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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C 工 作 管 理 原 则 附 件 A 关 于 IPCC 报 告 编 写 评 审 接 受 通 过 批 准 和 出 版 的 程 序 在 第 十 五 次 全 会 上 (1999 年 4 月 15-18 日, 圣 何 塞 ) 通 过 并 在 第 二 十 次 全 会 (2003 年 2 月 19-21 日 ) 第 二 十 一 次 全 会 (2003 年 11 月 3 和 6-7 日, 巴 黎 ) 第 二 十 九 次 全 会 (2008 年 8 月 31 日 至 9 月 4 日, 日 内 瓦 ) 第 三 十 三 次 全 会 (2011 年 5 月 10-13 日, 阿 布 扎 比 ) 第 三 十 四 次 全 会 (2011 年 11 月 18-19 日, 坎 帕 拉 ) 第 三 十 五 次 全 会 (2012 年 6 月 6-9 日, 日 内 瓦 ) 和 第 三 十 七 次 届 会 (2013 年 10 月 14-18 日, 巴 统 ) 上 修 订 目 录 1. 引 言 2. 定 义 3. IPCC 材 料 4.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和 关 于 方 法 的 报 告 4.1 召 开 编 写 报 告 大 纲 的 规 划 会 议 4.2 编 写 IPCC 报 告 的 一 般 程 序 4.3 工 作 组 和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编 写 的 报 告 4.3.1 汇 编 有 关 潜 在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撰 写 作 者 编 审 和 政 府 联 络 员 名 单 4.3.2 主 要 作 者 的 遴 选 4.3.3 报 告 草 案 的 编 写 4.3.4 评 审 4.3.4.1 第 一 轮 评 审 ( 专 家 评 审 ) 4.3.4.2 第 二 轮 评 审 ( 政 府 和 专 家 评 审 ) 4.3.5 最 终 报 告 草 案 的 编 写 4.4 决 策 者 摘 要 的 编 写 批 准 与 接 受 以 及 方 法 报 告 的 综 述 章 节 的 通 过 程 序 4.5 报 告 的 接 受 4.6 经 IPCC 批 准 的 和 / 或 通 过 的 报 告 4.6.1 综 合 报 告 4.7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和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差 错 的 处 理 过 程 5. 技 术 文 件 6. IPCC 的 辅 助 材 料 7. 研 讨 会 和 专 家 会 议 7.1 IPCC 研 讨 会 和 专 家 会 议 7.2 联 合 发 起 的 研 讨 会 和 专 家 会 议

附 录 1:IPCC 报 告 的 主 要 作 者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撰 写 作 者 专 家 评 审 人 员 编 审 以 及 政 府 联 络 员 的 任 务 和 责 任 附 录 2: 关 于 在 IPCC 报 告 中 使 用 文 献 的 程 序 附 录 3:IPCC 关 于 处 置 IPCC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和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出 现 差 错 的 规 程 1. 引 言 这 个 修 订 后 的 IPCC 工 作 管 理 原 则 的 附 件 包 括 IPCC 报 告 以 及 与 方 法 有 关 的 其 它 材 料 的 编 写 评 审 接 受 通 过 批 准 和 出 版 程 序 这 些 有 关 IPCC 报 告 的 编 写 评 审 接 受 通 过 批 准 和 出 版 程 序 在 第 十 五 次 全 会 (1999 年 4 月 15-18 日, 圣 何 塞 ) 上 通 过 并 在 第 二 十 次 全 会 (2003 年 2 月 19-21 日 ) 第 二 十 一 次 全 会 (2003 年 11 月 3 和 6-7 日, 巴 黎 ) 第 二 十 九 次 全 会 (2008 年 8 月 31 日 至 9 月 4 日, 日 内 瓦 ) 第 三 十 三 次 全 会 (2011 年 5 月 10-13 日, 阿 布 扎 比 ) 第 三 十 四 次 全 会 (2011 年 11 月 18-19 日, 坎 帕 拉 ) 和 第 三 十 五 次 全 会 (2012 年 6 月 6-9 日 ) 上 修 订 2. 定 义 本 文 件 中 使 用 的 术 语 定 义 如 下 : 接 受 是 指 在 工 作 组 或 本 委 员 会 全 会 上 接 受 的 IPCC 的 报 告, 该 术 语 表 示 虽 然 该 材 料 未 经 逐 行 讨 论 并 达 成 一 致, 但 是 尽 管 如 此 仍 提 交 了 一 个 有 关 某 一 主 题 的 全 面 客 观 和 均 衡 的 观 点 通 过 是 指 全 会 按 部 分 ( 并 非 逐 行 ) 认 同 的 过 程, 适 用 于 较 长 的 综 合 报 告 ( 如 第 4.4 节 所 述 ) 和 方 法 报 告 的 综 述 章 批 准 是 指 批 准 IPCC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该 术 语 表 示 该 材 料 经 过 逐 行 详 细 讨 论 并 达 成 一 致 评 估 报 告 是 指 出 版 的 材 料, 这 些 材 料 包 括 完 整 的 有 关 气 候 变 化 的 科 学 技 术 评 估 报 告, 一 般 分 三 卷,IPCC 三 个 工 作 组 各 一 卷 每 一 卷 可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包 括 :(a) 决 策 者 摘 要 ;(b) 技 术 摘 要 ( 可 选 ) 以 及 (c) 各 章 及 其 执 行 摘 要 IPCC 会 员 是 WMO 和 / 或 联 合 国 的 会 员 国 方 法 报 告 是 指 出 版 的 材 料, 该 材 料 为 编 写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提 供 了 实 用 指 南 此 类 报 告 可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包 括 :(a) 综 述 章, 它 对 报 告 的 背 景 结 构 和 主 要 特 点 作 了 概 括 叙 述,(b) 各 章 和 (c) 技 术 附 件 观 察 员 组 织 是 指 出 席 专 门 委 员 会 及 其 各 工 作 组 届 会 的 无 论 是 国 家 还 是 国 际 政 府 政 府 间 或 非 政 府 间 的 机 构, 它 们 在 IPCC 领 域 具 有 资 质, 并 根 据 IPCC 接 纳 观 察 员 组 织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它 们 已 被 IPCC 接 纳 1 1 IPCC 有 接 纳 观 察 员 组 织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见 :http://www.ipcc.ch/pdf/ipcc-principles/ipccprinciples-observer-org.pdf

报 告 是 指 IPCC 的 主 要 材 料 ( 包 括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方 法 报 告 和 特 别 报 告 及 其 决 策 者 摘 要 和 综 述 章 ) 工 作 组 全 会 是 指 某 个 IPCC 工 作 组 的 政 府 代 表 参 加 的 一 系 列 全 体 会 议 主 席 团 会 议 是 指 IPCC 主 席 团 当 选 成 员 参 加 的 一 系 列 会 议, 成 员 可 由 其 政 府 代 表 陪 同 与 会 委 员 会 全 会 是 指 IPCC 的 政 府 代 表 参 加 的 一 系 列 全 体 会 议 特 别 报 告 是 对 某 一 特 定 问 题 的 评 估, 通 常 采 用 与 评 估 报 告 某 一 卷 相 同 的 结 构 决 策 者 摘 要 ( SPM ) 是 评 估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或 综 合 报 告 等 报 告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该 部 分 提 供 了 报 告 中 与 政 策 相 关 的 但 对 政 策 持 中 立 态 度 的 摘 要 辅 助 材 料 由 三 类 材 料 组 成 :(1)IPCC 承 担 的 或 支 持 的 研 讨 会 文 集 和 专 家 会 议 材 料 ;(2) 便 于 IPCC 方 法 报 告 使 用 的 软 件 或 数 据 库 ; 以 及 (3) 指 导 材 料 ( 指 导 说 明 和 指 导 文 件 ), 用 于 指 导 和 支 持 编 写 综 合 性 和 在 科 学 上 扎 实 的 IPCC 报 告 和 技 术 文 件 综 合 报 告 综 合 并 整 合 评 估 报 告 和 特 别 报 告 中 包 括 的 材 料, 并 用 适 合 于 决 策 者 的 非 技 术 文 体 编 写, 涉 及 与 政 策 相 关 但 对 政 策 持 中 立 态 度 的 各 类 问 题 综 合 报 告 由 以 下 两 部 分 组 成 :(a) 决 策 者 摘 要 和 (b) 一 篇 较 长 的 报 告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是 指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的 当 选 成 员 主 席 团 由 联 合 主 席 ( 下 称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 主 持 技 术 文 件 是 基 于 评 估 报 告 和 特 别 报 告 中 的 材 料 并 按 专 题 撰 写 的, 对 此 认 为 保 持 客 观 的 国 际 公 认 的 科 技 观 点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工 作 组 主 席 团 是 指 某 个 工 作 组 主 席 团 的 当 选 成 员 主 席 团 由 两 位 联 合 主 席 主 持, 以 下 称 工 作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3. IPCC 材 料 IPCC 材 料 有 三 大 类, 在 第 2 节 中 对 每 一 类 作 了 定 义 A. IPCC 报 告 ( 包 括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和 特 别 报 告 及 其 决 策 者 摘 要 和 方 法 报 告 ) B. 技 术 文 件 C. 辅 助 材 料 不 同 类 别 的 材 料 须 酌 情 在 不 同 层 面 上 正 式 认 同 这 些 层 面 分 别 在 接 受 通 过 和 批 准 术 语 中 作 了 表 述, 详 见 第 2 节 中 定 义 对 于 不 同 类 别 的 IPCC 材 料, 不 同 的 认 同 层 面 如 下 : A. 一 般 而 言,IPCC 报 告 由 相 关 工 作 组 接 受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编 写 的 报 告 由 委 员 会 接 受 决 策 者 摘 要 由 相 关 工 作 组 批 准 ( 第 4.2 节 ), 而 后 再 由 委 员 会 接 受 ( 第 4.4 节 ) 方 法 报 告 的 综 述 章 由 相 关 工 作 组 逐 节 通 过, 如 果 是 由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编 写 的 报 告, 则 由 委 员 会 通 过 就 综 合 报 告 而 言, 委 员 会 逐 节 通 过 基 础 报 告, 并 批 准 决 策 者 摘 要 接 受 通 过 和 批 准 这 三 个 术 语 的 定 义 将 纳 入 IPCC 出 版 的 报 告 ( 第 4.6 节 )

B. 技 术 文 件 无 须 经 工 作 组 或 委 员 会 接 受 批 准 或 通 过, 但 要 在 与 担 当 编 审 委 员 会 角 色 的 主 席 团 磋 商 后 定 稿 ( 第 5 节 ) C. 辅 助 材 料 无 须 得 到 接 受 批 准 或 通 过 ( 第 6 节 ) 4.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和 方 法 报 告 4.1 召 开 编 写 报 告 大 纲 的 规 划 会 议 正 如 IPCC 工 作 管 理 原 则 的 附 件 A 第 2 节 所 述, 在 每 次 编 写 IPCC 评 估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方 法 报 告 和 综 合 报 告 之 前 应 当 召 开 一 次 规 划 会 议, 会 上 制 定 报 告 大 纲 草 案 ( 和 解 释 说 明, 若 需 要 ) 与 会 者 将 由 各 国 政 府 的 联 络 员 观 察 员 组 织 和 主 席 团 成 员 提 名 与 会 者 应 由 有 关 的 各 工 作 组 主 席 团 从 中 挑 选, 在 编 写 综 合 报 告 的 情 况 下, 与 会 人 员 则 由 IPCC 主 席 经 与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协 商 后 选 出 在 遴 选 规 划 会 议 与 会 代 表 过 程 中, 应 考 虑 以 下 标 准 :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专 业 知 识, 包 括 各 种 观 点 地 域 代 表 性 具 有 和 不 具 有 以 往 参 与 IPCC 活 动 经 验 人 员 的 混 合 搭 配 性 别 平 衡 具 有 相 关 的 利 益 相 关 方 和 用 户 团 体 背 景 的 专 家, 其 中 包 括 政 府 该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将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有 关 遴 选 过 程, 在 编 写 综 合 报 告 的 情 况 下,IPCC 主 席 将 报 告 上 述 遴 选 过 程, 其 中 包 括 有 关 如 何 采 用 与 会 者 遴 选 标 准 和 其 它 考 虑 的 说 明, 并 包 括 一 个 与 会 者 名 单 根 据 规 划 会 议 的 报 告, 委 员 会 将 决 定 是 否 编 写 一 个 有 关 评 估 规 划 大 纲 和 工 作 计 划 ( 包 括 时 间 表 和 预 算 ) 的 报 告 4.2 编 写 IPCC 报 告 的 一 般 程 序 对 于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和 特 别 报 告, 要 求 各 章 写 作 团 队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CLA) 主 要 作 者 (LA) 和 编 审 (RE) 考 虑 在 均 衡 的 评 估 报 告 中 表 达 的 各 种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观 点 作 者 应 当 使 用 核 定 后 的 反 映 不 确 定 性 的 语 言, 表 述 各 种 在 科 学 和 技 术 上 有 效 的 证 据, 主 要 是 根 据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文 献 中 证 据 的 强 度 和 一 致 性 水 平 有 关 IPCC 处 理 不 确 定 性 的 指 导 说 明, 可 登 录 IPCC 网 站 2 评 审 过 程 一 般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IPCC 报 告 的 专 家 评 审 ;IPCC 报 告 的 政 府 / 专 家 评 审 和 决 策 者 摘 要 及 综 述 章 和 / 或 综 合 报 告 的 政 府 评 审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的 联 合 主 席 应 尽 量 避 免 ( 或 至 少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 政 府 对 IPCC 不 同 报 告 的 评 审 在 时 间 上 出 现 重 叠, 还 要 避 免 与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UNFCCC)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会 议 重 叠 专 家 评 审 通 常 应 为 8 周, 但 不 能 少 于 6 周,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决 定 政 府 评 审 和 政 府 / 专 家 评 审 不 应 少 于 8 周,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决 定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将 根 据 要 求 向 评 审 人 员 提 供 所 有 书 面 的 专 家 和 政 府 评 审 意 见 将 供 专 家 和 / 或 政 府 正 式 评 审 而 提 交 的 IPCC 报 告 和 技 术 文 件 草 案, 连 同 专 家 和 政 府 的 评 审 意 见 以 及 作 者 对 这 些 意 见 的 答 复 在 委 员 会 接 受 和 报 告 或 技 术 文 件 最 终 定 稿 之 后 尽 快 通 过 IPCC 2 http://www.ipcc.ch/pdf/supporting-material/uncertainty-guidance-note.pdf).

网 站 提 供 在 接 受 之 前,IPCC 把 这 些 报 告 草 案 视 为 决 定 前 的 内 容, 是 在 信 任 基 础 上 提 供 给 评 审 人 员 的, 不 得 用 于 公 开 分 发 摘 录 或 引 用 4.3 工 作 组 和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编 写 的 报 告 至 关 重 要 的 是, 根 据 程 序, 工 作 组 和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工 作 计 划 要 在 其 时 间 安 排 中, 为 专 家 和 政 府 的 全 面 的 评 审 以 及 报 告 的 接 受 留 出 足 够 的 时 间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的 联 合 主 席 负 责 实 施 工 作 计 划, 并 确 保 及 时 地 对 材 料 作 出 妥 善 的 评 审 为 了 确 保 开 展 妥 善 的 编 写 和 评 审 工 作, 应 采 取 下 列 步 骤 : 1. 汇 编 潜 在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撰 写 作 者 编 审 和 政 府 联 络 员 名 单 2.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和 编 审 的 遴 选 3. 编 写 报 告 草 案 4. 评 审 a. 第 一 轮 评 审 ( 专 家 评 审 ) b. 第 二 轮 评 审 ( 政 府 和 专 家 评 审 ) 5. 编 写 最 终 的 报 告 草 案 6. 在 工 作 组 全 会 或 委 员 会 全 会 上 接 受 报 告 4.3.1 汇 编 有 关 潜 在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撰 写 作 者 编 审 和 政 府 联 络 员 名 单 应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通 过 各 自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和 IPCC 秘 书 处 的 要 求, 各 国 政 府 有 关 观 察 员 组 织 和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应 确 认 报 告 每 个 领 域 的 相 关 专 家, 作 为 可 能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撰 写 作 者 评 审 专 家 或 编 审 为 促 进 专 家 的 确 定 及 随 后 的 政 府 评 审, 政 府 还 应 指 定 其 各 自 的 联 络 员 IPCC 主 席 团 成 员 和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成 员 在 必 要 时 应 与 其 各 自 区 域 的 政 府 联 络 员 合 作, 促 进 确 定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撰 写 作 者 和 编 审, 以 确 保 发 展 中 国 家 发 达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的 专 家 能 够 具 有 相 关 的 代 表 这 些 专 家 应 编 入 名 单, 提 供 给 IPCC 所 有 会 员 并 由 IPCC 秘 书 处 保 存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撰 写 作 者 编 审 和 政 府 联 络 员 的 任 务 和 责 任 在 附 录 1 作 了 概 述 4.3.2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和 编 审 的 遴 选 在 工 作 组 全 会 提 供 的 总 体 指 导 和 审 议 下, 相 关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遴 选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和 编 审, 或 若 是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编 写 的 报 告, 则 由 委 员 会 从 政 府 和 观 察 员 组 织 提 供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以 及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根 据 其 出 版 物 和 论 著 而 了 解 到 的 其 他 专 家 中 遴 选 报 告 某 一 章 或 其 摘 要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和 主 要 作 者 的 人 员 组 成 须 体 现 : 各 种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观 点 和 专 业 知 识 ; 地 域 代 表 性 ( 确 保 发 展 中 国 家 发 达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专 家 的 相 应 代 表 性 ); 发 展 中 国 家 至 少 应 有 一 名 专 家 通 常 应 有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专 家 ; 具 有 和 没 有 以 往 IPCC 经 验 的 专 家 组 合 ;

性 别 平 衡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将 向 委 员 会 报 告 遴 选 过 程 及 其 目 标 得 以 实 现 的 程 度 IPCC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让 来 自 涉 及 具 体 区 域 章 节 的 作 者 团 队 所 在 区 域 的 专 家 参 与 其 中, 但 也 应 让 该 区 域 以 外 国 家 的 专 家 参 与, 如 果 他 们 能 够 对 评 估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遴 选 出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和 主 要 作 者 可 包 括 其 他 专 家 作 为 撰 写 作 者 协 助 工 作 IPCC 秘 书 处 应 尽 早 将 各 章 节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和 编 审 通 知 所 有 政 府 和 观 察 员 组 织, 并 指 出 他 们 所 负 责 章 节 的 一 般 内 容 领 域 4.3.3 报 告 草 案 的 编 写 报 告 草 案 初 稿 的 编 写 应 由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和 主 要 作 者 承 担 愿 意 为 草 案 初 稿 提 供 素 材 的 专 家 应 将 材 料 直 接 提 交 给 主 要 作 者 撰 写 材 料 应 尽 可 能 附 有 经 同 行 评 审 并 在 国 际 上 发 表 的 文 献, 以 及 附 有 其 它 所 引 用 的 未 出 版 材 料 的 副 本 如 何 获 取 后 者 的 方 式 应 在 材 料 中 清 楚 地 标 明 对 只 以 电 子 格 式 提 供 的 材 料, 其 硬 拷 贝 应 予 以 存 档, 并 应 注 明 可 能 获 取 该 材 料 的 地 点 主 要 作 者 将 在 这 些 撰 写 材 料 和 经 同 行 评 审 并 在 国 际 上 发 表 的 文 献 包 括 供 IPCC 评 审 的 手 稿 依 据 附 录 2 选 定 的 非 同 行 评 审 的 文 献 以 及 IPCC 支 持 性 材 料 ( 见 第 6 节 ) 的 基 础 上 开 展 工 作 可 包 括 未 出 版 但 专 家 和 评 审 人 员 可 获 得 的 材 料, 但 只 要 在 IPCC 评 估 过 程 中 所 包 括 材 料 具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 见 附 录 2) 在 编 写 草 案 初 稿 过 程 中 以 及 随 后 在 评 审 后 的 修 改 阶 段, 主 要 作 者 应 清 楚 地 注 明 那 些 截 然 不 同 的 但 却 有 重 要 科 学 技 术 依 据 的 观 点 以 及 相 关 的 论 据 所 提 供 的 技 术 摘 要 将 在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的 领 导 下 编 写 4.3.4 评 审 应 牢 记 管 理 评 审 的 三 项 原 则 第 一, 应 纳 入 可 能 最 合 理 的 科 学 和 技 术 建 议, 从 而 使 IPCC 报 告 体 现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方 面 的 最 新 成 果, 且 内 容 尽 可 能 全 面 第 二, 广 泛 的 传 阅 过 程 确 保 了 来 自 发 展 中 国 家 发 达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的 独 立 专 家 ( 即 未 参 与 撰 写 某 一 特 定 章 节 的 专 家 ) 的 代 表 性, 其 目 的 应 当 让 尽 可 能 多 的 专 家 参 与 IPCC 过 程 第 三, 评 审 过 程 应 当 客 观 公 开 和 透 明 各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应 在 每 个 评 审 阶 段 安 排 对 报 告 的 全 面 评 审, 从 而 寻 求 确 保 对 所 有 内 容 的 完 整 覆 盖 某 个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与 其 它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交 叉 部 分 应 通 过 相 对 应 的 工 作 组 的 相 关 作 者 和 联 合 主 席 进 行 交 叉 核 对 为 有 助 于 确 保 各 报 告 对 当 前 信 息 提 供 均 衡 的 和 完 整 的 评 估, 每 个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通 常 应 为 每 一 章 ( 包 括 执 行 摘 要 ) 以 及 为 每 个 报 告 的 技 术 摘 要 选 择 两 到 四 位 编 审 编 审 一 般 应 由 一 名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成 员 和 一 位 独 立 专 家 组 成, 独 立 专 家 人 选 应 根 据 政 府 和 观 察 员 组 织 提 供 的 名 单 确 定 编 审 不 应 作 为 作 者 或 评 审 人 员 参 与 其 负 责 编 审 的 材 料 工 作 在 选 择 编 审 时, 主 席 团 应 从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以 及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中 遴 选, 并 应 力 求 在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观 点 方 面 具 有 均 衡 的 代 表 性

4.3.4.1 第 一 轮 评 审 ( 专 家 评 审 )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应 分 发 供 评 审 用 的 报 告 草 案 初 稿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应 寻 求 涵 盖 各 种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观 点 专 业 知 识 和 地 域 代 表 性 的 专 家 参 与 评 审, 并 应 积 极 促 进 和 邀 请 尽 可 能 广 泛 的 专 家 群 体 参 与 这 包 括 已 列 入 IPCC 名 单 的 被 提 名 为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编 审 或 撰 写 作 者 的 专 家 当 这 一 过 程 开 始 时, 应 通 知 政 府 联 络 员 报 告 草 案 初 稿 应 发 送 给 政 府 联 络 员 供 参 考, 同 时 附 上 已 向 其 发 送 报 告 的 该 国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应 根 据 要 求, 向 评 审 专 家 提 供 在 评 审 文 件 中 引 用 但 未 在 国 际 上 发 表 的 具 体 材 料 评 审 专 家 应 通 过 有 关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向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提 供 评 审 意 见, 如 有 必 要, 抄 送 其 政 府 联 络 员 为 了 对 特 殊 的 评 估 意 见 或 重 大 分 歧 领 域 予 以 特 别 重 视, 在 与 编 审 磋 商 并 与 各 自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及 IPCC 秘 书 处 协 调 后, 如 果 时 间 和 资 金 允 许, 鼓 励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组 织 更 大 范 围 的 主 要 撰 写 作 者 和 评 审 专 家 会 议, 以 补 充 草 案 的 修 改 过 程 4.3.4.2 第 二 轮 评 审 ( 政 府 和 专 家 评 审 ) 相 关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或 通 过 IPCC 秘 书 处 应 当 通 过 指 定 的 政 府 联 络 员 将 修 改 草 案 分 发 给 各 国 政 府, 并 分 发 给 所 有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撰 写 作 者 及 评 审 专 家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须 寻 求 涵 盖 各 种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观 点 专 业 知 识 和 地 域 代 表 性 的 专 家 参 与 评 审, 并 须 积 极 促 进 并 邀 请 尽 可 能 广 泛 的 专 家 群 体 参 与 这 包 括 已 列 入 IPCC 名 单 的 被 提 名 为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编 审 或 撰 写 作 者 的 专 家 当 这 一 过 程 开 始 时, 应 通 知 政 府 联 络 员 各 政 府 应 通 过 其 政 府 联 络 员, 把 每 份 报 告 附 有 一 整 套 意 见 发 送 给 相 应 的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非 政 府 评 审 人 员 应 当 将 其 其 它 意 见 发 送 给 相 应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同 时 抄 送 相 关 的 政 府 联 络 员 4.3.5 最 终 报 告 草 案 的 编 写 提 交 工 作 组 全 会 接 受 的 考 虑 政 府 和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的 最 终 报 告 草 案, 或 如 果 是 提 交 委 员 会 全 会 接 受 的 由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编 写 的 报 告, 应 由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和 主 要 作 者 编 写, 并 与 编 审 进 行 磋 商 为 了 对 特 殊 的 评 估 意 见 或 重 大 分 歧 领 域 予 以 特 别 重 视, 如 有 必 要 且 时 间 和 资 金 允 许, 鼓 励 召 开 更 大 范 围 的 主 要 撰 写 作 者 以 及 专 家 和 政 府 评 审 人 员 会 议 重 要 的 是, 报 告 要 反 映 有 关 某 一 主 题 的 不 同 的 ( 可 能 有 争 议 的 )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观 点, 尤 其 是 如 果 这 些 观 点 与 政 策 辩 论 有 关 最 终 草 案 应 ( 在 报 告 最 后 ) 署 上 所 有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撰 写 作 者 评 审 人 员 和 编 审 的 姓 名 和 所 属 单 位 4.4 决 策 者 摘 要 的 编 写 批 准 和 接 受 和 与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有 关 的 方 法 报 告 综 述 章 的 通 过

经 工 作 组 批 准 并 由 委 员 会 接 受 的 报 告 摘 要 部 分 主 要 是 由 各 工 作 组 编 写 的 完 整 的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评 估 报 告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以 及 各 工 作 组 编 写 的 特 别 报 告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决 策 者 摘 要 应 同 时 进 行 专 家 和 政 府 评 审, 在 批 准 全 会 召 开 之 前 还 要 对 草 案 修 改 稿 进 行 一 轮 政 府 书 面 评 审, 并 最 终 由 工 作 组 全 会 逐 行 批 准 决 策 者 摘 要 的 草 案 初 稿 和 草 案 修 改 稿 由 各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负 责 编 写 工 作 决 策 者 摘 要 应 与 主 报 告 同 时 编 写 决 策 者 摘 要 的 第 一 轮 评 审 将 与 完 整 报 告 第 二 稿 的 政 府 专 家 评 审 同 期 进 行 在 筹 备 批 准 决 策 者 摘 要 的 工 作 组 全 会 或 通 过 决 策 者 摘 要 的 委 员 会 全 会 期 间, 将 分 发 由 各 工 作 组 编 写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的 最 终 稿 和 与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有 关 的 方 法 报 告 的 各 综 述 章, 以 进 行 最 后 的 政 府 书 面 评 审 工 作 组 全 会 批 准 决 策 者 摘 要 表 示, 决 策 者 摘 要 与 工 作 组 接 受 的 完 整 的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评 估 或 特 别 报 告 所 包 括 的 事 实 材 料 相 一 致 为 确 保 决 策 者 摘 要 与 主 报 告 的 结 果 完 全 一 致, 应 与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进 行 协 商 这 些 决 策 者 摘 要 应 正 式 而 清 晰 地 表 述 为 : 政 府 间 气 候 变 化 专 门 委 员 会 ( 第 X 工 作 组 ) 的 报 告 经 工 作 组 批 准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必 须 经 委 员 会 全 会 接 受, 才 能 被 认 可 为 IPCC 报 告 由 于 工 作 组 的 批 准 过 程 对 所 有 政 府 公 开, 因 此 工 作 组 批 准 决 策 者 摘 要 就 意 味 着 委 员 会 不 得 对 其 进 行 改 动 但 是, 委 员 会 有 必 要 在 其 一 次 全 会 上 审 核 该 报 告, 指 出 任 何 实 质 性 分 歧 ( 依 据 IPCC 工 作 管 理 原 则 第 10 条 ), 并 正 式 接 受 报 告 与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有 关 的 方 法 报 告 的 综 述 章 将 由 委 员 会 逐 节 通 过 综 述 章 应 同 时 进 行 专 家 和 政 府 评 审 草 案 初 稿 和 草 案 修 改 稿 的 编 写 工 作 由 各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负 责 综 述 章 应 与 主 报 告 同 时 编 写 4.5 报 告 的 接 受 提 交 工 作 组 全 会 接 受 的 报 告 或 如 果 是 提 交 委 员 会 接 受 的 由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编 写 的 报 告 均 是 完 整 的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评 估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和 方 法 报 告, 即 IPCC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指 南, 或 IPCC 评 估 气 候 变 化 影 响 和 适 应 技 术 指 南 这 些 报 告 的 主 题 须 符 合 相 关 工 作 组 或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的 职 责 范 围, 并 应 遵 守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工 作 计 划 经 工 作 组 接 受 的 报 告 以 及 由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编 写 的 报 告 将 经 过 专 家 和 政 府 / 专 家 评 审 这 些 评 审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确 保 报 告 就 其 所 涵 盖 的 领 域 提 出 全 面 客 观 和 均 衡 的 观 点 虽 然 这 种 材 料 的 量 大 和 技 术 细 节 实 际 上 限 制 了 在 工 作 组 或 委 员 会 全 会 上 对 这 些 报 告 进 行 修 改 的 程 度, 但 接 受 表 示 工 作 组 或 委 员 会 认 为 这 一 目 的 已 经 达 到 各 章 撰 写 完 毕 之 后, 内 容 由 主 要 作 者 负 责, 须 经 工 作 组 或 委 员 会 接 受 工 作 组 或 委 员 会 接 受 之 后 所 作 的 改 动 ( 非 语 法 改 动 或 小 的 文 字 编 辑 改 动 ) 须 是 为 确 保 与 决 策 者 摘 要 或 综 述 章 保 持 一 致 所 需 的 改 动 这 类 改 动 须 由 主 要 作 者 书 面 确 定, 并 在 委 员 会 被 要 求 接 受 决 策 者 摘 要 时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如 果 是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编 写 的 报 告, 则 在 委 员 会 全 会 结 束 时 予 以 通 过 / 接 受 由 工 作 组 接 受 的 报 告, 或 由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编 写 的 报 告 应 在 封 页 上 或 其 它 引 言 页 上 正 式 突 出 地 作 如 下 表 述 : IPCC 第 X 工 作 组 接 受 的 报 告 ( 或 由 IPCC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编 写 并 由 委 员 会 接 受 的 报 告 ), 但 未 经 逐 行 批 准

4.6 委 员 会 批 准 和 通 过 的 报 告 经 委 员 会 批 准 和 通 过 的 报 告 将 是 评 估 报 告 的 综 合 报 告, 以 及 由 委 员 会 决 定 编 写 的 其 它 报 告, 据 此 第 4.4 节 比 照 适 用 4.6.1 综 合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是 对 评 估 报 告 和 特 别 报 告 里 的 材 料 进 行 综 合 和 汇 总, 应 按 适 合 于 决 策 者 的 非 技 术 文 体 撰 写, 应 针 对 一 系 列 经 委 员 会 批 准 与 政 策 相 关 但 又 保 持 政 策 中 立 的 广 泛 问 题 综 合 报 告 由 以 下 两 个 部 分 组 成 :(a) 决 策 者 摘 要, 和 (b) 较 长 的 报 告 写 作 班 子 由 IPCC 主 席 领 导,IPCC 主 席 经 商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后 提 出 的 写 作 班 子 人 员 组 成 得 到 主 席 团 的 同 意 在 组 织 综 合 报 告 写 作 班 子 时 应 考 虑 到 以 下 标 准 :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业 知 识, 包 括 观 点 的 范 围 ; 地 域 代 表 性 ; 以 往 具 有 和 不 具 有 IPCC 经 验 的 专 家 的 搭 配 ; 性 别 平 衡 IPCC 主 席 将 向 专 门 委 员 会 报 告 遴 选 过 程, 包 括 如 何 执 行 筛 选 标 准 和 得 到 考 虑 的 其 他 各 类 因 素 根 据 批 准 和 通 过 程 序, 委 员 会 全 会 可 对 SPM 进 行 逐 行 批 准, 并 确 保 SPM 与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保 持 一 致, 综 合 报 告 与 基 础 评 估 报 告 和 特 别 报 告 保 持 一 致, 因 为 有 关 信 息 是 从 这 些 报 告 中 汇 总 合 成 的 这 一 办 法 需 要 占 委 员 会 全 会 的 5-7 个 工 作 日 步 骤 1: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30-50 页 ) 和 SPM(5-10 页 ) 由 写 作 班 子 编 写 步 骤 2: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和 SPM 同 时 经 由 专 家 / 政 府 评 审 步 骤 3: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和 SPM 然 后 由 主 要 作 者 修 改, 编 审 予 以 协 助 步 骤 4: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和 SPM 的 修 改 草 案 提 交 各 国 政 府 和 参 与 组 织, 提 交 时 间 是 在 专 门 委 员 会 全 会 召 开 前 八 周 步 骤 5: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和 SPM 均 提 交 委 员 会 全 会 讨 论 : 委 员 会 全 会 将 首 先 临 时 逐 行 批 准 SPM 委 员 会 全 会 将 审 议 并 逐 节 通 过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即 每 次 大 约 一 页 篇 幅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的 审 议 和 通 过 过 程 应 以 以 下 方 式 完 成 : - 当 需 要 对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作 改 动 时, 无 论 是 为 了 使 其 与 SPM 相 符, 还 是 为 了 确 保 与 基 础 评 估 报 告 相 一 致, 委 员 会 和 作 者 要 注 明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中 需 要 改 动 之 处, 以 确 保 语 气 上 和 内 容 上 保 持 一 致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的 作 者 将 对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作 修 改 主 席 团 中 不 是 作 者 的 成 员 将 担 任 编 审, 确 保 这 些 文 件 具 有 一 致 性, 并 且 听 从 委 员 会 全 会 作 出 的 指 示 - 之 后 将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反 馈 给 委 员 会 全 会, 对 修 改 部 分 逐 节 进 行 评 审 并 通 过 如 果 委 员 会 发 现 仍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则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由 作 者 作 进 一 步 的 修 改, 编 审 将 予 以 协 助, 之 后 再 由 全 委 会 审 议 和 通 过 这 一 过 程 是 逐 节 而 非 逐 行 进 行 的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的 最 终 文 本 将 由 委 员 会 全 会 通 过,SPM 要 由 其 批 准 由 综 合 报 告 的 较 长 报 告 和 SPM 构 成 的 报 告 是 IPCC 报 告, 并 应 当 正 式 在 醒 目 的 位 置 表 述 为 :

政 府 间 气 候 变 化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4.7 关 于 IPCC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和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出 现 差 错 的 处 置 调 查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或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差 错, 以 及 在 适 当 时 订 正 差 错 所 遵 循 的 程 序 均 在 IPCC 关 于 处 置 IPCC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或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出 现 差 错 的 规 程 中 作 了 规 定 ( 见 附 件 3) 5. 技 术 文 件 针 对 有 关 主 题 编 写 IPCC 技 术 文 件, 从 客 观 的 国 际 科 技 视 角 看 待 这 些 主 题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技 术 文 件 : a. 是 基 于 IPCC 评 估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或 方 法 报 告 中 已 有 的 材 料 ; b. 的 动 因 是 :(i) 响 应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UNFCCC) 缔 约 方 大 会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的 正 式 要 求 并 经 IPCC 主 席 团 的 同 意 ; 或 者 (ii)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c. 由 主 要 作 者 班 子 编 写, 包 括 一 名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此 人 由 工 作 组 主 席 团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根 据 第 4.3.1 节 和 第 4.3.2 节 中 有 关 遴 选 主 要 作 者 和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的 规 定 选 出 ; d. 根 据 第 4.3.4.1 节 的 要 求, 至 少 是 在 反 馈 意 见 期 限 之 前, 提 前 四 周 以 草 案 形 式 传 送 给 评 审 专 家 和 政 府 联 络 员, 同 时 进 行 专 家 和 政 府 评 审 ; e. 在 按 照 上 述 段 落 收 到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由 主 要 作 者 进 行 修 改, 整 个 技 术 文 件 至 少 要 有 两 名 编 审 予 以 协 助, 编 审 的 选 定 程 序 遵 循 本 附 录 第 4.3.2 节 中 关 于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和 方 法 报 告 的 编 审 遴 选 程 序, 编 审 发 挥 的 作 用 在 附 件 1 的 第 5 节 列 出 ; f. 提 交 给 政 府 进 行 最 终 评 审 的 时 间 至 少 在 反 馈 意 见 期 限 之 前 留 出 四 周 ; g. 经 与 发 挥 编 辑 委 员 会 作 用 的 IPCC 主 席 团 磋 商 后, 在 所 收 到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由 主 要 作 者 定 稿 ; h. 如 有 必 要, 由 IPCC 主 席 团 决 定, 根 据 政 府 在 最 终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表 的 意 见 如 果 没 能 在 文 件 中 充 分 体 现, 可 将 不 同 的 观 点 列 入 脚 注 在 解 释 上 述 (a) 项 要 求 时 应 使 用 下 列 指 导 原 则 : 技 术 文 件 中 的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信 息 来 源 必 须 产 生 于 : (a) IPCC 评 估 报 告 和 特 别 报 告 的 内 容 以 及 这 些 报 告 所 依 据 引 用 的 研 究 报 告 的 材 料 部 分 (b) 含 各 种 假 设 的 模 式 和 基 于 社 会 经 济 假 设 的 情 景 ( 这 些 模 式 和 情 景 用 来 为 IPCC 报 告 提 供 信 息 ), 以 及 用 于 敏 感 性 研 究 的 排 放 廓 线 ( 如 果 排 放 廓 线 的 建 立 和 使 用 基 础 在 技 术 文 件 中 得 到 充 分 解 释 ) 技 术 文 件 必 须 反 映 这 些 报 告 的 均 衡 性 和 客 观 性, 并 支 持 和 / 或 解 释 这 些 报 告 的 结 论

技 术 文 件 中 的 信 息 应 尽 可 能 注 明 是 来 自 有 关 IPCC 报 告 及 相 关 材 料 的 某 一 小 节 为 响 应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要 求, 这 种 技 术 文 件 然 后 提 供 给 UNFCCC 缔 约 方 大 会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其 后 再 予 以 公 开 如 果 是 由 委 员 会 发 起 编 写 的 技 术 文 件, 则 公 开 发 表 在 这 两 种 情 况 下,IPCC 的 技 术 文 件 在 开 始 之 处 应 突 出 作 如 下 说 明 : 此 份 政 府 间 气 候 变 化 专 门 委 员 会 技 术 报 告 是 应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 缔 约 方 大 会 )/( 附 属 机 构 ) 的 要 求 / 根 据 (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而 编 写 的 报 告 中 的 材 料 已 经 专 家 和 政 府 评 审, 但 尚 未 经 委 员 会 审 议 正 式 接 受 或 批 准 6. IPCC 的 辅 助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分 为 三 类 : (i) 已 发 表 的 研 讨 会 和 专 家 会 议 报 告 和 文 集, 这 类 会 议 属 IPCC 工 作 计 划 范 围 之 内, 得 到 了 IPCC 的 认 可, (ii) 包 括 数 据 库 和 软 件 在 内 的 材 料, 这 类 材 料 是 由 工 作 组 或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整 编 的, 作 为 IPCC 所 决 定 的 评 估 工 作 或 方 法 制 订 工 作 的 辅 助 材 料, 这 类 材 料 应 广 泛 散 发 (iii) 指 导 材 料 ( 指 导 说 明 和 指 导 文 件 ), 这 类 材 料 用 于 指 导 和 协 助 编 写 全 面 科 学 的 IPCC 报 告 和 技 术 文 件 研 讨 会 和 专 家 会 议 的 认 可 程 序 参 见 第 7.1 和 7.2 节 辅 助 材 料 的 发 表 安 排 商 定 之 后 应 纳 入 IPCC 的 认 可 流 程, 或 根 据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的 委 托, 编 写 具 体 的 辅 助 材 料 所 有 第 (i) 和 (ii) 类 辅 助 材 料 均 应 在 封 页 和 引 言 等 页 上 正 式 在 突 出 位 置 作 出 如 下 标 示 : 供 政 府 间 气 候 变 化 专 门 委 员 会 审 议 而 编 写 的 辅 助 材 料 本 辅 助 材 料 尚 未 经 IPCC 的 正 式 评 审 指 导 材 料 ( 指 导 说 明 和 指 导 文 件 ) 是 用 于 指 导 和 帮 助 作 者 编 写 全 面 的 和 有 充 分 科 学 依 据 的 IPCC 报 告 和 技 术 报 告 的 材 料 指 导 说 明 和 文 件 通 常 是 酌 情 由 工 作 组 主 席 团 清 单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或 IPCC 主 席 负 责, 但 也 可 由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或 IPCC 主 席 团 承 担 相 关 工 作 组 主 席 团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或 IPCC 主 席 负 责 指 导 说 明 和 文 件 的 编 写 和 定 稿 工 作 执 行 委 员 会 将 负 责 这 些 材 料 具 有 一 致 性 指 导 说 明 和 文 件 应 连 同 工 作 原 则 和 程 序 一 并 获 取 并 公 布 7. 研 讨 会 和 专 家 会 议 7.1 IPCC 研 讨 会 和 专 家 会 议 IPCC 的 研 讨 会 和 专 家 会 议 是 指 那 些 由 IPCC 工 作 组 或 委 员 会 事 先 商 定 的 会 议, 对 于 完 成 工 作 组 和 国 家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专 题 组 的 工 作 计 划, 对 于 完 成 IPCC 的 某 项 任 务, 这 类 会 议 是 有 益 的 或 是 必 要 的 只 有 这 样 的 活 动 才 可 指 定 为 IPCC 的 研 讨 会 或 专 家 会 议 其 资 金 须 包 括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专 家 与 会 提 供 全 额 费 用

IPCC 专 家 会 议 侧 重 于 某 一 特 定 主 题, 召 集 数 量 有 限 的 相 关 专 家 专 家 会 议 与 会 人 员 由 有 关 工 作 组 主 席 团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或 由 IPCC 主 席 确 定 和 选 定 IPCC 研 讨 会 审 议 交 叉 性 或 复 杂 性 主 题, 需 要 广 泛 征 求 某 一 领 域 专 家 的 意 见 与 会 人 员 需 要 政 府 联 络 员 和 观 察 员 组 织 提 名 有 关 工 作 组 主 席 团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或 IPCC 主 席 也 可 提 名 专 家, 并 将 选 定 研 讨 会 与 会 人 员 针 对 IPCC 研 讨 会 或 专 家 会 议 的 提 案 将 通 过 有 关 专 家 组 主 席 团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或 IPCC 主 席 提 交 给 委 员 会 决 定 提 案 将 包 括 对 某 个 或 某 些 主 题 的 说 明, 并 明 确 是 选 择 专 家 会 议, 还 是 研 讨 会 专 家 会 议 和 研 讨 会 的 与 会 人 员 组 成 须 旨 在 反 映 : - 相 关 范 围 的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观 点 和 专 业 知 识, - 地 域 代 表 性 ( 适 当 时 ), - 有 IPCC 以 往 经 验 的 专 家 与 没 有 这 方 面 经 验 的 专 家 混 合 搭 配, - 性 别 平 衡 有 关 工 作 组 主 席 团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或 IPCC 主 席 可 设 立 一 个 科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协 助 其 结 合 上 述 标 准 组 织 举 办 上 述 会 议 在 专 家 会 议 或 研 讨 会 与 会 人 员 遴 选 后, 应 将 应 邀 与 会 者 名 单 尽 早 通 知 政 府 联 络 员 有 关 工 作 组 主 席 团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或 IPCC 主 席 将 召 集 专 家 会 议 或 研 讨 会, 并 向 IPCC 主 席 团 和 委 员 会 汇 报 遴 选 过 程, 包 括 说 明 选 人 标 准 的 适 用 情 况 以 及 参 会 方 面 的 其 它 考 虑 IPCC 研 讨 会 和 专 家 会 议 文 集 是 对 会 上 发 表 的 各 种 观 点 的 总 结, 一 般 应 予 发 表 这 种 文 集 应 : - 包 括 与 会 人 员 完 整 名 单 ; - 标 明 文 集 的 编 制 时 间 和 编 制 人 员 ; - 标 明 在 发 表 之 前 是 否 经 过 评 审, 由 谁 评 审 ; - 标 示 资 金 来 源 和 其 它 资 助 情 况 ; - 在 文 件 开 始 之 处 的 醒 目 位 置 标 明 该 活 动 是 根 据 有 关 工 作 组 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而 举 办 的, 但 这 一 决 定 并 不 意 味 着 工 作 组 或 委 员 会 认 可 或 批 准 该 文 集 或 文 集 中 的 任 何 建 议 或 结 论 7.2 联 合 举 办 的 研 讨 会 和 专 家 会 议 IPCC 联 合 举 办 可 扩 大 到 其 它 研 讨 会 或 专 家 会 议, 如 果 IPCC 主 席 以 及 相 关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的 联 合 主 席 事 先 确 定 该 活 动 将 有 益 于 IPCC 的 工 作 IPCC 联 合 举 办 这 类 活 动 并 不 表 明 IPCC 有 义 务 提 供 财 政 或 其 它 支 持 在 考 虑 IPCC 是 否 联 合 举 办 时, 需 要 考 虑 :

- 该 项 活 动 是 否 将 从 IPCC 以 外 的 渠 道 获 得 全 部 资 金 ; - 该 项 活 动 将 是 否 向 参 加 IPCC 工 作 的 政 府 专 家 以 及 非 政 府 组 织 专 家 开 放 ; - 是 否 将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的 专 家 与 会 提 供 资 助 ; - 是 否 出 版 会 议 文 集, 以 及 能 否 按 照 相 关 IPCC 工 作 的 时 间 进 度 提 供 给 IPCC; - 会 议 文 集 是 否 : - 包 括 一 份 完 整 的 与 会 人 员 名 单 ; - 列 出 编 写 的 时 间 和 编 写 人 员 ; - 指 出 在 其 出 版 前 是 否 经 评 审 及 其 评 审 人 员 ; - 具 体 说 明 资 金 来 源 和 其 它 资 助 ; - 在 文 集 的 醒 目 位 置 刊 载 以 下 免 责 声 明 : IPCC 联 合 举 办 并 不 意 味 IPCC 对 这 些 文 集 或 文 集 中 的 任 何 建 议 或 结 论 表 示 认 可 或 批 准 在 研 讨 会 或 专 家 会 议 上 提 出 的 论 文 以 及 会 议 文 集 中 的 报 告 均 未 经 IPCC 评 审

附 录 1 IPCC 报 告 的 主 要 作 者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撰 写 作 者 评 审 专 家 编 审 和 政 府 联 络 员 的 任 务 和 职 责 1. 主 要 作 者 职 能 : 在 现 有 的 最 佳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信 息 基 础 上, 负 责 针 对 工 作 计 划 的 内 容 编 写 所 指 定 的 章 节 评 论 : 主 要 作 者 一 般 将 分 成 若 干 小 组 开 展 工 作, 各 组 负 责 确 保 按 时 汇 总 指 定 章 节 的 各 部 分, 并 确 保 这 些 部 分 具 有 同 样 高 的 质 量, 且 符 合 为 整 个 文 件 确 定 的 总 体 文 体 标 准 对 主 要 作 者 的 任 务 要 求 很 高, 有 鉴 于 此, 在 最 终 报 告 的 醒 目 位 置 将 署 上 主 要 作 者 的 姓 名 在 报 告 编 写 的 最 后 阶 段, 主 要 作 者 工 作 负 担 通 常 十 分 繁 重, 他 们 靠 相 互 密 切 合 作, 阅 读 和 编 辑 材 料, 及 时 商 定 修 改, 将 该 项 工 作 列 为 最 高 优 先 十 分 重 要 根 据 第 4.2 节 的 规 定, 主 要 作 者 任 务 的 实 质 是 合 成 从 现 有 文 献 中 提 取 的 素 材 在 修 改 文 本 时, 还 要 求 主 要 作 者 与 编 审 一 起 考 虑 专 家 和 政 府 的 评 审 意 见 主 要 作 者 本 人 可 能 不 必 亲 自 撰 写 初 稿, 但 他 们 必 须 有 业 已 证 实 的 编 写 文 稿 的 能 力, 文 稿 在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上 要 有 充 分 的 依 据, 并 尽 可 能 地 如 实 表 达 各 不 同 领 域 专 家 的 稿 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工 作 也 是 一 项 必 要 的 实 际 要 求 要 求 主 要 作 者 能 把 在 科 学 或 技 术 上 有 效 的, 但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观 点 写 入 报 告 主 要 作 者 可 酌 情 召 集 撰 写 作 者 会 议, 以 编 写 各 自 负 责 的 章 节, 或 讨 论 专 家 或 政 府 的 评 审 意 见, 以 及 向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的 联 合 主 席 建 议 召 开 其 相 关 领 域 中 的 任 何 研 讨 会 或 专 家 会 议 所 有 主 要 作 者 的 姓 名 将 在 报 告 中 署 名 2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职 能 : 评 论 : 全 面 负 责 协 调 某 个 报 告 的 主 要 章 节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将 是 承 担 更 多 责 任 的 主 要 作 者, 即 保 证 高 标 准 地 完 成 报 告 的 主 要 章 节, 及 时 进 行 合 成 并 提 交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的 联 合 主 席, 以 及 确 保 这 些 章 节 符 合 为 该 文 件 确 定 的 总 体 文 体 标 准

为 确 保 可 能 涉 及 某 一 报 告 几 个 章 节 的 任 何 交 叉 性 科 学 或 技 术 问 题 能 够 以 完 整 和 前 后 连 贯 一 致 的 方 式 加 以 处 理, 并 体 现 现 有 最 新 信 息,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要 发 挥 领 导 作 用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不 仅 需 要 具 备 主 要 作 者 的 技 能 和 资 源, 而 且 还 需 要 具 备 对 某 一 报 告 的 某 个 章 节 进 行 协 调 所 需 的 额 外 组 织 能 力 所 有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的 姓 名 将 在 报 告 中 署 名 3 撰 写 作 者 职 能 : 评 论 : 以 文 字 图 表 或 数 据 形 式 编 写 技 术 信 息, 供 主 要 作 者 综 合 后 写 入 章 节 草 案 各 撰 写 作 者 提 供 的 素 材 是 IPCC 评 估 成 功 的 一 个 关 键 因 素, 所 有 撰 写 作 者 将 在 报 告 中 署 名 有 时 撰 稿 是 应 主 要 作 者 要 求 提 供 的, 但 鼓 励 自 愿 撰 稿 提 供 的 材 料 内 容 应 尽 可 能 附 上 经 过 同 行 评 审 并 在 国 际 上 发 表 的 文 献, 并 附 上 所 引 用 的 所 有 未 出 版 材 料 的 副 本 ; 应 清 晰 地 注 明 如 何 获 取 有 关 后 者 材 料 对 仅 以 电 子 形 式 提 供 的 材 料, 应 注 明 可 获 取 这 类 材 料 的 位 置 在 编 写 总 文 稿 的 过 程 中, 可 对 撰 写 的 材 料 进 行 编 辑 合 并, 必 要 时 还 可 修 改 4 评 审 专 家 职 能 : 针 对 文 稿 的 科 学 / 技 术 / 社 会 经 济 内 容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以 及 针 对 文 稿 草 案 在 科 学 / 技 术 / 社 会 经 济 方 面 的 整 体 均 衡 性 提 出 意 见 评 论 : 评 审 专 家 将 根 据 他 们 自 己 的 知 识 和 经 验 对 文 稿 发 表 评 论 5 编 审 职 能 : 编 审 将 协 助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确 定 参 与 专 家 评 审 过 程 的 评 审 人 员, 确 保 所 有 专 家 和 政 府 的 实 质 性 评 审 意 见 得 到 适 当 考 虑, 就 如 何 处 理 有 争 论 / 争 议 的 问 题 向 主 要 作 者 提 供 咨 询, 并 保 证 报 告 的 文 本 充 分 反 映 真 正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评 论 : 对 于 每 一 章 ( 包 括 其 执 行 摘 要 ) 和 每 个 技 术 摘 要 将 有 两 名 至 四 名 编 审 为 了 完 成 上 述 任 务, 编 审 将 需 要 对 所 涉 及 的 范 围 广 泛 的 科 学 和 技 术 问 题 有 全 面 的 了 解 在 报 告 编 写 的 最 后 阶 段 工 作 负 担 将 特 别 繁 重 其 中 包 括 参 加 写 作 班 子 审 议 两 轮 评 审 结 果 的 会 议 编 审 不 主 动 参 与 起 草

报 告, 也 不 得 担 任 自 己 编 写 的 章 节 的 评 审 专 家 编 审 可 以 是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的 成 员, 也 可 以 是 经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同 意 的 外 部 专 家 虽 然 最 终 文 本 由 主 要 作 者 负 责, 但 凡 在 科 学 问 题 上 仍 有 重 大 分 歧 之 处, 编 审 需 确 保 在 报 告 的 附 录 中 对 这 类 分 歧 作 出 说 明 编 审 必 须 向 工 作 组 或 委 员 会 全 会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将 要 求 他 们 参 加 工 作 组 和 IPCC 的 全 会, 以 便 交 流 其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得 出 的 结 果, 并 协 助 进 行 决 策 者 摘 要 方 法 报 告 综 述 章 节 和 综 合 报 告 的 定 稿 工 作 所 有 编 审 将 在 报 告 中 署 名 6 政 府 联 络 员 职 能 : 为 协 助 落 实 IPCC 的 工 作 计 划, 编 制 和 更 新 国 家 专 家 名 单, 并 安 排 就 草 案 科 学 和 / 或 技 术 内 容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以 及 就 草 案 的 科 学 和 / 或 技 术 总 体 均 衡 性 提 供 综 合 意 见 评 论 : 政 府 评 审 一 般 将 在 若 干 部 委 内 或 部 委 之 间 进 行 为 便 于 管 理, 每 个 政 府 和 观 察 员 组 织 应 为 所 有 的 IPCC 活 动 指 定 一 名 联 络 员, 向 IPCC 秘 书 处 提 供 有 关 该 联 络 员 的 全 部 信 息, 并 向 秘 书 处 通 报 这 些 信 息 的 任 何 变 更 联 络 员 应 就 评 审 过 程 的 后 勤 保 障 与 IPCC 秘 书 处 联 系 信 息 的 充 分 交 流 尤 为 重 要

附 录 2: 关 于 在 IPCC 报 告 中 使 用 文 献 的 程 序 提 供 本 附 录 是 为 了 确 保 IPCC 使 用 文 献 的 过 程 开 放 和 透 明 在 评 估 过 程 中 需 要 重 视 所 有 引 用 文 献 质 量 的 保 障 工 作 若 有, 重 点 应 放 在 那 些 经 同 行 评 审 的 科 学 技 术 和 社 会 经 济 类 文 献 上 认 识 到 其 它 渠 道 可 为 IPCC 报 告 提 供 重 要 的 信 息 这 些 渠 道 包 括 政 府 企 业 和 研 究 机 构 的 报 告 国 际 和 其 它 组 织 的 报 告 或 会 议 文 集 使 用 这 类 文 献 会 给 作 者 团 队 在 确 保 所 引 用 的 来 源 和 信 息 的 质 量 和 有 效 性 方 面 带 来 额 外 的 责 任 3 一 般, 报 纸 和 杂 志 不 属 于 有 效 的 科 学 知 识 来 源 对 于 IPCC 报 告, 博 客 社 会 网 站 和 广 播 媒 体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信 息 来 源 对 科 学 成 果 的 个 人 通 信 也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来 源 附 加 程 序 规 定 如 下 : 1.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主 要 作 者 和 撰 写 作 者 的 责 任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将 确 保 所 选 择 和 使 用 的 所 有 渠 道 都 符 合 本 附 录 规 定 的 各 项 程 序 要 求 作 者 团 队 严 格 评 估 他 们 拟 包 括 的 任 何 来 源 的 信 息 在 将 信 息 融 入 IPCC 报 告 之 前, 每 一 章 的 作 者 团 队 应 当 逐 一 审 查 每 个 信 息 来 源 的 质 量 和 有 效 性 凡 希 望 采 纳 未 公 开 的 或 买 不 到 的 信 息 的 作 者 需 要 把 完 整 的 参 考 文 献 和 一 份 拷 贝 ( 最 好 是 电 子 版 ) 发 至 相 关 的 技 术 支 持 小 组 对 于 非 英 语 书 写 的 任 何 文 献 来 源, 需 要 提 供 一 份 英 文 的 执 行 摘 要 或 摘 要 这 些 程 序 还 适 用 于 那 些 在 评 审 时 正 处 于 同 行 评 审 的 期 刊 出 版 过 程 中 的 文 章 所 有 信 息 出 处 将 纳 入 IPCC 报 告 的 文 献 索 引 部 分 2. 编 审 的 责 任 编 审 将 支 持 并 指 导 作 者 团 队 确 保 本 附 录 规 定 的 程 序 得 到 一 致 采 用 3. 工 作 组 /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联 合 主 席 的 责 任 对 于 那 些 未 公 开 的 或 无 法 买 到 的 信 息 来 源, 负 责 协 调 报 告 的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的 联 合 主 席 将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那 些 要 求 获 得 信 息 的 评 审 人 员 提 供 这 些 信 息 渠 道 4. IPCC 秘 书 处 的 责 任 对 于 那 些 未 公 开 提 供 的 或 买 不 到 的 信 息 来 源,IPCC 秘 书 处 将 在 IPCC 报 告 出 版 后 储 存 这 些 来 源, 以 便 支 持 IPCC 关 于 处 置 IPCC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或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出 现 差 错 的 规 程 3 见 IPCC-XXII/INF.4, 有 关 程 序 问 题 非 正 式 专 题 组 的 注 释 ( 包 括 IPCC 关 于 使 用 文 献 的 总 体 指 南 ), 第 7 页, 第 2 部 分 http://www.ipcc.ch/meetings/session32/inf04_p32_review_ipcc_proc_proced_notes_informal_task_group.pdf

附 录 3 IPCC 关 于 处 置 IPCC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或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出 现 差 错 的 规 程 在 IPCC 第 33 次 全 会 (2011 年 5 月 10-13 日, 阿 布 扎 比 ) 上 通 过 序 IPCC 第 32 次 全 会 (2010 年 10 月 ) 注 意 到 关 于 处 置 以 往 评 估 报 告 中 差 错 规 程 的 建 议 (IPCC-32/INF8) 委 员 会 要 求 IPCC 主 席 副 主 席 和 第 一 二 和 三 工 作 组 以 及 清 单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确 保 本 规 程 的 最 终 定 稿 工 作, 从 此 用 于 评 价 潜 在 差 错 并 酌 情 编 写 勘 误 表 现 提 出 以 下 规 程 本 规 程 的 目 的 是 仅 限 于 订 正 在 报 告 撰 写 时 避 免 现 有 信 息 中 的 差 错 存 在 事 实 或 准 确 性 差 错 的 信 息 应 予 以 保 留 不 用 本 规 程 不 得 用 于 作 改 动 以 体 现 在 所 考 虑 报 告 的 文 献 截 至 日 期 之 后 才 获 得 的 新 知 识 或 科 学 信 息 本 规 程 不 得 用 来 建 议 考 虑 现 有 评 估 未 引 用 的 其 它 出 处, 除 非 涉 及 事 实 有 出 入 或 存 在 精 确 度 上 的 误 差 本 规 程 不 得 用 于 反 映 与 作 者 团 队 或 对 知 识 或 科 学 信 息 新 解 释 相 比 在 在 观 点 上 存 在 的 某 一 差 异 本 规 程 的 目 的 是 处 置 因 上 述 事 实 或 准 确 性 误 差 所 引 起 的 信 息 出 处 解 释 分 析 或 评 估 等 复 杂 问 题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印 刷 差 错 本 差 错 订 正 和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产 品 处 置 规 程 的 落 实 工 作 由 相 关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负 责 如 果 差 错 是 出 现 在 某 个 综 合 报 告 中, 则 由 现 任 的 IPCC 主 席 负 责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报 告 的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和 联 合 主 席, 如 果 是 综 合 报 告,IPCC 主 席 和 当 时 编 写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将 获 得 有 关 差 错 评 价 结 果 的 信 息 并 酌 情 参 与 本 规 程 是 一 个 决 策 树 结 构, 它 以 一 套 基 本 原 则 为 基 础 调 查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和 实 施 订 正 所 遵 守 的 程 序, 如 果 适 当, 取 决 于 被 质 疑 差 错 出 现 的 位 置, 即 是 否 在 于 某 个 评 估 报 告 的 工 作 组 报 告 或 某 个 特 别 报 告 的 某 一 章 或 技 术 摘 要 中, 还 者 是 在 方 法 报 告 的 综 述 章 节 中, 还 是 在 综 合 报 告 中

IPCC 关 于 处 置 IPCC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或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出 现 差 错 的 规 程 本 规 程 处 理 差 错 的 基 本 原 则 : 1. 本 规 程 的 目 的 是 仅 用 于 订 正 在 报 告 编 写 时 避 免 现 有 信 息 中 的 差 错 2. IPCC 秘 书 处 是 所 有 差 错 报 告 的 汇 集 点 3. IPCC 秘 书 处 维 持 一 个 内 部 差 错 跟 踪 系 统 有 关 条 目 是 在 与 相 关 工 作 组 (WG) 或 专 题 组 (TF)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磋 商 后 建 立 的, 如 果 差 错 出 现 在 某 个 综 合 报 告 中, 则 与 现 任 的 IPCC 主 席 进 行 协 商 该 系 统 通 过 一 个 受 保 护 的 网 站 向 IPCC 和 各 技 术 支 持 小 组 (TSU) 通 报 所 有 正 在 进 行 中 的 差 错 处 理 流 程 的 现 状 4. 应 当 尽 可 能 在 订 正 上 达 成 共 识, 与 以 基 础 报 告 依 据 为 准 的 IPCC 原 则 相 一 致 5.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有 关 各 步 骤 的 决 定 由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产 品 的 当 前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主 席 团 负 责 作 出 如 果 该 差 错 出 现 在 某 个 综 合 报 告 中, 则 由 当 前 IPCC 主 席 团 负 责 作 出 决 定 6. 对 于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产 品, 落 实 工 作 由 当 前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负 责 如 果 差 错 出 现 在 某 个 综 合 报 告 中, 则 现 任 的 IPCC 主 席 负 责 7. 原 作 者 ( 如 有 必 要,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CLA) 和 主 要 作 者 (LA)) 必 须 酌 情 参 与 其 中 与 原 作 者 的 沟 通 是 通 过 相 关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进 行 的 ( 如 果 是 综 合 报 告, 则 通 过 IPCC 主 席 沟 通 ) 如 果 被 指 定 的 代 表 之 前 报 告 作 者 团 队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的 个 人 不 在, 那 么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 如 果 是 综 合 报 告,IPCC 主 席 ) 将 指 定 最 合 适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人 接 替 该 项 工 作 8. 对 于 被 质 疑 之 前 评 估 周 期 中 存 在 的 差 错, 应 向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和 IPCC 前 任 主 席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并 酌 情 与 之 磋 商 9. 处 理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必 须 在 各 章 各 章 的 执 行 摘 要 工 作 组 报 告 的 技 术 摘 要 工 作 组 报 告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综 合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的 决 策 摘 要 以 及 方 法 报 告 综 述 章 之 间 进 行 协 调 10. 在 启 动 该 过 程 时,IPCC 秘 书 处 按 一 般 方 式 向 质 询 人 通 报 将 要 采 取 的 各 个 步 骤, 并 请 其 参 阅 IPCC 关 于 处 置 IPCC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或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出 现 差 错 的 规 程 在 该 过 程 结 束 程 序 时, 将 再 次 通 知 质 询 人 11. 在 该 过 程 结 束 后,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网 站 上 公 布 勘 误 表 还 可 附 上 关 于 差 错 的 简 短 解 释

第 1 节 : 如 果 被 质 疑 的 差 错 出 现 在 某 个 工 作 组 报 告 或 特 别 报 告 ( 章 或 技 术 摘 要 ), 或 是 出 现 在 方 法 报 告 中, 则 从 此 处 开 始 否 则, 从 第 2 节 开 始 对 于 所 有 被 质 疑 的 差 错, 关 键 是 评 价 某 个 报 告 工 作 组 报 告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特 别 报 告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方 法 报 告 的 综 述 章 或 综 合 报 告 可 能 产 生 的 各 种 后 果 注 : 本 节 介 绍 了 解 决 工 作 组 报 告 或 特 别 报 告 ( 章 节 或 技 术 摘 要 ) 或 方 法 报 告 的 差 错 的 程 序 图 1 提 供 了 本 规 程 第 1 节 的 概 括 流 程 步 骤 1: 向 IPCC 秘 书 处 报 告 被 质 疑 的 差 错 如 果 其 它 途 径 收 到 报 告, 应 转 发 给 IPCC 秘 书 处 在 内 部 差 错 跟 踪 系 统 中 建 立 一 个 新 条 目 步 骤 2: IPCC 秘 书 处 将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提 交 给 相 关 工 作 组 ( 或 专 题 组 ) 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IPCC 秘 书 处 向 质 询 人 确 认 收 悉, 同 时 按 一 般 方 式 向 质 询 人 提 供 有 关 将 采 取 的 各 个 步 骤 的 信 息, 并 请 其 参 阅 IPCC 关 于 处 置 IPCC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或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出 现 差 错 的 规 程 步 骤 3: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席 团 决 定 是 否 对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采 取 行 动 他 们 可 咨 询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或 相 关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进 一 步 处 理 的 条 件 是, 一 个 或 多 个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相 关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席 团 认 为 有 必 要 采 取 行 动 如 果 达 成 共 识,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采 取 行 动,IPCC 秘 书 处 将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结 案 如 果 没 有 达 成 共 识 或 达 成 共 识 认 为 有 必 要 采 取 行 动, 该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将 咨 询 该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 必 要 时 可 咨 询 主 要 作 者 ) 如 果 涉 及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那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认 为 这 是 一 个 差 错, 则 继 续 按 步 骤 4A 进 行 如 果 涉 及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那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认 为 这 不 是 一 个 差 错, 则 继 续 按 步 骤 4B 进 行 步 骤 4A:( 在 作 者 认 为 存 在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对 于 印 刷 差 错, 有 关 勘 误 表 的 决 定 和 公 布 由 相 关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技 术 支 持 小 组 在 联 合 主 席 的 监 督 下 处 理 并 向 相 关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通 报 IPCC 秘 书 处 获 悉 后, 公 布 勘 误 表, 并 结 案 否 则, 按 步 骤 5A 进 行 步 骤 5A:( 在 作 者 认 为 无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该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和 涉 及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那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 必 要 时, 主 要 作 者 ) 对 该 差 错 作 出 评 价 并 决 定 是 否 更 正 需 要 改 作 者 团 队 之 外 的 专 业 知 识 如 果 该 作 者 团 队 具 有 相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能 够 编 制 一 个 勘 误 表, 那 么 就 由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编 制 并 提 交 给 当 前 的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主 席 团 审 批 经 批 准 后, 秘 书 处 将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将 勘 误 表 公 布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网 站 上 至 此 结 案 如 果 需 要 其 它 方 面 的 专 业 知 识, 那 么 相 关 的 联 合 主 席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将 指 定 一 个 审 查 小 组, 该 组 至 少 有 两 名 未 曾 参 与 该 章 起 草 工 作 的 专 家 组 成, 至 少 再 加 上 一 位 与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那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或 主 要 作 者, 并 责 成 该 审 查 小 组 在 一 个 月 内 提 出 一 个 勘 误 之 后 由 联 合 主 席 提 交 给 当 前 的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供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秘 书 处 将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将 勘 误 表 公 布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网 站 上 至 此 结 案 如 果, 作 者 审 查 小 组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不 能 就 勘 误 声 明 达 成 共 识, 那 么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联 合 主 席 则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报 告, 并 要 求 IPCC 主 席 在 一 个 月 内 任 命 一 个 独 立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应 由 至 少 三 位 专 家 组 成, 他 们 未 曾 参 与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那 章 的 起 草 工 作, 也 从 未 以 主 席 团 成 员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或 主 要 作 者 身 份 参 与 过 对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当 前 评 估 报 告 的 评 审 工 作 独 立 审 查 小 组 的 任 务 是, 通 过 与 作 者 审 查 小 组 联 合 主 席 以 及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协 商 的 途 径 提 出 一 个 经 修 订 的 勘 误 表 如 果 此 时 与 作 者 达 成 共 识, 那 么 由 联 合 主 席 提 交 给 当 前 的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供 审 批 经 批 准 后, 秘 书 处 将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将 勘 误 表 公 布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网 站 上 至 此 结 案 如 果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仍 无 法 与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达 成 共 识,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和 IPCC 主 席 则 起 草 一 份 有 争 议 勘 误 表 的 声 明, 由 IPCC 主 席 签 署, 并 公 布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勘 误 表 网 站 上 该 声 明 要 报 告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并 解 释 问 题 虽 已 提 出, 但 在 当 前 或 下 一 个 周 期 重 新 评 估 之 前 无 法 得 到 解 决 如 果 需 要,IPCC 主 席 和 相 关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将 就 一 个 宣 传 策 略 作 出 决 定 至 此 结 案 步 骤 4B:( 在 作 者 不 认 为 是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通 报 这 一 分 歧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那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向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提 交 一 份 扼 要 文 件, 解 释 为 什 么 被 质 疑 的 内 容 无 差 错 之 后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在 两 周 内 任 命 一 个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该 组 包 括 两 名 主 席 团 成 员 和 ( 若 有 ) 至 少 1 名 当 前 评 估 报 告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或 主 要 作 者, 如 无, 则 至 少 包 括 1 名 专 家, 该 专 家 从 未 参 与 过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那 章 的 起 草 工 作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的 任 务 是 : 分 析 被 质 疑 的 内 容, 并 决 定 他 们 是 否 与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那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达 成 了 共 识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将 在 两 周 内 作 出 回 应 如 果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认 为 无 差 错, 那 么 该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则 通 知 相 关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并 要 求 他 们 在 两 周 内 编 写 一 份 简 短 文 件, 解 释 为 什 么 被 质 疑 的 内 容 实 际 上 不 是 差 错 该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提 交 给 当 前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供 批 准 该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批 准 之 后, 秘 书 处 将 通 知 质 询 人, 至 此 结 案 如 果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发 现 差 错 属 实, 该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将 审 议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的 报 告 和 作 者 的 报 告, 旨 在 寻 求 作 者 与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就 编 制 勘 误 表 达 成 共 识

如 果 达 成 了 共 识,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与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协 商 后 编 写 一 个 勘 误 声 明, 并 提 交 给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秘 书 处 将 通 知 执 行 委 员 会 和 质 询 人, 勘 误 表 公 布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网 站 上 至 此 结 案 如 果 未 能 达 成 共 识, 则 继 续 按 骤 5B 进 行 步 骤 5B: ( 在 作 者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联 合 主 席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通 报 存 在 的 分 歧, 并 提 请 IPCC 现 任 主 席 在 一 个 月 内 指 定 一 个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应 包 括 至 少 三 名 专 家, 他 们 从 未 参 与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那 章 的 起 草 工 作, 也 不 是 参 与 评 审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或 当 前 评 估 报 告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或 主 要 作 者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进 行 评 估 如 果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那 么 他 们 将 在 两 周 内 编 写 完 成 一 份 扼 要 文 件, 解 释 为 什 么 被 质 疑 的 内 容 实 际 上 不 存 在 差 错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会 将 该 文 件 提 交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主 席 团 批 准 经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主 席 团 批 准 之 后,IPCC 秘 书 处 将 通 报 质 询 人, 并 结 案 如 果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发 现 存 在 差 错, 他 们 则 被 责 成 在 一 个 月 内 提 供 拟 议 的 行 动 过 程 该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将 向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通 报 拟 议 的 行 动, 且 如 果 就 存 在 的 差 错 及 如 何 处 理 与 作 者 达 成 一 致, 他 们 则 要 编 写 一 份 勘 误 声 明, 并 提 交 给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批 准 经 批 准 后,IPCC 秘 书 处 会 通 报 执 行 委 员 会 和 质 询 人, 勘 误 表 上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网 站 上 公 布 随 后 结 案 如 果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仍 未 达 成 共 识,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和 IPCC 主 席 则 起 草 一 份 由 IPCC 主 席 签 署 的 有 争 议 的 勘 误 声 明 该 声 明 将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勘 误 网 站 上 公 布 在 该 声 明 中 公 布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并 对 已 经 出 现 但 在 当 前 或 下 个 周 期 再 次 评 估 之 前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作 出 解 释 如 需 要, IPCC 主 席 和 相 关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联 合 主 席 将 就 一 项 宣 传 策 略 作 出 决 定 而 后 结 案 注 : 在 公 布 任 何 勘 误 表 之 前,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联 合 主 席 应 对 决 策 者 摘 要 综 述 章 节 或 综 合 报 告 的 勘 误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进 行 评 估 如 果 产 生 后 果, 则 需 要 在 完 成 第 1 节 的 过 程 后 执 行 本 规 程 中 第 2 节 和 / 或 第 3 节 的 相 关 过 程

第 2 节 : 如 果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是 在 某 个 工 作 组 报 告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或 特 别 报 告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抑 或 在 方 法 报 告 的 综 述 章 中, 则 从 本 节 开 始 如 果 被 质 疑 在 综 合 报 告 中 存 在 差 错, 则 从 第 3 节 开 始 注 : 对 于 因 某 个 基 础 章 或 某 个 工 作 组 报 告 的 技 术 摘 要 或 特 别 报 告 的 技 术 摘 要 引 起 在 决 策 者 摘 要 或 综 述 章 中 或 在 方 法 报 告 中 出 现 差 错, 则 必 须 首 先 完 成 本 规 程 第 1 节 所 述 的 差 错 评 价 和 修 正 过 程, 以 处 置 基 础 章 和 / 或 技 术 摘 要 或 方 法 报 告 中 的 差 错 步 骤 1: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要 向 IPCC 秘 书 处 报 告 如 果 从 其 它 渠 道 收 到 错 情, 要 转 给 IPCC 秘 书 处 在 内 部 差 错 跟 踪 系 统 中 建 立 一 个 新 条 目 步 骤 2: IPCC 秘 书 处 将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转 给 相 关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IPCC 秘 书 处 告 向 质 询 人 确 认 收 悉, 同 时 向 其 提 供 有 关 后 续 步 骤 的 信 息, 并 请 质 询 人 参 阅 IPCC 关 于 处 置 IPCC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或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出 现 差 错 的 规 程 步 骤 3: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和 相 关 主 席 团 决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就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采 取 行 动 他 们 可 咨 询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或 相 关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作 出 进 一 步 处 理 的 先 决 条 件 是 一 名 以 上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席 团 认 为 有 必 要 采 取 行 动 如 果 一 致 认 为 不 必 采 取 行 动,IPCC 秘 书 处 则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结 案 如 果 未 达 成 共 识 或 如 果 一 致 认 为 有 必 要 采 取 行 动,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则 均 需 咨 询 曾 作 为 决 策 者 摘 要 或 综 述 章 节 作 者 的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以 及 基 础 报 告 相 关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如 果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认 为 存 在 差 错, 则 继 续 按 步 骤 4A 进 行 如 果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则 继 续 按 步 骤 4B 进 行 步 骤 4A: ( 在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认 为 存 在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对 于 印 刷 差 错, 有 关 勘 误 的 决 定 和 公 布 需 由 相 关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当 前 技 术 支 持 小 组 在 其 联 合 主 席 的 监 督 下 处 理, 并 通 报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及 曾 作 为 决 策 者 摘 要 或 综 述 章 作 者 的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以 及 IPCC 秘 书 处 而 后 通 报 执 行 委 员 会, 公 布 勘 误 表 并 结 案 否 则, 按 步 骤 5A 进 行 步 骤 5A:( 在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认 为 存 在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以 及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或 综 述 章 作 者 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以 及 基 础 报 告 相 关 章 节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对 差 错 作 出 评 价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为 决 策 者 摘 要 或 综 述 章 编 写 一 份 勘 误 声 明, 并 提 交 给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主 席 团 批 准 在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批 准 后, 拟 议 的 勘 误 表 将 提 交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了 能 够 作 出 快 速 响 应, 委 员 会 可 将 该 批 准 步 骤 委 托 给 执 行 委 员 会, 将 勘 误 表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网 站 上 公 布, 并 决 定 通 知 质 询 人, 或 可 决 定 交 由 IPCC 主 席 团 或 委 员 会 的 下 次 全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秘 书 处 通 报 质 询 人, 并 将 勘 误 表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网 站 上 公 布, 随 后 结 案 如 果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未 能 就 勘 误 声 明 与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委 员 会 或 执 行 委 员 会 达 成 共 识, 该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联 合 主 席 则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通 报 存 在 的 分 歧, 并 提 请 IPCC 主 席 在 一 个 月 内 指 定 一 个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应 包 括 至 少 三 名 专 家, 他 们 从 未 参 与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或 综 述 章 的 起 草 工 作, 也 不 是 评 估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或 当 前 评 估 报 告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或 主 要 作 者 经 商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以 及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之 后,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 修 订 的 勘 误 表 而 后 由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提 交 相 关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批 准 在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批 准 之 后, 拟 议 的 勘 误 声 明 将 提 交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了 能 够 作 出 快 速 响 应, 委 员 会 可 将 该 批 准 步 骤 委 托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网 站 上 公 布 勘 误 表, 并 决 定 通 知 质 询 人, 或 可 决 定 交 由 IPCC 主 席 团 或 委 员 会 的 下 次 全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秘 书 处 将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将 勘 误 表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网 站 上 公 布, 随 后 结 案 如 果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以 及 委 员 会 或 执 行 委 员 会 仍 未 能 达 成 共 识, 该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和 IPCC 主 席 则 起 草 一 份 由 IPCC 主 席 签 署 的 有 争 议 的 勘 误 声 明 它 将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勘 误 网 站 上 公 布 在 该 声 明 中 公 布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并 对 已 经 出 现 但 在 目 前 或 下 个 周 期 再 次 评 估 之 前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作 出 解 释 如 有 必 要,IPCC 主 席 和 相 关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联 合 主 席 将 就 制 定 一 项 宣 传 策 略 作 出 决 定 而 后 结 案 步 骤 4B: ( 在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通 报 存 在 的 分 歧 曾 作 为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或 综 述 章 作 者 的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以 及 基 础 报 告 相 关 的 该 章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为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提 供 一 份 扼 要 文 件, 解 释 有 争 议 的 文 本 不 存 在 差 错 的 理 由 而 后,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在 两 周 内 指 定 一 个 初 审 小 组, 成 员 包 括 两 名 主 席 团 成 员, 如 可 能, 还 应 至 少 包 括 一 名 当 前 评 估 报 告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或 主 要 作 者, 此 外 至 少 有 一 名 专 家, 该 专 家 未 参 与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或 综 述 章 或 基 础 报 告 相 关 章 的 起 草 工 作 初 审 小 组 负 责 分 析 被 质 疑 的 内 容, 并 判 定 是 否 同 意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的 意 见 初 审 小 组 应 在 两 周 内 作 出 答 复 如 果 初 审 小 组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则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通 报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并 请 他 们 在 两 周 内 编 写 一 份 扼 要 文 件, 解 释 被 质 疑 的 内 容 实

际 不 存 在 差 错 的 理 由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将 此 份 文 件 提 交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主 席 团 批 准 经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批 准 后,IPCC 秘 书 处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结 案 如 果 初 审 小 组 发 现 存 在 差 错, 则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将 审 议 初 审 小 组 及 作 者 提 交 的 报 告, 旨 在 寻 求 就 制 定 勘 误 表 与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和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及 初 审 小 组 达 成 共 识 如 果 达 成 共 识, 经 与 初 审 小 组 磋 商,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编 写 一 个 勘 误 声 明, 并 提 交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批 准 经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批 准 后, 拟 定 的 勘 误 表 将 提 交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了 能 够 作 出 快 速 响 应, 委 员 会 可 将 批 准 步 骤 委 托 执 行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可 决 定 将 勘 误 表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网 站 上 公 布, 并 决 定 通 报 质 询 人, 或 可 决 定 交 推 迟 到 IPCC 主 席 团 或 委 员 会 的 下 次 全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IPCC 秘 书 处 将 通 报 质 询 人, 并 将 勘 误 表 上 传 至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网 站, 随 后 结 案 如 果 未 能 达 成 共 识, 则 继 续 按 步 骤 5B 进 行 步 骤 5B:( 在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前 任 联 合 主 席 及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通 报 存 在 的 分 歧, 并 提 请 IPCC 现 任 主 席 在 一 个 月 内 指 定 一 个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应 至 少 包 括 三 名 专 家, 他 们 未 参 与 评 估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决 策 者 摘 要 或 综 述 章 的 起 草 工 作, 也 不 是 涉 及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或 当 前 评 估 报 告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或 主 要 作 者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进 行 评 估 如 果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他 们 则 在 两 周 内 编 写 一 份 扼 要 文 件, 解 释 被 质 疑 的 内 容 实 际 上 不 存 在 差 错 的 理 由 有 关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会 将 该 文 件 提 交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主 席 团 批 准 经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现 任 主 席 团 批 准 后,IPCC 秘 书 处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结 案 如 果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内 发 现 存 在 差 错, 那 么 责 成 他 们 在 一 个 月 内 提 出 一 个 行 动 方 案 该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应 将 拟 议 的 行 动 方 案 转 给 前 任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和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如 果 各 方 认 为 存 在 差 错 并 就 如 何 处 置 差 错 达 成 一 致, 前 任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和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则 编 写 一 份 勘 误 声 明 并 提 交 该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批 准, 在 该 主 席 团 批 准 后, 再 提 交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了 快 速 做 出 响 应, 专 门 委 员 会 可 委 托 执 行 委 员 会 采 取 批 准 步 骤, 执 行 委 员 能 够 决 定 将 勘 误 表 在 IPCC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网 站 上 公 布 并 通 知 质 询 人, 或 决 定 推 迟 到 下 一 次 IPCC 主 席 团 或 委 员 会 全 会 决 定 经 批 准 后,IPCC 秘 书 处 会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将 勘 误 表 在 IPCC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网 站 上 公 布 然 后 结 案 如 果 现 任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联 合 主 席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主 席 团 前 任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联 合 主 席 和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仍 未 能 达 成 共 识, 现 任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联 合 主 席 和 IPCC 主 席 则 起 草 一 份 由 IPCC 主 席 签 名 的 有 争 议 的 勘 误 声 明 该 声 明 将 在 IPCC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布 在 该 声 明 中 要 报 告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并 对 问 题 虽 已 提 出 但 在 目 前 或 下 一 个 周 期 再 次 评 估 之 前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作 出 解 释 如 需 要,IPCC 主 席 和 相 关 的 工 作 组 和 专 题 组 联 合 主 席 则 制 定 一 个 宣 传 策 略 作 出 决 定 然 后 结 案

第 三 节 : 如 果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是 在 综 合 报 告 中 注 : 对 于 因 某 个 基 础 章 或 某 个 工 作 组 报 告 的 技 术 摘 要 或 决 策 者 摘 要 引 起 在 综 合 报 告 中 出 现 差 错, 则 必 须 首 先 按 本 规 程 的 第 1 节 和 / 或 第 2 节 中 所 述 的 差 错 评 价 和 修 正 过 程, 以 处 置 基 础 章 技 术 摘 要 和 / 或 决 策 者 摘 要 中 的 差 错 步 骤 1: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要 向 IPCC 秘 书 处 报 告 如 果 从 其 它 渠 道 收 到 错 情, 要 转 给 IPCC 秘 书 处 在 内 部 差 错 跟 踪 系 统 中 建 立 一 个 新 条 目 步 骤 2: IPCC 秘 书 处 将 被 质 疑 的 差 错 发 至 IPCC 现 任 主 席 所 有 的 工 作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和 执 行 委 员 会 IPCC 秘 书 处 向 质 询 人 确 认 收 悉, 同 时 向 其 提 供 有 关 后 续 步 骤 的 情 况, 并 请 质 询 人 参 阅 IPCC 关 于 处 置 IPCC 评 估 报 告 综 合 报 告 特 别 报 告 或 方 法 报 告 中 可 能 存 在 差 错 的 规 程 步 骤 3: IPCC 现 任 主 席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和 IPCC 主 席 团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就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采 取 行 动 他 们 可 咨 询 IPCC 前 任 主 席 相 关 的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或 相 关 章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作 出 进 一 步 处 理 的 先 决 条 件 是 一 名 或 一 名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组 现 任 联 合 主 席 和 主 席 团 认 为 需 要 采 取 行 动 如 果 一 致 认 为 无 需 采 取 行 动,IPCC 秘 书 处 则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结 案 如 果 未 达 成 了 共 识 或 如 果 一 致 认 为 需 要 采 取 行 动,IPCC 现 任 主 席 则 与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进 行 磋 商 如 果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主 席 和 相 关 工 作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认 为 存 在 差 错, 则 继 续 按 步 骤 4A 进 行 如 果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主 席 和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则 继 续 按 步 骤 4B 进 行 步 骤 4A:( 在 主 席 和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认 为 存 在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对 于 印 刷 差 错, 有 关 公 布 勘 误 表 的 决 定 由 综 合 报 告 或 相 关 工 作 组 的 当 前 技 术 支 持 小 组 在 IPCC 主 席 和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的 监 督 下 妥 善 处 理, 并 向 领 导 该 综 合 报 告 写 作 班 子 的 前 任 主 席 通 告 有 关 情 况 IPCC 秘 书 处 获 悉 后 将 公 布 勘 误 表, 至 此 结 案 否 则, 按 步 骤 5A 进 行 步 骤 5A:( 在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主 席 和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认 为 存 在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IPCC 现 任 主 席 和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通 过 与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主 席 和 相 关 工 作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磋 商 的 方 式 对 该 差 错 作 出 评 价 前 任 主 席 和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的 联 合 主 席 ( 可 酌 情 包 括 相 关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 共 同 编 写 一 份 有 关 综 合 报 告 的 勘 误 声 明, 并 提 交 给 现 任 IPCC 主 席 团 批 准 在 IPCC 主 席 团 批 准 后, 拟 议 的 勘 误 表 将 提 交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了 能 够 作 出 快 速 响 应, 委 员 会 可 将 该 批 准 步 骤 委 托 给 执 行 委 员 会, 执 委 会 能 够 决 定 将 勘 误 表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网 站 上 公 布, 并 决 定 通 知 质 询 人, 或 能 够 决 定 推 迟 到 下 一 次 IPCC 主 席 团 或 委 员 会 全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秘 书 处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将 勘 误 表 在 IPCC 网 站 上 公 布 随 后 结 案 如 果 IPCC 前 任 主 席 和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 可 酌 情 包 括 相 关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 未 能 就 勘 误 声 明 与 IPCC 主 席 团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执 行 委 员 会 达 成 共 识, 那 么 IPCC 现 任 主 席 则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通 报 存 在 的 分 歧, 并 在 一 个 月 内 任 命 一 个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应 至 少 包 括 三 名 专 家, 他 们 未 参 与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综 合 报 告 的 起 草 工 作, 也 不 是 评 估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当 前 评 估 报 告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或 主 要 作 者 经 商 前 任 主 席 和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主 席 ( 可 酌 情 包 括 相 关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 之 后, 责 成 该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一 个 修 订 后 的 勘 误 表 而 后 IPCC 现 任 主 席 将 其 提 交 给 IPCC 主 席 团 批 准 经 IPCC 主 席 团 批 准 后, 拟 议 的 勘 误 声 明 将 提 交 专 门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了 能 够 作 出 快 速 响 应, 专 门 委 员 会 可 将 该 批 准 步 骤 委 托 给 执 行 委 员 会, 执 委 会 能 够 决 定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网 站 上 公 布 勘 误 表, 并 决 定 通 知 质 询 人, 或 能 够 决 定 推 迟 到 下 一 次 IPCC 主 席 团 或 委 员 会 全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秘 书 处 将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将 勘 误 表 在 IPCC 网 站 上 公 布 至 此 结 案 如 果 IPCC 前 任 主 席 和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 可 酌 情 包 括 相 关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 现 任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IPCC 主 席 团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执 行 委 员 会 仍 不 能 达 成 共 识, 那 么 IPCC 主 席 和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则 起 草 一 份 由 IPCC 主 席 签 署 的 存 在 争 议 的 勘 误 声 明, 并 在 IPCC 工 作 组 勘 误 网 站 上 公 布 在 该 声 明 中 报 告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并 对 问 题 虽 已 提 出 但 在 目 前 或 下 一 个 周 期 再 次 评 估 之 前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作 出 解 释 如 需 要,IPCC 现 任 主 席 和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就 制 定 一 个 宣 传 策 略 作 出 决 定 至 此 结 案 步 骤 4B:( 在 主 席 和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IPCC 现 任 主 席 应 当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通 报 分 歧 IPCC 前 任 主 席 和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 可 酌 情 包 括 相 关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 应 向 IPCC 现 任 主 席 提 供 一 份 扼 要 文 件, 解 释 为 什 么 被 质 疑 存 的 内 容 没 有 差 错 现 任 IPCC 主 席 应 在 两 周 内 任 命 一 个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该 组 的 人 员 组 成 是 两 位 主 席 团 成 员 和 至 少 一 名 ( 若 有 ) 参 与 当 前 评 估 工 作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或 主 要 作 者, 否 则 至 少 有 一 名 专 家, 该 专 家 未 参 与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综 合 报 告 或 工 作 组 基 础 报 告 中 相 关 章 的 起 草 工 作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被 责 成 分 析 有 关 的 内 容 本 并 决 定 是 否 他 们 与 前 任 主 席 相 关 的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和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就 此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该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将 在 两 周 内 作 出 答 复

如 果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那 么 IPCC 现 任 主 席 则 向 IPCC 前 任 主 席 和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 可 酌 情 包 括 相 关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 通 告 有 关 情 况, 并 请 他 们 在 两 周 内 编 写 一 份 扼 要 文 件, 解 释 为 什 么 被 质 疑 的 内 容 实 际 上 没 有 差 错 IPCC 现 任 主 席 要 将 该 文 件 提 交 IPCC 现 任 主 席 团 批 准 经 IPCC 主 席 团 批 准 后,IPCC 秘 书 处 则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至 此 结 案 如 果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发 现 有 差 错, 那 么 IPCC 主 席 团 则 审 议 由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及 前 任 主 席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和 相 关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提 交 的 报 告, 旨 在 前 任 主 席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和 相 关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与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就 编 制 一 个 勘 误 表 问 题 上 达 成 共 识 如 果 达 成 了 共 识, 那 么 IPCC 现 任 主 席 经 与 初 步 审 查 小 组 磋 商 后 编 写 一 个 勘 误 声 明, 并 提 交 IPCC 主 席 团 批 准 经 IPCC 主 席 团 批 准 后, 再 提 交 专 门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了 能 够 作 出 快 速 响 应, 专 门 委 员 会 可 将 该 批 准 步 骤 委 托 给 执 行 委 员 会, 执 委 会 能 够 决 定 在 IPCC 和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网 站 上 公 布 勘 误 表, 并 决 定 通 知 质 询 人, 或 能 够 决 定 推 迟 到 下 一 次 IPCC 主 席 团 或 委 员 会 全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秘 书 处 将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将 勘 误 表 在 IPCC 网 站 上 公 布 至 此 结 案 如 果 各 方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则 继 续 按 步 骤 5B 进 行 步 骤 5B:( 在 主 席 和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的 情 况 下 ) IPCC 现 任 主 席 向 执 行 委 员 会 通 报 存 在 的 分 歧, 并 在 一 个 月 内 指 定 一 个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应 至 少 包 括 三 名 专 家, 他 们 未 参 与 过 评 估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综 合 报 告 的 起 草 工 作, 也 不 是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或 当 前 评 估 报 告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或 主 要 作 者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进 行 评 估 如 果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存 在 差 错, 那 么 他 们 则 在 两 周 内 编 写 一 份 扼 要 文 件, 解 释 为 什 么 被 质 疑 的 内 容 实 际 上 不 存 在 差 错 IPCC 现 任 主 席 将 该 文 件 提 交 给 IPCC 现 任 主 席 团 批 准 经 IPCC 主 席 团 批 准 后,IPCC 秘 书 处 则 通 知 质 询 人, 至 此 结 案 如 果 独 立 评 审 委 员 内 发 现 存 在 差 错, 那 么 责 成 他 们 在 一 个 月 内 提 出 一 个 行 动 方 案 IPCC 主 席 团 向 IPCC 前 任 主 席 和 负 责 被 质 疑 存 在 差 错 的 评 估 报 告 的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 可 酌 情 包 括 相 关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 通 告 有 关 情 况, 如 果 各 方 认 为 存 在 差 错 并 就 如 何 处 置 差 错 达 成 一 致, 那 么 前 任 主 席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和 相 关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则 编 写 一 份 勘 误 声 明 并 提 交 给 IPCC 主 席 团 批 准, 经 IPCC 主 席 团 批 准 后, 再 将 拟 议 的 勘 误 声 明 提 交 专 门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了 快 速 做 出 响 应, 专 门 委 员 会 可 委 托 执 行 委 员 会 采 取 批 准 步 骤, 执 委 会 能 够 决 定 将 勘 误 表 公 布 在 IPCC 工 作 组 或 专 题 组 的 网 站 上 并 通 知 质 询 人, 或 决 定 推 迟 到 下 一 次 IPCC 主 席 团 或 委 员 会 全 会 决 定 经 批 准 后, IPCC 秘 书 处 会 通 知 质 询 人 并 将 勘 误 表 在 IPCC 网 站 上 公 布 至 此 结 案 如 果 IPCC 现 任 主 席 IPCC 主 席 团 前 任 主 席 相 关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和 相 关 的 主 要 作 者 协 调 人 仍 不 能 达 成 共 识, 那 么 IPCC 主 席 和 相 关 的 联 合 主 席 则 起 草 一 份 由 IPCC 主 席 签 署 的 有 争 议 的 勘 误 声 明 该 声 明 将 在 IPCC 勘 误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布 在 该 声 明 中 要 报 告 被 质 疑 存 在 的 差 错, 并 对 问 题 虽 已 提 出 但 在 目 前 或 下 一 个 周 期 再 次 评 估 之 前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作 出 解 释 如 需 要, IPCC 主 席 和 工 作 组 联 合 主 席 就 制 定 一 个 宣 传 策 略 作 出 决 定 至 此 结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