签 注 时 无 须 重 复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3) 团 队 旅 游 免 交 与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8

(4) 逗 留 (a). 赴 香 港 随 任 就 学 就 业 居 留 培 训 人 员 或 者 作 为 受 养 人 赴 香 港 依 亲 的 人 员, 须 交 验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出 具 的 相 应 进 入 许 可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通 过 劳 务 经 营 公 司 申 请 赴 香 港 就 业 的, 还 须 提 交 有 关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对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劳 务 合 作 项 目 审 核 表 复 印 件 逗 留 签 注 有 效 期 届 满, 继 续 申 请 逗 留 签 注 的, 交 验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出 具 的 延 期 许 可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b). 赴 澳 门 随 任, 须 提 交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驻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联 络 办 公 室 人 事 部 出 具 的 驻 澳 门 内 派 人 员 未 成 年 子 女 随 任 身 份 证 明 表 赴 澳 门 就 学, 须 交 验 澳 门 高 等 教 育 辅 助 办 公 室 出 具 的 确 认 录 取 证 明 书 及 澳 门 高 等 院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 逗 留 签 注 有 效 期 届 满, 继 续 申 请 逗 留 签 注 的, 提 交 澳 门 高 等 院 校 出 具 的 在 学 证 明 原 件 赴 澳 门 就 业, 须 交 验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出 具 的 外 地 雇 员 逗 留 许 可 名 单 或 者 澳 门 人 力 资 源 办 公 室 澳 门 社 会 文 化 司 出 具 的 有 申 请 人 姓 名 的 批 准 文 件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 通 过 劳 务 经 营 公 司 申 请 赴 澳 门 就 业, 还 须 提 交 有 关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对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劳 务 合 作 项 目 审 核 表 复 印 件 ; 逗 留 签 注 有 效 期 届 满, 继 续 申 请 逗 留 签 注 的, 提 交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出 具 的 有 申 请 人 姓 名 的 续 期 名 单 表, 或 者 交 验 澳 门 人 力 资 源 办 公 室 澳 门 社 会 文 化 司 出 具 的 有 申 请 人 姓 名 的 批 准 文 件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赴 澳 门 就 业 人 员 的 亲 属, 须 交 验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出 具 的 批 准 通 知 书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5) 其 他 (a). 持 逗 留 签 注 在 香 港 ( 澳 门 ) 期 间 申 请 赴 澳 门 9

( 香 港 ) 的, 须 交 验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逗 留 签 注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b). 因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申 请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须 交 验 与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注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换 发 和 补 发 的 所 需 材 料 同 首 次 申 办 ( 八 ) 办 理 时 限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注 签 发 规 范 ( 试 行 ) 规 定 法 定 时 限 为 : 1. 受 理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签 注 申 请,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和 制 作 2. 申 请 人 持 有 有 效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再 次 申 请 签 注,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制 作 3. 需 要 函 查 或 调 查 的,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入 工 作 时 限 承 诺 时 限 同 法 定 时 限 ( 九 ) 收 费 标 准 : 1. 标 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100 元 / 证 一 次 签 注 20 元 / 件 二 次 签 注 40 元 / 件 多 次 签 注 100 元 / 件 2. 依 据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计 划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等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002]1097 号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核 定 往 来 港 澳 长 期 多 次 有 效 签 注 收 费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05]77 号 ) 3. 缴 费 时 间 : 受 理 后 在 所 受 理 出 入 境 接 待 大 厅 缴 费 ( 十 ) 咨 询 服 务 : 菏 泽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受 理 大 厅 窗 口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10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菏 泽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受 理 大 厅 ( 菏 泽 市 开 发 区 八 一 路 567 号 市 公 安 局 西 附 楼 一 楼 南 ) 电 话 咨 询 号 码 :0530 3332245 网 上 咨 询 : www.sdhzga.gov.cn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1. 首 次 申 请 需 本 人 持 相 关 材 料 至 菏 泽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受 理 大 厅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地 址 : 菏 泽 市 开 发 区 八 一 路 567 号 市 公 安 局 西 附 楼 一 楼 南, 联 系 电 话 :0533 3332245 2. 再 次 签 注 可 委 托 他 人 至 菏 泽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受 理 大 厅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地 址 : 菏 泽 市 开 发 区 八 一 路 567 号 市 公 安 局 西 附 楼 一 楼 南, 联 系 电 话 :0533 3332245 ( 二 ) 受 理 1. 材 料 补 正 2. 获 取 回 执 单 经 审 查, 对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受 理 并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申 请 回 执 单 回 执 单 内 容 包 括 : 申 请 证 件 名 称 申 请 人 姓 名 性 别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出 生 地 是 否 加 急 收 费 类 别 收 费 金 额 证 件 领 取 方 式 受 理 日 期 受 理 民 警 受 理 部 门 受 理 部 门 电 话 备 注 办 证 时 限 进 度 查 询 方 式 等 申 请 人 领 取 回 执 单 方 式 为 在 窗 口 即 时 领 取 3. 缴 费 申 请 人 凭 受 理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申 请 回 执 单 到 缴 费 窗 口 进 行 POS 刷 卡 缴 费, 缴 费 后 由 工 作 人 员 出 具 山 东 省 非 税 11

收 入 通 用 票 据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办 证 查 询 :0531-85123555,85123158 网 上 查 询 : www.sdcrj.com 快 递 查 询 :0531-86032516 快 递 查 询 网 址 :www.sdems.com ( 四 ) 获 取 证 件 1. 获 取 方 式 : (1)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注 首 次 申 请 由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集 中 制 作 签 发, 取 证 方 式 为 前 往 省 公 安 厅 自 取 或 由 省 公 安 厅 邮 寄 送 达 (2) 单 独 签 注, 由 淄 博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分 局 集 中 制 作 签 发, 取 证 方 式 为 前 往 市 局 领 取 或 由 市 局 邮 寄 送 达 (3) 对 于 当 场 向 申 请 人 发 放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应 当 核 对 受 理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回 执 单 取 证 人 非 申 请 人 本 人 的, 还 应 当 查 验 代 取 人 及 港 澳 通 行 证 持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并 记 录 在 案 2. 证 件 类 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证 件 持 有 人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五 年,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的 十 年 ( 五 )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1. 投 诉 受 理 :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分 局 负 责 人 负 责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市 公 安 局 纪 委 负 责 对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窗 口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12

2. 投 诉 时 限 : 对 一 般 投 诉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重 要 投 诉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3. 投 诉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4. 投 诉 渠 道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窗 口 电 话 :0530 3332239 市 公 安 局 电 话 :0530 3332018 ( 二 ) 行 政 复 议 1.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纬 二 路 8 号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联 系 电 话 :0531-85123156 2. 菏 泽 市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地 址 : 菏 泽 市 黄 河 路 3368 号, 双 河 立 交 桥 东 路 南,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一 楼 东, 联 系 电 话 : 0530-5127120, 邮 编 :274000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表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件 2. ( 二 ) 受 理 回 执 单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件 3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13

附 件 1 出 入 境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流 程 图 ( 护 照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出 入 境 通 行 证 ) 申 请 人 申 请 到 办 证 场 所 提 交 申 请 核 验 申 请 材 料 当 场 受 理 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不 予 受 理,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的 确 认 缴 费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齐 材 料 后 再 次 提 交 申 请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核 验 材 料 齐 全 准 确 无 误 澳 门 三 个 月 多 次 商 务 签 注 及 特 殊 困 难 类 一 年 多 次 赴 香 港 探 亲 的 复 核 不 予 批 准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批 准 的 理 由,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准 确 无 误 的 予 以 审 批 省 厅 审 批 港 澳 证 及 大 陆 证 签 注 由 市 局 制 证 首 次 申 请 及 换 补 发 新 证 由 省 厅 制 证 发 证 ( 到 市 局 领 取 或 者 邮 政 速 递 ) 发 证 ( 到 省 厅 领 取 或 者 邮 政 速 递 ) 备 注 : 港 澳 证 及 大 陆 证 签 注 自 确 认 缴 费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 首 次 申 请 过 期 申 请 及 换 补 发 新 证 自 确 认 缴 费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14

附 件 2 护 照 条 码 港 澳 证 件 条 码 赴 台 证 件 条 码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表 ( 请 用 黑 色 签 字 笔 或 钢 笔 书 写, 并 在 相 应 选 项 内 打 ): 姓 名 拼 音 姓 拼 音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性 别 出 生 地 本 人 联 系 电 话 民 族 出 生 日 期 户 口 所 在 地 紧 急 情 况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首 次 申 领 补 换 发 失 效 重 新 申 领 加 注 正 面 免 冠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大 小 :40X30mm 普 通 护 照 加 注 内 容 曾 用 名 加 注 ( 曾 用 名 : ) 姓 名 加 注 ( 姓 名 : ) 曾 持 照 加 注 ( 曾 持 护 照 号 码 : )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仅 申 请 签 注 仅 申 请 通 行 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往 来 香 港 签 注 往 来 澳 门 签 注 团 队 旅 游 个 人 旅 游 商 务 探 亲 其 他 逗 留 3 个 月 二 次 1 年 一 次 1 年 二 次 1 年 一 次 3 个 月 二 次 1 年 一 次 1 年 二 次 3 个 月 二 次 1 年 一 次 1 年 二 次 3 个 月 多 次 1 年 多 次 3 个 月 多 次 3 个 月 多 次 1 年 多 次 3 个 月 多 次 1 年 多 次 3 个 月 二 次 3 个 月 多 次 3 个 月 二 次 3 个 月 多 次 多 次 有 效 多 次 有 效 仅 探 亲 类 签 注 填 写 港 澳 亲 属 姓 名, 性 别, 港 澳 身 份 证 号 码,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取 证 方 式 邮 寄 地 址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仅 申 请 签 注 仅 申 请 通 行 证 加 注 申 请 事 由 和 签 注 种 类 团 队 旅 游 ( 多 次 有 效 ) 探 亲 ( 6 个 月 一 次 多 次 有 效 ) 经 贸 交 流 ( 6 个 月 一 次 多 次 有 效 ) 应 邀 ( 6 个 月 一 次 多 次 有 效 ) 个 人 旅 游 定 居 居 留 就 学 乘 务 其 他 邮 寄 送 达 到 审 批 机 关 领 取 到 省 厅 领 取 邮 编 收 件 人 联 系 电 话 15

附 件 3 受 理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回 执 单 申 请 类 别 : 往 来 港 澳 首 次 申 请 姓 / 拼 音 姓 / 名 / 拼 音 名 / 性 别 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出 生 地 是 否 加 急 否 收 费 类 别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证 件 收 费 金 额 100 元 ( 人 民 币 ) 共 一 联 证 件 领 取 方 式 您 选 择 的 是 : 到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接 待 大 厅 领 取 交 申 请 人 受 理 民 警 受 理 日 期 杨 蓓 蓓 2014 年 05 月 26 日 受 理 部 门 受 理 部 门 电 话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 加 盖 印 章 后 方 视 为 有 效 ) 0531-85123158 经 核 对, 以 上 内 容 无 误 申 请 人 签 名 :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下 方 办 证 时 限 及 证 件 领 取 方 式 说 明, 以 便 及 时 领 取 证 件 办 理 时 限 : 一 般 情 况 下, 自 受 理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材 料 审 批 和 证 件 签 注 制 作 工 作 ; 已 持 有 有 效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再 次 申 请 签 注 的,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材 料 审 批 和 签 注 制 作 工 作 ; 对 符 合 加 急 条 件 的 申 请,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材 料 审 批 和 证 件 制 作 工 作 ; 对 需 要 调 查 核 实 的 申 请, 核 查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工 作 时 限 内 证 件 领 取 方 式 说 明 : 1 邮 政 速 递 : 邮 政 速 递 部 门 一 般 在 证 件 制 作 完 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邮 寄 地 址 发 出 收 到 证 件 时 请 签 收 核 验 证 件 并 交 还 回 执 单, 同 时 直 接 向 邮 政 速 递 部 门 交 付 邮 政 速 递 费 邮 政 速 递 实 行 二 次 投 递, 二 次 投 递 未 果 的, 须 凭 邮 局 通 知 到 当 地 邮 局 领 取 ; 邮 件 在 邮 局 存 放 7 天, 逾 期 未 领 的 将 被 退 回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您 可 拨 打 0531-85123158 联 系 领 取 2 邮 政 速 递 ( 同 寄 ) : 同 寄 证 件 需 全 部 制 作 完 毕 后 方 可 核 对 寄 出, 因 此, 选 择 同 寄 方 式 的 证 件 寄 出 时 间 可 能 会 有 所 延 迟 ; 若 选 择 证 件 同 寄 的 申 请 中 有 需 要 向 外 地 函 查 或 调 查 等 情 形 的, 原 要 求 同 寄 的 出 入 境 证 件 将 分 别 单 独 寄 出 3 到 审 批 机 关 领 取 : 持 有 效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申 请 再 次 签 注 的, 在 签 注 制 作 完 毕 后, 即 可 持 申 请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回 执 单 在 法 定 工 作 日 到 申 请 地 设 区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接 待 大 厅 领 取 4 到 省 厅 领 取 : 在 证 件 制 作 完 毕 后, 即 可 持 申 请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回 执 单 在 法 定 工 作 日 (9:00-16: 30) 到 济 南 市 纬 二 路 8 号 丽 山 大 厦 一 楼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接 待 大 厅 领 取 证 件 原 则 上 由 本 人 领 取,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由 他 人 代 取 的, 代 领 人 须 持 回 执 单 代 领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申 请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提 供 由 申 请 人 书 写 并 签 名 的 委 托 书 等 证 明 材 料 领 取 本 回 执 为 申 请 人 领 取 证 件 凭 证, 请 妥 善 保 存, 领 证 时 须 交 回 如 有 遗 失, 领 证 时 须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持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并 提 交 书 面 的 回 执 单 遗 失 声 明 领 取 证 件 证 件 保 管 期 一 般 为 6 个 月 办 证 查 询 电 话 0531-85123555,85123158; 办 证 查 询 网 址 www.sdcrj.com ; 办 证 监 督 电 话 0531-85123156; 快 递 查 询 电 话 0531-86032516; 快 递 查 询 网 址 www.sdems.com; 快 递 监 督 电 话 0531-85972195 请 您 仔 细 核 对 证 件 内 容 及 证 件 是 否 完 好, 核 对 无 误 请 签 字 确 认 取 证 人 签 字 : 取 证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