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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2010 年国际可可协定 Printed at United Nations, Geneva GE.11-51496 September 2011 16 TD/COCOA.10/5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2010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2011

说 明 联 合 国 文 件 均 用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附 加 数 字 编 号 凡 提 到 这 种 编 号, 就 是 指 联 合 国 的 某 一 个 文 件 TD/COCOA.10/5 ii

目 录 导 言... 1 2010 年 联 合 国 可 可 会 议 议 程... 2 2010 年 联 合 国 可 可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3 派 代 表 出 席 会 议 的 国 家 和 组 织 名 单... 4 2010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6 页 次 iii

导 言 2010 年 联 合 国 可 可 会 议 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 和 2010 年 6 月 21 日 至 25 日 在 日 内 瓦 万 国 宫 举 行 现 有 协 定 缔 约 方 和 贸 发 会 议 全 体 成 员 国 及 联 合 国 专 门 机 构 应 邀 出 席 了 这 次 会 议 会 议 收 到 了 新 的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案 文 草 案, 该 草 案 是 国 际 可 可 理 事 会 设 立 的 一 个 工 作 组 进 行 讨 论 后 取 得 的 结 果 会 议 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 由 贸 发 会 议 初 级 商 品 特 别 股 代 理 主 管 夸 贝 纳 巴 阿 - 杜 杜 先 生 宣 布 开 幕, 选 举 居 伊 - 阿 兰 埃 马 纽 埃 尔 戈 兹 大 使 阁 下 ( 科 特 迪 瓦 ) 担 任 会 议 主 席, 并 选 举 马 克 斯 施 内 尔 曼 先 生 ( 瑞 士 ) 担 任 会 议 副 主 席 会 议 还 通 过 了 载 于 TD/COCOA.10/1 号 文 件 的 议 程 由 于 许 多 可 可 生 产 国 和 消 费 国 的 政 府 代 表 因 冰 岛 火 山 喷 发 致 使 飞 往 日 内 瓦 的 航 班 被 取 消 而 无 法 与 会, 会 议 决 定 将 余 下 会 议 推 迟 到 2010 年 6 月 21 日 至 25 日 举 行 在 会 议 于 6 月 复 会 时, 议 程 上 的 所 有 其 他 项 目 都 得 到 了 处 理 莉 萨 洛 西 亚 女 士 担 任 会 议 秘 书, 卡 洛 斯 莫 雷 诺 先 生 担 任 会 议 法 律 顾 问 在 2010 年 6 月 21 日 的 全 体 会 议 上, 贸 发 会 议 副 秘 书 长 佩 特 科 德 拉 加 诺 夫 先 生 和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执 行 秘 书 杨 温 格 霍 埃 兹 先 生 致 欢 迎 辞, 并 对 可 可 替 代 协 定 的 拟 订 工 作 作 了 回 顾 和 总 结 会 议 通 过 了 议 事 规 则 (TD/COCOA.10/2), 并 设 立 了 一 个 谈 判 委 员 会, 以 便 在 非 公 开 会 议 上 审 议 协 定 条 款 会 议 还 选 举 哈 根 施 特 赖 歇 特 先 生 ( 德 国 ) 担 任 谈 判 委 员 会 主 席, 并 选 举 琼 凯 克 多 女 士 阁 下 (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 担 任 谈 判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会 议 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 完 成 工 作,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一 项 决 议 (TD/COCOA.10/4), 并 制 定 了 2010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文 本 2010 年 12 月 14 日,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以 保 存 人 的 身 份 行 事, 发 出 一 项 保 存 人 通 知 (C.N.810.2010.TREATIES-2), 提 请 全 体 缔 约 方 注 意 协 定 作 准 文 本 以 及 依 据 2010 年 9 月 30 日 C.N.497.2010.TREATIES-2 号 保 存 人 通 知 分 发 的 核 正 无 误 的 复 制 件 第 62 条 第 (3) 款 中 出 现 的 一 处 失 误, 即 第 五 个 可 可 年 度 一 语 应 改 为 第 十 个 可 可 年 度 按 照 交 存 惯 例, 可 在 自 通 知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将 任 何 异 议 通 知 秘 书 长 由 于 没 有 收 到 异 议, 因 此 对 该 协 定 文 本 的 这 项 拟 议 的 更 正 已 经 生 效 1

2010 年 联 合 国 可 可 会 议 议 程 1. 会 议 开 幕 2. 通 过 议 程 3. 通 过 议 事 规 则 4. 选 举 主 席 团 成 员 5. 代 表 的 全 权 证 书 : (a) 任 命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b)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6. 设 立 谈 判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委 员 会 7. 拟 订 2001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的 替 代 协 定 8. 审 议 和 通 过 最 后 决 议 9. 其 他 事 项 2

2010 年 联 合 国 可 可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最 后 决 议 谈 判 2001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的 替 代 协 定 的 联 合 国 可 可 会 议, 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 和 2010 年 6 月 21 日 至 25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了 会 议, 对 贸 发 会 议 秘 书 长 提 供 设 施 和 服 务 表 示 感 谢, 对 会 议 主 席 主 席 团 其 他 成 员 及 秘 书 处 所 作 的 贡 献 表 示 赞 赏, 制 定 了 2010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的 阿 拉 伯 文 中 文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和 西 班 牙 文 文 本, 1. 请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向 应 邀 参 加 会 议 的 各 国 政 府 和 政 府 间 组 织 送 交 本 协 定 案 文 复 制 件 供 审 议 ; 2. 请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作 出 安 排, 使 本 协 定 能 在 协 定 第 53 条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在 纽 约 联 合 国 总 部 开 放 供 签 字 ; 3. 提 请 注 意 各 国 和 本 协 定 第 4 条 提 及 的 政 府 间 组 织 在 加 入 2010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时 可 采 用 的 程 序, 并 请 各 国 和 政 府 间 组 织 为 此 交 存 适 当 的 文 书 第 4 次 全 体 会 议 2010 年 6 月 25 日 3

派 代 表 出 席 会 议 的 国 家 和 组 织 名 单 * 成 员 国 阿 尔 及 利 亚 奥 地 利 巴 林 比 利 时 多 民 族 玻 利 维 亚 国 巴 西 喀 麦 隆 中 国 科 特 迪 瓦 古 巴 塞 浦 路 斯 捷 克 共 和 国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厄 瓜 多 尔 法 国 加 蓬 德 国 加 纳 希 腊 几 内 亚 教 廷 匈 牙 利 印 度 尼 西 亚 伊 拉 克 爱 尔 兰 意 大 利 牙 买 加 卢 森 堡 马 来 西 亚 马 里 墨 西 哥 摩 洛 哥 尼 泊 尔 荷 兰 尼 加 拉 瓜 尼 日 利 亚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波 兰 葡 萄 牙 罗 马 尼 亚 俄 罗 斯 联 邦 圣 卢 西 亚 塞 拉 利 昂 斯 洛 伐 克 南 非 西 班 牙 瑞 典 瑞 士 泰 国 多 哥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赞 比 亚 观 察 员 巴 勒 斯 坦 * 与 会 者 名 单 见 TD/COCOA.10/INF.1 4

政 府 间 组 织 非 洲 加 勒 比 和 太 平 洋 国 家 集 团 ( 非 加 太 国 家 集 团 ) 非 洲 联 盟 可 可 生 产 者 联 盟 欧 洲 联 盟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国 际 黄 麻 研 究 集 团 法 语 国 家 国 际 组 织 联 合 国 专 门 机 构 和 相 关 组 织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 粮 农 组 织 ) 联 合 国 工 业 发 展 组 织 ( 工 发 组 织 ) 非 政 府 组 织 喀 麦 隆 促 进 经 济 合 作 国 际 乐 施 会 国 际 5

2010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 * 本 协 定 文 本 通 过 2010 年 12 月 14 日 的 保 存 人 通 知 (C.N.810.2010.TREATIES-2) 得 到 更 正 6

2010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目 录 序 言... 10 第 一 章 宗 旨... 11 第 1 条 宗 旨... 11 第 二 章 定 义... 12 第 2 条 定 义... 12 第 三 章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13 第 3 条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的 总 部 和 结 构... 13 第 4 条 本 组 织 成 员... 14 第 5 条 特 权 和 豁 免... 14 第 四 章 国 际 可 可 理 事 会... 15 第 6 条 国 际 可 可 理 事 会 的 组 成... 15 第 7 条 理 事 会 的 权 力 和 职 责... 15 第 8 条 理 事 会 的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15 第 9 条 理 事 会 的 会 议... 16 第 10 条 表 决 票 数... 16 第 11 条 理 事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17 第 12 条 理 事 会 的 决 定... 17 第 13 条 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作... 17 第 14 条 邀 请 和 接 纳 观 察 员... 18 第 15 条 法 定 人 数... 18 第 五 章 本 组 织 秘 书 处... 19 第 16 条 本 组 织 的 执 行 主 任 和 工 作 人 员... 19 第 17 条 工 作 计 划... 19 第 18 条 年 度 报 告... 20 第 六 章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20 第 19 条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20 第 20 条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20 页 次 7

第 21 条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20 第 七 章 财 务... 21 第 22 条 财 务... 21 第 23 条 成 员 责 任... 21 第 24 条 行 政 预 算 的 核 定 和 缴 款 额 的 评 定... 21 第 25 条 行 政 预 算 缴 款 的 交 付... 22 第 26 条 账 目 的 审 计 和 公 布... 22 第 八 章 经 济 委 员 会... 23 第 27 条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23 第 28 条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23 第 29 条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23 第 九 章 市 场 透 明 度... 24 第 30 条 资 料 与 市 场 透 明 度... 24 第 31 条 库 存... 24 第 32 条 可 可 代 用 品... 25 第 33 条 指 示 性 价 格... 25 第 34 条 换 算 率... 25 第 35 条 科 学 研 究 与 发 展... 26 第 十 章 市 场 开 发... 26 第 36 条 市 场 分 析... 26 第 37 条 促 进 消 费... 26 第 38 条 研 究 报 告 调 查 报 告 和 其 他 报 告... 27 第 十 一 章 优 质 或 有 香 味 可 可... 27 第 39 条 优 质 或 有 香 味 可 可... 27 第 十 二 章 项 目... 28 第 40 条 项 目... 28 第 41 条 与 商 品 共 同 基 金 以 及 其 他 多 边 和 双 边 捐 助 方 的 关 系... 28 第 十 三 章 可 持 续 发 展... 29 第 42 条 生 活 水 准 和 工 作 条 件... 29 第 43 条 可 持 续 的 可 可 经 济... 29 第 十 四 章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29 第 44 条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29 第 45 条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30 8

第 46 条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31 第 十 五 章 解 除 义 务 以 及 区 别 对 待 的 补 救 措 施... 31 第 47 条 特 殊 情 况 时 解 除 义 务... 31 第 48 条 区 别 对 待 的 补 救 措 施... 31 第 十 六 章 磋 商 争 议 和 申 诉... 32 第 49 条 磋 商... 32 第 50 条 争 议... 32 第 51 条 申 诉 和 理 事 会 采 取 的 行 动... 33 第 十 七 章 最 后 条 款... 33 第 52 条 保 存 人... 33 第 53 条 签 字... 33 第 54 条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33 第 55 条 加 入... 34 第 56 条 暂 时 适 用 的 通 知... 34 第 57 条 生 效... 34 第 58 条 保 留... 35 第 59 条 退 出... 35 第 60 条 除 名... 35 第 61 条 退 出 或 除 名 成 员 的 账 目 清 算... 35 第 62 条 有 效 期 延 长 和 终 止... 36 第 63 条 修 正 案... 36 第 十 八 章 增 补 和 过 渡 条 款... 37 第 64 条 特 别 储 备 基 金... 37 第 65 条 其 他 增 补 和 过 渡 条 款... 37 附 件 附 件 A 为 第 57 条 ( 生 效 ) 的 目 的 计 算 的 可 可 出 口 量... 38 附 件 B 为 第 57 条 ( 生 效 ) 的 目 的 计 算 的 可 可 进 口 量... 40 附 件 C 专 门 或 部 分 出 口 优 质 或 有 香 味 可 可 的 生 产 国... 43 9

序 言 本 协 定 缔 约 方, (a) 认 识 到 可 可 部 门 对 减 贫 和 实 现 国 际 商 定 的 发 展 目 标 包 括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所 作 的 贡 献 ; (b) 认 识 到 可 可 和 可 可 贸 易 作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人 口 的 一 种 收 入 来 源,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经 济 的 重 要 性, 并 认 识 到 可 可 贸 易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出 口 创 收 以 及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方 案 的 制 定 所 起 的 关 键 作 用 ; (c) 认 识 到 可 可 部 门 对 数 百 万 人, 尤 其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人 的 生 计 的 重 要 性, 这 些 国 家 的 小 农 依 赖 可 可 生 产 这 一 直 接 收 入 来 源 ; (d) 认 识 到 可 可 价 值 链 中 的 所 有 利 害 关 系 方 在 与 可 可 有 关 的 事 项 上 开 展 密 切 的 国 际 合 作 和 持 续 对 话, 可 有 助 于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e) 认 识 到 出 口 成 员 和 进 口 成 员 有 必 要 建 立 战 略 伙 伴 关 系, 以 确 保 创 建 可 持 续 的 可 可 经 济 ; (f) 认 识 到 有 必 要 确 保 国 际 可 可 市 场 的 透 明 度, 以 造 福 于 生 产 国 和 消 费 国 ; (g) 认 识 到 1972 1975 1980 1986 1993 和 2001 年 各 项 先 前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对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发 展 的 贡 献 ; 特 此 协 议 如 下 : 10

第 一 章 宗 旨 第 1 条 宗 旨 为 加 强 全 球 可 可 部 门, 支 持 该 部 门 可 持 续 发 展 并 增 加 所 有 利 害 关 系 方 的 收 益, 第 七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的 宗 旨 如 下 : (a) 促 进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中 的 国 际 合 作 ; (b) 为 政 府 之 间 和 与 私 营 部 门 讨 论 与 可 可 有 关 的 所 有 问 题 提 供 适 当 场 所 ; (c) 通 过 拟 订 编 制 和 评 估 适 当 项 目 提 交 有 关 机 构 供 资 和 执 行, 以 及 为 有 利 于 成 员 和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的 项 目 寻 求 资 金, 促 进 加 强 成 员 国 的 民 族 可 可 经 济 ; (d) 争 取 获 得 公 平 价 格, 使 可 可 价 值 链 中 的 生 产 国 和 消 费 国 获 得 公 平 经 济 回 报, 并 且 为 所 有 成 员 的 利 益, 促 进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的 均 衡 发 展 ; (e) 在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等 方 面 促 进 可 持 续 的 可 可 经 济 ; (f) 通 过 推 动 培 训 和 宣 传 计 划, 便 利 适 合 可 可 的 技 术 向 成 员 的 转 让, 从 而 鼓 励 研 究 并 实 现 研 究 成 果 ; (g) 通 过 收 集 分 析 和 传 播 有 关 的 统 计 资 料 和 进 行 适 当 的 研 究 促 进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尤 其 是 可 可 贸 易 的 透 明 度, 并 且 促 进 贸 易 壁 垒 的 消 除 ; (h) 与 私 营 部 门 密 切 合 作, 促 进 和 鼓 励 巧 克 力 和 可 可 制 品 的 消 费 以 扩 大 对 可 可 的 需 求, 尤 其 是 宣 传 可 可 的 良 好 特 性 包 括 对 健 康 的 益 处 ; (i) 鼓 励 成 员 提 倡 重 视 可 可 质 量 并 制 定 可 可 部 门 恰 当 的 食 品 安 全 程 序 ; (j) 鼓 励 成 员 制 定 和 执 行 旨 在 增 强 当 地 社 区 和 小 农 获 益 于 可 可 生 产 从 而 促 进 减 贫 的 能 力 的 战 略 ; (k) 便 利 提 供 能 够 帮 助 可 可 生 产 者 的 资 金 工 具 信 息 和 服 务 信 息, 包 括 提 供 获 得 信 贷 的 机 会 和 管 理 风 险 的 手 段 11

第 二 章 定 义 第 2 条 定 义 在 本 协 定 中, 1. 可 可 是 指 可 可 豆 和 可 可 制 品 ; 2. 优 质 或 有 香 味 可 可 是 指 经 确 定 具 有 独 特 香 味 和 颜 色, 由 本 协 定 附 件 C 中 指 定 的 国 家 生 产 的 可 可 ; 3. 可 可 制 品 是 指 纯 粹 用 可 可 豆 制 成 的 制 品, 诸 如 可 可 糊 液 可 可 脂 淡 可 可 粉 可 可 油 饼 和 磨 碎 可 可 豆 ; 4. 巧 克 力 和 巧 克 力 制 品 是 指 用 可 可 豆 制 成 的 符 合 食 品 法 典 巧 克 力 和 巧 克 力 制 品 标 准 的 制 品 ; 5. 可 可 豆 库 存 是 指 在 可 可 年 度 的 最 后 一 天 (9 月 30 日 ) 能 够 确 定 的 所 有 干 的 可 可 豆, 而 不 论 其 储 存 地 点 所 有 权 或 计 划 用 途 如 何 ; 6. 可 可 年 度 是 指 从 10 月 1 日 至 次 年 9 月 30 日 ( 含 首 尾 两 天 ) 的 12 个 月 期 间 ; 7. 本 组 织 是 指 第 3 条 所 指 的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 8. 理 事 会 是 指 第 6 条 所 述 国 际 可 可 理 事 会 ; 9. 缔 约 方 是 指 第 4 条 中 规 定 的 同 意 临 时 或 确 定 接 受 本 协 定 约 束 的 一 国 政 府 欧 洲 联 盟 或 政 府 间 组 织 ; 10. 成 员 是 指 上 文 规 定 的 缔 约 方 ; 11. 进 口 国 或 进 口 成 员 是 指 以 可 可 豆 表 示 的 可 可 进 口 超 过 出 口 的 国 家 或 成 员 ; 12. 出 口 国 或 出 口 成 员 是 指 以 可 可 豆 表 示 的 可 可 出 口 超 过 进 口 的 国 家 或 成 员 ; 但 是 以 等 量 的 可 可 豆 表 示 的 可 可 进 口 超 过 出 口 但 可 可 豆 产 量 超 过 进 口 量 或 产 量 1 超 过 国 内 可 可 表 观 消 费 量 的 国 家 如 果 有 此 愿 望, 亦 可 作 为 一 个 出 口 成 员 ; 13. 可 可 出 口 是 指 离 开 任 何 国 家 关 税 领 土 的 任 何 可 可 ; 而 可 可 进 口 则 指 进 入 任 何 国 家 关 税 领 土 的 任 何 可 可 ; 但 按 这 些 定 义 规 定, 如 某 成 员 由 一 个 以 上 关 税 领 土 组 成, 则 关 税 领 土 应 视 为 是 指 该 成 员 的 总 的 关 税 领 土 ; 1 计 为 可 可 豆 碾 磨 量 加 上 以 等 量 的 可 可 豆 表 示 的 可 可 制 品 及 巧 克 力 和 巧 克 力 制 品 净 进 口 量 12

14. 可 持 续 可 可 经 济 是 指 所 有 利 害 关 系 方 制 定 和 促 进 恰 当 政 策, 以 达 到 经 济 上 可 行 无 害 环 境 且 对 社 会 负 责 的 生 产 加 工 及 消 费 水 平, 造 福 于 今 世 后 代, 以 期 提 高 所 有 利 害 关 系 方, 尤 其 是 小 生 产 者 在 可 可 价 值 链 中 的 生 产 率 和 利 润 率 的 一 种 综 合 价 值 链 ; 15. 私 营 部 门 是 指 参 与 可 可 部 门 主 要 活 动 的 所 有 私 营 部 门 实 体, 包 括 农 民 商 人 加 工 商 厂 商 和 研 究 所 在 本 协 定 的 框 架 内, 私 营 部 门 还 可 指 国 家 企 业 机 构 和 部 门, 因 为 在 一 些 国 家 中, 这 些 公 司 机 构 和 部 门 发 挥 其 他 国 家 里 私 营 实 体 的 作 用 ; 16. 指 示 性 价 格 是 指 为 了 本 协 定 的 目 的 并 根 据 第 33 条 规 定 计 算 的 国 际 可 可 价 格 的 代 表 性 指 数 ; 17. 特 别 提 款 权 是 指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的 特 别 提 款 权 ; 18. 吨 是 指 1,000 公 斤 或 2,204.6 磅 的 重 量, 磅 是 指 453.597 克 ; 19. 简 单 分 配 多 数 表 决 是 指 出 口 成 员 所 投 票 数 的 多 数 和 进 口 成 员 所 投 票 的 多 数, 两 种 票 分 开 计 算 ; 20. 特 别 表 决 是 指 出 口 成 员 所 投 票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和 进 口 成 员 所 投 票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两 种 票 分 开 计 算, 但 表 决 时 至 少 需 要 有 五 个 出 口 成 员 和 过 半 数 进 口 成 员 出 席 ; 21. 生 效,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是 指 本 协 定 首 次 临 时 或 确 定 生 效 的 日 期 第 三 章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第 3 条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的 总 部 和 结 构 1. 1972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设 立 的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应 继 续 存 在, 执 行 本 协 定 的 各 项 条 款 并 监 督 本 协 定 的 实 施 2. 本 组 织 总 部 一 律 设 在 一 成 员 境 内 3. 除 非 理 事 会 经 特 别 表 决 另 行 作 出 决 定, 否 则 本 组 织 总 部 应 设 在 伦 敦 4. 本 组 织 应 通 过 下 列 组 织 履 行 其 职 责 : (a) 作 为 本 组 织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的 国 际 可 可 理 事 会 ; (b) 理 事 会 附 属 机 构, 即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经 济 委 员 会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以 及 理 事 会 设 立 的 任 何 其 他 委 员 会 ; (c) 秘 书 处 13

第 4 条 本 组 织 成 员 1. 每 一 缔 约 方 为 本 组 织 的 一 个 成 员 2. 本 组 织 的 成 员 分 为 两 类, 即 : (a) 出 口 成 员 ; (b) 进 口 成 员 3. 成 员 可 按 理 事 会 规 定 的 条 件 改 变 其 类 别 4.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缔 约 方 可 通 过 向 理 事 会 和 保 管 人 作 出 适 当 通 知, 宣 布 它 们 将 作 为 一 个 成 员 集 团 参 加 本 组 织, 此 种 通 知 将 在 由 相 关 缔 约 方 指 定 的 日 期 并 按 照 理 事 会 商 定 的 条 件 生 效 5. 本 协 定 凡 提 到 一 国 政 府 或 各 国 政 府, 均 应 理 解 为 兼 指 欧 洲 联 盟 和 对 国 际 协 定 特 别 是 商 品 协 定 的 谈 判 缔 结 和 执 行 负 有 类 似 责 任 的 任 何 其 他 政 府 间 组 织 因 此, 本 协 定 凡 提 到 签 字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或 临 时 适 用 的 通 知, 或 加 入, 就 此 类 政 府 间 组 织 而 言, 均 应 理 解 为 兼 指 此 类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签 字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或 临 时 适 用 的 通 知, 或 加 入 6. 在 就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这 类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票 数 同 于 其 成 员 国 根 据 第 10 条 所 享 有 的 总 票 数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这 些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成 员 国 不 得 行 使 其 各 自 的 表 决 权 第 5 条 特 权 和 豁 免 1. 本 组 织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特 别 是 具 有 订 约 取 得 并 处 置 动 产 及 不 动 产 和 起 诉 的 行 为 能 力 2. 本 组 织 其 执 行 主 任 工 作 人 员 专 家 及 成 员 代 表 在 东 道 国 境 内 履 行 其 职 责 时 的 地 位 特 权 和 豁 免, 应 按 东 道 国 和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签 订 的 总 部 协 定 办 理 3. 本 条 第 2 款 所 述 的 总 部 协 定 应 独 立 于 本 协 定, 但 遇 下 列 情 况 即 行 终 止 : (a) 依 照 上 述 总 部 协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 (b) 本 组 织 总 部 迁 离 东 道 国 政 府 的 领 土 ; (c) 本 组 织 不 复 存 在 4. 本 组 织 可 同 一 个 或 多 个 成 员 签 订 为 顺 利 实 施 本 协 定 所 必 需 的 特 权 和 豁 免 协 定 交 由 理 事 会 批 准 14

第 四 章 国 际 可 可 理 事 会 第 6 条 国 际 可 可 理 事 会 的 组 成 1. 国 际 可 可 理 事 会 由 本 组 织 全 体 成 员 组 成 2. 理 事 会 会 议 由 各 成 员 正 式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第 7 条 理 事 会 的 权 力 和 职 责 1. 理 事 会 应 行 使 一 切 必 要 权 力, 并 履 行 或 安 排 履 行 一 切 必 要 职 责, 以 实 施 本 协 定 各 项 明 文 规 定 2. 理 事 会 无 权 并 不 得 视 为 经 成 员 授 权 在 本 协 定 范 围 外 承 担 任 何 义 务, 特 别 是 它 无 资 格 借 款 在 行 使 其 订 立 合 同 能 力 时, 理 事 会 应 在 其 合 同 中 纳 入 本 条 及 第 23 条 的 规 定, 以 便 引 起 与 理 事 会 签 订 合 同 的 其 他 各 方 的 注 意 但 如 未 能 纳 入 这 些 规 定, 亦 不 应 使 这 项 合 同 失 效 或 准 予 其 超 过 理 事 会 的 权 限 3. 理 事 会 应 通 过 为 实 施 本 协 定 各 项 规 定 所 必 需 并 与 本 协 定 相 符 合 的 规 则 和 条 例, 包 括 理 事 会 及 其 各 委 员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本 组 织 的 财 务 条 例 及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理 事 会 可 在 其 议 事 规 则 内 规 定 一 项 无 须 举 行 会 议 即 可 就 特 定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的 程 序 4. 理 事 会 应 保 存 为 履 行 本 协 定 赋 予 的 职 责 所 需 的 记 录 和 它 认 为 适 当 的 其 他 记 录 5. 理 事 会 可 设 立 任 何 适 当 的 工 作 组 帮 助 它 执 行 任 务 第 8 条 理 事 会 的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1. 每 个 可 可 年 度, 理 事 会 应 选 举 一 名 主 席 和 一 名 副 主 席, 本 组 织 不 付 给 薪 酬 2.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两 者 应 全 部 从 出 口 成 员 代 表 中 间 选 出 或 全 部 从 进 口 成 员 代 表 中 间 选 出 这 些 职 位 应 由 两 类 成 员 轮 流 担 任, 每 一 可 可 年 度 轮 换 一 次 3.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同 时 暂 时 缺 席, 或 其 中 一 人 长 期 缺 席, 或 两 人 都 长 期 缺 席 时, 理 事 会 可 视 需 要 从 出 口 成 员 代 表 或 从 进 口 成 员 代 表 中 选 出 临 时 或 长 期 的 主 席 团 新 成 员 4. 主 席 或 主 持 理 事 会 会 议 的 其 他 任 何 主 席 团 成 员 不 得 投 票 其 所 代 表 的 成 员 的 表 决 权 可 由 其 代 表 团 的 一 名 成 员 行 使 15

第 9 条 理 事 会 的 会 议 1. 理 事 会 通 常 应 每 半 个 可 可 年 度 举 行 一 次 常 会 2. 理 事 会 可 随 时 根 据 自 己 的 决 定 或 在 : (a) 任 何 五 个 成 员 ; (b) 至 少 两 个 至 少 拥 有 200 表 决 票 的 成 员 ; (c) 执 行 主 任 为 了 第 22 和 59 条 的 目 的 提 出 请 求 时, 举 行 特 别 会 议 3. 开 会 通 知 至 迟 应 于 30 个 日 历 日 前 送 达 各 成 员, 但 遇 有 紧 急 情 况 除 外 遇 有 紧 急 情 况 时, 开 会 通 知 至 迟 应 于 15 个 日 历 日 前 送 达 4. 各 届 会 议 通 常 应 在 本 组 织 总 部 举 行, 但 理 事 会 另 行 决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如 任 何 成 员 邀 请 理 事 会 在 本 组 织 总 部 以 外 地 点 举 行 会 议, 则 该 成 员 应 负 担 本 组 织 管 理 规 则 中 界 定 的 所 涉 额 外 费 用 第 10 条 表 决 票 数 1. 出 口 成 员 一 共 应 有 1,000 表 决 票, 进 口 成 员 一 共 应 有 1,000 表 决 票, 根 据 本 条 下 列 各 款 规 定, 在 两 类 成 员 ( 即 分 别 在 出 口 及 进 口 成 员 ) 中 分 配 2. 在 每 一 可 可 年 度 中, 出 口 成 员 的 表 决 票 数 分 配 如 下 : 每 一 出 口 成 员 应 有 5 个 基 本 票 数 其 余 票 数 应 按 每 一 出 口 成 员 各 自 在 本 组 织 最 新 一 期 可 可 统 计 季 刊 中 公 布 的 前 三 个 可 可 年 度 中 可 可 出 口 量 的 平 均 值 在 所 有 出 口 成 员 中 按 比 例 分 配 为 此 目 的, 出 口 应 计 为 可 可 豆 的 净 出 口 量 加 上 可 可 制 品 的 净 出 口 量, 后 者 应 依 第 34 条 规 定 的 换 算 率 换 算 成 为 等 量 的 可 可 豆 3. 在 每 一 可 可 年 度 中, 进 口 成 员 的 表 决 票 数 应 按 每 一 进 口 成 员 各 自 在 本 组 织 最 新 一 期 可 可 统 计 季 刊 中 公 布 的 前 三 个 可 可 年 度 中 可 可 进 口 量 的 平 均 值 在 所 有 进 口 成 员 中 按 比 例 分 配 为 此 目 的, 进 口 应 计 为 可 可 豆 的 净 进 口 量 加 上 可 可 制 品 的 毛 进 口 量, 后 者 应 依 第 34 条 规 定 的 换 算 率 换 算 成 为 等 量 的 可 可 豆 任 何 成 员 国 的 表 决 票 数 都 不 得 少 于 5 票 因 此, 拥 有 的 表 决 票 数 高 于 最 低 数 目 的 成 员 国 的 表 决 权, 应 分 出 给 拥 有 的 表 决 票 数 低 于 最 低 数 目 的 成 员 4. 如 果 为 了 任 何 原 因, 按 照 本 条 第 2 和 第 3 款 规 定 计 算 表 决 票 数 所 用 的 统 计 基 础 在 其 确 定 或 更 新 方 面 发 生 困 难, 理 事 会 可 决 定 按 另 一 个 统 计 基 础 来 计 算 表 决 票 数 5. 除 了 第 4 条 第 4 和 第 5 款 提 及 的 成 员 之 外, 任 何 成 员 的 表 决 票 数 都 不 得 多 于 400 由 于 本 条 第 2 3 4 款 的 计 算 而 超 出 这 个 数 字 的 票 数, 应 根 据 上 述 三 款 的 规 定 在 其 他 成 员 中 间 重 新 分 配 16

6. 当 本 组 织 成 员 变 动 时, 或 某 一 成 员 的 表 决 权 依 本 协 定 任 一 规 定 中 止 或 恢 复 时, 理 事 会 应 依 本 条 规 定 重 新 分 配 表 决 票 数 第 4 条 所 指 欧 洲 联 盟 或 任 何 政 府 间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本 条 第 2 或 第 3 款 规 定 的 程 序, 作 为 一 单 一 成 员 拥 有 表 决 票 数 7. 表 决 票 应 是 整 数 第 11 条 理 事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1. 每 一 成 员 有 权 投 其 拥 有 的 表 决 票 数, 任 何 成 员 都 不 得 将 表 决 票 分 开 使 用 但 本 条 第 2 款 授 权 成 员 投 出 的 任 何 票 数 则 另 作 别 论 2. 经 书 面 通 知 理 事 会 主 席, 任 何 出 口 成 员 可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出 口 成 员, 任 何 进 口 成 员 可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进 口 成 员 在 理 事 会 的 任 何 会 议 上 代 表 其 利 益 并 代 为 投 票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第 10 条 第 5 款 规 定 的 限 制 不 适 用 3. 一 成 员 经 另 一 成 员 授 权 代 投 后 者 按 第 10 条 规 定 所 持 票 数 时, 应 遵 照 授 权 成 员 的 指 示 投 票 第 12 条 理 事 会 的 决 定 1. 理 事 会 应 努 力 以 协 商 一 致 方 式 作 出 一 切 决 定 和 提 出 一 切 建 议 如 无 法 达 成 协 商 一 致, 理 事 会 应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通 过 特 别 表 决 采 取 决 定 和 提 出 建 议 : (a) 如 由 于 三 个 以 上 的 出 口 或 进 口 成 员 的 否 决 票 而 未 达 到 特 别 表 决 所 需 的 多 数, 则 该 提 案 应 视 为 被 否 决 ; (b) 如 由 于 三 个 或 三 个 以 下 的 出 口 或 进 口 成 员 的 否 决 票 而 未 达 到 特 别 表 决 所 需 的 多 数, 则 该 提 案 应 在 48 小 时 内 再 次 交 付 表 决 ; (c) 如 仍 未 达 到 特 别 表 决 所 需 的 多 数, 则 该 提 案 应 视 为 被 否 决 2. 在 确 定 理 事 会 任 何 决 定 或 建 议 所 需 表 决 票 数 时, 弃 权 成 员 的 票 数 不 予 计 算 3. 各 成 员 保 证 接 受 理 事 会 依 本 协 定 各 项 规 定 所 作 出 的 一 切 决 定 的 约 束 第 13 条 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作 1. 理 事 会 应 作 出 各 种 适 当 安 排, 同 联 合 国 及 联 合 国 所 属 机 构, 特 别 是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并 同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适 当 的 联 合 国 其 他 专 门 机 构 及 政 府 间 组 织 进 行 磋 商 或 合 作 2.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在 国 际 商 品 贸 易 中 的 特 殊 作 用, 理 事 会 应 酌 情 将 其 活 动 和 工 作 计 划 随 时 通 知 该 组 织 17

3. 理 事 会 也 可 作 出 各 种 适 当 安 排, 同 可 可 生 产 者 贸 易 商 和 厂 商 的 国 际 组 织 保 持 切 实 的 联 系 4. 理 事 会 在 其 有 关 可 可 生 产 和 消 费 政 策 的 工 作 方 面 应 尽 可 能 与 各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和 对 国 际 可 可 经 济 有 兴 趣 的 其 他 有 关 团 体 合 作 5. 理 事 会 可 设 法 与 可 可 问 题 方 面 的 其 他 专 家 合 作 第 14 条 邀 请 和 接 纳 观 察 员 1. 理 事 会 可 邀 请 任 何 非 成 员 国 作 为 观 察 员 列 席 其 任 何 会 议 2. 理 事 会 也 可 邀 请 第 13 条 所 述 的 任 何 组 织 作 为 观 察 员 列 席 其 任 何 会 议 3. 理 事 会 还 可 邀 请 在 可 可 部 门 的 某 些 方 面 具 备 相 关 专 门 知 识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作 为 观 察 员 与 会 4. 凡 举 行 届 会, 理 事 会 均 应 依 照 本 组 织 管 理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条 件, 就 观 察 员 与 会 事 宜, 包 括 在 可 可 部 门 的 某 些 方 面 具 备 相 关 专 门 知 识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临 时 与 会 的 事 宜, 作 出 决 定 第 15 条 法 定 人 数 1. 理 事 会 任 何 一 届 会 议 首 次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为 至 少 五 个 出 口 成 员 和 进 口 成 员 多 数 的 出 席 人 数, 且 每 类 成 员 拥 有 的 表 决 票 数 至 少 为 该 类 成 员 表 决 总 票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2. 如 在 任 何 一 届 会 议 指 定 召 开 首 次 会 议 之 日 未 达 到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法 定 人 数, 次 日 及 会 议 余 下 时 间 的 首 次 会 议 法 定 人 数 为 拥 有 各 自 类 表 决 票 数 的 简 单 多 数 的 出 口 成 员 和 进 口 成 员 的 出 席 人 数 3. 在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届 会 议 首 次 会 议 后 召 开 的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应 为 本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法 定 人 数 4. 依 第 11 条 第 2 款 规 定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者, 视 为 出 席 18

第 五 章 本 组 织 秘 书 处 第 16 条 本 组 织 的 执 行 主 任 和 工 作 人 员 1. 秘 书 处 由 执 行 主 任 和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2. 理 事 会 应 任 命 执 行 主 任, 任 期 不 超 过 本 协 定 和 本 协 定 任 何 延 期 的 时 限 执 行 主 任 候 选 人 的 遴 选 规 则 和 任 用 条 件 应 由 理 事 会 确 定 3. 执 行 主 任 是 本 组 织 的 行 政 首 长, 依 据 理 事 会 的 决 定 就 本 协 定 的 管 理 和 实 施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4. 本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 对 执 行 主 任 负 责 5. 执 行 主 任 应 根 据 理 事 会 制 订 的 条 例 任 用 工 作 人 员 在 拟 订 这 类 条 例 时, 理 事 会 应 考 虑 到 类 似 的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工 作 人 员 应 尽 量 任 用 进 口 和 出 口 成 员 的 国 民 6. 执 行 主 任 或 工 作 人 员 都 不 得 在 可 可 工 业 可 可 贸 易 可 可 运 输 或 可 可 广 告 方 面 拥 有 任 何 经 济 利 益 7. 执 行 主 任 和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不 得 寻 求 或 接 受 来 自 任 何 成 员 或 本 组 织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当 局 的 指 示 他 们 应 避 免 采 取 任 何 可 能 损 害 其 只 对 本 组 织 负 责 的 国 际 职 员 地 位 的 行 动 每 个 成 员 应 保 证 尊 重 执 行 主 任 和 工 作 人 员 纯 属 国 际 性 质 的 职 责, 不 得 试 图 影 响 他 们 执 行 其 职 责 8. 本 组 织 的 执 行 主 任 或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有 关 本 协 定 实 施 或 管 理 情 况 的 任 何 资 料, 经 理 事 会 授 权 或 为 适 当 履 行 本 协 定 规 定 职 责 所 必 需 者 除 外 第 17 条 工 作 计 划 1.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之 后, 在 理 事 会 第 一 届 会 议 上, 执 行 主 任 应 提 交 一 项 五 年 战 略 规 划 供 理 事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在 这 项 五 年 战 略 规 划 期 满 前 一 年, 执 行 主 任 应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一 项 新 的 五 年 战 略 规 划 草 案 2. 理 事 会 在 每 个 可 可 年 度 的 最 后 一 届 会 议 上, 应 根 据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通 过 由 执 行 主 任 编 制 的 下 一 年 度 的 本 组 织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计 划 应 包 括 本 组 织 准 备 开 展 的 项 目 倡 议 行 动 和 活 动 执 行 主 任 应 负 责 工 作 计 划 的 实 施 3. 经 济 委 员 会 在 每 个 可 可 年 度 的 最 后 一 次 会 议 上, 应 根 据 执 行 主 任 的 报 告 评 估 本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经 济 委 员 会 应 向 理 事 会 报 告 评 估 结 果 19

第 18 条 年 度 报 告 理 事 会 应 发 表 年 度 报 告 第 六 章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第 19 条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1. 特 此 设 立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应 : (a) 在 执 行 主 任 提 出 的 概 算 基 础 上 监 督 提 交 理 事 会 的 行 政 预 算 草 案 的 编 制 ; (b) 执 行 理 事 会 委 派 其 执 行 的 任 何 其 他 行 政 和 财 务 任 务, 包 括 监 督 收 入 和 支 出 以 及 与 本 组 织 的 行 政 管 理 有 关 的 事 项 2.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应 就 上 述 事 项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3. 理 事 会 应 制 定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规 则 和 条 例 第 20 条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1.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包 括 六 个 轮 流 任 职 的 出 口 成 员 和 六 个 进 口 成 员 2.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每 一 成 员 应 指 定 一 名 代 表 并 酌 情 指 定 一 名 或 多 名 副 代 表 每 一 类 别 的 成 员 应 由 理 事 会 根 据 依 照 第 10 条 拥 有 的 表 决 票 数 选 出 成 员 任 期 两 年, 可 予 延 长 3.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应 从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代 表 中 选 出, 任 期 两 年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的 职 位 应 当 由 出 口 和 进 口 成 员 轮 流 担 任 第 21 条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1.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应 开 放 供 本 组 织 所 有 其 他 成 员 作 为 观 察 员 出 席 2.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常 应 在 本 组 织 总 部 举 行, 但 委 员 会 另 行 决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如 任 何 成 员 邀 请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在 本 组 织 总 部 以 外 地 点 举 行 会 议, 则 该 成 员 应 负 担 本 组 织 管 理 规 则 中 界 定 的 所 涉 额 外 费 用 3.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通 常 应 每 年 举 行 两 次 会 议, 并 向 理 事 会 报 告 其 议 事 情 况 20

第 七 章 财 务 第 22 条 财 务 1. 为 本 协 定 的 管 理 应 设 立 行 政 账 户 管 理 本 协 定 所 需 费 用 应 计 入 行 政 账 户 并 由 各 成 员 国 按 第 24 条 评 定 的 年 度 缴 款 额 支 付 但 如 某 成 员 要 求 特 别 服 务, 理 事 会 可 同 意 其 要 求, 但 也 要 求 该 成 员 支 付 费 用 2. 理 事 会 得 为 实 现 本 协 定 的 宗 旨 而 确 定 的 具 体 目 的 单 立 一 账 户 其 资 金 将 由 各 成 员 国 或 其 他 机 构 自 愿 捐 助 3. 本 组 织 的 财 政 年 度 应 与 可 可 年 度 相 同 4. 出 席 理 事 会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经 济 委 员 会 以 及 理 事 会 或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及 经 济 委 员 会 各 委 员 会 的 各 代 表 团 的 费 用 应 由 当 事 成 员 负 担 5. 如 果 本 组 织 的 财 政 情 况 已 经 或 看 来 可 能 不 足 以 应 付 本 可 可 年 度 所 余 时 间 的 开 支, 除 非 理 事 会 已 预 定 在 30 个 日 历 日 内 开 会, 否 则 执 行 主 任 应 在 15 日 内 召 集 一 次 特 别 会 议 第 23 条 成 员 责 任 一 成 员 对 理 事 会 以 及 对 其 他 成 员 的 责 任 只 限 于 本 协 定 具 体 规 定 的 其 缴 款 义 务 的 范 围 之 内 与 理 事 会 交 涉 的 第 三 方 应 被 视 为 注 意 到 本 协 定 关 于 理 事 会 权 力 和 成 员 义 务 的 条 款, 特 别 是 第 7 条 第 2 款 和 本 条 第 一 句 第 24 条 行 政 预 算 的 核 定 和 缴 款 额 的 评 定 1. 在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的 下 半 年, 理 事 会 应 该 核 定 本 组 织 下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的 行 政 预 算, 并 评 定 每 个 成 员 对 预 算 的 缴 款 额 2. 每 个 成 员 在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的 行 政 预 算 中 的 缴 款 额, 应 同 该 财 政 年 度 行 政 预 算 核 定 时 该 成 员 在 全 体 成 员 的 表 决 票 总 数 中 拥 有 的 票 数 成 比 例 在 评 定 缴 款 额 时, 每 个 成 员 表 决 票 数 的 计 算, 不 应 考 虑 任 何 成 员 表 决 权 被 中 止 及 由 此 引 起 表 决 票 数 重 新 分 配 的 情 况 3. 理 事 会 对 于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后 加 入 本 组 织 的 任 何 成 员 的 首 次 缴 款 额, 应 基 于 该 成 员 将 拥 有 的 表 决 票 数 和 该 财 政 年 度 剩 余 时 间 来 评 定, 但 此 种 评 定 不 应 变 更 其 他 成 员 在 该 财 政 年 度 的 缴 款 额 21

4. 如 本 协 定 在 第 一 个 完 整 的 财 政 年 度 开 始 之 前 生 效, 理 事 会 应 在 其 首 届 会 议 上 核 准 一 个 截 至 第 一 个 完 整 的 财 政 年 度 开 始 这 一 段 期 间 的 行 政 预 算 第 25 条 行 政 预 算 缴 款 的 交 付 1.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行 政 预 算 的 缴 款 应 以 自 由 兑 换 货 币 交 付, 免 除 外 汇 限 制, 并 应 于 该 财 政 年 度 第 一 天 付 款 成 员 加 入 本 组 织 那 一 财 政 年 度 的 缴 款 应 在 其 成 为 成 员 之 日 交 付 2. 依 第 24 条 第 4 款 核 定 的 行 政 预 算 缴 款 额 应 在 评 定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支 付 3. 如 在 财 政 年 度 开 始 四 个 月 后, 某 成 员 未 付 清 其 行 政 预 算 缴 款, 或 在 理 事 会 已 评 定 其 缴 款 额 三 个 月 后, 新 成 员 未 付 清 其 行 政 预 算 缴 款, 执 行 主 任 应 要 求 该 成 员 尽 快 交 付 如 在 执 行 主 任 提 出 要 求 两 个 月 后, 该 成 员 仍 未 交 付 其 缴 款, 应 中 止 该 成 员 在 理 事 会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及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表 决 权, 直 至 它 付 清 缴 款 为 止 4. 依 本 条 第 3 款 被 中 止 表 决 权 的 成 员, 除 理 事 会 另 行 作 出 决 定 外, 不 得 剥 夺 其 根 据 本 协 定 所 享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或 解 除 其 所 负 的 任 何 义 务 该 成 员 仍 有 责 任 交 付 其 缴 款 和 负 担 本 协 定 规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财 政 义 务 5. 理 事 会 可 审 查 任 何 两 年 未 付 清 缴 款 的 成 员 的 成 员 资 格 问 题, 并 可 决 定 该 成 员 应 停 止 享 受 会 员 权 利 和 ( 或 ) 中 止 为 预 算 目 的 对 其 进 行 评 定 该 成 员 仍 应 负 担 本 协 定 规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财 政 义 务 该 成 员 如 付 清 拖 欠 缴 款, 可 重 新 享 受 会 员 权 利 拖 欠 缴 款 的 成 员 的 付 款 应 记 入 拖 欠 款 项 账 户, 不 记 入 现 期 缴 款 账 户 第 26 条 账 目 的 审 计 和 公 布 1.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后, 应 尽 快 但 不 得 迟 于 六 个 月, 对 该 财 政 年 度 本 组 织 账 目 报 表 和 第 22 条 所 述 的 账 目 在 该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时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进 行 审 计 审 计 应 由 理 事 会 在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选 出 的 一 名 具 有 公 认 地 位 的 独 立 审 计 员 进 行 2. 指 定 具 有 公 认 地 位 的 独 立 审 计 员 的 条 件 及 审 计 的 意 图 和 目 的, 应 在 本 组 织 的 财 务 条 例 中 加 以 规 定 经 过 审 计 的 本 组 织 账 目 报 表 和 资 产 负 债 表 应 报 送 理 事 会, 以 便 理 事 会 在 下 届 常 会 上 核 准 3. 经 过 审 计 的 账 目 表 及 资 产 负 债 表 应 予 以 公 布 22

第 八 章 经 济 委 员 会 第 27 条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1. 特 此 设 立 经 济 委 员 会 经 济 委 员 会 应 : (a) 审 评 可 可 统 计 资 料 及 关 于 可 可 产 量 和 消 费 量 可 可 库 存 和 碾 磨 量 可 可 国 际 贸 易 和 可 可 价 格 的 统 计 分 析 结 果 ; (b) 研 究 市 场 趋 势 分 析 结 果 和 影 响 此 种 趋 势 的 其 他 因 素 的 分 析 结 果, 侧 重 可 可 供 需, 包 括 使 用 可 可 脂 代 用 品 对 消 费 和 国 际 可 可 贸 易 的 影 响 ; (c) 分 析 关 于 生 产 国 和 消 费 国 可 可 及 可 可 制 品 的 市 场 准 入 的 信 息, 包 括 关 于 关 税 和 非 关 税 壁 垒 以 及 成 员 们 为 推 动 消 除 贸 易 壁 垒 而 开 展 的 活 动 的 信 息 ; (d) 审 查 并 向 理 事 会 推 荐 由 商 品 共 同 基 金 和 其 他 捐 助 机 构 供 资 的 项 目 ; (e) 处 理 与 可 可 经 济 体 内 部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经 济 方 面 有 关 的 问 题 ; (f) 酌 情 与 行 政 和 财 务 委 员 会 合 作, 审 查 本 组 织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草 案 ; (g) 应 理 事 会 请 求 筹 备 国 际 可 可 会 议 和 研 讨 会 ; (h) 处 理 理 事 会 同 意 由 其 处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2. 经 济 委 员 会 应 就 上 述 事 项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3. 理 事 会 应 制 定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规 则 和 规 定 第 28 条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1. 本 组 织 所 有 成 员 均 可 参 加 经 济 委 员 会 2.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应 从 成 员 中 间 选 出, 任 期 两 年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的 职 位 应 由 出 口 和 进 口 成 员 轮 流 担 任 第 29 条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1. 经 济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常 应 在 本 组 织 总 部 举 行, 但 委 员 会 另 行 决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如 任 何 成 员 邀 请 经 济 委 员 会 在 本 组 织 总 部 以 外 地 点 举 行 会 议, 则 该 成 员 应 负 担 本 组 织 管 理 规 则 中 界 定 的 所 涉 额 外 费 用 2. 经 济 委 员 会 通 常 应 每 年 举 行 两 次 会 议, 会 议 日 期 和 理 事 会 届 会 一 致 经 济 委 员 会 应 向 理 事 会 报 告 其 议 事 情 况 23

第 九 章 市 场 透 明 度 第 30 条 资 料 与 市 场 透 明 度 1. 本 组 织 应 作 为 有 效 地 收 集 核 对 交 流 和 传 播 有 关 可 可 和 可 可 产 品 所 有 因 素 的 统 计 资 料 和 研 究 报 告 的 全 球 资 料 中 心 为 此, 本 组 织 应 : (a) 保 有 关 于 世 界 可 可 和 可 可 制 品 生 产 量 碾 磨 量 消 费 量 出 口 量 再 出 口 量 进 口 量 价 格 及 库 存 量 的 最 新 统 计 资 料 ; (b)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索 取 关 于 可 可 种 植 销 售 运 输 加 工 利 用 及 消 费 的 技 术 资 料 2. 理 事 会 可 请 成 员 提 供 它 认 为 对 其 行 使 职 能 来 说 必 要 的 与 可 可 相 关 的 资 料, 包 括 有 关 可 可 的 国 家 政 策 税 法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和 立 法 的 资 料 3. 为 了 增 加 市 场 透 明 度, 各 成 员 应 尽 可 能 在 合 理 时 限 内 以 尽 量 详 细 和 准 确 的 方 式 向 执 行 主 任 提 供 相 关 统 计 资 料 4. 如 果 一 名 成 员 在 合 理 的 时 限 内 无 法 提 供 或 者 很 难 提 供 理 事 会 为 本 组 织 的 正 常 运 行 而 需 要 的 统 计 资 料, 理 事 会 可 要 求 该 成 员 解 释 不 遵 守 条 款 的 原 因 如 果 发 现 需 要 提 供 援 助, 理 事 会 可 提 供 为 克 服 目 前 困 难 所 需 的 援 助 5. 理 事 会 应 在 适 当 日 期 发 表 关 于 可 可 产 量 及 可 可 碾 磨 量 的 预 测 数 字, 但 每 个 可 可 年 度 不 得 少 于 两 次 为 了 密 切 注 意 市 场 的 变 化 以 及 估 计 或 评 估 当 前 和 今 后 可 能 的 可 可 生 产 和 消 费 水 平, 理 事 会 可 采 用 其 他 渠 道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但 是, 理 事 会 不 得 公 布 任 何 可 能 透 露 生 产 加 工 或 销 售 可 可 的 个 人 或 商 业 实 体 的 经 营 情 况 的 信 息 第 31 条 库 存 1. 为 了 便 利 评 估 世 界 可 可 库 存 量, 保 证 市 场 更 具 透 明 度, 各 成 员 应 按 照 第 30 条 第 3 款, 最 迟 在 每 年 五 月 将 其 本 国 的 可 可 豆 以 及 可 可 制 品 库 存 量 通 知 执 行 主 任 2. 执 行 主 任 在 这 一 方 面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步 骤 获 取 私 营 部 门 的 全 面 合 作, 同 时 完 全 尊 重 这 一 信 息 在 商 业 方 面 的 机 密 性 质 3. 执 行 主 任 应 就 收 到 的 有 关 世 界 可 可 豆 库 存 量 和 可 可 制 品 的 信 息 向 经 济 委 员 会 递 交 年 度 报 告 24

第 32 条 可 可 代 用 品 1. 各 成 员 认 识 到, 代 用 品 的 使 用 可 能 会 对 可 可 消 费 的 扩 大 和 可 持 续 可 可 经 济 的 发 展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在 这 方 面, 各 成 员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有 关 国 际 机 构 的 建 议 和 决 定, 尤 其 是 食 品 法 典 的 规 定 2. 执 行 主 任 应 向 经 济 委 员 会 定 期 报 告 事 态 发 展 经 济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这 些 报 告 对 形 势 作 出 评 估, 如 有 必 要, 就 适 当 的 决 定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第 33 条 指 示 性 价 格 1. 为 本 协 定 的 目 的, 并 特 别 为 了 监 督 可 可 市 场 的 变 化, 执 行 主 任 应 计 算 和 发 表 可 可 豆 的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指 示 性 价 格 该 价 格 应 每 吨 以 美 元 表 示, 并 且 每 吨 以 欧 元 英 镑 及 特 别 提 款 权 表 示 2.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指 示 性 价 格 应 取 伦 敦 市 场 ( 伦 敦 国 际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 和 纽 约 市 场 ( 洲 际 交 易 所 美 国 期 货 分 所 ) 在 伦 敦 市 场 闭 市 时 最 近 三 个 月 期 货 贸 易 可 可 豆 每 日 报 价 的 平 均 数 伦 敦 价 格 应 用 伦 敦 闭 市 时 的 最 近 六 个 月 远 期 汇 率 折 算 成 美 元 / 吨 以 美 元 标 价 的 伦 敦 和 纽 约 价 格 的 平 均 数 应 用 伦 敦 市 场 闭 市 时 的 现 汇 汇 率 折 算 成 等 值 的 欧 元 和 英 镑, 并 按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每 天 公 布 的 适 当 的 官 方 美 元 / 特 别 提 款 权 汇 率 折 算 成 等 值 的 特 别 提 款 权 当 这 两 个 可 可 市 场 中 仅 一 个 有 报 价 资 料, 或 当 伦 敦 外 汇 市 场 闭 市 时, 理 事 会 应 确 定 将 使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下 三 个 月 期 间 的 变 换 时 间 为 最 近 到 期 月 份 前 紧 接 的 那 个 月 的 第 15 天 3. 理 事 会 如 认 为 有 比 本 条 规 定 更 好 的 办 法, 可 以 决 定 计 算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指 示 性 价 格 的 其 他 方 法 第 34 条 换 算 率 1. 可 可 产 品 相 当 于 可 可 豆 的 数 量, 应 按 下 述 换 算 率 计 算 : 可 可 脂 1.33; 可 可 油 饼 和 可 可 粉 1.18; 可 可 糊 液 及 可 可 碎 粒 1.25 如 有 必 要, 理 事 会 可 确 定 含 有 可 可 的 其 他 产 品 为 可 可 产 品, 除 本 款 规 定 的 可 可 产 品 换 算 率 以 外 的 可 可 产 品 换 算 率 应 由 理 事 会 规 定 2. 理 事 会 可 修 订 本 条 第 1 款 确 定 的 换 算 率 25

第 35 条 科 学 研 究 与 发 展 理 事 会 应 鼓 励 和 促 进 可 可 生 产 运 输 加 工 销 售 和 消 费 方 面 的 科 学 研 究 与 发 展, 也 可 传 播 和 实 际 应 用 在 这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为 此 目 的, 本 组 织 可 与 国 际 组 织 研 究 机 构 及 私 营 部 门 进 行 合 作 第 十 章 市 场 开 发 第 36 条 市 场 分 析 1. 经 济 委 员 会 应 分 析 可 可 生 产 和 消 费 部 门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前 景 以 及 库 存 和 价 格 的 变 动, 并 应 早 期 发 现 任 何 市 场 不 平 衡 状 况 2. 在 每 个 可 可 年 度 开 始 以 后 的 第 一 次 届 会 上, 经 济 委 员 会 应 审 议 对 于 以 后 五 个 可 可 年 度 中 世 界 可 可 生 产 和 消 费 的 年 度 预 测 如 有 需 要, 应 每 年 对 所 提 供 的 预 测 进 行 审 议 和 修 改 3. 经 济 委 员 会 应 向 理 事 会 每 届 常 会 递 交 详 细 报 告 理 事 会 将 根 据 这 些 报 告 审 议 整 个 形 势, 特 别 是 审 评 世 界 供 给 和 需 求 趋 势 理 事 会 可 根 据 这 一 审 评 结 果 向 成 员 提 出 建 议 4. 根 据 这 些 预 测, 并 且 为 了 处 理 中 期 和 长 期 市 场 不 平 衡 的 问 题, 出 口 国 成 员 应 负 责 协 调 其 国 家 生 产 方 针 第 37 条 促 进 消 费 1. 各 成 员 承 诺 鼓 励 巧 克 力 的 消 费 和 可 可 制 品 的 使 用,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开 发 可 可 市 场, 包 括 在 出 口 成 员 国 境 内 采 取 这 些 行 动 每 一 成 员 应 对 它 为 此 采 用 的 手 段 和 方 法 负 责 2. 所 有 成 员 均 应 努 力 大 幅 度 消 除 或 减 少 可 可 消 费 的 扩 大 面 临 的 国 内 障 碍 在 这 方 面, 各 成 员 应 定 期 向 执 行 主 任 提 供 本 国 规 章 和 措 施 方 面 的 资 料, 并 提 供 关 于 国 内 可 可 消 费 的 其 他 资 料, 包 括 本 国 税 收 和 关 税 方 面 的 资 料 3. 经 济 委 员 会 应 制 订 一 项 本 组 织 促 进 活 动 方 案, 该 方 案 可 包 括 与 可 可 生 产 和 消 费 有 关 的 宣 传 研 究 能 力 建 设 及 研 究 本 组 织 为 开 展 这 些 活 动, 应 寻 求 私 营 部 门 的 合 作 26

4. 促 进 活 动 应 当 纳 入 本 组 织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活 动 所 需 经 费 可 来 自 成 员 非 成 员 其 他 组 织 和 私 营 部 门 的 认 捐 款 第 38 条 研 究 报 告 调 查 报 告 和 其 他 报 告 1. 为 向 各 成 员 提 供 协 助, 理 事 会 应 当 鼓 励 编 写 研 究 报 告 调 查 报 告 技 术 报 告 和 其 他 文 件, 此 类 报 告 侧 重 可 可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经 济 学 问 题, 包 括 趋 势 及 预 测, 进 出 口 国 家 政 府 的 措 施 对 可 可 生 产 和 消 费 的 影 响, 可 可 价 值 链 分 析, 驾 驭 金 融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的 方 法, 可 可 部 门 的 可 持 续 性 问 题, 扩 大 可 可 消 费 的 传 统 用 途 和 开 拓 新 用 途 的 机 会, 可 可 与 健 康 的 联 系, 以 及 实 施 本 协 定 对 可 可 进 出 口 者 的 影 响 包 括 对 它 们 贸 易 条 件 的 影 响 2. 理 事 会 也 可 促 进 可 能 有 助 于 增 加 市 场 透 明 度 并 推 动 均 衡 可 持 续 的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的 发 展 的 研 究 3. 为 实 施 本 条 第 1 和 第 2 款 的 规 定, 理 事 会 根 据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可 通 过 将 按 照 本 协 定 第 17 条 的 规 定 列 入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的 研 究 报 告 调 查 报 告 和 其 他 报 告 此 类 活 动 可 由 行 政 预 算 拨 款 供 资, 也 可 由 其 他 来 源 供 资 第 十 一 章 优 质 或 有 香 味 可 可 第 39 条 优 质 或 有 香 味 可 可 1. 理 事 会 应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后 的 第 一 届 会 议 上 审 查 本 协 定 附 件 C, 如 有 必 要 可 对 其 加 以 修 改, 确 定 该 附 件 所 列 全 部 或 部 分 生 产 和 出 口 优 质 或 有 香 味 可 可 国 家 所 占 的 比 例 理 事 会 可 在 其 后 本 协 定 生 效 期 间 随 时 审 查 附 件 C, 并 在 必 要 时 对 其 加 以 修 订 理 事 会 在 必 要 时 应 征 求 这 方 面 的 专 家 意 见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专 家 组 的 组 成 应 当 尽 可 能 确 保 进 口 国 专 家 和 出 口 国 专 家 之 间 的 平 衡 理 事 会 应 决 定 专 家 组 的 组 成 和 该 专 家 组 须 遵 循 的 程 序 2. 经 济 委 员 会 可 向 本 组 织 提 出 建 议 以 制 订 和 执 行 有 关 优 质 或 有 香 味 可 可 的 生 产 和 贸 易 的 统 计 办 法 3. 在 适 当 考 虑 优 质 或 有 香 味 可 可 的 重 要 性 的 同 时, 各 成 员 应 按 照 第 37 和 43 条 的 规 定 研 究 和 酌 情 通 过 与 优 质 或 有 香 味 可 可 有 关 的 项 目 27

第 十 二 章 项 目 第 40 条 项 目 1. 成 员 们 可 提 交 有 助 于 本 协 定 目 标 的 实 现 和 第 17 条 第 1 款 提 及 的 五 年 战 略 规 划 中 确 定 的 优 先 工 作 领 域 的 项 目 提 案 2. 经 济 委 员 会 应 依 照 理 事 会 制 定 的 项 目 提 交 评 估 批 准 轻 重 缓 急 安 排 及 供 资 机 制 和 程 序 研 究 项 目 提 案, 并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理 事 会 可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制 定 项 目 执 行 和 监 测 及 广 泛 传 播 项 目 结 果 的 机 制 和 程 序 3. 执 行 主 任 应 在 经 济 委 员 会 每 次 会 议 上 报 告 理 事 会 批 准 的 所 有 项 目 的 情 况, 包 括 等 待 供 资 项 目 执 行 中 项 目 或 已 完 成 项 目 的 情 况 应 当 根 据 第 27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一 份 概 要 4. 通 常, 本 组 织 应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充 当 监 督 机 构 本 组 织 为 拟 订 管 理 监 督 和 评 估 项 目 而 引 起 的 间 接 费 用, 应 包 括 在 项 目 费 用 总 额 中 这 些 间 接 费 用 不 应 超 过 任 何 项 目 费 用 总 额 的 10% 第 41 条 与 商 品 共 同 基 金 以 及 其 他 多 边 和 双 边 捐 助 方 的 关 系 1. 本 组 织 应 充 分 利 用 商 品 共 同 基 金 的 设 施 以 便 拟 订 有 利 于 可 可 经 济 的 项 目 并 为 之 供 资 2. 本 组 织 应 设 法 与 其 他 国 际 组 织 以 及 多 边 和 双 边 捐 助 机 构 紧 密 合 作, 以 便 酌 情 为 有 利 于 可 可 经 济 的 计 划 和 项 目 获 取 资 金 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本 组 织 均 不 应 以 自 身 或 其 成 员 的 名 义 承 担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财 政 义 务 本 组 织 任 何 成 员 不 应 因 其 为 本 组 织 成 员 而 对 任 何 其 他 成 员 或 实 体 与 这 类 项 目 有 关 的 借 款 或 放 款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负 责 28

第 十 三 章 可 持 续 发 展 第 42 条 生 活 水 准 和 工 作 条 件 各 成 员 应 参 照 其 发 展 阶 段, 牢 记 有 关 的 国 际 公 认 原 则 和 应 适 用 的 劳 工 组 织 标 准, 考 虑 改 善 从 事 可 可 业 工 作 的 人 的 生 活 水 准 和 工 作 条 件 此 外, 成 员 商 定, 不 应 将 劳 工 标 准 用 于 保 护 主 义 的 贸 易 目 的 第 43 条 可 持 续 的 可 可 经 济 1. 各 成 员 应 在 考 虑 到 1992 年 在 里 约 热 内 卢 通 过 的 关 于 环 境 与 发 展 的 里 约 宣 言 和 21 世 纪 议 程,2000 年 在 纽 约 通 过 的 联 合 国 千 年 宣 言,2002 年 在 约 翰 内 斯 堡 举 行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问 题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报 告,2002 年 发 展 筹 资 问 题 蒙 特 雷 共 识 以 及 2001 年 多 哈 发 展 议 程 部 长 宣 言 等 所 载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和 宗 旨 的 前 提 下, 作 出 一 切 必 要 努 力, 创 建 可 持 续 可 可 经 济 2. 遇 有 请 求 时, 本 组 织 应 协 助 成 员 按 照 第 1 条 (e) 款 和 第 2 条 第 14 款 实 现 其 在 发 展 可 持 续 的 可 可 经 济 方 面 的 目 标 3. 本 组 织 应 充 当 协 调 中 心, 便 利 利 害 关 系 方 之 间 酌 情 进 行 长 期 对 话, 以 推 进 可 持 续 的 可 可 经 济 的 发 展 4. 本 组 织 应 鼓 励 成 员 之 间 通 过 有 助 于 确 保 可 持 续 的 可 可 经 济 的 活 动 开 展 合 作 5. 理 事 会 应 通 过 并 定 期 审 查 与 可 持 续 的 可 可 经 济 相 关 并 且 符 合 本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的 方 案 和 项 目 6. 本 组 织 应 积 极 要 求 多 边 和 双 边 捐 助 者 的 援 助 和 支 持, 以 实 施 旨 在 创 建 可 持 续 的 可 可 经 济 的 方 案 项 目 和 活 动 第 十 四 章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第 44 条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1. 为 鼓 励 私 营 部 门 专 家 积 极 参 与 本 组 织 的 工 作 并 促 进 公 营 部 门 和 私 营 部 门 的 专 家 不 断 进 行 对 话, 特 此 设 立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 下 称 委 员 会 ) 29

2. 委 员 会 作 为 一 个 咨 询 机 构, 负 责 就 在 总 体 上 和 战 略 上 关 系 到 可 可 部 门 的 问 题,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这 些 问 题 包 括 : (a) 需 求 和 供 给 方 面 的 长 期 结 构 性 动 态 ; (b) 加 强 农 民 地 位 以 便 改 善 其 生 计 的 途 径 和 手 段 ; (c) 旨 在 鼓 励 以 可 持 续 方 式 从 事 可 可 生 产 贸 易 和 利 用 可 可 的 建 议 ; (d) 发 展 可 持 续 的 可 可 经 济 ; (e) 制 定 促 进 消 费 的 方 式 和 框 架, 以 及 (f) 本 协 定 范 围 内 任 何 其 他 与 可 可 相 关 的 事 项 3. 委 员 会 应 协 助 理 事 会 收 集 有 关 生 产 消 费 和 库 存 量 的 信 息 4. 委 员 会 应 就 上 述 事 项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供 审 议 5. 委 员 会 可 设 立 特 设 工 作 组 以 协 助 其 完 成 任 务, 条 件 是 这 些 工 作 组 的 运 转 费 用 不 给 本 组 织 带 来 预 算 问 题 6. 委 员 会 在 设 立 后 应 自 行 拟 定 规 则, 并 将 规 则 提 交 理 事 会 通 过 第 45 条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1.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应 由 可 可 经 济 所 有 部 门 的 专 家 组 成, 例 如 : (a) 贸 易 和 工 业 协 会 ; (b) 全 国 性 和 地 区 性 的 公 共 部 门 与 私 营 部 门 的 可 可 生 产 者 组 织 ; (c) 全 国 性 的 可 可 出 口 商 组 织 和 农 民 协 会 ; (d) 可 可 研 究 所 ; 以 及 (e) 其 他 同 可 可 经 济 有 关 的 私 营 部 门 协 会 或 机 构 2. 这 些 专 家 应 以 其 个 人 身 份 或 代 表 其 所 属 协 会 行 事 3. 委 员 会 应 由 本 条 第 1 款 中 所 界 定 的 出 口 国 的 八 名 专 家 和 进 口 国 的 八 名 专 家 组 成 这 些 专 家 每 两 个 可 可 年 度 由 理 事 会 任 命 一 次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指 定 一 名 或 多 名 副 代 表 或 者 顾 问, 副 代 表 或 顾 问 须 由 理 事 会 批 准 参 照 委 员 会 的 经 验, 理 事 会 可 增 加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数 目 4. 委 员 会 主 席 应 从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选 出, 任 期 两 个 可 可 年 度, 由 出 口 国 和 进 口 国 的 代 表 轮 流 担 任 30

第 46 条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1.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商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常 应 在 本 组 织 总 部 举 行, 但 理 事 会 另 行 决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如 任 何 成 员 邀 请 协 商 委 员 会 在 本 组 织 总 部 以 外 地 点 举 行 会 议, 则 该 成 员 应 负 担 本 组 织 管 理 规 则 中 界 定 的 所 涉 额 外 费 用 2. 通 常, 委 员 会 应 于 理 事 会 届 会 期 间 举 行 会 议, 每 年 两 次 委 员 会 应 就 会 议 情 况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定 期 报 告 3. 本 组 织 所 有 成 员 均 可 作 为 观 察 员 参 加 世 界 可 可 经 济 协 调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4. 委 员 会 也 可 邀 请 某 个 特 定 领 域 中 的 公 共 部 门 和 私 营 部 门 的 知 名 专 家 或 知 名 人 士, 包 括 在 可 可 部 门 的 某 些 方 面 具 备 相 关 专 门 知 识 的 适 当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知 名 专 家 或 知 名 人 士, 参 加 其 工 作 和 会 议 第 十 五 章 解 除 义 务 以 及 区 别 对 待 的 补 救 措 施 第 47 条 特 殊 情 况 时 解 除 义 务 1. 由 于 特 殊 情 况 或 紧 急 情 况 不 可 抗 力 或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对 置 于 托 管 制 度 下 的 领 土 的 国 际 义 务, 理 事 会 可 经 特 别 表 决 解 除 某 成 员 的 某 项 义 务 2. 理 事 会 在 依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解 除 某 成 员 义 务 时, 应 申 明 解 除 该 成 员 义 务 的 条 件 和 期 限, 以 及 解 除 义 务 的 原 因 3. 尽 管 有 本 条 上 述 规 定, 理 事 会 不 得 解 除 某 成 员 依 第 25 条 的 规 定 缴 款 的 义 务, 也 不 得 免 除 其 未 能 缴 款 的 后 果 4. 经 理 事 会 确 认 为 遭 到 不 可 抗 力 的 出 口 成 员, 其 分 配 票 数 的 计 算 基 础 应 为 该 成 员 在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当 年 以 及 随 后 三 年 中 的 有 效 出 口 量 第 48 条 区 别 对 待 的 补 救 措 施 如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进 口 成 员 和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成 员 的 利 益 因 依 本 协 定 采 取 的 措 施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它 们 可 要 求 理 事 会 适 当 采 取 区 别 对 待 的 补 救 措 施 理 事 会 应 依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通 过 的 第 93(IV) 号 决 议 的 规 定, 考 虑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31

第 十 六 章 磋 商 争 议 和 申 诉 第 49 条 磋 商 每 个 成 员 对 另 一 个 成 员 就 本 协 定 的 解 释 或 适 用 提 出 的 任 何 意 见, 都 应 给 予 充 分 而 适 当 的 考 虑, 并 给 予 适 当 的 磋 商 机 会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执 行 主 任 应 根 据 任 何 一 方 的 请 求 并 征 得 他 方 的 同 意, 制 定 一 项 适 当 的 调 解 程 序 本 组 织 不 负 担 此 项 程 序 的 各 种 费 用 如 此 项 程 序 达 成 一 项 解 决, 应 向 执 行 主 任 报 告 如 未 达 成 解 决, 应 任 何 一 方 请 求, 可 依 第 50 条 规 定, 将 此 问 题 提 交 理 事 会 第 50 条 争 议 1. 有 关 本 协 定 的 解 释 或 适 用 的 任 何 争 议, 如 当 事 各 方 未 能 解 决, 应 在 争 议 的 任 一 当 事 方 的 请 求 下, 提 交 理 事 会 裁 决 2. 当 某 项 争 议 依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提 交 理 事 会 并 经 过 讨 论 后, 拥 有 不 少 于 表 决 票 总 数 三 分 之 一 的 成 员 或 任 何 五 个 成 员 可 在 理 事 会 作 出 裁 决 以 前, 要 求 理 事 会 就 争 议 各 点 征 求 依 本 条 第 3 款 规 定 成 立 的 特 设 咨 询 小 组 的 意 见 3. (a) 除 非 理 事 会 另 行 作 出 决 定, 特 设 咨 询 小 组 由 下 列 人 员 组 成 : ( 一 ) 两 人 由 出 口 成 员 提 名, 其 中 一 人 对 于 争 议 所 涉 问 题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另 一 人 则 具 有 法 律 名 望 和 经 验 ; ( 二 ) 两 人 由 进 口 成 员 提 名, 其 中 一 人 对 于 争 议 所 涉 问 题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另 一 人 则 具 有 法 律 名 望 和 经 验 ; ( 三 ) 主 席 一 人, 由 依 本 项 第 ( 一 ) 和 ( 二 ) 目 提 名 的 四 人 一 致 同 意 推 选 如 四 人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则 由 理 事 会 主 席 选 派 (b) 各 成 员 的 国 民 应 有 资 格 成 为 特 设 咨 询 小 组 成 员 (c) 特 设 咨 询 小 组 成 员 应 以 个 人 身 份 参 加 工 作,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政 府 的 指 示 (d) 特 设 咨 询 小 组 的 费 用 应 由 本 组 织 支 付 4. 特 设 咨 询 小 组 的 意 见 及 有 关 理 由 应 提 交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在 考 虑 了 一 切 有 关 情 况 之 后, 对 争 议 作 出 裁 决 32

第 51 条 申 诉 和 理 事 会 采 取 的 行 动 1. 对 于 任 何 成 员 未 能 履 行 本 协 定 规 定 义 务 的 任 何 申 诉, 应 在 申 诉 成 员 的 要 求 下 提 交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应 对 此 进 行 审 议 并 作 出 决 定 2. 理 事 会 关 于 某 成 员 违 反 本 协 定 义 务 的 任 何 裁 决, 应 以 简 单 分 配 多 数 表 决 作 出, 并 应 说 明 违 约 的 性 质 3. 不 管 是 否 接 到 申 诉, 理 事 会 如 认 为 某 成 员 违 反 了 本 协 定 的 义 务, 可 在 不 妨 碍 本 协 定 其 他 条 款 ( 包 括 第 60 条 ) 明 确 规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 (a) 中 止 该 成 员 在 理 事 会 和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表 决 权 ; (b) 如 认 为 必 要 时, 中 止 该 成 员 的 其 他 权 利 包 括 在 理 事 会 及 其 任 何 委 员 会 任 职 的 资 格 和 权 利, 直 至 它 履 行 义 务 时 止 4. 依 本 条 第 3 款 规 定 被 中 止 表 决 权 的 成 员 仍 需 履 行 本 协 定 规 定 的 财 务 及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七 章 最 后 条 款 第 52 条 保 存 人 第 53 条 签 字 特 此 指 定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为 本 协 定 保 存 人 本 协 定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止 在 联 合 国 总 部 对 2001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的 各 缔 约 方 和 应 邀 参 加 2010 年 联 合 国 可 可 会 议 的 各 国 政 府 开 放 签 字 但 2001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理 事 会 或 本 协 定 理 事 会 可 延 长 一 次 本 协 定 签 字 的 期 限 理 事 会 应 将 该 项 延 长 事 宜 立 即 通 知 保 存 人 第 54 条 批 准 接 受 核 准 1. 本 协 定 应 由 各 签 字 国 政 府 按 照 本 国 宪 法 程 序 予 以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文 书 应 交 存 保 存 人 33

2. 各 缔 约 方 应 在 交 存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文 书 之 时 或 其 后 尽 快 通 知 秘 书 长, 说 明 其 是 出 口 成 员 还 是 进 口 成 员 第 55 条 加 入 1. 本 协 定 开 放 给 一 切 有 权 签 署 本 协 定 的 国 家 政 府 加 入 2. 如 果 加 入 国 未 被 列 入 本 协 定 之 任 何 附 件, 理 事 会 应 决 定 将 其 列 入 哪 一 个 附 件 3. 向 保 存 人 交 存 加 入 书 方 为 加 入 第 56 条 暂 时 适 用 的 通 知 1. 凡 有 意 批 准 接 受 或 核 准 本 协 定 的 签 字 国 政 府, 或 有 意 加 入 本 协 定 但 还 未 能 交 存 其 文 书 的 政 府, 可 随 时 通 知 保 存 人 它 将 按 照 本 国 宪 法 程 序 和 / 或 本 国 法 律 规 章, 在 本 协 定 依 第 57 条 生 效 时, 或 如 协 定 已 经 生 效, 则 在 特 定 日 期, 暂 时 适 用 本 协 定 发 出 这 种 通 知 的 政 府 应 在 发 生 此 种 通 知 之 时 或 其 后 尽 快 告 知 秘 书 长, 说 明 它 是 出 口 成 员 还 是 进 口 成 员 2. 凡 依 本 条 第 1 款 递 交 通 知, 表 示 将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时 或 在 特 定 日 期 适 用 本 协 定 的 政 府, 应 自 那 时 起 成 为 临 时 成 员, 直 至 交 存 其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核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之 日 第 57 条 生 效 1. 本 协 定 应 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 或 此 后 任 何 日 期 最 终 生 效, 只 要 到 该 日 期 已 有 附 件 A 所 列 拥 有 至 少 80% 的 出 口 总 额 的 至 少 五 个 出 口 国 的 政 府 和 附 件 B 所 列 拥 有 至 少 60% 的 进 口 总 额 的 进 口 国 的 政 府 向 保 存 人 交 存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核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本 协 定 一 旦 临 时 生 效, 如 所 交 存 的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核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达 到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即 可 最 终 生 效 2. 本 协 定 应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 临 时 生 效, 只 要 到 该 日 已 有 附 件 A 所 列 拥 有 至 少 80% 的 出 口 总 额 的 至 少 五 个 出 口 国 的 政 府 和 附 件 B 所 列 拥 有 至 少 60% 的 进 口 总 额 的 进 口 国 的 政 府 交 存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核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或 已 通 知 保 存 人 它 们 将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时 暂 时 适 用 本 协 定 这 类 政 府 将 为 临 时 成 员 3. 如 在 2011 年 9 月 1 日 未 达 到 本 条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规 定 的 生 效 要 求, 则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秘 书 长 应 在 该 日 后 他 认 为 可 取 的 最 早 时 间 邀 请 已 交 存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核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的 政 府 或 已 通 知 保 存 人 它 们 将 暂 时 适 用 本 协 定 的 政 府 召 34

开 会 议 这 些 政 府 可 决 定 本 协 定 在 它 们 确 定 的 日 期 是 否 在 它 们 中 间 全 部 或 部 分 最 终 生 效 或 临 时 生 效, 或 决 定 作 出 它 们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安 排 4. 凡 在 本 协 定 依 本 条 第 1 第 2 和 第 3 款 生 效 后 交 存 批 准 书 接 受 书 核 准 书 或 加 入 书 或 暂 时 适 用 通 知 书 的 政 府, 其 文 书 或 通 知 将 在 交 存 之 日 生 效, 暂 时 适 用 通 知 书 则 按 第 56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58 条 保 留 第 59 条 退 出 对 本 协 定 任 何 条 款 不 得 作 出 保 留 1.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后 任 何 时 候, 任 何 成 员 均 可 向 保 存 人 提 出 书 面 退 出 通 知, 退 出 本 协 定, 该 成 员 应 立 即 将 其 采 取 的 行 动 通 知 理 事 会 2. 退 出 应 于 保 存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90 天 生 效 如 果 由 于 成 员 退 出, 致 使 本 协 定 的 成 员 数 额 不 足 第 57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生 效 要 求, 理 事 会 应 召 开 特 别 会 议 审 议 这 一 情 况, 以 作 出 适 当 决 定 第 60 条 除 名 依 第 51 条 第 3 款 规 定, 理 事 会 如 查 明 任 何 成 员 违 反 协 定 规 定 的 义 务, 并 进 一 步 判 定 此 种 违 约 行 为 对 实 施 本 协 定 有 重 大 损 害, 可 将 该 成 员 从 本 组 织 除 去 理 事 会 应 立 即 将 除 名 一 事 通 知 保 存 人 理 事 会 作 出 决 定 后 90 天, 该 成 员 即 停 止 为 本 组 织 成 员 第 61 条 退 出 或 除 名 成 员 的 账 目 清 算 理 事 会 应 确 定 同 退 出 或 除 名 成 员 清 算 账 目 的 方 式 本 组 织 应 留 置 退 出 或 除 名 成 员 已 付 的 任 何 款 项, 而 该 成 员 应 支 付 其 退 出 或 除 名 生 效 时 所 欠 本 组 织 的 任 何 款 项 但 一 缔 约 方 如 因 不 能 接 受 一 项 修 正 案 而 按 照 第 63 条 第 2 款 规 定 停 止 参 加 本 协 定 时, 理 事 会 可 决 定 它 认 为 公 平 的 任 何 清 算 账 目 方 式 35

第 62 条 有 效 期 延 长 和 终 止 1. 本 协 定 除 依 本 条 第 4 款 规 定 予 以 延 长 或 依 本 条 第 5 款 规 定 提 前 终 止 外, 应 持 续 有 效, 直 至 生 效 后 第 十 个 完 整 的 可 可 年 度 结 束 时 为 止 2. 理 事 会 应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后 五 年 对 其 进 行 审 查, 并 应 作 出 适 当 的 决 定 3.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期 间, 理 事 会 可 决 定 重 新 谈 判 本 协 定, 以 期 在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第 十 个 可 可 年 度 结 束 或 在 理 事 会 依 本 条 第 4 款 决 定 的 任 何 延 长 期 终 止 时 使 重 新 谈 判 后 的 协 定 生 效 4. 理 事 会 可 将 本 协 定 全 部 或 部 分 延 长 两 次, 每 次 不 超 过 两 个 可 可 年 度 理 事 会 应 将 任 何 这 种 延 长 通 知 保 存 人 5. 理 事 会 可 随 时 决 定 终 止 本 协 定 此 种 终 止 应 于 理 事 会 决 定 的 日 期 生 效, 但 各 成 员 依 第 25 条 负 有 的 义 务 应 持 续 到 与 实 施 本 协 定 有 关 的 财 政 义 务 已 撤 销 时 为 止 理 事 会 应 将 任 何 这 种 决 定 通 知 保 存 人 6. 不 管 以 何 种 方 式 终 止 本 协 定, 在 本 组 织 进 行 清 算 账 目 清 理 及 处 置 资 产 所 必 需 的 时 间 内, 理 事 会 应 继 续 存 在 在 此 期 间 内, 理 事 会 仍 将 保 留 必 要 的 权 力, 以 了 结 一 切 行 政 和 财 务 工 作 7. 尽 管 有 第 59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成 员 如 不 愿 参 加 依 本 条 延 长 的 本 协 定, 应 将 此 种 决 定 通 知 保 存 人 和 理 事 会 该 成 员 在 本 协 定 延 长 期 开 始 时, 即 不 再 为 本 协 定 的 缔 约 方 第 63 条 修 正 案 1. 理 事 会 可 向 各 缔 约 方 建 议 本 协 定 的 修 正 案 在 代 表 拥 有 至 少 85% 出 口 成 员 表 决 票 数 的 至 少 75% 出 口 成 员 的 缔 约 方 和 代 表 拥 有 至 少 85% 进 口 成 员 表 决 票 数 的 至 少 75% 进 口 成 员 的 缔 约 方, 将 接 受 通 知 书 送 达 保 存 人 后 100 天, 或 在 理 事 会 确 定 的 较 迟 日 期, 该 修 正 案 开 始 生 效 理 事 会 可 规 定 一 个 日 期,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于 规 定 日 期 内 向 保 存 人 送 交 接 受 修 正 案 的 通 知, 如 届 时 该 修 正 案 仍 未 生 效, 即 应 视 为 撤 回 2. 凡 在 修 正 案 生 效 日 期 前 未 送 交 接 受 修 正 案 通 知 书 的 任 何 成 员 应 于 该 日 起 停 止 参 加 本 协 定, 除 非 理 事 会 决 定 延 长 该 成 员 的 接 受 期 限, 使 其 能 够 完 成 国 内 程 序 该 成 员 在 送 交 接 受 修 正 案 的 通 知 书 之 前, 不 受 该 修 正 案 的 约 束 3. 一 俟 通 过 关 于 修 正 案 的 建 议, 理 事 会 应 立 即 向 保 存 人 送 交 修 正 案 文 的 副 本 理 事 会 应 向 保 存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以 确 定 所 收 到 的 接 受 通 知 书 是 否 足 以 使 修 正 案 生 效 36

第 十 八 章 增 补 和 过 渡 条 款 第 64 条 特 别 储 备 基 金 1. 应 保 留 特 别 储 备 基 金, 其 唯 一 用 途 为 支 付 本 组 织 最 终 清 算 费 用 理 事 会 应 就 该 基 金 所 赚 取 之 利 息 如 何 使 用 作 出 决 定 2. 理 事 会 依 1993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设 立 的 特 别 储 备 基 金 应 按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之 目 的 转 入 本 协 定 3. 在 本 协 定 的 成 员 中, 凡 有 未 加 入 1993 年 和 2001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者, 应 向 特 别 储 备 基 金 缴 费 理 事 会 应 根 据 该 成 员 所 拥 有 的 票 数 计 算 其 应 缴 之 数 额 第 65 条 其 他 增 补 和 过 渡 条 款 1. 本 协 定 应 视 为 取 代 2001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2. 本 组 织 或 以 本 组 织 及 其 下 属 机 构 名 义 依 2001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制 订 的 一 切 条 令, 如 在 本 协 定 生 效 之 日 依 然 有 效, 并 且 其 条 款 没 有 规 定 届 时 失 效, 应 继 续 有 效, 除 非 根 据 本 协 定 的 条 款 加 以 变 更 本 协 定 的 阿 拉 伯 文 中 文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和 西 班 牙 文 六 种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2010 年 6 月 25 日 订 于 日 内 瓦 37

附 件 附 件 A 为 第 57 条 ( 生 效 ) 的 目 的 计 算 的 可 可 出 口 量 a 2005/06 年 2006/07 年 2007/08 年 2005/06 年 至 2007/08 年 三 年 期 间 平 均 数 国 家 b ( 公 吨 ) ( 份 额 ) 科 特 迪 瓦 m 1 349 639 1 200 154 1 191 377 1 247 057 38.75% 加 纳 m 648 687 702 784 673 403 674 958 20.98% 印 度 尼 西 亚 592 960 520 479 465 863 526 434 16.36% 尼 日 利 亚 m 207 215 207 075 232 715 215 668 6.70% 喀 麦 隆 m 169 214 162 770 178 844 170 276 5.29% 厄 瓜 多 尔 m 108 678 110 308 115 264 111 417 3.46% 多 哥 m 73 064 77 764 110 952 87 260 2.71%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m 50 840 47 285 51 588 49 904 1.55%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m 31 629 42 999 34 106 36 245 1.13% 几 内 亚 18 880 17 620 17 070 17 857 0.55% 秘 鲁 15 414 11 931 11 178 12 841 0.40% 巴 西 m 57 518 10 558-32 512 11 855 0.37%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m 11 488 12 540 4 688 9 572 0.30% 塞 拉 利 昂 4 736 8 910 14 838 9 495 0.30% 乌 干 达 8 270 8 880 8 450 8 533 0.27%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6 930 4 370 3 210 4 837 0.15% 所 罗 门 群 岛 4 378 4 075 4 426 4 293 0.13% 海 地 3 460 3 900 4 660 4 007 0.12% 马 达 加 斯 加 2 960 3 593 3 609 3 387 0.11% 圣 多 美 和 普 林 西 比 2 250 2 650 1 500 2 133 0.07% 利 比 里 亚 650 1 640 3 930 2 073 0.06% 赤 道 几 内 亚 1 870 2 260 1 990 2 040 0.06% 瓦 努 阿 图 1 790 1 450 1 260 1 500 0.05% 尼 加 拉 瓜 892 750 1 128 923 0.03%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900 870 930 900 0.03% 洪 都 拉 斯 1 230 806-100 645 0.02% 刚 果 90 300 1 400 597 0.02% 巴 拿 马 391 280 193 288 0.01% 越 南 240 70 460 257 0.01% 38

2005/06 年 2006/07 年 2007/08 年 2005/06 年 至 2007/08 年 三 年 期 间 平 均 数 国 家 b ( 公 吨 ) ( 份 额 ) 格 林 纳 达 80 218 343 214 0.01% 加 蓬 m 160 99 160 140 -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m 193 195-15 124 - 伯 利 兹 60 30 20 37 - 多 米 尼 克 60 20 0 27 - 斐 济 20 10 10 13 - 合 计 c 3 376 836 3 169 643 3 106 938 3 217 806 100.00% 注 : a 2005/06 至 2007/08 豆 净 出 口 量 加 上 按 下 述 换 算 率 换 算 成 可 豆 的 可 可 制 品 的 净 出 口 量 三 年 平 均 数 : 可 可 脂 1.33; 可 可 粉 和 可 可 油 饼 1.18; 可 可 糊 液 1.25 b 所 列 名 单 只 限 于 在 2005/06 至 2007/08 三 年 期 间 根 据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秘 书 处 所 得 资 料 单 独 有 出 口 可 可 的 国 家 c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总 数 可 能 与 各 组 成 项 目 之 和 有 误 差 m 截 至 2009 年 11 月 9 日 为 止 的 2001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成 员 国 - 零 微 不 足 道 或 小 于 所 用 单 位 资 料 来 源 :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可 可 统 计 季 刊, 第 三 十 五 卷 第 3 期, 2008/09 可 可 年 度 39

附 件 B 为 第 57 条 ( 生 效 ) 的 目 的 计 算 的 可 可 进 口 量 a 国 家 / 地 区 欧 洲 联 盟 : b m 2005/06 年 2006/07 年 2007/08 年 2005/06 至 2007/08 年 三 年 期 间 平 均 数 ( 公 吨 ) ( 份 额 ) 2 484 235 2 698 016 2 686 041 2 622 764 53.24% 奥 地 利 20 119 26 576 24 609 23 768 0.48% 比 利 时 / 卢 森 堡 199 058 224 761 218 852 214 224 4.35% 保 加 利 亚 12 770 14 968 12 474 13 404 0.27% 塞 浦 路 斯 282 257 277 272 0.01% 捷 克 共 和 国 12 762 14 880 16 907 14 850 0.30% 丹 麦 15 232 15 493 17 033 15 919 0.32% 爱 沙 尼 亚 37 141 14 986-1 880 16 749 0.34% 芬 兰 10 954 10 609 11 311 10 958 0.22% 法 国 388 153 421 822 379 239 396 405 8.05% 德 国 487 696 558 357 548 279 531 444 10.79% 希 腊 16 451 17 012 17 014 16 826 0.34% 匈 牙 利 10 564 10 814 10 496 10 625 0.22% 爱 尔 兰 22 172 19 383 17 218 19 591 0.40% 意 大 利 126 949 142 128 156 277 141 785 2.88% 拉 脱 维 亚 2 286 2 540 2 434 2 420 0.05% 立 陶 宛 5 396 4 326 4 522 4 748 0.10% 马 耳 他 34 46 81 54 - 荷 兰 581 459 653 451 681 693 638 868 12.97% 波 兰 103 382 108 275 113 175 108 277 2.20% 葡 萄 牙 3 643 4 179 3 926 3 916 0.08% 罗 马 尼 亚 11 791 13 337 12 494 12 541 0.25%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15 282 16 200 13 592 15 025 0.30% 斯 洛 文 尼 亚 1 802 2 353 2 185 2 113 0.04% 西 班 牙 150 239 153 367 172 619 158 742 3.22% 瑞 典 15 761 13 517 14 579 14 619 0.30% 联 合 王 国 232 857 234 379 236 635 234 624 4.76% 美 国 822 314 686 939 648 711 719 321 14.60% 马 来 西 亚 c m 290 623 327 825 341 462 319 970 6.49% 俄 罗 斯 联 邦 m 163 637 176 700 197 720 179 352 3.64% 加 拿 大 159 783 135 164 136 967 143 971 2.92% 日 本 112 823 145 512 88 403 115 579 2.35% 40

国 家 / 地 区 b 2005/06 年 2006/07 年 2007/08 年 2005/06 至 2007/08 年 三 年 期 间 平 均 数 ( 公 吨 ) ( 份 额 ) 新 加 坡 88 536 110 130 113 145 103 937 2.11% 中 国 77 942 72 532 101 671 84 048 1.71% 瑞 士 m 74 272 81 135 90 411 81 939 1.66% 土 耳 其 73 112 84 262 87 921 81 765 1.66% 乌 克 兰 63 408 74 344 86 741 74 831 1.52% 澳 大 利 亚 52 950 55 133 52 202 53 428 1.08% 阿 根 廷 33 793 38 793 39 531 37 372 0.76% 泰 国 26 737 31 246 29 432 29 138 0.59% 菲 律 宾 18 549 21 260 21 906 20 572 0.42% 墨 西 哥 c 19 229 15 434 25 049 19 904 0.40% 大 韩 民 国 17 079 24 454 15 972 19 168 0.39% 南 非 15 056 17 605 16 651 16 437 0.33%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10 666 14 920 22 056 15 881 0.32% 哥 伦 比 亚 c 16 828 19 306 9 806 15 313 0.31% 智 利 13 518 15 287 15 338 14 714 0.30% 印 度 9 410 10 632 17 475 12 506 0.25% 以 色 列 11 437 11 908 13 721 12 355 0.25% 新 西 兰 11 372 12 388 11 821 11 860 0.24% 塞 尔 维 亚 10 864 11 640 12 505 11 670 0.24% 挪 威 10 694 11 512 12 238 11 481 0.23% 埃 及 6 026 10 085 14 036 10 049 0.20% 阿 尔 及 利 亚 9 062 7 475 12 631 9 723 0.20% 克 罗 地 亚 8 846 8 904 8 974 8 908 0.18%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7 334 7 229 8 056 7 540 0.15% 突 尼 斯 6 019 7 596 8 167 7 261 0.15% 哈 萨 克 斯 坦 6 653 7 848 7 154 7 218 0.15% 沙 特 阿 拉 伯 6 680 6 259 6 772 6 570 0.13% 白 俄 罗 斯 8 343 3 867 5 961 6 057 0.12% 摩 洛 哥 4 407 4 699 5 071 4 726 0.10% 巴 基 斯 坦 2 123 2 974 2 501 2 533 0.05% 哥 斯 达 黎 加 1 965 3 948 1 644 2 519 0.05% 乌 拉 圭 2 367 2 206 2 737 2 437 0.05% 黎 巴 嫩 2 059 2 905 2 028 2 331 0.05% 危 地 马 拉 1 251 2 207 1 995 1 818 0.04% 玻 利 维 亚 c 1 282 1 624 1 927 1 611 0.03% 斯 里 兰 卡 1 472 1 648 1 706 1 609 0.03% 萨 尔 瓦 多 1 248 1 357 1 422 1 342 0.03% 41

国 家 / 地 区 b 2005/06 年 2006/07 年 2007/08 年 2005/06 至 2007/08 年 三 年 期 间 平 均 数 ( 公 吨 ) ( 份 额 ) 阿 塞 拜 疆 569 2 068 1 376 1 338 0.03% 约 旦 1 263 1 203 1 339 1 268 0.03% 肯 尼 亚 1 073 1 254 1 385 1 237 0.03%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684 1 228 1 605 1 172 0.02% 中 国 香 港 2 018 870 613 1 167 0.02%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700 1 043 1 298 1 014 0.02% 冰 岛 863 1 045 1 061 990 0.02%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628 961 1 065 885 0.02%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841 832 947 873 0.02% 古 巴 c 2 162-170 107 700 0.01% 科 威 特 427 684 631 581 0.01% 塞 内 加 尔 248 685 767 567 0.01%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224 814 248 429 0.01% 巴 拉 圭 128 214 248 197 - 阿 尔 巴 尼 亚 170 217 196 194 - 牙 买 加 c 479-67 89 167 - 阿 曼 176 118 118 137 - 赞 比 亚 95 60 118 91 - 津 巴 布 韦 111 86 62 86 - 圣 卢 西 亚 c 26 20 25 24 - 萨 摩 亚 48 15 0 21 - 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 6 0 0 2 - 合 计 d 4 778 943 5 000 088 5 000 976 4 926 669 100.00% 注 : a 2005/06 至 2007/08 可 可 豆 净 出 口 量 加 上 按 下 述 换 算 率 换 算 成 可 可 豆 的 可 可 制 品 的 净 出 口 量 三 年 平 均 数 : 可 可 脂 1.33; 可 可 粉 和 可 可 油 饼 1.18; 可 可 糊 液 1.25 b 所 列 名 单 只 限 于 在 2005/06 至 2007/08 三 年 期 间 根 据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秘 书 处 所 得 资 料 单 独 有 出 口 可 可 的 国 家 c 一 国 可 定 性 为 出 口 国 d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总 数 可 能 与 各 组 成 项 目 之 和 有 误 差 m 截 至 2009 年 11 月 9 日 为 止 的 2001 年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成 员 国 - 零 微 不 足 道 或 小 于 所 用 单 位 资 料 来 源 : 国 际 可 可 组 织, 可 可 统 计 季 刊, 第 三 十 五 卷 第 3 期, 2008/09 可 可 年 度 42

附 件 C 专 门 或 部 分 出 口 优 质 或 有 香 味 可 可 的 生 产 国 哥 伦 比 亚 马 达 加 斯 加 哥 斯 达 黎 加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多 米 尼 克 秘 鲁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圣 卢 西 亚 厄 瓜 多 尔 圣 多 美 和 普 林 西 比 格 林 纳 达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印 度 尼 西 亚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牙 买 加 43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2010 年国际可可协定 Printed at United Nations, Geneva GE.11-51496 September 2011 16 TD/COCOA.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