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实 现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维 护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充 分 发 挥 教 师 的 主 导 作 用, 增 强 教 师 责 任 心,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规 范 第 一 章 教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所 聘 教 师 应 有 高 度 的 工 作 责 任 心, 热 爱 成 人 教 育 第 三 条 承 担 课 程 教 学 指 导 课 程 实 验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 毕 业 论 文 ) 考 核 评 卷 和 批 改 作 业 等 教 学 任 务 的 主 讲 教 师, 原 则 上 由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且 承 担 本 科 二 年 以 上 相 同 课 程 有 较 高 的 业 务 水 平 和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经 验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的 教 师 担 任 第 四 条 承 担 习 题 课 辅 导 答 疑 指 导 学 生 自 学 和 批 改 作 业 等 教 学 任 务 的 辅 导 教 师, 一 般 由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具 有 一 定 成 人 教 学 经 验 的 人 员 担 任 第 五 条 身 体 健 康, 具 备 连 续 授 课 和 远 距 离 教 学 的 身 体 条 件 第 六 条 各 教 学 单 位 要 严 格 教 师 资 格 审 查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任 课 教 师 有 权 予 以 拒 聘 第 七 条 对 于 外 聘 教 师,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并 符 合 上 述 基 本 要 求 第 二 章 教 师 职 责 第 八 条 受 聘 教 师 应 认 真 完 成 学 校 交 给 的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第 九 条 依 据 教 学 计 划 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针 对 不 同 教 育 对 象 不 同 学 习 形 式 合 理 安 排 教 学 进 度, 编 制 教 学 进 度 表 第 十 条 统 筹 安 排, 认 真 完 成 备 课 课 堂 教 学 实 验 实 习 辅 导 作 业 批 改 命 题 考 核 成 绩 评 定 等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对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全 面 负 责 第 十 一 条 熟 悉 和 掌 握 成 人 教 育 的 教 学 规 律 教 学 特 点, 了 解 教 学 对 象, 钻 研 教 材, 因 材 施 教,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认 真 贯 彻 自 学 为 主, 面 授 为 辅 的 原 则, 引 导 函 授 生 科 学 地 进 行 自 学, 培 养 自 学 能 力 第 十 二 条 着 重 基 本 概 念 基 本 理 论 和 技 能 的 教 学, 明 确 重 点 难 点, 加 强 学 习 方 法 的 指 导,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十 三 条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多 媒 体 课 件 网 络 课 件 的 制 作, 承 担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自 学 指 导
书 的 编 写 任 务 ; 对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第 十 四 条 开 展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课 程 建 设, 进 行 教 法 教 改 研 究,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第 十 五 条 认 真 推 荐 适 合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专 业 层 次 的 教 材 和 教 学 参 考 书 第 十 六 条 坚 持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第 十 七 条 课 程 结 束 后 及 时 进 行 教 学 总 结, 并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的 考 核 第 三 章 课 前 准 备 第 十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明 确 本 课 程 在 本 专 业 知 识 结 构 中 的 地 位 作 用 第 十 九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前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材 认 真 备 课 编 写 出 完 整 的 教 案, 有 详 细 的 讲 稿 讲 授 相 同 课 程 的 老 师 可 适 当 安 排 集 体 备 课, 集 思 广 义, 提 高 授 课 质 量 第 二 十 条 任 课 教 师 要 依 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认 真 钻 研 教 材 和 有 关 参 考 资 料, 以 培 养 和 提 高 能 力 为 主 线, 明 确 重 点 难 点 疑 点, 注 意 本 课 程 同 前 置 课 和 后 续 课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课 程 之 间 的 联 系, 科 学 地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备 课 的 基 础 上, 拟 定 出 教 学 实 施 方 案 教 学 实 施 方 案 应 根 据 课 程 面 授 和 自 学 时 数 制 定,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各 章 ( 节 ) 的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 ( 二 ) 授 课 课 程 的 内 容 提 要 ; ( 三 ) 解 决 重 点 难 点 疑 点 的 思 路 ; ( 四 ) 教 学 环 节 的 安 排 及 实 施 办 法 ; ( 五 ) 配 置 相 宜 的 练 习 题 思 考 题 和 课 外 作 业 ; ( 六 ) 提 出 检 测 教 学 目 标 实 现 程 度 的 具 体 措 施 第 四 章 课 堂 教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课 堂 讲 授 时, 概 念 要 清 晰, 论 证 要 严 密, 条 理 要 清 楚, 层 次 要 分 明, 逻 辑 性 要 强 第 二 十 三 条 任 课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应 根 据 学 生 的 原 有 知 识 水 平 接 受 能 力 和 实 践 经 历, 在 不 偏 离 教 学 大 纲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加 强 教 学 内 容 的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努 力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充 分 运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做 到 因 材 施 教 因 需 施 教, 教 学 相 长, 学 用 结 合,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造 力 和 创 新 思 维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课 ( 包 括 上 机 课 ) 是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培 养 学 生 观 察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和 提 高 学 生 动 手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教 师 要 按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参 照 实 验 或 上 机 指 导 书,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五 条 任 课 教 师 要 严 格 按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和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教 学 时 数 进 行 教 学,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教 学 内 容 或 减 少 教 学 时 数 第 二 十 六 条 任 课 教 师 要 维 护 正 常 的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做 到 为 人 师 表, 准 时 上 课, 不 提 前 下 课, 不 自 行 更 改 排 定 的 课 表, 不 擅 自 请 人 代 课 如 因 故 确 需 调 课 停 课 请 人 代 课, 应 提 出 申 请, 经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同 意 后 报 学 院 审 核 备 案, 方 可 实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贯 彻 教 书 与 育 人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注 意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科 学 的 世 界 观 和 人 生 观 第 二 十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检 查 学 生 到 课 情 况, 要 求 学 生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并 及 时 向 函 授 站 ( 教 学 点 ) 和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反 映 第 五 章 自 学 指 导 第 二 十 九 条 自 学 是 函 授 教 学 的 重 要 环 节, 教 师 要 把 指 导 自 学 作 为 自 己 重 要 的 教 学 任 务,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地 指 导 学 生 自 学, 使 学 生 明 确 自 学 的 方 法 第 三 十 条 对 自 学 进 度 要 提 出 明 确 的 要 求, 面 授 时, 要 了 解 学 生 的 自 学 情 况, 检 查 自 学 进 度 和 自 学 笔 记, 提 高 授 课 的 针 对 性 第 三 十 一 条 教 师 应 根 据 本 课 程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为 学 生 开 列 必 读 的 课 外 书 目 第 三 十 二 条 编 写 配 套 的 课 程 自 学 指 导 书, 指 导 学 生 自 学 第 六 章 作 业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师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和 课 程 进 度, 定 期 向 学 生 布 置 适 量 的 作 业 作 业 的 内 容 要 密 切 联 系 课 堂 教 学 的 实 际, 有 利 于 加 强 学 生 的 思 维 训 练, 提 高 其 分 析 能 力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师 应 督 促 学 生 按 期 上 交 作 业 并 认 真 批 改, 对 其 中 的 错 误 要 给 出 正 确 思 路 第 三 十 五 条 教 师 批 改 作 业 要 认 真 进 行 记 录 和 评 分, 并 于 课 程 结 束 后 给 出 成 绩, 凡 不 能 按 时 按 次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作 业 者, 教 师 应 对 平 时 成 绩 酌 情 扣 分 第 七 章 实 验 和 实 习 第 三 十 六 条 实 验 或 实 习 是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实 践 环 节, 凡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实 验 和 实 习 内 容, 必 须 全 部 完 成 第 三 十 七 条 教 师 应 根 据 实 习 或 实 验 的 目 的 任 务 要 求 和 时 间 安 排, 编 写 实 验 或 实
习 指 导 书, 认 真 指 导, 保 证 实 习 或 实 验 的 顺 利 进 行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无 故 不 参 加 实 验 或 实 习 者, 应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并 统 计 上 报, 课 程 成 绩 按 零 分 计 第 八 章 辅 导 答 疑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学 生 自 学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安 排 时 间 进 行 辅 导 答 疑 第 四 十 条 对 学 生 的 辅 导 答 疑 采 取 三 种 方 式 : 信 函 答 疑 网 上 答 疑 集 中 辅 导 集 中 辅 导 一 般 要 单 独 安 排 时 间 或 在 面 授 时 进 行 信 函 答 疑 要 求 教 师 接 到 学 生 的 函 件 后 认 真 仔 细 地 做 出 书 面 回 答, 并 在 三 日 内 将 答 疑 函 件 寄 出 利 用 网 络 条 件 实 现 网 上 答 疑, 指 导 学 生 网 上 答 疑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第 四 十 一 条 教 师 在 辅 导 答 疑 时 要 准 确 耐 心, 做 到 有 问 必 答, 通 过 回 答 问 题 启 迪 学 生 思 维, 要 积 极 引 导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注 重 学 生 的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培 养, 努 力 开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第 九 章 课 程 设 计 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第 四 十 二 条 承 担 课 程 设 计 和 毕 业 ( 论 文 ) 的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制 定 好 课 程 设 计 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计 划 和 要 求, 拟 定 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参 考 题, 并 指 导 学 生 选 题, 开 办 有 关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学 科 研 究 方 法 的 专 题 讲 座, 作 好 习 作 设 计 ( 论 文 ) 前 的 准 备 第 四 十 三 条 指 导 教 师 应 熟 悉 课 题 内 容, 掌 握 课 题 的 学 术 性, 与 学 员 建 立 经 常 联 系, 及 时 检 查 习 作 进 度, 精 心 指 导 学 员 独 立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工 作 第 四 十 四 条 指 导 教 师 批 阅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时, 应 提 出 意 见 和 成 绩 等 次, 并 就 论 文 的 价 值 摘 要 向 学 科 评 审 小 组 介 绍, 以 作 为 评 分 依 据 成 绩 按 优 良 中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五 级 记 载 第 十 章 考 试 考 查 第 四 十 五 条 理 论 课 考 试 考 查 以 笔 试 闭 卷 方 式 为 主 术 课 和 实 践 课 老 师 根 据 学 生 课 堂 表 现 综 合 评 分 考 试 考 查 及 术 课 记 分 均 采 用 百 分 制 平 时 成 绩 ( 作 业 阶 段 测 验 作 业 实 验 出 勤 等 ) 占 总 成 绩 的 20% 第 四 十 六 条 考 试 考 查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校 内 进 行, 也 可 安 排 在 具 备 考 试 条 件 的 校 外 函 授 站 教 学 点 第 四 十 七 条 命 题 1 教 师 在 教 学 大 纲 范 围 内, 根 据 教 材 内 容 拟 定 难 易 程 度 和 份 量 相 同 的 并 有 一 定 覆 盖 面 的
( 即 题 小 量 大 面 宽 难 易 适 度 的 原 则 )A B 两 套 试 题 ( 使 用 标 准 试 题 纸 命 题 ), 并 附 有 参 考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讲 授 同 专 业 层 次 相 同 课 程 的 老 师 应 集 体 命 题 2 试 题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阅 后, 连 同 评 分 标 准 参 考 答 案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一 起 送 学 院 教 务 科 3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A B 卷, 由 学 院 教 务 科 随 机 抽 取 一 套 作 为 正 式 试 卷 付 印 另 一 套 作 为 补 考 试 卷 4 对 已 建 立 了 标 准 化 试 卷 库 的 课 程, 应 尽 量 采 用 试 卷 库 试 卷, 实 行 考 教 分 离 5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学 生 泄 露 试 题 6 经 继 续 教 育 学 聘 任 的 校 外 函 授 站 教 学 点 教 师 应 按 上 述 要 求 命 题, 命 题 必 须 交 送 学 院 审 核, 经 审 定 后 才 能 使 用 第 四 十 八 条 阅 卷 与 成 绩 登 录 1 所 授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教 师 应 及 时 领 回 试 卷 和 作 业 进 行 批 改 2 教 师 要 以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客 观 公 正 细 致 准 确 地 进 行 阅 卷, 严 格 遵 守 阅 卷 纪 律, 不 得 任 意 提 高 或 降 低 评 分 标 准 3 学 生 平 时 成 绩 作 业 成 绩 期 末 成 绩 及 课 程 总 评 成 绩 均 登 记 在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登 记 表 上, 并 按 时 将 此 表 连 同 学 生 考 卷 作 业 交 回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4 在 条 件 具 备 时, 教 师 直 接 在 成 教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上 登 录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第 十 一 章 教 学 纪 律 第 四 十 九 条 老 师 在 授 课 期 间 应 遵 守 下 列 纪 律 1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2 不 得 在 课 堂 教 学 及 其 它 教 学 活 动 期 间 散 布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不 允 许 的 言 论 以 及 其 它 错 误 思 想, 不 得 进 行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的 宣 传 活 动 3 坚 守 教 学 岗 位, 不 得 随 意 调 课 停 课 找 人 代 课 不 得 随 意 增 减 教 学 内 容, 减 少 教 学 课 时 4 按 时 上 下 课, 不 得 迟 到 或 早 退, 授 课 期 间 不 得 吸 烟 或 接 打 手 机 第 五 十 条 教 师 违 反 教 学 纪 律 的, 将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规 范 从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继 续 教 育 学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