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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 门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初 步 研 究 曹 旅 宁 张 俊 民 内 容 提 要 :2002 年 6 月 甘 肃 玉 门 花 海 出 土 的 晋 律 注 是 本 世 纪 中 国 法 制 史 资 料 上 的 重 大 发 现, 有 利 于 了 解 晋 律 的 真 实 面 貌 本 文 结 合 传 世 文 献 和 其 他 出 土 资 料, 探 讨 了 晋 律 注 的 抄 写 年 代 作 者 与 篇 目 捕 律 和 诸 侯 律 若 干 问 题, 据 此 探 讨 了 诸 侯 律 与 八 王 之 乱 的 关 系 后 魏 律 渊 源 以 及 河 西 律 学 是 否 包 含 有 晋 律 的 成 分 等 问 题, 提 出 汉 律 晋 律 与 唐 律 之 间 有 着 明 显 的 继 承 关 系 等 一 系 列 新 看 法 关 键 词 :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年 代 与 篇 目 捕 律 诸 侯 律 河 西 律 学 西 晋 泰 始 律 颁 布 于 晋 武 帝 泰 始 四 年 ( 公 元 268 年 ), 它 上 承 汉 律 曹 魏 律, 下 启 唐 律, 是 中 国 法 制 史 上 一 部 重 要 的 法 典 但 由 于 该 律 早 已 散 佚, 晋 书 刑 法 志 叙 述 又 过 于 简 略, 这 使 得 后 世 的 晋 律 研 究 缺 乏 律 条 的 分 析, 多 带 有 推 测 的 成 分 2002 年 6 月, 甘 肃 省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所 对 玉 门 花 海 毕 家 滩 十 六 国 墓 葬 群 进 行 抢 救 性 发 掘, 在 M24 的 棺 木 盖 板 里 侧 发 现 贴 有 晋 律 注 的 纸 文 书, 久 佚 的 晋 律 得 以 重 见 天 日 尽 管 棺 板 出 土 的 相 对 位 置 已 经 错 乱, 棺 板 文 书 断 裂 为 9 段, 残 存 只 有 4234+289 字, 但 仍 然 是 这 次 考 古 发 掘 中 最 有 价 值 的 重 大 发 现 1 本 文 对 晋 律 注 文 本 进 行 了 初 步 研 究, 认 为 它 是 西 晋 末 年 写 本, 撰 写 者 可 能 为 杜 预 与 此 同 时, 我 们 将 晋 律 注 文 本 放 入 秦 汉 魏 晋 法 律 演 变 的 背 景 中 考 察, 对 其 捕 律 和 诸 侯 律, 后 魏 律 渊 源 以 及 河 西 律 学 的 成 分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考 论, 得 出 若 干 新 见 解, 以 期 对 晋 律 的 源 流 等 问 题 有 更 进 一 步 的 认 识 一 晋 律 注 写 本 的 年 代 晋 律 注 写 本 的 年 代 是 我 们 首 先 探 讨 的 问 题 经 过 与 相 关 资 料 的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认 为 它 作 为 西 晋 末 年 人 写 本 的 可 能 性 最 大 其 根 据 有 下 列 几 个 : 首 先, 此 注 的 字 体 书 法 是 这 一 时 期 的 风 格 我 们 将 这 一 时 期 出 土 于 西 域 的 四 种 晋 人 手 抄 本 三 国 志 ( 即 吴 书 虞 翻 传 吴 书 孙 权 传 魏 书 臧 洪 传 和 吴 书 步 陟 传 ) 的 残 曹 旅 宁,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张 俊 民, 甘 肃 省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所 副 研 究 员 本 文 承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秦 汉 魏 晋 法 律 的 演 变 与 律 令 法 系 的 形 成 (07BZS009) 资 助 1 张 俊 民 : 玉 门 花 海 出 土 晋 律 注, 载 简 帛 研 究 2002 2003,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 ; 张 俊 民 : 玉 门 花 海 出 土 晋 律 注 概 述, 考 古 与 文 物 2010 年 第 4 期 ; 张 俊 民 : 甘 肃 玉 门 花 海 毕 家 滩 出 土 晋 律 注 释 文, 即 将 刊 出 该 释 文 副 本 已 提 交 法 学 研 究 杂 志 社, 有 兴 趣 的 读 者 可 以 索 取 研 讨, 也 可 以 直 接 与 作 者 交 流 181

法 学 研 究 2010 年 第 4 期 卷 敦 煌 所 出 晋 人 手 抄 本 孙 子 兵 法 的 残 卷 瑞 典 国 立 民 族 学 博 物 馆 所 藏 未 发 表 的 斯 文 赫 定 发 现 的 3 4 世 纪 楼 兰 纸 文 书 的 字 体 相 对 照, 发 现 这 三 者 字 迹 有 类 似 之 处 也 有 不 同 它 们 捺 笔 均 比 较 重, 但 前 两 者 隶 书 气 味 浓 厚, 后 者 则 楷 书 的 意 味 明 显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与 楼 兰 文 书 接 近 2 它 们 都 有 使 用 简 体 的 倾 向, 如 与 皆 作 与 等 ; 所 用 偏 旁 也 不 似 后 世 规 范, 如 惶 作 蝗 等 我 们 还 将 晋 律 注 与 出 土 于 这 一 地 区 的 十 六 国 文 书 如 吐 鲁 番 文 书 及 著 名 的 李 柏 文 书 相 对 照, 后 者 楷 书 及 今 草 的 意 味 更 为 显 著, 而 前 者 时 代 可 能 略 早 于 后 者 3 其 次, 写 本 的 抄 写 格 式 符 合 汉 魏 晋 古 写 本 的 一 般 风 格 晋 律 注 有 界 栏 即 乌 丝 栏, 为 双 行 小 注, 有 篇 题, 有 墨 钉 标 号, 有 计 字 尾 题 记 载 抄 本 每 篇 的 律 文 条 数 字 数 及 可 能 是 晋 律 注 的 总 字 数 其 中 尾 题 记 载 字 数 这 种 做 法 有 着 悠 久 的 传 统 如 武 威 汉 墓 出 土 的 仪 礼 简 册, 银 雀 山 汉 墓 出 土 的 孙 膑 兵 法 竹 简, 马 王 堆 三 号 汉 墓 出 土 的 周 易 老 子 战 国 纵 横 家 书 经 法 帛 书 以 及 著 名 的 东 汉 熹 平 石 经 曹 魏 正 始 石 经 都 是 如 此 4 中 国 为 古 书 作 注 释 使 用 的 双 行 小 注 在 魏 晋 时 出 现, 这 可 能 与 纸 张 的 普 遍 使 用 有 关 此 前 的 书 籍, 正 文 与 注 文 都 是 分 别 抄 写 双 行 小 注 如 敦 煌 所 出 晋 人 手 抄 本 孙 子 兵 法 残 卷 为 形 篇 的 开 头, 其 中 双 行 小 注 边 为 相 亲 也 注 覆 为 败 也 再 如 20 世 纪 前 期 新 疆 楼 兰 尼 雅 出 土 东 汉 至 十 六 国 文 书 中 就 有 左 传 昭 公 八 年 夏 四 月 辛 丑 的 残 章 断 句, 编 号 为 662, 其 中 亦 有 双 行 小 注, 不 过 内 容 与 杜 注 不 同 5 其 三, 出 土 棺 板 文 字 的 M24 的 下 葬 年 代 可 能 是 在 4 世 纪 的 后 半 期, 最 迟 不 晚 于 西 凉 李 嵩 庚 子 四 年 (403 年 ) 这 可 由 毕 家 滩 其 他 墓 葬 中 出 土 的 9 块 写 在 木 牍 上 的 随 葬 衣 物 疏 中 的 纪 年 内 容 推 知 随 葬 衣 物 疏 记 有 死 者 姓 名 和 入 葬 的 年 月 日, 这 对 墓 葬 和 出 土 文 书 的 断 代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53 座 墓 葬 所 出 9 块 衣 物 疏 中, 纪 年 起 讫 为 前 凉 建 兴 十 九 年 (341 年 ) 至 西 凉 李 嵩 庚 子 四 年 (403 年 ) 6 晋 律 注 写 本 被 贴 在 棺 材 板 上 入 土 的 时 间 可 据 此 大 致 推 定 其 四, 其 他 文 书 材 料 的 佐 证 贴 在 棺 材 盖 板 上 的 晋 律 注 以 外 的 纸 文 书 中 有 如 下 内 容 : 变 火 四 海? 兴 乱 岁 在 甲 一 流? 河? 西 阴 天 惊 九 州 我 们 反 复 推 想, 其 中 的 意 思 可 能 是 在 追 述 西 晋 永 嘉 之 乱 的 惨 状 晋 书 孙 惠 传 上 东 海 王 越 书, 天 祸 晋 国, 构 兹 厄 运 晋 书 王 鉴 传 上 元 帝 疏 一 开 头 便 作, 天 祸 晋 室, 四 海 颠 覆, 2 请 参 见 以 下 两 文 郭 沫 若 : 新 疆 新 出 土 三 国 志 残 卷, 文 物 1972 年 第 8 期 ; 李 遇 春 : 吐 鲁 番 出 土 三 国 志 魏 书 和 佛 经 时 代 的 初 步 研 究, 敦 煌 学 辑 刊 1989 年 第 1 期 郭 文 指 出,1924 年 新 疆 鄯 善 县 出 土 的 吴 书 虞 翻 传 与 1965 年 新 疆 吐 鲁 番 出 土 的 吴 书 孙 权 传 相 比, 就 字 迹 看 来, 前 者 应 是 东 晋 抄 本, 后 者 应 是 西 晋 抄 本, 但 相 距 的 年 代 不 会 太 长 李 文 指 出, 魏 书 臧 洪 传, 字 作 隶 书 八 分 体, 比 较 同 出 的 吴 书 孙 权 传 字 迹 较 小, 捺 笔 也 没 有 那 么 重 这 显 然 不 是 同 一 人 的 书 体, 倒 是 和 1924 年 鄯 善 所 出 现 藏 日 本 的 三 国 志 吴 书 字 迹 近 似 至 于 这 卷 抄 写 本 中 的 许 多 别 体 字, 也 和 上 述 鄯 善 所 出 三 国 志 吴 书 中 的 写 法 大 致 相 同 因 此, 这 卷 三 国 志 魏 书 也 是 属 于 东 晋 十 六 国 时 期 的 遗 物 楼 兰 文 字 见 日 富 谷 至 主 编 : 流 沙 出 土 的 文 字 资 料 以 楼 兰 尼 雅 文 书 为 中 心, 文 书 (B)1993 27 2,agr78,( 图 5 6), 京 都 大 学 出 版 会 2001 年 版 3 国 家 文 物 局 古 文 献 研 究 室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博 物 馆 武 汉 大 学 历 史 系 编 : 吐 鲁 番 文 书 第 一 册 图 版, 文 物 出 版 社 1981 年 版 前 凉 李 柏 文 书 ( 一 稿 ) ( 二 稿 ), 载 兰 亭 论 辨 图 版 拾 贰, 文 物 出 版 社 1977 年 版 4 陈 梦 家 : 由 实 物 所 见 汉 代 简 册 制 度, 载 汉 简 缀 述, 中 华 书 局 1980 年 版, 第 291 页 以 下 5 林 梅 村 : 楼 兰 尼 雅 出 土 文 书, 文 物 出 版 社 1985 年 版 6 马 雍 : 吐 鲁 番 出 土 高 昌 郡 时 期 文 书 概 述, 载 文 物 1986 年 第 4 期 ; 张 俊 民 : 甘 肃 玉 门 花 海 毕 家 滩 出 土 的 衣 物 疏, 载 湖 南 博 物 馆 馆 刊 第 七 辑, 岳 麓 书 社 2010 年 版 182

玉 门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初 步 研 究 丧 乱 之 极, 开 辟 未 有 晋 书 沮 渠 蒙 逊 载 记 蒙 逊 上 东 晋 皇 帝 表 中 也 作, 上 天 降 祸, 四 海 分 崩, 灵 耀 拥 于 南 裔, 苍 生 没 于 丑 虏 上 世 纪 50 年 代 广 州 客 村 晋 墓 出 土 砖 铭 : 永 嘉 世, 天 下 灾 但 江 南, 皆 康 平 永 嘉 世, 九 州 空 余 吴 土, 盛 且 丰 永 嘉 世, 九 州 荒 余 广 州, 平 且 康 因 此, 岁 在 甲 的 纪 年 有 可 能 是 公 元 314 年 甲 戌, 晋 愍 帝 建 兴 二 年, 也 即 前 凉 张 萛 永 安 元 年 晋 律 注 以 外 的 纸 文 书 内 容 表 明 其 书 写 年 代 有 可 能 出 自 西 晋 末 年 人 手 笔 根 据 以 上 四 个 方 面 的 论 据, 我 们 推 测 晋 律 注 的 抄 写 年 代 极 有 可 能 是 在 西 晋 末 年 二 晋 律 注 的 作 者 与 篇 目 ( 一 ) 作 者 可 能 为 杜 预 文 献 记 载 晋 律 有 两 注, 一 为 杜 预, 一 为 张 斐 晋 书 杜 预 传 : ( 预 ) 与 车 骑 将 军 贾 充 等 定 律 令, 既 成, 预 为 之 注 解, 乃 奏 之 曰 : 法 者, 盖 绳 墨 之 断 例, 非 穷 理 尽 性 之 书 也 故 文 约 而 例 直, 听 省 而 禁 简 今 所 注 皆 网 罗 法 意, 格 之 以 名 分 使 用 之 者 执 名 例 以 审 趣 舍, 伸 绳 墨 之 直, 去 析 薪 之 理 也 诏 班 于 天 下 晋 书 刑 法 志 : 其 后, 明 法 掾 张 斐 又 注 律, 表 上 之 南 北 朝 时 的 宋 书 孔 稚 圭 传 也 讲 到 了 江 左 相 承 用 张 杜 律 二 十 卷 等 事 此 后, 据 隋 书 经 籍 志 记 载, 唐 初 时 尚 能 见 到 的 晋 时 的 法 律 文 书 有 : 杜 预 撰 二 十 一 卷 本 律 本 张 斐 撰 一 卷 本 汉 晋 律 序 注 和 张 斐 撰 二 十 一 卷 本 杂 律 解 根 据 以 上 史 料, 我 们 知 道 晋 律 有 杜 张 两 种 注 本 杜 预 注 本 仅 有 序 言 的 只 言 片 语 保 存 下 来, 张 斐 注 本 则 有 律 注 要 略 保 存 在 晋 书 刑 法 志 中 玉 门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本 究 竟 是 其 中 的 哪 一 家 呢? 经 过 研 究, 我 们 以 为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的 撰 者 可 能 为 杜 预 最 主 要 的 根 据 是 注 的 行 文 风 格 与 杜 的 风 格 接 近 为 了 说 明 这 一 点, 我 们 从 玉 门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中 找 出 了 文 意 比 较 完 整 的 几 处 注 文 ( 其 中 = 为 重 文 号 ), 以 为 对 照 : 发 谓 始 发 所 也 属 于 晋 律 注 中 的 双 行 小 字 注, 与 张 家 山 汉 简 捕 律 盗 贼 发 盗 贼 发 及 之 所 中 的 发 同 义 发 = 而, 属 于 晋 律 注 中 的 双 行 小 字 注, 用 在 追 捕 盗 贼 之 时, 上 下 文 为 发 = 而 不 足 及 知 贼 所 而 住 原 文 是 在 有 盗 贼 出 没 的 地 区, 地 方 官 吏 应 该 派 足 够 的 人 手 去 实 施 追 捕, 发 为 发 兵 之 义 上 文 虽 残, 文 义 基 本 上 可 以 理 解 原 文 又 及, 如 果 派 出 的 兵 力 不 足 以 追 捕 盗 贼 和 知 道 盗 贼 的 所 在 延 误, 应 该 作 何 处 罚 与 张 家 山 汉 简 捕 律 县 道 亟 为 发 隶 徒 中 的 发 同 义 逋 = 食 =, 用 在 晋 律 注 的 双 行 小 字 注 文 中, 原 文 是 逋 = 食 = 不 得 以 人 力 不 足 为 解 也 可 以 理 解 为 逋 食, 逋 食 不 得 以 人 力 不 足 微 界 也 联 系 上 下 文 属 于 对 捕 律 文 字 的 解 释 逋, 欠 缺 的 意 思, 逋 食, 即 缺 乏 食 物 口 粮 如 果 是 因 为 食 物 欠 缺 造 成 了 失 误, 或 引 起 应 对 出 现 问 题, 就 不 能 以 人 手 不 足 作 为 借 口 来 推 脱 搪 塞 得 亡 奴 婢 欲 卖 未 谓 数 人 共 得 亡 奴 婢 一 人 以 为 妻 妾 奴 得 亡 奴 婢 及 以 为 妻 妾 奴 婢 之 同 罪 而 放 言 亡 论 诸 狱 律, 属 于 晋 律 注 中 的 双 行 小 字 注, 是 关 于 捕 获 奴 婢 的 奖 赏 放 纵 逃 亡 处 罚 的 解 释 晋 律 的 杜 预 注 释 本 今 虽 不 存, 但 其 行 文 风 格 可 从 著 名 的 杜 预 春 秋 经 传 集 解 注 中 窥 知 如 该 书 宣 公 三 年 注 : 报, 汉 律 淫 季 父 之 妻 曰 报 宣 公 十 五 年 注 : 略, 取 也, 夺 也 僖 公 十 五 年 注 : 逋, 亡 也 僖 公 十 九 年 注 : 贼, 伤 害 也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比 较 简 明 具 体, 注 文 与 汉 律 贴 近, 与 杜 预 春 秋 经 传 集 解 注 的 行 文 风 格 比 较 接 近 183

法 学 研 究 2010 年 第 4 期 我 们 还 注 意 到, 杜 预 晋 律 注 在 当 时 是 颁 行 全 国 的 官 方 文 本, 影 响 应 是 比 较 大 的 从 情 理 上 来 推 测, 杜 预 位 高 权 重, 参 与 制 定 晋 律, 律 注 由 其 手 定 ; 他 又 与 司 马 氏 家 族 有 姻 亲 关 系, 娶 司 马 昭 妹 高 陆 公 主 为 妻 因 此, 杜 预 作 的 律 注 得 以 诏 颁 天 下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很 有 可 能 出 于 杜 预 之 手 而 颁 行 全 国 的 本 子 张 斐 注 则 可 从 其 律 注 要 略 中 对 晋 律 二 十 个 名 词 的 解 释 了 解 大 概 : 其 知 而 犯 谓 之 故, 意 以 为 然 谓 之 失, 违 忠 欺 上 谓 之 谩, 背 信 藏 巧 谓 之 诈, 亏 礼 废 节 谓 之 不 敬, 两 讼 相 趣 谓 之 斗, 两 和 相 和 谓 之 戏, 无 变 斩 击 谓 之 贼, 不 意 误 犯 谓 之 过 失, 逆 节 绝 理 谓 之 不 道, 陵 上 僭 贵 谓 之 恶 逆, 将 害 未 发 谓 之 戕, 唱 首 先 言 谓 之 造 意, 二 人 对 议 谓 之 谋, 制 众 建 计 谓 之 率, 不 和 谓 之 强, 攻 恶 谓 之 略, 三 人 谓 之 群, 取 非 其 物 谓 之 盗, 货 财 之 利 谓 之 赃 与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双 行 小 注 没 有 明 显 对 应 的 事 例, 而 且 张 斐 注 是 否 也 由 官 方 明 令 颁 行 则 史 无 明 文 根 据 上 述 考 察, 我 们 认 为 花 海 毕 家 滩 墓 地 出 土 的 棺 板 文 字 是 当 时 流 行 的 晋 律 注 的 一 部 分, 作 者 可 能 是 杜 预 ( 二 ) 晋 律 为 二 十 篇 关 于 晋 律 的 篇 目 与 条 文 的 文 献 记 载 颇 为 出 入, 有 的 记 载 为 620 条, 有 的 是 630 条, 还 有 的 是 1530 条 有 记 载 20 篇 的, 也 有 记 载 28 篇 的 晋 书 刑 法 志 的 记 录 是 最 基 本 和 最 原 始 的 其 原 文 为 : ( 晋 律 ) 就 汉 九 章 增 十 一 篇, 仍 其 族 类, 正 其 体 号, 改 旧 律 为 刑 名 法 例, 辨 囚 律 为 告 劾 系 讯 断 狱, 分 盗 律 为 请 赇 诈 伪 水 火 毁 亡, 因 事 例 为 卫 宫 违 制, 撰 周 官 为 诸 侯 律, 合 二 十 篇, 六 百 二 十 条, 二 万 七 千 六 百 五 十 七 言 由 之 可 见 晋 律 原 本 有 20 篇,620 条 其 后 晋 律 流 失 很 多 在 南 齐 时 尚 有 王 植 之 集 注 本 可 以 看 到, 但 是 到 梁 武 帝 时 连 集 注 本 也 不 复 存 在 隋 书 经 籍 志 称 : ( 梁 武 帝 ) 时 欲 议 定 律 令, 得 齐 时 旧 郎 济 阳 蔡 法 度, 家 传 律 学, 云 齐 武 时, 删 定 郎 王 植 之, 集 注 张 杜 旧 律, 合 为 一 书, 凡 一 千 五 百 三 十 条, 事 未 施 行, 其 文 殆 灭 法 度 能 言 之 于 是 以 为 兼 尚 书 删 定 郎, 使 损 益 植 之 旧 本, 以 为 梁 律 唐 六 典 则 杂 糅 已 有 记 录, 将 晋 律 原 有 的 篇 目 同 删 定 郎 王 植 之 的 集 本 混 为 一 说, 误 言 晋 律 有 1530 条 此 说 可 以 从 上 面 的 隋 书 经 籍 志 的 记 载 找 到 本 源 而 通 典 卷 163 关 于 晋 律 的 条 目 作 630 条 记 录, 同 晋 书 的 原 本 620 条 出 现 了 分 歧 唐 律 疏 议 卷 一 记 录 的 晋 律 条 目 数 与 晋 书 刑 法 志 的 数 量 相 同, 只 是 篇 目 多 出 了 八 篇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所 见 晋 律 篇 目 为 : 四 条 二 百 廿 九 字, 律 注 九 凡 十 三 条 五 百 九 十 六, 诸 侯 律 注 廿 录, 文 五 万 二 千? 言, 律 第 八, 盗 律 六 百 一 十 八 字 其 中 晋 律 廿 诸 侯 律 注 廿 是 我 们 将 贴 在 棺 板 上 文 书 定 性 为 晋 律 注 的 主 要 依 据, 诸 侯 律 为 晋 律 的 最 后 一 篇, 廿 即 二 十, 说 明 晋 律 总 数 为 二 十 篇 至 于 其 后 的 文 五 万 二 千? 言 可 能 是 指 晋 律 注 全 文 的 字 数 我 们 注 意 到, 晋 书 刑 法 志 载 晋 律 篇 目 合 二 十 篇, 六 百 二 十 条, 二 万 七 千 六 百 五 十 七 言 1973 年 出 土 的 马 王 堆 帛 书 战 国 纵 横 家 书 第 十 五 章 到 十 九 章, 每 章 的 结 尾, 都 有 个 字 数 的 统 计 十 九 章 结 尾 除 了 有 本 章 的 字 数 三 百 以 外, 接 着 有 大 凡 二 千 八 百 七 十, 正 是 这 五 章 字 数 的 总 数 晋 律 注 文 例 与 之 相 同 此 外, 晋 律 注 和 贴 在 棺 材 盖 板 上 的 晋 律 注 以 外 的 纸 文 书 中 还 可 见 到 亡 捕 令, 如 诸 狱 律, 制 在 葬 令, 杂 律 等 有 关 晋 律 令 篇 目 的 信 息 通 过 以 上 的 讨 论, 我 们 认 为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所 见 晋 律 篇 目 数 可 以 证 明 晋 书 刑 法 志 的 记 录 是 正 确 的, 即 20 篇 184

玉 门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初 步 研 究 三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的 捕 律 论 考 棺 板 文 书 晋 律 注 有 捕 律 的 篇 题 ( 即 律 第 八 ), 其 条 文 中 的 内 容 非 常 丰 富 睡 虎 地 秦 简 秦 律 杂 抄 有 捕 盗 律, 张 家 山 汉 简 二 年 律 令 中 有 捕 律 亡 律, 此 后 的 唐 律 疏 议 有 捕 亡 凡 十 八 条, 计 一 卷 我 们 将 晋 律 注 的 若 干 条 文 与 上 述 秦 汉 和 唐 的 律 条 对 读, 可 以 窥 见 其 中 的 渊 源 关 系 以 下 仅 举 两 例 说 明 ( 一 ) 防 范 对 象 基 本 相 同 我 们 注 意 到 晋 捕 律 主 要 防 范 以 下 三 种 人 : 第 一 种 是 从 军 征 讨, 亡 入 寇 贼 之 人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有 如 下 的 文 字 : 律 第 八 军 有 所 违 入 寇 贼 中 作 还 诸 盗 贼? 物? 谓 以 守 物 通 藏 盗 贼 边 皆 与 同 罪 上 皆 置 署 屯 部 会 征 及 随 军 征 行 各 加 罪 一 等 随 有 欲 入 寇 贼 随 轻 重 女 人 之 也 寇 贼 吏 降 及 临 战 # 与 颇 捕 得 告 者 罪 告? 不 告 不 得 除 衣 食 寇 婢? 亡 还 论 我 们 认 为, 寇 贼 原 本 当 指 吴 蜀 三 国 志 魏 志 三 少 帝 纪 高 贵 乡 公 正 元 元 年 冬 十 月 : 诏 曰 : 朕 以 寡 德, 不 能 式 遏 寇 虐, 乃 令 蜀 贼 陆 梁 边 陲 蜀 灭 后 当 指 吴 晋 律 自 魏 律 而 来 的 痕 迹 明 显, 西 晋 初 年 还 与 吴 国 处 于 敌 国 关 系 寇 贼 吏 降 及 临 战 的 条 文 便 清 楚 说 明 这 一 点 第 二 种 是 流 窜 的 盗 贼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有 如 下 的 律 文 : 两 三 人 以 舍 斩 185

法 学 研 究 2010 年 第 4 期 皆 亡 人 也 即 他 同 伍 罪 二 等 等 下 从 亡? 者 方 ( 右?) 略 吏 亭 吏 者 减 罪 二 等 二? 家? 不 满 五 日 止 家? 五 日 以 上 徘? 若 取 以 为 庸 客 及 上 得 者 长 吏 其 能 自 捕 获? 其 部 界 而 顷 明 相 为 相 除 也 吏 二 岁 刑 当 上 者 皆 三 岁 刑 满 卅 日 得 亡 奴 婢 我 们 注 意 到 华 阳 国 志 李 宓 传 记 汉 时 将 李 宓 所 治 温 县 无 外 来 盗 贼 流 窜 视 为 其 一 大 政 绩 : 宓 从 尚 书 郎 为 河 内 温 令 后 诸 王 过, 不 敢 烦 温 县 盗 贼 发 河 内 余 县, 不 敢 近 温, 追 贼 者 不 敢 经 界 晋 书 王 育 传 也 有 同 样 的 事 例 : 司 徒 王 浑 辟 为 椽, 除 南 武 阳 令 为 政 清 约, 宿 盗 奔 逃 他 郡 可 见 当 时 宿 盗 奔 逃 他 郡, 流 窜 作 案 的 现 象 十 分 普 遍 其 中 略 吏 亭, 若 取 以 为 庸 客 及 尤 其 值 得 重 视 略 吏 亭 即 攻 打 基 层 治 安 机 构, 按 照 汉 律 的 规 定, 显 然 是 群 盗 行 径, 晋 律 注 中 也 有 群 盗 一 词 至 于 禁 止 取 亡 人 为 庸 客, 睡 虎 地 秦 简 封 诊 式 : 囗 捕 爰 书 : 男 子 甲 缚 诣 男 子 丙, 辞 曰 : 甲 故 士 五 ( 伍 ), 居 某 里,? 四 月 中 盗 牛, 去 亡 以 命 丙 坐 贼 人 囗 命 自 昼 甲 见 丙 阴 市 庸 中, 而 捕 以 来 自 出 甲 毋 ( 无 ) 它 坐 整 理 小 组 指 出 : 庸, 汉 书 司 马 相 如 传 注 : 即 谓 赁 作 者 后 世 多 写 作 佣 市 庸, 市 场 中 所 雇 佣 的 人 张 家 山 汉 简 亡 律 : 取 亡 罪 人 为 庸, 不 智 ( 知 ) 其 亡, 以 舍 亡 人 律 论 之 所 舍 取 未 去, 若 已 去 后, 智 ( 其 ) 知 其 请 ( 情 ) 而 捕 告, 及 蘮 () 告 吏 捕 得 之, 皆 除 其 罪, 勿 购 ( 一 七 二 ) 意 思 是 雇 佣 亡 罪 人 为 庸 的 主 人 即 使 不 知 情 也 要 按 匿 罪 人 律 处 罚, 即 按 照 舍 匿 时 日 的 长 短, 处 以 从 黥 囗 赎 耐 到 赎 耐 的 刑 罚 ; 知 情 后 捕 告 或 告 吏 捕 得 予 以 免 罪, 但 不 予 奖 赏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所 包 括 的 舍 亡 人 及 禁 止 取 亡 人 为 庸 客 的 内 容, 与 秦 汉 律 的 继 承 关 系 十 分 明 显 第 三 种 是 逃 亡 之 奴 婢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有 如 下 的 文 字 : 诸 亡 相 自 出 他 县 变 易 姓 字 自 本 欲 入 贼 从 不 入 贼 中 正 刑 者 傅 ( 传?) 还 接 故 诱 导 奴 婢 令 亡 与 同 罪 至 斩 刑 意 186

玉 门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初 步 研 究 捕 获 亡 者 皆 实 所 逋 关 移 符 徒 岁 尽 条 诸 亡 人 数 列 获 首 者 吏 持 人 兵 捕 盗 贼 逃 亡 上 捕 盗 贼 必 往 来 轻 及 诸 捕 罪 人 满 五 人 也 若 满 五 人 以 当 五 其 将 吏 伍 长 不 能 捕 得 罚? 金? 不 将 盖 坐 其 伤 伍 人 罚 金 一 斤 吏 不 坐 也 罚 卅 日 中 能 尽 捕 得 除 其 罪 不 独 者 谓 捕 盗 贼 九 人 独 得 不 得 余 贼 难 关 于 奴 婢 逃 亡, 我 们 注 意 到 晋 书 高 阳 王 睦 传 : 咸 宁 三 年, 睦 遣 使 募 迁 徙 国 内 八 县 受 逋 逃 私 占 及 变 易 姓 名 诈 冒 复 除 者 七 百 余 户, 冀 州 刺 史 杜 友 奏 睦 招 诱 逋 亡, 不 宜 在 国 其 中 变 易 姓 名 恰 与 上 引 晋 律 注 变 易 姓 字 相 合 上 引 晋 律 注 诱 导 奴 婢 令 亡 与 同 罪 至 斩 则 规 定 了 诱 导 奴 婢 逃 亡 者 与 逃 亡 者 同 罪 直 至 斩 首 极 刑 此 外, 晋 律 注 所 见 捕 律 中 相 当 数 量 的 条 文 规 定 了 官 吏 捕 捉 逃 亡 者 的 办 法 及 罚 则, 与 张 家 山 汉 简 捕 律 相 关 条 文 十 分 接 近 如 晋 律 注 卅 日 中 这 一 时 限 便 值 得 注 意 张 家 山 汉 简 捕 律 : 群 盗 杀 伤 人 贼 杀 伤 人 强 盗, 即 发 县 道, 县 道 亟 为 发 吏 徒 足 以 追 捕 之, 尉 分 将, 令 兼 将, 亟 诣 盗 贼 发 及 之 所, 以 穷 追 捕 之, 毋 敢 囗 ( 一 四 ) 界 而 环 ( 还 ) 吏 将 徒, 追 求 盗 贼, 必 伍 之, 盗 贼 以 短 兵 杀 伤 其 将 及 伍 人, 而 弗 能 捕 得, 皆 戍 边 二 岁 三 十 日 中 能 得 其 半 以 上, 尽 除 其 罪 ; ( 一 四 一 ) 得 不 能 半, 得 者 独 除 ; 死 事 者, 置 后 如 律 大 痍 臂 股 罤, 或 诛 斩, 除 与 盗 贼 遇 而 去 北, 及 力 足 以 追 逮 捕 之 而 官 囗 囗 囗 囗 囗 逗 ( 一 四 二 ) 留 畏? 弗 敢 就, 夺 其 将 爵 一 络 ( 级 ), 免 之, 毋 爵 者 戍 边 二 岁 ; 而 罚 其 所 将 吏 徒 以 卒 戍 边 各 一 岁 兴 吏 徒 追 盗 贼, 已 受 令 而 逋, 以 畏? 论 之 ( 一 四 三 ) 上 述 汉 律 条 文 具 体 规 定 了 地 方 官 缉 捕 盗 贼 的 权 限 流 程 以 及 赏 格 其 中 尤 可 注 意 的 是 三 十 日 这 一 时 限 为 晋 律 及 唐 律 所 继 承 如 唐 律 捕 亡 451 条 ; 诸 罪 人 逃 亡, 将 吏 已 受 使 追 捕, 即 非 将 吏, 临 时 差 遣 者, 各 减 将 吏 一 等 三 十 日 内 能 自 捕 得 罪 人, 获 半 以 上 ; 虽 不 得 半, 但 所 获 者 最 重, 皆 除 其 罪 限 外, 若 配 赎 以 后, 能 自 捕 得 者, 各 追 减 三 等 ; 即 为 人 捕 得 及 罪 人 已 死, 若 自 首, 各 追 减 二 等 ( 二 ) 法 律 术 语 的 沿 袭 明 显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所 见 捕 律 的 内 容 与 汉 唐 法 律 的 关 系 十 分 密 切 除 上 述 条 文 外, 还 表 现 在 不 少 法 律 术 语 如 造 意 容 止 发 檄 捕 诸 下 书 捕 死 罪 以 力 能 助 而 不 助 贼 捕 掾 游 邀 诸 词 的 承 继 延 续 上 如 以 力 能 助 而 不 助 一 语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中 的 文 字 为 : 追 捕 罪 人 与 相 宾 以 力 能 助 而 不 助 睡 虎 地 秦 简 法 律 答 问 : 有 贼 杀 伤 人 术, 偕 旁 人 不 援, 百 步 中 比 ( 野 ), 当 赀 二 甲 意 思 是 有 人 在 大 道 上 杀 伤 人, 在 旁 边 的 人 不 加 援 救, 其 距 离 在 百 步 以 内, 应 与 在 郊 外 同 样 论 处 187

法 学 研 究 2010 年 第 4 期 唐 律 捕 亡 456 条 : 诸 邻 里 被 强 盗 及 杀 人, 告 而 不 救 助 者, 杖 一 百 ; 力 势 不 能 赴 救 者, 速 告 随 近 官 司, 若 不 告 者, 亦 以 不 救 助 论 其 官 司 不 即 救 助 者, 徒 一 年 窃 盗 者, 各 减 二 等 又 454 条 : 诸 追 捕 罪 人 而 力 不 能 制, 告 道 路 行 人, 其 行 人 力 能 助 之 而 不 助 者, 杖 八 十 ; 势 不 得 助 者 勿 论 唐 律 规 定 与 秦 律 十 分 接 近, 其 与 汉 晋 律 的 继 承 关 系 也 十 分 明 显 再 如 贼 捕 掾 游 邀 一 语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中 的 文 字 为 : 其 所 舍 取 放 诸 当 坐 者 诸 首 藏 匿 舍 诸 逃 亡 贼 捕 掾 游 邀 皆 坐 对 上 述 一 语 的 理 解, 严 耕 望 魏 晋 南 北 朝 地 方 行 政 制 度 贼 曹 条 说 : 晋 诸 县 置 之, 有 掾, 有 史 见 晋 志 又 通 典 三 三, 晋 县 有 贼 捕 掾 张 家 山 汉 律 捕 律 : 盗 贼 发, 土 吏 求 盗 部 者, 及 令 丞 尉 弗 觉 智 ( 知 ), 士 吏 求 盗 皆 以 卒 戍 边 二 岁, 令 丞 尉 罚 金 各 四 两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此 条 则 讲 的 是 首 藏 匿 舍 诸 逃 亡, 贼 捕 掾 游 邀 要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通 过 以 上 对 晋 捕 律 两 方 面 事 例 的 探 讨, 我 们 了 解 了 该 律 的 真 实 内 容, 也 发 现 了 该 律 若 干 条 文 及 法 律 术 语 上 承 秦 汉 律, 下 启 隋 唐 律 的 轨 迹 四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的 诸 侯 律 论 考 棺 板 文 书 晋 律 注 有 诸 侯 律 注 廿 录 诸 侯 律 注 第 廿 的 篇 题, 还 有 若 干 条 较 为 完 整 的 律 文, 其 中 六 条 的 头 端 以 墨 钉 为 记 这 为 了 解 以 下 三 方 面 的 问 题 提 供 了 第 一 手 资 料 : 第 一, 西 晋 诸 侯 律 所 见 诸 侯 法 禁 ; 第 二, 诸 侯 律 与 周 礼 的 关 系 ; 第 三, 诸 侯 律 有 无 条 文 做 大 诸 侯 王, 以 及 是 否 导 致 八 王 之 乱 ( 一 ) 诸 侯 律 所 见 诸 侯 法 禁 长 期 以 来, 因 为 没 有 见 到 诸 侯 律 的 原 始 文 字, 学 界 对 其 内 容 有 不 少 的 揣 测 之 辞 如 程 树 德 九 朝 律 考 指 出 : 凡 诸 侯 上 书 言 及 诸 侯 不 敬, 皆 赎 论 ( 书 钞 四 十 四 引 晋 律 ); 诸 侯 应 八 议 以 上, 请 得 减 收 留 赎, 勿? 钳 笞 ( 同 上 引 晋 律 ) 按 : 以 上 二 条, 疑 诸 侯 律 佚 文 汉 时 应 有 诸 侯 法 禁 汉 书 晁 错 传 : 错 又 言 宜 削 诸 侯 事, 及 法 律 可 更 订 者, 书 凡 三 十 篇, 孝 文 帝 虽 不 听, 然 奇 其 材 由 此 可 知 文 帝 以 前, 有 旧 法 若 干 篇, 至 晁 错 又 更 定 为 三 十 篇, 此 皆 对 于 诸 侯 王 之 行 动 有 所 限 制, 惜 此 法 不 传 于 后, 无 由 详 考 根 据 汉 晋 法 律 的 源 流 关 系, 西 晋 诸 侯 律 的 内 容 可 以 从 两 汉 的 诸 侯 法 禁 中 大 致 推 知, 对 此 沈 家 本 程 树 德 张 维 华 先 生 都 有 研 究 其 中, 张 维 华 先 生 最 为 详 细 张 先 生 指 出 : 汉 初 分 封 诸 王, 当 时 必 订 立 法 令, 对 于 王 国 仪 制 及 国 王 行 动, 有 所 限 制 兹 将 汉 法 关 于 诸 侯 王 之 重 大 者, 列 举 于 后 : (1) 天 子 仪 制, 国 王 不 得 窃 用 (2) 国 王 不 得 擅 爵 人, 赦 死 罪 (3) 国 王 置 吏 须 依 汉 法 (4) 国 王 不 得 收 纳 亡 人, 藏 匿 亡 命 (5) 国 王 无 虎 符, 不 得 发 兵 (6) 国 王 不 得 在 国 内 鼓 铸 盐 铁 (7) 国 王 不 得 与 外 戚 家 私 自 交 通 (8) 国 王 不 得 私 与 其 他 国 王 会 晤 (9) 国 王 当 依 期 入 朝 (10) 国 王 入 朝, 不 得 稽 留 京 师 (11) 国 王 不 得 与 朝 廷 大 臣 互 通 赏 赐 (12) 国 王 私 行 ( 不 孝 淫 乱 ), 亦 受 汉 法 限 制 7 以 上 都 是 推 论, 难 以 信 实 但 西 晋 诸 侯 律 的 内 容 与 前 辈 上 述 的 两 汉 制 度 相 类 似, 棺 板 文 书 所 载 晋 律 条 文 可 以 证 明 这 一 点 我 们 先 照 录 原 文 如 下 : 诸 侯 律 注 廿 录 7 张 维 华 : 西 汉 一 代 之 诸 侯 王 国, 载 汉 史 论 集, 齐 鲁 书 社 1980 年 版, 第 228 页 188

玉 门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初 步 研 究 大 诸 侯 谋 反 反 叛 曰 皆 依 法 擅 内 谷 大 征 兵 之 兵 贡 赋 废 王 职 不 擅 土 田 贼 周 能 将 ( 得?) 发 德 行 毁 其 功 名 市 王 者 即 不 辜 没 政 荒 国 敛 其 度 谓 不 听 削 五 分 一 诸 侯 凡 他 罪 政 以 王 也 而 诤 ( 谭?) 及 犯 不 皆 不 坐 若? 诸 侯 法 律 减 刑 诸 侯 职 所 百 九 十 七 文 五 万 二 千? 言 诸 侯 犯 律 应 诸 侯 律 注 第 廿 以 上 主 要 内 容 可 归 纳 为 七 点 : (1) 诸 侯 谋 反 反 叛, 曰 皆 依 法 这 是 严 禁 诸 侯 反 叛 及 皆 依 法 刑 罚 的 规 定, 是 诸 侯 律 的 第 一 条, 在 诸 侯 律 中 的 地 位 举 足 轻 重 两 汉 执 行 皆 很 严 格 如 后 汉 书 光 武 十 王 列 传 : 楚 王 英, 永 平 十 三 年, 男 子 燕 广 告 英 与 渔 阳 王 平 颜 忠 等 造 作 图 书, 有 逆 谋, 事 下 案 验 有 司 奏 英 招 聚 奸 猾, 造 作 图 谶, 擅 相 官 秩, 置 诸 侯 王 公 将 军 二 千 石, 大 逆 不 道, 请 诛 之 晋 时 对 反 叛 的 诸 侯 亦 如 此 处 理 晋 书 楚 王 玮 传 : 帝 遣 谒 者 诏 玮 还 营, 执 之 于 虎 贲 署 遂 下 廷 尉 诏 以 玮 矫 制 害 二 公 父 子, 又 欲 诛 灭 朝 臣, 图 谋 不 轨 遂 斩 之 晋 书 东 海 王 越 传 勒 命 焚 越 柩 曰 : 此 人 乱 天 下, 吾 为 天 下 报 之, 故 烧 其 骨 以 告 天 地 天 下 归 罪 于 越, 帝 发 诏 贬 越 为 县 王 帝 发 诏 书 贬 越 为 县 王 则 可 能 是 据 诸 侯 律 行 事 (2) 纳 谷 是 说 诸 侯 王 封 户 所 缴 纳 赋 税 如 何 分 配 的 问 题 初 学 记 卷 二 七 宝 器 部 引 晋 故 事 云 : 凡 民 丁 课 田, 夫 五 十 亩 ; 收 租 四 斛, 绢 三 疋, 绵 三 斤 凡 属 诸 侯 皆 减 租 谷 亩 一 斗, 计 所 减 189

法 学 研 究 2010 年 第 4 期 以 增 诸 侯 绢 户 一 疋, 以 其 绢 为 诸 侯 秩 又 分 民 租 户 二 斛 以 为 侯 奉 其 余, 租 及 旧 调 绢 二 户 三 疋 绵 三 斤, 书 为 公 赋, 九 品 相 通, 皆 输 于 官, 自 如 旧 制 (3) 擅 自 征 兵 此 渊 源 于 汉 制 居 延 所 出 西 汉 施 行 诏 书 目 录 中 有 郡 国 调 列 侯 兵, 四 十 二 晋 书 地 理 志 载 有 建 立 王 国 置 军 的 制 度, 大 国 五 千 人, 次 国 三 千 人, 小 国 一 千 五 百 人 (4) 诸 侯 贡 赋 废 王 职 不 此 条 是 诸 侯 贡 赋 不 及 时 交 纳, 不 按 时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的 罚 则 汉 书 惠 帝 纪 : 三 年 六 月, 发 诸 侯 王 列 侯 徒 隶 二 万 人 城 长 安 表 明 当 时 诸 侯 王 对 中 央 政 府 所 尽 的 服 役 义 务 晋 书 礼 志 : 魏 制, 诸 王 不 得 朝 觐 魏 明 帝 时, 有 朝 者 皆 由 特 恩, 不 得 以 为 常 及 泰 始 中, 有 司 奏 : 诸 侯 之 国, 其 王 公 以 下 入 朝 者, 四 方 各 为 二 番, 三 岁 而 周, 周 则 更 始 若 临 时 有 故, 却 在 明 年 明 年 来 朝 之 后, 更 满 三 岁 乃 复 朝, 不 得 违 本 数 朝 礼 皆 亲 执 璧, 如 旧 朝 之 制 不 朝 之 岁, 各 遣 卿 奉 聘 奏 可 江 左 王 侯 不 之 国, 其 有 受 任 居 外, 则 同 方 伯 刺 史 二 千 石 之 礼, 亦 无 朝 觐 之 制, 故 此 礼 遂 废 这 里 的 旧 朝, 当 指 汉 朝 (5) 擅 土 田 当 指 违 制 私 占 土 地 奴 婢 张 家 山 汉 简 二 年 律 令 户 律 限 制 关 内 侯 九 十 五 顷, 彻 侯 受 百 五 宅 晋 书 高 阳 王 睦 传 : 咸 宁 三 年, 睦 遣 使 募 迁 徙 国 内 八 县 受 逋 逃 私 占 及 变 易 姓 名 诈 冒 复 除 者 七 百 余 户, 冀 州 刺 史 杜 友 奏 睦 招 诱 逋 亡, 不 宜 在 国 有 司 奏, 事 在 赦 前, 应 原 诏 曰 : 中 山 王 所 行 何 奈 至 此, 览 奏 甚 用 怃 然 广 树 亲 戚, 将 以 上 辅 王 室, 下 惠 百 姓 也 岂 徒 荣 崇 其 身, 而 使 民 逾 典 宪 乎! 此 事 当 大 论 得 失, 正 臧 否 所 在 耳 苟 不 宜 君 国, 何 论 于 赦 令 之 间 耶 其 贬 睦 为 县 侯 乃 封 丹 水 县 侯 (6) 贼 周 能 将 ( 得?) 发 双 行 小 注 : 德 行 毁 其 功 名 市 王 者 即 ; 不 辜 没 政 荒 国 双 行 小 注 : 谓 不 听 ; 敛 其 度 政 以 双 行 小 注 : 王 也 以 上 当 指 诸 侯 种 种 乱 行, 在 汉 时 即 受 到 严 厉 的 惩 罚 前 引 华 阳 国 志 李 宓 传 说 汉 时 李 宓 以 尚 书 郎 为 河 内 温 令, 中 山 诸 王 每 过 温 县, 必 责 求 供 给, 吏 民 患 之 经 他 整 顿, 后 诸 王 过, 不 敢 烦 温 县 盗 贼 发 河 内 余 县, 不 敢 近 温, 追 贼 者 不 敢 经 界 (7) 诸 侯 的 罚 则 包 括 削 五 分 一 及 其 他 减 免 刑 罚 的 特 殊 规 定 可 多 与 汉 制 比 照 其 中 处 罚 办 法 以 削 县 削 郡 最 为 常 见 如 汉 书 燕 刺 王 旦 传 : 后 坐 藏 匿 亡 命, 削 良 乡 安 次 文 安 三 县 汉 书 高 五 王 传 齐 思 王 终 古 淫 乱, 有 诏 削 四 县 同 传 载 楚 王 以 乱 行 削 东 海 郡 后 汉 书 光 武 十 王 列 传 : 任 城 王 尚 子 贞 安 嗣 安 性 轻 易 贪 吝, 数 微 服 出 入, 游 观 国 中, 取 官 属 车 马 刀 剑, 下 至 卫 士 米 肉, 皆 不 与 值 元 初 六 年, 国 相 行 弘 奏 请 废 之 安 帝 不 忍, 以 一 岁 租 五 分 之 一 赎 罪 至 于 晋 时 削 五 分 一 有 可 能 就 是 指 削 去 一 年 租 的 五 分 之 一 以 赎 罪 上 述 内 容 表 明, 晋 朝 的 诸 侯 法 禁 亦 多 沿 自 秦 汉 制 度 ( 二 ) 诸 侯 律 与 周 礼 无 关 陈 寅 恪 先 生 认 为 晋 之 诸 侯 律 是 以 儒 家 经 典 周 礼 为 法 律 条 文, 其 观 点 影 响 甚 大 他 指 出 : 司 马 氏 之 帝 业, 乃 由 当 时 之 儒 家 大 族 拥 戴 而 成, 故 西 晋 篡 魏 亦 可 谓 之 东 汉 儒 家 大 族 之 复 兴 其 最 可 注 意 者 则 为 厘 定 刑 律, 增 撰 周 官 为 诸 侯 律 一 篇 ( 见 晋 书 叁 拾 伍 刑 法 志 ) 两 汉 之 时 虽 颇 以 经 义 折 狱, 又 议 论 政 事, 解 释 经 传, 往 往 取 儒 家 教 义, 与 汉 律 之 文 比 博 引 申, 但 汉 家 法 律 实 本 嬴 秦 之 旧, 虽 有 马 郑 诸 儒 为 之 章 句 ( 见 晋 书 叁 拾 伍 刑 法 志 ), 并 未 尝 以 儒 家 经 典 为 法 律 条 文 也 然 则 中 国 儒 家 政 治 理 想 之 书 如 周 官 者, 典 午 以 前, 固 已 尊 为 圣 经, 而 西 晋 以 后 复 更 成 为 国 法 矣, 此 亦 古 今 之 巨 变, 推 原 其 故, 实 亦 司 马 氏 出 身 于 东 汉 儒 家 大 族 有 以 致 之 也 8 以 晋 律 注 所 载 诸 侯 律 条 文 内 容 与 汉 事 迹 比 对, 晋 之 诸 侯 律 当 是 继 承 汉 律 而 来, 与 周 礼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陈 先 生 认 为 晋 人 增 撰 周 官 为 诸 侯 律 一 篇 的 见 解 在 法 律 文 书 的 内 容 8 陈 寅 恪 : 崔 浩 与 寇 谦 之, 载 金 明 馆 丛 稿 初 编,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80 年 版, 第 129 页 190

玉 门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初 步 研 究 上 找 不 到 根 据 至 于 汉 代 诸 侯 法 禁 与 周 礼 有 无 关 系, 现 在 也 无 直 接 的 材 料 加 以 说 明 ( 三 ) 诸 侯 律 并 未 导 致 八 王 之 乱 诸 侯 律 与 八 王 之 乱 的 关 系 是 一 个 长 期 以 来 纠 葛 不 清 的 问 题 有 些 学 者 认 为 是 这 一 法 律 导 致 了 八 王 之 乱 如 陆 心 国 先 生 认 为 : ( 晋 ) 撰 周 官 为 诸 侯 律 晋 武 帝 鉴 于 曹 魏 禁 锢 同 姓 诸 王, 帝 室 孤 立, 因 而 权 臣 司 马 氏 得 到 掌 政 代 魏 的 教 训, 于 是 他 一 反 秦 汉 以 后 虚 封 王 侯 的 惯 例, 恢 复 周 代 的 分 封 制, 大 封 宗 室 做 王, 并 且 授 以 职 任, 又 诏 诸 王 皆 得 自 选 国 中 长 吏 ( 见 资 治 通 鉴 晋 纪 一 ), 并 取 消 州 郡 的 武 备, 准 许 王 国 置 军, 终 于 酿 成 八 王 之 乱 9 再 如 张 建 国 先 生 指 出 : 诸 侯 律 是 因 为 晋 实 行 分 封 制 度 而 设 立, 它 的 作 用 如 何 也 是 值 得 怀 疑 的 一 统 天 下 不 久, 即 出 现 八 王 之 乱, 虽 主 要 与 宗 室 诸 王 军 权 太 重 有 关, 但 诸 侯 法 制 亦 不 无 影 响 10 也 有 学 者 明 确 反 对 这 种 说 法 吕 思 勉 先 生 说 : 所 以 招 乱 者, 实 由 其 任 宗 室 诸 王 大 重, 承 州 郡 积 重 之 后, 而 使 之 出 任 方 镇 耳 11 唐 长 孺 先 生 也 指 出 宗 王 出 镇 才 是 八 王 之 乱 的 真 正 根 源 根 据 出 土 的 诸 侯 律 条 文, 我 们 可 以 说, 西 晋 的 诸 侯 律 与 汉 魏 以 来 的 诸 侯 法 禁 是 一 脉 相 承 的, 其 并 未 有 做 大 诸 侯 王 的 倾 向, 该 律 与 八 王 之 乱 的 发 生 并 不 存 在 什 么 直 接 关 联 法 律 本 身 并 不 会 导 致 八 王 之 乱, 政 策 失 当 包 括 宗 王 出 镇 及 都 督 领 军 才 是 八 王 之 乱 的 真 正 原 因 五 玉 门 花 海 晋 律 注 与 河 西 律 学 的 关 系 晋 律 颁 布 于 晋 武 帝 泰 始 四 年 晋 书 刑 法 志 载, 是 时 侍 中 蔡?, 中 书 侍 郎 张 华 又 表 : 抄 新 律 诸 死 罪 条 目, 悬 之 亭 传, 以 示 兆 庶 有 诏 从 之 这 种 制 度 当 是 继 承 秦 汉 而 来 根 据 西 北 地 区 的 悬 泉 置 所 出 在 泥 墙 上 公 布 的 汉 哀 帝 时 的 月 令 诏 条, 可 以 看 到, 当 时 法 令 初 颁, 为 了 让 人 民 周 知, 写 在 板 上 挂 在 里 门 及 亭 传 公 布 是 一 种 普 遍 的 做 法 12 晋 律 颁 行 全 国, 自 然 也 包 括 西 北 的 河 西 地 区 西 晋 南 渡 后, 五 胡 十 六 国 的 政 权 也 大 都 袭 用 或 择 取 汉 魏 晋 刑 律 治 理 居 民 从 西 北 地 区 来 看, 新 疆 楼 兰 尼 雅 出 土 汉 文 纪 年 文 书 有 署 永 嘉 四 年 (310 年 ) 和 六 年 者, 而 此 前 最 晚 的 纪 年 为 泰 始 六 年 (270 年 ) 我 们 注 意 到 其 中 的 第 679 号 文 书 : 西 域 长 史 营 写 鸿 胪 书 到, 如 书 罗 捕, 言 会 十 一 月 廿 日, 如 诏 书 律 令 这 是 西 域 长 史 转 发 中 央 政 府 的 诏 书, 它 说 明 西 晋 的 政 令 和 法 律 亦 行 之 于 西 域 1979 年 吐 鲁 番 阿 斯 塔 那 332 号 墓 出 土 十 六 国 时 期 的 文 书 中 的 若 干 狱 讼 文 书 也 与 晋 律 有 关 晋 律 注 的 出 土, 更 加 有 力 地 证 实 了 河 西 地 区 自 前 凉 西 凉 以 来 沿 用 晋 律 的 历 史 事 实 晋 律 注 的 出 土 为 我 们 论 证 作 为 后 魏 律 渊 源 之 一 的 河 西 律 学 并 非 只 包 含 汉 律, 同 时 也 有 晋 律 成 分 的 主 张 提 供 了 新 史 料 的 依 据 关 于 后 魏 律 之 源, 程 树 德 杨 廷 福 两 先 生 均 主 汉 律 说 程 谓 : 元 魏 大 率 承 用 汉 律, 13 杨 谓 : 后 魏 律 依 据 汉 法, 14 而 陈 寅 恪 先 生 则 主 三 源 说, 所 谓 元 魏 之 律 遂 汇 集 中 原 河 西 江 左 三 大 文 化 因 子 于 一 炉 而 冶 之, 取 精 用 宏 15 9 陆 心 国 : 晋 书 刑 法 志 注 释, 群 众 出 版 社 1986 年 版, 第 70 页 10 张 建 国 : 魏 晋 律 令 法 典 比 较 研 究, 载 中 华 法 系 的 形 成 与 发 达,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1997 年 版, 第 227 页 11 吕 思 勉 : 两 晋 南 北 朝 史,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83 年 版, 第 29 页 以 下 12 中 国 文 物 研 究 所 甘 肃 省 文 物 考 古 研 究 所 编 : 敦 煌 悬 泉 月 令 诏 条, 中 华 书 局 2001 年 版, 第 339 页 13 程 树 德 : 九 朝 律 考 后 魏 律 考 序, 中 华 书 局 2001 年 版, 第 52 页 14 杨 廷 福 : 略 论 唐 律 的 历 史 渊 源, 载 唐 律 初 探, 天 津 人 民 出 版 社 1982 年 版 15 陈 寅 恪 : 隋 唐 制 度 渊 源 略 论 稿,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82 年 版, 第 107 页 191

法 学 研 究 2010 年 第 4 期 陈 寅 恪 先 生 在 论 述 后 魏 律 成 立 过 程 时 有 如 下 推 论 : 则 ( 崔 ) 浩 必 深 通 汉 律 者 也 当 日 士 族 最 重 礼 法 礼 律 古 代 本 为 混 通 之 学, 而 当 时 之 学 术 多 是 家 世 遗 传, 故 崔 氏 父 子 之 通 汉 律 自 不 足 怪 又 崔 浩 与 胡 方 回 有 关 方 回 出 自 西 北, 自 中 原 经 永 嘉 之 乱, 西 北 一 隅 为 保 持 汉 魏 晋 学 术 之 地 域, 方 回 之 律 学 以 事 理 推 之, 当 亦 汉 律 之 系 统, 而 与 江 左 之 专 家 用 西 晋 刑 律 而 其 律 家 之 学 士 不 越 张 杜 之 范 围 者, 要 当 有 所 不 同 也 16 在 这 里, 他 指 出 河 西 文 化 的 因 子 主 要 是 汉 律 系 统, 与 晋 之 张 杜 律 不 同 以 上 陈 先 生 所 言 不 完 全 准 确 胡 方 回 出 自 西 北 自 然 不 误, 但 西 北 为 何 只 有 汉 律 系 统 之 律 学, 陈 先 生 并 未 举 出 具 体 的 事 例 陈 先 生 虽 指 出 西 北 一 隅 为 保 持 汉 魏 晋 学 术 之 地 域, 但 他 却 强 调 河 西 律 学 为 汉 律 系 统, 强 调 河 西 与 汉 律 学 的 一 致 性 以 及 与 江 左 所 传 晋 律 的 差 异 性 17 而 我 们 根 据 玉 门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可 以 推 论 出 晋 律 在 河 西 地 区 有 广 泛 影 响, 河 西 律 学 家 不 可 能 不 去 钻 研 当 时 行 用 的 晋 律, 而 只 一 味 钻 研 已 弃 置 不 用 的 汉 家 律 令 由 于 陈 先 生 没 有 能 够 看 到 出 土 的 晋 律 注 写 本, 故 对 河 西 律 学 中 的 晋 律 成 分 及 杜 预 注 传 播 的 广 泛 性 有 所 忽 略, 也 是 正 常 的, 我 们 不 能 苛 责 于 前 辈 这 也 从 一 个 侧 面 反 映 了 玉 门 花 海 所 出 晋 律 注 的 宝 贵 价 值 犃 犫 狊 狋 狉 犪 犮 狋 :Thepaperdocumentsof 犑 犻 狀 犾 狏 犃 狀 狅 狋 犪 狋 犻 狅 狀 unearthedinyumenhuahaiaremajordiscoveriesin Chinalegalhistoryofthiscentury,whichareofgreatimportancetolookintothetruevisageof 犑 犻 狀 犾 狏. Thestudiesofthisarticlehaveshownthatthewritingageofthepaperdocumentsof 犑 犻 狀 犾 狏 犃 狀 狅 狋 犪 狋 犻 狅 狀 ismostlikelythelateperiodof WestJin.Andtheauthorof 犑 犻 狀 犾 狏 犃 狀 狅 狋 犪 狋 犻 狅 狀 un earthedfrom YumenhuahaimaybeDuYuaccordingtoitslanguagestyle.Moreover,DuYu san notationof 犑 犻 狀 犾 狏 wasthenanoficialeditionpromulgatedthroughoutthe wholecountry with greatinfluence,whichalsosupportstheaboveposit. 犑 犻 狀 犾 狏 犃 狀 狅 狋 犪 狋 犻 狅 狀 from Yumenhuahaishows that 犑 犻 狀 犾 狏 hastwentysections,whichprovesthattherecordof 犑 犻 狀 狊 犺 狌 iscorrect. Throughthediscussionaboutthetwoexamplesoflawonarrestin 犑 犻 狀 犾 狏 犃 狀 狅 狋 犪 狋 犻 狅 狀,thisar ticletriestoclarifythatsomearticlesandtermsofthislawinheritedfromthelaw ofqinand Han,whichwerealsoinheritedbythelawofSuiandTang.Meanwhile,throughthetextualre searchonthelawgoverningdukesandemperorsin 犑 犻 狀 犾 狏 犃 狀 狅 狋 犪 狋 犻 狅 狀,thisarticlefindsthatmost oftheregulationswerealsooriginatedfromthesystemsofqinandhan,andhadnodirectrela tionshipwith 犣 犺 狅 狌 犾 犻.Moreover,thelegislativeinspiritoftheseregulationshadnoinclinationto expansethestrengthofdukesandemperors,andhadnothingtodowiththerebelionofeight Emperorsinthelateperiodof WestJin.Lastly,theunearthof 犑 犻 狀 犾 狏 犃 狀 狅 狋 犪 狋 犻 狅 狀 providesnew historicalevidencetoprovethatasoneofthesourcesofthelawoflaterwei,thelegalstudyin CorridorDistrictofHexiincludednotonlythelawofHan,butalsotheelementofthelawofJin. 犓 犲 狔 犠 狅 狉 犱 狊 :thepaperdocumentsof 犑 犻 狀 犾 狏 犃 狀 狅 狋 犪 狋 犻 狅 狀 from Yumenhuahai,lawonarrest,lawgov erningdukeandemperor,legalstudyincorridordistrictofhexi 16 前 引 15, 陈 寅 恪 书, 第 104 页 17 陈 寅 恪 先 生 又 云 : 总 之, 元 魏 刑 律 实 综 汇 中 原 士 族 仅 传 之 汉 学 及 永 嘉 乱 后 河 西 流 寓 儒 者 所 保 持 或 发 展 之 汉 魏 晋 文 化, 并 加 以 江 左 所 承 西 晋 以 来 之 律 学, 故 诚 可 谓 集 当 日 之 大 成 者 若 就 南 朝 承 用 之 晋 律 论 之, 大 体 似 较 汉 律 为 进 化, 然 江 左 士 大 夫 多 不 屑 研 求 刑 律, 故 其 学 无 大 发 展 且 汉 律 之 学 自 亦 有 精 湛 之 义 旨, 为 江 左 所 坠 失 者, 而 河 西 区 域 所 保 存 汉 以 来 之 学 术, 别 自 发 展, 与 北 魏 初 期 中 原 所 遗 留 者 亦 稍 不 同 故 北 魏 前 后 定 律 能 综 合 比 较, 取 精 用 宏, 所 以 成 此 伟 业 者, 实 有 其 广 收 博 取 之 功, 并 非 偶 然 所 致 也 同 上 书, 第 111 页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