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尊 敬 的 理 财 客 户 : 在 理 财 计 划 的 实 际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市 场 政 策 信 用 流 动 性 法 律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本 产 品 可 能 会 面 临 多 种 风 险 因 此, 根 据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的 要 求, 在 您 选 择 购 买 本 理 财 产 品 前, 应 充 分 认 识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仔 细 阅 读 风 险 揭 示 书, 认 真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 一 信 用 风 险 : 由 于 本 产 品 投 资 组 合 包 括 同 业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同 业 拆 借 其 他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的 债 权 类 资 产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国 债 央 票 金 融 债 信 用 债 及 现 金 等 金 融 资 产, 如 果 理 财 产 品 所 配 置 资 产 到 期 无 法 正 常 处 置, 则 客 户 本 金 及 收 益 可 能 遭 受 损 失, 在 最 不 利 情 况 下, 将 损 失 全 部 的 本 金 和 收 益, 由 此 产 生 的 风 险 及 损 失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二 政 策 风 险 : 本 期 理 财 产 品 是 根 据 当 前 相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设 计 的 如 果 在 产 品 运 作 期 间,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以 及 相 关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将 影 响 理 财 产 品 的 受 理 投 资 偿 还 等 行 为 的 正 常 开 展, 进 而 导 致 本 期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的 损 失 和 降 低 三 流 动 性 风 险 : 若 客 户 无 赎 回 权 本 期 理 财 产 品 采 用 到 期 一 次 兑 付 的 形 式, 在 存 续 期 内 如 果 客 户 产 生 流 动 性 需 求, 可 能 面 临 本 期 理 财 产 品 持 有 期 与 资 金 需 求 日 不 匹 配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若 客 户 有 赎 回 权 本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间, 客 户 只 能 在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任 一 交 易 日, 若 遇 大 额 赎 回 时, 可 能 影 响 客 户 的 资 金 安 排, 带 来 流 动 性 风 险 四 延 期 风 险 : 如 因 理 财 计 划 项 下 资 产 组 合 变 现 等 原 因 造 成 理 财 计 划 不 能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以 及 其 它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造 成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能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及 收 益, 理 财 期 限 将 相 应 延 长 五 提 前 终 止 风 险 : 在 客 户 持 有 本 理 财 期 间 内, 宁 波 银 行 有 权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提 前 终 止, 一 旦 产 品 被 提 前 终 止, 客 户 将 面 临 无 法 获 得 期 初 预 期 的 全 部 收 益 的 风 险 六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 本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不 提 供 账 单, 宁 波 银 行 通 过 宁 波 银 行 网 站 (www.nbcb.com.cn) 进 行 产 品 信 息 公 告 客 户 应 依 据 理 财 销 售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时 登 录 宁 波 银 行 网 站 或 致 电 宁 波 银 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查 询 如 因 客 户 未 及 时 查 询, 或 因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它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致 使 客 户 无 法 及 时 了 解 理 财 计 划 信 息,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另 外, 客 户 预 留 在 宁 波 银 行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若 发 生 变 更, 应 及 时 通 知 宁 波 银 行, 如 因 客 户 未 及 时 告 知, 导 致 宁 波 银 行 无 法 及 时 联 系 客 户,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七 其 他 风 险 : 由 于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重 大 政 治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严 重 影 响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正 常 运 作, 将 导 致 本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的 降 低 和 损 失 本 期 理 财 属 于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为 中 低 风 险 类 理 财 产 品, 适 合 购 买 的 客 户 为 风 险 等 级 稳 健 型 客 户 ( 含 ) 以 上 的 客 户 本 期 理 财 产 品 不 保 证 本 金 及 收 益, 在 配 置 资 产 全 部 亏 损 或 无 法 收 回 的 最 不 利 情 况 下, 将 损 失 全 部 的 本 金 及 收 益 客 户 应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客 户 确 认 1 理 财 非 存 款 产 品 有 风 险 投 资 须 谨 慎 请 在 仔 细 阅 读 理 财 销 售 文 件 ( 包 括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书 产 品 说 明 书 风 险 揭 示 书 客 户 权 益 须 知 等 ), 了 解 本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及 产 品 具 体 信 息 后 再 行 购 买 如 影 响 您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请 及 时 再 次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2 经 过 宁 波 银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确 认 本 人 风 险 等 级 为 客 户 类 型 对 应 等 级 C1 保 守 型 客 户 C2 稳 健 型 客 户 C3 平 稳 型 客 户 C4 增 长 型 客 户 C5 进 取 型 客 户 3 本 人 确 认 如 下 :( 客 户 需 全 文 抄 录 以 下 文 字 以 完 成 确 认 : 本 人 已 经 阅 读 风 险 揭 示, 愿 意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确 认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理 财 客 户 权 益 须 知 尊 敬 的 理 财 客 户 :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在 获 取 收 益 的 同 时 存 在 投 资 风 险, 为 了 保 护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请 在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之 前 认 真 阅 读 以 下 内 容 : 一 理 财 产 品 购 买 流 程 个 人 理 财 业 务 人 员 应 该 详 细 向 客 户 介 绍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流 程 收 费 标 准 及 方 式, 要 求 客 户 填 写 宁 波 银 行 个 人 理 财 业 务 客 户 评 估 问 卷, 了 解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情 况 投 资 期 限 和 流 动 性 要 求, 提 醒 客 户 阅 读 并 签 署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并 确 认 客 户 抄 录 了 风 险 确 认 语 句 由 宁 波 银 行 业 务 人 员 按 照 业 务 流 程 录 入 相 应 的 业 务 系 统, 办 理 具 体 认 购 手 续 二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客 户 在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需 本 人 填 写 宁 波 银 行 个 人 理 财 业 务 客 户 评 估 问 卷, 评 估 结 束 后 宁 波 银 行 个 人 理 财 业 务 人 员 将 评 估 意 见 告 知 客 户, 由 客 户 签 字 确 认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分 为 5 级, 由 低 至 高 分 别 为 保 守 型 稳 健 型 平 稳 型 增 长 型 进 取 型, 客 户 应 购 买 与 本 人 风 险 级 别 相 匹 配 的 产 品 如 果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该 客 户 系 不 适 合 购 买 某 类 产 品, 个 人 理 财 业 务 人 员 需 明 确 告 知 客 户 三 信 息 公 告 宁 波 银 行 将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通 过 宁 波 银 行 网 站 (www.nbcb.com.cn) 公 布 产 品 净 值 ( 若 有 ), 并 在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之 前 存 续 期 间 和 到 期 日 对 理 财 产 品 的 运 作 过 程 实 际 运 行 情 况 等 进 行 说 明,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公 告 客 户 可 通 过 宁 波 银 行 网 站 客 服 热 线 或 宁 波 银 行 各 营 业 网 点 查 询 相 关 信 息 如 有 其 他 宁 波 银 行 认 为 对 理 财 计 划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而 公 布 的 重 要 信 息, 将 在 宁 波 银 行 网 站 (www.nbcb.com.cn)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公 告 四 投 诉 及 建 议 若 您 对 理 财 产 品 有 任 何 投 诉 或 建 议, 请 致 电 宁 波 银 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或 反 馈 至 购 买 本 期 产 品 的 营 业 网 点, 宁 波 银 行 将 对 您 所 反 映 的 情 况 和 建 议 作 及 时 的 处 理 和 反 馈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惠 聚 赢 系 列 净 值 型 2 号 说 明 书 一 重 要 提 示 1 本 理 财 计 划 说 明 书 作 为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书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书 )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与 协 议 书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说 明 书 为 准 2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宁 波 银 行 ) 代 理 客 户 进 行 理 财 投 资, 并 严 格 遵 照 本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内 容 进 行 操 作 3 宁 波 银 行 对 本 说 明 书 具 有 解 释 权 二 产 品 要 素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登 记 编 码 目 标 客 户 投 资 及 收 益 币 种 产 品 评 级 产 品 募 集 期 产 品 成 立 日 产 品 终 止 日 产 品 封 闭 日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2016 年 净 值 型 2 号 代 码 :163002 C1092116000047 有 一 定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人 民 币 中 低 风 险 ( 本 评 级 为 宁 波 银 行 内 部 评 级, 仅 供 参 考 ) 2016 年 1 月 20 日 -2016 年 1 月 21 日 2016 年 1 月 22 日 2019 年 1 月 22 日 产 品 成 立 日 终 止 日 为 产 品 封 闭 日, 封 闭 日 不 提 供 申 购 / 赎 回 交 易 在 本 理 财 计 划 首 次 募 集 期 间, 委 托 人 按 照 本 说 明 书 规 定 购 买 本 计 划 份 额 的 行 为 募 集 期 间, 投 资 者 资 认 购 本 理 财 计 划 资 金 仅 进 行 冻 结, 不 实 际 扣 款 本 理 财 计 划 进 入 产 品 开 放 期 后, 每 季 度 首 月 17 日 为 开 放 日,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开 放 日 9:30 至 15:30 交 易 时 间 内, 申 购 / 赎 回 交 易 实 时 确 认, 开 放 日 外 的 其 余 日 期 支 持 预 约 申 购 预 约 赎 回 交 易, 统 一 于 下 一 开 放 日 处 理 在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宁 波 银 行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变 化 暂 停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申 购 赎 回,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的 公 告 将 通 过 官 网 公
告 的 方 式 提 前 告 知 产 品 规 模 不 超 过 5 亿 元 单 笔 认 购 / 申 购 申 购 金 额 50000 元 起, 以 10000 元 的 整 数 倍 追 加,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份 额 上 限 为 1000 万 元 本 理 财 计 划 年 固 定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为 0.8%, 包 括 资 产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上 述 费 用 每 日 根 据 理 财 计 划 总 资 产 估 值 计 提 相 关 产 品 费 用 宁 波 银 行 有 权 调 整 年 固 定 管 理 费 率, 相 关 公 告 将 通 过 宁 波 银 行 网 站 (www.nbcb.com.cn) 发 布 1 首 次 购 买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超 出 部 分 应 为 10000 元 的 整 数 倍 计 算 规 则 2 单 户 最 低 存 续 金 额 为 50000 元, 最 低 追 加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 元 3 申 购 确 认 顺 序 按 时 间 优 先 原 则 在 投 资 者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必 须 15:30 前 申 请 赎 回,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15:30 后 不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交 易 ), 不 触 发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宁 波 银 行 将 赎 回 金 额 一 次 性 划 转 至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开 放 日 9:30 15:30 保 管 银 行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规 定 在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宁 波 银 行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计 划 三 本 金 及 收 益 计 算 1. 理 财 计 划 收 益 本 理 财 计 划 类 型 为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类, 宁 波 银 行 于 每 季 度 首 月 开 放 日 公 布 产 品 净 值 客 户 按 照 公 布 产 品 净 值 进 行 申 购 赎 回, 客 户 持 有 量 以 份 额 计 算 银 行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对 本 产 品 进 行 分 红, 如 确 认 分 红,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2. 申 购 赎 回 规 则 (1)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本 理 财 计 划 时,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采 用 开 放 日 公 布 的 的 产 品 净 值 ; 预 约 申 购 预 约 赎 回 交 易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公 布 的 产 品 净 值 确 认 (2) 本 理 财 计 划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的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赎 回 3. 投 资 者 所 得 收 益 (1) 计 算 公 式 申 购 确 认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产 品 净 值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产 品 净 值 赎 回 资 金 将 在 赎 回 确 认 日 实 时 入 账 如 果 是 部 分 赎 回, 赎 回 交 易 确 认 金 额 为
当 日 赎 回 份 额 按 产 品 净 值 计 算 的 金 额 ; 如 果 是 全 部 赎 回, 赎 回 交 易 确 认 金 额 为 全 部 份 额 按 产 品 净 值 计 算 的 金 额 最 低 存 续 金 额 为 以 上 一 开 放 日 产 品 净 值 计 算 不 低 于 50000 元 理 财 收 益 金 额 四 舍 五 入 后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份 额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采 取 截 位 规 则 (2) 计 算 示 例 示 例 1: 假 设 客 户 于 募 集 期 认 购, 本 金 为 50000 元, 净 值 为 1.00 元, 则 客 户 持 有 份 额 为 50000 份, 赎 回 日 宁 波 银 行 公 布 的 产 品 净 值 为 1.05, 则 客 户 全 部 赎 回 金 额 :50000 1.05=52500 元, 客 户 理 财 收 益 2500 元 示 例 2: 假 设 客 户 于 产 品 存 续 期 认 购, 本 金 为 50000 元, 认 购 当 日 净 值 为 1.05 元, 则 客 户 持 有 份 额 为 50000/1.05=47619.04 份, 份 额 小 数 点 两 位 后 小 数 采 取 截 位 规 则 赎 回 日 宁 波 银 行 公 布 的 产 品 净 值 为 1.1, 则 客 户 全 部 赎 回 金 额 :47619.04 1.1=52380.94 元, 客 户 理 财 收 益 2380.94 元 示 例 3: 假 设 客 户 于 募 集 期 认 购, 本 金 为 100000 元, 净 值 为 1.00 元, 则 客 户 持 有 份 额 为 100000 份, 客 户 部 分 赎 回 40000 份, 赎 回 日 宁 波 银 行 公 布 的 产 品 净 值 为 1.05, 则 客 户 部 分 赎 回 金 额 为 :40000 1.05=42000 元 如 客 户 赎 回 剩 余 份 额 时 净 值 为 1.03, 则 客 户 赎 回 金 额 为 :60000 1.03=61800 元, 客 户 理 财 收 益 为 : 42000+61800-100000=3800 元 示 例 4: 假 设 客 户 于 募 集 期 认 购, 本 金 为 100000 元, 净 值 为 1.00 元, 则 客 户 持 有 份 额 为 100000 份, 赎 回 日 宁 波 银 行 公 布 的 产 品 净 值 为 0.98, 则 客 户 全 部 赎 回 金 额 : 100000 0.98=98000 元, 客 户 亏 损 金 额 为 2000 元 ( 测 算 收 益 不 等 于 实 际 收 益, 投 资 须 谨 慎 ) 四 投 资 对 象 本 期 理 财 计 划 投 资 于 同 业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同 业 拆 借 等 其 他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的 债 权 类 资 产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国 债 央 票 金 融 债 信 用 债 及 现 金 等 金 融 资 产, 具 体 投 向 如 下 : 投 资 资 产 计 划 配 置 比 例 国 债 央 票 金 融 债 信 用 债 等 债 券 及 现 金 0%-30%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30% 债 券 型 基 金 0%-30% 同 业 资 产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的 债 权 类 资 产 70%-100% ( 其 中 非 标 准 化 债 权 资 产 ) (0-40%) 合 计 100%
宁 波 银 行 确 保 在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将 按 上 述 计 划 配 置 比 例 合 理 浮 动 五 理 财 计 划 的 估 值 : 1 估 值 日 本 理 财 计 划 估 值 日 为 每 个 自 然 日 2 估 值 对 象 本 理 财 计 划 所 持 有 的 所 有 资 产 3 估 值 方 法 ⑴ 公 开 发 行 债 券 的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3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按 由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和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人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报 价 收 益 率 曲 线 成 本 价 等 因 素 确 定 的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估 值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4 未 上 市 债 券 按 由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和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人 综 合 考 虑 成 本 价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的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⑵ 银 行 存 款 及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按 商 定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以 净 值 1.0000 进 行 估 值, 非 交 易 日 的 收 益 按 上 一 交 易 日 的 收 益 进 行 估 值 ⑷ 债 券 型 基 金 : 对 债 券 型 基 金 按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基 金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⑸ 其 他 资 产 : 存 在 并 可 以 及 时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的,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及 时 确 定 的 按 取 得 时 的 成 本 计 算 ⑹ 若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持 有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以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和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人 共 同 认 可 的 方 法 计 算 其 价 值 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如 采 用 以 上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 果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或 理 财 计 划 保 管 人 认 为 按 以 上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理 财 计 划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可 提 出 动 议, 协 商 一 致 后, 变 更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式, 并 从 经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与 保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日 起 执 行 4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和 产 品 保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产 品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产 品 单 位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由 于 本 产 品 估 值 所 用 的 价 格 来 源 中 出 现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它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和 产 品 保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产 品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和 产 品 保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和 产 品 保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5 暂 停 估 值 当 产 品 资 产 的 估 值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保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产 品 资 产 价 值 时 或 中 国 银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可 暂 停 产 品 的 估 值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由 此 造 成 的 暂 停 申 赎, 理 财 计 划 管 理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和 产 品 保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六 产 品 申 购 赎 回 客 户 可 在 宁 波 银 行 规 定 的 开 放 日 的 9:30 15:30 申 请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开 放 日 外 其 余 日 期 支 持 预 约 申 购 预 约 赎 回 交 易, 统 一 于 下 一 开 放 日 处 理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或 网 上 银 行 发 起 申 购 和 赎 回 在 产 品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在 工 作 日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内 提 出 实 时 赎 回, 如 非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宁 波 银 行 于 赎 回 确 认 日 一 次 性 将 理 财 金 额 划 入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支 持 部 分 赎 回, 最 低 保 留 额 按 当 日 净 值 计 算 不 低 于 50000 元 如 赎 回 时 客 户 持 有 金 额 因 净 值 变 动 低 于 50000 元, 需 全 部 赎 回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方 法 参 见 巨 额 赎 回 条 款 七 巨 额 赎 回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银 行 按 照 时 间 顺 序 累 计 申 购 赎 回 的 金 额 当 日 首 次 出 现 申 赎 净 额 ( 赎 回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达 到 理 财 计 划 总 资 产 估 值 的 30% 时,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赎 回 金 额 与 申 购 金 额 包 含 已 确 认 的 预 约 赎 回 与 预 约 申 购 金 额 银 行 对 截 至 巨 额 赎 回 前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确 认, 对 当 日 后 续 赎 回 申 请 不 予 确 认 理 财 计 划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 含 )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银 行 可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并 最 迟 于 暂 停 当 日 通 过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进 行 公 告 银 行 须 在 暂 停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 含 ) 内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并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进 行 公 告,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除 外 八 提 前 终 止 在 本 理 财 计 划 发 行 期 / 开 放 期 或 理 财 存 续 期 内, 如 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国 家 金 融 政 策 重 大 调 整, 或 金 融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波 动 等 情 况, 经 宁 波 银 行 判 断, 此 等 情 形 将 严 重 影 响 到 本 理 财 计 划 所 投 资 资 产 安 全 时, 可 能 导 致 理 财 计 划 不 能 成 立 或 宁 波 银 行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风 险 宁 波 银 行 提 前 终 止 本 产 品 的, 至 少 于 提 前 终 止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进 行 公 告 提 前 终 止 日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客 户 理 财 金 额 划 入 客 户 指 定 账 户 提 前 终 止 日 至 资 金 实 际 到 账 日 之 间, 客 户 资 金 不 计 息 九 本 理 财 计 划 不 能 办 理 质 押 贷 款 十 税 收 规 定 : 宁 波 银 行 向 客 户 支 付 的 理 财 收 益 为 未 扣 税 收 益, 相 关 税 款 由 客 户 自 行 缴 纳, 宁 波 银 行 不 承 担 代 客 户 扣 缴 相 关 税 款 的 责 任,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规 定 必 须 由 宁 波 银 行 代 扣 代 缴 的 除 外 十 一 信 息 公 告 宁 波 银 行 将 于 理 财 计 划 发 行 之 前 存 续 期 间 和 到 期 时, 在 我 行 网 站 (www.nbcb.com.cn) 营 业 网 点 或 宁 波 银 行 认 为 适 当 的 其 他 方 式 对 理 财 计 划 的 运 作 过 程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等 进 行 说 明,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公 告 客 户 可 通 过 我 行 网 站 客 服 热 线 或 我 行 各 营 业 网 点 查 询 相 关 信 息 如 有 其 他 宁 波 银 行 认 为 对 理 财 计 划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而 公 布 的 重 要 信 息, 将 在 宁 波 银 行 网 站 (www.nbcb.com.cn)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公 告 十 二 投 诉 及 建 议 若 客 户 对 理 财 计 划 有 任 何 投 诉 或 建 议, 请 致 电 我 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或 反 馈 至 购 买 本 期 产 品 的 营 业 网 点, 我 行 将 对 您 所 反 映 的 情 况 和 建 议 作 及 时 的 处 理 和 反 馈 十 三 特 别 提 示 本 理 财 计 划 无 预 期 收 益 率, 产 品 净 值 随 投 资 资 产 的 价 格 波 动, 产 品 申 购 赎 回 清 算 以 产 品 净 值 为 计 算 基 础, 投 资 者 所 能 获 得 的 最 终 收 益 以 宁 波 银 行 实 际 支 付 的 为 准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和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理 财 客 户 权 益 须 知 作 为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声 明 : 本 人 已 充 分 阅 读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和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理 财 客 户 权 益 须 知 及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并 已 对 其 作 全 面 准 确 的 理 解, 充 分 认 识 到 投 资 本 理 财 计 划 需 要 承 担 的 风 险, 并 自 愿 承 担 此 风 险 客 户 签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