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中 国 公 务 员 制 度 干 部 VS 公 务 员
教 学 要 求 : 对 我 国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发 展 和 探 索 有 基 本 了 解, 对 公 职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思 考 授 课 形 式 : 讲 授 课 堂 讨 论 授 课 课 时 :2 课 时 讲 授 内 容 : 公 务 员 制 度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参 考 书 目 : 1 孙 柏 英 祁 光 华. 公 共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1999 年 2 仝 志 敏 主 编 国 家 公 务 员 管 理 : 高 层 次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 3 姜 海 如 中 外 公 务 员 制 度 比 较 商 务 印 书 馆,2000 年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第 一 节 概 述 一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改 革 ( 一 )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1 我 国 的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最 初 萌 芽 于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时 期 的 根 据 地, 经 过 革 命 战 争 的 实 践, 形 成 了 一 些 初 步 的 规 范, 如 任 人 唯 贤 德 才 兼 备 的 干 部 标 准, 党 管 干 部 的 根 本 原 则, 这 些 为 我 国 的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奠 定 了 基 础
2 国 家 干 部 是 指 列 入 干 部 编 制 享 受 干 部 待 遇, 从 事 各 种 公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公 职 人 员 主 要 包 括 6 类 人 员 : (1) 国 家 机 关 干 部 ; (2) 党 的 工 作 干 部 ; (3) 军 队 干 部 ; (4) 社 会 政 治 团 体 与 群 众 干 部 ; (5)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 (6) 企 事 业 行 政 干 部
由 于 对 国 家 干 部 没 有 科 学 准 确 的 界 定, 管 理 模 式 单 一 化, 致 使 我 国 公 职 人 员 管 理 出 现 一 些 弊 端, 如 冗 员 官 本 位 思 想 盛 行 等 但 是 我 国 干 部 管 理 中 的 一 些 基 本 原 则 仍 具 生 命 力, 如 任 人 唯 贤 德 才 兼 备 党 管 干 部 等
( 二 ) 建 国 后 我 国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程, 大 致 可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 1 第 一 阶 段 :(1949 年 至 1965 年 ) 这 一 时 期 我 国 在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方 面 主 要 做 了 三 方 面 工 作 (1) 总 结 共 产 党 在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时 期 积 累 的 有 关 党 政 军 干 部 管 理 工 作 的 经 验 教 训, 继 承 适 用 的 方 法 和 原 则, 摒 弃 过 时 的 干 部 管 理 办 法 如 战 时 党 政 军 融 为 一 体 的 领 导 体 制, 建 国 后 逐 步 确 定 党 政 军 干 部 分 开 设 立 的 单 独 管 理 体 制
(2) 根 据 社 会 主 义 革 命 和 建 设 对 干 部 的 实 际 需 要, 重 新 制 定 一 系 列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并 逐 步 形 成 由 组 织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人 事 部 门 具 体 协 助 执 行 的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体 制
如 1949 年 11 月 成 立 的 政 务 院 人 事 局, 直 属 政 务 院 领 导, 主 要 负 责 办 理 政 务 院 直 属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的 审 核 调 配 工 资 福 利 培 训 等 好 事 项 1950 年 11 月 成 立 了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部, 负 责 综 合 管 理 全 国 政 府 机 关 的 人 事 工 作 还 制 定 了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免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办 法 等 法 规 制 度
(3) 随 着 政 治 经 济 形 势 的 发 展, 党 中 央 决 定 逐 步 建 立 中 央 及 各 级 党 委 的 分 级 管 理 干 部 的 体 制, 确 立 各 自 管 理 的 范 围 是 下 两 级 机 构 中 担 任 主 要 领 导 职 务 的 干 部
1954 年 9 月, 根 据 国 务 院 组 织 法, 撤 销 中 央 人 事 部, 成 立 国 务 院 人 事 局, 属 国 务 院 领 导 由 此, 政 府 干 部 工 作 成 为 党 的 干 部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人 事 部 门 协 助 组 织 部 门 做 好 管 理 干 部 的 工 作, 各 级 党 的 组 织 部 门 对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加 以 支 持 指 导 形 成 了 我 国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体 制 的 基 本 格 局
第 二 阶 段 :(1966 年 至 1976 年 ) 文 化 大 革 命 10 年, 我 国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成 为 重 灾 区 党 的 组 织 原 则 干 部 路 线 乃 至 整 个 国 家 的 干 部 管 理 工 作 都 遭 到 破 坏, 并 陷 入 极 度 混 乱 之 中
第 三 阶 段 :(1977-1992 年 ) 1 中 共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干 部 人 事 制 度 得 到 恢 复 与 发 展 1979 年, 中 央 组 织 部 发 布 了 关 于 实 行 干 部 考 核 的 意 见 ; 1980 年 经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颁 发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老 干 部 离 职 休 养 的 规 定 ;
1982 年, 中 共 中 央 作 出 了 关 于 建 立 老 干 部 离 休 制 度 的 决 定, 同 年 劳 动 人 事 部 颁 布 了 吸 收 录 用 干 部 的 若 干 规 定 1986 年, 中 共 中 央 发 出 了 关 于 严 格 按 照 党 的 原 则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的 通 知 等 这 些 规 定,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革 与 完 善
2 我 国 的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弊 端 也 日 益 暴 露, 需 要 进 行 改 革 创 新 1980 年, 邓 小 平 在 论 述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制 度 的 改 革 时 候 指 出 : 关 键 是 要 健 全 干 部 的 选 举 招 考 任 免 考 核 弹 劾 轮 换 制 度, 对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 包 括 选 举 产 生 委 任 和 聘 用 的 ) 职 务 的 任 期, 以 及 离 休 退 休, 要 按 照 不 同 情 况, 作 出 适 当 的 明 确 的 规 定
在 邓 小 平 的 倡 导 下, 我 国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得 以 大 力 推 进, 在 改 革 开 放 之 初 到 20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的 二 十 多 年 里, 我 国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取 得 成 就 主 要 表 现 为 : (1) 确 立 并 贯 彻 干 部 队 伍 革 命 化 年 轻 化 知 识 化 专 业 化 的 方 针 ; (2) 废 除 了 领 导 职 务 终 身 制 ; (3) 下 放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
(4) 按 照 公 平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录 用 原 则 选 拔 干 部 ; (5) 在 干 部 任 用 方 式 上, 打 破 单 一 的 委 任 制, 试 行 了 考 任 选 任 聘 任 等 方 式 ; (6) 在 管 理 方 式 上, 破 除 了 人 事 工 作 中 的 暗 箱 操 作, 通 过 民 意 测 评 民 主 评 议 来 选 拔 任 用 和 考 核 干 部 (7) 领 导 干 部 调 动 和 交 流 制 度 ; (8) 后 备 干 部 贮 备 制 度 等
二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建 立 ( 一 ) 酝 酿 阶 段 (1984 年 1987 年 10 月 ) 开 始 了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 草 案 ) 的 起 草 工 作, 并 使 国 家 机 关 的 一 切 工 作 在 法 制 轨 道 上 运 行
( 二 ) 决 策 阶 段 (1987 年 10 月 1988 年 4 月 ) 中 央 组 织 部 牵 头, 组 织 了 干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专 题 小 组, 将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 草 案 ) 更 名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名 称 在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中 出 现 1987 年 党 的 十 三 大 决 定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建 立 和 推 行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 三 ) 制 定 阶 段 (1988 年 5 月 至 1993 年 8 月 ) 1989 年 开 始 在 国 家 审 计 署 等 部 门 试 行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1992 年 党 的 十 四 大, 再 次 提 出 尽 快 推 行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1993 年 4 月 24 日 国 务 院 第 二 次 常 委 会 议 通 过 了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1993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四 )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初 步 推 行 1 建 立 和 推 行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是 对 我 国 干 部 人 事 制 度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2 1993 年 10 月 1 日 起, 争 取 用 3 年 或 更 多 一 点 时 间,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基 本 建 立 起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3 推 行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同 机 构 改 革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结 合 进 行 的, 并 推 行 三 定 ( 定 职 能 定 机 构 定 编 制 ), 进 行 职 位 分 类 4 截 至 1997 年 8 月,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在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的 指 导 下, 从 中 央 到 省 地 ( 市 ) 县 乡 五 级 政 府 机 关 稳 步 展 开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用 人 环 境, 逐 步 形 成
第 二 节 中 国 公 务 员 制 度 一 公 务 员 法 出 台 2005 年 4 月 27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二 公 务 员 概 念 与 指 导 原 则 1 公 务 员, 是 指 依 法 履 行 公 职 纳 入 国 家 行 政 编 制 由 国 家 财 政 负 担 工 资 福 利 的 工 作 人 员 2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指 导 思 想 与 原 则 公 务 员 制 度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贯 彻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路 线, 贯 彻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干 部 路 线 和 方 针,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二 公 务 员 分 类 我 国 公 务 员 的 分 类 : 公 务 员 职 位 类 别 按 照 公 务 员 职 位 的 性 质 特 点 和 管 理 需 要, 划 分 为 综 合 管 理 类 专 业 技 术 类 和 行 政 执 法 类 等 类 别 国 务 院 根 据 公 务 员 法, 对 于 具 有 职 位 特 殊 性, 需 要 单 独 管 理 的, 可 以 增 设 其 他 职 位 类 别
西 方 公 务 员 的 分 类 : 一 类 是 政 务 官, 即 经 选 举 或 由 任 命 产 生 的 官 员, 其 任 期 有 限, 通 常 随 政 府 的 进 退 而 进 退 ; 另 一 类 是 事 务 官, 即 文 官, 由 考 试 产 生 的 职 业 官 员, 又 称 常 任 文 官
三 公 务 员 管 理 原 则 我 国 公 务 员 的 管 理 原 则 (1) 公 务 员 的 管 理, 坚 持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依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条 件 标 准 和 程 序 进 行 坚 持 监 督 约 束 与 激 励 保 障 并 重 的 原 则 (2) 公 务 员 的 任 用, 坚 持 任 人 唯 贤 德 才 兼 备 的 原 则, 注 重 工 作 实 绩 (3) 国 家 对 公 务 员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提 高 管 理 效 能 和 科 学 化 水 平 (4) 公 务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受 法 律 保 护
四 公 务 员 的 职 务 序 列 公 务 员 职 务 分 为 领 导 职 务 和 非 领 导 职 务 1 领 导 职 务 层 次 分 为 : 国 家 级 正 职 国 家 级 副 职 省 部 级 正 职 省 部 级 副 职 厅 局 级 正 职 厅 局 级 副 职 县 处 级 正 职 县 处 级 副 职 乡 科 级 正 职 乡 科 级 副 职
2 非 领 导 职 务 层 次 在 厅 局 级 以 下 设 置 综 合 管 理 类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分 为 : 巡 视 员 副 巡 视 员 调 研 员 副 调 研 员 主 任 科 员 副 主 任 科 员 科 员 办 事 员
五 公 务 员 录 用 公 务 员 录 用 : 是 指 采 取 公 开 考 试 严 格 考 察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录 取 的 办 法, 录 用 担 任 主 任 科 员 以 下 及 其 他 相 当 职 务 层 次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公 务 员
中 央 机 关 及 其 直 属 机 构 公 务 员 的 录 用, 由 中 央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地 方 各 级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录 用, 由 省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必 要 时 省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授 权 设 区 的 市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六 公 务 员 考 核 考 核 内 容 : 全 面 考 核 公 务 员 的 德 能 勤 绩 廉,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实 绩 定 期 考 核 的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称 职 基 本 称 职 和 不 称 职 四 个 等 次 七 公 务 员 任 用 方 式 公 务 员 职 务 实 行 选 任 制 和 委 任 制
八 晋 升 程 序 : 1 民 主 推 荐,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 2 组 织 考 察, 研 究 提 出 任 职 建 议 3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讨 论 决 定 ; 4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任 职 手 续 公 务 员 晋 升 非 领 导 职 务, 参 照 以 上 程 序 办 理
九 公 务 员 奖 励 奖 励 方 式 : 1 奖 励 分 为, 嘉 奖 记 三 等 功 记 二 等 功 记 一 等 功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2 对 受 奖 励 的 公 务 员 或 者 公 务 员 集 体 予 以 表 彰, 并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金 或 者 其 他 待 遇
十 公 务 员 惩 处 1 处 分 分 为 : 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开 除 2 对 公 务 员 的 处 分, 应 当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定 性 准 确 处 理 恰 当 程 序 合 法 手 续 完 备
3 公 务 员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和 级 别, 其 中 受 记 过 记 大 过 降 级 撤 职 处 分 的, 不 得 晋 升 工 资 档 次
4 受 处 分 的 期 间 为 : 警 告, 六 个 月 ; 记 过, 十 二 个 月 ; 记 大 过, 十 八 个 月 ; 降 级 撤 职, 二 十 四 个 月 受 撤 职 处 分 的, 按 照 规 定 降 低 级 别
十 二 公 务 员 培 训 培 训 类 型 : 1 机 关 对 新 录 用 人 员 应 当 在 试 用 期 内 进 行 初 任 培 训 ; 2 对 晋 升 领 导 职 务 的 公 务 员 应 当 在 任 职 前 或 者 任 职 后 一 年 内 进 行 任 职 培 训 ; 3 对 从 事 专 项 工 作 的 公 务 员 应 当 进 行 专 门 业 务 培 训 ;
4 对 全 体 公 务 员 应 当 进 行 更 新 知 识 提 高 工 作 能 力 的 在 职 培 训, 5 其 中 对 担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公 务 员, 应 当 按 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要 求,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6 国 家 有 计 划 地 加 强 对 后 备 领 导 人 员 的 培 训
十 三 公 务 员 交 流 公 务 员 交 流 的 方 式 包 括 : 1 调 任 2 转 任 3 挂 职 锻 炼
十 四 工 资 的 组 成 公 务 员 工 资 包 括 : 1 基 本 工 资 2 津 贴 3 补 贴 4 奖 金
十 五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1 应 当 按 照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聘 任 合 同 期 限 为 一 年 至 五 年 聘 任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为 一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2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的 代 表 聘 用 机 关 的 代 表 聘 任 制 公 务 员 的 代 表 以 及 法 律 专 家 组 成
第 三 节 继 续 完 善 我 国 公 务 员 制 度 一 在 公 务 员 制 度 中 科 学 贯 彻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二 继 续 探 索 公 务 员 的 科 学 分 类 机 制 三 完 善 公 务 员 的 考 核 机 制 四 继 续 推 进 公 务 员 配 套 制 度 改 革 五 推 进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信 息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