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三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也 可 以 部 分 选 择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2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时 间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 含 )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gongGaoMingCheng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6ECCFC2BBF9BDF0D0C2D4F6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9ABCBBECEAAB4FACFFABBFAB9B9B2A2B2CED3EB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

一 个 工 作 日 另 外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25 亿 元 人 民 币 ) 设 定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规 模 上 限, 若 本 基 金 提 前 达 到 或 接 近 规 模 上 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过 天 天 基 金 申 购 ( 含 定 投 ) 本 基 金, 享 有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具 体 折 扣 费 率 以 天 天 基 金 网 站 页 面 3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过 好 买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 含 定 投 ) 本 基 金, 享 有

3 申 购 业 务 3.1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久 盈 A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并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Microsoft Word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doc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关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建设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3 东 吴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新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新 创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Microsoft Word 关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docx

上证指数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通 过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所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注 2: 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暂 时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的 议 案, 同 意 本 公 司 自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一 年 之 内, 使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M<100 万 元 0.60%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40% M 500 万 元 每 笔 1000 元 (2)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E 类 基 金 份 额,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声 明 一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5 号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2014 年 修 订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般 不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特 殊 情 况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股票代码:000936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二 释 义 除 非 文 中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公 司 / 本 公 司 / 温 氏 集 团 短 期 融 资 券 本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本 次 发 行 / 本 期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公 告 人 民 银 行 交 易 商 协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第 七 条 本 规 则 构 成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的 补 充 条 款, 根 据 开 放 式 基 金 对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或 中 登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指 引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相 关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元 / 股 ( 发 行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 发 行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总 额 / 发 行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总 量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价 格 为 元 / 股, 为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本 次 可 转 债 票 面 利 率 不 超 过 2.0%, 具 体 每 一 年 度 的 利 率 水 平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市 场 状 况 和 本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6. 还 本 付

<4D F736F F D20D6D0B9FACCABC6BDD1F3B1A3CFD5A3A8BCAFCDC5A3A9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41B9C9B7A2D0D0B0B2C5C5BCB0B3F5B2BDD1AFBCDBB9ABB8E62E646F63>

<4D F736F F D20332D31BAE3B4F3B8DFD0C2CDF8CFC2D2A1BAC5D6D0C7A9BCB0C5E4CADBBDE1B9FBB9ABB8E6>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在 当 时 并 不 是 必 须 履 行 的 前 置 程 序, 在 上 述 预 案 中 未 将 其 作 为 回 购 的 必 要 条 件 (2)2015 年 9 月 21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Microsoft Word - 验资报告.doc

书面申请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网 站 刊 登 有 关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的 挂 牌 公 告 经 在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履 行 进 场 交 易 流 程, 中 群 公 司 与 中 昌 公 司 ( 共 同 作 为 卖 方 ) 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就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2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年 0.2%, 第 二 年 0.4%, 第 三 年 1.0%, 第 四 年 1.2%, 第 五 年 1.5% 6. 还 本 付 息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本 次 可 转 债 采 用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的 付 息 方 式, 计 息 起 始 日 为 本 次 可 转 债 发 行 首 日 年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12-【】号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4D F736F F D20BBAACEF7D6A4C8AFB9D8D3DAB1B1BEA9B6AFC1A6D4B4BFC6BCB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C4BCBCAFD7CABDF C4EAB6C8B4E6B7C5BACDCAB9D3C3C7E9BFF6B5C4D7A8CFEEBACBB2E9B1A8B8E6A3A8B4FDBACFB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目 录 页 次 一 审 计 报 告 1-2 二 已 审 财 务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3 利 润 表 4 净 值 变 动 表 5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6-13

报 价 量 单 位 变 动 点 交 割 方 式 挂 牌 基 准 价 每 日 结 算 价 到 期 交 割 价 到 期 交 割 结 算 金 额 等 2.2 合 约 代 码 交 易 系 统 中 用 于 区 分 不 同 合 约 品 种 的 代 码, 由 标 的 债 券 缩 写 和 到 期 月 份 组 成 如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Transcription: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及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相 关 规 则 公 告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206013;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 成 立 根 据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2012 年 6 月 13 日 开 始 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 到 期 本 基 金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在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的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进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 含 ) 起 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 ( 含 ) 止,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止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过 渡 期 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 ( 含 ) 起 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 止 ( 含 ), 其 中,2015 年 6 月 19 日 ( 含 ) 至 2015 年 7 月 9 日 ( 含 )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限 定 期 限,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2015 年 7 月 10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 元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日, 保 本 周 期 三 年,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自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过 渡 期 开 放 申 购 并 设 置 规 模 上 限, 规 模 上 限 为 49 亿 元, 若 本 基 金 提 前 达 到 规 模 上 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公 告, 提 前 结 束 过 渡 期 申 购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并 提 前 进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相 应 调 整 为 保 证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和 转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相 关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现 将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规 则 及 进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相 关 规 则 说 明 如 下 : 一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1 到 期 期 间 的 操 作 选 择 在 到 期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1)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2)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与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3)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上 述 (1) (2) 项 到 期 选 择,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三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也 可 以 部 分 选 择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2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时 间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 含 ) 起 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 ( 含 ) 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该 期 间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采 取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 含 定 投, 以 下 相 同 )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3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操 作 的 费 用 (1) 无 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采 取 何 种 到 期 选 择, 均 无 需 就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和 转 换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换 费 用 ( 包 括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下 同 ) 等 交 易 费 用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后 的 其 他 费 用, 适 用 其 所 转 入 基 金 的 费 用 费 率 体 系 (2) 对 于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选 择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时,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按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 持 有 时 间 (T) 赎 回 费 率 T<1 年 2% 1 年 T<2 年 1.5% 2 年 T<3 年 1.0% T 3 年 0 4 本 次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后, 未 选 择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默 认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须 提 交 申 请 对 于 冻 结 账 户, 也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5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仍 使 用 原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6 在 到 期 期 间 内, 无 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何 种 选 择, 对 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含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赎 回 或 者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应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7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二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一 ) 保 本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认 购 金 额 及 募 集 期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4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至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全 额 补 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需 清 偿 的 金 额 支 付 至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基 金 持 有 人 多 次 认 购 或 申 购 赎 回 的 情 况, 以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确 定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二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2 对 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是 转 入 转 型 后 的 鹏 华 宏 观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三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3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三 过 渡 期 相 关 规 定 为 了 保 障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本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平 稳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止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即 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 ( 含 ) 起 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 止 ( 含 ) 其 中,2015 年 6 月 19 日 ( 含 ) 至 2015 年 7 月 9 日 ( 含 )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限 定 期 限,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2015 年 7 月 10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在 过 渡 期 内, 投 资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本 基 金 开 放 过 渡 期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但 不 开 放 赎 回 及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若 本 基 金 提 前 达 到 担 保 额 度 上 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公 告, 提 前 结 束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并 提 前 进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相 应 调 整 ( 一 ) 过 渡 期 申 购 1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本 基 金 将 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 ( 含 ) 至 2015 年 7 月 9 日 ( 含 ) 开 放 过 渡 期 申 购 投 资 者 可 在 该 期 间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过 渡 期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本 次 开 放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第 七 部 分, 具 体 安 排 请 遵 循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2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者 交 付 款 项 后,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后, 申 购 生 效 3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方 式,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申 购 金 额 M( 元 ) 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1.00% 100 万 M<500 万 0.60% 500 万 M 每 笔 1000 元 4 过 渡 期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净 申 购 金 额 和 申 购 费 用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5 基 金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转 换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转 出 份 额 转 出 净 值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率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补 差 费 ( 外 扣 )= 转 出 金 额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1+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转 出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1+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转 换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补 差 费 转 入 份 额 =( 转 出 金 额 - 补 差 费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二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规 模 控 制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按 担 保 额 度 对 基 金 规 模 实 行 上 限 控 制, 上 限 为 49 亿 元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当 日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有 效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之 和 不 超 过 49 亿 元, 则 有 效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将 全 部 获 得 确 认 ; 若 当 日 资 产 净 值 和 当 日 的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之 和 接 近 或 超 过 49 亿 元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自 即 日 起 停 止 本 基 金 的 过 渡 期 申 购 业 务 ; 超 过 49 亿 元, 则 采 用 末 日 比 例 配 售 原 则 对 当 日 的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予 以 部 分 确 认,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当 发 生 部 分 确 认 时, 投 资 者 申 购 费 率 转 换 转 入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按 照 比 例 确 认 后 的 有 效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而 且 有 效 金 额 不 受 申 购 最 低 限 额 的 限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依 据 本 基 金 的 持 仓 情 况 和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对 上 述 基 金 合 计 规 模 上 限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三 ) 过 渡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四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渡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即 2015 年 7 月 10 日 收 市 后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且 该 日 本 基 金 不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业 务 申 请 若 本 基 金 提 前 达 到 担 保 额 度 上 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公 告, 并 提 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 或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持 有 期 的 计 算 仍 以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转 换 入 或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期 计 算, 不 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影 响 五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和 担 保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3 年,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自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若 本 基 金 提 前 达 到 担 保 额 度 上 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公 告, 提 前 结 束 过 渡 期 申 购 以 及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并 提 前 进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相 应 调 整 ( 一 ) 保 本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 可 赎 回 金 额 )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证 人 将 该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或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且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确 认 的 保 本 金 额 ( 二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2 对 于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是 转 入 转 型 后 的 鹏 华 宏 观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三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3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四 ) 保 证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1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2)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 可 赎 回 金 额 )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3)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之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基 金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部 分 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且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50 亿 元 (4)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为 3 年,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3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2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3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4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发 生 时, 保 证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但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9)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六 重 要 提 示 1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 含 ) 起 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 ( 含 ) 止, 期 间 本 基 金 只 开 放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但 不 开 通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限 定 期 限 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 ( 含 ) 至 2015 年 7 月 9 日 ( 含 ), 期 间 本 基 金 只 开 放 申 购 业 务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但 不 开 放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2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的 到 期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截 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本 基 金 持 有 因 停 牌 而 不 能 变 现 的 股 票 市 值 为 28,379,455.00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4.86%, 如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或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具 备 变 现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安 排 变 现, 并 尽 量 减 少 对 组 合 的 影 响 3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其 计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其 在 过 渡 期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费 用 之 和, 即 在 申 购 日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 2015 年 7 月 10 日 ( 含 ) 期 间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4 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其 计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即 在 保 本 到

期 日 2015 年 6 月 15 日 ( 不 含 当 日 )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 2015 年 7 月 10 日 ( 含 ) 期 间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5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到 期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操 作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自 行 承 担 保 本 到 期 日 2015 年 6 月 15 日 ( 不 含 当 日 ) 至 实 际 操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6 自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暂 停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恢 复 业 务 的 日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决 定, 并 在 开 始 日 前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七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具 体 地 点 和 联 系 方 式 详 见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的 相 关 公 告 2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1) 代 销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工 商 银 行 建 设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邮 储 银 行 浙 商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顺 德 农 商 银 行 徽 商 银 行 杭 州 银 行 华 润 银 行 民 生 银 行 东 莞 银 行 浦 发 银 行 宁 波 银 行 洛 阳 银 行 兴 业 银 行 北 京 银 行 包 商 银 行 东 莞 农 商 银 行 上 海 银 行 吉 林 银 行 等 (2) 代 销 券 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国 信 证 券 招 商 证 券 广 发 证 券 银 河 证 券 海 通 证 券 华 泰 证 券 光 大 证 券 平 安 证 券 中 信 证 券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齐 鲁 证 券 安 信 证 券 长 城 证 券 渤 海 证 券 上 海 证 券 新 兰 德 证 券 财 富 证 券 方 正 证 券 中 金 公 司 华 龙 证 券 国 海 证 券 华 鑫 证 券 西 部 证 券 信 达 证 券 天 风 证 券 湘 财 证 券 华 西 证 券 等 (3) 其 他 发 售 机 构 : 天 相 投 顾 新 兰 德 诺 亚 正 行 泛 华 普 益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和 讯 科 技 宜 信 普 泽 投 顾 中 期 时 代 万 银 财 富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等 本 基 金 的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信 息 请 详 见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八 其 他 事 项

1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次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和 转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其 它 未 说 明 的 事 项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更 新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本 次 到 期 期 间 和 转 入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3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400-6788-999) 咨 询 相 关 事 宜 4 本 公 告 解 释 权 归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此 公 告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6 月 11 日

附 件 :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管 理 人 ) 住 所 地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6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第 4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440301501121373 电 话 :0755-82021222 传 真 :0755-82021112 邮 编 :518048 保 证 人 :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保 证 人 ) 住 所 地 :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青 枫 北 路 12 号 3 幢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卫 东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500000000004479 电 话 :023-63567294 传 真 :023-63567290 邮 编 :401120 鉴 于 :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保 本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特 订 立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 保 证 人 就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保 证 合 同 为 准 保 证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保 证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保 证 合 同 的 承 认 接 受 和 同 意 除 非 本 保 证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本 保 证 合 同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释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一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保 证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为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2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 可 赎 回 金 额 )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3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之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期 内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基 金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部 分 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且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50 亿 元 4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保 本 期 即 为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为 3 年, 自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3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二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三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本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四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发 生 时, 保 证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但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在 保 本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9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五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金 额,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4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至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条 1 款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3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保 证 人 将 上 述 清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保 证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清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保 证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4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根 据 本 条 1 2 3 款 已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所 开 立 的 账 户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保 证 人 未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条 1 2 3 4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约 定,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证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保 证 人 追 偿 的,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六 追 偿 权 追 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保 证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人 按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款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保 证 人 要 求 清 偿 的 金 额 及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保 证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人 为 清 偿 及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调 查 取 证 费 诉 讼 费 保 全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公 证 费 差 旅 费 抵 押 物 或 质 押 物 的 处 置 费 等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保 证 人 提 交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还 款 方 式, 并 按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保 证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保 证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和 其 他 费 用, 以 及 赔 偿 对 保 证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七 保 证 费 的 支 付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保 证 人 支 付 保 证 费 2 保 证 费 收 取 方 式 : 保 证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按 本 条 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 支 付 保 证 费 保 证 人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3 每 日 保 证 费 计 算 公 式 = 保 证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2%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保 证 费 计 算 期 间 自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保 证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期 间 八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保 证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发 生 争 议 时,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九 其 他 条 款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保 证 合 同 2 本 保 证 合 同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自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保 本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生 效 3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其 在 基 金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4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人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5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甲 方 及 乙 方 各 执 二 份, 其 余 报 送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

( 本 页 为 签 署 页, 无 正 文 ) 基 金 管 理 人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盖 章 ) 保 证 人 :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署 地 点 : 中 国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青 枫 北 路 12 号 3 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