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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曲 政 发 2015 31 号 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曲 靖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直 各 委 办 局,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中 央 省 属 驻 曲 单 位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22 号 )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云 政 办 发 2014 30 号 ) 精 神, 切 实 做 好 全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 以 下 简 称 高 校 毕 业 生 )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1

一 高 度 重 视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国 家 宝 贵 的 人 才 资 源,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对 保 持 就 业 形 势 稳 定, 促 进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近 年 来, 全 市 各 地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省 委 省 政 府 的 决 策 部 署,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但 随 着 高 校 扩 招 后 高 校 毕 业 生 数 量 的 不 断 增 加,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形 势 更 加 严 峻 任 务 更 加 艰 巨, 各 地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对 促 进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跨 越 发 展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继 续 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放 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位 置 和 就 业 工 作 的 首 要 位 置, 结 合 曲 靖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转 方 式 调 结 构 的 进 程, 积 极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开 发 就 业 岗 位, 尤 其 要 加 快 发 展 就 业 吸 纳 能 力 强 的 服 务 业, 着 力 发 展 研 发 设 计 现 代 物 流 融 资 租 赁 检 验 检 测 等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需 求 比 较 集 中 的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同 时, 要 加 快 发 展 各 类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拓 展 新 领 域, 发 展 新 业 态,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比 重 要 加 强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形 势 的 分 析 研 判, 结 合 全 市 城 镇 化 进 程 和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要 求, 充 分 挖 掘 教 育 劳 动 就 业 社 会 保 障 医 疗 卫 生 住 房 保 障 社 会 工 作 文 化 体 育 及 残 疾 人 服 务 农 技 推 广 等 基 层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领 域 的 就 业 潜 力,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要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人 力 资 源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着 力 改 革 创 新,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强 化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改 2

善 就 业 创 业 环 境,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转 变 就 业 观 念, 扎 实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各 项 服 务 工 作, 确 保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形 势 稳 定, 力 争 创 业 比 例 有 所 提 高 二 进 一 步 畅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渠 道 ( 一 ) 优 先 从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公 开 招 聘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1. 有 编 制 空 缺 和 进 人 计 划 的 党 政 群 机 关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有 关 规 定, 优 先 从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公 开 招 考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2. 有 编 制 空 缺 和 进 人 计 划 的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有 关 规 定, 优 先 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公 开 招 聘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曲 靖 市 生 源 或 户 籍 未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报 考 曲 靖 市 及 县 ( 市 区 ) 属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按 以 下 政 策 予 以 加 分 : (1) 按 照 革 命 烈 士 褒 扬 条 例 确 定 的 革 命 烈 士 的 子 女 ( 包 括 婚 生 子 女 非 婚 生 子 女 养 子 女 和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子 女 ), 笔 试 成 绩 加 5 分 因 公 牺 牲 人 民 警 察 的 子 女, 笔 试 成 绩 加 3 分 (2) 参 加 云 南 省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计 划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任 职 期 满 2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笔 试 成 绩 加 3 分, 满 3 年 及 以 上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加 5 分 其 中 选 聘 到 全 省 国 家 和 省 级 扶 贫 开 发 重 点 县, 任 职 满 2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笔 试 成 绩 加 5 分, 满 3 年 及 以 上 的 加 10 分 被 评 为 县 级 先 进 个 人 的 另 加 3 分, 被 评 为 州 ( 市 ) 级 先 进 个 3

人 的 另 加 6 分, 被 评 为 省 部 级 以 上 先 进 个 人 的 另 加 9 分 多 次 评 为 先 进 的, 按 最 高 分 值 计 算, 不 重 复 计 分 (3) 参 加 云 南 省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笔 试 成 绩 加 4 分 (4) 参 加 云 南 省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服 务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笔 试 成 绩 加 4 分 (5) 参 加 云 南 省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服 务 期 满 2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笔 试 成 绩 加 5 分 参 加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云 南 省 地 方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2 年 并 获 金 银 铜 奖 的 人 员, 笔 试 成 绩 分 别 加 4 分 3 分 2 分 (6) 少 数 民 族 照 顾 政 策 : 就 读 高 校 前 生 源 或 户 籍 在 曲 靖 市 8 个 民 族 乡 99 个 民 族 村 委 会 552 个 民 族 村 民 小 组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确 定 的 475 个 贫 困 村 范 围 内 的 彝 回 壮 布 依 苗 水 瑶 7 种 世 居 少 数 民 族 高 校 毕 业 生 加 10 分 在 上 述 条 款 规 定 区 域 范 围 之 外, 就 读 高 校 前 生 源 或 户 籍 为 曲 靖 市 农 村 户 籍 的 苗 族 水 族 瑶 族 高 校 毕 业 生 加 10 分, 城 镇 户 籍 高 校 毕 业 生 加 8 分 ; 农 村 户 籍 的 彝 族 壮 族 布 依 族 高 校 毕 业 生 加 8 分, 城 镇 户 籍 高 校 毕 业 生 加 6 分 ; 农 村 户 籍 的 回 族 高 校 毕 业 生 加 6 分, 城 镇 户 籍 高 校 毕 业 生 加 5 分 生 源 或 户 籍 为 曲 靖 市 7 种 世 居 少 数 民 族 之 外 的 其 他 少 数 民 族 高 校 毕 业 生 外 地 户 口 迁 入 曲 靖 市 3 年 及 以 上 的 少 数 民 族 高 校 毕 业 生 加 5 分 4

加 分 人 员 同 时 符 合 上 述 几 项 加 分 政 策 的, 按 其 中 最 高 一 项 予 以 加 分, 不 重 复 加 分 ( 二 )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1. 实 施 高 校 毕 业 生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计 划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选 聘 人 员 聘 用 期 为 3 年, 连 续 聘 用 不 超 过 2 个 聘 期 ; 不 再 续 聘 的, 自 主 择 业 聘 任 期 间 工 作 生 活 补 助 每 人 每 年 21600 元, 实 行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奖 励 制 度, 年 度 考 核 为 称 职 和 优 秀 等 次, 分 别 按 每 人 每 月 300 元 和 450 元 发 放 绩 效 奖 励 统 一 参 加 养 老 社 会 保 险, 购 买 医 疗 工 伤 重 大 疾 病 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新 聘 或 续 聘 当 年 按 每 人 2000 元 发 放 一 次 性 安 置 费 在 村 ( 社 区 ) 任 职 满 1 年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年 度 考 核 称 职 以 上 等 次 的, 享 受 选 调 生 定 向 招 录 政 策 ; 在 村 任 职 满 2 年 且 年 度 考 核 称 职 以 上 等 次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享 受 云 南 省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企 事 业 单 位 定 向 考 录 等 有 关 政 策 ; 大 学 生 村 官 被 党 政 机 关 或 事 业 单 位 正 式 录 用 ( 聘 用 ) 的, 在 村 任 职 工 作 时 间 计 算 工 龄 及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按 同 等 人 员 确 定 工 资 ;3 年 聘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报 考 研 究 生,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其 中, 报 考 人 文 社 科 类 专 业 研 究 生 的, 初 试 总 分 加 15 分 2. 实 施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期 限 为 2 年, 服 务 期 内 生 活 补 助 每 人 每 年 20000 元,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按 每 人 2000 元 发 放 一 次 性 安 置 费 服 5

务 期 间, 实 行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绩 效 考 核 奖 励 3. 实 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特 岗 教 师 聘 期 为 3 年, 聘 任 期 间, 执 行 统 一 的 工 资 政 策 和 标 准, 其 他 津 贴 补 贴 由 各 地 根 据 当 地 同 等 条 件 公 办 教 师 年 收 入 水 平 和 中 央 补 助 水 平 综 合 确 定 4. 实 施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志 愿 者 服 务 时 间 一 般 为 2 年, 服 务 期 间 工 作 生 活 补 助 每 人 每 年 12000 元 同 时, 志 愿 者 所 在 地 列 入 国 家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范 围 的, 执 行 所 在 地 科 员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标 准 5. 实 施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中 小 学 任 教 计 划 各 县 ( 市 区 ) 教 育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在 核 定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编 制 总 额 内, 提 前 安 排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的 编 制 进 人 计 划 和 工 作 岗 位, 严 格 按 照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的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 三 )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企 业 特 别 是 到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就 业 1. 建 立 国 有 企 业 招 聘 信 息 统 一 发 布 制 度 国 有 企 业 招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除 涉 密 等 特 殊 岗 位 外, 要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招 聘 信 息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网 站 公 开 发 布, 报 名 时 间 不 少 于 7 天, 并 对 拟 聘 人 员 进 行 公 示, 明 确 监 督 渠 道,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2. 鼓 励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各 地 有 关 部 门 6

要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推 动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在 转 型 升 级 过 程 中 创 造 更 多 岗 位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新 招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给 予 1 年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缴 纳 部 分 ), 所 需 资 金 由 毕 业 生 就 业 所 在 地 财 政 部 门 承 担, 政 策 执 行 到 2015 年 底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新 招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 新 招 用 人 员 达 到 企 业 现 有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20% 以 上, 超 过 100 人 的 企 业 达 到 10% 以 上 ),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可 按 照 规 定 申 请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并 享 受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新 招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按 照 每 人 最 高 不 超 过 600 元 的 标 准 申 请 培 训 补 贴, 所 需 资 金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3. 到 中 小 企 业 和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专 家 选 拔 人 员 培 训 户 籍 管 理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申 请 科 研 成 果 申 报 或 荣 誉 称 号 申 报 等 方 面, 享 有 与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同 类 人 员 同 等 待 遇 4. 在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档 案 可 存 放 在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今 后 若 考 录 ( 招 聘 ) 到 党 政 机 关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其 在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就 业 期 间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年 限 可 合 并 计 算 为 工 龄 ( 四 ) 鼓 励 科 研 项 目 单 位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7

鼓 励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结 合 科 研 项 目 聘 用 优 秀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与 研 究 工 作 承 担 国 家 省 市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的 单 位 和 大 中 型 企 业, 聘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按 规 定 可 从 项 目 经 费 中 列 支 聘 用 期 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续 聘 或 到 其 他 岗 位 就 业, 就 业 后 工 龄 与 参 加 项 目 研 究 期 间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工 作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期 间, 其 档 案 可 存 放 在 项 目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户 籍 地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 五 )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1.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2017 年 前,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全 市 力 争 3 年 扶 持 1500 名 大 学 生 实 现 自 主 创 业, 带 动 5000 人 就 业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创 业 扶 持, 对 毕 业 学 年 和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的 经 营 实 体, 经 项 目 评 审 后, 全 市 每 年 评 选 10 个, 给 予 3 万 元 5 万 元 无 偿 资 助 ; 对 经 贷 免 扶 补 或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政 策 扶 持, 稳 定 经 营 2 年 以 上 带 动 就 业 5 人 以 上 偿 还 贷 款 记 录 良 好 并 按 期 纳 税 的 优 秀 大 学 生 经 营 实 体, 通 过 项 目 评 审 后, 每 年 评 选 100 个, 协 调 金 融 机 构 再 次 给 予 2 年 期 50 万 元 以 内 的 贷 款 扶 持, 并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60% 给 予 贴 息 ; 对 毕 业 学 年 和 毕 业 后 1 年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未 享 受 大 学 生 创 业 园 区 孵 化 的 经 营 实 体, 一 次 性 给 予 5000 元 的 场 租 补 贴 ; 对 毕 业 学 年 和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开 办 网 店, 持 续 经 营 半 年 以 上, 且 月 收 入 超 过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8

经 认 定 后, 一 次 性 给 予 2000 元 资 金 补 贴 ; 对 在 电 子 商 务 网 络 平 台 开 办 网 店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按 照 规 定 享 受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和 贴 息 政 策 2. 开 展 青 年 创 业 示 范 园 创 建 活 动 鼓 励 各 类 开 发 区 产 业 园 区 企 业 高 校 等 通 过 自 建 合 建 联 建 等 方 式, 建 设 以 高 校 毕 业 生 为 重 点 的 青 年 创 业 示 范 园 和 孵 化 基 地 尤 其 要 鼓 励 创 办 国 家 和 地 方 优 先 发 展 的 科 技 型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型 智 力 密 集 型 创 业 园 和 孵 化 基 地, 支 持 通 过 网 络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未 建 立 青 年 创 业 示 范 园 的 县 ( 市 区 ) 要 加 快 建 设 步 伐 对 达 到 青 年 创 业 示 范 园 建 设 标 准, 经 评 审 认 定 的 给 予 奖 励 性 补 助 全 市 每 年 评 审 2 个 市 级 创 业 园, 给 予 每 个 创 业 园 50 万 元 的 资 金 补 助 青 年 创 业 示 范 园 要 建 立 统 一 的 网 络 宣 传 管 理 平 台, 主 动 到 高 校 社 区 开 展 创 业 宣 传 工 作, 吸 引 高 校 毕 业 生 入 园 创 业 ; 要 提 高 运 营 管 理 水 平, 建 立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孵 化 机 制, 为 入 园 创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风 险 评 估 开 业 指 导 融 资 服 务 跟 踪 扶 持 等 一 条 龙 创 业 服 务 园 区 内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项 目 经 有 关 创 业 指 导 专 家 论 证 通 过 的, 申 请 小 额 贷 款 可 免 除 反 担 保 3. 加 大 技 能 和 创 业 培 训 力 度 将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前 2 年 的 学 生 纳 入 培 训 对 象 范 围, 提 升 大 学 生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办 理 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的,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并 通 过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9

会 保 障 部 门 给 予 每 人 不 超 过 800 元 标 准 的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和 不 超 过 100 元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参 加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可 的 创 业 培 训,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按 每 人 不 超 过 1300 元 的 标 准 分 阶 段 给 予 培 训 补 贴 4. 加 大 贷 款 扶 持 力 度 加 大 贷 免 扶 补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对 自 主 创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扶 持 力 度, 优 化 贷 款 审 批 流 程 降 低 贷 款 门 槛, 落 实 1+3 后 续 跟 踪 服 务 措 施, 通 过 完 善 抵 押 质 押 联 保 保 证 和 信 用 贷 款 等 方 式, 多 途 径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提 供 帮 扶, 努 力 提 高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比 例 留 学 回 国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享 受 现 行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在 电 子 商 务 网 络 平 台 开 办 网 店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享 受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和 贴 息 政 策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可 申 请 不 超 过 10 万 元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或 贷 免 扶 补 贷 款 5. 降 低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门 槛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商 登 记 制 度, 简 化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除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外,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注 册 登 记 个 体 工 商 户 企 业 公 司 不 受 出 资 额 限 制, 不 收 取 管 理 类 登 记 类 和 证 照 类 等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从 事 创 业 的 行 业 按 非 禁 即 准 原 则 开 放, 允 许 将 家 庭 住 所 非 商 业 用 房 作 为 创 业 经 营 场 所 创 办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制, 注 册 资 本 首 次 出 资 额 度 出 资 时 间 由 公 司 自 行 规 定, 商 标 权 专 利 技 术 专 用 技 术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等 非 货 币 资 产 可 作 为 公 司 注 10

册 资 本 进 行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向 工 商 部 门 申 办 营 业 执 照, 符 合 条 件 材 料 齐 全 ( 含 前 置 许 可 和 前 置 审 批 ), 当 场 受 理 即 时 办 结,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6. 落 实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全 面 落 实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办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按 规 定 可 享 受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2 万 元 的 暂 免 征 收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等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的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在 3 年 内 按 照 每 户 9600 元 的 限 额 标 准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办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低 于 20 万 元 ( 含 20 万 元 ) 的, 其 所 得 减 按 50%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照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7.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首 次 创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给 予 一 次 性 创 业 补 贴 创 业 成 功, 带 动 全 市 3 人 至 5 人 就 业 的, 给 予 2000 元 的 一 次 性 创 业 补 贴 ; 带 动 全 市 6 人 以 上 就 业 的, 给 予 3000 元 的 一 次 性 创 业 补 贴 8. 首 次 创 业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按 上 年 度 统 筹 地 区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为 基 数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缴 费 有 困 难 的, 养 老 保 险 可 按 上 年 度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0% 为 基 数 缴 费 登 记 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领 取 失 业 11

保 险 金 期 间 办 理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自 谋 职 业 自 主 创 业, 开 业 满 3 个 月 的, 可 按 照 其 应 领 而 未 领 取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一 次 性 发 给 本 人 创 业 补 贴, 原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期 不 再 保 留 ( 六 ) 鼓 励 和 扶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灵 活 就 业 各 地 有 关 部 门 要 鼓 励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灵 活 就 业, 并 给 予 政 策 扶 持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现 灵 活 就 业 的, 在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实 名 登 记 并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给 予 一 定 数 额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补 贴 数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其 实 际 缴 费 的 2/3, 最 长 不 超 过 2 年, 所 需 资 金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对 申 报 灵 活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提 供 人 事 档 案 代 理 服 务 ( 七 ) 实 施 高 校 毕 业 生 社 区 就 业 计 划 积 极 开 发 社 区 管 理 就 业 岗 位 和 养 老 服 务 社 会 工 作 等 领 域 的 社 区 公 益 性 就 业 岗 位,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社 区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 八 )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不 断 完 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制 度, 鼓 励 和 引 导 曲 靖 市 生 源 或 户 籍 离 校 未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见 习 期 间, 给 予 见 习 生 每 人 每 月 不 低 于 1500 元 的 生 活 补 助 费, 其 中 : 省 级 财 政 补 助 每 人 每 月 600 元 ; 市 县 级 财 政 补 助 每 人 每 月 400 元, 其 中 : 市 级 见 习 基 地 的 补 助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承 担, 各 县 ( 市 区 ) 见 习 基 12

地 的 补 助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承 担 200 元 县 ( 市 区 ) 财 政 承 担 200 元 ; 见 习 基 地 补 助 每 人 每 月 不 低 于 500 元 各 县 ( 市 区 ) 可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和 物 价 水 平, 适 当 提 高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标 准 由 见 习 基 地 为 见 习 高 校 毕 业 生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见 习 基 地 在 见 习 期 间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给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生 活 补 助 特 殊 工 种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用 准 予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见 习 期 间 或 期 满 后, 被 见 习 单 位 正 式 录 ( 聘 ) 用 的, 见 习 单 位 应 及 时 与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见 习 期 满 未 被 单 位 录 ( 聘 ) 用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继 续 享 受 政 府 提 供 的 各 类 免 费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见 习 期 间, 各 级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为 参 加 见 习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提 供 人 事 档 案 托 管 服 务 ( 九 )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继 续 落 实 学 费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退 役 后 报 考 公 务 员 应 聘 事 业 单 位 职 位 的, 在 军 队 服 现 役 经 历 视 为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 聘 ) 用 退 役 后 参 加 政 法 院 校 为 基 层 公 检 法 定 向 岗 位 招 生 考 试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用 退 役 后 1 年 内 可 视 同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办 理 就 业 报 到 登 记 手 续, 户 口 档 案 随 迁 免 费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经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的, 发 给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推 荐 就 业 免 费 参 加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各 种 就 业 服 务, 享 受 就 业 指 导 重 点 推 荐 等 就 业 服 务 13

( 十 ) 继 续 推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走 出 云 南 就 业 计 划 大 力 开 展 云 南 青 年 志 在 四 方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建 立 和 完 善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走 出 云 南 就 业 创 业 机 制, 依 托 部 省 合 作 央 企 入 滇 滇 沪 合 作 等 项 目, 发 挥 驻 外 联 络 机 构 校 友 联 谊 会 校 友 联 盟 人 才 中 介 等 平 台 的 桥 梁 作 用, 加 强 与 外 省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联 系, 向 外 省 输 送 曲 靖 籍 高 校 毕 业 生 2017 年 前, 对 曲 靖 籍 毕 业 生 到 省 外 就 业 创 业 比 例 占 10% 以 上 的 高 校, 按 照 分 级 负 责 原 则, 对 超 出 部 分 按 每 人 5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奖 励 三 完 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保 障 措 施 ( 一 ) 实 行 开 放 的 人 才 政 策 鼓 励 曲 靖 市 生 源 或 户 籍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市 外 就 业 市 外 生 源 或 户 籍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曲 靖 市 就 业, 一 般 应 具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二 ) 强 化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全 市 机 关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选 拔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接 收 革 命 烈 士 子 女 因 公 牺 牲 人 民 警 察 子 女 残 疾 军 人 子 女 家 庭 特 别 困 难 或 父 母 双 方 均 已 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三 支 一 扶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等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的 服 务 期 及 就 业 见 习 期 社 区 公 益 性 岗 位 工 作 经 历 视 为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招 考 条 件 中 的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在 公 务 员 招 考 和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中, 要 拿 出 一 定 数 量 岗 位 定 向 招 录 14

基 层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人 员 对 到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或 到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协 助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方 面 享 受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同 类 人 员 同 等 待 遇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落 实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申 报 相 应 职 称 时, 可 不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或 放 宽 外 语 成 绩 要 求 ( 三 ) 大 力 营 造 公 平 的 就 业 环 境 用 人 单 位 及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不 得 对 求 职 者 设 置 民 族 种 族 性 别 宗 教 信 仰 毕 业 院 校 年 龄 户 籍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高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强 迫 毕 业 生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和 劳 动 合 同, 不 得 将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报 到 证 ( 登 记 证 ) 发 放 与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约 挂 钩, 不 得 以 档 案 托 管 为 由 劝 说 毕 业 生 签 订 虚 假 就 业 协 议, 不 得 将 毕 业 生 顶 岗 实 习 见 习 材 料 作 为 就 业 证 明 材 料 不 断 完 善 公 务 员 招 考 和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加 强 国 有 企 业 招 聘 监 管, 探 索 国 有 企 业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 四 ) 做 好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报 到 登 记 服 务 工 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教 育 部 门 和 各 高 校 要 加 强 合 作,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前 后 的 实 名 信 息 衔 接 和 服 务 接 续 完 善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名 制 信 息 系 统, 努 力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回 访 和 政 策 15

咨 询, 力 争 在 当 年 9 月 底 前 掌 握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信 息, 次 年 6 月 底 前 对 每 名 实 名 登 记 的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开 展 一 次 电 话 访 问 或 短 信 回 访 对 有 就 业 意 愿 的, 允 许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求 职 地 进 行 求 职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纳 入 本 地 免 费 公 共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范 围, 及 时 提 供 用 人 信 息 政 策 咨 询 职 业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和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等 一 站 式 服 务 ; 对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引 导 其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提 供 创 业 服 务, 落 实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 对 暂 时 不 能 实 现 就 业 的, 要 通 过 扩 大 就 业 见 习 和 职 业 培 训 规 模, 组 织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和 职 业 培 训 ( 五 ) 强 化 就 业 困 难 毕 业 生 就 业 援 助 1.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及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将 零 就 业 家 庭 优 抚 对 象 家 庭 农 村 贫 困 户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以 及 残 疾 等 就 业 困 难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纳 入 当 地 就 业 援 助 体 系, 实 现 信 息 的 互 通 共 享, 建 立 专 门 台 账, 实 施 一 对 一 就 业 指 导 和 重 点 帮 扶, 并 向 用 人 单 位 重 点 推 荐, 或 通 过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就 业 组 织 就 业 见 习 等 措 施 帮 扶 继 续 落 实 公 益 性 岗 位 托 底 政 策, 残 疾 人 城 乡 居 民 低 保 家 庭 连 续 失 业 1 年 以 上 的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申 请 公 益 性 岗 位,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补 贴 各 县 ( 市 区 ) 要 高 度 重 视 长 时 间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以 及 女 性 残 疾 人 和 少 数 民 族 等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问 题, 有 条 件 的 县 ( 市 区 ) 可 制 定 专 门 的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16

2. 对 享 受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和 残 疾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 一 次 性 给 予 每 人 1000 元 的 求 职 补 贴, 并 确 保 在 离 校 前 全 部 发 放 到 位, 所 需 资 金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3. 对 户 口 迁 回 生 源 地 因 患 病 不 能 就 业 且 无 生 活 来 源 的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向 当 地 民 政 部 门 申 请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或 临 时 救 助 4. 各 级 各 部 门 在 招 录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时, 免 收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 包 括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的 办 理 了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的 零 就 业 家 庭 的 身 患 残 疾 的 完 全 失 去 土 地 而 未 就 业 的 生 活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 的 报 名 费 和 体 检 费 ( 六 ) 强 化 公 共 就 业 及 人 才 服 务 功 能 各 级 就 业 及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根 据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特 点, 创 新 就 业 服 务 模 式,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理 性 求 职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要 充 分 发 挥 网 络 招 聘 服 务 及 时 高 效 便 捷 的 优 势, 进 一 步 完 善 岗 位 信 息 收 集 发 布 查 询 和 更 新 功 能,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切 实 降 低 高 校 毕 业 生 求 职 成 本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在 举 办 常 规 招 聘 会 的 同 时, 要 结 合 网 络 招 聘 专 场 招 聘 和 用 人 单 位 进 校 园 招 聘 等 多 种 方 式, 开 展 好 以 高 校 毕 业 生 为 重 点 对 象 的 民 营 企 业 招 聘 周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周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月 等 专 项 活 动 各 用 人 单 位 及 中 介 组 织 举 办 招 聘 会,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高 校 毕 业 生 收 取 费 用 要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管 理, 控 制 大 规 模 招 聘 会, 加 强 招 聘 活 动 的 安 全 保 卫 措 施 17

( 七 ) 及 时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各 地 公 安 机 关 要 按 照 户 籍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放 开 对 吸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落 户 的 限 制, 简 化 有 关 手 续,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凭 毕 业 证 书 报 到 证 ( 登 记 证 )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已 就 业 毕 业 生 凭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书 ( 聘 用 合 同 书 ) 及 有 关 资 料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四 强 化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责 任 ( 一 )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要 高 度 重 视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将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纳 入 当 地 就 业 总 体 规 划, 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摆 在 当 前 就 业 工 作 的 首 位, 切 实 加 强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做 到 主 要 领 导 负 总 责 亲 自 抓, 分 管 领 导 具 体 抓, 一 级 抓 一 级, 层 层 抓 落 实 同 时 要 将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情 况 列 入 政 府 政 绩 考 核 内 容, 明 确 具 体 目 标 工 作 措 施 和 进 度, 把 责 任 落 实 到 位, 切 实 保 障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水 平 不 降 低, 并 力 争 有 所 提 高 要 充 分 发 挥 就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作 用,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和 协 调 机 制, 分 工 协 作, 齐 抓 共 管, 形 成 合 力 要 将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切 实 保 障 各 项 就 业 服 务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就 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每 年 开 展 1 次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集 中 检 查, 逐 项 督 促 落 实 ( 二 ) 有 关 部 门 要 切 实 发 挥 职 能, 密 切 配 合, 齐 抓 共 管, 切 实 落 实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支 持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18

等 组 织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活 动 ( 三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统 筹 安 排 资 金 用 于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切 实 保 障 就 业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预 算, 确 保 各 项 政 策 落 到 实 处 ( 四 )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加 强 劳 动 保 障 执 法 监 察 工 作, 监 督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用 工, 严 厉 打 击 用 人 单 位 不 依 法 用 人 拒 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拖 欠 工 资 拒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违 法 行 为 加 大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监 管 力 度,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职 业 中 介 和 招 聘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欺 诈 行 为 和 就 业 歧 视, 切 实 维 护 高 校 毕 业 生 合 法 权 益 ( 五 ) 各 级 工 商 税 务 部 门 要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优 惠 政 策 的 落 实 ( 六 ) 各 用 人 单 位 特 别 是 各 类 企 业 要 充 分 认 识 人 才 的 重 要 性, 正 确 处 理 精 简 人 员 与 吸 纳 优 秀 人 才 储 备 人 才 优 化 人 才 结 构 的 关 系, 力 争 多 招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 七 ) 各 级 教 育 部 门 及 高 校 要 积 极 调 整 教 育 结 构, 合 理 调 整 专 业 设 置, 推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推 动 学 历 文 凭 和 职 业 资 格 双 证 书 制 度, 深 化 校 企 合 作 校 地 合 作 校 产 合 作 工 学 结 合, 加 大 应 用 型 复 合 型 技 术 技 能 型 人 才 培 养 力 度, 培 养 生 产 建 设 服 务 管 理 第 一 线 的 专 门 人 才 要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理 性 就 业, 合 理 调 整 就 业 期 望 值, 树 立 行 行 可 建 功 处 处 可 立 业 劳 动 最 光 荣 的 新 型 就 业 观 和 成 才 观 19

( 八 ) 要 加 大 政 策 宣 传 力 度 各 地 有 关 部 门 及 高 校 要 高 度 重 视 宣 传 工 作, 要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微 博 微 信 手 机 客 户 端 等 媒 体, 大 力 宣 传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的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挖 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和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单 位 就 业 自 主 创 业 等 方 面 的 先 进 典 型,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就 业 观 和 择 业 观, 将 个 人 理 想 融 入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中 国 梦 的 进 程 中, 形 成 全 社 会 共 同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多 渠 道 就 业 的 良 好 舆 论 环 境 本 意 见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同 时, 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曲 政 发 2014 46 号 ) 不 再 执 行 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4 月 30 日 抄 送 : 市 委 各 部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曲 靖 军 分 区 曲 靖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4 月 30 日 印 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