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财 经 学 院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大 力 实 施 人 才 强 校 战 略, 吸 引 和 培 养 更 多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优 化 学 术 梯 队 和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提 升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紧 紧 围 绕 学 校 第 三 次 党 代 会 提 出 的 建 设 特 色 鲜 明 的 高 水 平 财 经 大 学 这 一 目 标 任 务,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引 进 与 培 养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科 学 规 划 按 需 引 培 即 与 学 校 发 展 目 标 相 一 致, 围 绕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需 要, 要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有 利 于 促 进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与 发 展 ( 二 ) 保 证 重 点 统 筹 兼 顾 整 合 资 源, 突 出 重 点, 优 先 满 足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学 科 重 点 学 科 和 优 势 特 色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兼 顾 全 面 充 实 其 他 学 科 建 设 亟 需 的 教 学 科 研 骨 干 第 三 条 创 新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机 制,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的 方 式, 多 渠 道 超 常 规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在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开 展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由 书 记 校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由 分 管 学 科 教 学 研 究 生 科 研 和 财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担 任, 成 员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科 研 处 财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发 展 规 划 与 教 育 评 估 中 心 等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3-5 名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成 员 组 成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人 事 处,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人 事 处 处 长 兼 任, 办 公 室 设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学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制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 审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聘 期 工 作 目 标 职 责 任 务 权 利 和 待 遇 ; 拟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和 推 荐 进 入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各 类 人 才 项 目 的 人 选 第 二 章 引 进 对 象 第 五 条 基 本 条 件 ( 一 )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热 爱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 二 ) 治 学 严 谨, 开 拓 创 新, 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责 任 感 和 团 队 合 作 精 神 ( 三 ) 具 有 聘 用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素 质 和 能 力 ( 四 ) 身 体 健 康, 符 合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要 求 第 六 条 学 校 引 进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分 为 五 个 层 次 ( 一 ) 第 一 层 次 人 才 : 国 家 级 层 面 的 杰 出 学 科 领 军 人 才 1.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人 选 ; 2. 国 家 万 人 计 划 人 选 ; 3. 中 科 院 百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 4.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 5.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 6.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获 得 者 ; 7. 教 育 部 创 新 团 队 负 责 人 ; 8. 国 家 级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 9. 全 国 文 化 名 家 暨 四 个 一 批 人 才 称 号 获 得 者 ; 10. 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领 域 做 出 创 造 性 成 就 和 重 大 贡 献 学 术 声 望 高 的 著 名 学 者, 以 及 与 上 述 人 才 学 术 水 平 相 当 的 海 内 外 学 者 ( 二 )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 省 部 级 层 面 的 优 秀 学 科 带 头 人 1.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入 选 者 ; 2. 广 西 八 桂 学 者 ;
3. 广 西 特 聘 专 家 ; 4. 广 西 高 校 引 进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百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 5. 广 西 优 秀 专 家 ; 6. 广 西 文 化 名 家 暨 四 个 一 批 人 才 称 号 获 得 者 ; 7.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同 级 别 人 才 计 划 入 选 者, 以 及 与 上 述 人 才 学 术 水 平 相 当 的 海 内 外 学 者 ( 三 ) 第 三 层 次 人 才 : 各 学 科 领 域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教 授 ( 研 究 员 ), 博 士 生 导 师, 学 术 造 诣 深 厚, 对 本 学 科 建 设 和 学 术 研 究 工 作 有 创 造 性 构 想 和 战 略 思 维, 能 带 领 本 学 科 在 其 前 沿 领 域 赶 超 或 保 持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近 五 年 来 应 同 时 取 得 以 下 业 绩 : 1. 主 持 过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或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或 省 部 级 重 大 重 点 研 究 项 目, 科 研 成 果 显 著, 且 有 较 大 影 响 ; 2. 以 独 立 或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在 国 家 级 一 级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1 篇 及 以 上, 且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8 篇 及 以 上 ( 四 ) 第 四 层 次 人 才 : 各 类 优 秀 人 才 具 有 副 高 职 称 的 博 士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发 展 急 需 的 博 士, 优 秀 留 学 归 国 博 士, 且 近 三 年 应 同 时 取 得 以 下 业 绩 ( 特 殊 学 科 可 适 当 放 宽 ): 1. 人 文 社 科 类 : 以 独 立 或 第 一 作 者 署 名 在 二 级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或 在 三 级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5 篇 理 工 类 : 以 独 立 或 第 一 作 者 署 名 在 二 级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或 在 三 级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5 篇, 或 以 独 立 或 第 一 作 者 ( 通 讯 作 者 ) 署 名 在 SCI 分 区 中 列 为 2 区 及 以 上 的 杂 志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或 在 SCI 分 区 中 列 为 3 区 及 以 上 的 杂 志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5 篇 ; 2. 主 持 并 完 成 校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或 参 与 省 部 级 课 题 ( 排 名 前 3), 或 参 与 国 家 级 课 题 ( 排 名 前 5) ( 五 ) 第 五 层 次 人 才 : 非 紧 缺 专 业 人 才 非 紧 缺 专 业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才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且 近 三 年 应 同 时 取 得 以 下 业 绩 ( 特 殊 学 科 可 适 当 放 宽 ):
1. 人 文 社 科 类 : 以 独 立 或 第 一 作 者 署 名 在 二 级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或 在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3 篇 ; 2. 理 工 类 : 以 独 立 或 第 一 作 者 署 名 在 二 级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或 在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3 篇, 或 以 独 立 或 第 一 作 者 ( 通 讯 作 者 ) 署 名 在 SCI 分 区 中 列 为 2 区 及 以 上 的 杂 志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或 在 SCI 分 区 中 列 为 3 区 及 以 上 的 杂 志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3 篇 第 七 条 第 一 层 次 人 才 一 般 在 55 周 岁 以 下 ;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年 龄 一 般 在 在 50 周 岁 以 下 ; 第 三 层 次 人 才 年 龄 须 在 48 周 岁 以 下 ; 第 四 层 次 人 才 年 龄 须 在 42 周 岁 以 下 ; 第 五 层 次 人 才 年 龄 须 在 35 周 岁 以 下 条 件 特 别 优 秀 的 可 适 当 放 宽 第 八 条 人 才 引 进 层 次 的 确 定, 以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为 准 第 三 章 引 进 方 式 第 九 条 第 一 层 次 人 才 主 要 以 首 席 教 授 方 式 全 职 引 进 ;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主 要 以 特 聘 教 授 方 式 全 职 引 进 ; 第 三 四 五 层 次 人 才 以 公 开 招 聘 或 调 动 方 式 全 职 引 进 第 十 条 支 持 教 学 院 ( 部 ) 以 科 研 合 作 项 目 研 究 定 期 讲 学 编 制 外 聘 用 等 灵 活 方 式 柔 性 引 进 第 一 二 层 次 人 才 到 学 校 工 作, 柔 性 引 进 主 要 以 讲 座 教 授 等 方 式 引 进, 参 与 我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柔 性 引 进 的 职 责 和 待 遇 参 照 引 进 的 第 一 二 层 次 人 才 职 责 和 待 遇 标 准, 学 校 与 拟 聘 人 选 商 定 工 作 任 务 和 有 关 待 遇 柔 性 引 进 的,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需 要, 学 校 提 供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和 住 宿, 不 提 供 购 房 补 贴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二 层 次 人 才 全 职 或 柔 性 引 进 实 行 目 标 责 任 合 同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和 待 遇 遵 循 一 人 一 策 的 原 则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鼓 励 领 军 人 才 + 学 科 团 队 的 人 才 引 进 模 式 对 各 类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及 其 团 队 的 引 进 要 充 分 尊 重 团 队 领 军 人 才 的 意 见 其 中 : ( 一 ) 团 队 领 军 人 才 符 合 第 一 二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条 件 的, 团 队 成 员 由 团 队 领 军 人 才 确 定, 每 个 团 队 一 般 由 3-5 位 核 心 成 员 组 成 团 队 成 员 原 则 上 须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符 合 学 校 人 才 引 进 的 条 件 团 队 成 员 需 分 别 与 学 校 签 订 合 同, 履 行 相 应 的 职 责, 享 受 相 应 的 待 遇 ( 二 ) 团 队 引 进 实 行 目 标 责 任 合 同 管 理, 由 团 队 领 军 人 才 代 表 团 队 与 教 学 院 ( 部 ) 商 定 团 队 目 标 任 务 支 持 条 件 和 待 遇 并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团 队 成 员 的 目 标 和 待 遇, 由 教 学 院 ( 部 ) 团 队 领 军 人 才 团 队 成 员 共 同 商 定 并 签 订 三 方 工 作 任 务 合 同 第 四 章 引 进 待 遇 第 十 三 条 全 职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享 受 待 遇 ( 一 ) 第 一 层 次 : 1. 提 供 一 套 建 筑 面 积 为 120 平 方 米 左 右 的 住 房, 或 者 按 引 进 当 月 南 宁 市 公 布 的 商 品 房 市 场 均 价 折 合 人 民 币 提 供 购 房 补 贴 ( 税 前, 分 5 年 支 付 ); 2. 年 薪 80 万 元 人 民 币 ( 税 前 ); 3. 提 供 科 研 启 动 及 配 套 经 费 100 万 元 ; 4. 每 年 支 配 60 万 元 的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 5. 提 供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办 公 用 房 及 实 验 室, 配 备 工 作 助 手, 在 教 学 科 研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中 提 供 便 利 ; 6. 配 偶 可 随 调 并 在 校 内 安 排 工 作 ( 二 ) 第 二 层 次 : 1. 提 供 一 套 建 筑 面 积 为 120 平 方 米 左 右 的 住 房 ; 或 者 按 引 进 当 月 南 宁 市 公 布 的 商 品 房 市 场 均 价 折 合 人 民 币 提
供 购 房 补 贴 ( 税 前, 分 5 年 支 付 ); 2. 年 薪 40 万 元 人 民 币 ( 税 前 ); 3. 提 供 科 研 启 动 及 配 套 经 费 50 万 元 ; 4. 每 年 支 配 50 万 元 的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 5. 提 供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办 公 用 房 及 实 验 室, 配 备 工 作 助 手, 在 教 学 科 研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中 提 供 便 利 ; 6. 配 偶 可 随 调 并 在 校 内 安 排 工 作 ( 三 ) 第 三 层 次 : 1. 提 供 购 房 补 贴 40 万 元 ( 税 前, 分 5 年 支 付 ); 2. 除 财 政 工 资 之 外, 在 服 务 期 内 学 校 每 年 发 放 6 万 元 岗 位 津 贴 ( 含 税 ), 其 他 业 绩 津 贴 按 照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3. 提 供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20 万 元 ; 4. 提 供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办 公 用 房 及 实 验 室, 在 教 学 科 研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中 提 供 便 利 ; 5.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广 西 当 年 人 事 调 配 政 策 商 谈 配 偶 工 作 调 动 事 宜 ( 四 ) 第 四 层 次 : 1. 提 供 购 房 补 贴 ( 安 家 费 )20-30 万 元 ( 税 前, 分 5 年 支 付 ); 2. 一 次 性 提 供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5 万 元 ; 3. 在 教 学 科 研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中 提 供 便 利 ; 4.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广 西 当 年 人 事 调 配 政 策 商 谈 配 偶 工 作 事 宜 ( 五 ) 第 五 层 次 : 1. 提 供 购 房 补 贴 ( 安 家 费 )10 万 元 ( 税 前, 分 5 年 支 付 ); 2. 一 次 性 提 供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5 万 元 ; 3. 在 教 学 科 研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中 提 供 便 利 ; 4.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广 西 当 年 人 事 调 配 政 策 商 谈 配 偶 工 作 事 宜
第 十 四 条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人 选 后, 住 房 补 贴 和 年 薪 由 人 事 处 审 批 执 行 ;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由 研 究 生 处 审 批 执 行 ; 科 研 经 费 由 科 研 处 审 批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在 签 订 的 目 标 责 任 合 同 中 明 确 购 房 补 贴 的 领 取 方 式 ; 第 一 二 层 次 人 才 年 薪 先 按 70% 平 均 12 个 月 发 放, 剩 余 部 分 待 聘 期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再 予 发 放 第 十 六 条 引 进 的 上 述 高 层 次 优 秀 人 才, 如 同 时 具 备 以 上 多 个 层 次 的, 只 享 受 其 中 最 高 层 次 的 待 遇 ; 特 别 优 秀 人 才 特 别 需 要 人 才 和 特 殊 情 况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待 遇 由 校 长 根 据 其 业 绩 成 果 予 以 确 定, 并 报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予 以 确 认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各 层 次 人 才 所 享 受 待 遇 应 当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或 其 他 税 费 的, 由 个 人 承 担, 学 校 代 扣 代 缴 第 五 章 引 进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二 三 层 次 人 才 的 引 进 程 序 1. 推 荐 人 选 教 学 院 ( 部 ) 结 合 学 科 发 展 和 团 队 建 设 的 需 要, 积 极 物 色 和 接 洽 人 选 在 初 步 评 估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初 步 引 进 意 向 ( 如 聘 期 待 遇 工 作 目 标 具 体 任 务 等 核 心 内 容 ), 协 助 拟 引 进 人 选 向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人 才 办 )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教 学 院 ( 部 ) 承 担 拟 引 进 人 选 提 交 材 料 真 实 性 的 审 验 责 任 并 签 字 盖 章 引 进 人 选 个 人 资 料 包 括 :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和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近 三 年 获 得 的 反 映 本 人 业 务 能 力 的 项 目 论 著 奖 励 等 清 单, 以 及 2 篇 代 表 性 论 文 的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 包 括 相 关 的 电 子 文 档 ) 2. 资 格 审 查 由 人 才 办 牵 头,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院 ( 部 )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工 作 组 负 责 对 其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3. 学 术 评 价 资 格 审 查 通 过 后, 由 办 公 室 聘 请 3 名 国
内 同 行 专 家 对 引 进 人 选 的 学 术 水 平 进 行 评 价 召 开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对 拟 引 进 人 选 学 术 潜 力 科 研 水 平 和 能 力 进 行 评 议, 并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4. 会 议 审 定 根 据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意 见, 由 人 才 办 提 请 学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核, 明 确 引 进 人 员 的 层 次 工 作 目 标 权 利 和 待 遇 等 意 见, 提 交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5. 手 续 办 理 对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通 过 的 人 选 进 行 为 期 7 天 的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人 才 办 与 拟 引 进 人 才 签 订 合 同, 并 办 理 引 进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第 四 五 层 次 人 才 的 引 进,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实 施 办 法 ( 桂 人 社 发 2011 155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学 校 拟 定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组 织 公 开 招 聘 后 调 入 和 录 用 1. 遴 选 人 选 教 学 院 ( 部 ) 对 应 聘 人 员 材 料 进 行 遴 选 接 洽 并 达 成 初 步 意 见, 连 同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和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近 三 年 获 得 的 反 映 本 人 业 务 能 力 的 科 研 项 目 专 著 代 表 性 论 文 奖 励 等 ) 等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报 送 人 才 办 用 人 部 门 承 担 拟 引 进 人 选 提 交 材 料 真 实 性 的 审 验 责 任 并 签 字 盖 章 2. 资 格 审 核 由 人 才 办 对 照 年 度 引 进 计 划 及 申 报 人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组 织 考 核 资 格 审 核 后 由 人 才 办 通 知 教 学 院 ( 部 ) 组 织 考 核, 由 教 学 院 ( 部 )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科 研 处 等 职 能 部 门 组 成 人 数 不 少 于 7 人 的 考 核 组, 综 合 考 核 拟 引 进 人 选 职 业 道 德 学 术 水 平 和 履 职 能 力, 确 定 拟 引 进 人 选 报 人 事 处 4. 会 议 审 定 由 人 才 办 提 请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核, 明 确 引 进 人 员 的 层 次 工 作 目 标 权 利 和 待 遇 等 意 见, 提 交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5. 办 理 手 续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确 定 引 进 人 选 后, 人 才 办 与 拟 引 进 人 才 签 订 合 同, 并 办 理 引 进 手 续
第 六 章 岗 位 职 责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层 次 人 才 ( 首 席 教 授 ) 基 本 岗 位 职 责, 在 5 年 内 实 现 以 下 目 标 : ( 一 ) 学 科 建 设 : 主 持 制 定 和 实 施 本 学 科 的 发 展 规 划, 带 领 团 队 赶 超 国 内 进 水 平, 提 升 整 体 发 展 水 平 和 国 际 国 内 影 响 力 ; 领 衔 开 展 国 内 外 科 研 合 作 项 目, 推 动 高 层 次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 领 衔 申 报 获 得 各 类 国 家 级 教 学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并 依 托 这 些 科 研 教 学 平 台 产 生 标 志 性 突 破 性 成 果 ( 二 ) 团 队 建 设 : 引 进 和 培 养 本 学 科 教 学 科 研 骨 干, 培 育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学 术 梯 队 ; 成 功 申 报 区 级 及 以 上 各 类 创 新 团 队, 领 导 团 队 开 展 前 沿 性 研 究, 形 成 一 支 结 构 合 理 学 术 水 平 区 内 领 先 和 国 内 具 有 较 大 学 术 影 响 的 团 队 ( 三 ) 科 研 成 果 : 领 衔 申 报 获 得 国 家 级 重 大 项 目 1 项 ; 聘 期 内 在 权 威 学 术 期 刊 ( 一 级 期 刊 ) 发 表 论 文 至 少 2 篇 ( 独 立 或 第 一 作 者 ); 领 衔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一 等 奖, 或 国 家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 四 ) 教 学 工 作 : 组 织 开 设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的 前 沿 课 程 1 门 或 讲 座 8 场 次 ; 为 本 科 生 或 研 究 生 讲 授 专 业 核 心 课 程 ; 培 养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领 衔 获 得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及 以 上, 或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教 学 院 ( 部 ) 根 据 以 上 岗 位 职 责, 结 合 学 科 建 设, 进 一 步 细 化 工 作 任 务 和 目 标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 特 聘 教 授 ) 基 本 岗 位 职 责 ( 一 ) 学 科 建 设 : 主 持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学 科 的 发 展 规 划, 带 领 团 队 赶 超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 领 衔 申 请 国 内 外 科 技 合 作 项 目, 推 动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 领 衔 申 报 获 得 各 类 区 级 教 学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并 依 托 这 些 科 研 教 学 平 台 产 生 高 水 平 成 果 ( 二 ) 团 队 建 设 : 结 合 本 学 科 发 展 和 科 研 工 作 的 需 要, 以 传 帮 带 培 育 教 学 科 研 骨 干, 组 建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学 术 梯
队, 领 导 团 队 开 展 前 沿 性 研 究, 积 极 申 报 并 获 准 立 项 区 级 各 类 创 新 团 队 ( 三 ) 科 研 成 果 : 领 衔 申 报 获 得 国 家 级 重 点 项 目 1 项 ; 聘 期 内 在 二 级 期 刊 及 以 上 发 表 论 文 至 少 3 篇 ( 独 立 或 第 一 作 者 ); 领 衔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奖 励, 或 者 国 家 级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 四 ) 教 学 工 作 : 组 织 开 设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的 前 沿 课 程 或 讲 座 ; 为 本 科 生 或 研 究 生 讲 授 专 业 核 心 课 程 ; 指 导 研 究 生 领 衔 获 得 省 部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奖 励, 或 者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励 教 学 院 ( 部 ) 根 据 以 上 岗 位 职 责, 结 合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进 一 步 细 化 工 作 任 务 和 目 标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四 五 层 次 人 才 的 基 本 岗 位 职 责, 按 照 学 校 所 聘 用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要 求 执 行 第 七 章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鼓 励 现 有 人 才 提 升 专 业 素 质, 并 为 其 创 造 相 应 的 条 件 根 据 特 色 鲜 明 的 高 水 平 财 经 大 学 建 设 要 求, 积 极 实 施 以 培 育 第 一 层 次 和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为 目 标 的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鼓 励 和 积 极 推 荐 现 有 人 才 申 报 参 加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第 二 十 三 条 遴 选 对 象 ( 一 ) 基 本 条 件 : 爱 岗 敬 业, 师 德 高 尚,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 二 ) 必 备 条 件 : 1. 申 报 第 一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 年 龄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5 周 岁, 具 备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相 应 的 专 家 称 号, 或 曾 申 报 第 一 层 面 目 标 项 目 并 作 为 候 选 人 上 报 上 级 部 门 但 未 入 选 者, 或 具 有 竞 争 获 得 第 一 层 次 培 养 目 标 者
2. 申 报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 年 龄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0 周 岁, 具 备 第 三 层 次 人 才 的 条 件 或 相 应 的 专 家 称 号, 或 曾 申 报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目 标 项 目 并 作 为 候 选 人 上 报 上 级 部 门 但 未 入 选 者, 或 具 有 竞 争 获 得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者 第 二 十 四 条 遴 选 程 序 ( 一 ) 个 人 申 请 申 报 人 认 真 填 写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申 报 书 ( 以 下 简 称 申 报 书 ), 并 提 供 附 件 证 明 材 料, 上 报 部 门 审 核 ( 二 ) 部 门 推 荐 部 门 对 照 申 报 条 件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人 事 处 ( 三 ) 人 才 办 初 审 人 才 办 将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后, 报 学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定, 确 定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人 员 名 单 并 通 知 申 报 人 做 好 答 辩 准 备 ( 四 ) 人 才 办 组 织 校 内 外 专 家 对 推 荐 人 选 进 行 学 术 评 审 和 鉴 定, 并 对 推 荐 人 选 进 行 现 场 答 辩 ( 五 ) 学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议, 提 出 遴 选 建 议 意 见 ( 六 )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入 选 名 单, 在 学 校 网 页 及 公 告 栏 公 示 ( 公 示 期 为 五 个 工 作 日 ) ( 七 )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公 布 入 选 名 单, 并 与 培 养 对 象 签 订 协 议 第 二 十 五 条 培 养 政 策 与 待 遇 学 校 和 教 学 院 ( 部 ) 积 极 为 培 养 对 象 营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氛 围, 共 同 商 定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计 划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学 术 或 工 作 成 就 目 标 团 队 建 设 目 标, 并 重 点 落 实 以 下 措 施 : ( 一 ) 建 立 导 师 制 度 为 培 养 人 选 聘 请 相 应 领 域 的 专 家 作 为 学 术 导 师, 提 高 培 养 起 点, 促 进 他 们 快 速 成 长 导 师 为 国 内 学 术 界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高 级 专 家, 如 国 内 无 合 适 人 选, 可 在 国 际 上 聘 请 ( 二 ) 支 持 研 修 考 察 学 校 积 极 支 持 培 养 人 选 参 加 重 要 的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及 综 合 性 考 察 工 作 支 持 培 养 人 选
到 国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从 事 合 作 研 究, 帮 助 培 养 人 选 搭 建 与 国 内 外 高 级 专 家 相 互 交 流 相 互 学 习 相 互 促 进 的 平 台, 不 断 拓 宽 培 养 人 选 的 国 际 视 野, 全 面 提 高 参 与 国 际 学 术 竞 争 的 能 力 出 国 研 修 期 间, 可 享 受 学 术 假, 培 养 对 象 回 国 后 需 提 交 海 外 研 修 工 作 报 告, 接 受 专 家 组 考 评 ( 三 ) 搭 建 多 种 平 台 学 校 和 教 学 院 ( 部 ) 要 为 培 养 人 选 搭 建 多 种 发 展 平 台 提 供 保 障 落 实 必 要 的 办 公 用 房, 优 先 推 荐 为 省 部 级 相 关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人 选 ; 优 先 推 荐 申 报 有 关 项 目 等 等 ( 四 ) 加 大 经 费 支 持 学 校 支 持 培 养 人 选 按 有 关 程 序 积 极 争 取 承 担 国 家 省 部 级 重 大 专 项 重 点 项 目, 并 予 以 优 先 推 荐 和 支 持 学 校 将 为 入 选 第 一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和 入 选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对 象 分 别 给 予 专 项 经 费 50 万 元 和 30 万 元 的 经 费 资 助, 资 助 范 围 包 括 教 学 科 研 条 件 建 设, 添 置 设 备, 改 善 科 研 工 作 条 件, 资 助 出 版 有 重 大 理 论 突 破 的 学 术 专 著 ( 五 ) 发 放 专 项 补 贴 培 养 期 间 给 予 培 养 人 选 每 年 专 项 生 活 津 贴 3.6 万 元 人 民 币 ( 税 前, 按 月 发 放 ) 第 二 十 六 条 考 核 管 理 ( 一 )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对 入 选 者 的 培 养 周 期 为 五 年, 实 行 中 期 考 核 淘 汰 制 根 据 培 养 期 的 工 作 目 标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和 动 态 管 理 培 养 人 选 按 照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书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目 标 责 任 须 明 确 学 校 教 学 院 ( 部 ) 个 人 的 责 权 利 关 系 ( 二 ) 建 立 考 核 制 度 学 院 每 年 对 培 养 人 选 要 进 行 考 核 和 督 促 学 校 对 培 养 人 选 实 行 定 期 考 核 滚 动 培 养 考 核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中 期 考 核 和 终 期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中 期 考 核 结 论 为 优 秀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是 否 加 大 培 养 力 度 或 终 止 培 养 终 期 考 核 结 论 为 优 秀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终 期 考 核 优 秀 者 可 优 先 推 荐 为 相 关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人 选 具 体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在 职 在 编 培 养 的 人 才 ( 现 任 校 领 导 除 外 ) 达 到 引 进 人 才 第 一 二 层 次 标 准 的, 经 公 开 竞 聘 后 可
进 入 相 应 岗 位, 与 引 进 人 才 享 受 相 同 待 遇 ( 除 住 房 及 住 房 奖 励 外 ), 承 担 相 同 职 责 第 八 章 管 理 与 考 核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设 立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引 进 或 培 养 的 最 低 服 务 期, 引 进 的 各 层 次 人 才 应 与 学 校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其 中 第 一 二 层 次 人 才 的 最 低 服 务 期 为 5 年, 第 三 四 五 层 次 人 才 的 最 低 服 务 期 为 8 年 期 间, 单 次 脱 产 学 习 进 修 ( 包 括 出 国 访 学 ) 超 过 6 个 月 的, 该 次 脱 产 学 习 进 修 时 间 不 计 入 服 务 期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一 二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目 标 合 同 管 理, 通 过 签 订 目 标 任 务 书 或 聘 用 合 同 书,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目 标 任 务 权 利 和 义 务 违 约 责 任 等, 并 按 照 所 签 订 协 议 或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聘 期 考 核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解 聘 ; 业 绩 突 出 者, 学 校 给 予 表 彰 并 续 聘 第 三 四 五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相 应 的 岗 位 管 理, 履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职 责, 同 时 根 据 不 同 学 科 明 确 工 作 任 务, 经 教 学 院 ( 部 ) 人 才 办 审 定, 由 用 人 部 门 与 其 签 订 工 作 任 务 书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二 层 次 人 才 实 行 年 度 考 核 与 终 期 考 核 相 结 合, 对 连 续 2 个 年 度 考 核 未 能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任 务 的, 由 教 学 院 ( 部 ) 提 出 意 见 报 学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议, 经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研 究 决 定, 停 止 或 降 低 所 提 供 的 引 进 人 才 待 遇, 降 低 聘 用 岗 位 等 级 甚 至 解 聘 第 三 十 一 条 教 学 院 ( 部 ) 要 为 引 进 人 才 营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氛 围,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并 负 责 督 促 引 进 人 才 按 期 完 成 所 签 订 的 预 期 工 作 目 标 和 任 务, 加 强 聘 后 管 理 学 校 将 按 照 三 方 签 订 的 协 议 和 聘 用 合 同 书, 加 强 对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跟 踪 管 理 和 考 核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实 施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考 核 责 任 制 各 教 学 院 ( 部 ) 要 确 实 履 行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的 主 体 责 任, 学 校 把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任 务 的 落 实 情 况 作 为 对 各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经 费, 鼓 励 各 学 院 ( 部 ) 开 展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和 分 歧, 应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广 西 财 经 学 院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享 受 优 惠 待 遇 暂 行 办 法 ( 桂 财 院 发 2011 53 号 )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