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弘 扬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良 作 风, 推 进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建 设 节 约 型 机 关,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以 及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浪 费, 是 指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公 务 活 动, 或 者 在 履 行 公 务 中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标 准 和 要 求, 不 当 使 用 公 共 资 金 资 产 和 资 源, 给 国 家 和 社 会 造 成 损 失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坚 持 从 严 从 简, 勤 俭 办 一 切 事 业, 降 低 公 务 活 动 成 本 ;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内 法 规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严 格 按 程 序 办 事 ; 坚 持 总 量 控 制, 科 学 设 定 相 关 标 准, 严 格 控 制 经 费 支 出 总 额, 加 强 厉 行 节 约 绩 效 考 评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从 实 际 出 发 安 排 公 务 活 动, 取 消 不 必 要 的 公 务 活 动, 保 证 正 常 公 务 活 动 ; 坚 持 公 开 透 明,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外, 公 务 活 动 中 的 资 金 资 产 资 源 使 用 等 情 况 应 予 公 开, 接 受 各 方 面 监 督 ; 坚 持 深 化 改 革, 通 过 改 革 创 新 破 解 体 制 机 制 障 碍, 建 立 健 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长 效 机 制 第 五 条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检 查 全 国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建 立 协 调 联 络 机 制 承 办 具 体 事 务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办 公 厅 ( 室 ) 政 府 办 公 厅 ( 室 ) 负 责 指 导 检 查 本 地 区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和 组 织 人 事 宣 传 外 事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审 计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等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依 法 依 规 履 行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相 关 工 作 的 管 理 监 督 等 职 责 第 六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负 总 责, 其 他 成 员 根 据 工 作 分 工,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负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第 二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预 算 编 制 管 理, 按 照 综 合 预 算 的 要 求, 将 各 项 收 入 和 支 出 全 部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党 政 机 关 依 法 取 得 的 罚 没 收 入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和 处 置 等 非 税 收 入, 必 须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国 库, 严 禁 以 任 何 形 式 隐 瞒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坐 支 或 者 私 分, 严 禁 转 移 到 机 关 所 属 工 会 培 训 中 心 服 务 中 心 等 单 位 账 户 使 用 第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遵 循 先 有 预 算 后 有 支 出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预 算, 严 禁 超 预 算 或 者 无 预 算 安 排 支 出, 严 禁 虚 列 支 出 转 移 或 者 套 取 预 算 资 金
严 格 控 制 国 内 差 旅 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等 支 出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不 予 追 加, 因 特 殊 需 要 确 需 追 加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程 序 报 批 建 立 预 算 执 行 全 过 程 动 态 监 控 机 制, 完 善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增 强 预 算 执 行 的 严 肃 性, 提 高 预 算 执 行 的 准 确 率, 防 止 年 底 突 击 花 钱 等 现 象 发 生 第 九 条 推 进 政 府 会 计 改 革, 进 一 步 健 全 会 计 制 度, 准 确 核 算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全 面 反 映 行 政 成 本 第 十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国 内 差 旅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公 务 接 待 会 议 培 训 等 工 作 特 点, 综 合 考 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有 关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市 场 价 格 水 平, 制 定 分 地 区 的 公 务 活 动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加 强 相 关 开 支 标 准 之 间 的 衔 接, 建 立 开 支 标 准 调 整 机 制, 定 期 根 据 有 关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调 整 相 关 开 支 标 准, 增 强 开 支 标 准 的 协 调 性 规 范 性 科 学 性 严 格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严 格 支 出 报 销 审 核, 不 得 报 销 任 何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以 及 与 相 关 公 务 活 动 无 关 的 费 用 第 十 一 条 全 面 实 行 公 务 卡 制 度 健 全 公 务 卡 强 制 结 算 目 录,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发 生 的 公 务 差 旅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等 经 费 支 出, 除 按 规 定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或 者 银 行 转 账 外, 应 当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第 十 二 条 党 政 机 关 采 购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公 平 竞 争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依 法 完 整 编 制 采 购 预 算, 严 格 执 行 经 费 预 算 和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合 理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不 得 超 标 准 采 购, 不 得 超 出 办 公 需 要 采 购 服 务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以 任 何 方 式 和 理 由 指 定 或 者 变 相 指 定 品 牌 型 号 产 地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应 当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确 需 改 变 采 购 方 式 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公 示 和 审 批 程 序 列 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范 围 的, 应 当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并 逐 步 实 行 批 量 集 中 采 购 严 格 控 制 协 议 供 货 采 购 的 数 量 和 规 模, 不 得 以 协 议 供 货 拆 分 项 目 的 方 式 规 避 公 开 招 标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的 采 购 需 求 组 织 验 收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逐 步 建 立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评 价 制 度, 对 政 府 采 购 的 资 金 节 约 政 策 效 能 透 明 程 度 以 及 专 业 化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客 观 评 价 加 快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交 易 平 台 建 设, 推 进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第 三 章 国 内 差 旅 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第 十 三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并 严 格 执 行 国 内 差 旅 内 部 审 批 制 度, 从 严 控 制 国 内 差 旅 人 数 和 天 数, 严 禁 无 明 确 公 务 目 的 的 差 旅 活 动, 严 禁 以 公 务 差 旅 为 名 变 相 旅 游, 严 禁 异 地 部 门 间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学 习 交 流 和 考 察 调 研
第 十 四 条 国 内 差 旅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住 宿 就 餐, 费 用 由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差 旅 人 员 住 宿 就 餐 由 接 待 单 位 协 助 安 排 的, 必 须 按 标 准 交 纳 住 宿 费 餐 费 差 旅 人 员 不 得 向 接 待 单 位 提 出 正 常 公 务 活 动 以 外 的 要 求, 不 得 接 受 礼 金 礼 品 和 土 特 产 品 等 第 十 五 条 统 筹 安 排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严 格 控 制 团 组 数 量 和 规 模,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出 访, 不 得 安 排 考 察 性 出 访, 严 禁 集 中 安 排 赴 热 门 国 家 和 地 区 出 访, 严 禁 以 各 种 名 义 变 相 公 款 出 国 旅 游 严 格 执 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限 量 管 理 规 定, 不 得 把 出 国 作 为 个 人 待 遇 安 排 轮 流 出 国 严 格 控 制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团 组 组 织 外 专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出 国 培 训 总 体 规 划 和 监 督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出 国 培 训 规 模, 科 学 设 置 培 训 项 目, 择 优 选 派 培 训 对 象, 提 高 出 国 培 训 的 质 量 和 实 效 第 十 六 条 外 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适 合 成 行 的 团 组 予 以 调 整 或 者 取 消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控 制, 严 格 执 行 经 费 先 行 审 核 制 度 无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安 排 的 不 予 批 准, 确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严 禁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以 外 资 金 作 为 出 国 经 费, 严 禁 向 所 属 单 位 企 业 我 国 驻 外 机 构 等 摊 派 或 者 转 嫁 出 国 费 用 第 十 七 条 出 国 团 组 应 当 按 规 定 标 准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和 食 宿,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乘 坐 民 航 包 机, 不 得 乘 坐 私 人 企 业 和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包 机, 不 得 安 排 超 标 准 住 房 和 用 车,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不 得 擅 自 绕 道 旅 行,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在 国 外 停 留 时 间 出 国 期 间, 不 得 与 我 国 驻 外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之 间 用 公 款 互 赠 礼 品 或 者 纪 念 品, 不 得 用 公 款 相 互 宴 请 第 十 八 条 严 格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编 制 出 境 计 划, 加 强 因 公 出 境 审 批 和 管 理, 不 得 安 排 出 境 考 察, 不 得 组 织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调 研 会 议 培 训 等 活 动 严 格 遵 守 因 公 出 境 经 费 预 算 支 出 使 用 核 算 等 财 务 制 度, 不 得 接 受 超 标 准 接 待 和 高 消 费 娱 乐, 不 得 接 受 礼 金 贵 重 礼 品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等 第 四 章 公 务 接 待 第 十 九 条 建 立 健 全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集 中 管 理 制 度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第 二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公 务 接 待 审 批 控 制 制 度, 对 无 公 函 的 公 务 活 动 不 予 接 待, 严 禁 将 非 公 务 活 动 纳 入 接 待 范 围 第 二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标 准, 实 行 接 待 费 支 出 总 额 控 制 制 度 接 待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标 准 安 排 接 待 对 象 的 住 宿 用 房, 协 助 安 排 用 餐 的 按 标 准 收 取 餐 费, 不 得 在 接 待 费 中 列 支 应 当 由 接 待 对 象 承 担 的 费 用, 不 得 以 举 办 会 议 培 训 等 名 义 列 支 转 移 隐 匿 接 待 费 开 支
建 立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清 单 制 度, 如 实 反 映 接 待 对 象 公 务 活 动 接 待 费 用 等 情 况 接 待 清 单 作 为 财 务 报 销 的 凭 证 之 一 并 接 受 审 计 第 二 十 二 条 外 宾 接 待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服 务 外 交 友 好 对 等 务 实 节 俭 的 原 则 外 宾 邀 请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安 排 接 待 活 动, 从 严 从 紧 控 制 外 宾 团 组 和 接 待 费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应 当 参 照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标 准, 制 定 招 商 引 资 等 活 动 的 接 待 办 法, 严 格 审 批, 强 化 管 理, 严 禁 超 规 格 超 标 准 接 待, 严 禁 扩 大 接 待 范 围 增 加 接 待 项 目, 严 禁 以 招 商 引 资 等 名 义 变 相 安 排 公 务 接 待 第 二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所 属 宾 馆 招 待 所 等 具 有 接 待 功 能 的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建 立 接 待 资 源 共 享 机 制, 推 进 机 关 所 属 接 待 培 训 场 所 的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和 利 用 健 全 服 务 经 营 机 制, 推 行 机 关 所 属 接 待 培 训 场 所 企 业 化 管 理, 降 低 服 务 经 营 成 本 积 极 推 进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服 务 社 会 化 改 革, 有 效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为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提 供 住 宿 餐 饮 用 车 等 服 务 第 五 章 公 务 用 车 第 二 十 五 条 坚 持 社 会 化 市 场 化 方 向, 改 革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公 务 用 车 资 源, 创 新 公 务 交 通 分 类 提 供 方 式, 保 障 公 务 出 行,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建 立 符 合 国 情 的 新 型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公 务 用 车 实 物 配 给 方 式, 取 消 一 般 公 务 用 车, 保 留 必 要 的 执 法 执 勤 机 要 通 信 应 急 和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及 按 规 定 配 备 的 其 他 车 辆 普 通 公 务 出 行 由 公 务 人 员 自 主 选 择, 实 行 社 会 化 提 供 取 消 的 一 般 公 务 用 车,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拍 卖 等 方 式 公 开 处 置 适 度 发 放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不 得 以 车 改 补 贴 的 名 义 变 相 发 放 福 利 第 二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从 严 配 备 实 行 定 向 化 保 障 的 公 务 用 车, 不 得 以 特 殊 用 途 等 理 由 变 相 超 编 制 超 标 准 配 备 公 务 用 车,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换 用 借 用 占 用 下 属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车 辆, 不 得 接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赠 送 的 车 辆 严 格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车,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专 车 配 备 范 围 或 者 变 相 配 备 专 车 从 严 控 制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的 配 备 范 围 编 制 和 标 准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配 备 应 当 严 格 限 制 在 一 线 执 法 执 勤 岗 位, 机 关 内 部 管 理 和 后 勤 岗 位 以 及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一 律 不 得 配 备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务 用 车 实 行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应 当 选 用 国 产 汽 车, 优 先 选 用 新 能 源 汽 车 公 务 用 车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年 限 更 新, 已 到 更 新 年 限 尚 能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当 继 续 使 用, 不 得 因 领 导 干 部 职 务 晋 升 调 任 等 原 因 提 前 更 新 公 务 用 车 保 险 维 修 加 油 等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降 低 运 行 成 本 第 二 十 八 条 除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侦 查 办 案 等 有 保 密 要 求 的 特 殊 工 作 用 车 外,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应 当 喷 涂 明 显 的 统 一 标 识 第 二 十 九 条 根 据 公 务 活 动 需 要, 严 格 按 规 定 使 用 公 务 用 车, 严 禁 以 任 何 理 由 挪 用 或 者
固 定 给 个 人 使 用 执 法 执 勤 机 要 通 信 等 公 务 用 车, 领 导 干 部 亲 属 和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因 私 使 用 配 备 给 领 导 干 部 的 公 务 用 车 第 六 章 会 议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精 简 会 议, 严 格 执 行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审 批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等 部 门 制 定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从 严 控 制 会 议 数 量 会 期 和 参 会 人 员 规 模 完 善 并 严 格 执 行 严 禁 党 政 机 关 到 风 景 名 胜 区 开 会 制 度 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会 议 召 开 场 所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定 点 管 理 会 议 住 宿 用 房 以 标 准 间 为 主, 用 餐 安 排 自 助 餐 或 者 工 作 餐 会 议 期 间, 不 得 安 排 宴 请, 不 得 组 织 旅 游 以 及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参 观 活 动,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发 放 纪 念 品 完 善 会 议 费 报 销 制 度 未 经 批 准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会 议 费 用,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严 禁 违 规 使 用 会 议 费 购 置 办 公 设 备, 严 禁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等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任 何 费 用, 严 禁 套 取 会 议 资 金 第 三 十 二 条 建 立 健 全 培 训 审 批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培 训 数 量 时 间 规 模, 严 禁 以 培 训 名 义 召 开 会 议 严 格 执 行 分 类 培 训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严 格 控 制 培 训 经 费 支 出 范 围, 严 禁 在 培 训 经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会 议 费 等 与 培 训 无 关 的 任 何 费 用 严 禁 以 培 训 名 义 进 行 公 款 宴 请 公 款 旅 游 活 动 第 三 十 三 条 未 经 批 准, 党 政 机 关 不 得 以 公 祭 历 史 文 化 特 色 物 产 单 位 成 立 行 政 区 划 变 更 工 程 奠 基 或 者 竣 工 等 名 义 举 办 或 者 委 托 指 派 其 他 单 位 举 办 各 类 节 会 庆 典 活 动, 不 得 举 办 论 坛 博 览 会 展 会 活 动 严 禁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举 办 营 业 性 文 艺 晚 会 从 严 控 制 举 办 大 型 综 合 性 运 动 会 和 各 类 赛 会 经 批 准 的 节 会 庆 典 论 坛 博 览 会 展 会 运 动 会 赛 会 等 活 动,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规 模 和 经 费 支 出, 不 得 向 下 属 单 位 摊 派 费 用, 不 得 借 举 办 活 动 发 放 各 类 纪 念 品, 不 得 超 出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费 用 邀 请 名 人 明 星 参 与 活 动 为 举 办 活 动 专 门 配 备 的 设 备 在 活 动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收 回 第 三 十 四 条 严 格 控 制 和 规 范 各 类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实 行 中 央 和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两 级 审 批 制 度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项 目 费 用 由 举 办 单 位 承 担,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收 取 费 用 第 七 章 办 公 用 房 第 三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当 从 严 控 制 凡 是 违 反 规 定 的 拟 建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必 须 坚 决 终 止 ; 凡 是 未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必
须 停 建 并 予 以 没 收 ; 凡 是 超 规 模 超 标 准 超 投 资 概 算 建 设 的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限 期 腾 退 超 标 准 面 积 或 者 全 部 没 收 拍 卖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当 严 格 管 理, 推 进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的 公 平 配 置 和 集 约 使 用 凡 是 超 过 规 定 面 积 标 准 占 有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以 及 未 经 批 准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必 须 腾 退 ; 凡 是 未 经 批 准 改 变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功 能 的, 原 则 上 应 当 恢 复 原 使 用 功 能 严 禁 出 租 出 借 办 公 用 房, 已 经 出 租 出 借 的, 到 期 必 须 收 回 ; 租 赁 合 同 未 到 期 的, 租 金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购 置 置 换 维 修 改 造 租 赁 办 公 用 房,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采 取 置 换 方 式 配 给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当 执 行 新 建 办 公 用 房 各 项 标 准, 不 得 以 未 使 用 政 府 预 算 建 设 资 金 资 产 整 合 等 名 义 规 避 审 批 第 三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朴 素 实 用 安 全 节 能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单 位 综 合 造 价 标 准 和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和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不 得 追 求 成 为 城 市 地 标 建 筑, 严 禁 配 套 建 设 大 型 广 场 公 园 等 设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统 一 由 政 府 预 算 建 设 资 金 安 排 土 地 收 益 和 资 产 转 让 收 益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不 得 直 接 用 于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所 需 投 资, 统 一 列 入 预 算 由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解 决, 未 经 审 批 的 项 目 不 得 安 排 预 算 第 三 十 九 条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招 投 标 和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监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加 快 推 行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代 建 制 办 公 用 房 因 使 用 时 间 较 长 设 施 设 备 老 化 功 能 不 全, 不 能 满 足 办 公 需 求 的, 可 以 进 行 维 修 改 造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应 当 以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恢 复 和 完 善 使 用 功 能 降 低 能 源 资 源 消 耗 为 重 点,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严 格 执 行 维 修 改 造 标 准 第 四 十 条 建 立 健 全 办 公 用 房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对 办 公 用 房 实 行 统 一 调 配 统 一 权 属 登 记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和 本 单 位 三 定 方 案, 从 严 核 定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超 标 部 分 应 当 移 交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用 于 统 一 调 剂 新 建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建 新 交 旧 调 新 交 旧 的 原 则, 在 搬 入 新 建 或 者 新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的 同 时, 将 原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调 剂 使 用 因 机 构 增 设 职 能 调 整 确 需 增 加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当 在 本 单 位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中 解 决 ; 本 单 位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整 合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调 剂 解 决 ; 无 法 调 剂 确 需 租 用 解 决 的,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不 得 以 变 相 补 偿 方 式 租 用 由 企 业 等 单 位 提 供 的 办 公 用 房 第 四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按 照 标 准 配 置 使 用 一 处 办 公 用 房,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另 行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领 导 干 部 不 得 长 期 租 用 宾 馆 酒 店 房 间 作 为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使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在 退 休 或 者 调 离 时 应 当 及 时 腾 退 并 由 原 单 位 收 回 第 八 章 资 源 节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资 源, 加 强 全 过 程 节 约 管 理, 提 高 能 源 水 粮 食 办 公 家 具 办 公 设 备 办 公 用 品 等 的 利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统 筹 利 用 土 地, 杜 绝 浪 费 行 为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能 源 水 的 使 用 实 行 分 类 定 额 和 目 标 责 任 管 理 推 广 应 用 节 能 技 术 产 品, 淘 汰 高 耗 能 设 施 设 备, 重 点 推 广 应 用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积 极 使 用 节 水 型 器 具, 建 设 节 水 型 单 位 健 全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严 格 执 行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和 优 先 采 购 制 度 第 四 十 四 条 优 化 办 公 家 具 办 公 设 备 等 资 产 的 配 置 和 使 用, 通 过 调 剂 方 式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节 约 购 置 资 金 已 到 更 新 年 限 尚 能 继 续 使 用 的, 不 得 报 废 处 置 对 产 生 的 非 涉 密 废 纸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等 废 旧 物 品 进 行 集 中 回 收 处 理, 促 进 循 环 利 用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按 照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进 行 销 毁 第 四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应 当 统 筹 规 划,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防 止 重 复 建 设 和 频 繁 升 级 建 立 共 享 共 用 机 制, 加 强 资 源 整 合, 推 动 重 要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信 息 共 享 和 业 务 协 同, 降 低 软 件 开 发 系 统 维 护 和 升 级 等 方 面 费 用, 防 止 资 源 浪 费 积 极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推 行 无 纸 化 办 公, 减 少 一 次 性 办 公 用 品 消 耗 第 九 章 宣 传 教 育 第 四 十 六 条 宣 传 部 门 应 当 把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作 为 重 要 宣 传 内 容, 充 分 发 挥 各 级 各 类 媒 体 作 用, 重 视 运 用 互 联 网 等 新 兴 媒 体, 通 过 新 闻 报 道 文 化 作 品 公 益 广 告 等 形 式, 广 泛 宣 传 中 华 民 族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秀 品 德, 宣 传 阐 释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宣 传 推 广 厉 行 节 约 的 经 验 做 法 和 先 进 典 型, 倡 导 绿 色 低 碳 消 费 理 念 和 健 康 文 明 生 活 方 式 第 四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把 加 强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教 育 作 为 作 风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融 入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和 机 关 日 常 管 理 之 中,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工 作 机 制 对 各 种 铺 张 浪 费 现 象 和 行 为, 应 当 严 肃 批 评 督 促 改 正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不 定 期 曝 光 铺 张 浪 费 的 典 型 案 例, 发 挥 警 示 教 育 作 用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和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干 部 学 院 应 当 把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作 为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的 重 要 内 容, 创 新 教 育 方 法, 切 实 增 强 教 育 培 训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第 四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围 绕 建 设 节 约 型 机 关, 组 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便 于 参 与 的 活 动, 引 导 干 部 职 工 增 强 节 约 意 识 珍 惜 物 力 财 力, 积 极 培 育 和 形 成 崇 尚 节 约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机 关 文 化, 为 在 全 社 会 形 成 节 俭 之 风 发 挥 示 范 表 率 作 用 第 十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十 九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明 确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体 职 责 内 容 方 法 程 序 等, 加 强 经 常 性 督 促 检 查, 针 对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重 点 检 查 暗 访 等 专 项 活 动 下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每 年 向 上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报 告 本 地 区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党 委 和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单 位 应 当 每 年 向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报 告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报 告 可 结 合 领 导 班 子 年 度 考 核 和 工 作 报 告 一 并 进 行 第 五 十 条 领 导 干 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应 当 列 为 领 导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会 和 领 导 干 部 述 职 述 廉 的 重 要 内 容 并 接 受 评 议 第 五 十 一 条 党 委 办 公 厅 ( 室 ) 政 府 办 公 厅 ( 室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督 促 检 查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专 项 督 查, 并 将 督 查 情 况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通 报 专 项 督 查 可 以 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检 查 考 核 年 终 党 建 工 作 考 核 等 相 结 合, 督 查 考 核 结 果 应 当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和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作 为 干 部 管 理 监 督 选 拔 任 用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二 条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受 理 群 众 举 报 和 有 关 部 门 移 送 的 案 件 线 索, 及 时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巡 视 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有 关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的 巡 视 监 督 第 五 十 三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等 财 政 财 务 政 府 采 购 和 会 计 事 项 的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处 理 发 现 的 违 规 问 题, 并 及 时 向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汇 报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对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支 出 和 公 款 消 费 的 审 计 力 度, 依 法 处 理 督 促 整 改 违 规 问 题, 并 将 涉 嫌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第 五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除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要 求 须 保 密 的 内 容 和 事 项 外, 下 列 内 容 应 当 按 照 及 时 方 便 多 样 的 原 则, 以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公 开 : ( 一 ) 预 算 和 决 算 信 息 ; ( 二 )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预 算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采 购 合 同 等 情 况 ; ( 三 )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的 批 次 人 数 经 费 总 额 等 情 况 ; ( 四 ) 会 议 的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支 出 金 额 等 情 况 ; ( 五 ) 培 训 的 项 目 内 容 人 数 经 费 等 情 况 ; ( 六 ) 节 会 庆 典 论 坛 博 览 会 展 会 运 动 会 赛 会 等 活 动 举 办 信 息 ; ( 七 )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维 修 改 造 使 用 运 行 费 用 支 出 等 情 况 ; ( 八 ) 公 务 支 出 和 公 款 消 费 的 审 计 结 果 ; ( 九 ) 其 他 需 要 公 开 的 内 容 第 五 十 五 条 推 动 和 支 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法 严 格 审 查 批 准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支 出 预 算, 加 强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监 督 作 用, 通 过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批 评 以 及 询 问 质 询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支 持 人 民 政 协 对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自 觉 接 受 并 积 极 支 持 政 协 委 员 通 过 调 研 视 察 提 案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第 五 十 六 条 重 视 各 级 各 类 媒 体 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方 面 的 舆 论 监 督 作 用 建 立 舆 情 反 馈 机 制,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媒 体 曝 光 的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发 挥 群 众 对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铺 张 浪 费 行 为 的 监 督 作 用, 认 真 调 查 处 理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第 十 一 章 责 任 追 究 第 五 十 七 条 建 立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造 成 浪 费 的, 应 当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对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实 行 问 责 第 五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未 经 审 批 列 支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 ( 二 ) 采 取 弄 虚 作 假 等 手 段 违 规 取 得 审 批 的 ; ( 三 ) 违 反 审 批 要 求 擅 自 变 通 执 行 的 ; ( 四 ) 违 反 管 理 规 定 超 标 准 或 者 以 虚 假 事 项 开 支 的 ; ( 五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假 公 济 私 的 ; ( 六 ) 有 其 他 违 反 审 批 管 理 监 督 规 定 行 为 的 第 五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的 责 任 : ( 一 )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铺 张 浪 费 奢 侈 奢 华 问 题 严 重,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查 处 不 力, 干 部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 ( 二 ) 指 使 纵 容 下 属 单 位 或 者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造 成 浪 费 的 ; ( 三 ) 不 履 行 内 部 审 批 管 理 监 督 职 责 造 成 浪 费 的 ; ( 四 ) 不 按 规 定 及 时 公 开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有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信 息 的 ; ( 五 ) 其 他 对 铺 张 浪 费 问 题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第 六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造 成 浪 费 的,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职 责 权 限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责 令 作 出 检 查 诫 勉 谈 话 通 报 批 评 或 者 调 离 岗 位 责 令 辞 职 免 职 降 职 等 处 理 应 当 追 究 党 纪 政 纪 责 任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获 得 的 经 济 利 益, 应 当 予 以 收 缴 或 者 纠 正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用 公 款 支 付 报 销 应 由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应 当 责 令 退 赔
第 六 十 二 条 受 到 责 任 追 究 的 人 员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有 关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受 理 申 诉 机 关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受 理 并 作 出 结 论 申 诉 期 间, 不 停 止 处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三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和 政 府,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可 以 根 据 本 条 例,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制 定 完 善 相 关 配 套 制 度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金 融 企 业 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参 照 本 条 例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按 照 军 队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由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997 年 5 月 25 日 发 布 的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制 止 奢 侈 浪 费 行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规 定, 凡 与 本 条 例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条 例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