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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外 商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依 法 应 由 商 务 部 审 批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及 变 更 ( 含 非 独 立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 的 审 批 事 项 的 申 请 和 办 理 二 项 目 信 息 依 法 应 由 商 务 部 审 批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及 变 更 ( 含 非 独 立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 的 审 批 事 项 包 括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新 设 增 资 减 资 股 权 变 更 股 权 质 押 合 并 与 分 立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并 购 战 略 投 资 延 长 经 营 期 限 境 内 再 投 资 终 止 解 散 清 算 等 事 项 三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四 受 理 机 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外 资 司 五 决 定 机 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六 审 批 数 量 1

无 限 制 七 办 事 条 件 详 见 具 体 审 批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 附 后 ) 八 申 请 材 料 详 见 具 体 审 批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九 申 请 接 收 ( 一 ) 接 收 方 式 窗 口 接 收 接 收 部 门 名 称 :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务 服 务 中 心 接 收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2 号 ( 二 ) 办 公 时 间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30-16:30 十 办 理 基 本 流 程 详 见 具 体 审 批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 附 后 ) 十 一 审 批 时 限 详 见 具 体 审 批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 附 后 ) 十 二 审 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 十 三 审 批 结 果 商 务 部 印 发 批 复 文 件, 并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十 四 结 果 送 达 2

( 一 ) 申 请 方 是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商 务 部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后, 应 当 自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通 过 电 子 传 输 方 式 向 申 请 方 颁 发 批 复 文 件 ( 二 ) 申 请 方 是 投 资 者 的, 商 务 部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后, 应 当 自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通 过 电 话 方 式 通 知 申 请 方, 并 通 过 现 场 领 取 方 式 将 批 复 结 果 送 达 十 五 咨 询 途 径 ( 一 ) 窗 口 咨 询 部 门 名 称 : 商 务 部 行 政 事 务 服 务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2 号 电 话 :010-65197962 ( 二 ) 电 话 咨 询 :010-65197962 十 六 办 公 地 址 和 时 间 ( 一 )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2 号 商 务 部 2 号 楼 2517 室 ( 二 ) 办 公 时 间 8:00-12:00,13:00-17:00 3

具 体 审 批 事 项 办 理 指 南 一 般 审 批 事 项 一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及 各 专 项 规 定 ( 二 ) 申 请 材 料 一 般 包 括 :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转 报 文 件 ; 投 资 方 签 署 的 申 请 书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公 司 章 程 / 合 资 合 同 ;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投 资 者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及 其 资 信 证 明 ; 董 事 会 成 员 名 单 及 委 派 书 其 他 材 料 : 1. 限 额 以 上 项 目 应 提 交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项 目 核 准 批 复 ( 生 产 型 企 业 ); 国 土 部 门 及 环 保 部 门 意 见 ( 生 产 型 企 业 ); 涉 及 特 定 行 业 须 经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应 提 交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2.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的, 提 供 出 资 清 单 : 以 技 术 出 资 的, 提 供 投 资 者 签 署 的 作 价 协 议 ; 以 人 民 币 利 润 出 资 的, 提 供 利 润 提 供 方 分 配 利 润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审 计 报 告 及 税 务 证 明 ; 以 跨 境 人 民 币 出 资 的,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文 件 3. 合 资 企 业 中 方 投 资 者 应 提 交 同 意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的, 需 提 供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及 相 应 国 资 部 门 意 见 4. 租 赁 厂 房 的, 需 提 交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及 相 关 房 产 证 件 5. 涉 及 委 托 授 权 签 字 的 应 提 供 委 托 授 权 书 4

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增 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及 各 专 项 规 定 ( 二 ) 申 请 材 料 一 般 包 括 :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转 报 文 件 ; 企 业 申 请 书 ; 股 东 ( 大 ) 会 决 议 或 董 事 会 决 议 ( 无 董 事 会 的 外 资 企 业 提 交 执 行 董 事 签 署 的 文 件 ); 合 同 章 程 修 订 书 或 重 新 编 制 的 合 同 章 程 ; 投 资 方 签 署 的 增 资 决 定 ; 原 合 同 章 程 ( 复 验 资 报 告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上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原 批 准 证 书 及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其 他 材 料 : 1. 外 方 投 资 者 用 其 在 国 内 其 他 投 资 企 业 或 本 企 业 所 获 得 人 民 币 利 润 增 资 的, 应 提 供 所 投 资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 证 明 ( 董 事 会 决 议 ) 和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该 企 业 纳 ( 免 减 ) 税 证 明 2. 不 同 比 例 增 资 的, 应 参 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者 股 权 变 更 的 若 干 规 定 提 交 投 资 者 签 署 的 股 权 变 更 协 议 及 增 资 协 议 如 涉 及 国 有 企 业 所 持 比 例 变 化 应 提 供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和 国 资 部 门 备 案 或 核 准 文 件 3. 生 产 型 企 业 增 资 额 达 到 限 额 标 准 的, 应 提 交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项 目 核 准 批 复 4. 生 产 型 企 业 新 增 建 设 项 目, 应 提 交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环 保 部 门 对 增 资 建 设 项 目 的 批 复 5. 行 业 规 定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6. 投 资 性 公 司 增 资, 需 提 交 商 务 部 投 资 性 公 司 备 案 系 统 相 关 信 息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网 址 :fic.wzs.mofcom.gov.cn) 5

7. 非 货 币 出 资 的, 参 照 新 设 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及 各 专 项 规 定 ( 二 ) 申 请 材 料 1. 原 则 批 复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转 报 文 件 ; 企 业 申 请 书 ; 股 东 ( 大 ) 会 决 议 或 董 事 会 决 议 ( 无 董 事 会 的 外 资 企 业 提 交 执 行 董 事 签 署 的 文 件 ); 合 同 章 程 修 订 书 或 重 新 编 制 的 合 同 章 程 ; 投 资 方 签 署 的 减 资 决 定 ; 原 合 同 章 程 ( 复 验 资 报 告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上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批 准 证 书 及 营 业 执 照 ( 复 债 权 人 名 单 ; 企 业 财 产 清 单 ; 不 同 比 例 减 资 应 参 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者 股 权 变 更 的 若 干 规 定 提 交 投 资 者 签 署 的 股 权 变 更 协 议 及 减 资 协 议, 如 涉 及 国 有 企 业 所 持 比 例 变 化 应 提 供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和 国 资 部 门 备 案 或 核 准 文 件 ; 企 业 不 处 于 任 何 法 律 诉 讼 中 的 保 证 函 投 资 性 公 司 减 资, 需 提 交 商 务 部 投 资 性 公 司 备 案 系 统 相 关 信 息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2. 正 式 批 复 提 交 材 料 :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转 报 文 件 ; 企 业 申 请 书 ; 商 务 部 原 则 批 复 ( 复 公 告 和 通 知 债 权 人 的 证 明 ; 债 务 清 偿 或 债 务 担 保 情 况 债 权 人 是 否 有 异 议 的 说 明 四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股 权 变 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6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股 权 变 更 的 若 干 规 定 ( 二 ) 申 请 材 料 一 般 包 括 :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转 报 文 件 ; 企 业 申 请 书 ; 股 东 ( 大 ) 会 决 议 或 董 事 会 决 议 ( 无 董 事 会 的 外 资 企 业 提 交 执 行 董 事 签 署 的 文 件 ); 合 同 章 程 修 订 书 或 重 新 编 制 的 合 同 章 程 ;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 原 合 同 章 程 ( 复 验 资 报 告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上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批 准 证 书 及 营 业 执 照 ( 复 企 业 股 权 变 更 后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名 单 委 派 书 身 份 证 明 和 简 历 ; 关 于 拟 转 让 股 权 是 否 存 在 第 三 方 权 益 或 受 到 限 制 等 事 项 的 说 明 其 他 材 料 : 1. 涉 及 委 托 签 字 的 应 提 供 委 托 授 权 书 2. 受 让 方 为 新 股 东 的, 应 提 交 该 股 东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及 相 关 认 证 ; 资 信 证 明 3.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应 提 交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以 及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就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出 具 的 备 案 或 核 准 文 件 ( 外 商 投 资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除 外 ); 如 通 过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挂 牌 交 易 的, 还 应 提 交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协 议 转 让 的, 应 提 交 省 级 以 上 国 资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应 批 准 文 件 ; 上 市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转 让 应 提 交 国 家 国 资 委 批 复 4. 如 因 企 业 投 资 者 合 并 分 立 破 产 解 散 被 撤 销 被 吊 销 或 死 亡 等 原 因, 导 致 企 业 股 权 变 更, 应 提 交 股 权 获 得 人 获 得 原 投 资 者 股 权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5. 如 因 股 权 质 押 导 致 股 权 变 更, 应 提 交 质 权 人 或 其 他 受 益 人 获 得 原 投 资 者 股 权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6. 如 因 企 业 投 资 者 不 履 行 合 同 章 程 规 定 的 出 资 义 务, 更 换 投 资 者 或 变 更 股 权 的, 应 提 交 守 约 方 催 告 违 约 方 缴 付 或 缴 清 出 资 的 证 明 文 7

件 ; 引 入 新 股 东 的, 提 交 第 2 项 所 需 材 料 7. 涉 及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放 弃 方 应 当 提 供 其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文 件 8. 投 资 性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需 提 交 商 务 部 投 资 性 公 司 备 案 系 统 相 关 信 息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五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股 权 质 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股 权 变 更 的 若 干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 二 ) 申 请 材 料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转 报 的 请 示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股 权 质 押 申 请 书 (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办 理 的 应 有 委 托 书 ); 董 事 会 决 议 及 其 他 投 资 者 关 于 同 意 出 质 投 资 者 将 其 股 权 质 押 的 文 件 ( 出 质 人 以 其 在 外 商 投 资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出 质 的 除 外 ); 出 质 投 资 者 与 质 权 人 签 订 的 质 押 合 同 ; 出 质 投 资 者 的 出 资 证 明 书 ( 复 涉 及 委 托 签 字 的 应 提 供 委 托 授 权 书 ; 批 准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 复 验 资 报 告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投 资 性 公 司 股 权 质 押, 需 提 交 商 务 部 投 资 性 公 司 备 案 系 统 相 关 信 息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六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并 与 分 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并 与 分 立 的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8

( 二 ) 申 请 材 料 1. 原 则 批 复 提 供 材 料 : 一 般 包 括 :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的 请 示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关 于 公 司 合 并 或 分 立 的 申 请 书 ; 分 立 或 合 并 理 由 说 明 ; 各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关 于 公 司 合 并 或 分 立 的 协 议 ; 各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合 并 或 分 立 的 股 东 ( 大 ) 会 决 议 董 事 会 决 议 ; 各 公 司 合 同 章 程 ; 批 准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 复 各 公 司 验 资 报 告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资 产 负 债 表 及 财 产 清 单 ; 上 一 年 审 计 报 告 ; 各 公 司 债 权 人 名 单 ;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公 司 合 同 章 程 ;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名 单 委 派 书 身 份 证 明 及 简 历 ; 因 合 并 分 立 而 注 销 企 业 的 职 工 安 置 计 划 其 他 材 料 : (1) 合 并 方 中 有 中 国 内 资 企 业 的, 应 当 提 交 该 内 资 企 业 已 投 资 设 立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2) 拟 合 并 的 公 司 有 两 个 以 上 审 批 机 关 的, 或 因 公 司 分 立 而 在 异 地 新 设 公 司 的, 必 须 报 送 原 审 批 机 关 及 拟 设 立 公 司 所 在 地 审 批 机 关 签 署 的 意 见 (3) 涉 及 上 市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并 或 分 立 的, 应 当 提 交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4) 因 合 并 分 立 而 涉 及 新 增 土 地 环 保 等 变 更 的, 需 提 交 相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5) 投 资 性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需 提 交 商 务 部 投 资 性 公 司 备 案 系 统 相 关 信 息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2. 正 式 批 复 需 提 供 材 料 : 各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关 于 公 司 合 并 或 分 立 的 正 式 批 复 的 申 请 书 ; 商 务 部 门 原 则 批 复 ( 复 公 告 和 通 知 债 权 人 的 证 明 ; 债 9

务 清 偿 或 债 务 担 保 情 况 债 权 人 是 否 有 异 议 的 说 明 七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及 各 行 业 专 项 规 定 ( 二 ) 申 请 材 料 一 般 包 括 :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请 示 ; 企 业 申 请 书 ; 股 东 ( 大 ) 会 决 议 或 董 事 会 决 议 ( 无 董 事 会 的 外 资 企 业 提 交 执 行 董 事 签 署 的 文 件 ); 合 同 章 程 修 订 书 或 重 新 编 制 的 合 同 章 程 ; 原 合 同 章 程 ( 复 验 资 报 告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上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批 准 证 书 及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其 他 材 料 : 涉 及 新 增 土 地 的, 需 提 供 国 土 部 门 意 见 ; 涉 及 新 增 生 产 型 项 目 的, 需 提 供 环 保 部 门 意 见 ; 生 产 型 企 业 增 加 分 销 经 营 范 围 的,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提 交 材 料 ; 需 要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的, 应 提 交 相 关 部 门 的 审 核 意 见 ; 投 资 性 公 司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需 提 交 商 务 部 投 资 性 公 司 备 案 系 统 相 关 信 息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八 并 购 股 权 并 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关 于 建 立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的 通 知 ( 二 ) 申 请 材 料 10

1. 被 并 购 方 股 东 决 议 2. 被 并 购 方 申 请 书 3. 并 购 后 的 合 同 章 程 4. 并 购 协 议 及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5. 被 并 购 方 上 一 财 务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6. 投 资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经 公 证 ) 7. 被 并 购 方 所 投 资 企 业 情 况 说 明 及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8. 被 并 购 方 营 业 执 照 和 职 工 安 置 计 划 9. 并 购 后 公 司 建 设 经 营 涉 及 的 政 府 部 门 许 可 文 件 10.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情 况 11. 关 联 关 系 情 况 说 明 12. 安 全 证 明 材 料 资 产 并 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关 于 建 立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的 通 知 ( 二 ) 申 请 材 料 1. 境 内 产 权 持 有 人 或 权 力 机 构 关 于 同 意 出 售 资 产 的 决 议 2.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申 请 书 3. 拟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合 同 章 程 4. 资 产 购 买 协 议 5. 被 并 购 企 业 的 章 程 营 业 执 照 6. 被 并 购 方 通 知 公 告 债 权 人 的 证 明 以 及 债 权 人 是 否 提 出 异 议 的 说 明 11

7. 投 资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经 公 证 ) 8. 被 并 购 方 职 工 安 置 计 划 9. 并 购 后 公 司 建 设 经 营 涉 及 的 政 府 部 门 许 可 文 件 10.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情 况 11. 关 联 关 系 情 况 说 明 12. 安 全 证 明 材 料 跨 境 换 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关 于 建 立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的 通 知 ( 二 ) 申 请 材 料 除 股 权 并 购 要 求 一 般 材 料 外, 还 需 报 送 : 1. 被 并 购 方 最 近 1 年 股 权 变 动 和 重 大 资 产 变 动 情 况 说 明 2. 并 购 顾 问 报 告 3. 所 涉 及 的 境 内 外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的 开 业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4. 境 外 公 司 的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说 明 和 持 有 境 外 公 司 5%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名 录 5. 境 外 公 司 的 章 程 和 对 外 担 保 的 情 况 说 明 6. 境 外 公 司 最 近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和 最 近 半 年 的 股 票 交 易 情 况 报 告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12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关 于 建 立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的 通 知 ( 二 ) 申 请 材 料 除 股 权 并 购 要 求 的 申 请 材 料 外, 还 需 报 送 以 下 文 件 : 1. 境 外 开 办 企 业 批 准 文 件 和 批 准 证 书 2.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境 外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表 3.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或 开 业 证 明 章 程 4. 境 外 上 市 商 业 计 划 书 5. 并 购 顾 问 关 于 境 外 上 市 的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的 评 估 报 告 6. 如 以 其 持 有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权 益 的 境 外 公 司 作 为 境 外 上 市 主 体 的, 还 需 报 送 : 该 境 外 公 司 的 开 业 证 明 和 章 程 7.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与 该 境 外 公 司 之 间 就 并 购 的 境 内 公 司 股 权 所 作 的 交 易 安 排 和 折 价 方 法 的 详 细 说 明 九 战 略 投 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外 国 投 资 者 对 上 市 公 司 战 略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及 行 业 专 项 规 定 ( 二 ) 申 请 材 料 1.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转 报 文 件 及 企 业 战 略 投 资 申 请 书 2. 战 略 投 资 方 案 3. 定 向 发 行 合 同 或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4. 保 荐 机 构 意 见 书 ( 涉 及 定 向 发 行 的 ) 或 法 律 意 见 书 5. 投 资 者 持 续 持 股 承 诺 函 6. 投 资 者 3 年 内 未 受 到 重 大 处 罚 的 声 明 以 及 是 否 受 到 其 他 非 重 13

大 处 罚 的 说 明 7. 经 公 证 认 证 的 投 资 者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法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身 份 证 明 8. 经 审 计 的 该 投 资 者 近 3 年 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9. 如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还 需 提 供 授 权 书 及 相 应 的 公 证 认 证 文 件 10. 如 外 国 公 司 ( 母 公 司 ) 通 过 其 全 资 拥 有 的 境 外 子 公 司 进 行 战 略 投 资 的, 还 应 提 交 母 公 司 对 投 资 者 投 资 行 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承 诺 函 十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延 长 经 营 期 限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营 期 限 暂 行 规 定 ( 二 ) 申 请 材 料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转 报 文 件 ; 企 业 申 请 书 ; 董 事 会 决 议 ; 合 同 章 程 修 正 案 及 原 合 同 章 程 ; 批 准 证 书 和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验 资 报 告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审 计 报 告 及 完 税 证 明 十 一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境 内 再 投 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境 内 投 资 的 暂 行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 二 ) 申 请 材 料 ( 限 于 限 制 类 领 域 再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 1.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关 于 再 投 资 的 一 致 通 过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2.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批 准 证 书 和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3. 验 资 报 告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4.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14

5.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缴 纳 所 得 税 或 减 免 所 得 税 的 证 明 材 料 6. 被 投 资 公 司 章 程 十 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终 止 解 散 清 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清 算 办 法 的 通 知 ( 二 ) 申 请 材 料 ( 限 于 需 报 审 批 机 构 批 准 的 解 散 情 形 ) 1. 申 请 书 2.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的 决 议 3. 原 合 同 章 程 4. 批 准 证 书 和 营 业 执 照 5. 解 散 原 因 情 况 说 明 及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6. 清 算 委 员 会 名 单 和 清 算 报 告 十 三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关 于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若 干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 注 :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公 司 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一 种 形 式, 适 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符 合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可 采 取 发 起 设 立 募 集 设 立 和 改 制 设 立 ) ( 二 ) 申 请 材 料 发 起 设 立 和 募 集 设 立 : 1. 申 请 书 2. 可 行 性 研 究 15

3.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4. 招 股 说 明 书 和 某 一 发 起 人 最 近 3 年 财 务 报 告 ( 募 集 设 立 ) 5. 发 起 人 协 议 6. 公 司 章 程 7. 发 起 人 资 信 证 明 改 制 设 立 : 1. 申 请 书 2. 董 事 会 关 于 企 业 改 制 的 决 议 及 投 资 者 关 于 终 止 原 合 同 章 程 的 决 议 3. 原 合 同 章 程 批 准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和 最 近 3 年 的 财 务 报 告 4.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5. 发 起 人 协 议 或 定 向 发 行 协 议 6. 公 司 章 程 7. 发 起 人 资 信 证 明 8.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9. 内 资 企 业 改 制 为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公 司 还 需 按 并 购 规 定 提 交 相 关 文 件 10. 内 资 股 份 公 司 通 过 发 行 B 股 和 H 股 转 为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公 司 的, 还 需 提 交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或 境 外 上 市 的 文 件 及 股 票 交 易 情 况, 不 需 提 交 发 起 人 协 议 和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十 四 外 商 投 资 投 资 性 公 司 设 立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举 办 投 资 性 公 司 的 规 定 ( 二 ) 申 请 材 料 1. 投 资 方 签 署 的 申 请 书 合 同 / 章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16

2.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和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文 件 3. 已 投 资 企 业 情 况 及 批 准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验 资 报 告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4. 经 审 计 的 投 资 方 近 3 年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5. 保 证 函 6. 非 法 人 代 表 签 署 文 件 的, 应 出 具 委 托 授 权 书 ;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的, 应 出 具 投 资 者 法 人 代 表 签 署 的 委 托 授 权 书 十 五 申 请 地 区 总 部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举 办 投 资 性 公 司 的 规 定 ( 二 ) 申 请 材 料 1.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签 署 的 申 请 书 2. 公 司 权 利 机 构 决 议 3. 修 改 后 的 合 同 章 程 4. 批 准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和 验 资 报 告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5. 所 投 资 企 业 的 批 准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和 验 资 报 告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 6. 经 审 计 的 主 要 财 务 报 表 17

特 殊 行 业 审 批 事 项 外 商 投 资 农 业 领 域 项 目 一 农 作 物 种 业 1.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限 制 类 和 禁 止 类 2.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现 代 农 作 物 种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相 关 规 定 关 于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农 作 物 种 子 企 业 审 批 和 登 记 管 理 的 规 定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资 质 要 求 : 中 方 为 具 备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资 格 企 业 ; 外 方 为 具 有 较 高 的 科 研 育 种 种 子 生 产 技 术 和 企 业 管 理 水 平 有 良 好 信 誉 企 业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选 育 和 种 子 生 产 ( 中 方 控 股 ) 暂 不 批 准 单 纯 从 事 种 子 进 出 口 销 售 的 外 商 投 资 种 子 企 业 ( 二 ) 审 批 程 序 新 设 粮 棉 油 等 主 要 农 作 物 种 子 企 业 ---- 投 资 者 向 省 级 以 上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 如 投 资 总 额 超 过 5000 万 美 元 ) 报 送 项 目 核 准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在 征 得 农 业 部 等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的 基 础 上, 核 准 项 目 ----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合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完 成 批 准 设 立 程 序, 向 工 商 部 门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及 其 他 登 记 手 续 ---- 合 资 企 业 具 备 必 要 申 请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后 向 农 业 部 申 请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新 设 粮 棉 油 以 外 非 主 要 农 作 物 种 子 企 业 (5000 万 美 元 以 下 ) ---- 投 资 者 向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申 请 项 目 核 准,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需 18

征 得 省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企 业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在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条 件 后 再 向 农 业 部 申 请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购 : ---- 需 要 先 进 行 安 全 审 查 ---- 根 据 并 购 交 易 额 确 定 由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还 是 商 务 部 审 批 如 涉 及 增 资 扩 大 生 产 规 模 或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审 批 程 序 与 新 设 项 目 相 同 不 涉 及 增 资 的 股 权 并 购 资 产 并 购 商 务 部 门 在 征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同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批 准 设 立 涉 及 粮 棉 油 的 项 目 由 商 务 部 征 求 农 业 部 意 见 产 业 政 策 : 不 得 设 立 涉 及 转 基 因 业 务 企 业 保 证 中 方 控 股 地 位, 不 仅 是 中 方 股 权 超 过 51%, 而 且 还 需 在 董 事 会 表 决 权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权 保 持 控 股 地 位 核 准 权 限 : 涉 及 粮 棉 油 种 子 生 产 业 务 的 需 取 得 农 业 部 同 意 资 质 要 求 : 中 外 投 资 方 需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拟 设 立 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基 础 设 施 等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二 食 用 油 脂 加 工 1.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限 制 类 ( 中 方 控 股 ) 2. 促 进 大 豆 加 工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 二 ) 审 批 程 序 新 设 项 目, 投 资 者 向 省 级 以 上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报 送 项 目 核 准 材 料,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在 项 目 审 核 时 征 求 同 级 粮 食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项 目 核 准 后, 由 省 级 以 上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企 业 设 立 并 购 项 目, 首 先 进 行 安 全 审 查 ( 反 垄 断 审 查 ), 通 过 安 全 审 查 以 19

后 由 省 级 以 上 商 务 部 门 在 征 求 同 级 国 家 粮 食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产 业 政 策 : 中 方 控 股, 在 合 同 章 程 中 需 要 体 现 中 方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投 票 表 决 权 公 司 经 营 权 方 面 的 控 股 地 位 三 水 稻 小 麦 加 工 : 1.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限 制 类 2. 水 稻 小 麦 产 业 加 工 政 策 ( 粮 食 局 正 制 定 ) ( 二 ) 审 批 程 序 投 资 者 先 向 省 级 ( 或 地 级 ) 以 上 粮 食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项 目 核 准 材 料, 项 目 核 准 后, 再 报 省 级 商 务 部 门 审 核 公 司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制 造 业 领 域 项 目 一 钢 铁 行 业 1.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允 许 类 2. 钢 铁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2005 年 ) 3. 国 务 院 批 转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抑 制 部 分 行 业 产 能 过 剩 和 重 复 建 设 引 导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9]38 号 ) ( 二 ) 相 关 规 定 钢 铁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资 质 : 外 方 投 资 者 资 格 要 求 境 外 钢 铁 企 业 投 资 中 国 钢 铁 工 业, 需 具 有 钢 铁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其 上 年 普 通 钢 产 量 必 须 达 到 1000 万 吨 以 上 或 者 高 合 金 特 殊 钢 产 量 达 到 100 万 吨 投 资 中 国 钢 铁 工 业 的 20

境 外 非 钢 铁 企 业, 必 须 具 有 强 大 的 资 金 实 力 和 较 高 的 公 信 度, 提 供 银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验 资 和 企 业 业 绩 证 明 境 外 企 业 投 资 国 内 钢 铁 业, 必 须 结 合 国 内 现 有 钢 铁 企 业 的 改 造 和 搬 迁, 不 布 新 点 外 商 投 资 我 国 钢 铁 企 业,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外 商 控 股 二 水 泥 行 业 1.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 水 泥 工 业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2006 年 10 月 17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50 号 令 发 布 ) 3. 水 泥 工 业 发 展 专 项 规 划 (2006 年 10 月 17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2006]2222 号 ) 4. 国 务 院 批 转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抑 制 部 分 行 业 产 能 过 剩 和 重 复 建 设 引 导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9]38 号 ) ( 二 ) 相 关 规 定 无 资 质 和 股 比 要 求 三 电 解 铝 行 业 1.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制 止 钢 铁 电 解 铝 水 泥 行 业 盲 目 投 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3]103 号 ) 3.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清 理 钢 铁 电 解 铝 水 泥 行 业 项 目 清 理 有 关 意 见 的 通 知 ( 发 展 改 革 工 业 [2004]1791 号 ) 4.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9 部 门 关 于 加 快 铝 工 业 结 构 调 整 知 道 意 见 的 通 知 ( 发 展 改 革 运 行 [2006]589 号 ) 21

5. 国 务 院 批 转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抑 制 部 分 行 业 产 能 过 剩 和 重 复 建 设 引 导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9]38 号 ) 6. 关 于 遏 制 电 解 铝 行 业 产 能 过 剩 和 重 复 建 设 引 导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紧 急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原 [2011]177 号 ) ( 二 ) 相 关 规 定 无 资 质 和 股 比 要 求 四 汽 车 行 业 1.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2004 年 5 月 21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8 号 令 发 布 ) ( 二 ) 相 关 规 定 1.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汽 车 整 车 专 用 汽 车 和 摩 托 车 制 造, 中 方 股 比 不 低 于 50% 2.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准 入 条 件 应 包 括 : 产 品 设 计 开 发 能 力 产 品 生 产 设 施 能 力 产 品 生 产 一 致 性 和 质 量 控 制 能 力 产 品 销 售 和 售 后 服 务 能 力 等 要 求 五 船 舶 制 造 行 业 1.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 船 舶 工 业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2006 年 9 月 ) ( 二 ) 相 关 规 定 1.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船 舶 低 中 速 柴 油 机 及 曲 轴 的 制 造 ( 中 方 控 股 ) 22

2. 船 舶 工 业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积 极 引 进 境 外 先 进 船 用 设 备 制 造 技 术, 鼓 励 国 际 上 有 实 力 的 船 用 设 备 制 造 企 业 前 来 投 资 ; 鼓 励 境 外 公 司 在 境 内 建 立 船 舶 海 洋 工 程 装 备 船 用 柴 油 机 及 配 套 产 品 的 专 业 研 发 机 构 新 建 造 船 企 业 中 方 股 比 不 得 低 于 51% 外 商 投 资 服 务 业 领 域 项 目 建 筑 业 工 程 设 计 及 服 务 城 市 规 划 及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一 建 筑 业 1. 建 设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第 113 号 ) 2.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的 补 充 规 定 (2003 年 第 121 号 ) 3. 建 设 部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中 有 关 资 质 管 理 的 实 施 办 法 ( 建 市 [2003]73 号 ) 4.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关 于 做 好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04]159 号 ) 5.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关 于 配 合 外 资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设 立 管 理 的 通 知 ( 建 市 [2006]76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申 请 者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2.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0 天 内 将 申 请 材 料 送 同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征 求 意 见, 后 者 在 收 到 征 求 意 见 函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提 出 意 见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同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意 见 23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设 立 申 请 书 ; 2. 投 资 方 编 制 或 者 认 可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3.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提 供 章 程 ); 4.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5. 投 资 方 法 人 登 记 注 册 证 明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6. 投 资 方 拟 派 出 的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成 员 经 理 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任 职 文 件 及 证 明 文 件 ; 7.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会 计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投 资 方 最 近 三 年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1. 建 设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第 114 号 ) 2.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关 于 印 发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建 市 [2007]18 号 ) 3.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关 于 配 合 外 资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设 立 管 理 的 通 知 ( 建 市 [2006]76 号 ) 4.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的 补 充 规 定 (2003 年 第 122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24

1. 申 请 者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2.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0 天 内 将 申 请 材 料 送 同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征 求 意 见, 后 者 在 收 到 征 求 意 见 函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提 出 意 见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同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意 见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设 立 申 请 书 ; 2. 投 资 方 编 制 或 者 认 可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3.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提 供 章 程 ); 4.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5. 投 资 方 所 在 国 或 者 地 区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的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6. 投 资 方 拟 派 出 的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成 员 经 理 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任 职 文 件 及 证 明 文 件 ; 7.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会 计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投 资 方 最 近 三 年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三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1.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155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25

1. 申 请 者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服 务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2.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5 日 内 将 申 请 材 料 送 同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征 求 意 见, 后 者 在 收 到 征 求 意 见 函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提 出 意 见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意 见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企 业 设 立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合 同 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提 供 章 程 ); 3.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4. 投 资 方 注 册 ( 登 记 ) 证 明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5. 投 资 方 拟 派 出 的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成 员 经 理 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任 职 文 件 及 证 明 文 件 ; 6.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会 计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投 资 方 最 近 三 年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投 资 方 成 立 不 满 三 年 的, 按 照 其 实 际 成 立 年 份 提 供 相 应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四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1. 建 设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2003 年 第 116 号 ) 2. 建 设 部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的 补 充 规 定 (2003 年 第 123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26

1. 申 请 者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2.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将 申 请 材 料 送 同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征 求 意 见, 后 者 在 收 到 征 求 意 见 函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提 出 意 见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意 见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申 请 书 ; 2. 投 资 方 编 制 或 者 认 可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建 议 书 及 企 业 设 立 方 案 ( 包 括 专 业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装 备 计 划 和 工 作 场 所 面 积 等 ); 3.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提 供 章 程 ); 4.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5. 投 资 方 法 人 登 记 注 册 证 明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6. 投 资 方 拟 派 出 的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成 员 经 理 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任 职 文 件 及 证 明 文 件 ; 7.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会 计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投 资 方 最 近 三 年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 8. 外 方 投 资 者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从 事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的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9. 外 方 投 资 者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业 协 会 学 会 公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从 事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经 历 及 业 绩 的 证 明 五 城 市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27

1. 建 设 部 城 市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利 用 外 资 暂 行 规 定 ( 建 综 [2000] 118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申 请 者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城 市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2.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征 求 同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征 求 意 见, 在 收 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意 见 后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3. 属 于 需 要 国 家 或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核 准 的, 应 在 取 得 核 准 文 件 后, 向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申 请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在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时 限 内 进 行 审 核 4. 投 资 总 额 3 亿 美 元 以 上 的 鼓 励 类 允 许 类 项 目 以 及 投 资 总 额 5000 万 美 元 以 上 的 限 制 类 项 目 报 商 务 部 审 核 1.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报 送 的 材 料 2. 涉 及 市 政 主 管 部 门 特 许 经 营 的, 提 交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或 其 草 签 稿 交 通 运 输 业 一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 国 际 快 递 ) 1.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第 19 号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业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商 28

务 部 公 告 [2003] 第 82 号 ) 设 立 ( 含 并 购 再 投 资 等 )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运 输 代 理 企 业, 申 请 者 应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向 拟 注 册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申 请 材 料,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自 收 到 全 部 申 报 文 件 3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超 过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权 限 的,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对 报 送 文 件 进 行 初 审 后, 自 收 到 全 部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上 报 商 务 部 1. 2. 3.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的 合 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只 需 4. 外 方 投 资 者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复 印 件 ) 载 明 投 资 者 5.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成 员 名 单 委 派 书 及 身 份 证 明 ( 复 6. 企 业 名 称 预 核 准 通 知 书 ( 四 ) 设 立 分 公 司 1. 审 批 程 序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企 业 正 式 开 业 满 1 年 且 注 册 资 本 全 部 到 位 后, 可 申 请 在 国 内 其 他 地 方 设 立 分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分 公 司 的, 应 向 总 公 司 所 在 地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由 总 公 司 所 在 地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征 得 拟 设 立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后 3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29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2. 商 务 部 门 受 理 的 申 报 材 料 (1 (2 (3) 如 增 资, 需 提 交 有 关 增 资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及 增 资 事 项 对 合 营 合 同 章 程 的 修 改 协 议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提 供 章 程 ); 二 快 递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2009 年 ) 2.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第 19 号 ) 3.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第 12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国 际 快 递 (1) 申 请 者 向 当 地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由 地 方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转 报 国 务 院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国 务 院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批 准, 颁 发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2) 申 请 者 凭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有 关 材 料,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自 收 到 全 部 申 报 文 件 30 日 内, 作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3) 从 事 信 件 和 信 件 性 质 物 品 国 际 快 递 业 务 的 企 业 经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应 向 邮 政 部 门 办 理 邮 政 委 托 手 续 30

2. 国 内 快 递 (1) 申 请 者 向 当 地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在 省 内 范 围 经 营 快 递 业 务 的, 由 地 方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予 以 批 准, 颁 发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跨 省 市 经 营 的, 由 地 方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转 报 国 务 院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审 查, 予 以 批 准, 颁 发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2) 申 请 者 凭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有 关 材 料,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外 商 投 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批 准 设 立 的,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1. 申 请 书 ; 2.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核 准 通 知 书 ; 3.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4.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提 供 章 程 ); 5.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6.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7.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8.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9. 投 资 各 方 出 具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派 书, 董 事 监 事 身 份 证 明 ( 复 10. 公 司 注 册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复 31

11.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项 目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 12.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3.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复 14.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四 ) 设 立 分 公 司 1. 审 批 程 序 外 商 投 资 快 递 企 业 正 式 开 业 满 1 年 且 注 册 资 本 全 部 到 位 后, 可 申 请 在 国 内 其 他 地 方 设 立 分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分 公 司 的, 应 向 总 公 司 所 在 地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由 总 公 司 所 在 地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征 得 拟 设 立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后 30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2. 商 务 部 门 受 理 的 申 报 材 料 (1 (2 (3) 如 增 资, 需 提 交 有 关 增 资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及 增 资 事 项 对 合 营 合 同 章 程 的 修 改 协 议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提 供 章 程 ); 三 道 路 运 输 1. 交 通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道 路 运 输 业 管 理 规 定 (2001 年 第 9 号 ) 2. 交 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对 外 开 放 道 路 运 输 投 资 领 域 的 通 知 ( 交 32

公 路 发 [2002]551 号 ) 3. 交 通 部 商 务 部 令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道 路 运 输 业 管 理 规 定 补 充 规 定 (2003 年 第 12 号 ) 4. 交 通 部 商 务 部 公 告 关 于 公 布 外 商 投 资 道 路 运 输 业 管 理 规 定 补 充 规 定 二 的 公 告 (2004 年 第 35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申 请 者 应 先 向 拟 设 企 业 所 在 地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在 收 到 其 颁 发 的 立 项 批 件 或 者 变 更 批 件 后 30 日 内,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后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2. 3. 4. 5.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名 单 及 简 历, 委 派 书 及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6. 7. 外 方 投 资 者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载 明 投 资 者 具 有 良 好 资 8. 四 国 际 船 舶 运 输 代 理 1. 国 务 院 令 海 运 条 例 (2002 年 第 335 号 ) 33

2. 交 通 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际 海 运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3 年 第 1 号 ) 3. 交 通 部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海 运 业 管 理 规 定 (2004 年 第 1 号 ) 4. 内 地 与 香 港 /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主 协 议 及 其 附 件 (2004 年 ) ( 二 ) 审 批 程 序 申 请 者 向 交 通 部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经 该 部 门 许 可 后, 申 请 者 凭 该 部 门 的 许 可 文 件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相 关 申 请,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审 批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2. 3. 4. 5. 外 方 投 资 者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载 明 投 资 者 具 有 良 好 资 信 状 况 的 资 6.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名 单 委 派 书 及 身 份 证 明 ( 复 7. 8. 中 方 若 以 国 有 资 产 ( 现 金 投 资 除 外 ) 参 与 投 资, 应 提 供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及 评 估 结 果 的 确 认 ( 或 备 案 ) 文 件 ; 9. ( 四 )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按 照 有 关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海 运 34

条 例 及 海 运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分 别 到 交 通 部 和 商 务 部 或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五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1. 国 务 院 令 海 运 条 例 (2002 年 第 335 号 ) 2. 交 通 部 令 海 运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3 年 第 1 号 ) 3. 交 通 部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海 运 业 管 理 规 定 (2004 年 第 1 号 ) 4. 内 地 与 香 港 /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主 协 议 及 其 附 件 (2004 年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申 请 者 向 交 通 部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企 业 的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文 件, 符 合 规 定 的, 该 部 门 出 具 许 可 文 件 2. 申 请 者 凭 交 通 部 门 许 可 文 件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申 请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企 业 的 有 关 文 件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后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3. 交 通 部 许 可 文 件 ; 4.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报 送 章 程 ); 5.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35

翻 译 件 ; 6.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7.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8.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9. 投 资 各 方 出 具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派 书, 董 事 监 事 身 份 证 明 ( 复 10. 高 级 业 务 管 理 人 员 从 业 资 历 证 明 ; 11. 船 长 轮 机 长 适 任 证 书 ; 12. 公 司 注 册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复 13.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项 目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 14.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5.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16.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四 )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按 照 有 关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海 运 条 例 及 海 运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分 别 到 交 通 部 和 商 务 部 或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六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站 和 堆 场 业 务 国 际 海 运 货 物 仓 储 1. 国 务 院 令 海 运 条 例 (2002 年 第 335 号 ) 2. 交 通 部 令 海 运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3 年 第 1 号 ) 3. 交 通 部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海 运 业 管 理 规 定 (2004 年 第 1 号 ) 36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申 请 者 向 交 通 部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站 和 堆 场 业 务 国 际 海 运 货 物 仓 储 企 业 的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文 件, 经 审 查, 符 合 规 定 的, 出 具 许 可 文 件 2. 申 请 者 凭 交 通 部 门 许 可 文 件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申 请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站 和 堆 场 业 务 国 际 海 运 货 物 仓 储 企 业 的 有 关 文 件,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批 准 设 立 的,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3. 交 通 部 许 可 文 件 ; 4.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报 送 章 程 ); 5.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6.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7.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8.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9. 投 资 各 方 出 具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派 书, 董 事 监 事 身 份 证 明 ( 复 10. 公 司 注 册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复 11.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项 目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 37

12.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3.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14.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五 )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按 照 有 关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海 运 条 例 及 海 运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分 别 到 交 通 部 和 商 务 部 或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七 独 资 船 务 公 司 1. 国 务 院 令 海 运 条 例 (2002 年 第 335 号 ) 2. 交 通 部 令 海 运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3 年 第 1 号 ) 3. 交 通 部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海 运 业 管 理 规 定 (2004 年 第 1 号 ) 4. 交 通 部 外 经 贸 部 令 外 商 独 资 船 务 公 司 审 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0 年 第 1 号 ) 设 立 ( 含 并 购 再 投 资 ) 外 商 投 资 独 资 船 务 公 司, 申 请 者 应 先 取 得 交 通 部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许 可 文 件,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1. 2. 3. 38

4. 外 方 投 资 者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载 明 投 资 者 具 有 良 好 资 信 状 况 的 5.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成 员 名 单 委 派 书 简 历 及 身 份 证 明 ( 复 印 件 ); 6. 7. 经 营 航 线 的 批 准 文 件 和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批 准 文 件 的 影 印 件 ; 8. 9. ( 四 ) 设 立 分 公 司 独 资 船 务 公 司 可 申 请 在 其 他 港 口 城 市 设 立 分 公 司,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注 册 资 本 已 全 部 缴 付, 开 业 满 一 年 2. 其 母 公 司 已 有 班 轮 船 舶 挂 靠 拟 设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港 口 3. 其 母 公 司 在 拟 设 分 公 司 的 城 市 有 经 交 通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1 年 以 上 4. 申 请 者 在 中 国 的 经 营 活 动 连 续 2 年 没 有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为 八 无 船 承 运 1. 国 务 院 令 海 运 条 例 (2002 年 第 335 号 ) 2. 交 通 部 令 海 运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3 年 第 1 号 ) 3. 交 通 部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海 运 业 管 理 规 定 (2004 年 第 1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申 请 者 向 交 通 部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无 船 承 运 企 39

业 的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文 件, 经 审 查 符 合 规 定 的, 出 具 许 可 文 件 2. 申 请 者 凭 交 通 部 门 许 可 文 件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申 请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无 船 承 运 企 业 的 有 关 文 件,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批 准 设 立 的,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3. 交 通 部 许 可 文 件 ; 4.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报 送 章 程 ); 5.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6.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7.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8.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9. 投 资 方 出 具 的 法 人 代 表 的 委 任 书 简 历 和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任 书, 身 份 证 明 ( 复 印 件 ) 简 历 ; 10. 公 司 注 册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复 11.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项 目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 12.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3.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14.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40

九 铁 路 货 运 铁 道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业 审 批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0 年 第 4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申 请 者 向 地 方 铁 路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等 有 关 文 件, 地 方 铁 路 管 理 部 门 初 审 后, 上 报 国 家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经 审 查 批 准 立 项 的, 由 国 家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投 资 规 模 3000 万 美 元 及 其 以 上 项 目,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审 批 立 项, 批 准 后 由 国 家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2. 中 方 合 营 者 领 取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后, 通 过 国 家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将 合 营 合 同 和 章 程 转 报 商 务 部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审 批 申 请 者 凭 批 复 在 商 务 部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3.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4.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5.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6.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7.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41

8.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9. 投 资 各 方 出 具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派 书, 董 事 监 事 身 份 证 明 ( 复 10. 公 司 注 册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复 11. 环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或 批 准 文 件 ( 涉 及 建 设 项 目 及 其 他 可 能 涉 及 环 境 影 响 的 项 目 需 提 供 ); 12.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项 目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 13.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4.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15.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十 民 用 航 空 及 辅 助 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令 外 商 投 资 民 用 航 空 业 规 定 (2002 年 第 110 号 ) 及 补 充 规 定 补 充 规 定 ( 二 ) 补 充 规 定 ( 三 ) 补 充 规 定 ( 四 ) 2.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令 通 用 航 空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第 176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外 商 投 资 民 航 业 企 业 限 额 以 上 及 涉 及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由 地 方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报 送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审 批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在 征 得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的 同 意 后 核 准 项 目 申 请 书 取 得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文 件 后, 申 请 者 将 拟 设 立 企 业 的 合 同 章 程 通 过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商 务 部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42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2. 外 商 投 资 民 航 业 企 业 限 额 以 下 的 项 目, 申 请 者 通 过 地 方 民 航 管 理 部 门 将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报 国 家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审 批 取 得 国 家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的 批 准 文 件 后, 申 请 者 将 拟 设 立 企 业 的 合 同 章 程 通 过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商 务 部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核 准 通 知 书 ; 3.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或 国 家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批 准 文 件 ; 4.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5.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6.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7.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8.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9. 投 资 各 方 出 具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派 书, 董 事 监 事 身 份 证 明 ( 复 10. 公 司 注 册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复 11.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43

12.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13.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信 息 传 输 计 算 机 服 务 业 一 电 信 1. 国 务 院 令 电 信 条 例 (2000 年 第 291 号 ) 2. 国 务 院 令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2008 年 第 534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电 信 业 务 包 括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和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1. 拟 设 立 经 营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或 者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范 围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的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审 批 程 序 : (1) 中 方 主 要 投 资 者 通 过 省 级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向 国 家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提 出 申 请 并 报 送 有 关 文 件 ; (2) 国 家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对 有 关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审 定 意 见 书 ; (3) 中 方 主 要 投 资 者 凭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审 定 意 见 书 经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后, 报 送 商 务 部 审 批 ; (4) 商 务 部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2. 拟 设 立 经 营 不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范 围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的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审 批 程 序 : (1) 由 中 方 主 要 投 资 者 向 国 家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地 方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报 送 有 关 文 件, 经 审 查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审 定 意 见 书 ; 44

(2) 中 方 主 要 投 资 者 凭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审 定 意 见 书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拟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 (3)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核 准 通 知 书 ; 3. 国 家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出 具 的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审 定 意 见 书 ; 4.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5.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 复 印 件 )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6.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7.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8.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9. 投 资 各 方 出 具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派 书, 董 事 监 事 身 份 证 明 ( 复 10. 公 司 注 册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复 11.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2.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13.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二 呼 叫 中 心 45

1. 国 务 院 令 电 信 条 例 (2000 年 第 291 号 ) 2. 国 务 院 令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2008 年 第 534 号 ) 3.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同 意 简 化 外 资 经 营 离 岸 呼 叫 中 心 业 务 试 点 审 批 程 序 的 复 函 ( 国 办 函 [2010]127 号 ) 4.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鼓 励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加 快 发 展 及 简 化 外 资 经 营 离 岸 呼 叫 中 心 业 务 试 点 审 批 程 序 的 通 知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通 字 [2010]550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从 事 呼 叫 中 心 业 务, 由 申 请 者 向 地 方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报 送 材 料 涉 及 外 商 独 资 试 点 城 市 的, 由 地 方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后 发 放 经 营 离 岸 呼 叫 中 心 业 务 的 试 点 批 文 ; 2. 申 请 者 凭 地 方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批 文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申 请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呼 叫 中 心 企 业 的 有 关 文 件,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核 准 通 知 书 ; 3. 地 方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批 文 ; 4.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5.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46

6.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7.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8.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9. 投 资 各 方 出 具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派 书, 董 事 监 事 身 份 证 明 ( 复 10. 公 司 注 册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复 11.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2.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复 13.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三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1. 国 务 院 令 电 信 条 例 (2000 年 第 291 号 ) 2. 国 务 院 令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2008 年 第 534 号 ) 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管 理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联 通 [2010]308 号 ) 4.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2009 年 第 1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申 请 者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申 请 5 日 内 征 求 地 方 同 级 通 信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2.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书 面 意 见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47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核 准 通 知 书 ; 3.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4.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5.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6.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7.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8. 投 资 方 拟 派 出 的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经 理 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任 职 文 件 及 证 明 文 件 身 份 证 明 ( 复 9. 公 司 注 册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复 10.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者 会 计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投 资 方 最 近 三 年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投 资 方 成 立 不 满 三 年 的, 按 照 其 实 际 成 立 年 份 提 供 的 相 应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损 益 表 ; 11. 申 请 资 质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 参 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12.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3.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复 14.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48

商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一 商 业 1.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第 8 号 ) 2.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企 业 申 报 和 审 批 程 序 的 通 知 ( 商 资 字 [2004]84 号 ) 3. 国 务 院 令 商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第 485 号 ) 4. 商 务 部 令 商 业 特 许 经 营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第 15 号 ) 5.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补 充 规 定 ( 四 ) (2009 年 第 4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申 请 者 按 审 批 权 限 向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2.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在 收 到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3 个 月 内 做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3.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报 送 章 程 ); 4.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5.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6.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7.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49

8. 投 资 各 方 出 具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派 书, 董 事 监 事 身 份 证 明 ( 复 9. 公 司 注 册 地 店 铺 所 在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10.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项 目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 11.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2.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申 报 的, 应 提 供 代 理 协 议 代 理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 复 13. 投 资 各 方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最 近 一 年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复 14. 企 业 进 出 口 商 品 清 单 ; 15. 商 业 企 业 信 息 备 案 表 ; 16.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复 17.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四 ) 分 支 机 构 1. 零 售 企 业 开 设 分 支 机 构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发 展 及 城 市 商 业 发 展 的 有 关 规 定 (2) 按 时 参 加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联 合 年 检 并 年 检 合 格 (3)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全 部 缴 清 2. 零 售 企 业 开 设 分 店 应 报 送 以 下 材 料 :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 3. 企 业 股 东 会 或 董 事 会 关 于 开 设 店 铺 的 决 议 ; 4. 企 业 股 东 会 或 董 事 会 成 员 名 单 ; 50

5. 企 业 开 设 店 铺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或 项 目 申 请 书, 包 括 已 设 店 铺 情 况 拟 设 店 铺 地 址 经 营 范 围 运 营 资 金 等 ); 6. 店 铺 注 册 登 记 地 址 用 房 的 租 赁 合 同 及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7.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最 近 一 年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8. 合 同 章 程 及 历 次 修 正 案 ; 9.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3. 外 商 投 资 从 事 批 发 业 务 的 商 业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无 需 外 资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直 接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二 互 联 网 自 动 售 货 机 1.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第 8 号 ) 2.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互 联 网 自 动 售 货 机 方 式 销 售 项 目 审 批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商 资 字 [2010]272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申 请 者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互 联 网 自 动 售 货 机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2.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在 收 到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3 个 月 内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3.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报 送 章 程 ); 51

4.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5.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6.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7.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8. 投 资 各 方 出 具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派 书, 董 事 监 事 身 份 证 明 ( 复 9. 公 司 注 册 地 店 铺 所 在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10.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项 目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 11.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2.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申 报 的, 应 提 供 代 理 协 议 代 理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 复 13. 投 资 各 方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最 近 一 年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复 14. 拟 通 过 自 动 售 货 机 销 售 的 商 品 清 单 ; 15.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复 16.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三 拍 卖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2004 年 修 订 ) 2. 商 务 部 令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第 24 号 ) 3.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第 8 号 ) 52

4. 关 于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家 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审 核 管 理 部 分 服 务 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相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商 资 函 [2009]6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1. 申 请 者 向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拍 卖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2.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在 收 到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3 个 月 内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3.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下 发 批 文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的 同 时, 应 通 过 外 商 投 资 审 批 管 理 系 统 和 全 国 拍 卖 行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在 网 上 向 商 务 部 备 案 4 外 商 投 资 拍 卖 企 业 应 取 得 省 级 拍 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拍 卖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3.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报 送 章 程 ); 4. 拍 卖 业 务 规 则 ; 5.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6.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7.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8.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9. 投 资 各 方 出 具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53

监 事 ) 委 派 书, 董 事 监 事 身 份 证 明 ( 复 10. 拟 任 法 人 代 表 人 简 历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11. 拟 聘 任 的 拍 卖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 12. 投 资 各 方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最 近 一 年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复 13. 公 司 注 册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复 14.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项 目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 15.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6.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申 报 的, 应 提 供 代 理 协 议 及 代 理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 17.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复 18.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四 ) 分 支 机 构 1. 拍 卖 企 业 开 设 分 支 机 构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符 合 拍 卖 业 发 展 规 划 (2) 年 检 合 格 (3)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全 部 缴 清, 拍 卖 企 业 对 每 个 分 公 司 需 拨 付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资 金 或 实 物 (4) 分 公 司 应 有 两 名 以 上 取 得 拍 卖 业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并 有 与 主 营 业 务 密 切 联 系 的 行 业 从 业 资 格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人 员 (5)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6) 经 营 拍 卖 业 务 三 年 以 上, 最 近 两 年 连 续 盈 利, 其 上 年 拍 卖 成 交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或 者 上 年 拍 卖 成 交 额 超 过 2 亿 元 人 民 54

币 2. 拍 卖 企 业 开 设 分 店 应 报 送 以 下 材 料 : (1) 设 立 分 公 司 的 申 请 书 ; (2)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拍 卖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3) 企 业 股 东 或 董 事 会 关 于 设 立 分 公 司 的 决 议 ; (4) 企 业 设 立 分 公 司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5) 股 东 或 董 事 会 成 员 名 单 ; (6) 最 近 两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7) 拟 任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简 历 及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8) 拟 聘 任 的 拍 卖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 (9)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的 产 权 证 明 和 租 用 合 同 ; (10)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四 成 品 油 销 售 1.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第 8 号 ) 2. 商 务 部 令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第 23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成 品 油 分 销 的, 由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全 部 申 请 文 件 后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颁 发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应 说 明 理 由 成 品 油 批 发 经 营 许 可 证 成 品 油 仓 储 经 营 许 可 证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申 领 按 照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6] 第 23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成 品 油 批 发 企 业 除 符 合 一 般 商 品 分 销 所 要 求 材 料 外, 还 需 提 供 : 55

1. 具 有 稳 定 的 成 品 油 供 应 渠 道 证 明 文 件 ; 2. 具 有 全 资 或 控 股 的 库 容 不 低 于 4000 立 方 米 的 成 品 油 油 库, 油 库 建 设 符 合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GBJ75--84) 证 明 文 件 ; 3. 具 有 接 卸 成 品 油 的 输 送 管 道 铁 路 专 用 线 或 成 品 油 水 运 码 头 等 设 施 证 明 文 件 ; 4. 油 库 及 其 他 设 施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证 明 文 件 ; 5. 具 有 成 品 油 检 验 计 量 储 存 消 防 安 全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证 明 文 件 ; 6. 符 合 成 品 油 批 发 网 络 发 展 规 划 的 要 求 证 明 文 件 ; 7.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成 品 油 零 售 企 业 除 符 合 一 般 商 品 分 销 所 要 求 材 料 外, 还 需 提 供 : 1. 具 有 稳 定 的 成 品 油 供 应 渠 道, 与 具 有 批 发 经 营 资 格 的 成 品 油 经 营 企 业 签 订 供 油 协 议 ; 2. 符 合 当 地 加 油 站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证 明 文 件 ; 3. 加 油 站 的 设 计 施 工 符 合 相 应 国 家 标 准 证 明 文 件 ; 4. 加 油 站 建 设 符 合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消 防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规 定 证 明 文 件 ; 5. 具 备 成 品 油 检 验 计 量 储 存 消 防 安 全 等 知 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证 明 文 件 ; 6. 从 事 船 用 成 品 油 供 应 经 营 的 水 上 加 油 站 ( 船 ), 除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符 合 港 口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和 防 止 水 域 污 染 等 有 关 规 定 证 明 文 件 五 出 版 物 发 行 56

1.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第 8 号 ) 2.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商 务 部 令 出 版 物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2011 年 第 52 号 ) 3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补 充 规 定 ( 四 ) (2009 年 第 4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取 得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批 准 文 件 后,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做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3.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出 具 的 批 准 文 件 ; 4. 投 资 各 方 编 制 或 认 可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5.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资 或 合 作 合 同 章 程 ; 6.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7.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8.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9.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10. 各 方 出 具 企 业 董 事 会 及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派 书, 身 份 证 明 ; 11. 商 业 企 业 信 息 备 案 表 ; 12. 公 司 注 册 地 店 铺 所 在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57

产 权 证 明 ; 13. 国 资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项 目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 14.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5.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申 报 的, 应 提 供 代 理 协 议 及 代 理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 16.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复 17.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六 汽 车 品 牌 销 售 1. 商 务 部 令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第 8 号 ) 2. 商 务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令 汽 车 品 牌 销 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2005 年 第 10 号 ) ( 二 ) 审 批 程 序 在 收 到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后,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在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的 书 面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的, 发 给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1. 申 请 书 ; 2.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3. 投 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只 需 报 送 章 程 ); 4. 汽 车 供 应 商 品 牌 汽 车 销 售 授 权 书 ; 58

5. 经 公 证 和 认 证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6. 境 外 投 资 方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及 中 文 翻 译 件 ; 7. 境 内 投 资 方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及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8. 投 资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 复 9. 投 资 各 方 出 具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或 执 行 董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 或 监 事 ) 委 派 书, 董 事 监 事 身 份 证 明 ( 复 10. 商 业 企 业 信 息 备 案 表 ; 11. 投 资 各 方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最 近 一 年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复 12. 公 司 注 册 地 店 铺 所 在 地 使 用 许 可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 产 权 证 明 ; 13.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备 案 文 件 (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的 项 目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 14. 法 律 文 件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 15.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申 报 的, 应 提 供 代 理 协 议 及 代 理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 16. 授 权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及 被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 复 17.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四 ) 分 支 机 构 1. 申 办 条 件 汽 车 总 经 销 商 品 牌 经 销 商 设 立 从 事 汽 车 品 牌 销 售 活 动 的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获 汽 车 供 应 商 对 其 授 权 和 同 意 设 立 的 书 面 材 料 2.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1) 申 请 书 ;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