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 中 市 人 事 局 晋 中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市 人 职 通 字 [2010]25 号 2010 年 度 全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安 排 意 见 各 县 ( 区 市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 人 事 ) 局 教 育 局 市 直 有 关 学 校 ( 单 位 ): 为 加 强 我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的 实 施, 根 据 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提 出 2010 年 度 全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1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尊 师 强 教 的 原 则, 着 眼 于 我 市 基 础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着 力 营 造 优 秀 教 师 大 量 涌 现 健 康 成 长 的 氛 围 使 评 审 工 作 有 利 于 全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健 康 成 长, 有 利 于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2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原 则, 以 教 育 教 学 业 绩 为 依 据, 把 师 德 专 业 知 识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教 育 教 学 业 绩 作 为 评 聘 教 师 职 务 的 主 要 标 准, 鼓 励 广 大 中 小 学 教 师 爱 岗 敬 业, 勤 奋 工 作 3 坚 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的 评 价 重 在 社 会 和 业 内 认 可 的 原 则, 强 化 以 教 师 工 作 业 绩 为 主 的 评 价 体 系, 发 挥 基 层 学 校 和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机 构 在 评 价 教 师 工 作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实 行 讲 课 答 辩 和 同 行 评 议 相 结 合 的 评 审 办 法 公 开 评 审 条 件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结 果, 接 受 教 师 学 校 社 会 的 监 督 二 评 审 范 围 普 通 中 学, 工 读 学 校, 普 通 小 学 幼 儿 园, 民 办 中 小 学,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少 ( 青 ) 年 宫 少 年 之 家, 电 化 教 育 及 其 他 教 育 管 理 机 构 中 从 事 中 小 学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人 员, 各 级 教 研 室 的 中 小 学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三 评 审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认 真 履 行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敬 业 爱 生, 明 礼 诚 信, 勤 学 乐 教, 廉 洁 奉 献 2 师 德 考 核 合 格 3 提 供 与 申 报 职 务 相 对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4 195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人 员, 提 供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语 文 教 师 的 普 通 话 水 平 须 达 到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5 提 供 相 应 的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证 书 校 级 领 导 按 规 定 参 加 岗 前 培 训 和 提 高 培 训, 提 供 校 长 岗 位 培 训 证 书 或 提 高 培 训 证 书
6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要 求 晋 升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小 学 ( 幼 儿 )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须 提 供 参 加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3 个 以 上 模 块 合 格 证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免 于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1) 国 家 级 贫 困 县 人 员 ;(2) 农 村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人 员 ;(3)50 岁 以 上 人 员 ;(4) 计 算 机 应 用 专 业 及 相 近 专 业 毕 业, 现 从 事 计 算 机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7 年 度 考 核 要 求 正 常 晋 升 人 员, 任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为 称 职 等 次 以 上 破 格 晋 升 人 员, 要 求 在 任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中 被 评 为 两 次 以 上 优 秀 等 次 所 有 申 报 人 员 都 要 提 供 近 4 年 或 5 年 的 考 核 表 8 城 镇 学 校 教 师 须 提 供 在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或 支 教 一 年 以 上, 或 者 兼 职 支 教 达 480 个 课 时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提 供 教 案 支 教 审 批 表 干 部 履 历 表 复 印 件 ) 9 在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任 教 的 男 50 周 岁 (1960 年 12 月 底 出 生 ), 女 45 周 岁 (1965 年 12 月 底 出 生 ) 以 下 的 干 部 教 师 晋 升 中 学 一 级 或 小 学 ( 幼 儿 )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 有 2008 年 以 来 干 部 教 师 交 流 的 经 历 ( 提 供 干 部 教 师 交 流 登 记 表 ) 或 拟 参 加 2010 年 干 部 教 师 交 流 的 证 明 材 料 ( 二 )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小 学 ( 幼 儿 )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1 学 历 与 任 职 时 间 要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⑴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教 师 可 直 接 确 定 为 中 学 一 级 或 小 学 ( 幼 儿 ) 高 级 教 师 ⑵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见 习 期 满, 再 从 事 中 小 学 ( 幼 儿 ) 教 育 教 学 2 年 以 上 ⑶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后, 取 得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或 小 学 ( 幼 儿 ) 一 级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并 受 聘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或 小 学 ( 幼 儿 ) 一 级 教 师 4 年
以 上 受 聘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或 小 学 ( 幼 儿 )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期 间 取 得 的 本 科 学 历 任 职 须 满 6 年 ⑷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后, 在 初 中 取 得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并 受 聘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5 年 以 上, 在 小 学 幼 儿 园 取 得 小 学 ( 幼 儿 ) 一 级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并 受 聘 小 学 ( 幼 儿 ) 一 级 教 师 满 5 年 受 聘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或 小 学 ( 幼 儿 )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期 间 取 得 专 科 学 历 任 职 须 满 7 年 ⑸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毕 业, 在 小 学 幼 儿 园 取 得 小 学 ( 幼 儿 ) 一 级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并 受 聘 小 学 ( 幼 儿 ) 一 级 教 师 8 年 以 上 受 聘 小 学 ( 幼 儿 )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期 间 取 得 中 专 学 历 任 职 须 满 10 年 2 教 育 工 作 条 件 ⑴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教 学 组 织 与 管 理 工 作, 任 现 职 以 来 担 任 过 班 主 任 ( 提 供 班 主 任 工 作 手 册 或 工 作 记 录 经 验 材 料 ) 教 研 组 长 ( 提 供 教 研 组 长 工 作 记 录 ) 年 级 组 长 ( 提 供 年 级 组 长 工 作 记 录 ) 备 课 组 长 ( 提 供 备 课 组 长 工 作 记 录 ), 或 担 任 过 3 年 以 上 学 生 社 团 的 辅 导 教 师 ( 提 供 工 作 记 录 或 相 关 经 验 材 料 ) 从 事 上 述 工 作 尽 职 尽 责 成 绩 突 出, 获 得 过 校 级 以 上 表 彰 奖 励 ⑵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和 学 生 德 育 工 作 在 课 堂 教 学 中 渗 透 德 育 教 育, 工 作 有 思 考 有 实 践 有 成 效 在 学 生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学 习 方 法 指 导 方 面 有 思 考 有 实 践 有 成 效 在 配 合 家 庭 教 育 家 庭 合 作 方 面 有 思 考 有 实 践 有 成 效 任 现 职 以 来, 所 带 班 级 年 级 组 教 研 级 学 校 社 团 课 外 活 动 小 组 或 本 人 所 获 得 的 校 级 以 上 表 彰 奖 励 的 证 明 或 证 件 3 教 学 业 务 条 件
⑴ 具 有 所 教 学 科 较 系 统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和 业 务 知 识, 掌 握 所 教 学 科 的 课 程 标 准, 能 胜 任 本 学 科 教 学 工 作, 近 年 来 在 中 学 承 担 过 一 次 大 循 环 ( 初 一 至 高 三 ) 或 两 次 小 循 环 ( 高 一 至 高 三 初 一 至 初 三 ), 或 在 小 学 承 担 过 一 至 六 年 级 在 幼 儿 园 承 担 过 小 中 大 班 的 教 学 任 务, 或 在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连 续 三 年 担 任 毕 业 班 教 学 工 作 ⑵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述 职 报 告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对 最 近 一 届 毕 业 生 入 学 人 数, 毕 业 人 数, 中 途 转 入 人 数, 转 出 人 数, 留 级 辍 学 人 数 有 详 实 说 明 ; 教 师 本 人 对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具 体 描 述 ; 对 教 学 业 务 能 力 优 势 与 不 足 的 客 观 分 析 和 自 我 评 价 ; 今 后 努 力 的 方 向 和 采 取 的 措 施 ( 提 供 2000 字 以 上 单 行 材 料 ) ⑶ 积 极 参 与 教 研 培 训 教 学 观 摩 等 活 动 任 现 职 以 来, 承 担 校 级 以 上 教 学 优 质 课 研 究 课 示 范 课 或 学 科 讲 座 1 次 以 上, 并 获 得 好 评 ( 提 供 有 关 教 案 或 讲 稿 ) ⑷ 积 极 参 与 课 程 改 革, 在 国 家 课 程 以 外 的 各 类 教 学 活 动 中 勇 于 探 索 富 有 成 效 提 供 任 现 职 以 来, 开 设 选 修 课 ( 校 本 课 程 ) 并 体 现 教 师 课 程 开 发 能 力 及 重 视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的 有 关 材 料, 或 参 与 特 长 生 的 培 养 并 体 现 教 师 对 学 生 兴 趣 爱 好 特 长 的 发 现 培 养 指 导 水 平 的 有 关 材 料 ( 提 供 活 动 计 划 教 案 及 学 校 评 价 意 见 ) ⑸ 提 供 一 份 以 上 教 学 案 例 教 学 案 例 须 符 合 要 求, 即 须 是 教 师 与 学 生 就 某 一 具 体 教 学 过 程 相 互 作 用 的 叙 述, 是 以 教 学 情 景 中 出 现 的 事 件 为 基 础 所 展 开 的 课 堂 讨 论 载 体, 并 有 对 教 学 研 究 价 值 的 教 学 反 思 或 观 点 阐 述
⑹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提 供 近 一 学 年 的 规 范 教 案 或 教 学 设 计 ( 要 体 现 工 作 态 度 和 教 学 设 计 组 织 教 学 过 程 的 能 力 ) 须 经 学 校 核 实 并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 三 ) 破 格 晋 升 条 件 对 师 德 高 尚 教 育 教 学 成 绩 特 别 优 秀 的 教 师 在 符 合 基 本 条 件 和 教 育 教 学 业 务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可 不 受 学 历 资 历 的 限 制, 破 格 晋 升 中 学 一 级 或 小 学 ( 幼 儿 )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 但 是 不 允 许 同 时 破 学 历 破 任 期 申 报 ), 具 体 要 求 是 : 1 破 任 期 晋 升 聘 任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或 小 学 ( 幼 儿 ) 一 级 教 师 前 取 得 本 科 学 历, 任 职 满 2 年 ; 取 得 专 科 学 历, 任 职 满 3 年 ; 取 得 中 专 学 历 任 职 满 5 年 聘 任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或 小 学 ( 幼 儿 ) 一 级 教 师 期 间 取 得 本 科 学 历, 任 职 满 4 年 ; 取 得 专 科 学 历, 任 职 满 5 年 ; 取 得 中 专 学 历, 任 职 满 7 年 2 破 学 历 晋 升 须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上, 具 有 中 专 学 历,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满 25 年 或 具 有 大 专 学 历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满 20 年, 可 以 破 学 历 申 报 破 格 晋 升 除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两 条 : 1 任 职 期 间 在 县 ( 市 区 ) 以 上 范 围 的 教 学 研 究 和 交 流 活 动 中 做 示 范 课 或 专 题 业 务 讲 座 1 次 以 上, 产 生 预 期 效 果 要 提 供 做 示 范 课 或 做 专 题 讲 座 的 通 知 讲 稿 案 例 证 书 等 有 关 证 件 2 任 职 期 间 获 县 以 上 模 范 教 师 优 秀 教 师 师 德 标 兵 教 学 名 师 学 科 带 头 人 教 学 能 手 劳 动 模 范 模 范 班 主 任 先 进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者 优 秀 少 先 队 辅 导 员 等 称 号 ( 提 供 荣 誉 证 书 )
3 连 续 在 山 区 复 式 小 学 任 教 满 10 年, 近 三 年 来 学 生 入 学 率 巩 固 率 均 达 100%, 毕 业 生 全 部 升 入 初 中 ( 提 供 县 教 育 局 和 乡 中 心 校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 4 连 续 在 山 区 乡 镇 ( 不 含 城 关 镇 和 平 川 乡 镇 ) 初 中 任 班 主 任 满 6 年, 其 间 两 届 学 生 巩 固 率 都 在 95% 以 上 ( 提 供 县 教 育 局 和 乡 中 心 校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 5 连 续 在 山 区 乡 镇 初 中 任 教 满 10 年, 近 三 年 来 连 年 带 毕 业 班, 学 生 巩 固 率 达 95% 以 上 ( 提 供 县 教 育 局 和 乡 中 心 校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 ( 四 ) 非 一 线 教 师 的 评 审 从 事 教 学 管 理 教 研 综 合 实 践 电 教 仪 器 招 生 督 导 初 高 中 学 校 教 辅 学 生 心 理 咨 询 人 员 理 论 研 究 等 机 构 的 非 一 线 教 师, 参 加 中 学 一 级 小 学 ( 幼 儿 )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在 具 备 中 学 一 级 小 学 ( 幼 儿 ) 高 级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基 本 条 件 和 学 历 与 任 职 时 间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和 特 点,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校 ( 园 ) 级 领 导 须 提 交 近 一 学 年 80 节 的 听 课 笔 记 ; 近 三 年 来 每 年 对 本 校 教 师 所 作 的 校 本 研 训 业 务 专 题 讲 座 5 次 以 上 的 讲 稿 ( 共 15 次 以 上 ); 分 管 工 作 的 业 绩 ( 附 证 书 和 相 关 材 料 ); 3000 字 以 上 的 述 职 报 告 和 2 篇 以 上 教 学 管 理 案 例 ; 并 提 供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人 的 写 实 性 评 价 意 见 以 及 对 其 所 在 学 校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方 面 的 评 价 意 见 提 倡 校 ( 园 ) 级 领 导 代 课 校 ( 园 ) 级 领 导 代 班 代 课 的 可 按 教 师 条 件 参 加 评 审 教 学 工 作 量 可 按 教 师 工 作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计 算
2 市 县 教 研 室 教 研 人 员, 须 提 供 近 一 学 年 标 有 工 作 日 期 的 教 学 调 研 记 录 ( 含 听 课 笔 记 及 评 价 意 见 参 加 校 本 研 训 活 动 笔 记 及 所 交 流 的 意 见 ), 市 级 教 研 员 不 少 于 30 次, 县 级 教 研 员 不 少 于 40 次 ; 提 供 教 学 实 践 指 导 型 专 题 讲 座, 市 级 教 研 员 不 少 于 5 篇 ; 县 级 教 研 员 不 少 于 4 篇 市 县 级 教 研 员 所 提 供 的 专 题 讲 座 稿 中, 必 须 有 两 篇 以 上 同 时 附 做 示 范 课 实 验 课 的 教 学 设 计 ; 还 需 提 供 反 映 服 务 区 域 学 科 教 学 基 本 情 况 主 要 问 题 及 针 对 性 教 学 策 略 建 议 的 调 研 报 告 1 份 3 市 县 电 教 仪 器 招 生 督 导 初 高 中 学 校 教 辅 学 生 心 理 咨 询 人 员 理 论 研 究 等 机 构 的 专 业 人 员, 要 根 据 本 人 从 事 专 业 和 服 务 第 一 线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方 式 与 特 点, 提 供 近 一 学 年 标 有 工 作 日 期 的 指 导 与 服 务 基 层 第 一 线 教 育 教 学 的 调 研 记 录, 市 级 的 40 次, 县 级 的 50 次 ; 提 供 任 职 以 来 本 人 开 发 与 推 广 教 育 信 息 技 术 改 进 教 学 设 施 与 实 验 操 作 技 术 开 发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改 善 教 育 教 学 服 务 环 境 研 究 论 证 地 方 性 教 育 决 策 或 教 学 策 略 建 议 等 工 作 过 程 及 其 在 服 务 区 域 所 产 生 效 果 的 书 面 报 告 1 份 和 原 始 记 录 及 有 关 证 件 ; 并 提 交 与 所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特 点 相 吻 合 确 有 理 论 价 值 或 实 践 指 导 意 义 在 省 级 以 上 刊 物 正 式 发 表 的 论 文 2 篇 或 省 级 以 上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论 著 1.5 万 字 以 上 四 评 审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责 任 ( 一 ) 校 长 ( 或 中 心 校 长 ) 是 推 荐 教 师 参 评 和 客 观 评 价 教 师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对 参 评 教 师 提 供 的 各 类 材 料 证 件 考 核 写 实 性 评 价 意 见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出 现 假 材 料, 要 追 究 校 长 的 责 任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同 行 同 事, 是 广 大 教 师 义 不 容 辞 的 义 务 教 师 对 推 荐 评 审 工 作 有 知 情 监 督 举 报 权
( 二 ) 各 县 ( 市 区 ) 各 学 校 ( 中 心 校 ), 要 对 本 校 本 县 推 荐 晋 升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人 员 进 行 出 榜 公 示, 公 示 三 个 工 作 日 后, 方 可 上 报 发 现 评 审 材 料 失 实,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对 推 荐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舞 弊 行 为, 都 要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举 报 电 话 3118819 ( 三 ) 市 中 学 一 级 小 学 ( 幼 儿 ) 高 级 教 师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中 学 一 级 小 学 ( 幼 儿 )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终 审 质 量 负 责 要 加 强 对 评 审 工 作 的 过 程 管 理, 认 真 审 核 资 料, 加 强 课 堂 教 学 的 考 察, 全 面 客 观 评 价 每 位 参 评 人 员, 保 证 评 审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四 ) 任 现 职 期 间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者 不 得 推 荐 参 加 中 学 一 级 小 学 ( 幼 儿 )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1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接 受 和 承 担 学 校 分 配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在 校 外 组 织 补 课, 举 办 补 学 复 习 班 ; 2 工 作 严 重 失 职 或 在 教 育 教 学 中 有 重 大 事 故, 或 者 屡 出 一 般 事 故 而 无 悔 改 表 现 ; 3 伪 造 学 历 资 历 荣 誉 证 件, 夸 大 工 作 业 绩,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 4 任 职 期 间 无 故 旷 课 半 月 以 上 或 因 故 请 假 连 续 半 年 以 上 ; 5 未 经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编 写 教 辅 资 料, 推 销 教 辅 资 料 学 具, 组 织 未 经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的 考 试 竞 赛 ; 6 强 迫 在 校 学 生 假 期 假 日 参 加 各 种 有 偿 补 课 或 培 训, 体 罚 学 生, 不 平 等 对 待 学 生, 以 各 种 借 口 和 手 段 驱 使 学 生 辍 学 转 学 退 班 留 级 五 其 他
( 一 )1970 年 至 1976 年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毕 业 的 大 学 生, 在 评 聘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时, 按 本 科 学 历 对 待 ( 二 ) 学 历 要 求 后 取 学 历 须 与 本 人 实 际 从 事 的 本 学 科 教 学 工 作 相 一 致 若 为 专 业 相 近 学 历, 须 取 得 学 历 后 从 事 本 学 科 教 学 工 作 满 三 年 专 业 不 相 近 的 学 历, 不 能 作 为 参 评 任 职 资 格 的 有 效 学 历 工 作 突 出 业 绩 显 著 者 可 按 照 破 格 评 审 条 件 进 行 评 审 在 提 供 学 历 证 书 的 同 时, 须 提 供 国 家 教 育 部 或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学 生 处 认 证 网 站 认 可 的 学 历 证 明 材 料 2000 年 以 前 取 得 的 后 取 学 历 提 供 本 人 档 案 中 的 毕 业 生 鉴 定 表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 三 )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中 小 学 校 ( 幼 儿 园 ) 教 师, 须 附 学 校 与 个 人 签 订 的 聘 用 协 议 和 本 人 档 案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的 同 意 申 报 晋 升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四 ) 论 文 论 著 必 须 是 与 自 己 所 教 学 科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学 术 性 文 章, 并 在 国 家 批 准 的 期 刊 ( 出 版 社 ) 发 表 ( 出 版 ), 论 文 要 提 供 在 互 联 网 的 国 内 主 流 科 技 文 献 数 据 库 网 站 下 载 的 验 证 检 索 网 页 ; 省 级 各 教 育 学 会 ( 学 术 委 员 会 ) 评 选 的 论 文, 须 附 获 奖 证 书 和 论 文 原 件 ; 论 文 集 上 发 表 的 ( 不 含 学 术 会 议 ) 文 章 只 供 参 考, 不 作 为 评 审 的 依 据 论 文 论 著 的 有 关 要 求 参 照 省 人 事 厅 晋 人 职 字 [2006]29 号 文 件 山 西 省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说 明 执 行 ( 五 ) 所 有 出 生 时 间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聘 期 教 龄 证 件 论 文 等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为 2010 年 12 月 底 ( 六 ) 收 费 标 准 仍 按 照 省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制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各 级 人 事 教 育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收 费 政 策, 不 得 借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向 教 师 乱 收 费 或 变 相 收 费 如 果 发 现 ( 或 教 师 有 举 报 ) 乱
收 费 或 违 反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的 规 定,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情 节 严 重 者 要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七 ) 时 间 安 排 7 月 20 日 前 各 学 校 各 ( 区 市 ) 进 行 推 荐 ;7 月 下 旬 报 送 材 料 ;9 月 11 月 召 开 中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