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文 件 桂 卫 发 2014 30 号 关 于 印 发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编 办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各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7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科 教 发 2013 56 号 ) 精 神,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区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质 量, 现 将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1
的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切 实 提 高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管 理 和 实 施 培 训 的 规 范 化 水 平, 确 保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养 质 量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2014 年 10 月 9 日 2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实 施 方 案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是 培 训 合 格 临 床 医 师 的 必 经 途 径, 是 加 强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质 量 和 水 平 的 治 本 之 策, 是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和 医 学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大 举 措 根 据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央 编 办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联 合 印 发 的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精 神, 为 培 训 和 建 设 一 支 适 应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保 障 需 要 的 临 床 医 师 队 伍, 结 合 我 区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紧 密 结 合 我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按 照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总 体 部 署, 立 足 区 情, 借 鉴 经 验, 遵 循 医 学 教 育 和 医 学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完 善 政 策, 健 全 体 系, 严 格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全 面 提 高 我 区 医 师 队 伍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专 业 水 平 二 总 体 目 标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总 体 目 标 推 进 我 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建 立 符 合 区 情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全 面 提 高 临 床 医 师 队 伍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专 业 水 平 2015 年, 全 区 全 面 启 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3
训 工 作 ; 到 2020 年, 建 立 完 善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体 系, 所 有 新 进 医 疗 岗 位 的 临 床 医 师 均 须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二 )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协 同 行 业 牵 头 多 方 参 与, 建 立 健 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机 制 坚 持 统 筹 规 划 需 求 导 向 稳 妥 推 进 逐 步 完 善, 积 极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坚 持 统 一 标 准 突 出 实 践 规 范 管 理 注 重 实 效, 切 实 提 高 医 师 队 伍 执 业 素 质 和 实 际 诊 疗 能 力 三 主 要 任 务 ( 一 ) 逐 步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1. 建 立 健 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模 式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是 指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在 完 成 医 学 院 校 教 育 之 后, 以 住 院 医 师 的 身 份 在 认 定 的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以 提 高 临 床 能 力 为 主 的 系 统 性 规 范 化 培 训 5+3 模 式 是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主 要 模 式, 即 完 成 5 年 医 学 类 ( 指 临 床 医 学 类 口 腔 医 学 类 中 医 学 类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类, 下 同 ) 专 业 本 科 教 育 的 毕 业 生, 在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3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累 计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33 个 月 ; 3+2 模 式 是 临 床 医 学 专 科 学 历 毕 业 生 参 加 2 年 毕 业 后 培 训, 作 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补 充 形 式, 累 计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22 个 月 2. 统 一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方 法 和 内 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根 据 国 家 颁 布 的 培 训 标 准 进 行 培 训,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医 德 医 风 政 策 法 规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人 际 沟 通 交 流 等, 4
重 点 以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训 练 为 主, 提 高 临 床 诊 疗 能 力 其 中, 公 共 科 目 和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由 培 训 基 地 集 中 培 训,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在 各 专 科 基 地 完 成 在 理 论 和 临 床 技 能 的 教 学 培 训 过 程 中, 可 结 合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硕 士 培 训 目 标, 开 设 部 分 相 关 理 论 和 实 践 课 程 3. 规 范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象 的 招 收 与 管 理 培 训 基 地 对 申 请 培 训 人 员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对 审 核 合 格 者 组 织 招 收 考 核, 依 照 公 开 公 平 择 优 录 取 双 向 选 择 的 原 则 确 定 培 训 对 象, 招 收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委 派 人 员 和 社 会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根 据 医 疗 保 健 工 作 需 求, 适 当 加 大 全 科 以 及 儿 科 精 神 科 等 紧 缺 专 业 的 招 收 规 模 根 据 培 训 对 象 的 不 同 身 份 不 同 培 训 方 式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对 已 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并 纳 入 编 制 管 理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象 : 培 训 期 间, 人 事 ( 劳 动 ) 工 资 关 系 不 变, 享 受 原 单 位 同 类 人 员 的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津 贴 和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原 单 位 发 放 的 工 资 低 于 培 训 基 地 同 等 条 件 住 院 医 师 工 资 水 平 的 部 分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补 齐 ; 其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注 册 和 职 称 晋 升 等 工 作 由 原 单 位 负 责, 培 训 结 束 后 返 回 原 单 位 工 作 对 已 与 医 疗 机 构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但 并 未 纳 入 编 制 管 理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象 : 生 活 补 助 社 会 保 险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发 放 和 缴 纳, 标 准 参 照 培 训 基 地 同 等 条 件 住 院 医 师 工 资 水 平 确 定, 其 人 事 关 系 和 人 事 档 案 由 人 事 部 门 所 属 或 授 权 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 正 式 就 业 后,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期 间 缴 纳 各 类 社 会 保 险 并 符 5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其 培 训 时 间 可 计 算 为 工 龄 ; 其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注 册 工 作 由 培 训 基 地 医 院 负 责, 培 训 结 束 后, 应 回 签 约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对 未 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象 即 社 会 人 员 : 生 活 补 助 社 会 保 险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发 放 和 缴 纳, 标 准 参 照 培 训 基 地 同 等 条 件 住 院 医 师 工 资 水 平 确 定, 其 人 事 关 系 和 人 事 档 案 由 人 事 部 门 所 属 或 授 权 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 社 会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后 仍 需 自 主 择 业 或 双 向 选 择 进 入 医 疗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 包 括 培 训 基 地 ) 录 用 经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的 社 会 人 员, 须 遵 循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相 关 规 定 正 式 就 业 后,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期 间 缴 纳 各 类 社 会 保 险 并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其 培 训 时 间 可 计 算 为 工 龄 ; 其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注 册 工 作 由 培 训 基 地 医 院 负 责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应 届 毕 业 医 学 生 被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基 地 招 录 并 与 培 训 基 地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的 视 同 就 业 计 算 培 养 院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具 有 研 究 生 身 份 的 培 训 对 象 执 行 国 家 研 究 生 教 育 有 关 规 定, 培 训 基 地 可 根 据 培 训 考 核 情 况 向 其 发 放 适 当 生 活 补 贴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原 因 外, 需 要 延 长 培 训 期 限 者,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培 训 基 地 同 意, 报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备 案, 延 长 培 训 的 费 用 自 理, 延 长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列 入 工 龄 计 算 参 加 3+2 模 式 的 培 训 对 象 管 理 工 资 待 遇 参 照 上 述 原 则 执 行 培 训 经 费 由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核 定 补 助 6
4. 统 一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认 证 考 核 包 括 过 程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1) 过 程 考 核 : 由 培 训 基 地 组 织 实 施, 包 括 公 共 科 目 考 试, 即 公 共 科 目 培 训 结 束 后, 由 培 训 基 地 组 织 对 学 员 进 行 公 共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 轮 转 考 核, 即 每 一 科 室 轮 转 培 训 结 束 后, 由 临 床 专 科 基 地 组 织 出 科 考 核 ; 年 度 考 核, 即 每 年 度 培 训 结 束 后, 由 培 训 基 地 组 织 对 学 员 全 年 培 训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2) 结 业 考 核 : 所 有 培 训 结 束 后, 由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对 学 员 进 行 全 面 的 理 论 和 技 能 操 作 考 试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的 学 员 必 须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且 过 程 考 核 全 部 合 格 对 考 核 合 格 者 颁 发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统 一 制 式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5. 统 一 住 院 医 师 的 执 业 准 入 条 件 规 范 化 培 训 前 已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培 训 对 象, 应 当 将 培 训 基 地 注 册 为 执 业 地 点, 可 不 限 执 业 范 围 培 训 期 间 尚 未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可 在 具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带 教 师 资 指 导 下 进 行 临 床 诊 疗 工 作 培 训 期 间, 可 依 照 执 业 医 师 法 相 关 规 定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后,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应 当 注 明 类 别, 可 不 限 执 业 范 围, 但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相 应 规 范 化 培 训 信 息 培 训 结 束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执 业 范 围 和 地 点,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执 业 注 册 变 更 手 续 6. 做 好 相 关 学 位 衔 接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与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7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有 机 衔 接,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符 合 国 家 学 位 授 予 要 求 的 临 床 医 师, 可 授 予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符 合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要 求, 按 照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标 准 内 容 进 行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医 学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二 ) 加 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由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根 据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颁 布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进 行 认 定, 基 地 原 则 上 设 在 经 过 审 核 符 合 培 训 要 求 的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中 医 医 院 ( 含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 或 专 科 医 院, 符 合 要 求 的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可 作 为 补 充, 培 训 基 地 可 协 同 协 作, 共 同 承 担 有 关 培 训 工 作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包 括 临 床 基 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根 据 国 家 培 训 基 地 标 准, 组 织 专 家 对 培 训 基 地 进 行 评 审 论 证, 并 核 定 培 训 规 模 培 训 基 地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每 3 年 进 行 一 次 重 新 认 定, 未 经 认 定 的 基 地 不 得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培 训 基 地 应 组 织 具 备 条 件 的 医 师 组 成 师 资 队 伍, 建 立 导 师 制, 遴 选 一 批 优 秀 医 师 作 为 导 师 着 力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定 期 对 师 资 进 行 相 关 培 训 培 训 基 地 所 在 医 院 要 将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本 院 发 展 规 划, 培 训 基 地 应 根 据 认 定 的 学 科 和 规 模, 制 定 招 收 计 划 和 程 8
序,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收 住 院 医 师, 并 严 格 按 照 培 训 标 准 组 织 实 施 培 训 工 作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工 作 由 自 治 区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牵 头 负 责, 自 治 区 编 办 发 展 改 革 教 育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等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各 司 其 责,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要 加 强 督 导 检 查, 及 时 研 究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确 保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稳 步 实 施 ( 二 ) 完 善 相 关 政 策 自 治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沟 通 和 研 究 政 策, 注 重 政 策 措 施 的 衔 接 性 卫 生 计 生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培 训 工 作 的 指 导 实 施 培 训 机 构 认 定 培 训 大 纲 制 定 业 务 考 核 评 估, 建 立 和 完 善 有 关 的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等 ;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按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商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中 医 药 管 理 等 部 门, 研 究 支 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 教 育 部 门 商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加 强 医 学 教 育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有 关 学 校 制 定 医 学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财 政 部 门 要 按 规 定 落 实 相 关 经 费, 对 规 范 化 培 训 住 院 医 师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落 实 人 员 聘 用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资 待 遇 职 称 评 定 等 方 面 的 人 事 及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 三 ) 编 制 管 理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配 合 做 好 有 关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任 务 的 统 筹 规 划 编 制 管 理 等 工 作 9
( 四 ) 建 立 人 事 准 入 制 度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在 组 织 医 疗 机 构 录 用 临 床 医 师 时 逐 步 建 立 准 入 制 度,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录 用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临 床 医 师 2018 年 起, 全 区 所 有 三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实 施 准 入 制 度 ;2019 年 起, 全 区 所 有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实 施 准 入 制 度 ; 到 2020 年, 全 区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全 部 实 施 准 入 制 度 ( 五 ) 经 费 保 障 建 立 政 府 投 入 基 地 自 筹 社 会 支 持 的 多 元 投 入 机 制 政 府 对 按 规 划 建 设 设 置 的 培 训 基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以 及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和 单 位 委 派 培 训 对 象 给 予 补 助 自 治 区 财 政 通 过 整 合 已 有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给 予 适 当 支 持 培 训 基 地 要 充 分 利 用 已 支 持 建 设 的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的 条 件,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中 发 挥 应 有 的 作 用 ( 六 ) 岗 位 聘 用 保 障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的 条 件 之 一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者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可 提 前 1 年 参 加 全 国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聘 用 培 训 对 象 到 基 层 实 践 锻 炼 的 培 训 时 间, 可 计 入 本 人 晋 升 中 高 级 职 称 前 到 基 层 卫 生 单 位 累 计 服 务 年 限 申 请 个 体 行 医, 在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临 床 医 师, 到 2020 年,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作 为 新 增 个 体 行 医 的 必 备 条 件 ( 七 ) 做 好 供 需 均 衡 加 强 部 门 协 同, 统 筹 高 等 院 校 临 床 医 10
学 生 招 生 规 模, 建 立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数 量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容 量 与 临 床 医 师 岗 位 需 求 量 均 衡 的 机 制 ( 八 ) 帮 扶 基 层 促 进 全 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全 面 稳 步 发 展, 区 直 医 疗 机 构 在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基 地 建 设 培 训 名 额 等 方 面 给 予 市 县 医 疗 机 构 帮 扶 年 度 招 收 计 划 要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培 训 名 额 用 于 支 持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 九 ) 发 挥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作 用 加 强 行 业 协 会 专 业 学 会 及 相 关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在 制 订 培 训 标 准 开 展 考 核 认 证 等 方 面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组 织 的 优 势 与 作 用 ( 十 ) 做 好 舆 论 宣 传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加 强 宣 传, 增 强 全 社 会 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必 要 性 及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为 全 面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11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室 2014 年 10 月 15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