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东 府 办 2015 123 号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为 统 一 和 规 范 全 市 人 才 积 分 制 入 户 工 作, 加 快 人 才 入 户 办 理, 根 据 东 莞 市 人 才 入 户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申 请 对 象 ( 一 ) 基 本 条 件 申 请 入 户 我 市,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五 项 条 件 : 1.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就 业 经 商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员 2. 无 违 反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政 策 的 规 定 ; 超 生 的, 必 须 自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满 5 年, 且 夫 妻 双 方 接 受 处 理 完 毕 ; 其 他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夫 妻 双 方 必 须 接 受 处 理 完 毕 3. 无 参 加 国 家 禁 止 的 组 织 及 其 活 动, 无 刑 事 犯 罪 记 录 4. 在 广 东 省 内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5. 持 我 市 有 效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 二 ) 积 分 条 件 根 据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建 立 积 分 体 系, 对 申 请 人 申 请 入 户 的 条 件 进 行 量 化 评 分, 当 申 请 人 累 计 积 分 达 到 规 定 分 值 100 分 时,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获 得 入 户 资 格 二 申 请 积 分 制 入 户 所 需 资 料 申 请 人 申 请 时, 应 一 次 性 提 交 所 需 资 料 ( 属 本 人 持 有 证 件 证 明 的 收 取 复 印 件 核 验 原 件, 属 专 为 本 次 申 报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收 取 原 件, 下 同 ) 需 随 迁 人 员 的, 应 在 申 请 时 一 并 提 出 ( 一 ) 基 本 资 料 申 请 人 提 出 积 分 制 入 户 申 请 时, 应 完 整 提 2
交 以 下 基 本 资 料 : 1. 申 请 人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 申 请 人 及 随 迁 人 员 的 户 口 簿 2. 申 请 人 本 人 有 效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3. 户 籍 地 乡 镇 ( 街 道 ) 计 划 生 育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4. 无 参 加 国 家 禁 止 的 组 织 及 其 活 动, 无 刑 事 犯 罪 记 录 的 声 明 ( 现 场 填 报 ) 5. 在 莞 就 业 经 商 证 明 材 料 (1) 就 业 的, 提 供 以 下 任 一 种 材 料 : 劳 动 合 同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单 位 证 明 ;(2) 以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等 形 式 在 莞 工 作 的, 提 供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3) 经 商 的, 提 供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4) 代 理 制 保 险 营 销 员, 通 过 核 查 其 在 莞 参 加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情 况 作 为 在 莞 从 业 的 依 据 6. 目 前 在 我 市 参 加 社 保 的, 提 供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 目 前 在 省 内 其 他 城 市 参 加 社 保 的, 提 供 参 保 地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 二 ) 积 分 材 料 申 请 人 应 按 照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人 才 入 户 计 分 标 准, 提 供 相 应 积 分 项 的 证 明 资 料,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资 料 的 不 得 通 过 审 核 或 加 分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人 才 入 户 计 分 标 准 各 积 分 项 目 提 交 材 料 要 求 如 下 3
1. 文 化 程 度 申 请 人 提 供 最 高 学 历 的 毕 业 证 书 及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信 息 咨 询 与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出 具 的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或 中 国 中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其 中,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证 书 必 须 是 经 教 育 部 审 定 核 准 的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毕 业 证 书 ( 在 教 育 部 学 信 网 或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技 工 教 育 网 站 上 能 查 询 到 个 人 学 历 信 息 的, 可 不 用 提 交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但 必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当 日 向 受 理 点 提 交 以 上 网 站 有 效 的 验 证 查 询 码 ) 2. 职 业 资 格 申 请 人 提 供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3.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情 况 在 我 市 参 加 社 保 的, 提 供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 在 省 内 其 他 城 市 参 加 社 保 的, 提 供 参 保 地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4. 就 业 居 住 时 间 选 择 以 在 我 市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年 限 计 分 的, 提 供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由 社 保 部 门 直 接 核 实 ; 选 择 以 工 作 年 限 计 分 的,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2008 年 前 的 劳 动 合 同 须 办 理 鉴 证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审 核 ; 选 择 以 在 我 市 经 商 营 业 年 限 计 分 的, 提 供 在 我 市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由 工 商 部 门 审 核 ; 选 择 以 居 ( 暂 ) 住 证 核 定 的, 提 供 历 年 流 动 人 口 居 ( 暂 )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以 上 四 种 计 分 方 式 四 选 一 ) 5. 居 所 情 况 提 供 申 请 人 本 人 或 随 迁 人 员 (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 名 下 的 自 有 居 所 的 房 地 产 权 证 或 已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的 购 房 合 4
同 (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自 有 居 所 所 在 镇 街 与 申 请 入 户 镇 街 不 一 致 的 均 不 加 分 ) 以 随 迁 人 员 名 下 的 自 有 居 所 申 请 加 分 的, 须 同 时 提 供 能 证 明 申 请 人 与 随 迁 人 员 关 系 的 结 婚 证 户 口 簿 或 出 生 证 6. 年 龄 情 况 由 积 分 制 入 户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自 动 评 分 7. 参 加 我 市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志 愿 者 服 务 参 加 我 市 志 愿 者 服 务 的, 提 供 由 镇 街 团 委 志 愿 者 协 会 开 具 的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入 户 志 愿 服 务 情 况 申 请 表 和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表 时 数 证 明 ; 参 加 我 市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的, 提 交 社 区 志 愿 者 服 务 积 分 入 户 审 核 表 8. 参 加 义 务 献 血 提 供 东 莞 市 中 心 血 站 出 具 的 无 偿 献 血 证 9. 慈 善 捐 赠 提 供 慈 善 组 织 捐 赠 证 明 10. 纳 税 情 况 填 报 纳 税 情 况 登 记 表, 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缴 税 凭 证 11. 科 技 方 面 提 供 发 明 专 利 或 优 秀 科 技 成 果 相 关 证 书 12. 纳 入 我 市 计 划 生 育 属 地 管 理 由 本 人 申 报 东 莞 市 人 才 入 户 积 分 制 入 学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证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已 上 环 的, 提 交 上 环 证 明 或 现 居 住 地 计 生 服 务 所 出 具 的 半 年 内 的 查 环 查 孕 证 明 ; 已 结 扎 的, 提 交 结 扎 证 明 13. 镇 街 引 导 由 积 分 制 入 户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自 动 评 分 三 积 分 制 入 户 申 请 办 理 程 序 申 请 积 分 制 入 户 的, 按 照 一 口 受 理 并 联 审 核 的 要 求, 5
由 各 镇 街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受 理,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机 构 负 责 审 核 评 分 ( 一 ) 申 请 受 理 申 请 人 有 自 有 房 产 的 ( 含 本 人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名 下 的 自 有 房 产 ), 可 向 自 有 产 权 居 所 所 在 镇 街 的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 无 自 有 房 产 的, 可 向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镇 街 的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方 式 有 两 种 : 一 是 直 接 到 镇 街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受 理 窗 口 申 请 ; 二 是 登 录 东 莞 市 人 力 资 源 政 务 网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网 上 报 名 成 功 后, 须 到 镇 街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确 认 报 名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资 料 后,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将 申 请 人 基 本 信 息 录 入 积 分 制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建 立 积 分 档 案, 现 场 打 印 受 理 回 执, 同 时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各 类 纸 质 资 料 归 档 处 理 各 镇 街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应 于 受 理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资 料 移 交 相 应 职 能 部 门 或 机 构 审 核 ( 二 ) 资 料 初 审 在 收 到 镇 街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移 交 的 资 料 后, 初 审 职 能 部 门 和 机 构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并 登 录 积 分 制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对 审 查 资 料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进 行 评 分 申 请 人 可 登 陆 东 莞 市 人 力 资 源 政 务 网 查 询 审 核 进 度 ( 三 ) 资 料 复 审 资 料 初 审 完 成 后, 各 镇 街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于 当 天 确 定 入 户 候 选 人 员 名 单 ( 积 分 达 到 100), 并 提 交 辖 区 卫 生 和 计 生 部 门 公 安 部 门 核 查 是 否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是 否 参 加 国 家 禁 止 的 组 织 及 其 活 动 是 否 有 刑 事 犯 罪 记 录, 核 查 工 作 6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四 ) 查 询 公 示 申 请 人 可 在 提 交 申 请 资 料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后, 登 陆 东 莞 市 人 力 资 源 政 务 网 查 询 复 审 结 果 和 最 终 积 分 镇 街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根 据 申 请 人 资 料 审 核 情 况, 将 符 合 入 户 基 本 条 件 且 积 分 达 到 100 分 的 申 请 人 列 为 入 户 候 选 人 员, 在 东 莞 市 人 力 资 源 政 务 网 动 态 实 时 公 示 7 天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由 受 理 镇 街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于 当 天 发 放 东 莞 市 人 才 入 户 卡, 加 盖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公 章 有 效 ( 五 ) 复 核 核 查 申 请 人 对 入 户 资 格 审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受 理 部 门 告 知 审 核 结 果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申 请 复 核 ; 受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复 核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核 查,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 六 ) 档 案 激 活 对 于 未 获 得 入 户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纳 入 积 分 制 档 案 管 理 积 分 情 况 如 有 调 整 并 达 到 入 户 规 定 分 数 的, 可 向 镇 街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重 新 提 出 入 户 申 请, 补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激 活 积 分 管 理 档 案, 避 免 反 复 提 交 资 料 的 现 象 出 现 四 户 口 迁 移 ( 一 ) 申 请 入 户 申 请 人 可 在 6 个 月 内, 持 东 莞 市 人 才 入 户 卡 和 入 户 材 料 到 拟 入 户 地 公 安 分 局 户 政 办 证 窗 口 ( 莞 城 虎 门 公 安 分 局 辖 下 派 出 所 ) 填 写 东 莞 市 入 户 人 员 信 息 表 和 入 户 申 请 审 批 表,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逾 期 未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的, 视 为 7
放 弃 入 户 资 格 ( 二 ) 入 户 资 料 申 请 人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时, 除 提 交 东 莞 市 人 才 入 户 卡 外, 还 需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按 如 下 情 况 提 交 相 应 证 件 证 明 材 料 : 1. 申 请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2. 婚 育 证 明 材 料 : 申 请 人 已 婚 再 婚 的 提 供 结 婚 证 ; 申 请 人 丧 偶 的, 提 供 配 偶 死 亡 证 明 或 户 口 注 销 证 明 材 料 3. 随 迁 人 员 相 关 材 料 : 随 迁 人 员 居 民 身 份 证 ( 未 满 16 周 岁 可 不 用 提 供 ) 户 口 簿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 未 满 16 周 岁 可 不 用 提 供 ), 随 迁 子 女 且 户 口 簿 不 能 直 接 反 映 该 子 女 与 父 母 双 方 亲 子 关 系 的 提 供 随 迁 子 女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随 迁 子 女 属 收 养 的, 以 收 养 登 记 证 代 替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申 请 人 属 离 婚 或 再 婚, 随 迁 与 前 配 偶 所 生 未 成 年 子 女 ( 或 属 非 婚 生 育 的 ), 需 提 供 子 女 抚 养 归 属 法 律 文 书 4. 选 择 入 户 地 的 依 据 材 料 :(1) 迁 入 本 人 名 下 自 有 房 产 的, 提 供 房 地 产 权 证 ( 未 办 理 房 地 产 权 证 的 则 须 提 供 有 效 期 内 的 房 屋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结 果 );(2) 迁 入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其 他 直 系 亲 属 自 有 房 产 的, 除 提 供 房 地 产 权 证 ( 未 办 理 房 地 产 权 证 的 则 须 提 供 有 效 期 内 的 房 屋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结 果 ) 外, 还 需 提 供 申 请 人 与 房 产 所 有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包 括 结 婚 证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户 口 簿 收 养 证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关 系 8
证 明 等 );(3) 迁 入 工 作 单 位 集 体 户 的, 提 供 单 位 户 口 簿 扉 页 复 印 件, 单 位 同 意 入 户 证 明 ( 盖 企 业 公 章 );(4) 迁 入 镇 街 新 型 社 区 集 体 户, 免 交 本 项 依 据 材 料 ( 三 ) 入 户 办 理 公 安 部 门 自 受 理 户 籍 迁 入 申 请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申 请 人 的 人 口 信 息 户 籍 资 料 审 核,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领 取 户 口 准 迁 证 明 属 省 内 户 口 一 站 式 迁 移 的, 公 安 部 门 自 受 理 户 籍 迁 入 申 请 之 日 起 18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申 请 人 的 人 口 信 息 户 籍 资 料 审 核, 经 迁 出 地 公 安 机 关 迁 出 核 准 操 作 后, 通 知 申 请 人 到 迁 入 地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四 ) 入 户 通 报 公 安 部 门 要 及 时 将 户 籍 迁 入 人 员 情 况 通 报 辖 区 社 区 居 委 会, 并 每 月 定 期 将 人 才 积 分 制 入 户 办 理 情 况 汇 总 报 至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五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市 公 安 局 负 责 解 释 六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附 件 :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人 才 入 户 计 分 标 准 9
附 件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人 才 入 户 计 分 标 准 一 级 个 人 素 质 二 级 1 三 级 分 值 所 需 资 料 及 有 关 说 明 文 化 程 度 职 业 资 格 本 科 及 以 上 大 专 高 中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80 分 60 分 20 分 60 分 30 分 1 由 本 人 提 供 最 高 学 历 的 毕 业 证 书 及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信 息 咨 询 与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出 具 的 认 证 报 告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其 中, 大 专 或 以 上 学 历 的 提 供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高 中 学 历 的 提 供 中 国 中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2 若 申 请 人 提 供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证 书, 必 须 是 经 教 育 部 审 定 核 准 的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毕 业 证 书 在 教 育 部 学 信 网 或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技 工 教 育 网 站 上 能 查 询 到 个 人 学 历 信 息 的, 可 不 用 提 交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但 必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当 日 向 受 理 点 提 交 以 上 网 站 有 效 的 验 证 查 询 码, 查 询 码 可 写 在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的 右 上 角 3 高 中 学 历 层 次 包 括 :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含 技 工 ) 4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和 技 师 学 院 毕 业 生 分 别 参 照 大 专 本 科 学 历 积 分 5 教 育 部 门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根 据 毕 业 证 书 认 证 证 明 或 查 询 码 进 行 文 化 程 度 核 查 和 评 分 6 按 照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计 分, 不 累 计 加 分 1 由 本 人 提 供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高 级 工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通 过 人 才 条 件 准 入 方 式 申 请 入 户 2 按 照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计 分, 不 累 计 加 分 3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从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全 国 联 网 查 询 系 统 广 东 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网 或 东 莞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办 公 室 证 书 查 询 网 作 出 查 验, 未 能 作 出 有 效 查 验 的, 须 提 供 原 发 证 机 关 开 具 的 证 书 验 证 证 明
一 级 参 保 情 况 就 业 居 住 情 况 年 龄 情 况 二 级 1 三 级 分 值 所 需 资 料 及 有 关 说 明 参 加 参 加 城 镇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城 社 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年 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保 险 限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每 个 情 况 险 种 每 累 计 满 1 年 积 2 分 就 业 居 住 时 间 居 所 情 况 实 际 年 龄 情 况 在 莞 就 业 居 住 时 间 申 请 人 本 人 或 随 迁 人 员 在 我 市 拥 有 自 有 居 所 并 且 产 权 清 晰 在 莞 就 业 居 住 :1-4 年 的, 每 累 计 满 1 年 积 4 分 ; 5 年 及 以 上 的, 每 累 计 满 1 年 积 6 分 房 产 在 甲 类 镇 街 的, 积 10 分 ; 房 产 在 乙 类 镇 街 的, 积 20 分 ; 房 产 在 丙 类 镇 街 的, 积 30 分 18-35 周 岁 5 分 36-45 周 岁 1 分 46 周 岁 及 以 上 每 增 长 1 岁 减 3 分 1 在 我 市 参 加 社 保 的, 提 供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2 在 省 内 其 他 城 市 参 加 社 保 的, 提 供 参 保 地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出 具 的 参 保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以 下 四 种 方 式, 申 请 人 任 选 一 种 计 分 : 1 选 择 以 在 我 市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年 限 计 分 的, 提 供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由 社 保 部 门 直 接 核 实 2 选 择 以 工 作 年 限 计 分 的,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2008 年 前 的 劳 动 合 同 须 办 理 鉴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劳 动 合 同 未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鉴 证 的, 需 同 时 提 供 加 盖 用 人 单 位 公 章 的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或 考 勤 记 录 等 佐 证 材 料 3 选 择 以 在 我 市 经 商 营 业 年 限 计 分 的, 提 供 在 我 市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选 择 以 居 ( 暂 ) 住 证 核 定 的, 提 供 历 年 流 动 人 口 居 ( 暂 ) 住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提 供 自 有 居 所 的 房 地 产 权 证 或 已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的 购 房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以 随 迁 人 员 名 下 的 自 有 居 所 申 请 加 分 的, 须 同 时 提 供 能 证 明 申 请 人 与 随 迁 人 员 关 系 的 结 婚 证 户 口 簿 或 出 生 证 2 乙 类 镇 街 包 括 石 龙 石 碣 寮 步 大 岭 山 大 朗 黄 江 樟 木 头 清 溪 凤 岗 桥 头 ; 丙 类 镇 街 包 括 中 堂 望 牛 墩 麻 涌 高 埗 道 滘 洪 梅 沙 田 谢 岗 横 沥 东 坑 企 石 石 排 茶 山 ; 其 他 为 甲 类 镇 街 3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不 加 分 : 申 请 人 自 有 居 所 所 在 镇 街 与 申 请 入 户 的 镇 街 不 一 致 的 ; 非 住 宅 类 房 产 由 积 分 制 入 户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自 动 评 分, 以 申 请 时 实 际 年 龄 为 准 11
一 级 社 会 贡 献 二 级 1 三 级 分 值 所 需 资 料 及 有 关 说 明 社 会 服 务 纳 税 情 况 近 5 年 在 莞 参 加 市 志 愿 者 联 合 会 及 其 会 员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的 志 愿 服 务 近 5 年 在 莞 参 加 义 务 献 血 近 5 年 参 加 慈 善 捐 赠 个 人 所 得 税 个 体 工 商 户 纳 税 房 屋 契 税 服 务 每 满 50 小 时 积 2 分, 最 高 不 超 过 10 分 每 次 2 分, 最 高 不 超 过 10 分 每 千 元 积 2 分, 最 高 不 超 过 10 分 每 满 1 千 元 积 1 分, 可 累 计,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分 每 满 1 千 元 积 1 分, 可 累 计,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分 每 满 2 千 元 积 1 分, 可 累 计, 最 高 不 超 过 20 分 参 加 我 市 志 愿 者 服 务 的, 提 供 由 镇 街 团 委 志 愿 者 协 会 开 具 的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入 户 志 愿 服 务 情 况 申 请 表 和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表 时 数 证 明 ; 参 加 我 市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的, 提 交 社 区 志 愿 者 服 务 积 分 入 户 审 核 表 由 本 人 提 供 东 莞 市 中 心 血 站 开 具 的 无 偿 献 血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由 本 人 提 供 捐 赠 证 明 2 接 受 捐 赠 的 单 位 必 须 是 政 府 认 定 的 慈 善 组 织 1 最 近 连 续 三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累 积 缴 纳 2 由 本 人 填 报 纳 税 情 况 登 记 表 1 最 近 连 续 五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累 积 缴 纳, 纳 税 主 体 包 括 申 请 人 本 人 及 配 偶, 多 套 房 屋 契 税 可 累 计 ; 2 房 屋 范 围 : 为 我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住 宅, 不 包 括 土 地 车 位 商 铺 写 字 楼 等 ; 3 由 本 人 填 报 纳 税 情 况 登 记 表, 提 供 缴 税 凭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当 房 屋 契 税 的 纳 税 主 体 包 含 申 请 人 配 偶 时, 需 提 供 结 婚 证 配 偶 身 份 证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2
一 级 二 级 1 三 级 分 值 所 需 资 料 及 有 关 说 明 我 市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合 伙 企 业 的 出 资 ( 合 伙 ) 人 以 其 投 资 份 额 占 该 企 业 认 缴 资 本 比 例 而 分 摊 企 业 已 缴 纳 税 额 每 满 3 万 元 积 10 分, 可 累 计,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分 1 最 近 连 续 三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累 积 缴 纳 2 由 本 人 填 报 纳 税 情 况 登 记 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缴 税 凭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投 资 份 额 占 该 企 业 认 缴 资 本 比 例 以 工 商 登 记 为 准 13
一 级 二 级 1 三 级 分 值 所 需 资 料 及 有 关 说 明 科 技 方 面 发 明 专 利 的 发 明 人, 或 作 为 优 秀 科 技 成 果 主 要 完 成 人 100 分 1 由 本 人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发 明 专 利 获 得 国 家 或 省 部 级 奖 励 的 优 秀 科 技 成 果 可 累 计 加 分 ; 其 他 优 秀 科 技 成 果 不 累 计 加 分 1 在 东 莞 现 居 住 地 所 在 村 ( 社 区 ) 计 生 办 申 报 计 生 信 息 的 加 5 分 2 按 规 定 落 实 一 孩 上 环 二 孩 结 扎 长 效 避 孕 节 育 措 施 及 接 受 查 环 查 孕 服 务 的 加 5 分 激 励 条 件 计 划 生 育 已 纳 入 东 莞 市 计 划 生 育 属 地 管 理 1 由 本 人 申 报 东 莞 市 人 才 入 户 积 分 制 入 学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证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2 已 上 环 的, 提 交 上 环 证 明 或 现 居 住 地 计 生 服 务 所 出 具 的 半 年 内 的 查 环 查 孕 证 明 ; 已 结 扎 的, 提 交 结 扎 证 明 镇 街 引 导 在 乙 类 丙 类 镇 街 提 出 积 分 制 入 户 申 请 在 乙 类 镇 街 提 出 积 分 制 入 户 申 请 的, 加 20 分 ; 在 丙 类 镇 街 提 出 积 分 制 入 户 申 请 的, 加 30 分 1 积 分 制 入 户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自 动 评 分 2 乙 类 镇 街 包 括 石 龙 石 碣 寮 步 大 岭 山 大 朗 黄 江 樟 木 头 清 溪 凤 岗 桥 头 ; 丙 类 镇 街 包 括 中 堂 望 牛 墩 麻 涌 高 埗 道 滘 洪 梅 沙 田 谢 岗 横 沥 东 坑 企 石 石 排 茶 山 ; 其 他 为 甲 类 镇 街 14
一 级 二 级 1 三 级 分 值 所 需 资 料 及 有 关 说 明 1 由 本 人 提 供 户 籍 地 乡 镇 ( 街 道 ) 计 划 生 育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2 对 原 已 提 交 户 籍 地 计 生 证 明 的, 则 无 需 重 新 办 理 户 籍 地 计 生 证 明, 需 提 交 现 居 住 地 计 生 服 务 所 出 具 的 查 环 查 孕 证 明 ( 从 户 籍 地 计 生 证 明 办 理 之 日 起, 每 半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 3 超 生 的, 必 须 自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满 5 年, 且 夫 妻 双 方 接 受 处 理 完 毕 ; 其 他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夫 妻 双 方 必 须 接 受 处 理 完 毕 违 反 政 策 生 育 子 女 的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生 育 第 二 胎 及 以 上 子 女 的 有 配 偶 又 与 他 人 生 育 的,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扣 60 分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不 符 合 政 策 生 育 减 分 违 法 ( 非 刑 事 犯 罪 ) 行 为 经 公 安 部 门 核 实 的 违 法 ( 非 刑 事 犯 罪 ) 行 为 每 条 扣 80 分 由 公 安 部 门 通 过 部 门 联 网 系 统 核 查 现 场 填 报 无 参 加 国 家 禁 止 的 组 织 及 其 活 动, 无 刑 事 犯 罪 记 录 的 声 明 备 注 :1 二 级 中 没 有 标 明 年 限 的, 无 年 限 限 制 2 申 请 人 凡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材 料 经 查 实 的, 受 理 单 位 5 年 内 不 得 接 受 其 入 户 申 请 15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市 委 属 各 单 位, 市 人 大 办, 市 政 协 办, 市 纪 委 办, 市 中 级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省 属 有 关 单 位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秘 书 五 科 2015 年 12 月 18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