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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 一 ) 选 派 工 作 流 程 序 号 时 间 步 骤 具 体 内 容 1. 申 请 人 员 查 看 选 派 办 法, 确 定 是 否 有 资 格 申 请 1 3 月 20 日 前 申 请 准 备 2. 申 请 人 自 行 或 通 过 所 在 单 位 对 外 联 系, 取 得 外 方 正 式 入 学 通 知 书 或 邀 请 信, 并 按 申 请 材 料 中 的 清 单 及 说 明 准 备 其 他 各 项 申 请 材 料 3 月 20 日 -3 月 31 日 1.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后, 申 请 人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 申 请 表 中 派 出 渠 道 请 选 择 所 在 单 位 或 个 人 合 作 渠 道 ) 2 申 请 3 月 31 日 -4 月 5 日 2. 按 应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及 说 明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由 外 事 处 提 交 至 教 育 厅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4 月 5 日 3 4 月 -5 月 评 审 3. 受 理 单 位 审 核 ( 评 审 ) 后 统 一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确 定 拟 录 取 人 员 名 单 通 过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录 取 结 果 4 5 月 录 取 录 取 通 知 及 录 取 材 料 将 由 相 关 受 理 单 位 转 发 5 6 月 起 派 出 被 录 取 人 员 办 理 签 证 预 订 机 票 等 派 出 手 续

( 二 ) 选 派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服 务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培 养 一 批 国 家 急 需 的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通 晓 国 际 规 则, 能 够 参 与 国 际 事 务 和 竞 争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设 立 并 实 施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第 二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第 二 章 选 派 计 划 第 三 条 2014 年 计 划 选 派 350 名 硕 士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选 派 类 别 包 括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和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四 条 重 点 面 向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在 职 人 员 选 拔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选 派 专 业 领 域 由 推 选 单 位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面 向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选 拔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面 向 高 等 学 校 在 读 硕 士 生 选 拔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选 派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为 农 业 推 广 公 共 管 理 经 济 管 理 社 会 工 作 国 际 金 融 国 际 法 等 第 五 条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一 般 为 12-24 个 月, 具 体 以 拟 留 学 院 校 或 单 位 学 制 为 准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留 学 期 限 为 3-12 个 月 第 六 条 重 点 支 持 留 学 人 员 派 往 教 育 科 技 发 达 国 家 的 知 名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实 验 室 等 机 构 第 七 条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通 过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或 个 人 联 系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派 出, 也 可 利 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合 作 协 议 派 出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通 过 国 内 高 校 的 中 外 合 作 项 目 派 出 第 八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一 次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和 规 定 期 间 的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资 助 标 准 及 方 式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提 供 学 费 资 助 第 三 章 申 请 条 件 第 九 条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身 心 健 康, 无 违 法 违 纪 记 录, 有 学 成 回 国 为 祖 国 建 设 服 务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第 十 条 身 心 健 康, 具 备 扎 实 的 专 业 基 础, 较 强 的 学 习 科 研 能 力 和 交 流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或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具 有 较 强 的 发 展 潜 力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时 年 龄 不 超 过 45 岁 ( 以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时 外 语 水 平 应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 含 ) 以 上 毕 业 ( 专 业 语 种 应 与 留 学 目 的 国 使 用 语 种 一 致 ) ( 二 ) 近 十 年 内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留 学 一 学 年 (8-12 个 月 ) 或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 三 ) 参 加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四 ) 曾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关 语 种 培 训 并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 英 语 为 高 级 班, 其 他 语 种 为 中 级 班 ) ( 五 ) 参 加 雅 思 ( 学 术 类 ) 托 福 德 法 意 西 日 韩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雅 思 6.5 分, 托 福 95 分, 德 法 意 西 语 达 到 欧 洲 统 一 语 言 参 考 框 架 (CECRL) 的 B2 级, 日 语 达 到 二 级 (N2), 韩 语 达 到 TOPIK4 级 ( 六 ) 通 过 国 外 拟 留 学 单 位 组 织 的 面 试 考 试 等 方 式 达 到 其 语 言 要 求 ( 应 在 外 方 邀 请 信 中 注 明 或 单 独 出 具 证 明 ) 第 十 三 条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入 学 通 知 书 或 邀 请 信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已 获 拟 留 学 单 位 出 具 的 正 式 邀 请 信 中 外 双 方 联 合 制 定 的 学 习 计 划 等 第 十 四 条 选 派 范 围 不 包 括 : 已 获 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尚 在 有 效 期 内 ; 擅 自 放 弃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资 格 的 人 员 ; 曾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回 国 后 尚 不 满 五 年 的 人 员 ( 本 科 期 间 派 出 者 除 外 ); 曾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的 违 约 人 员 ; 已 获 得 国 外 全 额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人 员 ; 已 取 得 国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的 人 员 ; 正 在 境 外 学 习 或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四 章 选 拔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采 取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择 优 录 取 的 方 式 进 行 选 拔 第 十 六 条 2014 年 的 网 上 报 名 及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为 3 月 20 日 -4 月 5 日 申 请 人 应 在 此 期 限 内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按 照 2014 年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申 请 材 料 及 说 明 准 备 申 请 材 料 并 提 交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第 十 七 条 推 选 单 位 应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综 合 素 质 发 展 潜 力 出 国 留 学 必 要 性 学 习 计 划 可 行 性 品 德 修 养 及 身 心 健 康 情 况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核 ( 评 审 ) 后 出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推 选 单 位 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后, 将 申 请 材 料 统 一 提 交 至 相 关 受 理 单 位 或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委 托 以 下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受 理 单 位 ) 负 责 申 请 受 理 工 作 : 211 工 程 建 设 高 校 负 责 受 理 本 校 人 员 ( 学 生 及 在 职 人 员 ) 的 申 请 ; 其 他 人 员 的 申 请 由 有 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申 请 受 理 机 构 负 责 受 理 ( 详 见 国 家 留 学 网 受 理 机 构 通 讯 录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不 直 接 受 理 个 人 申 请 第 十 九 条 受 理 单 位 应 在 4 月 12 日 前 将 书 面 公 函 及 推 荐 人 选 名 单 提 交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并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提 交 申 请 人 的 电 子 材 料 申 请 人 书 面 材 料 由 受 理 单 位 留 存, 留 存 期 限 为 3 年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负 责 组 织 评 审 及 录 取 工 作 对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将 另 行 组 织 面 试 第 二 十 一 条 录 取 结 果 于 2014 年 5 月 公 布 申 请 人 可 登 录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http://apply.csc.edu.cn) 查 询 录 取 结 果 录 取 通 知 将 发 放 至 受 理 单 位 第 五 章 派 出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被 录 取 人 员 的 留 学 资 格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凡 未 按 期 派 出 者, 其 留 学 资 格 将 自 动 取 消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放 弃 资 格 或 不 按 期 派 出 者,5 年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留 学 人 员 的 管 理 实 行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办 法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须 在 国 内 签 订 并 公 证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交 存 保 证 金 办 理 国 际 旅 行 健 康 检 查 证 明 书, 通 过 相 关 留 学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派 出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推 选 单 位 应 对 其 进 行 行 前 教 育, 对 国 外 学 习 计 划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并 指 导 协 助 其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 同 时, 加 强 心 理 精 神 和 道 德 与 诚 信 等 方 面 的 指 导 推 选 单 位 应 合 理 安 排 留 学 人 员 工 作 / 学 业, 保 证 按 期 派 出, 并 于 12 月 底 前 将 本 年 度 录 取 未 派 出 人 员 名 单 及 原 因 提 交 至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留 学 人 员 派 出 后, 应 加 强 对 其 指 导 和 检 查, 保 持 定 期 联 系, 协 助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和 驻 外 使 ( 领 ) 馆 做 好 在 外 管 理 和 按 期 回 国 学 习 /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按 照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规 定, 留 学 人 员 自 抵 达 留 学 所 在 国 后 十 日 内 凭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资 格 证 书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报 到 证 明 向 中 国 驻 留 学 所 在 国 使 ( 领 ) 馆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后 方 可 享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第 二 十 六 条 留 学 人 员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应 遵 守 所 在 国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约 定, 自 觉 接 受 推 选 单 位 和 驻 外 使 ( 领 ) 馆 的 管 理, 学 成 后 应 履 行 回 国 服 务 义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项 目 留 学 人 员 再 次 出 国 留 学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者, 应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备 案, 回 国 服 务 期 顺 延 ; 再 次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或 进 行 联 合 培 养 时, 亦 不 受 回 国 后 满 五 年 方 可 再 次 申 请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的 限 制 第 二 十 八 条 留 学 人 员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的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或 科 研 成 果 在 成 文 发 表 公 开 时, 应 注 明 本 研 究 / 成 果 / 论 文 得 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施 行

( 三 )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说 明 一 应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 研 究 生 类 ) 2.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3. 国 内 导 师 推 荐 信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生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 4.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5. 学 费 材 料 6. 学 习 计 划 ( 外 文 ) 7. 国 内 就 读 院 校 与 拟 留 学 单 位 实 质 性 合 作 协 议 复 印 件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需 提 供 ) 8. 国 外 导 师 简 历 9.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 自 本 科 阶 段 起 ) 10. 两 封 专 家 推 荐 信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提 供 ) 11.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12.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3. 最 高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请 按 以 上 顺 序 准 备 一 份 纸 质 申 请 材 料, 并 按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上 的 说 明 将 相 关 材 料 扫 描 并 上 传 至 信 息 平 台 (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无 需 扫 描 上 传 ) 如 提 供 的 材 料 中 有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的, 需 另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申 请 材 料 一 律 使 用 A4 复 印 纸 打 印 或 复 印, 请 在 申 请 表 第 一 页 粘 贴 申 请 人 近 期 彩 色 照 片 ( 一 寸 免 冠 光 纸 正 面 ) 申 请 人 需 向 受 理 单 位 提 交 一 套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由 其 审 核 留 存 ( 留 存 期 限 为 三 年 ), 受 理 单 位 无 需 向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提 交 纸 质 材 料 如 申 请 的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与 国 外 高 校 / 机 构 合 作 渠 道 对 申 请 材 料 有 特 殊 要 求, 则 根 据 具 体 合 作 渠 道 规 定 执 行 二 申 请 材 料 说 明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国 留 学 申 请 表 ( 研 究 生 类 ) 申 请 人 需 先 登 录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并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网 上 申 请 表 ; 在 填 写 完 申 请 表 并 确 认 无 误 后, 可 按 系 统 提 示 完 成 网 上 提 交 并 打 印 申 请 表 中 的 有 关 栏 目 应 视 实 际 情 况 和 项 目 要 求 进 行 填 写, 如 无 相 关 情 况 可 不 填 ( 如 工 作 经 历 )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书 面 申 请 表 应 与 网 上 报 名 信 息 内 容 一 致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表 后, 在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前 可 以 提 回 修 改,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后 不 能 提 回 申 请 表 如 确 实 需 在 受 理 机 构 接 收 后 修 正 内 容, 需 联 系 受 理 机 构 退 回, 并 在 项 目 开 通 期 内 再 次 提 交 申 请 表 因 此, 申 请 表 填 写 完 成 后, 请 务 必 仔 细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提 交 申 请 人 需 在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保 证 栏 中 签 名 2.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 见 样 表 )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表 在 申 请 人 打 印 申 请 表 时 由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申 请 人 在 网 上 报 名 阶 段 此 表 不 在 报 名 系 统 中 显 示 ) 推 荐 意 见 应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部 门 ( 院 系 所 等 ) 针 对 每 位 申 请 人 填 写 并 盖 章 ; 上 级 批 准 意 见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选 拔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在 认 真 核 对 申 请 人 所 填 信 息 后 填 写, 并 加 盖 推 荐 单 位 公 章 3. 国 内 导 师 推 荐 信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生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生 国 内 导 师 应 提 交 推 荐 信,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对 申 请 人 推 荐 意 见 ; 重 点 对 申 请 人 出 国 学 习 目 标 要 求 国 内 导 师 或 申 请 人 与 国 外 导 师 的 合 作 情 况 及 对 国 外 院 校 导 师 的 评 价 等 国 内 导 师 意 见 由 受 理 单 位 按 要 求 扫 描 上 传 至 信 息 平 台 4. 正 式 邀 请 信 或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1)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正 式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应 使 用 拟 留 学 院 校 ( 单 位 ) 专 用 信 纸 打 印, 并 由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 导 师 签 字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人, 如 因 拟 留 学 院 校 ( 单 位 )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规 定 限 制, 在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前 无 法 出 具 正 式 入 学 通 知, 则 须 出 具 使 用 拟 留 学 院 校 ( 单 位 ) 专 用 信 纸 打 印 并 由 对 方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 导 师 签 字 的 明 确 意 向 入 学 通 知 (2)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入 学 通 知, 应 为 无 条 件 入 学 通 知 (unconditional offer), 但 以 下 条 件 除 外 : a. 入 学 通 知 在 申 请 人 取 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后 方 可 生 效 ; b. 入 学 通 知 在 申 请 人 提 供 本 科 毕 业 毕 业 证 书 后 方 可 生 效 ; (3)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中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a. 申 请 人 基 本 信 息 : 申 请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国 内 院 校 等 ; b. 留 学 身 份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或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 c. 留 学 时 间 : 应 明 确 留 学 期 限 及 起 止 年 月 ( 入 学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 ); d. 国 外 指 导 教 师 信 息 ( 如 有 可 提 供 ); e. 留 学 专 业 或 受 邀 人 拟 在 国 外 从 事 主 要 学 习 / 研 究 工 作 ; f. 外 方 负 责 人 签 字 与 联 系 方 式 (4) 如 邀 请 信 复 印 件 / 入 学 通 知 复 印 件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件 翻 译 件 应 由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加 盖 审 核 部 门 公 章 5. 学 费 材 料 (1)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a. 如 外 方 不 收 取 学 费 /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 利 用 其 他 奖 学 金 支 付 全 部 学 费, 需 在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中 注 明 无 学 费 b. 如 申 请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学 费 资 助, 则 需 另 行 提 交 收 取 学 费 明 细 表 复 印 件 或 有 关 学 习 费 用 明 细 表 复 印 件 (2)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a. 如 外 方 不 收 取 学 费 /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 利 用 其 他 奖 学 金 支 付 全 部 学 费, 需 在 邀 请 信 / 入 学 通 知 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中 注 明 无 学 费 b. 如 外 方 收 取 全 部 / 部 分 学 费, 需 提 交 国 内 学 校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明 确 学 费 来 源 ( 国 内 学 校 承 担 全 部 / 国 内 学 校 承 担 部 分 / 学 生 自 筹, 并 注 明 金 额 ) 6. 学 习 计 划 ( 外 文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提 交 外 文 学 习 计 划 (1000 字 以 上 ), 并 由 外 方 导 师 签 字 如 申 请 人 暂 时 无 法 确 定 导 师, 则 只 需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并 签 字 学 习 计 划 如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行 提 供 经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的 中 文 翻 译 件 ( 需 加 盖 审 核 部 门 公 章 )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提 交 外 文 联 合 培 养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1000 字 以 上 ), 并 由 中 外 双 方 导 师 签 字 联 合 培 养 计 划 如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提 供 经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的 中 文 翻 译 件 ( 需 加 盖 审 核 部 门 公 章 ) 7. 国 内 就 读 院 校 与 拟 留 学 单 位 实 质 性 合 作 协 议 复 印 件 联 合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通 过 各 单 位 与 国 外 留 学 单 位 的 合 作 渠 道 进 行 选 派, 申 请 人 员 需 提 交 国 内 外 双 方 实 质 性 合 作 协 议 复 印 件, 并 提 供 协 议 要 点 介 绍 如 协 议 复 印 件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种 书 写, 需 另 提 供 经 国 内 推 选 单 位 审 核 的 中 文 翻 译 件 ( 需 加 盖 审 核 部 门 公 章 ) 8. 国 外 导 师 简 历 ( 如 有, 需 提 供 ) 主 要 包 括 国 外 导 师 的 教 育 学 术 背 景 ; 目 前 从 事 科 研 项 目 及 近 五 年 内 科 研 论 文 发 表 情 况 ; 在 国 外 著 名 学 术 机 构 任 职 情 况 等,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一 页 国 外 导 师 简 历 需 由 其 本 人 提 供 并 签 字, 特 殊 原 因 外 方 导 师 不 能 签 字, 可 由 国 内 导 师 或 相 关 专 家 审 核 签 字 如 尚 未 确 定 国 外 导 师, 可 暂 不 提 供, 但 需 在 申 请 表 国 外 导 师 栏 中 加 以 说 明 如 有 多 位 导 师 的 情 况, 请 提 交 由 实 际 指 导 教 师 提 供 并 签 名 的 简 历

9.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 自 本 科 阶 段 起 ) 提 供 成 绩 单 应 包 括 从 本 科 阶 段 开 始 的 所 有 学 习 阶 段, 直 至 最 近 一 学 期 的 成 绩 成 绩 单 应 由 就 读 单 位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或 有 关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开 具 并 盖 章 10. 两 封 专 家 推 荐 信 (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人 员 需 提 供 ) 申 请 赴 国 外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如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申 请 学 费 奖 学 金 资 助, 应 另 行 提 交 两 封 专 家 推 荐 信 推 荐 人 应 来 自 不 同 单 位 ( 其 中 一 人 应 来 自 高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 且 须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推 荐 信 应 使 用 推 荐 人 所 在 单 位 专 用 信 函 纸 ( 有 单 位 抬 头 名 称 ) 打 印 并 由 推 荐 人 本 人 签 字 其 他 申 请 人 无 需 提 交 此 项 材 料 11.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申 请 人 应 按 2014 年 国 家 公 派 硕 士 研 究 生 项 目 有 关 外 语 水 平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的 有 效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复 印 件 12.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请 申 请 人 将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 个 人 信 息 证 件 有 效 期 和 发 证 机 关 ) 同 时 复 印 在 同 一 张 A4 纸 上 13. 最 高 学 历 /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无 需 提 供 如 最 高 学 位 在 国 外 大 学 / 教 育 机 构 获 得, 可 无 需 提 供 最 高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