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合 同 号 : ZLX-16060-PLSZ-HT 签 订 日 期 : 2016.8.19 签 订 地 点 : 平 凉 市 第 四 中 学 指 定 地 点 平 凉 市 第 四 中 学 ( 买 方 ) 及 甘 肃 中 立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买 方 代 理 ) 为 一 方 和 甘 肃 盈 凱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卖 方 ) 为 另 一 方 同 意 按 下 述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本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 平 凉 市 第 四 中 学 录 播 教 室 设 备 一 套 项 目, 总 金 额 44.682 万 元 1. 下 列 文 件 是 构 成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1.1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 1.2 合 同 条 款 ; 1.3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 附 件 1- 开 标 一 览 表 ; 附 件 2- 分 项 报 价 表 ; 附 件 2-1: 随 机 备 品 备 件 清 单 ; 附 件 2-2: 伴 随 服 务 分 解 表 ; 附 件 3-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及 相 关 内 容 ; 附 件 4- 中 标 通 知 书 2. 合 同 标 的 2.1 买 方 同 意 购 买, 卖 方 同 意 出 售 下 表 中 所 有 货 物 ;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总 价 ( 万 元 ) 1 录 播 教 室 设 备 1 套 44.682 总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 3. 合 同 金 额 肆 拾 肆 万 陆 仟 捌 佰 贰 拾 元 整 根 据 上 述 文 件 要 求, 合 同 的 总 价 为 ( 国 产 产 品 为 含 税 价, 进 口 产 品 为 免 进 口 关 税 价 ) 44.682 万 元 人 民 币, 肆 拾 肆 万 陆 仟 捌 佰 贰 拾 元 整 ( 大 写 ), 分 项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表 中 有 明 确 规 定 4. 付 款 条 件 (1) 本 合 同 预 付 货 款 : 壹 拾 捌 万 元 整
(2) 卖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交 货, 经 买 方 ( 使 用 单 位 ) 验 收 合 格 后, 凭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及 按 合 同 总 价 开 具 的 发 票, 由 采 购 人 实 施 40% 的 货 款, 剩 余 20%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3) 完 成 前 项 工 作 后, 待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一 年 (12 个 月 ) 后 没 有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时, 由 买 方 ( 使 用 单 位 ) 将 该 质 量 保 证 金 退 还 卖 方 5. 交 货 时 间 和 交 货 地 点 5.1 交 货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后 30 天 内 5.2 交 货 地 点 : 平 凉 市 第 四 中 学
合 同 资 料 表 一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本 表 关 于 招 标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对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条 款 为 准 序 号 内 容 1 买 方 名 称 : 平 凉 市 第 四 中 学 2 卖 方 名 称 : 甘 肃 盈 凱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 项 目 现 场 : 平 凉 市 第 四 中 学 指 定 地 点 付 款 及 质 量 保 证 金 将 按 下 列 条 件 进 行 : (1) 本 合 同 预 付 货 款 : 壹 拾 捌 万 元 整 4 (2) 卖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交 货, 经 买 方 ( 使 用 单 位 ) 验 收 合 格 后, 凭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及 按 合 同 总 价 开 具 的 发 票, 由 采 购 人 实 施 40% 的 货 款, 剩 余 20%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3) 完 成 前 项 工 作 后, 待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一 年 (12 个 月 ) 后 没 有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时, 由 买 方 ( 使 用 单 位 ) 将 该 质 量 保 证 金 退 还 卖 方 5 质 量 保 证 期 : 自 所 供 应 货 物 到 货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合 格 后 12 个 月 以 上 如 主 要 货 物 的 关 键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达 不 到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指 标 要 6 求, 采 购 人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扣 除 卖 方 质 量 保 证 金 外, 还 将 保 留 继 续 向 中 标 人 进 一 步 索 赔 有 关 直 接 和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权 利 7 质 量 保 证 金 金 额 : 合 同 总 价 20% 8 质 量 保 证 金 退 还 形 式 : 电 汇 ( 汇 票 ) 或 支 票 二 合 同 条 款
1 定 义 1.1 本 合 同 下 列 词 语 应 解 释 为 : (1) 合 同 系 指 买 方 和 卖 方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双 方 ) 已 达 成 的 协 议, 即 由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格 式 中 的 文 件, 包 括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组 成 合 同 部 分 的 所 有 参 考 文 件 (2) 合 同 价 格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在 卖 方 全 面 正 确 地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时 应 支 付 给 卖 方 的 价 格 (3) 货 物 系 指 卖 方 按 合 同 要 求, 须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一 切 货 物 机 械 仪 器 备 件 工 具 手 册 及 其 它 技 术 资 料 和 其 它 材 料 (4) 服 务 系 指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需 承 担 的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试 验 调 试 技 术 协 助 校 准 培 训 以 及 其 它 类 似 的 义 务 (5) 买 方 系 指 平 凉 市 第 四 中 学 (6) 卖 方 系 指 甘 肃 盈 凱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7) 项 目 现 场 系 指 平 凉 市 第 四 中 学 指 定 地 点 (8) 验 收 系 指 买 方 依 据 技 术 规 格 规 定 接 受 所 供 货 物 应 依 据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9) 天 指 日 历 天 数 2 原 产 地 原 产 地 系 指 货 物 的 开 采 生 产 地, 或 提 供 辅 助 服 务 的 来 源 地 3 技 术 规 格 和 标 准 3.1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供 货 物 的 技 术 规 格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总 则 及 技 术 规 格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相 一 致 若 技 术 总 则 及 技 术 规 格 中 无 相 应 规 定, 货 物 则 应 符 合 其 原 产 地 有 关 部 门 最 新 颁 布 的 相 应 的 正 式 标 准 4 专 利 权 4.1 卖 方 须 保 障 买 方 在 使 用 该 货 物 服 务 及 其 任 何 部 分 不 受 到 第 三 方 关 于 侵 犯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工 业 设 计 权 的 指 控 任 何 第 三 方 如 果 提 出 侵 权 指 控, 卖 方 须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并 承 担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和 费 用 责 任 5 包 装 要 求 5.1 提 供 的 全 部 货 物 须 采 用 相 应 标 准 的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包 装 这 类 包 装 应 适 于 长 途 运 输, 并 有 良 好 的 防 潮 防 震 防 锈 和 防 野 蛮 装 卸 等 保 护 措 施, 以 确 保 货 物
安 全 运 抵 现 场 卖 方 应 承 担 由 于 其 包 装 不 妥 而 引 起 货 物 锈 蚀 损 坏 和 丢 失 的 责 任 5.2 每 件 包 装 箱 内 应 附 有 一 份 详 细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证 书 6 包 装 标 记 6.1 卖 方 应 在 每 一 包 装 箱 邻 接 的 四 个 侧 面 用 不 易 褪 色 的 油 漆 以 醒 目 的 中 文 印 刷 字 样 标 明 以 下 各 项 : (1) 项 目 名 称 : (2) 合 同 号 : (3) 收 货 人 : (4) 到 站 : (5) 货 物 的 名 称 包 号 箱 号 : (6) 毛 重 / 净 重 ( 公 斤 ): (7) 尺 寸 ( 长 宽 高, 以 厘 米 计 ): (8) 发 货 单 位 : 凡 重 达 两 吨 或 两 吨 以 上 的 包 装, 卖 方 应 在 每 件 包 装 箱 的 两 侧 用 中 文 和 适 当 的 运 输 标 记, 标 明 重 心 和 吊 装 点, 并 根 据 货 物 的 特 点 和 运 输 的 不 同 要 求, 以 清 晰 字 样 在 包 装 箱 上 注 明 小 心 轻 放 勿 倒 置 防 潮 等 适 当 的 标 志, 以 便 装 卸 和 搬 运 6.2 标 识 货 物 配 置 信 息 卡 片 7 装 运 条 件 7.1 卖 方 应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前 30 个 日 历 日 以 电 报 传 真 或 电 传 通 知 买 方 合 同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包 装 件 数 总 毛 重 总 体 积 ( 立 方 米 ) 和 备 妥 待 运 日 期 同 时, 卖 方 应 以 挂 号 信 寄 给 买 方 详 细 交 货 清 单 一 式 三 份, 包 括 合 同 号 货 物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总 毛 重 总 体 积 ( 立 方 米 ) 和 每 一 包 装 箱 的 尺 寸 ( 长 宽 高 ) 单 价 和 总 价 备 妥 待 运 日 期, 以 及 货 物 在 运 输 和 仓 储 中 的 特 殊 要 求 和 注 意 事 项 7.2 卖 方 负 责 安 排 到 站 前 内 陆 运 输 7.3 货 物 到 达 现 场 后, 经 买 卖 双 方 代 表 共 同 开 箱 清 点 检 验 合 格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日 期 应 视 为 是 货 物 的 交 货 期 7.4 卖 方 装 运 的 货 物 不 准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重 量, 否 则,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卖 方 承 担 8 装 运 通 知 8.1 卖 方 应 在 货 物 装 货 后 发 运 前 24 小 时 内 以 电 报 传 真 或 电 传 通 知 买 方 合 同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毛 重 体 积 ( 立 方 米 ) 发 票 金 额 运 输 工 具 名 称 及 启 运 日 期 如 果 包 装 件 重 量 超 过 20 吨 或 尺 寸 达 到 或 超 过 12 米 长 2.7 米 宽 和 3 米 高, 卖 方 应 将 其 重 量 或 尺 寸 通 知 买 方 若 货 物 中 有 易 燃 品 或 危 险 品, 卖 方 也 须 将 详 细 情 况 通 知 买 方 9 保 险 9.1 按 合 同 提 供 的 货 物 工 器 具 等, 从 卖 方 至 合 同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保 险, 由 卖 方 负 责 投 保 并 承 担 全 额 保 险 费 保 险 应 以 人 民 币 按 照 发 票 金 额 的 110% 办 理 一 切 险 10 付 款 10.1 本 合 同 以 人 民 币 付 款 10.2 卖 方 应 按 照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交 货 交 货 后 买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审 核 后 付 款 ; 10.3 卖 方 应 在 每 批 货 物 装 运 完 毕 后 48 小 时 内 将 上 述 10.2 条 要 求 除 第 4 项 外 的 单 据 航 寄 给 买 方 10.4 买 方 将 按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付 款 条 件 安 排 付 款 11 伴 随 服 务 11.1 卖 方 还 应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1) 负 责 货 物 现 场 安 装 调 试 交 接 试 验 和 试 运 行 ; (2) 承 担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的 所 有 义 务 ; (3) 负 责 对 买 方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培 训 11.2 伴 随 服 务 的 费 用 应 含 在 合 同 价 中, 不 单 独 支 付 11.3 卖 方 应 提 交 与 货 物 相 符 的 中 文 ( 或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它 语 言 ) 技 术 资 料, 并 于 合 同 生 效 后 15 天 内 寄 送 到 买 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样 本 图 纸 操 作 手 册 使 用 说 明 维 修 指 南 或 服 务 手 册 等 如 本 条 款 所 述 资 料 寄 送 不 完 整 或 丢 失, 卖 方 应 在 收 到 买 方 通 知 后 30 天 内 免 费 另 寄 11.4 一 套 完 整 的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装 好 随 每 批 货 物 发 运
12 检 验 12.1 买 方 根 据 需 要 将 派 人 参 加 中 间 监 制 和 出 厂 验 收 或 派 代 表 参 加 交 货 地 点 验 收 12.2 在 交 货 前, 制 造 商 应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和 重 量 等 进 行 详 细 而 全 面 的 检 验, 并 出 具 一 份 证 明 货 物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检 验 证 书, 检 验 证 书 是 付 款 时 所 需 要 的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但 不 能 作 为 有 关 质 量 规 格 数 量 或 重 量 的 最 终 检 验 制 造 商 检 验 的 结 果 和 细 节 应 附 在 检 验 证 书 后 面 12.3 如 果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经 过 商 检 局 或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检 验, 发 现 货 物 的 质 量 或 规 格 与 合 同 规 定 不 符, 或 证 明 货 物 有 缺 陷, 包 括 潜 在 的 缺 陷 或 使 用 不 合 适 的 材 料, 买 方 应 根 据 第 15 条 规 定 立 即 向 卖 方 提 出 索 赔 12.4 根 据 卖 方 提 供 货 物 存 在 问 题, 买 方 可 以 要 求 卖 方 提 供 材 料 购 置 发 票 13 服 务 13.1 在 卖 方 的 货 物 到 达 现 场 后, 卖 方 应 及 时 派 人 到 现 场 与 买 方 代 表 一 起 清 点 货 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13.2 买 方 根 据 工 程 的 进 度 情 况, 将 通 知 卖 方 派 技 术 人 员 到 现 场 安 装 及 调 试 等, 卖 方 应 在 接 到 买 方 的 通 知 后,3 天 内 其 人 员 应 到 达 现 场 14 延 期 交 货 14.1 卖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中 买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15 延 期 付 款 15.1 买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中 的 付 款 条 件, 按 时 付 款 16 误 期 赔 偿 16.1 除 合 同 第 14 条 规 定 外, 如 果 卖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买 方 应 从 货 款 中 扣 除 误 期 赔 偿 费 而 不 影 响 合 同 项 下 的 其 它 补 救 方 法, 赔 偿 费 按 每 周 迟 交 货 物 或 未 提 供 服 务 交 货 价 的 1% 计 收 但 违 约 损 失 赔 偿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迟 交 货 物 或 未 提 供 服 务 的 合 同 价 的 10% 一 周 按 7 天 计 算, 不 足 7 天 按 一 周 计 算 如 果 达 到 最 高 限 额, 买 方 可 考 虑 终 止 合 同 17 不 可 抗 力 17.1 签 约 双 方 任 一 方 由 于 受 诸 如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洪 水 台 风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的 影 响 而 不 能 执 行 合 同 时, 履 行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予 以 延 长, 则 延 长 的 期
限 应 相 当 于 事 故 所 影 响 的 时 间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系 指 买 卖 双 方 在 缔 结 合 同 时 所 不 能 预 见 的, 并 且 它 的 发 生 及 其 后 果 是 无 法 避 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17.2 受 阻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发 生 后 尽 快 用 电 报 或 电 传 通 知 对 方, 并 于 事 故 发 生 后 14 天 内 将 有 关 当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用 挂 号 信 寄 给 对 方 审 阅 确 认 一 旦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的 影 响 持 续 120 天 以 上,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达 成 进 一 步 履 行 合 同 的 协 议 18 税 费 18.1 买 方 应 承 担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向 买 方 课 征 的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18.2 卖 方 应 承 担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向 卖 方 课 征 的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19 争 端 的 解 决 19.1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端,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经 协 商 在 60 天 内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应 提 请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19.2 合 同 争 端 的 诉 讼 应 由 合 同 签 订 地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程 序 处 理 19.3 有 关 诉 讼 费 应 由 败 诉 方 负 担 19.4 在 诉 讼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诉 讼 部 分 外, 合 同 其 它 部 分 继 续 执 行 20 违 约 终 止 合 同 20.1 在 买 方 对 卖 方 违 约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不 受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可 向 卖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书, 提 出 终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1) 如 果 卖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限 期 内 或 买 方 同 意 延 长 的 限 期 内 提 供 部 分 或 全 部 货 物 ; (2) 如 果 卖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任 何 义 务 ; (3) 如 果 买 方 认 为 卖 方 在 本 合 的 竞 争 或 实 施 中 有 不 正 当 行 为 (4 ) 卖 方 供 货 后, 在 2 个 月 内 不 能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工 作, 不 能 保 证 仪 器 货 物 正 常 运 行 20.2 如 果 买 方 根 据 下 述 第 20.1 条 规 定, 终 止 了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买 方 可 以 依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购 买 与 未 交 货 物 类 似 的 货 物, 卖 方 应 对 购 买 类 似 货 物 所 超 出 的 那 部 分 费 用 负 责 但 是 卖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的 部 分
21 转 让 与 分 包 21.1 除 买 方 事 先 同 意 外, 卖 方 不 得 部 分 转 让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21.2 卖 方 应 书 面 通 知 买 方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授 予 的 所 有 分 包 合 同 但 该 通 知 不 解 除 卖 方 承 担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22 通 知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给 另 一 方 的 通 知 都 应 以 书 面 或 传 真 的 形 式 发 送, 而 另 一 方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并 发 送 到 对 方 明 确 的 地 址 23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 23.1 本 合 同 经 买 卖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23.2 如 需 修 改 合 同 内 容, 双 方 应 签 署 书 面 修 改 或 补 充 协 议, 该 修 改 协 议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23.3 本 合 同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23.4 本 合 同 一 式 七 份, 买 卖 双 方 各 两 份,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部 门 一 份, 代 理 机 构 及 平 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各 一 份 24 技 术 参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