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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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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月 日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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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6) 若 在 外 省 市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须 提 供 该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该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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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附〓录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书面申请

一、资质申请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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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要 尽 快 组 织 考 核 对 试 用 期 满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所 在 机 关 要 尽 快 组 织 对 其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次 考 核 程 序 为 :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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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用 人 单 位 聘 请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的 申 请 和 办 理 广 东 省 外 国 专 家 局 负 责 受 理 与 审 批 中 央 和 省 属 驻 穗 单 位 的 申 请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广 州 南 沙 区 深 圳 前 海 区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外 国 专 家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负 责 受 理 与 审 批 本 行 政 区 内 单 位 的 申 请 二 项 目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子 项 名 称 : 无 审 批 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三 办 理 依 据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聘 用 未 取 得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的 外 国 人 ; ( 三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443 项 :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1

( 四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直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 第 二 批 ) 的 决 定 ( 粤 府 2015 24 号 ) 四 受 理 机 构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五 决 定 机 构 广 东 省 外 国 专 家 局 六 审 批 数 量 根 据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确 定 七 办 理 条 件 ( 一 ) 申 请 人 条 件 办 理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的 申 请 人 应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身 体 健 康, 无 犯 罪 记 录,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为 执 行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间 协 议 协 定 和 中 外 经 贸 合 同, 应 聘 在 中 国 工 作 的 外 国 籍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人 员 ; 2. 应 聘 在 中 国 从 事 教 育 科 研 新 闻 出 版 文 化 艺 术 卫 生 体 育 等 工 作 的 外 国 籍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人 员 ; 3. 应 聘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中 担 任 副 总 经 理 以 上 职 务, 或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的 外 国 籍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人 员 ; 4. 依 法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境 外 专 家 组 织 或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常 驻 中 国 代 表 机 构 的 外 国 籍 代 表 ; 5. 应 聘 在 中 国 从 事 经 济 技 术 工 程 贸 易 金 融 财 会 税 务 旅 游 等 工 作, 具 有 特 殊 专 长 中 国 紧 缺 的 外 国 籍 专 业 技 术 2

或 管 理 人 员 符 合 本 条 第 2 款 的 外 国 人 应 取 得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且 具 备 2 年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 取 得 硕 士 及 以 上 专 业 学 位 且 所 学 专 业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匹 配 的, 可 免 除 工 作 经 历 的 ; 取 得 硕 士 及 以 上 专 业 学 位 但 所 学 专 业 与 岗 位 不 匹 配 的, 如 取 得 与 岗 位 相 匹 配 的 相 关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可 免 除 工 作 经 历 的 ; 语 言 教 师 应 具 备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且 具 有 2 年 以 上 语 言 教 育 工 作 经 历, 原 则 上 应 来 自 母 语 国 家, 来 自 非 母 语 国 家 的 须 取 得 所 教 授 语 言 母 语 国 大 学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其 中 具 备 教 育 类 或 师 范 类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可 免 除 工 作 经 历 的 ; 具 备 非 教 育 类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并 取 得 所 在 国 教 师 资 格 证 我 局 认 可 的 国 际 语 言 教 学 资 质 证 书 或 TEFL 证 书 的, 可 免 除 工 作 经 历 的 符 合 本 条 第 3 款 的 外 国 人 应 具 有 大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和 5 年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的, 准 予 批 准 : 1.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材 料 符 合 ; 2. 符 合 上 述 外 国 专 家 条 件 ( 二 ) 有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批 准 : 1. 申 请 材 料 不 真 实 ; 2. 不 符 合 上 述 外 国 专 家 条 件 ; 3. 不 适 宜 发 给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3

序 号 八 申 请 材 料 ( 一 )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1. 新 办 证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2 申 请 表 3 申 请 人 中 文 及 英 文 简 历 原 件 各 1 份 纸 质 使 用 聘 请 单 位 抬 头 纸, 载 明 申 请 人 及 其 随 行 家 属 姓 名 国 籍 护 照 号 码, 申 请 人 拟 聘 职 务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期 限,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一 个 申 请 一 张 函 原 件 1 份 纸 质 在 线 填 写 并 打 印,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需 载 明 申 请 人 工 作 经 历 及 自 高 中 以 来 的 教 育 经 历 及 工 作 经 历 4 申 请 人 及 随 行 家 属 的 护 照 护 照 信 息 页 5 6 7 随 行 家 属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证 明 最 高 学 位 证 书 和 专 业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人 及 18 周 岁 以 上 随 行 家 属 体 检 证 明 配 偶 - 结 婚 证 书, 子 女 - 出 生 证 明 非 中 文 证 明 需 经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证, 并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最 高 学 位 证 明 一 定 要 提 供, 非 中 文 证 明 需 经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证 专 业 资 格 证 明 有 则 提 供 ( 如 TEFL TESOL 工 程 师 资 格 教 师 资 格 等 ) 需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可 的 外 国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或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出 具 的 健 康 证 明 8 聘 用 合 同 或 派 遣 证 明 9 10 11 12 申 请 人 本 人 签 名 的 无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书 或 所 在 国 官 方 出 具 的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申 请 人 6 个 月 内 正 面 免 冠 照 片 申 请 人 6 个 月 内 正 面 免 冠 照 片 聘 请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有 关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1 份 纸 质 原 件 1. 必 须 使 用.jpg 格 式 文 件 ;2. 大 小 不 超 过 200k, 长 宽 不 小 于 100 像 素 ;3. 白 色 背 景 原 件 1 张 纸 质 照 片 尺 寸 为 40mm 30mm, 白 色 背 景 13 其 他 材 料 4

2. 新 办 外 国 专 家 证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2 3 4 5 6 7 8 9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及 随 行 家 属 的 护 照 和 签 证 申 请 人 6 个 月 内 正 面 免 冠 照 片 申 请 人 及 随 行 家 属 6 个 月 内 正 面 免 冠 照 片 证 存 根 ( 已 提 交 该 项 材 料 的 不 需 提 交 以 下 第 7 至 14 项 材 料 ) 随 行 家 属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证 明 最 高 学 位 证 书 或 专 业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其 他 工 作 许 可 证 件 或 有 关 注 销 证 明 使 用 聘 请 单 位 抬 头 纸, 载 明 申 请 人 及 其 随 行 家 属 姓 名 国 籍 护 照 号 码, 申 请 人 拟 聘 职 务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期 限,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一 个 申 请 一 张 函 原 件 1 份 纸 质 在 线 填 写 并 打 印,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护 照 信 息 页 签 证 页 及 入 境 章 页 原 件 原 件 每 人 2 张 原 件 1 份 纸 质 10 申 请 人 中 文 及 英 文 简 历 原 件 各 1 份 纸 质 1. 必 须 使 用.jpg 格 式 文 件 ;2. 大 小 不 超 过 200k, 长 宽 不 小 于 100 像 素 ;3. 白 色 背 景 纸 质 照 片 尺 寸 为 40mm 30mm, 白 色 背 景 配 偶 - 结 婚 证 书, 子 女 - 出 生 证 明 非 中 文 证 明 需 经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证, 并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最 高 学 位 证 明 一 定 要 提 供, 非 中 文 证 明 需 经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证 专 业 资 格 证 明 有 则 提 供 ( 如 TEFL TESOL 工 程 师 资 格 教 师 资 格 等 ) 需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需 载 明 申 请 人 工 作 经 历 及 高 中 以 来 的 教 育 经 历 及 工 作 经 历 11 申 请 人 及 18 周 岁 以 上 随 行 家 属 体 检 证 明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可 的 外 国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或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出 具 的 健 康 证 明 12 聘 用 合 同 或 派 遣 证 明 13 申 请 人 本 人 签 名 的 无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书 或 所 在 国 官 方 出 具 的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原 件 1 份 纸 质 14 聘 请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有 关 登 记 证 书 15 其 他 材 料 5

序 号 3. 延 期 外 国 专 家 证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2 申 请 表 使 用 聘 请 单 位 抬 头 纸, 载 明 申 请 人 姓 名 国 籍 护 照 号 码 申 请 延 期 期 限,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一 个 申 请 一 张 函 原 件 1 份 纸 质 在 线 填 写 并 打 印,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3 外 国 专 家 证 原 件 及 复 1 份 纸 质 留 存 复 4 5 申 请 人 6 个 月 内 正 面 免 冠 照 片 申 请 人 及 随 行 家 属 的 护 照 签 证 和 居 留 许 可 原 件 1 张 纸 质 照 片 尺 寸 为 40mm 30mm, 白 色 背 景 6 聘 请 合 同 或 派 遣 证 明 7 其 他 材 料 4. 变 更 外 国 专 家 证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2 申 请 表 3 外 国 专 家 证 4 5 申 请 人 6 个 月 内 正 面 免 冠 照 片 申 请 人 及 随 行 家 属 的 护 照 签 证 和 居 留 许 可 使 用 聘 请 单 位 抬 头 纸, 载 明 申 请 人 姓 名 国 籍 护 照 号 码 申 请 变 更 内 容,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一 个 申 请 一 张 函 原 件 1 份 纸 质 在 线 填 写 并 打 印,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原 件 及 复 1 份 纸 质 留 存 复 原 件 1 张 纸 质 照 片 尺 寸 为 40mm 30mm, 白 色 背 景 6 申 请 变 更 内 容 的 证 明 材 料 7 其 他 材 料 5. 注 销 外 国 专 家 证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使 用 聘 请 单 位 抬 头 纸, 载 明 申 请 人 姓 名 国 籍 护 照 号 码 申 请 注 销 原 因,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一 个 申 请 一 张 函 6

2 申 请 表 原 件 1 份 纸 质 在 线 填 写 并 打 印,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3 外 国 专 家 证 原 件 1 份 纸 质 聘 用 合 同 到 期 证 明 或 双 方 4 签 名 的 聘 用 关 系 解 除 协 议 或 其 他 与 注 销 原 因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5 其 他 材 料 6. 注 销 证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使 用 聘 请 单 位 抬 头 纸, 载 明 申 请 人 姓 名 国 籍 护 照 号 码 申 请 注 销 原 因,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一 个 申 请 一 张 函 2 3 4 申 请 表 证 聘 用 合 同 到 期 证 明 或 双 方 签 名 的 聘 用 关 系 解 除 协 议 或 其 他 与 注 销 原 因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1 份 纸 质 在 线 填 写 并 打 印,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原 件 1 份 纸 质 5 其 他 材 料 序 号 7. 遗 补 外 国 专 家 证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使 用 聘 请 单 位 抬 头 纸, 载 明 申 请 人 姓 名 国 籍 护 照 号 码 原 证 件,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一 个 申 请 一 张 函 2 3 4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申 请 表 在 当 地 报 纸 刊 登 的 遗 失 公 告 声 明 申 请 人 及 随 行 家 属 6 个 月 内 正 面 免 冠 照 片 原 件 1 份 纸 质 原 件 每 人 2 张 在 线 填 写 并 打 印, 加 盖 聘 请 单 位 公 章 纸 质 照 片 尺 寸 为 40mm 30mm, 白 色 背 景 5 其 他 材 料 7

( 二 ) 申 请 材 料 提 交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聘 请 单 位 通 过 网 上 提 交 信 息,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预 审 通 过 后, 由 聘 请 单 位 现 场 将 书 面 材 料 提 交 给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九 申 请 接 收 ( 一 ) 网 上 信 息 提 交 登 录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http://fewpa.safea.gov.cn/login.php) ( 二 ) 书 面 材 料 接 收 接 受 部 门 名 称 :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接 收 地 址 : 潮 州 市 新 洋 路 银 丰 花 园 A1 幢 5 楼 办 公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 早 上 8:30-12:00, 下 午 2:30-5:30 十 办 理 基 本 流 程 8

证 外 国 专 家 证 申 请 单 位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网 上 预 审 网 上 申 请 信 息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附 注 原 因 并 予 以 退 回 网 上 申 请 信 息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通 过 对 于 可 补 充 完 善 的, 经 过 补 充 完 善 后 予 以 通 过,15 天 内 不 补 齐 材 料, 视 为 主 动 撤 回 申 请 申 请 单 位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网 上 预 审 网 上 申 请 信 息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附 注 原 因 并 予 以 退 回 网 上 申 请 信 息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通 过 对 于 可 补 充 完 善 的, 经 过 补 充 完 善 后 予 以 通 过,15 天 内 不 补 齐 材 料, 视 为 主 动 撤 销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现 场 接 收 并 审 查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书 面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告 知 补 正 受 理 机 构 现 场 接 收 并 审 查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书 面 材 料 不 符 合 的, 告 知 补 正 书 面 材 料 合 格 的, 同 意 受 理 并 开 具 受 理 凭 证 书 面 材 料 合 格 的, 同 意 受 理 并 开 具 受 理 凭 证 经 办 人 审 查 科 负 责 人 审 核 工 作 签 证 经 办 人 审 查 科 负 责 人 审 查 局 领 导 审 批 局 领 导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的, 打 印 证 件 未 通 过 审 批, 发 放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通 知 书, 并 告 知 原 因 审 批 通 过 的, 打 印 证 件 未 通 过 审 批, 发 放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通 知 书, 并 告 知 原 因 聘 专 单 位 凭 受 理 凭 证 现 场 领 取 或 邮 寄 证 件 终 止 此 次 申 请 聘 专 单 位 凭 受 理 凭 证 现 场 领 取 或 邮 寄 证 件 终 止 此 次 申 请 办 证 过 程 结 束 办 证 过 程 结 束 9

十 一 办 理 程 序 新 办 证 新 办 外 国 专 家 证 延 期 外 国 专 家 证 变 更 外 国 专 家 证 注 销 外 国 专 家 证 注 销 证 遗 补 外 国 专 家 证 均 按 照 如 下 一 般 程 序 办 理 : ( 一 ) 聘 请 单 位 在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信 息 ( 二 ) 受 理 机 构 对 网 上 提 交 的 信 息 进 行 预 审, 预 审 通 过 的 由 聘 请 单 位 向 受 理 机 构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 三 ) 受 理 机 构 对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决 定 是 否 受 理 对 予 以 受 理 的, 向 聘 请 单 位 出 具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单 ;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聘 请 单 位 需 要 补 正 的 材 料 ; 对 于 不 予 受 理 的, 向 聘 请 单 位 说 明 不 予 受 理 理 由 ( 四 ) 科 室 负 责 人 对 受 理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 五 ) 局 领 导 对 受 理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批, 决 定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 六 ) 通 知 聘 请 单 位 审 批 决 定 通 过 面 取 的 方 式, 对 准 予 许 可 的 聘 请 单 位 送 达 有 关 证 书, 对 不 予 许 可 的 出 具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通 知 书 十 二 审 批 时 限 ( 一 ) 法 定 办 结 时 限 :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做 出 决 定 的,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可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10

( 二 ) 承 诺 办 结 时 限 :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做 出 决 定 的,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可 延 长 5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十 三 审 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取 费 用 十 四 审 批 结 果 审 批 通 过 的 向 申 请 单 位 颁 发 证 或 外 国 专 家 证 ; 审 批 不 通 过 的, 向 申 请 单 位 出 具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通 知 书, 并 告 知 不 予 通 过 的 原 因 十 五 结 果 送 达 准 予 许 可 的,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现 场 领 取 邮 寄 等 方 式 将 证 或 外 国 专 家 证 等 送 达 申 请 人 不 准 予 许 可 的, 送 达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通 知 书 十 六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了 解 申 请 的 办 理 进 展 ; 2. 知 晓 申 请 未 被 受 理 或 批 准 的 原 因 ; 3. 对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享 有 陈 述 权 和 申 辩 权 ; 4. 对 审 批 结 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11

( 二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等 法 律, 申 请 人 及 其 聘 请 单 位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1. 如 实 向 行 政 机 关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和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并 对 其 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2. 不 得 超 越 行 政 许 可 范 围 进 行 活 动 十 七 咨 询 途 径 ( 一 ) 受 理 机 构 咨 询 部 门 名 称 :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地 址 : 潮 州 市 新 洋 路 银 丰 花 园 五 楼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电 话 :0768-2129223 ( 二 ) 电 话 咨 询 :0768-2129223 ( 三 ) 网 上 咨 询 :www.gdcz.lss.gov.cn ( 四 ) 邮 件 咨 询 :czrsjzjk@163.com ( 五 ) 信 函 咨 询 部 门 名 称 :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地 址 : 潮 州 市 新 洋 路 银 丰 花 园 A1 幢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邮 编 :521000 十 八 监 督 和 投 诉 渠 道 ( 一 ) 电 话 投 诉 举 报 单 位 名 称 :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电 话 :0768-2129223 12

( 二 ) 信 函 投 诉 举 报 单 位 名 称 : 潮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地 址 : 潮 州 市 新 洋 路 银 丰 花 园 A1 幢 邮 编 :521000 十 九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 一 ) 办 理 工 作 (Z) 签 证 外 国 专 家 持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证 中 国 被 授 权 单 位 的 签 证 通 知 函 ( 电 ) 及 有 效 护 照 等 材 料, 向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申 请 办 理 工 作 (Z) 签 证 ( 二 ) 办 理 外 国 专 家 证 外 国 专 家 在 持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证 办 理 工 作 (Z) 签 证 入 境 后 的 30 日 内, 向 所 属 外 国 专 家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外 国 专 家 证 ( 三 ) 办 理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外 国 专 家 在 入 境 后 30 日 内, 持 外 国 专 家 证 工 作 (Z) 签 证 等 材 料, 到 所 在 地 公 安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工 作 类 居 留 证 件 ( 四 ) 外 国 专 家 证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应 当 自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之 日 起 的 10 日 内, 向 所 属 外 国 专 家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外 国 专 家 证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