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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次 可 转 债 票 面 利 率 不 超 过 2.0%, 具 体 每 一 年 度 的 利 率 水 平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市 场 状 况 和 本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6. 还 本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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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1. 前 言... 3 2. 释 义... 5 3.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13 4.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15 5.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19 6. 基 金 备 案... 22 7.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24 8.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27 9.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与 解 冻... 37 10.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40 11.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42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0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60 14. 基 金 的 托 管... 63 15.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64 16. 基 金 的 投 资... 66 17. 基 金 的 财 产... 72 18.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74 19.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81 20.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84 21.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85 22.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95 23.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98 24.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99 25.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06 26. 业 务 规 则... 110 27. 违 约 责 任... 111 28.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112 29.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113 30. 其 他 事 项... 114 2

1. 前 言 (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依 据 和 原 则 1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规 范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 运 作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3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在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特 订 立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或 基 金 合 同 ) ( 二 )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均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同 时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 三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必 须 自 担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3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适 用 基 金 法 及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若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或 更 新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及 时 作 出 相 应 的 变 更 和 调 整, 同 时 就 该 等 变 更 或 调 整 进 行 公 告 4

2. 释 义 基 金 合 同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的 修 订 和 补 充 中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基 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销 售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运 作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元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元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文 件,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发 售 公 告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指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5

基 金 之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及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中 国 证 监 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其 中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证 券 经 营 资 格 且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6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 人 投 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募 集 期 基 金 存 续 期 日 / 天 月 工 作 日 开 放 日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期 限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公 历 日 公 历 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T 日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或 办 理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7

T+n 日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业 务 规 则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及 代 销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等 交 易 所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者 共 同 遵 守 认 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 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成 现 金 的 行 为 巨 额 赎 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及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 的 10% 时 的 情 形 8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或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行 为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会 员 单 位 场 内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会 员 单 位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场 内 申 购 场 内 赎 回 场 外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场 外 申 购 场 外 赎 回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本 系 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申 购 或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本 系 统 基 金 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账 户,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9

证 券 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包 括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交 易 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标 的 指 数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础 份 额 部 分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认 / 申 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将 自 动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离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可 选 择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也 可 选 择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自 动 分 离 或 分 拆 的 稳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份 额, 是 本 基 金 两 类 分 级 份 额 中 的 一 类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自 动 分 离 或 分 拆 的 积 极 进 取 类 基 金 份 额, 是 本 基 金 两 类 分 级 份 额 中 的 另 一 类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指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之 间 按 约 定 的 转 换 规 则 进 行 转 换 的 行 为, 包 括 分 拆 和 合 并 自 动 分 离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每 2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10

权 重 份 额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全 部 按 照 1:1 的 比 例 自 动 转 换 为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行 为 分 拆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2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按 照 1 1 的 配 比 分 拆 成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行 为 合 并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按 照 1 1 的 配 比 合 并 成 2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 行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3.5%,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当 年 1 月 1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3.5% 年 基 准 收 益 均 以 1.0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如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 险 11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依 据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截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的 累 计 收 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 金 利 润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 程 指 定 媒 介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不 可 抗 力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12

3.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一 基 金 名 称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 基 金 的 类 别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四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化 投 资 策 略,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纪 律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追 求 对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的 有 效 跟 踪 力 争 将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 内, 年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4% 以 内, 以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的 长 期 增 长 的 成 果,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增 值 五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分 离 与 分 拆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按 照 1: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种 份 额 类 别, 即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且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将 其 场 内 申 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按 1:1 的 比 例 分 拆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认 购 和 申 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不 进 行 分 拆, 其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后, 可 选 择 将 其 持 有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按 1:1 的 比 例 分 拆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13

重 B 份 额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场 内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以 不 同 的 交 易 代 码 同 时 申 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七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最 低 募 集 金 额 总 额 为 2 亿 元 八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执 行 九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14

4.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一 基 金 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即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 即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 即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 其 中,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始 终 保 持 1:1 的 比 率 不 变 二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分 离 与 分 拆 规 则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按 照 1: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种 份 额 类 别, 即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根 据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在 场 内 基 金 初 始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为 50%,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在 场 内 基 金 初 始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为 50%, 且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设 置 单 独 的 基 金 代 码, 可 以 进 行 场 内 与 场 外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同 时 场 内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可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交 易 代 码 不 同, 只 可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不 可 单 独 进 行 申 购 或 赎 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将 其 场 内 申 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按 1:1 的 比 例 分 拆 成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投 资 人 可 按 1:1 的 配 比 将 其 持 有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申 请 合 并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后 赎 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的 西 15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不 进 行 分 拆,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场 外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场 内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可 以 上 市 交 易, 也 可 申 请 将 其 分 拆 成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后 上 市 交 易 投 资 人 可 按 1:1 的 配 比 将 其 持 有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合 并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后 赎 回 无 论 是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还 是 不 定 期 折 算 (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折 算 详 见 基 金 合 同 21.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其 所 产 生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将 不 进 行 自 动 分 离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将 上 述 折 算 产 生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按 1:1 的 比 例 分 拆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三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根 据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性 不 同,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对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分 别 进 行 净 值 计 算,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为 低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优 先 确 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为 高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较 高 的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在 优 先 确 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后, 将 剩 余 净 资 产 计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净 资 产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如 下 :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3.5%,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当 年 1 月 1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16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3.5% 年 基 准 收 益 均 以 1.0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进 行 净 值 计 算 在 进 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各 自 的 净 值 计 算 时,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优 先 确 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之 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计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净 资 产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按 依 据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计 算 的 每 日 收 益 率 和 截 至 计 算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确 定 ; 每 2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等 于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或 存 续 的 某 一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内, 若 未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则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计 算 日 或 该 会 计 年 度 年 初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则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该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如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 险 四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作 为 分 级 基 金, 按 照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依 据 以 下 公 式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T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T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17

净 值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本 基 金 作 为 分 级 基 金,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之 和 2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T=1,2,3 N;N 为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t=min{ 自 年 初 至 T 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T 日, 自 最 近 一 次 会 计 年 度 内 份 额 折 算 日 至 T 日 }; 为 T 日 每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为 T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为 T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R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公 告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18

5.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一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发 售 公 告 二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三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目 标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发 售 公 告 四 发 售 方 式 和 销 售 渠 道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场 外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发 售, 场 内 将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但 属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 本 基 金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实 现 基 金 份 额 在 两 个 登 记 系 统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19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者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人 自 行 承 担 五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以 认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具 体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可 参 照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设 定 场 内 认 购 费 率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六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七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确 认 的 方 式 ;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确 认 的 方 式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认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将 按 照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的 规 定, 参 照 行 业 惯 例, 结 合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收 取 具 体 费 率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发 售 公 告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限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账 户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限 制,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计 算 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20

本 基 金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场 内 初 始 有 效 认 购 的 全 部 总 份 额 按 照 1:1 的 比 例 分 离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份 额 类 别, 即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则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认 购 份 额 = 场 内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0.5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认 购 份 额 = 场 内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0.5 其 中,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首 先 均 采 用 截 位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整 数 位 后 舍 去 部 分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对 部 分 投 资 人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或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份 额 进 行 调 整, 经 过 上 述 计 算 后 产 生 的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计 算 的 结 果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21

6. 基 金 备 案 一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二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22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23

7.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上 市 与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将 分 别 申 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交 易 代 码 不 同 二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上 市 后,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场 内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至 场 内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可 以 上 市 交 易, 也 可 以 分 拆 成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后 上 市 交 易 三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月 内,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将 申 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24

四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以 不 同 的 交 易 代 码 上 市 交 易,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0%,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4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 人 民 币 ; 5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五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六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5

七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交 易 恢 复 上 市 交 易 和 终 止 上 市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交 易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基 金 法 相 关 规 定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八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在 本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26

8.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方 式 申 购 赎 回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不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一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 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或 另 行 公 告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27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即 对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份 额 登 记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份 额 登 记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4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上 海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 6 投 资 人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8 在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时,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28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的 申 请 不 成 功 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29

并 公 告 五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余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上 限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2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赎 回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时 收 取,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3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30

当 调 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销 售 费 率 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方 式,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2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3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T 日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4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以 当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及 其 处 理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5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以 当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八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申 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2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可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31

机 构 申 请 赎 回, 但 不 可 卖 出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赎 回, 同 时 也 可 以 卖 出 3 投 资 者 申 购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成 功 后,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4 投 资 者 赎 回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5 本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申 购 申 请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发 生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7)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32

请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 生 上 述 (1) 到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的,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法 公 告 十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4) 款 的 情 形 时,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十 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33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下 同 ) 的 10% 时,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场 外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3) 暂 停 赎 回 :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4)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同 时 以 邮 寄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3 巨 额 赎 回 的 场 内 处 理 方 式 34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不 会 延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而 自 动 撤 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十 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十 三 基 金 的 转 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并 公 告 十 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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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与 解 冻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1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持 有 人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上 市 交 易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或 上 市 交 易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2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也 可 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不 能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但 可 按 1:1 的 份 额 数 配 比 申 请 合 并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后, 再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3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既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也 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按 1:1 的 份 额 数 配 比 分 拆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二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本 基 金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3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37

4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在 变 更 办 理 场 内 赎 回 或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5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三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3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四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或 者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划 转 主 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五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如 无 法 律 明 确 规 38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的 明 确 指 示, 被 冻 结 的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六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七 如 遇 法 律 法 规 及 登 记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等 发 生 变 动, 上 述 四 五 六 规 则 等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39

10. 场 内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之 间 的 配 对 转 换 一 配 对 转 换 的 方 式 1 分 拆 分 拆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2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行 为 2 合 并 合 并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1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2 份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 行 为 二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见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信 息 披 露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三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自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时 除 外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40

四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原 则 1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2 申 请 分 拆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必 须 是 偶 数 3 申 请 合 并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与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必 须 同 时 配 对 申 请, 且 基 金 份 额 数 必 须 同 为 整 数 且 相 等 4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如 需 申 请 进 行 分 拆, 须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后 方 可 进 行 5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应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 整, 并 在 正 式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五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六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形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2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继 续 接 受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可 能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而 决 定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形 3 法 律 法 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七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费 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 金,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公 告 41

11.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简 况 名 称 :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安 保 和 设 立 日 期 : 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0 86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叁 亿 元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孙 艳 丽 联 系 电 话 :(021)38572888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2

(7)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选 择 委 托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6)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7)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43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44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3)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4)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5)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简 况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 号 办 公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成 立 日 期 :1988 年 8 月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闽 银 1988 第 [271]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90.5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74 号 电 话 :(021)62677777-212035 联 系 人 : 周 频 45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5)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7)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8)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9)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6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份 额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A 份 额 和 西 部 利 得 中 证 500 等 权 重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