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Similar documents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书面申请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目 录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玉师院党〔2005〕 号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6年中国共产党

doc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万 元 ( 三 )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情 况 部 门 预 算 中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方 面 : 1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 类 ) 商 贸 事 务 ( 款 ) 行 政 运 行 ( 项 ) 支 出 54

第 一 部 分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审 计 厅 概 况 一 基 本 情 况 ( 一 ) 单 位 性 质 自 治 区 审 计 厅 本 级 : 党 政 机 关 自 治 区 审 计 科 学 研 究 所 : 事 业 单 位 自 治 区 审 计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 事 业 单 位 自 治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预 算 表 五 2

untitled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万 元,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 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 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4D F736F F D20B9F0BFC6D5FED7D6A1B A1B33738BAC52E646F63>

第 一 部 分 番 禺 区 直 属 机 关 党 工 委 ( 部 门 ) 概 况 一 番 禺 区 直 属 机 关 党 工 委 ( 部 门 ) 主 要 职 能 番 禺 区 直 属 机 关 党 工 委 是 区 委 领 导 的 区 直 机 关 党 的 工 作 的 派 出 机 构 主 要 职 能 如 下 :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关于举办“培训者培训(TOT)”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Transcription: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弘 扬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良 作 风, 推 进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建 设 节 约 型 机 关,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以 及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浪 费, 是 指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公 务 活 动, 或 者 在 履 行 公 务 中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标 准 和 要 求, 不 当 使 用 公 共 资 金 资 产 和 资 源, 给 国 家 和 社 会 造 成 损 失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坚 持 从 严 从 简, 勤 俭 办 一 切 事 业, 降 低 公 务 活 动 成 本 ;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内 法 规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严 格 按 程 序 办 事 ; 坚 持 总 量 控 制, 科 学 设 定 相 关 标 准, 严 格 控 制 经 费 支 出 总 额, 加 强 厉 行 节 约 绩 效 考 评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从 实 际 出 发 安 排 公 务 活 动, 取 消 不 必 要 的 公 务 活 动, 保 证 正 常 公 务 活 动 ; 坚 持 公 开 透 明,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外, 公 务 活 动 中 的 资 金 资 产 资 源 使 用 等 情 况 应 予 公 开, 接 受 各 方 面 监 督 ; 坚 持 深 化 改 革, 通 过 改 革 创 新 破 解 体 制 机 制 障 碍, 建 立 健 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长 效 机 制 第 五 条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检 查 全 国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建 立 协 调 联 络 机 制 承 办 具 体 事 务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办 公 厅 ( 室 ) 政 府 办 公 厅 ( 室 ) 负 责 指 导 检 查 本 地 区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和 组 织 人 事 宣 传 外 事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审 计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等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依 法 依 规 履 行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相 关 工 作 的 管 理 监 督 等 职 责 第 六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负 总 责, 其 他 成 员 根 据 工 作 分 工,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负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第 二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预 算 编 制 管 理, 按 照 综 合 预 算 的 要 求, 将 各 项 收 入 和 支 出 全 部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党 政 机 关 依 法 取 得 的 罚 没 收 入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和 处 置 等 非 税 收 入, 必 须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国 库, 严 禁 以 任 何 形 式 隐 瞒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坐 支 或 者 私 分, 严 禁 转 移 到 机 关 所 属 工 会 培 训 中 心 服 务 中 心 等 单 位 账 户 使 用 第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遵 循 先 有 预 算 后 有 支 出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预 算, 严 禁 超 预 算 或 者 无 预 算 安 排 支 出, 严 禁 虚 列 支 出 转 移 或 者 套 取 预 算 资 金

严 格 控 制 国 内 差 旅 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等 支 出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不 予 追 加, 因 特 殊 需 要 确 需 追 加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程 序 报 批 建 立 预 算 执 行 全 过 程 动 态 监 控 机 制, 完 善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增 强 预 算 执 行 的 严 肃 性, 提 高 预 算 执 行 的 准 确 率, 防 止 年 底 突 击 花 钱 等 现 象 发 生 第 九 条 推 进 政 府 会 计 改 革, 进 一 步 健 全 会 计 制 度, 准 确 核 算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全 面 反 映 行 政 成 本 第 十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国 内 差 旅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公 务 接 待 会 议 培 训 等 工 作 特 点, 综 合 考 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有 关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市 场 价 格 水 平, 制 定 分 地 区 的 公 务 活 动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加 强 相 关 开 支 标 准 之 间 的 衔 接, 建 立 开 支 标 准 调 整 机 制, 定 期 根 据 有 关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调 整 相 关 开 支 标 准, 增 强 开 支 标 准 的 协 调 性 规 范 性 科 学 性 严 格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严 格 支 出 报 销 审 核, 不 得 报 销 任 何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以 及 与 相 关 公 务 活 动 无 关 的 费 用 第 十 一 条 全 面 实 行 公 务 卡 制 度 健 全 公 务 卡 强 制 结 算 目 录,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发 生 的 公 务 差 旅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等 经 费 支 出, 除 按 规 定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或 者 银 行 转 账 外, 应 当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第 十 二 条 党 政 机 关 采 购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公 平 竞 争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依 法 完 整 编 制 采 购 预 算, 严 格 执 行 经 费 预 算 和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合 理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不 得 超 标 准 采 购, 不 得 超 出 办 公 需 要 采 购 服 务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以 任 何 方 式 和 理 由 指 定 或 者 变 相 指 定 品 牌 型 号 产 地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应 当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确 需 改 变 采 购 方 式 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公 示 和 审 批 程 序 列 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范 围 的, 应 当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并 逐 步 实 行 批 量 集 中 采 购 严 格 控 制 协 议 供 货 采 购 的 数 量 和 规 模, 不 得 以 协 议 供 货 拆 分 项 目 的 方 式 规 避 公 开 招 标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的 采 购 需 求 组 织 验 收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逐 步 建 立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评 价 制 度, 对 政 府 采 购 的 资 金 节 约 政 策 效 能 透 明 程 度 以 及 专 业 化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客 观 评 价 加 快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交 易 平 台 建 设, 推 进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第 三 章 国 内 差 旅 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第 十 三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并 严 格 执 行 国 内 差 旅 内 部 审 批 制 度, 从 严 控 制 国 内 差 旅 人 数 和 天 数, 严 禁 无 明 确 公 务 目 的 的 差 旅 活 动, 严 禁 以 公 务 差 旅 为 名 变 相 旅 游, 严 禁 异 地 部 门 间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学 习 交 流 和 考 察 调 研

第 十 四 条 国 内 差 旅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住 宿 就 餐, 费 用 由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差 旅 人 员 住 宿 就 餐 由 接 待 单 位 协 助 安 排 的, 必 须 按 标 准 交 纳 住 宿 费 餐 费 差 旅 人 员 不 得 向 接 待 单 位 提 出 正 常 公 务 活 动 以 外 的 要 求, 不 得 接 受 礼 金 礼 品 和 土 特 产 品 等 第 十 五 条 统 筹 安 排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严 格 控 制 团 组 数 量 和 规 模,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出 访, 不 得 安 排 考 察 性 出 访, 严 禁 集 中 安 排 赴 热 门 国 家 和 地 区 出 访, 严 禁 以 各 种 名 义 变 相 公 款 出 国 旅 游 严 格 执 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限 量 管 理 规 定, 不 得 把 出 国 作 为 个 人 待 遇 安 排 轮 流 出 国 严 格 控 制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团 组 组 织 外 专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出 国 培 训 总 体 规 划 和 监 督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出 国 培 训 规 模, 科 学 设 置 培 训 项 目, 择 优 选 派 培 训 对 象, 提 高 出 国 培 训 的 质 量 和 实 效 第 十 六 条 外 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适 合 成 行 的 团 组 予 以 调 整 或 者 取 消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控 制, 严 格 执 行 经 费 先 行 审 核 制 度 无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安 排 的 不 予 批 准, 确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严 禁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以 外 资 金 作 为 出 国 经 费, 严 禁 向 所 属 单 位 企 业 我 国 驻 外 机 构 等 摊 派 或 者 转 嫁 出 国 费 用 第 十 七 条 出 国 团 组 应 当 按 规 定 标 准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和 食 宿,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乘 坐 民 航 包 机, 不 得 乘 坐 私 人 企 业 和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包 机, 不 得 安 排 超 标 准 住 房 和 用 车,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不 得 擅 自 绕 道 旅 行,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在 国 外 停 留 时 间 出 国 期 间, 不 得 与 我 国 驻 外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之 间 用 公 款 互 赠 礼 品 或 者 纪 念 品, 不 得 用 公 款 相 互 宴 请 第 十 八 条 严 格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编 制 出 境 计 划, 加 强 因 公 出 境 审 批 和 管 理, 不 得 安 排 出 境 考 察, 不 得 组 织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调 研 会 议 培 训 等 活 动 严 格 遵 守 因 公 出 境 经 费 预 算 支 出 使 用 核 算 等 财 务 制 度, 不 得 接 受 超 标 准 接 待 和 高 消 费 娱 乐, 不 得 接 受 礼 金 贵 重 礼 品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等 第 四 章 公 务 接 待 第 十 九 条 建 立 健 全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集 中 管 理 制 度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第 二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公 务 接 待 审 批 控 制 制 度, 对 无 公 函 的 公 务 活 动 不 予 接 待, 严 禁 将 非 公 务 活 动 纳 入 接 待 范 围 第 二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标 准, 实 行 接 待 费 支 出 总 额 控 制 制 度 接 待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标 准 安 排 接 待 对 象 的 住 宿 用 房, 协 助 安 排 用 餐 的 按 标 准 收 取 餐 费, 不 得 在 接 待 费 中 列 支 应 当 由 接 待 对 象 承 担 的 费 用, 不 得 以 举 办 会 议 培 训 等 名 义 列 支 转 移 隐 匿 接 待 费 开 支

建 立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清 单 制 度, 如 实 反 映 接 待 对 象 公 务 活 动 接 待 费 用 等 情 况 接 待 清 单 作 为 财 务 报 销 的 凭 证 之 一 并 接 受 审 计 第 二 十 二 条 外 宾 接 待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服 务 外 交 友 好 对 等 务 实 节 俭 的 原 则 外 宾 邀 请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安 排 接 待 活 动, 从 严 从 紧 控 制 外 宾 团 组 和 接 待 费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应 当 参 照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标 准, 制 定 招 商 引 资 等 活 动 的 接 待 办 法, 严 格 审 批, 强 化 管 理, 严 禁 超 规 格 超 标 准 接 待, 严 禁 扩 大 接 待 范 围 增 加 接 待 项 目, 严 禁 以 招 商 引 资 等 名 义 变 相 安 排 公 务 接 待 第 二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所 属 宾 馆 招 待 所 等 具 有 接 待 功 能 的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建 立 接 待 资 源 共 享 机 制, 推 进 机 关 所 属 接 待 培 训 场 所 的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和 利 用 健 全 服 务 经 营 机 制, 推 行 机 关 所 属 接 待 培 训 场 所 企 业 化 管 理, 降 低 服 务 经 营 成 本 积 极 推 进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服 务 社 会 化 改 革, 有 效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为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提 供 住 宿 餐 饮 用 车 等 服 务 第 五 章 公 务 用 车 第 二 十 五 条 坚 持 社 会 化 市 场 化 方 向, 改 革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公 务 用 车 资 源, 创 新 公 务 交 通 分 类 提 供 方 式, 保 障 公 务 出 行,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建 立 符 合 国 情 的 新 型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公 务 用 车 实 物 配 给 方 式, 取 消 一 般 公 务 用 车, 保 留 必 要 的 执 法 执 勤 机 要 通 信 应 急 和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及 按 规 定 配 备 的 其 他 车 辆 普 通 公 务 出 行 由 公 务 人 员 自 主 选 择, 实 行 社 会 化 提 供 取 消 的 一 般 公 务 用 车,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拍 卖 等 方 式 公 开 处 置 适 度 发 放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不 得 以 车 改 补 贴 的 名 义 变 相 发 放 福 利 第 二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从 严 配 备 实 行 定 向 化 保 障 的 公 务 用 车, 不 得 以 特 殊 用 途 等 理 由 变 相 超 编 制 超 标 准 配 备 公 务 用 车,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换 用 借 用 占 用 下 属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车 辆, 不 得 接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赠 送 的 车 辆 严 格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车,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专 车 配 备 范 围 或 者 变 相 配 备 专 车 从 严 控 制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的 配 备 范 围 编 制 和 标 准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配 备 应 当 严 格 限 制 在 一 线 执 法 执 勤 岗 位, 机 关 内 部 管 理 和 后 勤 岗 位 以 及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一 律 不 得 配 备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务 用 车 实 行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应 当 选 用 国 产 汽 车, 优 先 选 用 新 能 源 汽 车 公 务 用 车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年 限 更 新, 已 到 更 新 年 限 尚 能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当 继 续 使 用, 不 得 因 领 导 干 部 职 务 晋 升 调 任 等 原 因 提 前 更 新 公 务 用 车 保 险 维 修 加 油 等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降 低 运 行 成 本 第 二 十 八 条 除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侦 查 办 案 等 有 保 密 要 求 的 特 殊 工 作 用 车 外,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应 当 喷 涂 明 显 的 统 一 标 识 第 二 十 九 条 根 据 公 务 活 动 需 要, 严 格 按 规 定 使 用 公 务 用 车, 严 禁 以 任 何 理 由 挪 用 或 者

固 定 给 个 人 使 用 执 法 执 勤 机 要 通 信 等 公 务 用 车, 领 导 干 部 亲 属 和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因 私 使 用 配 备 给 领 导 干 部 的 公 务 用 车 第 六 章 会 议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精 简 会 议, 严 格 执 行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审 批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等 部 门 制 定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从 严 控 制 会 议 数 量 会 期 和 参 会 人 员 规 模 完 善 并 严 格 执 行 严 禁 党 政 机 关 到 风 景 名 胜 区 开 会 制 度 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会 议 召 开 场 所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定 点 管 理 会 议 住 宿 用 房 以 标 准 间 为 主, 用 餐 安 排 自 助 餐 或 者 工 作 餐 会 议 期 间, 不 得 安 排 宴 请, 不 得 组 织 旅 游 以 及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参 观 活 动,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发 放 纪 念 品 完 善 会 议 费 报 销 制 度 未 经 批 准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会 议 费 用,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严 禁 违 规 使 用 会 议 费 购 置 办 公 设 备, 严 禁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等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任 何 费 用, 严 禁 套 取 会 议 资 金 第 三 十 二 条 建 立 健 全 培 训 审 批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培 训 数 量 时 间 规 模, 严 禁 以 培 训 名 义 召 开 会 议 严 格 执 行 分 类 培 训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严 格 控 制 培 训 经 费 支 出 范 围, 严 禁 在 培 训 经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会 议 费 等 与 培 训 无 关 的 任 何 费 用 严 禁 以 培 训 名 义 进 行 公 款 宴 请 公 款 旅 游 活 动 第 三 十 三 条 未 经 批 准, 党 政 机 关 不 得 以 公 祭 历 史 文 化 特 色 物 产 单 位 成 立 行 政 区 划 变 更 工 程 奠 基 或 者 竣 工 等 名 义 举 办 或 者 委 托 指 派 其 他 单 位 举 办 各 类 节 会 庆 典 活 动, 不 得 举 办 论 坛 博 览 会 展 会 活 动 严 禁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举 办 营 业 性 文 艺 晚 会 从 严 控 制 举 办 大 型 综 合 性 运 动 会 和 各 类 赛 会 经 批 准 的 节 会 庆 典 论 坛 博 览 会 展 会 运 动 会 赛 会 等 活 动,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规 模 和 经 费 支 出, 不 得 向 下 属 单 位 摊 派 费 用, 不 得 借 举 办 活 动 发 放 各 类 纪 念 品, 不 得 超 出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费 用 邀 请 名 人 明 星 参 与 活 动 为 举 办 活 动 专 门 配 备 的 设 备 在 活 动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收 回 第 三 十 四 条 严 格 控 制 和 规 范 各 类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实 行 中 央 和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两 级 审 批 制 度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项 目 费 用 由 举 办 单 位 承 担,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收 取 费 用 第 七 章 办 公 用 房 第 三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当 从 严 控 制 凡 是 违 反 规 定 的 拟 建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必 须 坚 决 终 止 ; 凡 是 未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必

须 停 建 并 予 以 没 收 ; 凡 是 超 规 模 超 标 准 超 投 资 概 算 建 设 的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限 期 腾 退 超 标 准 面 积 或 者 全 部 没 收 拍 卖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当 严 格 管 理, 推 进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的 公 平 配 置 和 集 约 使 用 凡 是 超 过 规 定 面 积 标 准 占 有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以 及 未 经 批 准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必 须 腾 退 ; 凡 是 未 经 批 准 改 变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功 能 的, 原 则 上 应 当 恢 复 原 使 用 功 能 严 禁 出 租 出 借 办 公 用 房, 已 经 出 租 出 借 的, 到 期 必 须 收 回 ; 租 赁 合 同 未 到 期 的, 租 金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购 置 置 换 维 修 改 造 租 赁 办 公 用 房,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采 取 置 换 方 式 配 给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当 执 行 新 建 办 公 用 房 各 项 标 准, 不 得 以 未 使 用 政 府 预 算 建 设 资 金 资 产 整 合 等 名 义 规 避 审 批 第 三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朴 素 实 用 安 全 节 能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单 位 综 合 造 价 标 准 和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和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不 得 追 求 成 为 城 市 地 标 建 筑, 严 禁 配 套 建 设 大 型 广 场 公 园 等 设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统 一 由 政 府 预 算 建 设 资 金 安 排 土 地 收 益 和 资 产 转 让 收 益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不 得 直 接 用 于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所 需 投 资, 统 一 列 入 预 算 由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解 决, 未 经 审 批 的 项 目 不 得 安 排 预 算 第 三 十 九 条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招 投 标 和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监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加 快 推 行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代 建 制 办 公 用 房 因 使 用 时 间 较 长 设 施 设 备 老 化 功 能 不 全, 不 能 满 足 办 公 需 求 的, 可 以 进 行 维 修 改 造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应 当 以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恢 复 和 完 善 使 用 功 能 降 低 能 源 资 源 消 耗 为 重 点,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严 格 执 行 维 修 改 造 标 准 第 四 十 条 建 立 健 全 办 公 用 房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对 办 公 用 房 实 行 统 一 调 配 统 一 权 属 登 记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和 本 单 位 三 定 方 案, 从 严 核 定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超 标 部 分 应 当 移 交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用 于 统 一 调 剂 新 建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建 新 交 旧 调 新 交 旧 的 原 则, 在 搬 入 新 建 或 者 新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的 同 时, 将 原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调 剂 使 用 因 机 构 增 设 职 能 调 整 确 需 增 加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当 在 本 单 位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中 解 决 ; 本 单 位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整 合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调 剂 解 决 ; 无 法 调 剂 确 需 租 用 解 决 的,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不 得 以 变 相 补 偿 方 式 租 用 由 企 业 等 单 位 提 供 的 办 公 用 房 第 四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按 照 标 准 配 置 使 用 一 处 办 公 用 房,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另 行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领 导 干 部 不 得 长 期 租 用 宾 馆 酒 店 房 间 作 为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使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在 退 休 或 者 调 离 时 应 当 及 时 腾 退 并 由 原 单 位 收 回 第 八 章 资 源 节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资 源, 加 强 全 过 程 节 约 管 理, 提 高 能 源 水 粮 食 办 公 家 具 办 公 设 备 办 公 用 品 等 的 利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统 筹 利 用 土 地, 杜 绝 浪 费 行 为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能 源 水 的 使 用 实 行 分 类 定 额 和 目 标 责 任 管 理 推 广 应 用 节 能 技 术 产 品, 淘 汰 高 耗 能 设 施 设 备, 重 点 推 广 应 用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积 极 使 用 节 水 型 器 具, 建 设 节 水 型 单 位 健 全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严 格 执 行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和 优 先 采 购 制 度 第 四 十 四 条 优 化 办 公 家 具 办 公 设 备 等 资 产 的 配 置 和 使 用, 通 过 调 剂 方 式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节 约 购 置 资 金 已 到 更 新 年 限 尚 能 继 续 使 用 的, 不 得 报 废 处 置 对 产 生 的 非 涉 密 废 纸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等 废 旧 物 品 进 行 集 中 回 收 处 理, 促 进 循 环 利 用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按 照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进 行 销 毁 第 四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应 当 统 筹 规 划,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防 止 重 复 建 设 和 频 繁 升 级 建 立 共 享 共 用 机 制, 加 强 资 源 整 合, 推 动 重 要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信 息 共 享 和 业 务 协 同, 降 低 软 件 开 发 系 统 维 护 和 升 级 等 方 面 费 用, 防 止 资 源 浪 费 积 极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推 行 无 纸 化 办 公, 减 少 一 次 性 办 公 用 品 消 耗 第 九 章 宣 传 教 育 第 四 十 六 条 宣 传 部 门 应 当 把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作 为 重 要 宣 传 内 容, 充 分 发 挥 各 级 各 类 媒 体 作 用, 重 视 运 用 互 联 网 等 新 兴 媒 体, 通 过 新 闻 报 道 文 化 作 品 公 益 广 告 等 形 式, 广 泛 宣 传 中 华 民 族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秀 品 德, 宣 传 阐 释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宣 传 推 广 厉 行 节 约 的 经 验 做 法 和 先 进 典 型, 倡 导 绿 色 低 碳 消 费 理 念 和 健 康 文 明 生 活 方 式 第 四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把 加 强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教 育 作 为 作 风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融 入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和 机 关 日 常 管 理 之 中,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工 作 机 制 对 各 种 铺 张 浪 费 现 象 和 行 为, 应 当 严 肃 批 评 督 促 改 正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不 定 期 曝 光 铺 张 浪 费 的 典 型 案 例, 发 挥 警 示 教 育 作 用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和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干 部 学 院 应 当 把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作 为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的 重 要 内 容, 创 新 教 育 方 法, 切 实 增 强 教 育 培 训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第 四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围 绕 建 设 节 约 型 机 关, 组 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便 于 参 与 的 活 动, 引 导 干 部 职 工 增 强 节 约 意 识 珍 惜 物 力 财 力, 积 极 培 育 和 形 成 崇 尚 节 约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机 关 文 化, 为 在 全 社 会 形 成 节 俭 之 风 发 挥 示 范 表 率 作 用 第 十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十 九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明 确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体 职 责 内 容 方 法 程 序 等, 加 强 经 常 性 督 促 检 查, 针 对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重 点 检 查 暗 访 等 专 项 活 动 下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每 年 向 上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报 告 本 地 区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党 委 和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单 位 应 当 每 年 向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报 告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报 告 可 结 合 领 导 班 子 年 度 考 核 和 工 作 报 告 一 并 进 行 第 五 十 条 领 导 干 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应 当 列 为 领 导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会 和 领 导 干 部 述 职 述 廉 的 重 要 内 容 并 接 受 评 议 第 五 十 一 条 党 委 办 公 厅 ( 室 ) 政 府 办 公 厅 ( 室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督 促 检 查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专 项 督 查, 并 将 督 查 情 况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通 报 专 项 督 查 可 以 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检 查 考 核 年 终 党 建 工 作 考 核 等 相 结 合, 督 查 考 核 结 果 应 当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和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作 为 干 部 管 理 监 督 选 拔 任 用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二 条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受 理 群 众 举 报 和 有 关 部 门 移 送 的 案 件 线 索, 及 时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巡 视 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有 关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的 巡 视 监 督 第 五 十 三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等 财 政 财 务 政 府 采 购 和 会 计 事 项 的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处 理 发 现 的 违 规 问 题, 并 及 时 向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汇 报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对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支 出 和 公 款 消 费 的 审 计 力 度, 依 法 处 理 督 促 整 改 违 规 问 题, 并 将 涉 嫌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第 五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除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要 求 须 保 密 的 内 容 和 事 项 外, 下 列 内 容 应 当 按 照 及 时 方 便 多 样 的 原 则, 以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公 开 : ( 一 ) 预 算 和 决 算 信 息 ; ( 二 )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预 算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采 购 合 同 等 情 况 ; ( 三 )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的 批 次 人 数 经 费 总 额 等 情 况 ; ( 四 ) 会 议 的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支 出 金 额 等 情 况 ; ( 五 ) 培 训 的 项 目 内 容 人 数 经 费 等 情 况 ; ( 六 ) 节 会 庆 典 论 坛 博 览 会 展 会 运 动 会 赛 会 等 活 动 举 办 信 息 ; ( 七 )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维 修 改 造 使 用 运 行 费 用 支 出 等 情 况 ; ( 八 ) 公 务 支 出 和 公 款 消 费 的 审 计 结 果 ; ( 九 ) 其 他 需 要 公 开 的 内 容 第 五 十 五 条 推 动 和 支 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法 严 格 审 查 批 准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支 出 预 算, 加 强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监 督 作 用, 通 过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批 评 以 及 询 问 质 询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支 持 人 民 政 协 对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自 觉 接 受 并 积 极 支 持 政 协 委 员 通 过 调 研 视 察 提 案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第 五 十 六 条 重 视 各 级 各 类 媒 体 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方 面 的 舆 论 监 督 作 用 建 立 舆 情 反 馈 机 制,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媒 体 曝 光 的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发 挥 群 众 对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铺 张 浪 费 行 为 的 监 督 作 用, 认 真 调 查 处 理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第 十 一 章 责 任 追 究 第 五 十 七 条 建 立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造 成 浪 费 的, 应 当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对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实 行 问 责 第 五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未 经 审 批 列 支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 ( 二 ) 采 取 弄 虚 作 假 等 手 段 违 规 取 得 审 批 的 ; ( 三 ) 违 反 审 批 要 求 擅 自 变 通 执 行 的 ; ( 四 ) 违 反 管 理 规 定 超 标 准 或 者 以 虚 假 事 项 开 支 的 ; ( 五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假 公 济 私 的 ; ( 六 ) 有 其 他 违 反 审 批 管 理 监 督 规 定 行 为 的 第 五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的 责 任 : ( 一 )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铺 张 浪 费 奢 侈 奢 华 问 题 严 重,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查 处 不 力, 干 部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 ( 二 ) 指 使 纵 容 下 属 单 位 或 者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造 成 浪 费 的 ; ( 三 ) 不 履 行 内 部 审 批 管 理 监 督 职 责 造 成 浪 费 的 ; ( 四 ) 不 按 规 定 及 时 公 开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有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信 息 的 ; ( 五 ) 其 他 对 铺 张 浪 费 问 题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第 六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造 成 浪 费 的,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职 责 权 限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责 令 作 出 检 查 诫 勉 谈 话 通 报 批 评 或 者 调 离 岗 位 责 令 辞 职 免 职 降 职 等 处 理 应 当 追 究 党 纪 政 纪 责 任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获 得 的 经 济 利 益, 应 当 予 以 收 缴 或 者 纠 正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用 公 款 支 付 报 销 应 由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应 当 责 令 退 赔

第 六 十 二 条 受 到 责 任 追 究 的 人 员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有 关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受 理 申 诉 机 关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受 理 并 作 出 结 论 申 诉 期 间, 不 停 止 处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三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和 政 府,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可 以 根 据 本 条 例,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制 定 完 善 相 关 配 套 制 度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金 融 企 业 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参 照 本 条 例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按 照 军 队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由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997 年 5 月 25 日 发 布 的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制 止 奢 侈 浪 费 行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规 定, 凡 与 本 条 例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条 例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