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采 购 人 :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时 间 :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目 录 1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3 2 申 请 人 须 知 9 3 资 格 审 查 办 法.17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19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2
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受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人 ) 委 托, 就 粤 西 空 港 经 济 区 规 划 专 题 研 究 项 目 以 邀 请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人,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一 项 目 名 称 : 粤 西 空 港 经 济 区 规 划 专 题 研 究 项 目 二 三 采 购 预 算 : 800000.00 元 ( 人 民 币 捌 拾 万 整 ) 四 项 目 概 况 : 综 合 考 虑 湛 江 市 与 粤 西 机 场 的 空 间 关 系 及 与 茂 名 空 港 经 济 区 的 衔 接, 参 考 湛 江 空 港 经 济 区 总 体 规 划 的 编 制 研 究 范 围, 其 具 体 规 划 研 究 范 围 为 : 吴 川 市 塘 缀 镇 全 镇 域 及 樟 铺 镇 工 业 园, 规 划 研 究 范 围 约 165 平 方 公 里 规 划 编 制 工 期 :120 日 历 天 五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有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2)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 3)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是 投 标 人 的 在 册 人 员, 需 同 时 具 备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和 城 市 规 划 高 级 职 称 的 资 格 ;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六 本 项 目 只 接 受 报 名 且 购 买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七 参 加 报 名 单 位 须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已 办 理 三 证 合 一 的 仅 需 提 供 新 版 营 业 执 照 ); 2) 投 标 人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证 书 ; 3)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和 城 市 规 划 高 级 职 称 的 资 格 证 书 ; 4) 法 人 代 表 人 本 人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审 核 ( 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名 ) 并 携 带 身 份 证 原 件 审 核 (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3
投 标 报 名 资 料 用 A4 纸 复 印 装 订 成 册, 并 每 页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同 时 所 有 复 印 件 须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否 则 不 接 受 报 名 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发 售 期 :2016 年 6 月 2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 (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天 9:00 至 11:30,14:30 至 17:00(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3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地 点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湛 江 市 赤 坎 区 康 顺 路 31 号 综 合 楼 12 栋 ( 康 顺 大 厦 ) 二 楼 东 侧 的 第 七 至 第 十 间 铺 )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不 接 受 邮 购 4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200 元 / 套 ( 售 后 不 退 ) 七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递 交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须 经 密 封 后 请 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9 时 30 分 前 送 达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湛 江 市 赤 坎 区 康 顺 路 31 号 综 合 楼 12 栋 ( 康 顺 大 厦 ) 二 楼 东 侧 的 第 七 至 第 十 间 铺 ), 逾 时 送 达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将 被 拒 绝 采 购 人 将 只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只 有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方 可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八 资 格 预 审 方 法 : 本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合 格 制 从 所 有 参 加 报 名 并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单 位 中 随 机 抽 签 确 定 三 家 以 上 投 标 单 位 九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及 结 果 公 告 网 站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gdgpo.gov.cn) 湛 江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 ://zhanjiang.gdgpo.com) 采 购 人 可 对 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进 行 修 改, 若 有 修 改, 将 在 上 述 网 站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十 有 关 此 次 招 标 之 事 宜, 可 按 下 列 地 址 以 书 面 或 传 真 的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a. 采 购 人 名 称 :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联 系 人 : 李 先 生 b.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陈 先 生 电 话 :0759-3611999 传 真 :0759-3613199 联 系 地 址 : 湛 江 市 赤 坎 区 康 顺 路 31 号 综 合 楼 12 栋 ( 康 顺 大 厦 ) 二 楼 东 侧 的 第 七 至 第 十 间 铺 邮 编 :524036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4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采 购 人 名 称 : 湛 江 市 城 市 规 划 局 联 系 人 : 李 先 生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陈 先 生 电 话 :0759-3611999 传 真 :0759-3613199 3 项 目 名 称 粤 西 空 港 经 济 区 规 划 专 题 研 究 项 目 4 采 购 预 算 800000.00 元 ( 人 民 币 捌 拾 万 元 整 ) 5 规 划 编 制 工 期 120 日 历 天 6 申 请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见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7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人 数 3 人, 其 中 一 人 为 采 购 人 代 表 8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如 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则 须 以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格 式 规 定 的 格 式 出 具 授 权 书 原 件 并 附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中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所 有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 包 括 正 本 和 副 本 ) 均 须 在 封 面 和 骑 缝 加 盖 公 章, 所 有 的 复 印 件 ( 包 括 正 本 中 的 投 标 资 料 ) 均 应 保 证 清 晰 可 辨,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予 以 对 其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的 认 定 9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1 份, 副 本 3 份 10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申 请 人 将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用 密 封 袋 密 封 ; 所 有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均 须 骑 缝 加 盖 申 请 人 公 章, 并 按 封 套 格 式 要 求 标 注 密 封 袋 封 面,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5
11 封 套 上 写 明 项 目 名 称 : 粤 西 空 港 经 济 区 规 划 专 题 研 究 项 目 ( 正 本 / 副 本 ) 申 请 人 名 称 : 申 请 人 地 址 : 申 请 人 的 联 系 电 话 : 并 注 明 在 2016 年 月 日 时 30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12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见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13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地 址 : 湛 江 市 赤 坎 区 康 顺 路 31 号 综 合 楼 12 栋 ( 康 顺 大 厦 ) 二 楼 东 侧 的 第 七 至 第 十 间 铺 14 是 否 退 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15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否 合 格 制, 从 所 有 参 加 报 名 并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单 位 中 随 机 抽 签 确 定 三 家 以 上 投 标 单 位 16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通 知 时 间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示 完 成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6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资 格 审 查 表 条 款 号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申 请 人 名 称 申 请 函 签 名 盖 章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是 否 一 致 是 否 符 合 文 件 要 求 法 人 资 格 有 效 期 内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资 质 等 级 具 备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2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项 目 负 责 人 同 时 具 备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和 城 市 规 划 高 级 职 称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其 他 没 有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符 合 条 件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7
1 审 查 方 法 1.1 采 取 合 格 制 1.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资 格 性 审 查 的 标 准,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性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1.2 从 所 有 参 加 报 名 并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单 位 中 随 机 抽 签 确 定 三 家 以 上 投 标 单 位 2 审 查 程 序 2.1 初 步 审 查 2.1.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2.21.2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表 第 6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2.2 详 细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2.3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审 查 委 员 会 安 装 本 章 第 2.1 项 第 2.2 项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完 成 审 查 后,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内 容 属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采 购 人 和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申 请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8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采 购 人 名 称 ): 1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我 方 ( 申 请 人 )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用 于 你 方 ( 采 购 人 ) 审 查 我 方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的 投 标 资 格 2 我 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包 含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3 我 方 接 受 你 方 的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调 查, 以 审 核 我 方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并 通 过 我 方 的 客 户,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有 关 财 务 和 技 术 方 面 的 情 况 4 你 方 授 权 代 表 可 通 过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5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申 请 人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电 话 : 传 真 : E-mail: 申 请 人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9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 采 购 人 名 称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盖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说 明 :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供 应 商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10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采 购 人 名 称 ): 兹 授 权 ( 姓 名 ) 同 志, 为 我 方 委 托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文 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授 权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有 效 期 限 : 签 发 日 期 :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供 应 商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11
三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法 人 代 表 职 务 经 济 类 型 授 权 代 表 职 务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单 位 简 介 及 机 构 设 置 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占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单 位 概 况 职 工 总 数 人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净 资 产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万 元 资 产 情 况 负 债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万 元 年 度 主 营 收 入 ( 万 元 ) 收 入 总 额 ( 万 元 ) 利 润 总 额 ( 万 元 ) 净 利 润 ( 万 元 ) 速 动 比 率 财 务 状 况 2013 2014 2015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企 业 状 况 其 他 注 :1) 如 申 请 人 此 表 数 据 有 虚 假, 一 经 查 实,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12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四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社 保 号 备 注 注 : (1) 在 填 写 时, 如 本 表 格 不 适 合 投 标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内 容 自 行 划 表 填 写 (2) 依 据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将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随 本 表 后 附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13
五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附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资 格 证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广 东 远 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