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安 监 危 化 [2008]4 关 于 印 发 辽 宁 省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工 作 方 案 和 辽 宁 省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现 将 辽 宁 省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工 作 方 案 和 辽 宁 省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贯 彻 实 施 二 00 八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辽 宁 省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为 做 好 我 省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办 法 ( 试 行 ) 及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规 范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规 范 ) 和 辽 宁 省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工 作 方 案,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我 省 境 内 的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和 批 发 经 营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的 安 全 化 工 作 适 用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条 申 请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化 的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已 依 法 取 得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 ( 二 ) 已 按 照 规 范 开 展 了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化 工 作, 并 达 标 ; ( 三 ) 自 觉 遵 守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至 申 请 安 全 化 之 日 前 2 个 月 内, 没 有 参 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禁 用 药 物 或 者 为 非 法 生 产 者 提 供 便 利 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 四 ) 至 申 请 安 全 化 之 日 前 2 个 月 内, 未 发 2
生 死 亡 事 故 人 以 上 重 伤 事 故 或 其 它 损 失 重 大 的 爆 炸 事 故 第 四 条 安 全 化 结 果 分 为 安 全 化 一 级 企 业 和 安 全 化 二 级 企 业 安 全 化 一 级 企 业 : 得 分 在 90 分 ( 含 90 分 ) 以 上 ; 安 全 化 二 级 企 业 : 得 分 在 70 分 ( 含 70 分 ) 以 上 第 五 条 申 请 安 全 化 一 级 企 业, 由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省 局 ) 组 织 ; 申 请 安 全 化 二 级 企 业, 由 设 区 的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市 局 ) 组 织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组 织 开 展 本 辖 区 的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化 工 作 第 六 条 申 请 安 全 化 的 企 业 应 成 立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参 加 的 小 组, 按 照 规 范 进 行, 根 据 本 企 业 安 全 化 工 作 状 况 和 结 果,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县 ( 区 ) 局 )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 2.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经 营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4. 安 全 化 管 理 制 度 清 单.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机 构 及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设 立 文 件 6. 相 关 人 员 培 训 合 格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7. 从 业 人 员 工 伤 保 险 证 明 复 印 件 8. 特 种 设 备 清 单 和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9.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工 厂 平 面 布 置 图 ( 经 营 企 业 提 供 库 区 平 面 布 置 图 ). 工 房 和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消 防 设 施 化 工 原 材 料 清 单 2. 主 要 产 品 技 术 文 件 ( 包 括 产 品 结 构 图 药 物 主 要 成 份 工 艺 流 程 产 品 )( 仅 限 生 产 企 业 提 供 ). 主 要 产 品 和 烟 火 药 剂 安 全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 仅 限 生 产 企 业 提 供 ) 4. 事 故 记 录 和 隐 患 整 改 记 录 等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 )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报 告, 见 附 件 2) 6. 机 构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它 材 料 第 七 条 提 交 的 材 料 应 当 一 式 三 份 统 一 使 用 A4 纸 制 作, 按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六 条 所 列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报 告 可 单 独 装 订 ), 编 制 页 码, 列 出 目 录, 并 在 首 页 加 盖 公 章 第 八 条 县 ( 区 ) 局 对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并 根 据 企 业 日 常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表 现 情 况, 在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初 审 意 见 表 ( 以 下 简 称 初 审 意 见 表, 见 附 件 ) 上 签 署 意 见, 同 意 后, 将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和 初 审 意 见 表 上 报 至 市 局 申 请 安 全 化 一 级 企 业, 还 应 由 所 在 地 市 局 在 初 审 意 见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第 九 条 负 责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收 到 企 业 4
的 申 请 后, 组 织 成 立 专 家 组 专 家 组 应 到 企 业 现 场, 按 照 规 范 的 规 定 对 企 业 进 行 第 十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根 据 企 业 的 结 果 和 专 家 组 的 意 见, 对 材 料 和 现 场 进 一 步 核 查 第 十 一 条 对 安 全 化 达 到 相 应 的 企 业, 由 组 织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承 办 处 ( 科 ) 室 在 报 告 中 签 署 意 见, 由 本 部 门 分 管 负 责 人 作 出 准 予 或 不 予 颁 发 安 全 化 企 业 证 书 的 决 定 对 决 定 同 意 颁 发 的, 在 征 得 上 一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后, 为 企 业 颁 发 相 应 的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化 企 业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对 首 次 安 全 化 不 达 标 的 企 业, 可 限 期 整 改, 企 业 经 整 改 后 可 重 新 提 出 申 请 ; 在 安 全 化 中 发 现 有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企 业, 要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第 十 三 条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化 企 业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年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前 个 月 内, 企 业 应 向 原 组 织 的 部 门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经 合 格 后 由 发 证 机 关 换 发 新 证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换 证 的 企 业 应 按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六 条 的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第 十 五 条 取 得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化 企 业 证 书 的 企 业 必 须 每 年 进 行 安 全 化, 并 将 报 告 报 送 负 责 对 其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十 六 条 对 取 得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化 企 业 证 书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应 加 强 日 常 检 查, 负 责 考 评 和 颁 发 证 书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每 年 进 行 抽 查 对 不 再 具 备 相 应 安 全 化 企 业 条 件 的, 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报 告, 颁 发 证 书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下 级 的 报 告 和 抽 查 结 果 对 企 业 作 出 予 以 降 级 或 收 回 其 安 全 化 企 业 证 书 的 决 定 第 十 七 条 对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重 伤 人 以 上 事 故 或 者 其 它 损 失 重 大 的 爆 炸 事 故 的, 撤 销 其 安 全 化 企 业 称, 收 回 其 安 全 化 企 业 证 书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每 半 年 公 告 获 得 ( 或 撤 销 ) 的 安 全 化 一 级 企 业 名 单 ; 省 局 每 半 年 公 告 获 得 ( 或 撤 销 ) 的 安 全 化 二 级 企 业 名 单 第 十 九 条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化 企 业 证 书 式 样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统 一 规 定, 省 局 统 一 印 制 附 件 :.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申 请 表 2.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 ) 报 告.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初 审 意 见 表 6
附 件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申 请 表 生 产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申 请 单 位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7
一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企 业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企 业 性 质 固 定 资 产 从 业 人 员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国 有 集 体 私 营 外 资 ( 含 外 资 控 股 ) 万 元 人 产 值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万 元 人 销 售 额 生 产 企 业 危 险 工 序 作 业 人 员 经 营 企 业 仓 库 保 管 守 卫 人 员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万 元 人 人. 本 次 申 请 : 一 级 二 级 2. 如 果 企 业 是 某 集 团 公 司 的 成 员 单 位, 请 注 明 集 团 公 司 名 称 :. 如 果 已 取 得 质 量 或 环 境 等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请 注 明 证 书 名 称 和 发 证 机 构 : 4. 本 企 业 安 全 化 牵 头 部 门 :. 本 企 业 安 全 化 小 组 主 要 成 员 ( 厂 长 / 总 经 理 主 管 厂 级 领 导 安 全 化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 组 长 姓 名 职 务 /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备 注 成 员 8
二 企 业 重 要 信 息 表. 本 企 业 生 产 ( 经 营 ) 的 主 要 产 品 名 称 级 别 规 模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级 别 年 生 产 / 经 营 规 模 ( 箱 / 吨 ) 备 注 2. 近 三 年 本 企 业 发 生 重 伤 死 亡 或 其 它 重 大 爆 炸 事 故 和 职 业 病 的 情 况 : 9
. 近 几 年 本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状 况 ( 主 要 管 理 措 施 及 主 要 业 绩 ):
三 其 它 事 项 表. 企 业 在 提 交 申 请 书 时, 应 附 如 下 文 件 资 料 :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经 营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安 全 化 管 理 制 度 清 单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机 构 及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设 立 文 件 相 关 人 员 培 训 合 格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从 业 人 员 工 伤 保 险 证 明 复 印 件 特 种 设 备 清 单 和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工 厂 平 面 布 置 图 (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库 区 平 面 布 置 图 ) 工 房 和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消 防 设 施 化 工 原 材 料 清 单 主 要 产 品 技 术 文 件 ( 包 括 产 品 结 构 图 药 物 主 要 成 份 工 艺 流 程 产 品 )( 仅 限 生 产 企 业 提 供 ) 主 要 产 品 和 烟 火 药 剂 安 全 性 能 检 测 报 告 ( 仅 限 生 产 企 业 提 供 ) 事 故 记 录 和 隐 患 整 改 记 录 等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 ) 报 告 机 构 需 要 的 其 它 材 料 2. 企 业 是 否 同 意 遵 守 考 核 评 级 要 求, 并 能 提 供 所 必 需 的 真 实 信 息 是 否. 企 业 得 分 : 4. 企 业 结 论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 ( 申 请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附 件 2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 ) 报 告 生 产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企 业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受 理 人 申 请 级 别 发 证 机 关 2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化 汇 总 表 序 项 目 子 项 序 子 项 名 称 应 得 分 值 实 得 分 值 系 数 自 评 得 分 得 分 合 计 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厂 选 址 布 局 和 工 艺 布 置 厂 内 设 施 4 危 险 性 工 房 2 A 2 级 工 房 4. 4.-0 4.-0 2 8 2 ( 工 房 ) 0 ( 工 房 2) 0 4.-n 0 A 级 工 房 4.2 4.2-0 4.2-0 2 ( 工 房 ) 0 ( 工 房 2) 0 4.2-n 0 C 级 工 房 4. 4.-0 4.-0 2 ( 工 房 ) 0 ( 工 房 2) 0 4.-n 0 凉 晒 场 4.4 4.4-0 4.4-0 2 ( 凉 晒 场 ) ( 凉 晒 场 2) 0 0 4.4-n 0 烘 干 房 4. 4.-0 ( 烘 干 房 ) 0 备 注
4.-0 2 ( 烘 干 房 2) 0 4.-n 0 中 转 库 4.6 4.6-0 4.6-0 2 ( 中 转 库 ) ( 中 转 库 2) 0 0 4.6-n 0 库 房 2 A 级 库 房..-0.-0 2 ( 库 房 ) 0 ( 库 房 2) 0.-n 0 C 级 库 房.2.2-0.2-0 2 ( 库 房 ) 0 ( 库 房 2) 0.2-n 0 化 工 原 料 库..-0.-0 2 ( 库 房 ) 0 ( 库 房 2) 0.-n 0 6 无 药 工 房 6-0 ( 工 房 ) 0 6-02 ( 工 房 2) 0 6-n 0 7 生 产 机 械 8 8 9 原 材 料 和 产 品 检 验 安 全 文 化 与 绩 效 考 核 4 4
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0) 序 项 目 内 容 2 4 6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目 标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员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及 资 格 7 社 会 保 险 8 危 险 源 管 理 9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制 定 符 合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目 标,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和 进 行 考 核 配 备 占 本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总 数 % 以 上, 且 至 少 名 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职 工 总 数 0 人 以 上 应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职 工 总 数 0 人 以 下 的 应 在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岗 位 明 确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是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分 管 负 责 人 管 理 人 员 职 能 部 门 的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考 核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应 定 期 考 核, 并 予 以 奖 惩 制 订 完 善 的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并 切 实 得 到 贯 彻 落 实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的 改 变, 及 时 对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制 定 符 合 烟 花 爆 竹 劳 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GB 62) 要 求 的, 各 工 序 和 设 备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明 确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修 订 时 间, 定 期 进 行 修 订 主 要 负 责 人 分 管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应 当 经 考 核 合 格 ; 药 物 混 合 造 粒 筛 选 装 药 筑 药 压 药 切 引 搬 运 等 危 险 工 序 的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烟 花 爆 竹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须 经 本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教 育 和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应 挂 牌 上 岗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 企 业 应 及 时 进 行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辨 识, 建 立 危 险 源 识 别 与 管 理 制 度,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予 以 登 记 备 案, 并 有 效 监 控 和 管 理 按 照 AQ/T9002 制 订 符 合 实 际, 可 操 作 性 强 的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建 立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 定 期 演 练 且 每 年 演 练 不 少 于 次 6 8 8 8 考 评 分 值 备 注
2 4 技 术 资 料 档 案 和 产 品 流 向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和 风 险 抵 押 金 劳 动 用 工 和 考 勤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日 常 安 全 检 查 与 管 理 职 工 违 章 处 罚 记 录 6 * 隐 患 整 改 分 类 建 立 技 术 资 料 档 案 和 产 品 流 向 记 录 8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制 度, 每 年 足 额 提 取 并 按 规 定 使 用 ; 按 规 定 缴 纳 风 险 抵 押 金 严 禁 雇 佣 童 工 精 神 不 健 康 及 老 弱 病 残 孕 妇 等 活 动 不 便 不 宜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作 业 的 人 员 ; 建 立 职 工 上 下 班 考 勤 制 度, 并 严 格 执 行 粉 碎 混 药 等 粉 尘 污 染 大 的 岗 位 每 年 组 织 职 工 做 健 康 检 查 ; 按 规 定 配 备 和 使 用 棉 制 工 作 服 和 其 他 防 护 用 品 认 真 落 实 和 执 行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日 常 安 全 检 查 有 具 体 计 划, 有 明 确 的 目 的 要 求 内 容, 检 查 有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有 整 改 严 格 执 行 职 工 违 章 处 罚 等 奖 惩 制 度, 详 细 记 录 职 工 违 章 和 处 罚 情 况 对 各 种 安 全 检 查 查 出 的 安 全 隐 患 进 行 原 因 分 析,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及 时 整 改, 并 进 行 验 收 ; 对 重 大 隐 患, 必 须 采 取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停 产 整 改 并 限 期 解 决 ; 重 大 隐 患 及 整 改 情 况 由 安 全 技 术 部 门 及 时 汇 总 并 存 档 小 计 0 8 序 项 目 * 选 址 2 布 局 * 工 艺 布 置 表 2 工 厂 选 址 布 局 和 工 艺 布 置 (0) 内 容 选 址 符 合 城 镇 规 划 的 要 求, 避 开 居 民 点 学 校 工 业 区 旅 游 区 重 点 建 筑 物 铁 路 和 公 路 运 输 线 高 压 输 电 线 等, 在 危 险 品 生 产 区 总 仓 库 区 燃 放 试 验 场 的 外 部 安 全 距 离 范 围 内, 严 禁 设 置 建 筑 物 根 据 生 产 品 种 生 产 特 性 危 险 程 度 进 行 分 区 规 划, 分 别 设 置 非 危 险 品 生 产 区 危 险 品 生 产 区 危 险 品 总 仓 库 区 销 毁 场 或 燃 放 试 验 场 以 及 行 政 区 ; 生 产 区 的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符 合 GB06 第 4 章 的 规 定 ;A C 级 工 房 分 区 布 置 ; 销 毁 场 和 燃 放 试 验 场 宜 单 独 设 在 偏 僻 地 带, 布 置 应 符 合 GB06 第.4. 条 第.4.2 条 的 规 定 根 据 生 产 品 种 生 产 特 性, 确 定 合 理 的 工 艺 布 局, 不 同 产 品 生 产 线 不 得 交 叉 互 相 影 响 ; 按 产 品 的 生 产 流 程 布 置 工 艺, 避 免 交 叉 迂 回 ; 2 2 0 备 注 6
4 厂 内 道 路 生 产 环 境 危 险 性 高 的 工 序 应 远 离 人 员 集 中 的 场 所 ; 便 于 操 作 人 员 疏 散 ; 生 产 厂 房 宜 小 型 分 散, 不 宜 长 面 相 对 危 险 品 生 产 区 总 仓 库 区 运 输 主 干 道 与 各 类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坡 度 等 符 合 GB06 第 6 章 第 2 节 规 定 ; 厂 内 运 输 道 路 路 面 应 硬 化 厂 区 应 进 行 绿 化, 保 持 环 境 整 洁, 物 品 存 放 整 齐 小 计 0 序 项 目 围 墙 或 围 栏 2 * 消 防 设 施 * 防 雷 设 施 4 防 护 设 施 运 输 设 施 6 报 警 值 班 电 话 7 安 全 标 识 8 9 废 水 沉 淀 设 施 销 毁 场 和 废 药 及 含 药 废 物 处 理 表 厂 内 设 施 (0) 内 容 危 险 品 生 产 区 和 总 仓 库 区 设 置 密 砌 围 墙 或 围 栏,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2m; 围 墙 与 危 险 性 建 筑 物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m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落 实 防 火 措 施 ( 如 禁 烟 措 施, 森 林 防 火 带 沟, 消 防 道 路 通 畅 ); 配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器 材 ; 有 充 足 可 靠 水 源 ( 水 量 L/s 延 续 时 间 2h) 危 险 性 建 筑 物 必 须 按 GB06 第 章 第 6 节 和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采 取 防 雷 措 施, 并 应 良 好 接 地 生 产 设 备 应 达 到 防 火 防 爆 防 静 电 防 机 电 伤 害 等 要 求, 电 机 和 电 路 等 电 气 的 防 爆 装 置 应 符 合 GB06 第 章 第 2 节 规 定 厂 内 运 输 不 应 使 用 三 轮 车, 严 禁 使 用 畜 力 车 翻 斗 车 和 各 种 挂 车 运 输 机 动 车 宜 使 用 戴 防 火 罩 的 柴 油 车 危 险 品 生 产 区 和 危 险 品 总 仓 库 区 应 设 置 有 效 报 警 固 定 值 班 电 话, 并 确 保 信 畅 通 在 危 险 品 生 产 区 和 危 险 品 总 仓 库 区 内 醒 目 位 置 和 围 墙 外 应 有 明 显 的 安 全 标 识 和 警 示 标 志 归 集 各 工 房 污 水 的 排 水 沉 淀 设 施 完 善 ; 含 药 废 水 应 先 经 室 内 或 室 外 污 水 池 沉 淀 或 过 滤, 达 到 国 家 排 放 后 方 可 排 出 ; 沉 淀 及 过 滤 的 沉 渣 应 定 期 挖 出 销 毁 销 毁 场 符 合 GB06 第.4.2 条 的 规 定 ; 含 有 易 燃 易 爆 废 渣 和 垃 圾 等 固 形 物 严 禁 埋 入 地 层 或 排 入 地 面 水 体, 必 须 由 专 人 负 责 按 规 定 方 法 到 指 定 地 点 ( 或 ) 及 时 以 烧 毁 方 式 销 毁, 不 得 大 量 积 存 销 毁 应 符 合 安 全 与 环 保 要 求 备 注 小 计 0 7
序 项 目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及 辅 助 用 室 设 置 2 结 构 选 型 4 门 窗 和 安 全 疏 散 室 内 屋 顶 和 墙 ( 地 ) 面 防 护 屏 障 6 * 安 全 距 离 7 8 * 定 员 定 量 和 工 房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9 防 静 电 措 施 表 4- A 2 级 工 房 (0) 内 容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当 面 积 <20m 2 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A 2 级 工 房 不 应 附 设 辅 助 办 公 用 室 宜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结 构, 当 工 房 面 积 <20m 2 时, 可 采 用 砖 墙 承 重 结 构, 但 不 应 采 用 独 立 砖 柱 承 重 ; 砖 墙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40mm; 屋 盖 宜 采 用 轻 质 易 碎 材 料 应 采 用 向 外 开 启 的 平 开 门 ; 门 宽 不 应 小 于.2m 工 房 的 门 不 应 与 其 他 房 间 的 门 直 对 设 置 ; 不 得 设 置 门 槛, 室 内 不 得 装 插 销 ; 工 房 外 门 口 不 应 设 置 台 阶, 应 做 成 防 滑 坡 道 操 作 台 前 的 安 全 窗, 窗 洞 口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0m; 窗 扇 的 高 度 不 应 小 于.m; 窗 台 的 高 度 不 应 高 出 室 内 地 面 O.m; 窗 扇 应 向 外 平 开, 不 得 设 置 中 挺 和 窗 栅 ; 窗 扇 不 宜 设 插 销, 应 利 于 快 速 开 启 ; 双 层 安 全 窗 的 窗 扇, 应 能 同 时 向 外 开 启 ; 当 危 险 品 生 产 厂 房 布 置 在 山 凹 中 时, 应 考 虑 人 员 的 安 全 疏 散 和 有 害 气 体 的 扩 散 有 易 燃 易 爆 粉 尘 的 工 作 间, 其 工 作 台 面 地 面 内 墙 面 顶 棚 面 应 平 整 光 滑 易 冲 洗, 不 得 有 裂 缝 ; 应 采 用 不 发 生 火 花 导 静 电 等 的 地 面 防 护 屏 障 的 形 式, 应 根 据 总 平 面 布 置 运 输 方 式 地 形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防 护 屏 障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屋 檐 高 度 ; 防 护 屏 障 的 内 坡 脚 与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m; 土 堤 的 顶 宽 不 小 于 m, 底 宽 不 小 于 高 度 的. 倍, 且 应 夯 实 ; 防 护 屏 障 要 起 到 有 效 防 护 作 用 内 部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GB06 表 4.2.2- 和 第 4.2. 条 的 要 求 采 用 单 人 单 间 单 栋 作 业, 并 根 据 工 房 的 用 途, 按 照 GB62 的 规 定 核 定 最 大 存 药 量, 严 禁 改 变 工 房 用 途 现 场 应 牢 固 张 贴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工 房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除 人 体 静 电 的 装 置, 并 经 定 期 检 测 合 格,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0 Ω; 凡 有 可 能 产 生 静 电 积 累 的 金 属 设 备 金 属 管 道 应 接 地 ; 工 作 台 应 铺 设 导 静 电 橡 胶 并 接 地, 工 房 应 保 持 地 面 潮 湿 ;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棉 制 工 作 服 20 备 注 8
生 产 工 具 必 须 使 用 专 用 工 具, 严 禁 使 用 铁 质 塑 料 等 易 产 生 火 花 静 电 的 工 具, 应 经 常 清 洗 保 持 干 净 消 防 设 施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 配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器 材 ; 有 充 足 可 靠 的 水 源 除 生 产 机 械 必 需 外, 不 得 安 装 任 何 电 气 设 备 及 2 电 气 照 明 和 电 气 线 路, 机 械 应 隔 离 操 作 ; 电 气 照 明 应 选 用 采 暖 壁 龛 灯 或 装 在 室 外 的 投 光 灯 ; 严 禁 用 火 炉 或 其 他 明 火 采 暖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4 有 易 燃 易 爆 粉 尘 的 工 作 间 应 定 期 拖 洗 ; 需 用 水 清 洗 及 排 水 冲 洗 时, 宜 用 沟 管 排 放, 并 集 中 收 集 及 时 处 处 理 理 废 药 清 理 废 药 应 及 时 清 理 小 计 0 序 项 目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及 辅 助 用 室 设 置 2 结 构 选 型 4 门 窗 和 安 全 疏 散 室 内 屋 顶 和 墙 ( 地 ) 面 表 4-2 A 级 工 房 (0) 内 容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当 面 积 <20m 2 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A 级 工 房 不 应 附 设 辅 助 办 公 用 室 宜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结 构, 当 工 房 面 积 < 20m 2 且 操 作 人 员 2 人 时, 可 采 用 砖 墙 承 重 结 构, 但 不 应 采 用 独 立 砖 柱 承 重 ; 砖 墙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40mm; 屋 盖 宜 采 用 轻 质 易 碎 材 料 应 采 用 向 外 开 启 的 平 开 门 ; 门 宽 不 应 小 于.2m 工 房 的 门 不 应 与 其 他 房 间 的 门 直 对 设 置 ; 不 得 设 置 门 槛, 室 内 不 得 装 插 销 ; 工 房 外 门 口 不 应 设 置 台 阶, 应 做 成 防 滑 坡 道 操 作 台 前 的 安 全 窗, 窗 洞 口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0m; 窗 扇 的 高 度 不 应 小 于.m; 窗 台 的 高 度 不 应 高 出 室 内 地 面 O.m; 窗 扇 应 向 外 平 开, 不 得 设 置 中 挺 和 窗 栅 ; 窗 扇 不 宜 设 插 销, 应 利 于 快 速 开 启 ; 双 层 安 全 窗 的 窗 扇, 应 能 同 时 向 外 开 启 ; 当 危 险 品 生 产 厂 房 布 置 在 山 凹 中 时, 应 考 虑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和 有 害 气 体 扩 散 有 易 燃 易 爆 粉 尘 的 工 作 间, 其 工 作 台 面 地 面 内 墙 面 顶 棚 面 应 平 整 光 滑 易 冲 洗, 不 得 有 裂 缝 ; 应 采 用 不 发 生 火 花 导 静 电 等 的 地 面 备 注 9
防 护 屏 障 6 * 安 全 距 离 7 8 * 定 员 定 量 和 工 房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9 防 静 电 措 施 生 产 工 具 消 防 设 施 2 电 气 照 明 和 采 暖 防 护 屏 障 的 形 式, 应 根 据 总 平 面 布 置 运 输 方 式 地 形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防 护 屏 障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屋 檐 高 度 ; 防 护 屏 障 的 内 坡 脚 与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m; 土 堤 的 顶 宽 不 小 于 m, 底 宽 不 小 于 高 度 的. 倍, 且 应 夯 实 ; 防 护 屏 障 要 起 到 有 效 防 护 作 用 内 部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GB06 表 4.2.2-2 和 第 4.2. 条 的 要 求 采 用 单 人 单 间 作 业, 每 栋 不 得 超 过 2 间, 每 栋 同 时 作 业 人 员 的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2 人, 并 根 据 工 房 的 用 途, 按 照 GB62 的 规 定 核 定 最 大 存 药 量, 严 禁 改 变 工 房 用 途 现 场 应 牢 固 张 贴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工 房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除 人 体 静 电 的 装 置, 并 经 定 期 检 测 合 格,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0 Ω; 凡 有 可 能 产 生 静 电 积 累 的 金 属 设 备 金 属 管 道 操 作 工 作 台 应 接 地 ; 工 房 应 保 持 地 面 潮 湿 ;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棉 制 工 作 服 必 须 使 用 专 用 工 具, 严 禁 使 用 铁 质 塑 料 等 易 产 生 火 花 静 电 的 工 具, 并 经 常 清 洗 保 持 干 净 ; 有 药 钻 孔 的 铁 制 工 具 应 韧 扣 锋 利, 使 用 时 应 涂 蜡 擦 油 或 交 替 使 用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 配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器 材 ; 有 充 足 可 靠 的 水 源 Ⅰ 类 危 险 场 所 内 不 得 安 装 任 何 电 气 设 备 及 电 气 线 路 ;Ⅱ 类 危 险 场 所 的 电 气 照 明, 应 选 用 密 封 防 爆 型 灯 具, 电 气 设 备 表 面 温 度 应 符 合 GB06 表.2. 的 规 定, 线 路 布 设 符 合 防 爆 防 火 安 全 要 求 ; 严 禁 用 火 炉 或 其 他 明 火 采 暖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有 易 燃 易 爆 粉 尘 的 工 作 间 应 定 时 拖 洗, 需 用 水 清 洗 及 排 水 4 冲 洗 时, 宜 用 沟 管 排 放, 并 集 中 收 集 及 时 处 处 理 理 废 药 清 理 废 药 应 及 时 清 理 20 小 计 0 序 项 目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及 辅 助 表 4- C 级 工 房 (0) 内 容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当 面 积 <00m 2 时, 耐 火 等 级 不 备 注 20
用 室 设 置 应 低 于 GB006 中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可 附 设 辅 助 办 公 用 室, 但 应 设 置 在 工 房 安 全 的 一 端, 并 用 防 火 墙 隔 开 2 结 构 选 型 宜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结 构, 也 可 采 用 砖 墙 承 重 结 构, 但 不 应 采 用 独 立 砖 柱 承 重, 砖 墙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40mm, 梁 底 标 高 处 设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闭 合 圈 梁, 不 应 采 用 空 斗 墙 和 毛 石 墙 ; 屋 盖 宜 采 用 轻 质 易 碎 材 料 4 门 窗 和 安 全 疏 散 室 内 屋 顶 和 墙 ( 地 ) 面 * 安 全 距 离 6 7 * 定 员 定 量 和 工 房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8 防 静 电 措 施 9 生 产 工 具 消 防 设 施 应 采 用 向 外 开 启 的 平 开 门 ; 门 宽 不 应 小 于.2m 工 房 的 门 不 应 与 其 他 房 间 的 门 直 对 设 置 ; 不 得 设 置 门 槛, 室 内 不 得 装 插 销 ; 工 房 外 门 口 不 应 设 置 台 阶, 应 做 成 防 滑 坡 道 操 作 台 前 的 安 全 窗, 窗 洞 口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m; 窗 扇 的 高 度 不 应 小 于.m; 窗 台 的 高 度 不 应 高 出 室 内 地 面 O.m; 窗 扇 应 向 外 平 开, 不 得 设 置 中 挺 和 窗 栅 ; 窗 扇 不 宜 设 插 销, 应 利 于 快 速 开 启 ; 双 层 安 全 窗 的 窗 扇, 应 能 同 时 向 外 开 启 ; 最 远 工 作 点 至 外 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m; 工 房 内 的 主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2m; 当 危 险 品 生 产 厂 房 布 置 在 山 凹 中 时, 应 考 虑 人 员 的 安 全 疏 散 和 有 害 气 体 的 扩 散 内 墙 应 抹 灰 ; 工 作 台 面 地 面 内 墙 面 顶 棚 面 应 平 整 光 滑, 不 得 有 裂 缝 应 采 用 不 发 生 火 花 导 静 电 的 地 面 内 部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GB06 表 4.2.4 和 第 4.2. 条 的 要 求 工 房 定 员 每 人 不 少 于.m 2, 每 间 工 房 不 得 超 过 8 人, 每 栋 工 房 不 得 超 过 28 人 根 据 工 房 用 途, 按 GB62 的 规 定 核 定 最 大 存 药 量, 严 禁 改 变 工 房 用 途 现 场 应 牢 固 张 贴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工 房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除 人 体 静 电 的 装 置, 并 经 定 期 检 测 合 格,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0 Ω 凡 有 可 能 产 生 静 电 积 累 的 操 作 工 房, 应 保 持 地 面 潮 湿 一 般 使 用 竹 木 等 材 质 工 具, 有 药 半 成 品 的 钻 孔 和 割 切 所 使 用 的 钻 切 工 具, 要 求 韧 口 锋 利, 使 用 时 应 涂 蜡 擦 油 或 交 替 使 用 易 发 生 燃 烧 事 故 的 厂 房, 操 作 人 员 超 过 4 人, 面 积 超 过 24m 2 的 工 作 间 内, 宜 设 手 动 控 制 的 水 喷 淋 系 统 及 水 塔 或 气 压 水 罐 供 水 设 备, 消 防 延 续 时 间 按 Omin 计 算 操 作 人 员 多 于 6 人, 面 积 超 过 6Om 2 或 存 药 量 大 于 Okg 时, 宜 设 自 动 20 2
控 制 的 水 喷 淋 系 统, 其 消 防 延 续 时 间 按 h 计 算 照 明 应 选 用 密 封 防 爆 型 灯 具, 电 气 设 备 表 面 温 电 气 照 明 和 度 应 符 合 GB06 表.2. 的 规 定 ; 线 路 布 设 采 暖 符 合 防 爆 防 火 安 全 要 求 ; 严 禁 用 火 炉 或 其 他 明 火 采 暖 2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有 易 燃 易 爆 粉 尘 散 落 的 工 作 间, 应 定 期 拖 洗, 清 洗 及 排 水 当 需 用 水 冲 洗 时, 宜 用 沟 管 排 放, 并 应 集 中 处 理 收 集 及 时 处 理 4 废 药 清 理 废 药 应 及 时 清 理 小 计 0 序 项 目 辅 助 用 室 设 置 2 防 护 屏 障 * 安 全 距 离 4 * 定 员 定 量 和 工 房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6 防 静 电 措 施 7 凉 晒 工 具 表 4-4 晾 晒 场 (0) 内 容 晾 晒 场 应 设 置 凉 药 房 防 护 屏 障 的 形 式, 应 根 据 总 平 面 布 置 运 输 方 式 地 形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防 护 屏 障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m; 土 堤 的 顶 宽 不 小 于 m, 底 宽 不 小 于 高 度 的. 倍, 且 应 夯 实 ; 防 护 屏 障 要 起 到 有 效 防 护 作 用 内 部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GB06 表 4.2.2- 表 4.2.2-2 第 4.2. 条 和 表 4.2.4 第 4.2. 条 的 要 求 晾 晒 场 定 员 不 超 过 2 人 根 据 与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按 GB06 表 4.2.2- 核 定 最 大 存 药 量 ; 不 同 产 品 的 晾 晒 场 应 单 独 设 置 并 专 用 现 场 应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晒 场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除 人 体 静 电 的 装 置, 并 经 定 期 检 测 合 格,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0 Ω;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防 静 电 工 作 服 烘 盒 烘 垫 烘 架 应 为 竹 木 纸 等 材 质, 凉 晒 带 药 物 品 不 许 用 金 属 材 料 制 成 的 器 具 8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清 洗 及 排 水 需 用 水 冲 洗 时, 宜 用 沟 管 排 放, 并 应 集 中 收 9 处 理 集 及 时 处 理 废 药 清 理 废 药 应 及 时 清 理 20 备 注 小 计 0 22
序 项 目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及 辅 助 用 室 设 置 2 结 构 选 型 4 门 窗 和 安 全 疏 散 室 内 屋 顶 和 墙 ( 地 ) 面 防 护 屏 障 6 * 安 全 距 离 7 8 * 定 员 定 量 和 工 房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9 防 静 电 措 施 生 产 工 具 ( 烘 干 设 施 ) 表 4- 烘 干 房 (0) 内 容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当 面 积 <20m 2 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 工 房 不 应 附 设 办 公 用 室, 应 设 备 干 室 宜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结 构, 当 工 房 面 积 < 20m 2 可 采 用 砖 墙 承 重 结 构, 但 不 应 采 用 独 立 砖 柱 承 重, 砖 墙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40mm, 梁 底 标 高 处 设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闭 合 圈 梁, 不 应 采 用 空 斗 墙 和 毛 石 墙 ; 屋 盖 宜 采 用 轻 质 易 碎 材 料 应 采 用 向 外 开 启 的 平 开 门 ; 门 宽 不 应 小 于.2m 工 房 的 门 不 应 与 其 他 房 间 的 门 直 对 设 置 ; 不 得 设 置 门 槛, 室 内 不 得 装 插 销 ; 工 房 外 门 口 不 应 设 置 台 阶, 应 做 成 防 滑 坡 道 最 远 工 作 点 至 外 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m; 工 房 内 的 主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2m 地 面 内 墙 面 顶 棚 面 应 平 整 光 滑, 不 得 有 裂 缝 应 采 用 不 发 生 火 花 导 静 电 的 地 面 防 护 屏 障 的 形 式, 应 根 据 总 平 面 布 置 运 输 方 式 地 形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防 护 屏 障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屋 檐 高 度 ; 防 护 屏 障 的 内 坡 脚 与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m; 土 堤 的 顶 宽 不 小 于 m, 底 宽 不 小 于 高 度 的. 倍, 且 应 夯 实 ; 防 护 屏 障 要 起 到 有 效 防 护 作 用 内 部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GB06 表 4.2.2- 和 第 4.2. 条 的 要 求 烘 干 房 定 员 不 超 过 2 人 按 工 作 条 件 和 安 全 距 离 核 定 存 药 量 ; 不 得 用 于 干 燥 以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用 途 现 场 应 牢 固 张 贴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带 药 烘 房 应 有 防 静 电 措 施 ; 工 房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除 人 体 静 电 的 装 置, 并 定 期 检 测 合 格,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0Ω; 金 属 设 备 金 属 管 道 应 接 地 ;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棉 制 工 作 服 严 禁 采 用 明 火 烘 干, 宜 采 用 热 水 和 低 压 蒸 汽 烘 干 ; 红 外 线 或 远 红 外 线 干 燥 时, 热 源 与 产 品 之 间 应 有 防 护 装 置 ; 烘 干 房 内 的 温 度 应 符 合 产 品 工 艺 安 全 要 求, 并 应 设 置 便 于 查 看 的 温 度 计 或 报 警 装 置 ; 烘 盒 烘 垫 烘 架 应 为 竹 木 纸 备 注 2
等 材 质, 不 许 用 金 属 材 料 制 成 的 器 具 ; 应 有 排 湿 设 施 工 作 条 件 烘 干 厂 房 内 产 品 的 堆 垛 高 度 不 应 大 于.2m, 堆 垛 离 热 源 不 应 小 于 0.m, 堆 垛 离 地 面 不 应 小 于 0.2m 2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废 药 清 理 废 药 应 及 时 清 理 小 计 0 序 项 目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2 结 构 选 型 4 门 窗 和 安 全 疏 散 室 内 屋 顶 和 墙 ( 地 ) 面 防 护 屏 障 6 * 安 全 距 离 7 8 * 定 员 定 量 和 工 房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表 4-6 中 转 工 房 ( 库 )(0) 内 容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当 面 积 <20m 2 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可 采 用 砖 墙 承 重 结 构, 但 不 应 采 用 独 立 砖 柱 承 重, 砖 墙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40mm, 梁 底 标 高 处 设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闭 合 圈 梁, 不 应 采 用 空 斗 墙 和 毛 石 墙 ; 屋 盖 宜 采 用 轻 质 易 碎 材 料 通 风 窗 应 能 开 启, 宜 配 置 铁 栅 和 金 属 网, 有 防 小 动 物 等 措 施 ;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畅 通 地 面 内 墙 面 顶 棚 面 应 平 整 光 滑, 不 得 有 裂 缝 ; 有 易 燃 易 爆 粉 尘 的 中 转 库 地 面 应 采 用 不 发 火 导 静 电 地 面 且 应 常 擦 洗 或 冲 洗, 内 墙 面 应 耐 擦 洗 防 护 屏 障 的 形 式, 应 根 据 总 平 面 布 置 运 输 方 式 地 形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防 护 屏 障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屋 檐 高 度 ; 防 护 屏 障 的 内 坡 脚 与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m; 土 堤 的 顶 宽 不 小 于 m, 底 宽 不 小 于 高 度 的. 倍, 且 应 夯 实 ; 防 护 屏 障 要 起 到 有 效 防 护 作 用 内 部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GB06 表 4.2.2- 表 4.2.2-2 第 4.2. 条 或 表 4.2.4 第 4.2. 条 的 要 求 A 级 中 转 库 核 定 人,C 级 中 转 库 核 定 2 人 ; 根 据 危 险 等 级, 按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按 GB06 第 4 章 第 2 节 的 要 求 核 定 最 大 存 药 量, 且 A 级 中 转 库 存 药 量 不 得 大 于 天 的 用 量,C 级 中 转 库 存 药 量 不 得 大 于 2 天 的 用 量 ; 不 得 改 变 中 转 库 的 用 途 现 场 应 牢 固 张 贴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备 注 24
9 应 有 防 静 电 措 施 ; 工 房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除 人 体 静 电 的 装 置, 并 经 定 期 检 测 合 格, 其 接 地 防 静 电 措 施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0Ω;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防 静 电 工 作 服 生 产 工 具 盛 装 不 同 物 品 的 器 具 应 符 合 国 标 要 求 防 潮 与 隔 热 措 施 2 存 放 和 堆 垛 未 做 防 潮 处 理 的 地 面 要 设 置 0cm 高 的 垛 架, 铺 以 防 潮 材 料 库 房 内 应 有 测 温 测 湿 计, 每 天 进 行 检 查 登 记, 做 好 防 潮 降 温 通 风 处 理 堆 垛 与 库 墙 之 间 堆 垛 与 堆 垛 之 间 应 留 有 适 当 的 间 距 作 为 通 道 和 通 风 巷, 主 要 通 道 宽 度 应 不 少 于 2m 烟 火 药 半 成 品 成 品 堆 垛 高 度 应 符 合 国 标 规 定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4 废 药 清 理 废 药 应 及 时 清 理 小 计 0 序 项 目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2 结 构 选 型 4 库 房 门 和 通 风 窗 室 内 屋 顶 和 墙 ( 地 ) 面 防 静 电 措 施 表 - A 级 库 房 (0) 内 容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当 面 积 <20m 2 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不 应 采 用 独 立 砖 柱 承 重, 不 应 采 用 空 斗 墙 和 毛 石 墙 ; 砖 墙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40mm, 屋 盖 宜 采 用 轻 质 易 碎 材 料 门 的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 个, 当 面 积 小 于 m 2, 且 长 度 小 于 8m 时, 可 设 个 ; 门 应 采 用 向 外 开 启 的 平 开 门, 门 宽 不 应 小 于.2m, 不 得 设 置 门 槛, 工 房 外 门 口 不 应 设 置 台 阶, 应 做 成 防 滑 坡 道 ; 通 风 窗 应 能 开 启, 宜 配 置 铁 栅 和 金 属 网, 有 防 小 动 物 等 措 施 ; 最 远 工 作 点 至 外 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m 地 面 内 墙 面 顶 棚 面 应 平 整 光 滑, 不 得 有 裂 缝 ; 有 易 燃 易 爆 粉 尘 的 中 转 库 地 面 应 采 用 不 发 火 导 静 电 地 面, 应 常 擦 洗 应 有 防 静 电 措 施 ; 防 静 电 积 聚 接 地 装 置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库 房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除 人 体 静 电 的 装 置, 并 经 定 期 检 测 合 格,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0Ω;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防 静 电 工 作 服 备 注 2
6 防 潮 与 隔 热 措 施 7 防 护 屏 障 8 * 安 全 距 离 9 * 定 员 定 量 和 库 房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存 放 和 堆 垛 地 面 未 做 防 潮 处 理 或 无 地 板 的 成 品 库, 地 面 要 设 置 0cm 高 的 垛 架, 铺 以 防 潮 材 料 ; 库 房 内 应 有 测 温 测 湿 计, 每 天 进 行 检 查 登 记, 做 好 防 潮 降 温 通 风 处 理 防 护 屏 障 的 形 式, 应 根 据 总 平 面 布 置 运 输 方 式 地 形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防 护 屏 障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屋 檐 高 度 ; 防 护 屏 障 的 内 坡 脚 与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m; 土 堤 的 顶 宽 不 小 于 m, 底 宽 不 小 于 高 度 的. 倍, 且 应 夯 实 ; 防 护 屏 障 要 起 到 有 效 防 护 作 用 内 部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GB06 表 4..2 表 4..4 表 4.. 表 4..6 的 要 求 根 据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按 GB06 第 4 章 第 节 的 规 定 核 定 药 量 ; 按 照 规 定 核 定 定 员, 进 入 成 品 库 房 作 业 人 员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核 定 人 现 场 应 牢 固 张 贴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堆 垛 与 库 墙 之 间 堆 垛 与 堆 垛 之 间 应 留 有 适 当 的 间 距 作 为 通 道 和 通 风 巷, 主 要 通 道 宽 度 应 不 少 于 2m; 烟 火 药 成 品 与 半 成 品 成 箱 成 品 堆 垛 高 度 应 符 合 国 标 规 定 分 别 不 超 过 m.m 2.m 照 明 应 选 用 壁 龛 灯 或 装 在 室 外 的 投 光 灯 线 路 布 设 符 合 防 爆 防 火 安 全 要 求 2 照 明 和 照 明 线 路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20 小 计 0 序 项 目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2 结 构 选 型 库 房 门 和 通 风 窗 表 -2 C 级 库 房 (0) 内 容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当 面 积 <20m 2 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不 应 采 用 独 立 砖 柱 承 重, 不 应 采 用 空 斗 墙 和 毛 石 墙 ; 砖 墙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40mm, 屋 盖 宜 采 用 轻 质 易 碎 材 料 仓 库 门 应 向 外 平 开, 不 得 设 门 槛, 门 洞 宽 度 不 宜 小 于.2m; 贮 存 期 较 长 的 总 仓 库 的 门 宜 为 双 层, 均 向 外 平 开 ;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 当 仓 库 面 积 小 于 Om 2, 且 长 度 小 于 8m 时, 可 设 个 ; 仓 库 内 任 一 点 至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m; 通 风 窗 应 能 开 启, 配 置 铁 栅 和 金 备 注 26
属 网 ; 在 勒 脚 处 宜 设 置 进 风 窗, 有 防 小 动 物 等 措 施 4 室 内 屋 顶 和 屋 顶 地 面 要 采 取 防 潮 隔 热 措 施 ; 内 墙 面 墙 ( 地 ) 面 顶 棚 面 应 平 整 ; 应 采 用 不 发 生 火 花 的 地 面 应 有 防 静 电 措 施 ; 防 静 电 积 聚 接 地 装 置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库 房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除 防 静 电 措 施 人 体 静 电 的 装 置, 并 经 定 期 检 测 合 格,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0Ω; 作 业 人 员 应 穿 防 静 电 工 作 服 6 地 面 未 做 防 潮 处 理 或 无 地 板 的 成 品 库, 地 面 要 防 潮 与 隔 热 设 置 0cm 高 的 垛 架, 铺 以 防 潮 材 料 ; 库 房 内 应 措 施 有 测 温 测 湿 计, 每 天 进 行 检 查 登 记, 做 好 防 潮 降 温 通 风 处 理 7 内 部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GB06 第 4 章 第 节 的 要 * 安 全 距 离 求 根 据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按 GB06 表 4..4 8 * 定 员 定 量 和 第 4..7 条 的 规 定 核 定 药 量 ; 按 照 规 定 核 定 和 库 房 用 途 定 员, 进 入 成 品 库 房 作 业 人 员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核 20 定 8 人 9 管 理 制 度 和 现 场 应 牢 固 张 贴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操 作 规 程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堆 垛 与 库 墙 之 间 堆 垛 与 堆 垛 之 间 应 留 有 适 当 存 放 和 堆 垛 的 间 距 作 为 通 道 和 通 风 巷, 主 要 通 道 宽 度 应 不 8 少 于 2m; 成 品 堆 高 不 超 过 2.m 照 明 和 照 明 照 明 应 选 用 壁 龛 灯 或 密 封 防 爆 型 灯 ; 线 路 布 设 线 路 符 合 防 爆 防 火 安 全 要 求 7 2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小 计 0 表 - 化 工 原 料 库 (0) 序 项 目 内 容 通 风 窗 通 风 窗 应 能 开 启, 宜 配 置 铁 栅 和 金 属 网 未 做 防 潮 处 理 的 地 面 应 铺 防 潮 材 料 ; 库 房 内 应 防 潮 与 隔 热 2 有 测 温 测 湿 计, 每 天 进 行 检 查 登 记, 做 好 防 20 措 施 潮 降 温 通 风 处 理 应 根 据 GB006 的 防 火 间 距 和 企 业 设 计 储 量 要 定 量 20 求 核 定 最 大 储 量, 定 量 存 放 管 理 制 度 和 现 场 应 牢 固 张 贴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4 20 操 作 规 程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不 同 性 质 材 料 分 类 分 级 存 放, 堆 垛 符 合 国 家 标 储 存 准 要 求 备 注 27
6 照 明 应 选 用 密 封 防 爆 型 灯 线 路 布 设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7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小 计 0 序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消 防 和 安 全 疏 散 表 6 无 药 工 房 (0) 内 容 现 场 应 牢 固 张 贴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2 应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设 置 防 火 设 施,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火 措 施 ; 工 房 内 通 道 畅 通 环 境 整 洁 2 电 气 机 械 设 备 均 应 选 用 符 合 国 家 要 求 的 电 气 和 机 产 品 ; 电 气 线 路 开 关 漏 电 保 护 器 等 电 气 设 械 设 备 施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的 要 求 ; 机 械 设 2 备 的 转 动 部 件 应 设 置 防 护 罩 4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40 备 注 小 计 0 序 项 目 * 烟 火 药 制 造 * 黑 火 药 2 制 造 * 效 果 件 制 作 引 火 线 制 4 作 药 物 干 燥 表 7 生 产 机 械 (0) 内 容 宜 采 用 机 械 进 行 原 料 的 粉 碎 筛 选 ; 药 物 混 合 采 用 机 械 操 作, 并 实 现 人 机 隔 离 宜 采 用 机 械 进 行 原 料 的 粉 碎 筛 选 ; 药 量 混 合 造 粒 分 筛 装 药 采 用 机 械 操 作, 并 实 现 人 机 隔 离 造 粒 ( 压 药 ) 筛 分 采 用 机 械 操 作, 并 实 现 人 机 隔 离 采 用 机 械 生 产 药 物 产 品 采 用 热 水 热 风 蒸 汽 红 外 等 方 式 干 燥 6 钻 孔 含 药 半 成 品 采 用 机 器 钻 孔 7 插 引 机 械 插 引 8 结 鞭 机 械 结 鞭 小 计 0 备 注 28
序 项 目 原 材 料 检 验 2 产 品 检 测 表 8 原 材 料 和 产 品 检 验 (0) 内 容 购 进 的 原 材 料 应 有 合 格 证 明 ; 化 工 原 料 应 有 成 品 说 明 书 ;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药 种 药 量 的 常 规 检 测, 不 得 使 用 违 禁 药 物 企 业 应 按 相 关 要 求, 对 产 品 进 行 出 厂 检 验 和 燃 放 性 能 试 验, 出 具 产 品 安 全 质 量 合 格 证,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包 装 和 标 识 ; 安 全 性 能 试 验 或 定 期 检 验 需 要 进 行 委 托 检 验 时,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资 格 的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 检 验 检 测 应 有 完 整 准 确 真 实 的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或 检 验 报 告, 且 保 存 备 查 不 合 格 产 品 应 有 处 理 记 录 40 60 备 注 小 计 0 序 项 目 表 9 安 全 文 化 与 绩 效 (0) 内 容 安 全 宣 传 在 行 政 和 生 活 区 设 安 全 宣 传 栏 进 行 安 全 知 识 和 事 故 案 例 教 育, 并 及 时 更 新 栏 目 内 容 20 2 班 前 教 育 应 进 行 每 天 的 班 前 教 育, 并 有 记 录 20 安 全 文 化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办 安 全 知 识 技 能 赛 典 型 事 故 案 活 动 例 学 习 心 得 交 流 或 安 全 建 议 征 集 等 活 动 20 建 立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每 年 至 少 次 对 安 全 化 4 绩 效 考 核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提 出 进 一 步 完 善 安 全 化 的 计 划 和 措 施, 不 断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绩 效 40 备 注 小 计 0 ( 注 : 项 目 中 带 * 的 为 否 决 项 ) 29
序 项 目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汇 总 表 子 项 序 子 项 名 称 应 得 实 得 系 数 合 计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2 2 库 房 选 址 和 布 局 库 区 设 施 4 库 房 0 A 级 库 房 4. 4.-0 ( 库 房 ) 0 4.-02 ( 库 房 2) 0 4.-n 0 C 级 库 房 4.2 4.2-0 ( 库 房 ) 0 4.2-02 ( 库 房 2) 0 4.2-n 0 运 输 和 配 送 6 安 全 文 化 与 绩 效 考 核 20 备 注 序 2 4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目 标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员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0) 内 容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制 定 符 合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目 标,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和 进 行 考 核 配 备 占 本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总 数 % 以 上, 且 至 少 名 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职 工 总 数 0 人 以 上 应 设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配 备 至 少 2 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职 工 总 数 0 人 以 下 的 应 在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设 安 全 管 理 岗 位 明 确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是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分 管 负 责 人 管 理 人 员 职 能 部 门 和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考 核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应 定 期 考 核, 予 以 奖 惩 制 订 完 善 的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并 切 实 得 到 贯 彻 落 实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6 8 8 备 注 0
6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及 资 格 7 社 会 保 险 8 9 2 4 危 险 源 管 理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产 品 流 向 记 录 等 资 料 档 案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和 风 险 抵 押 金 劳 动 用 工 和 考 勤 日 常 安 全 检 查 与 管 理 职 工 违 章 处 罚 记 录 * 隐 患 整 改 范 的 改 变, 及 时 对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建 立 货 物 查 验 拆 箱 搬 运 运 输 等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明 确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修 订 时 间 和 频 次, 定 期 进 行 修 订 主 要 负 责 人 分 管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应 当 经 考 核 合 格 ; 仓 库 保 管 员 守 护 员 应 当 接 受 烟 花 爆 竹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须 经 本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教 育 和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应 挂 牌 上 岗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 应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有 效 监 控 和 管 理 按 AQ/T9002 制 订 符 合 实 际, 可 操 作 性 强 的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建 立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 如 义 务 消 防 队 等 )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 定 期 演 练 且 每 年 演 练 不 少 于 次 分 类 建 立 技 术 资 料 档 案 和 产 品 流 向 记 录 9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制 度, 每 年 足 额 提 取 并 按 规 定 使 用 ; 按 规 定 缴 纳 风 险 抵 押 金 严 禁 雇 佣 童 工 精 神 不 健 康 及 老 弱 病 残 孕 妇 等 活 动 不 便 不 宜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作 业 的 人 员 ; 建 立 职 工 上 下 班 考 勤 制 度, 并 严 格 执 行 认 真 落 实 和 执 行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日 常 安 全 检 查 有 具 体 计 划, 有 明 确 的 目 的 要 求 内 容, 检 查 有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有 整 改 严 格 执 行 职 工 违 章 处 罚 等 奖 惩 制 度, 详 细 记 录 职 工 违 章 和 处 罚 情 况 对 事 故 隐 患 制 定 整 改 计 划 并 及 时 整 改 ; 对 重 大 隐 患, 必 须 采 取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并 停 业 整 改, 限 期 解 决 ; 重 大 隐 患 及 整 改 情 况 及 时 汇 总 存 档 8 小 计 0 8
序 项 目 表 2 仓 库 选 址 和 库 房 布 局 (0) 内 容 * 选 址 选 址 符 合 城 镇 规 划 的 要 求 并 避 开 居 民 点 学 校 工 业 区 旅 游 区 重 点 建 筑 物 铁 路 和 公 路 运 输 线 高 压 输 电 线 等 在 仓 库 区 的 外 部 安 全 距 离 范 围 内, 严 禁 设 置 建 筑 物 2 * 布 局 根 据 仓 库 储 存 的 品 种 种 类 危 险 程 度 进 行 分 区 规 划 总 仓 库 区 0 运 输 危 险 品 的 主 干 道 中 心 线, 与 各 类 建 筑 运 输 道 路 物 的 距 离 坡 度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库 区 2 主 要 道 路 路 面 应 硬 化 4 库 区 环 境 库 区 保 持 环 境 整 洁 备 注 小 计 0 序 项 目 * 围 墙 2 4 * 消 防 设 施 * 防 雷 设 施 监 控 报 警 设 施 和 值 班 电 话 安 全 标 识 表 库 区 设 施 (0) 内 容 库 区 应 设 置 密 砌 围 墙 或 围 栏, 其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2m; 围 墙 与 危 险 性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m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落 实 防 火 措 施 ( 如 禁 烟 措 施, 森 林 防 火 带 沟, 消 防 道 路 通 畅 ); 配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器 材 ; 有 充 足 可 靠 水 源 ( 水 量 L/s 延 续 时 间 2h) 危 险 性 建 筑 物 必 须 按 GB06 第 章 第 6 节 和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采 取 防 雷 措 施, 应 良 好 接 地, 并 有 防 雷 检 测 报 告, 且 结 论 为 合 格 仓 库 区 应 设 信 畅 通 的 固 定 值 班 电 话, 宜 设 置 有 效 的 安 全 监 控 报 警 设 施, 并 确 保 有 效 可 靠 运 行 稳 定 库 区 内 醒 目 位 置 和 围 墙 外 部 应 有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或 警 示 标 语 20 20 20 0 备 注 小 计 0 序 项 目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2 结 构 选 型 表 4- A 级 库 房 (0) 内 容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当 面 积 <20m 2 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不 应 采 用 独 立 砖 柱 承 重, 不 应 采 用 空 斗 墙 和 毛 石 墙 ; 砖 墙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40mm, 屋 盖 宜 采 用 备 注 2
4 6 库 房 门 和 通 风 窗 室 内 屋 顶 和 墙 ( 地 ) 面 防 静 电 措 施 防 潮 与 隔 热 措 施 7 防 护 屏 障 8 * 安 全 距 离 * 定 员 定 9 量 和 库 房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存 放 和 堆 垛 轻 质 易 碎 材 料 门 的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 个, 当 面 积 小 于 m 2, 且 长 度 小 于 8m 时, 可 设 个 门 应 采 用 向 外 开 启 的 平 开 门, 门 宽 不 应 小 于.2m, 不 得 设 置 门 槛, 工 房 外 门 口 不 应 设 置 台 阶, 应 做 成 防 滑 坡 道 贮 存 期 较 长 的 总 仓 库 的 门 宜 为 双 层, 内 门 为 通 风 门 ; 通 风 窗 应 能 开 启, 宜 配 置 铁 栅 和 金 属 网, 有 防 小 动 物 等 措 施 ; 库 房 内 的 主 通 道 宽 度, 不 小 于.2m; 最 远 工 作 点 至 外 部 出 口 距 离 不 超 过 m 屋 顶 地 面 要 采 取 防 潮 隔 热 措 施 ; 地 面 内 墙 面 顶 棚 面 应 平 整 光 滑, 不 得 有 裂 缝 ; 应 采 用 不 发 生 火 花 导 静 电 地 面 有 易 燃 易 爆 粉 尘 的 仓 库 应 常 擦 洗, 内 墙 面 应 耐 擦 洗 应 有 防 静 电 措 施 ; 防 静 电 积 聚 接 地 装 置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库 房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除 人 体 静 电 的 装 置, 并 经 定 期 检 测 合 格,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0Ω 地 面 未 做 防 潮 处 理 或 无 地 板 的 成 品 库, 地 面 要 设 置 0cm 高 的 垛 架, 铺 以 防 潮 材 料 ; 库 房 内 应 有 测 温 测 湿 计, 每 天 进 行 检 查 登 记, 做 好 防 潮 降 温 通 风 处 理 防 护 屏 障 的 形 式, 应 根 据 总 平 面 布 置 运 输 方 式 地 形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 防 护 屏 障 的 内 坡 脚 与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m; 土 堤 的 顶 宽 不 小 于 m, 底 宽 不 小 于 高 度 的. 倍, 且 应 夯 实 ; 防 护 屏 障 要 起 到 有 效 防 护 作 用 内 部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GB06 第 4 章 第 节 的 要 求 根 据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按 GB06 第 4 章 第 节 的 规 定 核 定 药 量 ; 按 照 规 定 核 定 定 员, 进 入 库 房 的 作 业 人 员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核 定 人 现 场 应 牢 固 张 贴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堆 垛 与 库 墙 之 间 堆 垛 与 堆 垛 之 间 应 留 有 适 当 的 间 距 作 为 通 道 和 通 风 巷, 主 要 通 道 宽 度 应 不 少 于 2m 产 品 堆 垛 高 度 应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照 明 应 选 用 壁 龛 灯 或 装 在 室 外 的 投 光 灯 线 路 布 设 符 合 防 爆 防 火 安 全 要 求 照 明 和 照 2 明 线 路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20 小 计 0
序 项 目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2 结 构 选 型 4 库 房 门 和 通 风 窗 室 内 屋 顶 和 墙 ( 地 ) 面 防 静 电 措 施 6 防 潮 与 隔 热 措 施 7 * 安 全 距 离 8 9 * 定 员 定 量 和 库 房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存 放 和 堆 垛 照 明 和 照 明 线 路 内 容 表 4-2 C 级 库 房 (0)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当 面 积 <20m 2 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B006 中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规 定 不 应 采 用 独 立 砖 柱 承 重, 不 应 采 用 空 斗 墙 和 毛 石 墙 ; 砖 墙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40mm, 屋 盖 宜 采 用 轻 质 易 碎 材 料 门 的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 个, 当 面 积 小 于 m 2, 且 长 度 小 于 8m 时, 可 设 个 ; 门 应 采 用 向 外 开 启 的 平 开 门, 门 宽 不 应 小 于.2m, 不 得 设 置 门 槛, 工 房 外 门 口 不 应 设 置 台 阶, 应 做 成 防 滑 坡 道 ; 贮 存 期 较 长 的 总 仓 库 的 门 宜 为 双 层, 内 门 为 通 风 门 ; 通 风 窗 应 能 开 启, 宜 配 置 铁 栅 和 金 属 网, 有 防 小 动 物 等 措 施 ; 工 房 内 的 主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2m; 最 远 工 作 点 至 外 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m 屋 顶 地 面 要 采 取 防 潮 隔 热 措 施 ; 内 墙 面 顶 棚 面 应 平 整 ; 有 易 燃 易 爆 粉 尘 或 开 箱 的 仓 库 应 采 用 不 发 生 火 花 导 静 电 地 面, 不 开 箱 的 仓 库 可 采 用 一 般 地 面 应 有 防 静 电 措 施 ; 防 静 电 积 聚 接 地 装 置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 库 房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除 人 体 静 电 的 装 置, 并 经 定 期 检 测 合 格, 其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得 大 于 0Ω 地 面 未 做 防 潮 处 理 或 无 地 板 的 成 品 库, 地 面 要 设 置 0cm 高 的 垛 架, 铺 以 防 潮 材 料 ; 库 房 内 应 有 测 温 测 湿 计, 每 天 进 行 检 查 登 记, 做 好 防 潮 降 温 通 风 处 理 内 部 安 全 距 离 符 合 GB06 第 4 章 第 节 的 要 求 根 据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按 GB06 第 4 章 第 节 的 规 定 核 定 药 量 ; 按 照 规 定 核 定 定 员, 进 入 库 房 的 作 业 人 员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核 定 8 人 现 场 应 牢 固 张 贴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执 行 堆 垛 与 库 墙 之 间 堆 垛 与 堆 垛 之 间 应 留 有 适 当 的 间 距 作 为 通 道 和 通 风 巷, 主 要 通 道 宽 度 应 不 少 于 2m 成 品 堆 高 不 超 过 2.m 照 明 应 选 用 壁 龛 灯 或 密 封 防 爆 型 灯 线 路 布 设 符 合 防 爆 防 火 安 全 要 求 20 备 注 4
2 安 全 标 识 有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小 计 0 表 经 营 场 所 (0) 序 项 目 内 容 样 品 摆 放 经 营 场 所 所 摆 放 的 样 品 严 禁 带 药 60 2 产 权 证 明 经 营 场 所 是 否 具 有 产 权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20 资 料 管 理 经 营 场 所 的 产 品 流 向 登 记 管 理 和 制 度 设 置 符 合 要 求 20 备 注 小 计 0 表 6 运 输 和 配 送 (0) 序 项 目 内 容 人 员 有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的 驾 驶 员 押 运 员 烟 花 爆 竹 成 箱 成 品 的 运 输, 应 采 用 带 有 防 火 罩 2 车 辆 的 汽 车 运 输, 要 求 汽 车 技 术 状 况 良 好 不 应 采 用 三 轮 车, 严 禁 用 畜 力 车 翻 斗 车 和 各 种 挂 斗 车 运 输 配 送 具 备 配 送 服 务 能 力 及 配 送 车 辆 0 备 注 小 计 0 序 项 目 安 全 宣 传 2 安 全 文 化 活 动 绩 效 考 核 表 7 安 全 文 化 与 绩 效 (0) 内 容 在 行 政 和 生 活 区 设 安 全 宣 传 栏 进 行 安 全 知 识 和 事 故 案 例 教 育, 并 及 时 更 新 栏 目 内 容 0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办 安 全 知 识 技 能 赛 典 型 事 故 案 例 学 习 心 得 交 流 或 安 全 建 议 征 集 等 活 动 0 建 立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每 年 至 少 次 对 安 全 化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提 出 进 一 步 完 善 安 全 化 40 的 计 划 和 措 施, 不 断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绩 效 备 注 小 计 0 ( 注 : 项 目 中 带 * 的 为 否 决 项 )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考 评 专 家 组 人 员 考 评 意 见 专 家 组 长 ( 签 字 ): 年 月 日 6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考 评 人 员 考 评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7
承 办 处 科 室 意 见 处 ( 科 )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发 证 机 关 意 见 发 证 机 关 负 责 人 发 证 机 关 ( 盖 章 ) ( 签 字 ): 年 月 日 8
附 件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化 初 审 意 见 表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地 址 生 产 ( 经 营 ) 许 可 证.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审 查 意 见 : 签 字 ( 盖 章 ) 2. 市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审 查 意 见 : 年 月 日 签 字 ( 盖 章 ). 备 注 :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