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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与 相 关 院 系 协 商 研 究, 现 确 定 学 年 试 验 班 学 生 培 养 与 选 专 业 的 工 作 程 序 与 基 本 原 则 如 下 : 第 一 条 试 验 班 的 学 生 入 学 后 根 据 个 人 兴 趣 特 长 并 参 考 所 在 试 验 班 内 各 专

Transcription:

臺 北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98 年 11 月 廉 政 簡 訊 本 期 目 錄 局 徽 釋 義 : 勞 工 圓 舞 曲 北 縣 向 前 行 之 作 品 圖 案 以 北 人 圓 行 為 主 要 設 計 元 件 : 一 北 - 代 表 臺 北 縣 政 府 勞 工 局 二 人 - 三 人 成 眾, 代 表 北 縣 勞 工 三 圓 - 代 表 合 作 和 諧 圓 滿 四 行 - 代 表 邁 步 向 前 成 功 進 步 * 報 呼 哩 摘 資 安 防 護 是 未 來 安 全 第 一 關 鍵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生 活 法 律 菸 害 防 制 法 新 規 定 民 眾 十 大 問 ( 上 集 )! * 反 詐 騙 案 例 網 路 援 交 入 侵 校 園, 研 究 生 遭 恐 嚇 交 出 存 摺! * 關 於 健 康 冬 季 享 用 熱 湯 也 要 慎 防 痛 風 上 身 * 政 風 案 例 公 務 員 販 售 帳 戶 幫 助 詐 欺 犯 罪 案 例 研 析 * 小 品 集 錦 一 絲 不 茍 的 曹 彬 與 竇 儀 活 力 健 康 時 令 佳 果 - 台 灣 柳 丁

報 呼 哩 摘 資 安 防 護 是 未 來 安 全 第 一 關 鍵 王 駿 傑 日 前 美 國 國 防 週 刊 報 導, 美 國 北 美 防 空 司 令 部 司 令 雷 諾 瓦 特 指 出, 美 國 下 任 總 統 可 能 面 臨 的 新 挑 戰, 其 中 之 一 是 網 際 網 路 的 安 全 威 脅 另 外, 美 軍 聯 參 資 訊 首 席 的 指 管 通 資 處 長 陸 軍 准 將 勞 倫 斯 說 : 美 軍 可 在 傳 統 戰 場 上 輕 鬆 面 對 敵 人, 但 是 面 對 虛 擬 世 界 的 敵 人, 則 是 一 項 嶄 新 的 挑 戰 的 確, 在 現 實 的 社 會, 美 軍 擁 有 全 世 界 最 先 進 的 科 技 與 武 器, 可 以 在 戰 場 上 無 懼 敵 人 的 威 脅 但 是, 在 網 路 的 世 界 中, 恐 怖 分 子 可 自 世 界 上 任 何 地 方 任 何 環 境, 並 在 十 億 分 之 一 秒 內 及 一 天 二 十 四 小 時 的 任 何 時 段 中 發 動 攻 擊, 完 全 超 脫 了 時 間 與 空 間 天 時 與 人 為 的 限 制 因 素, 而 其 策 動 的 人 力, 可 能 僅 僅 只 有 一 人, 就 能 癱 瘓 某 一 國 家 的 整 個 國 防 體 系 所 以, 在 如 此 打 破 比 例 原 則 的 新 世 紀 戰 爭 中, 勞 倫 斯 將 軍 也 承 認, 如 果 不 積 極 投 注 於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就 連 美 國 恐 也 無 法 打 贏 全 球 的 反 恐 戰 爭 美 軍 全 球 網 路 作 戰 聯 合 任 務 小 組 技 術 主 任 杭 特 上 校 也 說 : 美 軍 在 全 球 資 訊 及 網 際 網 路 方 面 的 通 信 能 力, 基 本 上 非 常 薄 弱, 甚 至 是 不 堪 一 擊 從 911 事 件 中, 恐 怖 分 子 運 用 網 路 探 勘 (Internet Mining), 就 能 得 到 全 美 的 飛 機 航 線 與 時 刻 表 ; 另 從 五 角 大 廈 每 天 有 超 過 五 百 次 以 上 的 網 路 攻 擊 觀 之, 就 可 看 出 資 訊 攻 擊 是 恐 怖 分 子 最 有 利 的 投 資 而 美 國 國 防 部 在 2005 年 向 國 會 提 出 的 中 共 軍 力 報 告 中 也 顯 示, 目 前 包 含 中 共 及 北 韓 等 二 十 多 個 國 家, 已 經 發 展 出 專 用 的 電 腦 攻 擊 程 式 所 以, 美 軍 聯 參 指 管 通 資 系 統 次 長 施 亞 中 將 (Robert Shea) 說 道 : 網 路 是 美 軍 未 來 發 展 的 重 心, 如 不 然, 網 路 防 禦 能 力 將 是 強 大 美 軍 的 致 命 弱 點 未 來 各 國 如 不 能 重 視 資 安 防 護 問 題, 將 無 法 在 未 來 戰 場 上 獲 得 主 導 權, 並 喪 失 戰 略 之 有 利 態 勢, 最 後 恐 會 被 敵 人 操 弄 於 股 掌 之 中

資 訊 安 全 必 定 是 未 來 戰 爭 勝 負 與 國 人 安 全 的 致 勝 關 鍵 全 體 國 人 必 須 體 認 這 種 趨 勢, 隨 時 要 求 自 己 做 到 : 一 加 強 充 實 新 知, 提 升 資 安 防 護 概 念 : 據 統 計 目 前 網 路 上 已 經 超 過 一 百 萬 個 教 導 製 造 電 腦 病 毒 及 訓 練 成 為 電 腦 駭 客 的 網 站 而 有 別 於 傳 統 武 器 的 研 發 與 製 造, 電 腦 病 毒 及 攻 擊 程 式 不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資 金, 也 沒 有 政 策 限 制, 所 以 人 人 都 能 隨 時 隨 地 發 動 資 安 攻 擊, 而 電 腦 病 毒 也 已 超 過 百 萬 種 如 果 不 能 時 時 更 新 資 安 防 護 措 施, 並 認 識 新 種 的 電 腦 病 毒 及 駭 客 手 法, 便 可 能 成 為 駭 客 下 一 個 覬 覦 的 對 象 二 培 養 保 密 習 性, 確 遵 資 安 政 策 指 導 : 資 訊 安 全 漏 洞, 有 80% 是 來 自 於 人 為 的 破 壞 與 疏 忽, 所 以 最 有 效 的 資 安 防 護 政 策, 還 是 要 個 人 養 成 良 好 的 保 密 習 性 貫 徹 實 體 隔 離 政 策 不 將 機 密 資 訊 儲 存 於 電 腦 中 關 閉 不 必 要 的 分 享 設 定 不 下 載 來 路 不 明 的 軟 體, 及 使 用 加 解 密 軟 體, 更 重 要 的 是, 不 要 將 機 密 資 訊 帶 離 作 業 區 或 公 務 家 辦, 才 能 將 資 安 風 險 降 至 最 低 例 如, 日 前 美 軍 退 伍 軍 人 事 務 部 由 於 員 工 將 不 應 持 有 的 機 敏 資 訊 帶 回 家, 使 得 美 國 大 筆 退 伍 軍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讓 美 國 數 百 萬 的 退 伍 軍 人 暴 露 於 危 險 之 中, 成 為 美 國 史 上 最 重 大 的 資 安 漏 洞, 令 人 不 得 不 深 切 檢 討 及 採 取 更 充 分 的 資 安 防 護 措 施

三 貫 徹 資 安 查 察, 建 立 網 路 巡 查 機 制 : 警 政 署 科 技 犯 罪 防 制 中 心 主 任 李 相 臣 在 近 期 的 演 講 中 表 示 : 企 業 網 路 定 期 實 施 網 路 巡 邏 分 析 警 示 與 異 常 網 路 流 量, 才 能 有 效 控 管 資 料 外 洩 及 資 訊 攻 擊 的 風 險 資 訊 安 全 是 一 項 必 須 拋 開 空 間 思 維 的 工 作, 因 為 內 部 人 員 不 一 定 要 在 辦 公 室 裡, 才 會 對 公 司 的 資 訊 安 全 造 成 破 壞, 有 可 能 是 在 家 裡, 也 有 可 能 在 公 車 上 或 是 世 界 的 某 個 角 落, 而 時 間 上 更 是 不 分 晝 夜 所 以, 培 養 資 管 人 員 設 立 專 職 資 安 人 力, 是 未 來 企 業 及 犯 罪 防 制 的 目 標 ; 政 府 各 階 層 也 應 儘 速 成 立 專 責 的 資 訊 部 門, 推 廣 資 安 教 育, 專 司 網 路 巡 查 及 監 控, 才 能 確 保 資 訊 能 量, 適 時 防 堵 資 訊 攻 擊 總 而 言 之, 再 完 善 的 資 安 規 定, 若 國 人 不 能 建 立 資 訊 保 密 之 安 全 共 識, 並 提 高 保 防 警 覺, 縱 使 有 再 高 階 的 防 火 牆 防 毒 軟 體 及 複 雜 的 鎖 鑰, 都 抵 不 住 人 員 的 一 個 小 失 誤 與 蓄 意 洩 漏 唯 有 大 家 依 據 國 家 資 通 機 構 的 安 全 政 策 指 導, 安 裝 各 項 資 安 軟 體 與 養 成 保 密 設 定 的 習 性, 並 嚴 加 保 守 個 人 的 帳 號 與 密 碼, 且 不 定 時 更 新, 才 能 由 內 而 外 地 強 化 資 訊 安 全 的 維 護, 鞏 固 國 家 整 體 安 全 (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公 務 員 不 得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餽 贈 財 物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係 偶 發 而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時, 得 受 贈 之 : 1. 屬 公 務 禮 儀 2. 長 官 之 獎 勵 救 助 或 慰 問 3. 受 贈 之 財 物 市 價 在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以 下 ; 或 對 本 機 關 ( 構 ) 內 多 數 人 為 餽 贈, 其 市 價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以 下 4. 因 訂 婚 結 婚 生 育 喬 遷 就 職 陞 遷 異 動 退 休 辭 職 離 職 及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之 傷 病 死 亡 受 贈 之 財 物, 其 市 價 不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公 務 員 遇 有 受 贈 財 物 情 事,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處 理 : 1.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所 為 之 餽 贈, 除 前 點 但 書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應 予 拒 絕 或 退 還, 並 簽 報 其 長 官 及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 無 法 退 還 時, 應 於 受 贈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交 政 風 機 構 處 理 2. 除 親 屬 或 經 常 交 往 朋 友 外, 與 其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者 所 為 之 餽 贈, 市 價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時, 應 於 受 贈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必 要 時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下 列 情 形 推 定 為 公 務 員 之 受 贈 財 物 : 1. 以 公 務 員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同 財 共 居 家 屬 之 名 義 收 受 者 2. 藉 由 第 三 人 收 受 後 轉 交 公 務 員 本 人 或 前 款 之 人 者

生 活 法 律 菸 害 防 制 法 新 規 定 民 眾 十 大 問 ( 上 集 ) Q1: 辦 公 室 必 須 全 面 禁 菸, 那 麼 在 工 廠 樓 梯 間 茶 水 間 或 走 廊, 可 以 吸 菸 嗎? A: 三 人 以 上 的 室 內 工 作 場 所, 不 論 是 辦 公 室 廠 房 樓 梯 間 茶 水 間 或 是 走 廊, 只 要 是 員 工 上 班 時 間 會 用 到 的 地 方, 室 內 都 屬 於 全 面 禁 菸 的 範 圍, 即 便 是 總 經 理 室 也 不 能 例 外 Q2: 住 商 混 合 的 大 樓 也 應 該 全 面 禁 菸 嗎? A: 該 大 樓 內 的 公 共 設 施 可 以 經 過 決 議 決 定 禁 菸 與 否, 但 私 人 住 宅 不 在 限 制 範 圍 內 該 大 樓 內 三 人 以 上 的 辦 公 室, 依 法 為 全 面 禁 菸 的 場 所 Q3: 旅 館 也 是 全 面 禁 菸 的 場 所 嗎? 是 否 可 以 分 吸 菸 樓 層 與 非 吸 菸 樓 層? A: 旅 館 的 範 圍 包 括 觀 光 飯 店 一 般 旅 館 民 宿 等, 都 是 全 面 禁 菸 的 場 所, 可 以 設 置 符 合 規 定 的 室 內 吸 菸 室, 但 是, 由 於 單 一 室 內 吸 菸 室 的 最 大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35 平 方 公 尺, 所 以 不 可 以 設 置 吸 菸 樓 層 Q4: 薑 母 鴨 羊 肉 爐 等 類 型 的 餐 飲 店 或 小 吃 攤, 也 是 全 面 禁 菸 的 室 內 場 所 嗎? A: 依 據 菸 害 防 制 法 的 規 定, 半 戶 外 開 放 空 間 的 戶 外 餐 飲 場 所 並 沒 有 禁 止 吸 菸 所 以 如 果 薑 母 鴨 店 羊 肉 爐 店 的 營 業 開 口 面 積, 超 過 遮 蔽 部 分 面 積 25% 時 ( 包 括 前 後 左 右 ), 就 沒 有 禁 止 吸 菸 的 限 制

Q5: 如 果 自 行 設 置 的 吸 菸 室 不 符 合 規 定, 會 被 處 罰 嗎? A: 會, 不 符 規 定 的 室 內 吸 菸 室 視 同 禁 菸 場 所 的 一 部 份, 在 不 符 規 定 的 室 內 吸 菸 室 吸 菸, 等 於 在 禁 菸 場 所 吸 菸, 可 處 新 台 幣 2 千 元 至 1 萬 元 罰 鍰 ; 而 店 家 也 會 因 為 讓 客 人 在 禁 菸 場 所 吸 菸 或 提 供 菸 灰 缸, 被 處 以 新 台 幣 1 萬 元 至 5 萬 元 的 罰 鍰 Q6: 依 照 菸 害 防 制 法, 有 關 公 共 場 所 全 面 禁 菸 的 規 定, 業 者 有 哪 些 責 任 呢? A: 在 禁 菸 場 所 入 口 處 設 置 明 顯 的 禁 菸 標 示, 並 不 能 提 供 與 吸 菸 有 關 之 器 物 像 是 菸 灰 缸 等, 違 反 者 將 會 被 處 以 新 臺 幣 1 萬 元 至 5 萬 元 的 罰 鍰, 並 命 令 業 者 限 期 改 正 ; 屆 期 仍 未 改 正 者,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若 有 人 在 禁 菸 場 所 吸 菸, 該 場 所 負 責 人 及 從 業 人 員 應 予 以 勸 阻, 在 場 的 民 眾 也 可 以 向 負 責 人 及 從 業 人 員 反 應, 或 主 動 規 勸 吸 菸 者 此 處 依 法 不 得 吸 菸, 否 則 可 能 會 被 罰 款 新 臺 幣 2 千 元 至 1 萬 元 民 眾 要 主 動 檢 舉 時, 可 以 用 市 內 電 話 撥 打 菸 害 申 訴 服 務 中 心 0800-531-531 免 付 費 專 線 檢 舉, 或 就 近 通 知 所 在 地 的 衛 生 局

台 北 市 一 名 研 究 生 張 同 學 日 前 在 網 路 SKYPE 平 台 遇 上 自 稱 是 某 國 立 大 學 學 生 的 嘉 琪, 兩 人 交 談 不 久 就 約 定 當 晚 見 面, 約 定 時 間 到 了 嘉 琪 沒 有 出 現, 卻 接 到 電 話 要 求 他 必 須 操 作 自 動 提 款 機, 以 確 認 是 否 為 辦 案 的 軍 警 在 釣 魚, 未 料 操 作 自 動 提 款 機 卻 讓 他 的 存 款 消 失, 這 時 又 接 到 歹 徒 來 電 謊 稱 因 為 他 剛 才 操 作 錯 誤, 已 經 開 啟 虛 擬 帳 戶, 必 須 再 以 匯 款 方 式 將 虛 擬 帳 戶 關 閉 否 則 會 被 銀 行 發 現, 張 同 學 很 擔 心 家 人 會 發 現 他 在 援 交, 只 好 聽 任 歹 徒 指 示 連 續 匯 款 8 次, 直 到 他 向 對 方 表 示 已 經 沒 有 錢 了, 歹 徒 就 要 他 將 名 下 的 存 摺 2 本 及 其 圖 章, 透 過 空 軍 一 號 託 運 至 新 竹, 事 後 當 他 了 解 問 題 是 否 已 解 決, 一 再 聯 絡 歹 徒, 電 話 卻 已 不 通 了, 才 恍 然 大 悟 是 被 騙 了, 而 他 交 出 的 存 摺 已 有 2 人 被 騙, 也 就 是 他 已 成 為 提 供 帳 戶 的 詐 騙 共 犯 針 對 本 案 刑 事 警 察 局 表 示 : 詐 騙 歹 徒 透 過 人 頭 帳 本 進 行 詐 騙 洗 錢, 但 因 被 騙 人 一 旦 報 案 帳 號 即 遭 警 示, 為 了 獲 取 人 頭 帳 本, 除 了 以 收 買 方 式 取 得 外, 目 前 已 結 合 詐 騙 手 法, 利 用 操 作 自 動 提 款 機 錯 誤 貸 款 必 須 辦 理 財 產 設 定 等 理 由 騙 對 方 交 出 帳 簿 圖 章, 本 案 已 不 是 大 學 生 的 首 例, 在 96 年 3 月 間, 也 有 大 學 生 因 交 出 3 本 帳 簿, 竟 成 為 提 供 人 頭 帳 戶 的 詐 欺 共 犯, 其 母 陪 伴 兒 子 跑 遍 台 北 台 中 台 南 三 地 檢 署 應 訊, 沒 想 到 一 時 的 糊 塗 竟 惹 來 如 此 麻 煩

關 於 健 康 冬 季 享 用 熱 湯 也 要 慎 防 痛 風 上 身 隨 著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高, 國 人 生 活 富 裕, 攝 取 的 營 養 遠 已 超 過 身 體 所 需, 尤 其 在 嚴 寒 冬 季, 各 式 細 火 慢 燉 的 燉 湯 火 鍋 除 了 濃 醇 香, 湯 中 難 免 留 下 濃 度 較 高 的 普 林, 痛 風 患 者 應 減 少 甚 至 避 免 食 用 痛 風 在 臨 床 上 指 的 是 一 種 極 度 疼 痛 的 關 節 炎, 患 者 因 體 內 普 林 代 謝 異 常 或 是 腎 臟 排 出 尿 酸 的 功 能 出 現 障 礙, 導 致 血 液 中 尿 酸 含 量 過 高, 使 得 尿 酸 鹽 結 晶 沉 積 在 關 節 內, 造 成 關 節 疼 痛 腫 脹 及 變 形 如 身 體 沒 有 不 適 的 症 狀, 健 康 檢 查 卻 發 現 自 己 尿 酸 過 高 ( 高 尿 酸 血 症 : 男 性 每 100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尿 酸 值 在 7 毫 克 以 上, 女 生 在 6 毫 克 以 上 ), 應 進 一 步 就 醫, 尋 求 醫 師 的 專 業 協 助, 並 從 改 變 飲 食 及 生 活 習 慣 做 起, 如 多 喝 開 水 ( 建 議 每 天 飲 用 3000 毫 升 的 水 分 ) 以 幫 助 尿 酸 排 泄 避 免 攝 取 過 多 蛋 白 質 烹 調 時 用 油 要 適 量 少 吃 油 炸 食 品 避 免 飲 酒 及 避 免 食 用 高 普 林 食 物 ( 如 : 動 物 內 臟 魚 皮 部 分 海 鮮 類 肉 汁 ) 等

關 於 健 康 如 果 已 經 明 顯 出 現 痛 風 症 狀, 醫 師 會 依 症 狀 開 給 不 同 藥 物 處 方, 急 性 痛 風 發 作 時, 常 使 用 秋 水 仙 素 和 非 類 固 醇 消 炎 藥 物, 必 要 時 才 用 口 服 或 注 射 皮 質 類 固 醇 至 於 慢 性 痛 風 時 除 使 用 非 類 固 醇 消 炎 藥 物 外, 常 合 併 使 用 降 尿 酸 藥 物 ( 包 括 促 進 尿 酸 排 泄 和 抑 制 尿 酸 產 生 等 二 類 ), 依 病 情 不 同 使 用 不 同 藥 物 普 林 含 量 高 的 食 物 參 考 表 :( 每 100 公 克 下 列 食 物 含 100-1000 毫 克 普 林 氮, 應 儘 量 避 免 食 用 ) 普 林 含 量 高 的 食 物 參 考 表 雞 肝 雞 腸 鴨 肝 豬 肝 豬 小 腸 牛 肝 等 ; 白 鯧 魚 鰱 魚 虱 目 魚 吳 郭 魚 四 破 魚 白 帶 魚 烏 魚 吻 仔 魚 鯊 魚 海 鰻 沙 丁 魚 等 ; 小 管 草 蝦 牡 蠣 蛤 蜊 蚌 蛤 干 貝 等 ; 小 魚 干 扁 魚 干 ; 紫 菜 ; 肉 汁 濃 肉 湯 ( 汁 ) 雞 精 等 酵 母 粉

政 風 案 例 公 務 員 販 售 帳 戶 幫 助 詐 欺 犯 罪 案 例 研 析 吳 榮 修 除 需 承 擔 幫 助 他 人 犯 罪 之 刑 事 責 任 及 受 懲 戒 處 分 外, 亦 需 與 其 他 共 犯 共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壹 案 情 概 要 甲 係 A 公 務 機 關 業 務 士, 為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4 條 所 規 範 之 公 務 員 渠 於 民 國 ( 下 同 )95 年 10 月 間 某 日, 在 縣 市 路 麥 當 勞 店 旁, 將 其 在 B 銀 行 分 行 申 設 之 存 款 帳 戶, 以 新 臺 幣 ( 下 同 )3,000 元 至 3,500 元 之 代 價 連 同 存 摺 金 融 卡 暨 提 款 密 碼, 售 予 不 詳 姓 名 之 男 子 供 其 使 用 該 男 子 即 與 所 屬 之 詐 騙 集 團 成 員 聯 絡, 由 集 團 成 員 之 一, 以 電 話 分 別 向 被 害 人 乙 丙 及 丁 詐 稱 其 網 路 購 物 手 續 有 誤, 須 依 指 示 重 新 操 作 云 云, 致 乙 等 三 人 陷 於 錯 誤, 按 來 電 指 示 意 旨 操 作, 將 款 項 分 別 匯 入 上 述 甲 申 設 出 售 供 他 人 使 用 之 帳 戶, 金 額 依 序 各 為 1 萬 元 2 萬 9,988 元 及 1 萬 209 元 嗣 被 害 人 乙 等 不 甘 受 騙, 報 警 查 獲 上 情 貳 判 決 情 形 經 檢 察 官 以 甲 涉 嫌 幫 助 詐 欺 罪, 依 法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及 移 送 併 案 處 理 案 經 一 審 法 院 法 官 審 理 結 果, 判 決 甲 幫 助 共 同 意 圖 為 自 己 不 法 之 所 有, 以 詐 術 使 人 將 本 人 之 物 交 付, 處 有 期 徒 刑 參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本 案 因 被 告 甲 及 公 訴 人 檢 察 官 均 未 上 訴, 而 告 確 定

參 懲 戒 情 形 A 公 務 機 關 將 甲 違 法 情 節 函 送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審 議, 該 會 以 甲 觸 犯 刑 法 之 違 法 事 證 明 確, 且 其 行 為 亦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5 條 所 定 公 務 員 應 誠 實, 不 得 有 貪 婪 足 以 損 失 名 譽 行 為 之 旨, 議 決 甲 減 月 俸 百 分 之 拾, 期 間 壹 年 肆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研 析 一 甲 販 售 金 融 帳 戶 之 行 為 與 公 務 無 涉 甲 為 A 公 務 機 關 業 務 士, 是 否 屬 修 正 後 之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前 段 所 稱 依 法 令 服 務 於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所 屬 機 關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之 公 務 員 身 分? 為 本 案 應 先 予 釐 清 之 事 項, 吾 人 除 從 其 服 務 之 機 關 屬 性 為 初 步 判 斷 依 據 外, 必 需 再 就 其 所 為 之 行 為, 是 否 具 有 法 定 之 權 限, 予 以 深 入 探 究 我 國 刑 法 係 採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此 觀 之 刑 法 第 1 條 行 為 之 處 罰, 以 行 為 時 之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為 限 可 知, 另 依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關 於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定 義, 甲 雖 係 服 務 公 務 機 關, 但 販 售 金 融 帳 戶 純 屬 私 人 行 為, 既 非 其 法 定 權 限 行 為, 亦 無 利 用 身 分 或 公 務 職 權 之 情 事, 且 相 關 法 律 對 於 任 職 於 公 務 機 關 人 員 與 職 務 無 關 之 犯 罪, 並 無 特 別 處 罰 規 定, 故 本 案 應 先 排 除 刑 法 關 於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適 用, 於 論 罪 科 刑 時 回 歸 甲 為 一 般 人 民 之 身 分

二 甲 之 行 為 何 以 該 當 於 幫 助 詐 欺 犯 罪 刑 法 第 339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所 有, 以 詐 術 使 人 將 本 人 或 第 三 人 之 物 交 付 者,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1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2 項 : 以 前 項 方 法 得 財 產 上 不 法 之 利 益 或 使 第 三 人 得 之 者, 亦 同 本 案 例 中, 甲 雖 未 直 接 向 被 害 人 乙 丙 及 丁 詐 取 財 物, 亦 未 與 該 詐 騙 集 團 有 犯 意 聯 絡 或 行 為 之 分 擔, 但 其 為 圖 私 利, 以 3,000 元 至 3,500 元 之 代 價 將 個 人 開 設 之 金 融 帳 戶 存 摺 金 融 卡 及 提 款 密 碼, 售 予 不 詳 姓 名 之 男 子 供 其 使 用, 甲 對 於 提 供 帳 戶 予 不 詳 姓 名 男 子 使 用, 應 可 預 見 將 可 能 充 作 詐 騙 集 團 行 使 詐 財 之 犯 罪 工 具, 竟 仍 予 販 售, 其 行 為 自 應 該 當 於 刑 法 第 30 條 第 1 項 之 幫 助 犯 ; 由 於 甲 於 接 受 檢 察 官 偵 查 法 官 審 理 時 均 坦 承 犯 行, 犯 罪 後 態 度 良 好, 法 官 乃 予 以 輕 判 三 甲 之 行 為 有 無 幫 助 洗 錢 犯 罪 之 適 用 依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規 定, 觸 犯 刑 法 第 339 條 之 罪, 其 犯 罪 所 得 在 5 百 萬 元 以 上 者, 屬 於 該 法 所 稱 之 重 大 犯 罪 ; 若 其 犯 罪 情 節 為 掩 飾 或 隱 匿 因 自 己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者 掩 飾 收 受 搬 運 寄 藏 故 買 或 牙 保 他 人 因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者 ( 參 見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2 條 ), 即 可 成 立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之 罪, 應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本 案 例 中, 檢 察 官 及 法 官 認 定 之 詐 騙 集 團 犯 罪 所 得 金 額, 僅 為 5 萬 197 元, 未 達 500 萬 元 門 檻, 故 無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適 用, 甲 之 行 為 亦 不 構 成 幫 助 洗 錢 犯 罪

四 甲 受 懲 戒 減 俸 處 分 之 相 關 規 定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2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有 左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受 懲 戒 : 一 違 法 二 廢 弛 職 務 或 其 他 失 職 行 為 而 懲 戒 處 分 之 種 類 則 分 為 : 撤 職 休 職 降 級 減 俸 記 過 申 誡 等 6 種 ( 參 見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9 條 ), 其 中 減 俸 處 分 之 執 行, 係 依 其 現 職 之 月 俸 減 百 分 之 十 或 百 分 之 二 十 支 給, 其 期 間 為 六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自 減 俸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不 得 晉 敘 升 職 或 調 任 主 管 職 務 ( 參 見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14 條 ) 本 案 例 中, 甲 貪 圖 3,000 元 至 3,500 元 之 不 法 所 得, 既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且 甲 之 身 分 屬 於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4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員, 其 幫 助 他 人 詐 欺 犯 罪 之 不 法 情 節, 亦 與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5 條 之 足 以 損 失 公 務 員 名 譽 之 行 為 相 當, 故 A 公 務 機 關 乃 將 甲 之 違 法 犯 行 函 送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審 議, 該 會 審 酌 甲 之 犯 罪 情 節 犯 罪 後 態 度 及 法 院 判 決 刑 度 等, 處 以 甲 減 月 俸 百 分 之 拾, 期 間 壹 年 之 懲 戒 A 公 務 機 關 應 於 接 獲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通 知 後, 依 議 決 書 主 文 所 載 內 容, 對 於 甲 所 領 之 月 俸 ( 即 本 俸 或 功 俸, 不 含 職 務 加 給 等 薪 津 ) 為 減 俸 之 處 分, 期 間 為 1 年, 並 對 甲 之 晉 敘 升 職 或 調 任 主 管 職 務 為 限 制 伍 結 語 本 案 之 發 生, 肇 因 於 甲 之 貪 圖 小 利, 而 誤 蹈 法 網, 殊 不 知 出 售 個 人 金 融 帳 戶 予 不 法 集 團 使 用, 除 需 承 擔 幫 助 他 人 犯 罪 之 刑 事 責 任 及 受 懲 戒 處 分 外, 在 民 事 責 任 上, 亦 需 與 其 他 共 犯 共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之 風 險 本 案 例 中, 詐 騙 集 團 逃 匿 無 蹤, 且 無 從 查 明 其 他 涉 案 人 員 基 資, 又 法 官 審 認 之 犯 罪 所 得 金 額 為 5 萬 197 元, 被 害 人 僅 能 依 民 法 相 關 規 定 請 求 甲 賠 償 損 失, 以 甲 之 經 濟 能 力, 或 能 勉 力 支 付, 惟 若 詐 騙 金 額 鉅 大, 如 數 百 萬 元 或 數 千 萬 元, 如 此 高 額 款 項, 恐 將 使 甲 及 其 家 人 長 期 陷 入 痛 苦 深 淵, 相 信 甲 若 早 知 貪 圖 三 千 餘 元 小 利, 可 能 賠 上 個 人 聲 譽 及 負 擔 不 可 預 知 的 高 額 民 事 賠 償 風 險, 必 定 不 敢 冒 險 為 之 此 案 例 正 可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警 惕, 貪 圖 小 利 之 結 果, 不 僅 得 不 償 失, 更 將 斷 送 個 人 美 好 前 途 ( 本 文 摘 錄 自 97 年 4 月 清 流 月 刊 )

小 品 集 錦 一 絲 不 茍 的 曹 彬 與 竇 儀 後 周 世 宗 的 臣 子 中 有 一 個 人 叫 曹 彬, 他 的 工 作 是 掌 管 宮 中 的 茶 和 酒 某 日 宋 太 祖 時 任 殿 前 督 點 檢 向 他 要 酒 喝, 曹 彬 竟 說 : 這 是 公 家 的 酒, 不 能 隨 便 給 你, 要 喝 自 己 去 買 吧! 竇 儀, 他 亦 是 後 周 世 宗 時 的 臣 子, 他 的 工 作 是 禮 部 侍 郎, 當 宋 太 祖 攻 克 涂 州 時, 世 宗 命 其 將 涂 州 官 府 內 之 財 物 抄 收 登 記, 有 一 天 太 祖 令 親 信 至 其 處 拿 取 收 藏 之 絹 帛, 竇 儀 則 說 : 將 軍 攻 克 涂 州 時, 即 將 所 有 財 物 取 走, 誰 敢 說 什 麼, 但 今 天 已 全 部 籍 錄 為 國 家 所 有, 就 是 公 家 的 東 西, 沒 有 皇 帝 命 令 就 不 能 給 你 後 來 宋 太 祖 當 了 皇 帝, 曾 說 : 曹 彬 竇 儀 二 人 操 守 很 嚴, 不 畏 權 勢, 是 所 有 官 吏 中 不 欺 騙 主 子 的 人, 不 久 即 委 以 二 人 高 官 重 任 今 天 身 為 公 務 員, 如 果 能 像 曹 竇 二 人 一 樣 一 絲 不 茍 盡 忠 職 守, 那 日 後 重 要 的 是 可 免 除 牢 獄 之 災 ; 有 機 會 還 可 得 到 長 官 賞 識 抜 擢 重 用

小 品 集 錦 活 力 健 康 時 令 佳 品 中 醫 藥 學 的 產 生, 即 是 人 類 在 謀 求 生 存 而 尋 找 食 物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了 能 用 於 防 治 疾 病 的 原 料, 因 而 產 生 了 藥 食 同 源 的 學 術 思 想 歷 經 各 朝 代 的 發 展,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食 療 的 專 門 學 科, 形 成 傳 統 醫 藥 學 的 一 個 獨 特 分 支 柳 丁 別 名 柳 橙, 是 古 今 之 人 最 喜 愛 的 水 果, 用 處 很 多 ; 最 早 之 記 載 是 在 宋 代 蘇 軾 分 類 東 坡 中 收 有 贈 劉 景 文 一 詩, 其 中 有 一 年 好 處 君 須 記, 正 是 橙 黃 橘 綠 時 的 詩 句 歷 代 典 籍 亦 曾 記 載 柳 丁 用 處 ; 而 藥 用 則 列 於 宋 代 劉 翰 馬 志 所 作 開 寶 本 草 等 書 ; 依 典 籍 記 載 其 性 涼 味 甘, 可 生 津 止 渴, 適 用 於 津 少 口 渴 舌 乾 口 燥 的 情 形 近 年 來, 雖 然 天 天 5 蔬 果 的 健 康 口 號 時 有 所 聞, 然 而, 目 前 國 人 仍 蔬 果 攝 取 不 足 的 情 況, 約 高 達 80% 的 人, 蔬 菜 水 果 都 吃 不 夠 新 鮮 的 蔬 菜 水 果 含 豐 富 維 護 健 康 所 需 的 維 生 素 及 礦 物 質, 還 富 含 膳 食 纖 維, 台 灣 柳 丁 正 是 蔬 果 的 好 選 擇 之 ㄧ

活 力 健 康 時 令 佳 品 研 究 顯 示 : 柳 丁 中 含 有 大 量 維 生 素 C 及 俗 稱 維 生 素 P 的 生 物 類 黃 酮 (bioflavonoids), 調 節 生 理 機 能 的 功 效 ; 柳 丁 具 備 之 功 效 極 為 廣 泛, 果 肉 滋 潤 ; 連 同 果 肉 纖 維 一 起 食 用, 所 含 維 生 素 及 果 膠, 可 促 進 腸 道 蠕 動, 幫 助 排 便 ; 在 飯 後 吃 一 些 柳 丁, 能 夠 解 除 大 魚 大 肉 的 油 膩 感 促 進 消 化 ; 喝 酒 後, 食 用 柳 丁, 亦 有 改 善 的 功 能 病 後 恢 復 期 食 用, 具 有 使 小 便 順 暢 促 進 新 陳 代 謝 的 功 效 因 此, 大 宴 小 酌 常 搭 配 柳 丁 或 柳 橙 汁 極 受 歡 迎 ; 此 外, 柳 丁 皮 搭 配 薑 等 材 料, 亦 可 應 用 於 茶 飲 及 泡 澡 等 用 途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特 別 邀 請 台 北 福 華 飯 店 江 南 村 劉 宜 嘉 主 廚, 為 國 人 介 紹 2 道 以 台 灣 柳 丁 入 菜 的 美 味 佳 餚, 鼓 勵 國 人 多 攝 取 蔬 果, 並 享 用 美 味 的 台 灣 柳 丁, 攜 手 與 國 人 一 起 吃 出 健 康 然 而, 仍 需 提 醒 民 眾, 除 了 養 生 保 健 外, 關 於 民 眾 保 健 知 識, 不 妨 多 請 教 中 醫 師, 或 請 教 資 深 藥 師 或 中 藥 從 業 人 員 的 意 見, 將 有 助 於 了 解 個 人 體 質, 適 時 為 用, 達 到 最 佳 的 養 生 效 果 (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新 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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