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100 學 年 度 本 院 對 外 甄 選 各 級 住 院 醫 師 ( 含 聘 用 實 習 醫 師 ) 簡 章 代 招 代 訓 醫 療 合 作 醫 院 一 應 徵 本 院 或 醫 療 合 作 醫 院 住 院 醫 師 敬 請 注 意 事 項 : 甲 本 院 住 院 醫 師 ( 含 院 聘 ) 之 性 質 及 權 利 義 務 1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及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等 有 關 法 令 甄 選 遴 用, 並 依 規 定 享 有 待 遇 與 福 利 如 職 缺 有 限 時, 得 以 院 聘 住 院 醫 師 進 用 2 需 簽 立 承 諾 書, 並 加 入 醫 師 公 會, 辦 理 執 業 登 錄 3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期 滿,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經 單 位 主 管 推 薦 得 申 請 為 院 聘 主 治 醫 師, 或 由 單 位 主 管 介 紹 至 各 醫 療 合 作 醫 院 服 務 4 發 給 本 院 識 別 證 醫 師 職 章 及 醫 師 工 作 服 乙 代 招 代 訓 住 院 醫 師 之 性 質 及 權 利 義 務 本 院 為 加 強 南 部 地 區 醫 療 服 務, 擴 大 教 學 醫 院 功 能, 因 應 醫 療 合 作 之 需 要, 為 各 醫 療 合 作 醫 院 代 招 代 訓 住 院 醫 師 ( 詳 細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三 項 ), 其 權 利 義 務 說 明 如 下 : 1 非 本 院 編 制 內,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 公 立 醫 院 除 外 ), 但 需 加 入 醫 師 公 會, 辦 理 執 業 登 錄, 費 用 向 醫 療 合 作 醫 院 申 請 2 本 院 負 責 與 醫 療 合 作 醫 院 簽 訂 合 約, 雙 方 照 各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年 限 之 約 定 幫 忙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期 間, 本 院 得 派 醫 師 至 醫 療 合 作 醫 院 支 援, 持 續 至 合 約 期 滿 為 止 3 待 遇 參 照 本 院 住 院 醫 師 所 領 之 待 遇, 由 醫 療 合 作 醫 院 支 給 4 訓 練 方 式 值 班 參 與 門 診 均 與 本 院 住 院 醫 師 相 同 5 住 院 醫 師 本 人 應 與 代 招 代 訓 醫 院 簽 訂 合 約 6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優 良, 得 推 薦 至 本 院 臨 床 人 才 延 攬 委 員 會 經 公 開 甄 選 程 序 升 任 院 聘 主 治 醫 師 7 本 院 發 給 識 別 證 醫 師 職 章 及 醫 師 工 作 服 二 本 院 各 科 部 預 定 錄 取 本 院 遴 用 醫 師 服 務 年 資 認 定 標 準, 以 同 一 科 別 為 限 : 1 凡 在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格 之 準 醫 學 中 心 以 上 教 學 醫 院, 曾 任 住 院 醫 師 之 年 資 得 予 按 年 採 計 2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住 院 醫 師 年 資 每 3 年 得 折 算 為 2 年, 地 區 綜 合 教 學 醫 院 住 院 醫 師 年 資 每 2 年 得 折 算 為 1 年, 折 算 後 不 滿 1 年 部 分 不 予 採 計 3 國 外 醫 院 之 服 務 年 資, 依 照 各 該 醫 院 之 醫 療 教 學 水 準, 個 別 處 理 之 科 別 考 試 時 間 ( 各 部 訓 99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練 內 容 師 資 陣 容 及 相 關 資 料 請 直 接 點 選 下 面 科 部 ) 級 別 正 取 備 取 內 科 部 R1 至 多 17 名 若 干 名 外 科 部 R1 至 多 11 名 若 干 名 說 明 會 時 間 地 點 上 午 8:30~9:00 醫 學 院 2 樓 ( 第 4 講 堂 ) 面 試 ( 筆 試 ) 時 間 ( 交 通 路 線 圖 ) ( 甄 試 會 場 平 面 圖 ) ( 說 明 會 會 場 平 面 圖 ) 本 院 總 機 :06 06-2353535 醫 學 院 B1 臨 床 技 能 中 心 ( 聯 絡 人 : 蔡 良 敏 主 任 & 張 綺 珍 小 姐, 分 機 5382 5380)( 正 取 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容 額 為 準 ) 上 午 9:10 起 門 診 大 樓 2 樓 外 科 門 診 ( 聯 絡 人 : 李 政 昌 主 任 侯 雪 華 小 姐 王 瓊 珍 小 姐, 分 機 5182 5181)( 正 取 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容 額 為 準 )
科 別 婦 產 部 級 別 正 取 R1 1 R2 2 備 取 若 干 名 小 兒 部 R1 3-4 若 干 名 泌 尿 部 R1 1 若 干 名 眼 科 部 R1 1 若 干 名 骨 科 部 R1 1 若 干 名 皮 膚 部 R1 2 若 干 名 精 神 部 R1 2 若 干 名 神 經 部 R1 2 若 干 名 麻 醉 部 R1 1 若 干 名 家 庭 醫 學 部 R1 3 若 干 名 考 試 時 間 99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說 明 會 面 試 ( 筆 試 ) 時 間 地 點 時 間 上 午 8:30~9:00 醫 學 院 2 樓 上 午 9:10 起 ( 第 4 講 堂 ) 考 試 地 點 醫 學 院 2 樓 第 4 講 堂 對 面 205D 研 討 室 ( 聯 絡 人 :Dr. 許 耿 福, 分 機 5222) 門 診 大 樓 2 樓 小 兒 科 門 診 ( 聯 絡 人 : 曾 欣 小 姐, 分 機 5289) 門 診 大 樓 1 樓 泌 尿 科 門 診 ( 聯 絡 人 : 盧 佩 芳 小 姐, 分 機 5251) 門 診 大 樓 2 樓 眼 科 門 診 諮 詢 室 ( 聯 絡 人 : 王 珍 珍 小 姐, 分 機 5441) 此 員 為 本 院 101 學 年 度 眼 科 部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名 額, 受 訓 年 限 5 年 門 診 大 樓 1 樓 骨 科 門 診 ( 聯 絡 人 : 蔡 惠 玉 小 姐, 分 機 5237 5238) 門 診 大 樓 3 樓 皮 膚 科 門 診 討 論 室 ( 聯 絡 人 : 李 美 里 小 姐, 分 機 5417) 正 取 人 員 : 第 1 位 佔 本 院 100 學 年 度 皮 膚 部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名 額 第 2 位 佔 本 院 101 學 年 度 皮 膚 部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住 院 大 樓 12 樓 B 區 精 神 部 會 議 室 ( 聯 絡 人 :Dr. 李 怡 慧 & Dr. 李 姿 誼, 分 機 5190 4177) 醫 學 院 8 樓 神 經 科 辦 公 室 ( 聯 絡 人 :Dr. 林 宙 晴 & 廖 婉 汝 小 姐, 分 機 2692 06-2766187) 住 院 大 樓 3 樓 麻 醉 部 辦 公 室 ( 聯 絡 人 :Dr. 張 倍 榮, 分 機 2553,Email: em75348 @email.ncku.edu.tw) 醫 學 院 2 樓 第 4 講 堂 對 面 201 教 室 ( 聯 絡 人 : 楊 宜 青 主 任 & 吳 晉 祥 主 任, 分 機 5188 5191)
科 別 級 別 正 取 備 取 考 試 時 間 99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說 明 會 面 試 ( 筆 試 ) 時 間 地 點 時 間 復 健 部 R1 1 若 干 名 上 午 9:10 起 病 理 部 R1 1~2 若 干 名 上 午 9:30 起 放 射 線 診 斷 部 放 射 線 腫 瘤 部 R1 2 若 干 名 R1 1 若 干 名 急 診 部 R1 2 若 干 名 上 午 8:30~9:00 醫 學 院 2 樓 ( 第 4 講 堂 ) 上 午 9:10 起 考 試 地 點 住 院 大 樓 1 樓 復 健 部 門 診 ( 聯 絡 人 : 郭 虹 吟 小 姐, 分 機 2666) 住 院 大 樓 2 樓 病 理 部 會 議 室 ( 聯 絡 人 :Dr. 陳 文 宗, 分 機 2637) 住 院 大 樓 1 樓 放 射 線 診 斷 部 核 磁 共 振 (MRI) 會 議 室 ( 聯 絡 人 :Dr. 劉 益 勝, 分 機 2401) 住 院 大 樓 B2 放 射 線 腫 瘤 部 會 議 室 ( 聯 絡 人 : 郭 麗 萍 小 姐, 分 機 2461) 住 院 大 樓 1 樓 急 診 部 辦 公 室 ( 聯 絡 人 :Dr. 詹 宗 諭 & 陳 玫 樺 小 姐, 分 機 2237 Email : b86401114@ntu. edu.tw ; em72237@email. ncku.edu.tw) 職 業 及 R1 1 環 境 醫 學 部 R2-R4 1 若 干 名 醫 護 大 樓 ( 東 豐 路 166 號 ) 1 樓 會 議 室 ( 聯 絡 人 :Dr. 吳 政 龍, 分 機 4935) 口 腔 醫 學 部 一 般 牙 科 R1 口 腔 外 科 R1-R3 補 綴 科 R2~R3 牙 髓 病 科 R1-R3 1 1 1 1 若 干 名 補 綴 科 及 牙 髓 病 科 考 試 日 期 為 100 年 1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30 起, 地 點 : 門 診 大 樓 3 樓 牙 科 門 診 面 試 名 單 於 99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公 佈 於 本 部 網 站 1. 一 般 牙 科 筆 試 時 間 地 點 : 上 午 9:10 起 於 醫 學 院 2 樓 ( 第 4 講 堂 ) 筆 試, 中 午 12:30 於 門 診 大 樓 牙 科 門 診 公 告 面 試 名 單 2. 一 般 牙 科 口 腔 外 科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 下 午 1:00 起 於 門 診 大 樓 3 樓 牙 科 門 診 3. 報 考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醫 師 應 具 有 牙 醫 師 證 書 4. 報 考 一 般 牙 科 住 院 醫 師 經 錄 取 後 需 依 照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二 年 期 牙 醫 師 執 業 前 一 般 醫 學 訓 練 計 畫 之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5. 報 考 R2 以 上 須 於 報 名 時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佐 證, 以 便 認 定 錄 取 級 別 6. 聯 絡 人 :Dr. 許 修 銘, 分 機 2967, Email:pedo@email.ncku.edu.tw
三 代 招 代 訓 與 本 院 醫 療 合 作 醫 院 之 各 科 部 預 定 錄 用 : 錄 取 後 以 各 該 醫 院 編 制 內 之 住 院 醫 師 或 聘 用 實 習 醫 師 資 格 任 用, 而 在 本 院 接 受 訓 練 科 別 級 別 正 取 備 取 委 託 醫 院 受 訓 年 限 說 明 內 科 部 R1 4 若 干 名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2 名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2 名 3 年 外 科 部 R1 2 若 干 名 小 兒 部 R1 4 若 干 名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1 名 ( 代 招 或 代 招 代 訓 ) 義 大 醫 院 1 名 ( 代 招 或 代 招 代 訓 )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1 名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1 名 郭 綜 合 醫 院 1 名 義 大 醫 院 1 名 ( 代 招 ) 5-6 年 3 年 說 明 會 及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見 本 簡 章 第 二 項 神 經 部 R1 2 若 干 名 義 大 醫 院 1 名 彰 化 秀 傳 醫 院 1 名 3 年 麻 醉 部 R1 1 若 干 名 義 大 醫 院 1 名 4 年 四 報 考 資 格 : 1 報 名 本 院 者 需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2 限 國 內 各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或 牙 醫 系 畢 業 生 報 名, 國 外 醫 學 院 畢 業 生 需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資 格 3 公 費 生 不 得 報 考 代 招 代 訓 五 具 雙 重 國 籍 或 外 國 國 籍 者, 依 現 行 規 定 須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資 格 並 報 經 教 育 部 或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後 始 得 進 用 六 現 仍 在 服 兵 役 者, 請 持 足 資 證 明 預 定 退 伍 日 期 之 文 件, 並 填 明 預 定 退 伍 日 期 未 服 兵 役 者, 請 檢 附 補 充 兵 役 或 免 役 證 明 影 本 體 位 未 定 者, 可 先 暫 准 報 名, 但 需 填 切 結 書 七 報 名 所 需 證 件 見 報 名 表 附 件 欄 八 報 名 者 應 填 寫 個 人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及 奬 懲 概 況 表 供 作 參 考
九 報 名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時 間 報 名 地 點 備 註 到 院 報 名 99 年 10 月 18 日 起 至 12 月 3 日 止 通 訊 報 名 99 年 10 月 18 日 起 至 11 月 30 日 止 網 路 報 名 99 年 10 月 18 日 起 至 11 月 30 日 止 考 試 當 日 現 場 報 名 1. 各 科 部 :99 年 12 月 12 日 上 午 8 時 至 11 時 止 ( 病 理 部 除 外 ) 2. 口 腔 醫 學 部 :99 年 12 月 12 日 上 午 8 時 至 9 時 止 本 院 門 診 大 樓 4 樓 人 事 室 逾 期 請 改 以 考 試 當 日 現 場 報 名 1. 逾 期 請 改 以 考 試 當 日 現 場 報 名 2. 請 傳 送 報 名 表 至 電 子 信 箱 : r_booking@mail.hosp.ncku.edu.tw 各 科 甄 審 會 場 ( 口 腔 醫 學 部 現 場 報 名 於 第 四 講 堂 前 ) 十 考 試 方 式 : 一 般 牙 科 筆 試 占 40% 面 試 占 40% 學 業 成 績 占 20% 補 綴 科 實 作 占 20% 面 試 占 50% 學 業 成 績 占 30% 其 他 各 科 面 試 占 60% 學 業 成 績 占 40% 1. 本 院 院 址 : ( 台 南 市 70403 勝 利 路 138 號 ) 2. 通 訊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務 請 於 11 月 30 日 前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以 郵 戳 為 憑 ), 否 則 視 為 報 名 無 效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十 一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採 通 訊 報 名 者, 准 考 證 號 碼 可 於 99 年 12 月 9 日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 本 院 網 址 : www.hosp.ncku.edu.tw) 臨 床 面 試 : 各 科 部 時 間 地 點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二 三 項 十 二 在 外 島 服 兵 役 應 徵 者, 為 便 於 聯 繫, 請 自 行 委 託 在 台 代 理 人 1 人, 以 憑 代 理 簽 立 有 關 文 書 及 聯 絡 十 三 錄 取 名 單 於 99 年 12 月 23 日 前, 於 本 院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十 四 本 院 新 進 住 院 醫 師 應 依 本 院 規 定 簽 立 承 諾 書, 代 招 代 訓 依 各 醫 療 合 作 醫 院 之 需 要 簽 約 十 五 預 定 進 用 日 期 :100 年 8 月 1 日 報 到 為 原 則 附 註 :1. 本 院 提 供 多 種 學 術 研 究 機 會, 例 如 菁 英 計 畫 臨 床 碩 士 班 等 另 本 院 亦 提 供 醫 護 人 員 宿 舍, 除 環 境 舒 適 便 捷 外, 亦 有 上 網 服 務 2. 本 院 各 科 部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計 劃 已 建 置 於 各 科 部 網 頁, 歡 迎 至 本 院 網 站 各 科 資 訊 網 查 閱
甄 選 本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100 學 年 度 代 招 代 訓 醫 療 合 作 醫 院 各 級 住 院 醫 師 ( 含 聘 用 實 習 醫 師 ) 報 名 表 應 徵 住 院 醫 師 級 別 第 一 年 住 院 醫 師 第 年 住 院 醫 師 姓 名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外 國 國 籍 ( 國 別 : ) 二 者 兼 具 ( 請 確 實 填 寫, 如 有 雙 重 國 籍 未 確 實 告 知, 錄 取 資 格 將 予 取 消 ) 出 生 年 月 日 是 否 僑 生 是 否 性 別 男 女 是 否 公 費 生 是 否 通 訊 處 ( 請 填 寫 100 年 7 月 31 日 前 可 聯 絡 之 地 址 電 話 ) 黏 貼 照 片 E-mail 學 歷 民 國 年 月 醫 學 院 系 ( 科 ) 畢 業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應 徵 科 別 實 習 醫 院 志 願 志 願 科 別 醫 院 名 稱 第 一 志 願 第 二 志 願 醫 師 證 書 經 歷 服 役 期 間 委 託 在 台 代 理 人 附 件 字 第 號 尚 未 通 過 民 國 年 月 起 至 年 月 止 服 務 於 醫 院, 職 稱 民 國 年 月 起 至 年 月 止 服 務 於 醫 院, 職 稱 民 國 年 月 入 伍 民 國 年 月 入 伍, 現 仍 在 服 役, 預 定 於 年 民 國 年 月 日 退 伍 月 退 伍 目 前 如 在 外 島 服 兵 役 者 應 委 託 在 台 代 理 人 一 人, 以 便 代 理 簽 立 有 關 文 書 及 連 絡 代 理 人 姓 名 : 通 訊 地 址 : 縣 鄉 ( 鎮 ) 村 路 巷 段 號 之 樓 郵 遞 區 號 : 市 市 ( 區 ) 里 街 弄 連 絡 電 話 :(:(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醫 師 證 書 ( 未 取 得 醫 師 證 書 者, 錄 取 報 到 後 須 1 年 內 取 得 ) 二 退 伍 令 補 充 兵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件, 現 役 軍 人 請 備 足 資 證 明 預 定 退 伍 日 期 之 文 件 ( 僑 生 比 照 辦 理 ) ) 三 畢 業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明 書 四 在 學 暨 中 文 畢 業 學 業 成 績 表, 實 習 成 績 表 及 全 年 級 總 人 數 與 其 名 次 五 報 考 R2 以 上 者, 請 附 證 明 文 件 1 上 列 證 件 均 請 備 影 本 乙 份, 正 本 俟 考 取 後 再 查 驗 驗 後 有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2 報 考 二 個 志 願 者, 報 名 表 證 件 影 本, 均 需 繳 交 二 份 3 若 有 醫 學 系 師 長 或 相 關 人 士 推 薦 信, 請 一 併 繳 交 應 徵 者 連 絡 電 話 ( 日 間 ) 行 動 電 話 : 緊 急 連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號 碼 : ( ) 行 動 電 話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是 否 僑 生 是 否 公 費 生 通 訊 處 ( 請 填 寫 100 年 7 月 31 日 前 可 聯 絡 之 地 址 電 話 ) 男 是 是 女 否 否 學 歷 民 國 年 月 醫 學 院 系 ( 科 ) 畢 業 項 目 簡 要 列 述 當 時 就 讀 年 級 備 註 參 加 社 團 參 加 校 內 外 服 務 獲 選 為 院 校 隊 代 表 受 獎 勵 及 榮 譽 事 蹟 受 懲 罰 事 蹟 在 學 期 間 質 性 評 量 例 如 : 實 習 表 現 的 評 語, 導 師 評 語 等 其 他
具 結 書 本 人 擬 報 考 貴 院 ( ) 學 年 度 科 部 住 院 醫 師, 現 因 兵 役 體 位 未 定, 懇 請 准 予 先 行 報 考, 日 後 如 幸 經 錄 取 唯 因 未 能 免 除 兵 役 致 不 能 前 來 服 務,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具 結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書 本 人 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組 分 發 之 公 費 醫 師 擬 報 考 貴 院 學 年 度 科 部 住 院 醫 師, 有 關 本 人 分 發 服 務 情 形, 願 遵 照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費 醫 師 分 發 服 務 原 則 之 規 定, 若 有 違 上 開 分 發 原 則 之 規 定 願 意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具 結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書 本 人 原 係 行 政 院 退 輔 會 系 統 分 發 之 公 費 醫 師, 已 申 請 轉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系 統 分 發, 擬 報 考 貴 院 學 年 度 科 部 住 院 醫 師, 有 關 本 人 分 發 服 務 情 形, 願 遵 照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費 醫 師 分 發 服 務 原 則 之 規 定, 若 有 違 反 上 開 分 發 原 則 之 規 定 願 意 自 行 負 責 或 轉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系 統 分 發 不 成, 願 自 願 放 棄 資 格 此 致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具 結 人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