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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创 新 政 策 立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实 行 市 市 ( 县 区 ) 联 动, 对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给 予 重 点 支 持 具 体 办 法 由 经 信 科 技 财 政 国 税 地 税 金 融 办 等 部 门 制 定 二 鼓 励 企 业 建 设 高 水 平 研 发 机 构 企 业 利 用 自 有 土 地 建 设 研 发 机 构 的, 简 化 审 批 流 程, 减 免 相 关 规 费 ; 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新 建 的 国 家 级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资 助 最 高 200 万 元 研 发 机 构 建 设 经 费, 对 通 过 考 核 验 收 的 企 业, 再 给 予 最 高 30 万 元 的 支 持 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新 建 的 省 级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给 予 相 应 配 套 支 持 ; 全 市 到 2013 年 实 现 内 资 大 中 型 工 业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建 设 全 覆 盖, 到 2015 年 30% 的 大 中 型 工 业 企 业 建 立 省 级 以 上 研 发 机 构 具 体 办 法 由 发 改 经 信 科 技 财 政 国 土 商 务 等 部 门 制 定 三 大 力 支 持 企 业 开 展 创 新 活 动 对 企 业 承 担 国 家 重 大 专 项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863 973 等 重 大 科 技 创 新 项 目 给 予 配 套 资 助 ; 对 达 到 国 内 首 创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在 成 功 实 施 产 业 转 化 形 成 新 增 销 售 收 入 3000 万 元 以 上 经 济 新 增 长 点 项 目 的 首 年 度, 经 审 核 一 次 性 给 予 最 高 50 万 元 的 资 助 ; 对 企 业 承 担 市 级 科 技 项 目 所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授 权 项 目 承 担 企 业 依 法 取 得 (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利 益 和 重 大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除 外 ); 鼓 励 科 技 企 业 购 买 科 技 保 险 产 品, 对 科 技 企 业 购 买 的 科 技 保 险 产 品 按 险 种 给 予 不 超 过 50% 的 保 费 补 贴, 帮 助 企 业 降 低 研 发 风 险 ; 鼓 励 科 技 型 企 业 运 用 私 募 债 等 融 资 渠 道 募 集 科 技 创 新 资 金, 支 持 企 业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投 融 资 活 动 ; 进 一 步 做 大 科 贷 通 的 规 模 ; 引 导 创 投 机 构 科 技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投 资 科 技 型 企 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按 其 投 资 科 技 型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金 额 给 予 不 超 过 2% 的 风 险 补 贴, 每 家 创 投 机 构 补 贴 金 额 最 高 100 万 元 具 体 办 法 由 经 信 科

篇 首 技 财 政 知 识 产 权 金 融 办 等 部 门 制 定 四 鼓 励 企 业 引 进 培 育 高 层 次 领 军 型 创 新 人 才 对 入 选 姑 苏 创 新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计 划 的 人 才, 按 规 定 给 予 100 万 400 万 元 的 科 技 经 费 支 持, 以 及 50 万 250 万 元 的 安 家 补 贴 ; 对 企 业 新 引 进 并 且 入 选 市 级 以 上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计 划 的 人 才, 人 才 的 工 资 性 收 入 个 人 所 得 税 地 方 留 存 部 分, 三 年 内 返 还 给 本 人 支 持 其 创 新 创 业 ; 做 强 做 大 领 军 人 才 企 业, 已 获 立 项 支 持 的 姑 苏 创 新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企 业,3 年 内 年 销 售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的, 再 择 优 给 予 最 高 100 万 元 的 科 研 经 费 资 助, 并 通 过 科 贷 通 给 予 最 高 1000 万 元 的 科 技 信 贷 融 资 担 保 ; 民 营 企 业 引 进 市 级 以 上 领 军 人 才 和 项 目, 且 新 增 现 金 投 入 2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可 由 国 有 创 投 机 构 给 予 该 企 业 不 超 过 投 资 额 30% 的 创 业 跟 进 投 资 ; 鼓 励 企 业 以 项 目 合 作 技 术 指 导 培 训 咨 询 等 形 式 柔 性 引 进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对 单 个 引 智 项 目 及 单 个 引 进 人 才 可 给 予 最 高 50 万 元 的 资 助 ; 鼓 励 企 业 引 进 重 点 产 业 紧 缺 高 层 次 人 才,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给 予 10 万 元,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的 给 予 5 万 元 安 家 补 贴 或 薪 酬 补 贴 ; 加 大 企 业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建 设 力 度, 经 国 家 批 准 的 企 业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给 予 建 站 经 费 60 万 元 资 助, 省 批 准 的 企 业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给 予 建 站 经 费 20 万 元 的 资 助 ; 加 快 科 技 型 企 业 高 素 质 企 业 家 队 伍 建 设, 建 立 培 训 体 系 打 通 引 进 渠 道 完 善 激 励 机 制 具 体 办 法 由 人 才 办 经 信 科 技 财 政 人 社 国 资 等 部 门 制 定 五 大 力 提 升 企 业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标 准 战 略 的 能 力 进 一 步 完 善 专 利 商 标 版 权 技 术 标 准 的 奖 励 资 助 政 策, 鼓 励 企 业 加 强 品 牌 建 设, 推 动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成 果 知 识 产 权 化 知 识 产 权 标 准 化 技 术 标 准 产 业 化 ; 对 企 业 重 大 科 技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人 才 引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进 项 目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评 议, 帮 助 企 业 提 升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能 力 ; 推 进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标 准 化 工 作, 加 大 对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标 准 化 的 支 持 力 度 ; 严 厉 打 击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无 核 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有 恶 意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的 企 业 不 得 承 担 政 府 各 类 科 技 项 目 ; 到 2015 年 末, 全 市 有 效 注 册 商 标 总 量 15 万 件 以 上, 全 市 万 人 拥 有 有 效 发 明 专 利 15 件 以 上 具 体 办 法 由 科 技 财 政 知 识 产 权 工 商 质 监 等 部 门 制 定 六 加 大 对 技 术 转 让 和 成 果 转 移 的 支 持 力 度 对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超 过 部 分,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对 从 事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发 业 务 和 与 之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 市 设 立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专 项 资 金, 大 力 引 进 国 内 外 重 大 科 技 创 新 成 果 ; 对 重 大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按 技 术 合 同 交 易 额 的 10% 25% 给 予 资 助, 最 高 300 万 元 ; 经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平 台 认 定 备 案 的 成 果 项 目, 按 技 术 合 同 交 易 额 不 超 过 5% 对 承 接 成 果 转 化 的 企 业 进 行 资 助, 企 业 每 一 年 度 资 助 额 度 最 高 30 万 元 ; 优 先 对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项 目 企 业 给 予 风 险 补 偿 和 科 技 贷 款 贴 息 ; 培 育 和 发 展 技 术 经 纪 人 技 术 经 纪 机 构, 对 技 术 经 纪 人 技 术 经 纪 机 构 促 成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按 不 超 过 技 术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1.5% 给 予 资 助, 单 个 项 目 资 助 最 高 10 万 元 具 体 办 法 由 经 信 科 技 财 政 国 税 地 税 等 部 门 制 定 七 加 快 释 放 科 教 创 新 资 源 允 许 和 鼓 励 在 苏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和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职 务 发 明 成 果 的 所 得 收 益, 按 60% 95% 的 比 例 划 归 参 与 研 发 的 科 技 人 员 及 其 团 队 拥 有 ; 人 才 ( 单 位 ) 以 技 术 成 果 入 股 投 资 的, 经 评 估, 其 技 术 成 果 可 按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最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多 70% 的 比 例 作 价 入 股 ;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过 程 中, 以 股 份 或 出 资 比 例 等 股 权 形 式 给 予 科 技 人 员 个 人 奖 励 的, 获 奖 人 在 取 得 股 份 出 资 比 例 时,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暂 不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对 符 合 苏 州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的 产 学 研 项 目, 根 据 企 业 支 付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的 科 研 经 费 给 予 该 企 业 不 超 过 20% 的 资 助, 最 高 100 万 元 具 体 办 法 由 人 才 办 科 技 财 政 人 社 国 税 地 税 工 商 知 识 产 权 等 部 门 制 定 八 大 力 建 设 内 外 资 研 发 机 构 对 国 内 科 研 院 所 高 等 院 校 在 苏 州 建 立 研 发 机 构, 将 优 先 安 排 建 设 用 地 ; 对 国 家 级 科 研 院 所 重 点 高 等 院 校 在 苏 州 建 立 独 立 研 发 机 构, 经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后, 给 予 最 高 300 万 元 的 资 助, 对 新 建 的 国 家 级 科 研 机 构 给 予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重 点 支 持 ; 对 特 别 重 大 的 研 发 机 构 建 设, 可 按 一 事 一 议 方 式 给 予 特 别 支 持 鼓 励 和 支 持 国 外 及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在 我 市 设 立 研 发 机 构, 对 经 省 级 认 定 在 我 市 新 设 立 的 国 ( 境 ) 外 独 立 研 发 机 构 给 予 一 次 性 最 高 200 万 元 的 资 助, 非 独 立 研 发 机 构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的 择 优 给 予 一 次 性 最 高 100 万 元 的 资 助, 并 鼓 励 其 积 极 承 担 市 级 以 上 科 技 项 目 具 体 办 法 由 科 技 财 政 商 务 国 土 等 部 门 制 定 九 推 进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共 享 由 财 政 资 金 出 资 购 置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必 须 加 入 市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 向 社 会 开 放 ; 对 加 入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的 单 位, 根 据 年 度 服 务 业 绩, 给 予 一 定 资 金 补 助, 对 非 财 政 资 金 购 置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加 入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的 所 有 权 单 位,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给 予 补 助 ; 鼓 励 企 业 使 用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入 网 仪 器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根 据 企 业 的 使 用 费 用 给 予 不 超 过 20% 的 使 用 补 贴, 一 次 最 高 30 万 元 ; 对 科 技 型 企 业 通 过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取 得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等 设 备, 给 予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不 超 过 50% 的 融 资 租 赁 费 用 补 贴 具 体 办 法 由 科 技 财 政 质 监 国 资 等 部 门 制 定 十 加 强 基 层 科 技 工 作 完 善 市 市 ( 县 区 ) 镇 三 级 科 技 创 新 领 导 体 制, 推 动 政 府 科 技 管 理 工 作 重 心 下 移, 各 镇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分 管 科 技 工 作 的 专 职 副 镇 长 ; 充 分 发 挥 科 技 镇 长 团 服 务 企 业 协 同 创 新 的 重 要 作 用, 畅 通 科 教 资 源 助 推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的 渠 道 把 落 实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创 新 先 锋 企 业 奖 励 等 重 点 科 技 政 策 和 科 技 研 发 支 出 占 比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产 值 万 人 发 明 专 利 拥 有 量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和 引 进 数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的 增 长 幅 度 高 于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的 增 长 幅 度 等 相 关 指 标 考 核 纳 入 党 政 领 导 目 标 工 作 责 任 综 合 考 评 内 容, 确 保 十 二 五 期 间 享 受 科 技 税 收 优 惠 的 企 业 数 科 技 税 收 减 免 额 年 均 分 别 增 长 20%, 对 完 成 目 标 成 效 突 出 的 市 ( 县 区 ), 给 予 表 彰, 并 在 资 源 配 置 上 予 以 重 点 倾 斜 具 体 办 法 由 组 织 科 技 财 政 国 税 地 税 等 部 门 制 定 中 共 苏 州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强 化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主 体 地 位 加 快 科 技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的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 苏 发 2013 3 号 )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第 一 部 分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一 国 家 专 项 资 金 ( 一 )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支 撑 计 划 面 向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大 科 技 需 求, 落 实 纲 要 重 点 领 域 及 优 先 主 题 的 任 务 部 署, 坚 持 自 主 创 新, 突 破 关 键 技 术, 加 强 技 术 集 成 应 用 和 产 业 化 示 范, 重 点 解 决 战 略 性 综 合 性 跨 行 业 跨 地 区 的 重 大 科 技 问 题, 培 养 和 造 就 一 批 高 水 平 的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和 团 队, 培 育 和 形 成 一 批 具 有 国 际 水 平 的 技 术 创 新 基 地, 为 加 快 推 进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和 民 生 改 善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科 技 支 撑 支 撑 计 划 重 点 支 持 能 源 资 源 环 境 农 业 材 料 制 造 业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产 业 与 现 代 服 务 业 人 口 与 健 康 城 镇 化 与 城 市 发 展 公 共 安 全 及 其 他 社 会 事 业 等 领 域 的 研 发 与 应 用 示 范 支 撑 计 划 按 照 竞 争 公 开 择 优 问 责 的 原 则 组 织 实 施, 坚 持 需 求 牵 引, 突 出 重 点 ; 统 筹 协 调, 联 合 推 进 ; 权 责 明 确, 规 范 管 理 在 实 施 机 制 中 突 出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的 主 体 地 位, 促 进 产 学 研 用 紧 密 结 合 支 撑 计 划 实 行 保 密 制 度 回 避 制 度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和 公 示 制 度, 课 题 任 务 的 组 织 实 施 强 化 法 人 管 理 责 任 制 ; 逐 步 建 立 支 撑 计 划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对 计 划 参 与 主 体 加 强 监 督,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支 撑 计 划 立 项 的 基 本 要 求 : 1. 符 合 支 撑 计 划 的 定 位 及 支 持 重 点 ; 2. 项 目 目 标 任 务 明 确 具 体, 技 术 指 标 可 考 核, 三 到 五 年 能 够 完 成, 并 能 形 成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成 果 或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 3. 项 目 前 期 研 究 基 础 较 好, 组 织 实 施 机 制 和 配 套 条 件 有 保 障 ; 4. 能 够 带 动 人 才 基 地 发 展, 项 目 完 成 后 成 果 能 够 转 化 应 用 科 技 部 根 据 国 家 目 标 及 战 略 重 点, 加 强 顶 层 设 计 和 统 筹 布 局, 确 定 年 度 支 持 重 点 并 发 布 备 选 项 目 征 集 指 南, 结 合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地 方 科 技 厅 ( 委 局 ) 国 家 级 行 业 协 会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等 科 技 需 求, 建 立 健 全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备 选 项 目 库 备 选 项 目 库 是 年 度 计 划 编 制 的 主 要 来 源 2011 年 9 月 国 家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计 2011 430 号 ) 第 2 3 4 5 14 条 ( 二 )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1. 创 新 基 金 是 一 种 引 导 性 资 金, 通 过 吸 引 地 方 企 业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和 金 融 机 构 对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的 投 资, 逐 步 建 立 起 符 合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客 观 规 律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的 新 型 投 资 机 制 2. 创 新 基 金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通 过 对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项 目 的 支 持, 增 强 其 创 新 能 力 1999 年 5 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 转 发 国 家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的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1999 47 号 ) 第 1 2 条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支 持 条 件 范 围 与 支 持 方 式 申 请 创 新 基 金 支 持 的 项 目 需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技 术 政 策 ; 2. 技 术 含 量 较 高, 技 术 创 新 性 较 强 ; 3. 项 目 产 品 有 较 大 的 市 场 容 量 较 强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 4. 无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承 担 项 目 的 企 业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2. 主 要 从 事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的 研 制 开 发 生 产 和 服 务 业 务 ; 3. 企 业 管 理 层 有 较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有 较 强 的 市 场 开 拓 能 力 ; 4. 职 工 人 数 不 超 过 500 人,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30%, 直 接 从 事 研 究 开 发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0%; 5. 有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资 产 负 债 率 合 理 ; 每 年 用 于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的 经 费 不 低 于 销 售 额 的 5%; 6.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机 构, 有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合 格 的 财 务 人 员 创 新 基 金 以 贷 款 贴 息 无 偿 资 助 和 资 本 金 投 入 的 方 式 支 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的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1. 贷 款 贴 息 ⑴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产 品 具 有 一 定 水 平 规 模 和 效 益, 银 行 已 经 贷 款 或 有 贷 款 意 向 的 项 目 ; ⑵ 项 目 新 增 投 资 在 3000 万 元 以 下, 资 金 来 源 基 本 确 定, 投 资 结 构 合 理, 项 目 实 施 周 期 不 超 过 3 年 ;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⑶ 创 新 基 金 贴 息 总 额 一 般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个 别 重 大 项 目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2. 无 偿 资 助 ⑴ 主 要 用 于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中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及 中 试 放 大 等 阶 段 的 必 要 补 助 ; ⑵ 项 目 新 增 投 资 一 般 在 1000 万 元 以 下, 资 金 来 源 基 本 确 定, 投 资 结 构 合 理, 项 目 实 施 周 期 不 超 过 2 年 ; ⑶ 企 业 需 有 与 申 请 创 新 基 金 资 助 数 额 等 额 以 上 的 自 有 资 金 匹 配 ; ⑷ 创 新 基 金 资 助 数 额 一 般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个 别 重 大 项 目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3. 资 本 金 投 入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在 同 一 年 度 内, 一 个 企 业 只 能 申 请 一 个 项 目 和 一 种 支 持 方 式 申 请 企 业 应 根 据 项 目 所 处 的 阶 段, 选 择 一 种 相 应 的 支 持 方 式 2005 年 5 月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计 字 2005 60 号 ) 第 4 5 6 7 条 ( 三 ) 火 炬 计 划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分 为 国 家 级 和 地 方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级 两 种, 实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两 级 立 项 和 管 理 各 地 的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评 审 权 属 当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的 认 定 立 项 权 属 科 技 部 科 技 部 火 炬 高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科 技 部 火 炬 中 心 ) 是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10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坚 持 突 出 重 点 强 化 创 新 分 类 指 导 加 强 服 务 的 原 则 ; 坚 持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企 业 为 主 体,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保 证 项 目 质 量, 发 挥 示 范 引 导 作 用 鼓 励 并 优 先 支 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火 炬 计 划 产 业 基 地 火 炬 计 划 重 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申 请 和 实 施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鼓 励 科 研 院 所 高 等 院 校 同 企 业 结 合, 共 同 承 担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分 为 一 般 项 目 和 重 点 项 目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是 以 国 内 外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国 家 地 方 和 行 业 的 科 技 攻 关 计 划 高 技 术 研 究 计 划 ( 863 计 划 ) 成 果 以 及 其 他 科 研 成 果 为 依 托, 以 发 展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形 成 产 业 为 目 标, 择 优 评 选 并 组 织 实 施 的 高 科 技 产 业 化 项 目 从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中 择 优 认 定 重 点 项 目 重 点 项 目 应 具 有 我 国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水 平 在 国 内 同 行 业 中 居 领 先 地 位, 项 目 产 品 市 场 前 景 好, 产 业 规 模 大 ; 有 较 强 的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和 较 大 的 市 场 覆 盖 面, 是 国 家 重 点 发 展 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重 点 项 目 应 在 同 行 业 中 有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在 地 方 经 济 中 起 支 柱 作 用 申 报 渠 道 与 要 求 : 1.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由 各 省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 国 务 院 部 委 ( 局 总 公 司 ) 的 直 属 单 位 可 通 过 部 委 ( 局 总 公 司 ) 科 技 司 ( 或 相 关 部 门, 下 同 ) 申 报, 但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先 将 申 报 书 抄 报 所 在 省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盖 章 备 案 部 委 ( 局 总 公 司 ) 科 技 司 只 能 申 报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2. 申 报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须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 11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1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书 ( 附 件 1); 2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3 计 算 机 软 盘 申 报 重 点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须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 1 重 点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书 ( 附 件 2); 2 重 点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报 告 ; 3 计 算 机 软 盘 报 送 各 省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部 委 ( 局 总 公 司 ) 科 技 司 进 行 评 审 2001 年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级 火 炬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2 5 条 ( 四 ) 星 火 计 划 申 报 国 家 级 星 火 计 划 项 目 必 须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 (1)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和 技 术 政 策, 适 应 本 地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战 略 和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要 求, 有 利 于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2) 技 术 先 进 适 用 成 熟 可 靠, 有 利 于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结 构 的 战 略 性 调 整, 具 有 良 好 的 经 济 社 会 生 态 效 益 和 发 展 前 景 ; (3) 有 利 于 推 动 农 村 科 技 进 步 和 提 高 农 村 劳 动 者 素 质, 有 利 于 增 加 农 村 就 业 机 会, 增 加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和 农 民 收 入 ; (4)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必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鼓 励 企 业 与 大 专 院 校 科 研 单 位 联 合 申 报 ; (5)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金 融 商 业 和 社 会 道 德 信 誉, 经 营 机 制 良 好, 没 有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申 请 银 行 贷 款 的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银 行 信 贷 要 求 12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申 请 重 点 项 目 的 单 位 除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外, 还 必 须 具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开 发 和 应 用 能 力 可 靠 的 技 术 依 托 以 及 完 成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相 关 条 件 2002 年 1 月 国 家 科 技 部 国 家 星 火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农 社 字 2002 1 号 ) 第 19 条 ( 五 )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凡 符 合 国 家 组 建 工 程 中 心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布 局 原 则, 拟 申 请 承 担 组 建 任 务 的 单 位,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在 某 一 技 术 领 域 具 有 雄 厚 的 科 研 实 力, 承 担 并 出 色 完 成 了 国 家 各 项 重 点 科 技 任 务, 在 国 内 同 行 业 中 是 公 认 的 学 术 和 技 术 权 威, 在 国 际 上 有 一 定 影 响 ; 拥 有 较 好 的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和 技 术 基 础, 以 及 较 丰 富 的 成 果 转 化 背 景 及 经 验 一 般 还 应 是 本 行 业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的 归 口 单 位, 兼 有 产 品 检 测 标 准 制 订 成 果 推 广 质 量 监 督 及 技 术 信 息 服 务 等 职 能 ; (2) 具 有 技 术 水 平 高 工 程 化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工 程 技 术 带 头 人 ; 拥 有 一 定 数 量 和 较 高 水 平 的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和 工 程 设 计 人 员 ; 有 能 够 承 担 工 程 试 验 的 熟 练 技 术 工 人 ; (3) 基 本 具 备 了 工 程 技 术 试 验 条 件 和 基 础 设 施, 有 必 要 的 检 测 分 析 测 试 手 段 和 工 艺 设 备 经 组 建 充 实 完 善 后, 应 具 备 承 担 综 合 性 工 程 技 术 试 验 任 务 的 能 力 ; (4) 拥 有 较 雄 厚 的 科 研 资 产 和 经 济 实 力, 有 筹 措 资 金 的 能 力 和 信 誉 在 组 建 过 程 中 有 一 定 资 金 的 匹 配 ; (5) 在 深 化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中, 已 初 步 形 成 自 我 良 性 循 环 的 发 展 机 制 拥 有 改 革 意 识 强 敢 于 创 新 高 效 精 干 科 学 化 管 理 的 领 导 13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班 子, 有 强 有 力 的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和 管 理 队 伍 ; (6) 密 切 联 系 一 批 企 业, 并 与 之 有 良 好 的 伙 伴 关 系, 有 向 这 些 企 业 辐 射 工 程 技 术 成 果 的 成 功 经 验 1993 年 2 月 国 家 科 技 部 国 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计 字 1993 60 号 ) 第 7 条 ( 六 )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引 导 基 金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 中 央 财 政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 从 所 支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回 收 的 资 金 和 社 会 捐 赠 的 资 金 引 导 基 金 的 支 持 对 象 为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创 业 投 资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具 有 投 资 功 能 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 及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申 请 引 导 基 金 支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 (2) 实 收 资 本 ( 或 出 资 额 ) 在 10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或 者 出 资 人 首 期 出 资 在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且 承 诺 在 注 册 后 5 年 内 总 出 资 额 达 到 10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所 有 投 资 者 以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 (3)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领 域, 并 对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累 计 5000 万 元 以 上 ; (4) 有 至 少 3 名 具 备 5 年 以 上 创 业 投 资 或 相 关 业 务 经 验 的 专 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5) 有 至 少 3 个 对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的 成 功 案 例, 即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股 权 年 平 均 收 益 率 不 低 于 20%, 或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高 于 原 始 投 资 20% 以 上 ; (6) 管 理 和 运 作 规 范, 具 有 严 格 合 理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和 风 险 14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控 制 机 制 ; (7) 按 照 国 家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有 健 全 的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8) 不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证 券 期 货 房 地 产 业 以 及 国 家 政 策 限 制 类 行 业 申 请 引 导 基 金 支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符 合 上 条 第 1 4 5 6 7 项 条 件 ; (2) 实 收 资 本 ( 或 出 资 额 ) 在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3) 管 理 的 创 业 资 本 在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申 请 引 导 基 金 支 持 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机 构 需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符 合 上 条 第 5 6 7 项 条 件 ; (2) 具 有 企 业 或 事 业 法 人 资 格 ; (3) 有 至 少 2 名 具 备 3 年 以 上 创 业 投 资 或 相 关 业 务 经 验 的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 (4) 正 在 辅 导 的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不 低 于 50 家 ( 以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为 准 ); (5) 能 够 向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地 ; (6) 对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的 投 资 或 委 托 管 理 的 投 资 累 计 在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享 受 引 导 基 金 支 持 的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2) 职 工 人 数 在 300 人 以 下,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在 30% 以 上, 直 接 从 事 研 究 开 发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比 例 在 10% 以 上 ; (3) 年 销 售 额 在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净 资 产 在 2000 万 元 人 15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民 币 以 下, 每 年 用 于 高 新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的 经 费 占 销 售 额 的 5% 以 上 引 导 基 金 按 照 最 高 不 超 过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实 际 投 资 额 的 5% 给 予 风 险 补 助, 补 助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2007 年 7 月 国 家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印 发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企 2007 128 号 ) 第 3 7 8 9 11 26 条 ( 七 ) 科 技 惠 民 专 项 经 费 为 推 进 民 生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应 用, 发 挥 好 科 技 进 步 在 惠 及 民 生 促 进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支 撑 引 领 作 用,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联 合 启 动 了 科 技 惠 民 计 划, 中 央 财 政 设 立 科 技 惠 民 计 划 专 项 经 费 科 技 惠 民 计 划 专 项 经 费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经 费 ), 是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的 引 导 支 持 基 层 开 展 社 会 发 展 领 域 先 进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应 用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综 合 集 成 示 范 的 专 项 经 费 国 家 引 导 和 鼓 励 其 他 资 金 投 入 科 技 惠 民 计 划, 包 括 地 方 财 政 投 入 的 资 金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社 会 资 金 以 及 从 其 他 渠 道 获 得 的 资 金 各 渠 道 资 金 按 照 科 技 惠 民 计 划 的 部 署 统 筹 安 排 和 使 用, 并 执 行 各 提 供 方 对 资 金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专 项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与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应 用 和 集 成 示 范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的 补 助 支 出 专 项 经 费 的 开 支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技 术 引 进 费 技 术 开 发 费 技 术 应 用 示 范 费 科 技 服 务 费 培 训 费 等 2012 年 11 月 30 日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科 技 惠 民 计 划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教 2012 429 号 ) 第 2 6 7 条 16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二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 一 )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基 金 的 使 用 体 现 政 府 目 标 导 向, 遵 循 需 求 拉 动 与 学 科 推 动 衔 接 国 家 目 标 实 行 人 才 优 先 的 原 则, 面 向 江 苏 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区 域 特 色 产 业 和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等 方 面 的 应 用 需 求, 加 强 以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为 主 的 原 始 创 新 和 前 沿 性 科 学 问 题 研 究, 强 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基 础 性 科 技 问 题 研 究, 培 养 高 层 次 创 新 人 才, 为 增 强 江 苏 省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提 供 技 术 和 人 才 储 备, 为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的 跨 越 发 展 提 供 创 新 源 基 金 项 目 申 请 必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申 请 项 目 的 研 究 内 容 符 合 基 金 指 南 范 围 ; (2) 第 一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项 目 的 实 际 主 持 人, 且 为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并 一 般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不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必 须 有 两 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同 行 专 家 推 荐 ; (3) 第 一 申 请 人 每 年 只 能 申 请 一 个 项 目, 且 无 在 研 基 金 项 目 ( 指 南 特 别 说 明 的 项 目 除 外 ) 项 目 申 请 单 位 为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等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 优 先 鼓 励 省 级 以 上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等 科 研 机 构 以 学 科 团 队 的 方 式 申 请 ; 支 持 已 建 立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申 请 2008 年 10 月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科 技 厅 江 苏 省 省 级 科 技 创 新 与 成 果 转 化 (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苏 财 教 2008 193 号 附 件 一 ) 第 2 6 7 条 17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 二 ) 重 大 科 技 支 撑 与 自 主 创 新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主 要 支 持 在 生 物 技 术 与 新 医 药 新 能 源 与 环 保 信 息 技 术 新 材 料 现 代 装 备 制 造 资 源 与 环 境 现 代 农 业 社 会 发 展 等 重 点 领 域 开 展 的 前 沿 技 术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和 公 益 性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发 与 应 用 示 范, 集 中 资 源 联 合 攻 关, 力 争 在 若 干 重 点 领 域 取 得 突 破, 获 得 一 批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重 大 技 术 和 战 略 产 品, 实 现 技 术 跨 越, 增 强 核 心 竞 争 力, 为 江 苏 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发 展 传 统 产 业 提 升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提 供 科 技 支 撑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支 持 项 目 主 要 分 高 科 技 攀 登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攻 关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开 发 产 学 研 联 合 创 新 科 技 型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重 要 技 术 标 准 研 制 以 及 社 会 发 展 应 用 研 究 与 科 技 示 范 工 程 等 方 面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实 行 属 地 化 管 理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由 项 目 第 一 申 报 单 位 按 要 求 向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科 技 局 申 报, 由 各 市 县 科 技 局 会 同 财 政 局 审 核 后 集 中 向 省 科 技 厅 推 荐 国 家 高 新 区 和 省 有 关 部 门 可 组 织 直 接 向 省 科 技 厅 推 荐 申 报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项 目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产 业 和 技 术 政 策, 技 术 的 前 瞻 性 创 新 性 关 键 性 特 征 较 强, 能 够 获 得 发 明 专 利 技 术 标 准 等 形 式 的 知 识 产 权 ; (2) 可 形 成 附 加 值 高 产 业 带 动 强 或 对 江 苏 省 社 会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支 撑 和 引 领 作 用 的 科 技 成 果 及 目 标 产 品, 项 目 完 成 后 能 够 直 接 投 入 应 用 或 具 有 较 强 应 用 前 景 ; (3) 市 县 财 政 安 排 相 应 的 配 套 资 金, 对 经 济 薄 弱 地 区 符 合 条 件 项 目 可 适 当 降 低 财 政 配 套 资 金 要 求 18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项 目 实 施 以 江 苏 省 境 内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为 第 一 承 担 单 位 实 施 项 目 的 第 一 承 担 单 位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较 强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包 括 较 好 的 研 究 开 发 条 件 和 资 金 投 入 能 力 ; (2)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或 较 强 技 术 依 托 单 位 ; (3) 单 位 经 营 和 科 研 活 动 中 的 资 信 良 好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鼓 励 面 向 省 内 外 的 产 学 研 联 合, 鼓 励 国 际 科 技 交 流 合 作, 鼓 励 科 技 型 企 业 创 新 创 业, 鼓 励 国 内 外 高 层 次 科 技 人 员 面 向 江 苏 产 业 技 术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开 展 创 新 研 究 2008 年 10 月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科 技 厅 江 苏 省 省 级 科 技 创 新 与 成 果 转 化 ( 重 大 科 技 支 撑 与 自 主 创 新 )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苏 财 教 2008 193 号 附 件 二 ) 第 4 5 7 8 9 条 ( 三 )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专 项 资 金 成 果 转 化 资 金 每 年 由 省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省 科 技 厅 财 政 厅 共 同 管 理 本 办 法 所 称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是 指 已 取 得 科 技 成 果 经 中 试 并 进 入 产 业 化 开 发 或 直 接 进 入 产 业 化 开 发 能 较 快 形 成 较 大 产 业 规 模 显 著 提 升 相 关 产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按 照 公 共 财 政 的 要 求, 加 强 对 重 点 产 业 发 展 的 战 略 研 究 和 布 局 引 导, 主 要 支 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中 具 有 战 略 性 前 瞻 性 产 业 关 联 度 大 带 动 作 用 强 的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推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加 快 发 展 和 优 势 产 业 向 高 端 攀 升 加 强 对 原 始 创 新 集 成 创 新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成 果 的 支 持, 促 进 产 学 研 紧 密 结 合 19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成 果 转 化 资 金 支 持 的 项 目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技 术 政 策,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技 术 含 量 高 创 新 性 强 成 熟 度 高 处 于 国 内 领 先 或 国 际 先 进 ; (2) 产 品 附 加 值 高 市 场 容 量 大 产 业 带 动 性 强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显 著 有 望 形 成 具 有 较 大 规 模 和 较 强 竞 争 能 力 的 新 兴 产 业 或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群 ; (3) 市 县 财 政 安 排 相 应 的 配 套 资 金 ( 经 济 薄 弱 地 区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可 适 当 降 低 财 政 配 套 资 金 要 求 ) 优 先 支 持 获 国 家 资 助 和 风 险 资 本 投 资 的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优 先 支 持 符 合 江 苏 省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布 局 市 县 政 府 重 点 推 动 的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优 先 支 持 国 家 和 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成 果 转 化 资 金 项 目 的 实 施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实 施 项 目 的 企 业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在 江 苏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2) 重 视 科 技 创 新 工 作,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良 好 的 产 学 研 合 作 基 础 和 规 范 的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 (3) 企 业 资 产 及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具 有 较 高 的 资 信 等 级 和 相 应 的 资 金 筹 措 能 力 根 据 项 目 和 企 业 的 不 同 特 点 确 定 成 果 转 化 资 金 的 支 持 方 式 主 要 有 : 拨 款 资 助 主 要 支 持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中 试 或 产 业 化 过 程 中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用 于 所 需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能 源 材 料 消 耗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等 20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有 偿 资 助 主 要 支 持 能 较 快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在 合 同 确 定 的 项 目 实 施 周 期 结 束 后 一 定 期 限 内 能 偿 还 资 助 资 金 的 产 业 化 开 发 项 目 回 收 资 金 继 续 用 于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内, 如 企 业 上 市 或 被 收 购, 经 双 方 协 商, 可 将 有 偿 使 用 转 为 股 权 投 资 贷 款 贴 息 主 要 支 持 为 形 成 较 大 产 业 化 规 模 效 益 而 向 银 行 大 额 借 贷 的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根 据 项 目 技 术 水 平 贷 款 规 模 等 确 定 相 应 贴 息 额 度 股 权 投 资 主 要 支 持 能 较 快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的 项 目, 成 果 转 化 资 金 所 占 股 权 一 般 不 超 过 该 项 目 股 权 的 30% 上 述 方 式 可 以 单 项 使 用, 也 可 以 混 合 使 用 申 报 单 位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成 果 转 化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建 议 书 ; (2) 成 果 转 化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3) 企 业 与 技 术 依 托 方 的 合 作 协 议 ; (4)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企 业 上 2 年 度 的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报 表 附 注 等, 并 提 供 最 近 一 个 月 的 各 类 会 计 报 表 ( 复 印 件 ); (5) 项 目 技 术 情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证 书 查 新 报 告 检 测 报 告 专 利 证 书 或 其 他 技 术 权 益 证 明 等 ) 2008 年 10 月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科 技 厅 江 苏 省 省 级 科 技 创 新 与 成 果 转 化 (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苏 财 教 2008 193 号 附 件 三 ) 第 2 3 9 10 11 12 16 条 ( 四 ) 产 学 研 联 合 创 新 资 金 产 学 研 资 金 主 要 支 持 在 高 新 区 大 学 科 技 园 面 向 战 略 性 新 兴 21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产 业 领 域 布 局 的 产 学 研 重 大 创 新 载 体 建 设 ; 企 业 联 合 省 内 外 高 校 院 所, 以 获 取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原 创 性 科 技 成 果 为 目 标, 在 引 领 未 来 产 业 发 展 的 战 略 性 领 域 开 展 的 产 学 研 前 瞻 性 联 合 研 究 项 目 ;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等 产 学 研 资 金 支 持 的 具 体 范 围 : (1) 支 持 国 家 高 新 区 联 合 省 内 外 高 校 院 所 共 同 出 资 建 设, 为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提 供 支 撑 的 重 大 创 新 载 体 (2) 支 持 企 业 或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联 合 国 家 级 实 验 室 工 程 ( 技 术 ) 中 心 等 创 新 基 地 共 同 出 资 建 设, 按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运 行 的 重 大 创 新 载 体 (3) 支 持 产 学 研 合 作 各 方 在 大 学 科 技 园 共 同 出 资 建 设 的 重 大 创 新 载 体 (4) 支 持 企 业 出 资 介 入 的 高 校 院 所 早 期 研 发 的 原 创 性 科 技 项 目 (5) 支 持 以 国 家 973 计 划 863 计 划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为 基 础, 瞄 准 产 业 发 展 制 高 点, 通 过 产 学 研 合 作 多 学 科 交 叉 融 合 开 展 的 重 大 目 标 产 品 与 集 成 创 新 项 目 (6) 支 持 高 校 建 设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中 心 等 产 学 研 服 务 机 构, 促 进 高 校 与 省 内 企 业 之 间 知 识 流 动 与 技 术 转 移, 推 动 高 校 与 企 业 面 向 产 业 需 求 联 合 开 展 应 用 技 术 开 发 和 专 利 技 术 转 化 产 学 研 资 金 主 要 采 取 拨 款 补 贴 和 贴 息 三 种 资 助 方 式 (1) 拨 款 主 要 用 于 对 产 学 研 重 大 创 新 载 体 建 设 产 学 研 前 瞻 性 联 合 研 究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研 发 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材 料 消 耗 等 费 用 的 补 助 其 额 度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项 目 研 发 或 建 设 总 投 入 的 30% (2) 补 贴 主 要 用 于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补 贴 22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额 度 依 据 省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对 高 校 服 务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实 绩 的 考 核 结 果 核 定 同 时, 对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投 资 产 学 研 重 大 创 新 载 体 建 设 或 产 学 研 前 瞻 性 联 合 研 究 项 目 的, 按 投 资 额 一 定 比 例 给 予 补 贴, 分 担 投 资 风 险 (3) 贴 息 主 要 用 于 补 助 产 学 研 重 大 创 新 载 体 建 设 或 产 学 研 前 瞻 性 联 合 研 究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利 用 银 行 贷 款 所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上 述 资 助 方 式 可 以 单 独 使 用 或 混 合 使 用 符 合 产 学 研 资 金 支 持 范 围 和 项 目 组 织 要 求 的 产 学 研 重 大 创 新 载 体 建 设 产 学 研 前 瞻 性 联 合 研 究 项 目, 由 省 内 企 业 高 新 区 大 学 科 技 园 高 等 院 校 或 科 研 院 所 联 合 申 报, 或 由 产 学 研 合 作 战 略 联 盟 组 织 申 报, 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项 目 牵 头 组 织 单 位 必 须 是 江 苏 境 内 的 高 新 区 大 学 科 技 园 企 业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或 产 学 研 战 略 联 盟, 省 外 高 校 和 科 研 单 位 可 参 与 申 报 ; (2) 产 学 研 合 作 各 方 均 有 先 期 投 入, 并 共 同 出 资 与 省 支 持 资 金 相 配 套 ; (3) 产 学 研 合 作 各 方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建 立 长 期 合 作 机 制, 合 理 界 定 知 识 产 权 共 享 方 案 及 各 自 责 任 与 义 务, 确 保 技 术 成 果 在 江 苏 企 业 应 用 转 化 ; (4)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具 有 相 应 领 域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和 团 队 优 势, 能 为 项 目 实 施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金 与 条 件 保 障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中 心 由 江 苏 境 内 的 高 校 申 报, 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已 建 立 专 业 化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机 构, 具 有 专 门 从 事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转 化 与 应 用 推 广 的 专 业 人 才 队 伍 ; 23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2) 成 果 转 化 与 应 用 推 广 的 服 务 量 与 上 年 相 比 有 较 大 幅 度 增 长, 并 由 省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年 度 考 核 评 价 意 见 2008 年 12 月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科 技 厅 江 苏 省 产 学 研 联 合 创 新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苏 政 办 发 2008 134 号 ) 第 6 7 8 10 11 条 ( 五 ) 科 技 服 务 平 台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科 技 平 台 专 项 资 金 以 提 高 科 技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为 目 标, 主 要 支 持 重 大 研 发 机 构 科 技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高 技 术 研 究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等 科 技 平 台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购 买, 以 及 科 技 平 台 的 运 行 补 贴 等 平 台 建 设 支 持 类 别 : (1) 重 大 研 发 机 构 围 绕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大 科 技 需 求, 按 照 研 发 设 施 研 发 水 平 国 内 一 流 的 标 准, 支 持 行 业 骨 干 企 业 建 设 引 领 产 业 发 展 产 学 研 紧 密 结 合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的 重 大 研 发 平 台 ; 支 持 高 校 和 科 研 院 所 建 设 基 础 性 公 益 性 重 大 研 发 平 台 (2) 科 技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以 科 技 资 源 集 成 开 放 和 共 建 共 享 为 目 标, 通 过 整 合 集 成 优 化 科 技 资 源, 提 升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具 有 基 础 性 开 放 性 专 业 化 特 点 的 面 向 产 业 的 共 性 技 术 创 新 服 务 平 台 和 面 向 社 会 事 业 的 资 源 共 享 型 公 益 科 技 服 务 平 台, 为 江 苏 省 科 技 创 新 提 供 基 础 性 支 撑 (3) 高 技 术 研 究 重 点 实 验 室 针 对 高 技 术 产 业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的 重 大 科 技 问 题, 以 应 用 24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基 础 高 技 术 研 究 为 重 点, 开 展 创 新 性 研 究, 获 取 原 始 创 新 成 果 和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聚 集 和 培 养 重 点 领 域 技 术 带 头 人 和 创 新 团 队 (4)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以 增 强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为 目 标, 依 托 研 发 实 力 较 强 的 骨 干 企 业, 通 过 产 学 研 合 作, 加 强 工 程 化 研 发 平 台 建 设, 开 展 共 性 技 术 关 键 技 术 和 系 统 集 成 研 究,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平 台 运 行 补 贴 : 以 引 导 和 促 进 我 省 科 技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高 技 术 研 究 重 点 实 验 室 等 科 技 基 础 设 施 形 成 开 放 流 动 协 作 竞 争 的 运 行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支 撑 作 用, 多 出 成 果 出 人 才 出 效 益 申 请 科 技 平 台 专 项 资 金 的 单 位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重 大 研 发 机 构 围 绕 省 委 省 政 府 重 点 工 作 部 署 和 全 省 科 技 创 新 需 求, 承 担 主 体 为 代 表 国 家 或 江 苏 水 平 的 行 业 龙 头 骨 干 企 业 或 重 点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院 所 及 其 他 创 新 创 业 载 体 (2) 科 技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应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技 术 装 备 科 技 资 源 和 场 地 设 施 ; 拥 有 一 支 为 科 技 创 新 和 科 技 产 业 化 提 供 共 性 技 术 服 务 资 源 共 享 服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才 队 伍 ; 具 有 较 好 的 前 期 工 作 基 础 和 对 外 服 务 业 绩, 具 备 承 担 政 府 委 托 的 重 大 科 技 任 务 的 能 力 ; 具 备 灵 活 的 开 展 基 础 性 公 益 性 开 放 性 服 务 的 管 理 体 制 和 机 制 (3) 高 技 术 研 究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属 于 相 对 独 立 的 研 究 开 发 实 体,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技 术 装 备 和 相 对 集 中 的 设 施 场 所 ; 拥 有 高 水 平 的 技 ( 学 ) 术 带 头 人 及 一 支 精 25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干 高 效 结 构 合 理 的 人 才 团 队 ; 研 究 领 域 符 合 科 技 发 展 政 策, 并 且 在 某 一 研 究 方 向 具 有 明 显 优 势, 前 期 工 作 基 础 较 好, 以 往 科 研 成 绩 突 出, 拥 有 国 内 领 先 的 科 研 成 果, 具 备 承 担 国 家 及 省 重 大 科 技 任 务 的 能 力 (4)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应 具 有 工 程 技 术 试 验 条 件 工 艺 设 备 等 基 础 设 施 和 相 对 集 中 的 设 施 场 所 ; 具 备 承 担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和 试 验 任 务 的 能 力 ; 拥 有 一 支 技 术 水 平 高 工 程 化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结 构 合 理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才 队 伍 2008 年 10 月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科 技 厅 江 苏 省 省 级 科 技 创 新 与 成 果 转 化 ( 科 技 服 务 平 台 )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苏 财 教 2008 193 号 附 件 四 ) 第 5 7 条 企 业 院 士 工 作 站 企 业 院 士 工 作 站 旨 在 以 企 业 创 新 需 求 为 导 向, 以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为 依 托, 以 产 学 研 合 作 项 目 为 纽 带, 引 导 省 内 外 院 士 及 其 创 新 团 队 向 企 业 集 聚 为 企 业 服 务, 攻 克 产 业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培 养 企 业 创 新 人 才 队 伍, 为 增 强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企 业 院 士 工 作 站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有 : (1) 开 展 产 业 及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咨 询 和 技 术 指 导 ; (2) 围 绕 企 业 发 展 急 需 解 决 的 重 大 关 键 技 术 难 题, 组 织 院 士 及 其 创 新 团 队 与 企 业 研 发 人 员 开 展 联 合 攻 关 ; (3) 引 进 院 士 及 其 创 新 团 队 的 技 术 成 果, 在 企 业 共 同 开 展 转 化 和 产 业 化, 培 育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自 主 品 牌 ; 26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4) 与 院 士 及 其 创 新 团 队 共 建 研 究 生 培 养 基 地, 联 合 培 养 企 业 创 新 人 才 省 科 技 厅 对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院 士 工 作 站 给 予 适 当 经 费 支 持, 主 要 用 于 工 作 站 条 件 改 善 项 目 研 究 和 人 才 培 养 等, 并 按 江 苏 省 省 级 科 技 创 新 与 成 果 转 化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管 理 ; 省 科 技 厅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积 极 支 持 院 士 工 作 站 开 展 的 科 研 和 成 果 转 化 等 项 目 2008 年 12 月 江 苏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省 科 技 厅 江 苏 省 企 业 院 士 工 作 站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苏 政 办 发 2008 130 号 ) 第 2 3 9 条 ( 六 )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资 金 资 金 资 助 的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具 备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在 国 家 和 省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大 学 科 技 园 留 学 生 创 业 园 等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内 注 册 并 经 营 的 中 方 控 股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企 业 年 销 售 收 入 原 则 上 在 3000 万 元 以 内,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30 万 元 ; (2) 主 要 从 事 高 新 技 术 及 其 产 品 的 研 制 开 发 生 产, 并 具 备 应 有 的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能 力 ; (3)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科 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30%; (4) 有 良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健 全 的 财 务 制 度, 资 产 负 债 率 合 理 ; (5) 无 不 良 诚 信 记 录 申 请 省 创 新 资 金 资 助 的 项 目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产 业 技 术 政 策, 属 于 我 省 优 先 发 展 的 重 点 技 术 领 域 ; (2) 技 术 创 新 性 强, 技 术 水 平 达 到 省 内 领 先 水 平 ; 27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3) 重 点 支 持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项 目, 且 项 目 知 识 产 权 明 晰 无 纠 纷 ; (4) 项 目 产 品 有 明 确 的 市 场 需 求 和 较 强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可 以 产 生 较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 (5) 项 目 处 于 研 究 开 发 中 试 阶 段 或 项 目 产 品 有 小 批 量 试 销 ; (6) 项 目 新 增 投 资 一 般 在 1000 万 元 以 下, 资 金 来 源 基 本 确 定, 投 资 结 构 合 理, 项 目 实 施 周 期 不 超 过 2 年 ( 生 物 医 药 类 项 目 可 放 宽 至 3 年 ) 省 创 新 资 金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一 般 不 超 过 30 万 元, 重 点 项 目 不 超 过 50 万 元 申 请 省 创 新 资 金 支 持 的 项 目, 地 方 必 须 先 期 立 项 支 持, 单 项 资 助 经 费 不 低 于 申 请 省 拨 资 金 的 1/3 优 先 支 持 拥 有 种 子 资 金 或 孵 化 资 金 的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资 助 并 推 荐 申 报 的 项 目, 以 及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支 持 的 项 目 2007 年 3 月 江 苏 省 科 技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科 计 2007 79 号 苏 财 企 2007 26 号 ) 第 9 12 条 ( 七 )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 金 ), 是 指 中 央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用 于 支 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重 大 关 键 技 术 突 破 产 业 创 新 发 展 重 大 应 用 示 范 以 及 区 域 集 聚 发 展 等 工 作 的 专 项 资 金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范 围 : (1) 支 持 新 兴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计 划 采 取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与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社 会 资 金 参 股,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或 增 资 现 有 创 业 投 资 基 28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金 等 方 式, 支 持 具 备 原 始 创 新 集 成 创 新 或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属 性 且 处 于 初 创 期 早 中 期 的 创 新 型 企 业 发 展 (2) 支 持 产 学 研 协 同 创 新 选 择 受 关 键 技 术 严 重 制 约, 关 联 性 基 础 性 公 益 性 强 的 产 业 或 技 术, 支 持 行 业 骨 干 企 业 整 合 产 业 链 创 新 资 源, 加 强 产 学 研 联 合 攻 关 新 一 代 技 术 储 备 专 利 池 集 聚 等, 推 动 企 业 与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院 所 等 构 建 技 术 创 新 联 盟, 提 高 协 同 创 新 能 力, 带 动 全 产 业 链 发 展 (3) 支 持 技 术 创 新 平 台 围 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重 点 领 域, 针 对 行 业 或 技 术 领 域 特 点, 依 托 产 业 链 优 势 单 位 联 合 相 关 科 研 机 构 企 业 及 投 资 者, 建 立 涵 盖 全 产 业 链 的 开 放 性 技 术 创 新 平 台, 加 强 重 大 共 性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及 产 业 化 (4) 支 持 区 域 集 聚 发 展 选 择 技 术 路 径 清 晰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明 确 相 关 配 套 不 完 整 或 市 场 需 求 不 足 的 产 业 或 技 术, 支 持 地 方 政 府 加 强 资 源 统 筹 配 置, 引 导 上 中 下 游 相 关 产 业 自 主 跟 进, 推 动 创 新 要 素 向 区 域 特 色 产 业 集 聚, 培 育 一 批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产 业 集 群 (5)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决 定 和 规 划 要 求, 以 及 行 业 或 产 业 发 展 需 要 确 定 的 其 他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重 点 工 作 对 已 通 过 中 央 基 建 投 资 节 能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可 再 生 能 源 专 项 资 金 等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支 持 的 重 点 工 作 工 程 或 项 目, 专 项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再 予 以 支 持 资 金 支 持 方 式 : 专 项 资 金 一 般 采 取 拨 款 补 助 参 股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等 支 持 方 式, 并 根 据 国 际 国 内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形 势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参 股 设 立 新 兴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管 理 程 序 资 金 拨 付 等 按 29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照 新 兴 产 业 创 投 计 划 参 股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建 2011 668 号 ) 执 行 2012 年 12 月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建 2012 1111 号 ) 第 2 5 6 7 8 条 ( 八 )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省 天 使 引 导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引 导 和 支 持 在 我 省 设 立 的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面 向 国 家 和 省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大 学 科 技 园 留 学 生 创 业 园 等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内 种 子 期 或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投 资, 以 及 对 入 选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省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等 省 级 以 上 人 才 计 划 的 高 端 人 才 在 苏 领 办 或 创 办 的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投 资, 推 动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依 靠 技 术 创 新 发 展 壮 大 省 天 使 引 导 资 金 主 要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投 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种 子 期 或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予 以 一 定 的 风 险 分 担 和 损 失 补 偿 省 天 使 引 导 资 金 作 为 弥 补 天 使 投 资 损 失 的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向 已 投 资 种 子 期 或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的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提 供 一 定 数 额 的 风 险 准 备 金, 支 持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向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投 资 经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在 向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完 成 实 际 投 资 后, 可 申 请 省 天 使 引 导 资 金 ; 省 天 使 引 导 资 金 按 照 最 高 不 超 过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首 轮 投 资 种 子 期 或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实 际 投 资 额 的 30% 给 予 风 险 准 备 金, 最 高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所 在 市 县 ( 市 ) 国 家 高 新 区 按 照 上 述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首 轮 投 资 种 子 期 或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实 际 投 资 额 的 20% 予 以 30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配 套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在 实 际 完 成 投 资 三 年 内 未 形 成 投 资 损 失 的, 全 额 返 还 省 天 使 引 导 资 金 和 地 方 配 套 资 金 ; 若 发 生 损 失, 按 照 首 轮 投 资 实 际 发 生 损 失 额 的 50% 从 给 予 的 风 险 准 备 金 中 补 偿, 其 中 30% 由 省 天 使 引 导 资 金 承 担,20% 由 地 方 配 套 资 金 承 担, 补 偿 损 失 后 剩 余 资 金 全 部 返 还 ; 省 天 使 引 导 资 金 风 险 补 偿 最 高 金 额 按 照 第 十 条 规 定 执 行 支 持 对 象 省 天 使 引 导 资 金 的 支 持 对 象 为 : 在 江 苏 省 境 内 注 册 登 记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且 符 合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科 技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天 使 投 资 支 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有 关 规 定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融 资 和 投 资 功 能, 专 门 面 向 种 子 期 或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投 资 的 公 司 制 企 业 或 有 限 合 伙 制 企 业 申 请 省 天 使 引 导 资 金 的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依 法 在 江 苏 省 范 围 内 注 册 登 记 ; ( 二 ) 实 收 资 本 ( 或 出 资 额 )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者 首 期 实 收 资 本 ( 或 出 资 额 )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全 体 投 资 者 承 诺 在 注 册 后 的 5 年 内 补 足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实 收 资 本, 所 有 投 资 者 以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 ( 三 )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领 域, 并 对 种 子 期 或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的 投 资 累 计 占 实 收 资 本 的 50% 以 上 ; ( 四 ) 单 个 企 业 的 投 资 不 得 超 过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总 资 产 的 10%; ( 五 ) 有 至 少 3 名 具 备 2 年 以 上 创 业 投 资 或 相 关 业 务 经 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31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 六 ) 管 理 和 运 作 规 范, 具 有 严 格 合 理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和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 七 ) 按 照 国 家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有 健 全 的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八 ) 不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证 券 期 货 房 地 产 业 以 及 国 家 政 策 限 制 类 行 业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种 子 期 或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是 指 主 要 从 事 国 家 和 省 重 点 发 展 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内 的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生 产 和 服 务, 成 立 3 年 以 下 的 非 上 市 科 技 型 企 业 ( 一 ) 其 中 成 立 时 间 未 满 18 个 月 的 非 上 市 科 技 型 企 业, 还 需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企 业 须 在 江 苏 省 范 围 内 经 国 家 和 省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大 学 科 技 园 留 学 生 创 业 园 等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内 注 册 经 营, 且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入 选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省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等 省 级 以 上 人 才 计 划 的 高 端 人 才 在 苏 领 办 或 创 办 的 科 技 型 小 微 企 业 除 外 ; 2.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产 业 技 术 政 策, 优 先 支 持 属 于 国 家 和 省 重 点 发 展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 3. 对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的 核 心 技 术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4. 职 工 人 数 在 300 人 以 下,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在 30% 以 上, 直 接 从 事 研 究 开 发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在 10% 以 上 ; 5. 企 业 不 属 于 较 大 规 模 法 人 集 团 投 资 成 立 的 公 司 或 与 较 大 规 模 法 人 集 团 具 有 投 资 关 系 的 公 司 ( 如 : 子 公 司 等 形 式 ) ( 二 ) 其 中 成 立 时 间 18 个 月 以 上 3 年 以 下 的 非 上 市 科 技 型 企 业, 除 32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外, 原 则 上 营 业 收 入 应 在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净 资 产 应 在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 同 时, 具 有 较 高 的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投 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科 技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财 规 2013 1 号 ) 第 2 3 7 10 11 12 13 14 条 ( 九 ) 创 投 引 导 资 金 引 导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引 导 和 支 持 我 省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向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省 级 财 政 安 排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资 金 和 其 他 资 金 引 导 资 金 按 照 项 目 选 择 市 场 化 资 金 使 用 公 共 化 提 供 服 务 专 业 化 的 原 则 运 作 引 导 资 金 的 引 导 方 式 主 要 是 风 险 补 助 引 导 资 金 的 支 持 对 象 为 : 在 江 苏 省 境 内 注 册 登 记 从 事 创 业 投 资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具 有 投 资 功 能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是 指 具 有 融 资 和 投 资 功 能, 主 要 从 事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活 动 的 公 司 制 企 业 或 有 限 合 伙 制 企 业 申 请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在 江 苏 境 内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 (2) 实 收 资 本 ( 或 出 资 额 ) 在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或 首 期 出 资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上, 并 承 诺 注 册 后 三 年 内 出 资 额 达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以 上, 所 有 投 资 者 以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 (3)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领 域, 并 对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和 科 技 创 业 载 33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体 的 创 业 投 资 占 对 外 投 资 总 额 的 30% 以 上 ; (4) 有 至 少 3 名 具 备 5 年 以 上 创 业 投 资 或 相 关 业 务 经 验 的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 (5) 优 先 支 持 对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2 个 成 功 案 例 以 上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股 权 年 平 均 收 益 率 不 低 于 10%, 或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高 于 原 始 投 资 10% 以 上 : (6) 管 理 和 运 作 规 范, 具 有 严 格 合 理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和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7) 按 照 国 家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有 健 全 的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是 指 由 职 业 投 资 管 理 人 组 建 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管 理 服 务 的 公 司 制 企 业 或 有 限 合 伙 制 企 业 申 请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1) 第 (4) 第 (5) 第 (6) 第 (7) 项 条 件 ; (2) 实 收 资 本 ( 或 出 资 额 ) 在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3) 管 理 的 创 业 资 本 在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具 有 投 资 功 能 的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投 资 能 力 的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大 学 科 技 园 等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机 构 需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1) (5) 第 (6) 第 (7) 项 条 件 ; (2) 注 册 资 本 在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3) 有 至 少 2 名 具 备 3 年 以 上 创 业 投 资 或 相 关 业 务 经 验 的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4) 正 在 辅 导 的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不 低 于 50 家 ( 以 签 订 34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服 务 协 议 为 准 ); (5) 能 够 向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地,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5000 平 方 米 ; (6) 对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的 投 资 或 受 委 托 管 理 的 投 资 累 计 在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是 指 主 要 从 事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生 产 和 服 务, 成 立 期 限 在 5 年 以 内 的 非 上 市 公 司 享 受 引 导 基 金 支 持 的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2) 职 工 人 数 在 300 人 以 下,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在 30% 以 上, 直 接 从 事 研 究 开 发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在 10% 以 上 ; (3)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净 资 产 在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每 年 用 于 高 新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的 经 费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5% 以 上 申 请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不 得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证 券 期 货 房 地 产 业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政 策 限 制 类 行 业 2007 年 11 月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科 技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财 企 2007 132 号 ) 第 2 11 条 ( 十 ) 节 能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省 级 节 能 减 排 ( 节 能 与 循 环 经 济 )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方 向 : (1) 节 能 项 目 专 项 资 金 围 绕 重 点 领 域 节 能, 以 冶 金 化 工 建 材 电 力 纺 织 等 高 耗 能 行 业 和 重 点 耗 能 企 业 为 重 点, 推 广 节 能 技 术 产 品, 实 施 35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节 能 改 造 工 程 包 括 工 业 节 能 绿 色 照 明 交 通 节 能 节 能 监 测 和 技 术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等 (2) 循 环 经 济 项 目 包 括 节 水 示 范 资 源 综 合 开 发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清 洁 生 产 示 范 重 大 技 术 开 发 和 推 广 应 用 等 2008 年 11 月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经 贸 委 江 苏 省 省 级 节 能 减 排 ( 节 能 与 循 环 经 济 )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苏 财 企 2008 179 号 苏 经 贸 环 资 2008 861 号 ) 第 3 4 条 ( 十 一 ) 专 利 资 助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或 奖 励 的 标 准 : (1) 获 得 国 家 受 理 的 重 大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每 件 资 助 申 请 费 实 审 费 等 费 用 1000 元 ; 获 得 国 家 授 权 的 重 大 发 明 专 利 每 件 奖 励 3000 元 (2) 获 得 国 ( 境 ) 外 受 理 的 专 利 申 请, 主 要 资 助 国 际 阶 段 和 国 家 阶 段 的 申 请 费 检 索 费 传 送 费 初 步 审 查 费 手 续 费 审 查 费 代 理 机 构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每 项 最 多 资 助 向 5 个 国 家 ( 地 区 ) 的 申 请, 每 个 国 家 ( 地 区 ) 资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6 万 元, 每 项 最 高 资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获 得 国 ( 境 ) 外 授 权 的 发 明 专 利, 经 专 家 评 审, 选 择 不 超 过 10% 的 项 目 给 予 奖 励, 奖 励 金 额 10-30 万 元 2011 年 6 月 江 苏 省 知 识 产 权 创 造 与 运 用 ( 专 利 资 助 )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苏 财 规 2011 21 号 ) 第 7 条 ( 十 二 ) 专 利 实 施 资 金 实 施 资 金 的 使 用 范 围 : (1) 专 利 技 术 实 施 转 化 的 开 发 费 用 补 贴 ; 36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2) 利 用 专 利 权 质 押 贷 款 的 专 利 实 施 项 目 的 贷 款 利 息 补 贴 ; (3) 其 他 经 批 准 用 于 专 利 实 施 的 费 用 补 贴 资 助 的 标 准 : 实 施 资 金 项 目 的 资 助 额 度 视 情 况 而 定,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20 万 元, 特 别 优 秀 的 项 目 可 相 应 增 加 资 助 额 度 实 施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江 苏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内 资 中 小 企 业 或 内 资 控 股 中 小 企 业 实 施 专 利 转 化 实 施 项 目 的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有 专 利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和 完 善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有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经 费, 有 熟 悉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和 专 利 信 息 运 用 的 专 业 人 才 队 伍 ; (2)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或 与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有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 (3) 企 业 资 产 及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具 有 较 高 的 资 信 等 级, 有 健 全 规 范 的 财 务 制 度 实 施 资 金 支 持 的 项 目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属 于 我 省 重 点 发 展 技 术 领 域 的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项 目 ; (2) 发 明 创 造 水 平 高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显 著 实 施 后 对 所 形 成 的 产 品 或 产 业 具 有 支 撑 作 用 且 市 场 前 景 好 的 专 利 项 目 ; (3) 无 专 利 权 属 争 议 或 其 他 纠 纷 对 省 市 县 财 政 科 技 部 门 已 支 持 过 的 转 化 项 目, 省 不 再 立 项 支 持 20 07 年 11 月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专 利 实 施 计 划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财 教 2007 175 号 ) 第 5 8 条 37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 十 三 )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推 进 计 划 项 目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条 件 战 略 推 进 计 划 面 向 江 苏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内 资 企 业 或 内 资 控 股 企 业,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强, 具 有 较 多 自 主 研 发 的 专 利 技 术, 具 有 较 好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基 础 ; (2) 企 业 领 导 层 具 有 较 强 的 运 用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谋 求 企 业 经 营 发 展 的 主 动 意 识 ; (3) 企 业 能 够 为 战 略 推 进 计 划 项 目 的 实 施 提 供 必 要 的 配 套 经 费 和 物 质 保 障 ; (4) 企 业 能 够 通 过 战 略 推 进 计 划 项 目 的 实 施 对 全 省 企 业 起 到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范 围 (1)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标 准 化 建 设 ; (2)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运 用 中 战 略 定 位 战 略 目 标 战 略 任 务 和 战 略 措 施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诊 断 与 咨 询 服 务 专 项 资 金 的 资 助 标 准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额 度 根 据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基 础 项 目 总 体 目 标 和 主 要 任 务 以 及 自 筹 经 费 情 况 确 定 2007 年 11 月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推 进 计 划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财 教 2007 185 号 ) 第 6 8 条 38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 十 四 ) 重 点 产 业 调 整 和 振 兴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省 级 重 点 产 业 调 整 和 振 兴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 金 ) 由 省 级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主 要 支 持 具 有 自 主 品 牌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应 用 节 能 减 排 效 果 显 著 项 目 实 施 后 能 迅 速 提 高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产 业 企 业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支 持 重 点 为 符 合 我 省 重 点 产 业 调 整 和 振 兴 规 划 要 求, 对 结 构 调 整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建 项 目, 主 要 是 : (1) 重 大 技 术 创 新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2) 重 大 产 业 项 目 ; (3) 重 点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项 目 ; (4) 引 进 消 化 和 吸 收 再 创 新 重 大 项 目 ; (5) 对 全 省 产 业 升 级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兼 并 重 组 项 目 ; (6) 采 用 首 台 ( 套 ) 关 键 技 术 装 备 的 项 目 对 列 入 省 重 点 的 项 目 给 予 优 先 支 持 支 持 方 式 主 要 以 企 业 为 依 托 以 项 目 为 载 体 以 贴 息 为 手 段, 对 符 合 第 五 条 的 企 业 项 目 贷 款 给 予 贴 息, 或 对 企 业 以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购 置 的 技 术 与 设 备 及 兼 并 重 组 支 付 的 费 用, 视 同 银 行 贷 款 予 以 补 贴 单 个 项 目 的 支 持 标 准 按 照 不 高 于 企 业 应 付 银 行 的 贷 款 利 息 给 予 补 贴, 贴 息 或 补 助 资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000 万 元, 不 重 复 享 受 财 政 同 类 扶 持 政 策 申 报 的 企 业 需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在 江 苏 省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机 构 ; 39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2) 企 业 主 营 产 品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自 主 品 牌 ; (3) 企 业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增 长 原 则 上 应 高 于 省 内 同 行 业 水 平, 年 度 上 缴 税 收 苏 南 2000 万 元 苏 中 1200 万 元 苏 北 800 万 元 以 上, 比 上 年 度 增 长 12% 以 上 ; 对 技 术 水 平 高 产 业 带 动 效 果 好 的 新 设 企 业 可 适 当 放 宽 条 件 ; (4) 项 目 必 须 经 相 关 部 门 核 准 或 备 案, 项 目 环 保 土 地 等 相 关 手 续 完 备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及 我 省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优 化 升 级 的 总 体 要 求 : (1) 体 现 主 导 产 业 高 端 化 新 兴 产 业 规 模 化 传 统 产 业 品 牌 化 的 发 展 要 求 ; (2) 体 现 做 优 做 强 做 大 要 求, 对 产 业 和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有 明 显 带 动 作 用 ; (3) 在 建 或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且 近 期 能 形 成 较 大 实 物 工 作 量 同 一 企 业 不 能 同 时 申 请 贷 款 贴 息 和 购 置 技 术 设 备 及 兼 并 重 组 费 用 补 贴 2009 年 6 月 江 苏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省 级 重 点 产 业 调 整 和 振 兴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政 办 发 2009 87 号 ) 第 2 5 6 7 8 9 11 条 三 苏 州 科 技 财 政 引 导 资 金 ( 一 ) 苏 州 市 级 科 技 计 划 苏 州 市 级 科 技 计 划 体 系 由 基 本 计 划 和 专 项 计 划 组 成 基 本 计 划 是 以 财 政 科 技 拨 款 为 支 撑 项 目 支 持 为 引 导 的 实 体 性 计 划, 是 政 府 稳 定 持 续 支 持 科 技 活 动 的 基 本 形 式 设 有 :1. 应 用 40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基 础 研 究 计 划 ( 包 括 工 业 农 业 医 疗 卫 生 ) 2.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分 工 业 农 业 社 会 发 展 三 个 部 分 3. 科 技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计 划 由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建 设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建 设 组 成 4. 科 技 服 务 业 计 划 5.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计 划 6. 软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专 项 计 划 是 根 据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重 点 工 作 和 任 务, 围 绕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引 领 战 略 推 进 科 技 创 新 工 程 加 快 建 设 创 新 型 城 市 的 意 见 和 政 府 重 大 决 策 确 定 的 技 术 领 域, 集 成 各 类 资 金 计 划 手 段 进 行 系 统 部 署, 并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的 重 大 项 目 集 成 性 计 划 设 有 : 1. 科 技 金 融 专 项 2. 姑 苏 创 新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专 项 3. 技 术 专 项, 包 括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专 项 纳 米 技 术 专 项 和 医 疗 器 械 与 新 医 药 专 项 具 体 详 见 每 年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要 求 ( 二 ) 政 策 性 引 导 资 金 1. 研 发 机 构 鼓 励 国 内 科 研 院 所 高 等 院 校 在 苏 州 建 立 研 发 机 构, 重 点 保 障 并 优 先 安 排 其 建 设 用 地, 其 中 科 技 创 新 载 体 项 目 用 地 实 行 工 业 项 目 用 地 供 地 方 式 对 新 建 的 国 家 级 独 立 型 科 研 院 所 给 予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重 点 支 持 ; 对 国 家 级 科 研 院 所 重 点 高 等 院 校 在 苏 州 建 立 独 立 研 发 中 心 重 点 实 验 室, 经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后, 给 予 200 万 元 以 内 的 资 助 鼓 励 和 支 持 国 外 及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在 我 市 设 立 研 发 机 构 凡 设 在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内 并 经 省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属 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减 按 15%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从 获 利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两 免 三 减 半 期 满 后, 属 先 进 技 术 企 业 的 可 延 长 三 年 减 按 41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10%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经 省 级 认 定 在 我 市 新 设 立 的 国 ( 境 ) 外 独 立 研 发 机 构 给 予 一 次 性 200 万 元 以 内 的 资 助, 非 独 立 研 发 机 构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的 择 优 给 予 一 次 性 100 万 元 以 内 的 资 助 支 持 和 鼓 励 在 苏 州 的 国 ( 境 ) 外 研 发 机 构 与 国 内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本 地 企 业 进 行 产 学 研 合 作, 以 合 作 方 式 共 同 承 担 省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2006 年 6 月 苏 州 市 政 府 关 于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创 新 型 城 市 的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 苏 府 2006 74 号 ) 第 24 25 条 2. 载 体 与 平 台 对 新 认 定 为 国 家 省 科 技 创 业 园 的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一 次 性 分 别 给 予 100 万 元 50 万 元 的 补 助, 不 重 复 补 助 ; 对 列 入 市 级 科 技 创 业 园 ( 高 新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园 ), 择 优 给 予 支 持, 主 要 用 于 服 务 能 力 的 建 设 支 持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对 新 建 的 国 家 级 省 级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200 万 元 100 万 元 支 持 企 业 建 立 研 发 机 构, 对 新 建 的 国 家 级 省 级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技 术 中 心 工 程 中 心,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资 助 200 万 元 100 万 元 对 发 展 前 景 好 创 新 能 力 强 的 市 级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技 术 中 心 工 程 中 心, 择 优 给 予 一 次 性 资 助 支 持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新 建 的 国 家 级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200 万 元 100 万 元 鼓 励 高 科 技 特 色 产 业 基 地 的 发 展, 对 新 获 得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国 家 级 省 级 高 科 技 特 色 产 业 基 地 并 进 行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共 性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人 才 培 训 平 台 等 方 面 建 设 的 分 别 给 予 200 万 元 100 万 元 的 补 助, 不 重 复 补 助 42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2006 年 6 月 苏 州 市 政 府 关 于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创 新 型 城 市 的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 苏 府 2006 74 号 ) 第 19 23 条 ( 三 )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引 导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引 导 和 支 持 我 市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向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苏 州 市 自 主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引 导 资 金 的 使 用 方 式 主 要 是 风 险 补 助 引 导 资 金 的 支 持 对 象 为 : 在 苏 州 市 区 注 册 登 记 的 从 事 创 业 投 资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和 具 有 投 资 功 能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是 指 具 有 融 资 和 投 资 功 能, 主 要 从 事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活 动 的 公 司 制 企 业 或 有 限 合 伙 制 企 业 申 请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在 苏 州 市 区 内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 (2) 实 收 资 本 ( 或 出 资 额 ) 在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或 首 期 出 资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上, 并 承 诺 注 册 后 三 年 内 出 资 额 达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以 上, 所 有 投 资 者 以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 (3)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领 域, 并 对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和 科 技 创 业 载 体 的 创 业 投 资 占 对 外 投 资 总 额 的 30% 以 上 ; (4) 有 至 少 3 名 具 备 5 年 以 上 创 业 投 资 或 相 关 业 务 经 验 的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 (5) 优 先 支 持 对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投 资 2 个 成 功 案 例 以 上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股 权 年 平 均 收 益 率 不 低 于 10%, 或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高 于 原 始 投 资 10% 以 上 ; 43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6)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和 运 作 规 范, 具 有 严 格 合 理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和 健 全 的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是 指 由 职 业 投 资 管 理 人 组 建 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管 理 服 务 的 公 司 制 企 业 或 有 限 合 伙 制 企 业 申 请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 一 ) 第 ( 四 ) 第 ( 五 ) 第 ( 六 ) 项 条 件 ; (2) 实 收 资 本 ( 或 出 资 额 ) 在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3) 管 理 的 创 业 资 本 在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具 有 投 资 功 能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投 资 能 力 的 省 级 以 上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大 学 科 技 园 和 科 技 小 贷 公 司 等 申 请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机 构 需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 一 ) ( 五 ) 第 ( 六 ) 项 条 件 ; (2) 申 报 对 象 是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创 业 服 务 中 心 和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 1 正 在 辅 导 的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不 低 于 50 家 ( 以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为 准 ); 2 能 够 向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提 供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地,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10000 平 方 米 ; (3) 申 报 对 象 是 科 技 小 贷 公 司 的 : 1 有 至 少 2 名 具 备 3 年 以 上 创 业 投 资 或 相 关 业 务 经 验 的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 2 支 持 服 务 的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不 低 于 30 家 ; 3 对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对 外 投 资 总 额 的 30% 44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是 指 主 要 从 事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生 产 和 服 务, 成 立 期 限 在 5 年 以 内 的 非 上 市 公 司 享 受 引 导 基 金 支 持 的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在 苏 州 市 区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2) 企 业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的 范 围 ; (3) 净 资 产 不 高 于 1000 万 元, 或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超 过 2000 万 元 ; (4) 职 工 人 数 不 超 过 100 人,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30% 以 上 ; (5) 企 业 当 年 研 究 开 发 ( 技 术 开 发 费 ) 占 企 业 总 收 入 的 6% 以 上 ; (6) 企 业 有 原 始 创 新 集 成 创 新 引 进 消 化 再 创 新 等 可 持 续 的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鼓 励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对 高 层 次 人 才 所 创 办 企 业 的 项 目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在 完 成 向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投 资 后, 可 以 申 请 风 险 补 助 引 导 资 金 按 照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实 际 投 资 金 额 ( 限 于 货 币 出 资 ) 的 2% 以 内 给 予 风 险 补 助, 补 助 金 额 原 则 上 每 家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2012 年 9 月 苏 州 市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苏 科 规 2012 255 号 ) 第 2 10 条 四 重 点 新 产 品 ( 一 ) 国 家 重 点 新 产 品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新 产 品 是 指 采 用 新 技 术 原 理 新 设 计 构 思, 研 制 生 产 的 全 新 型 产 品 或 应 用 新 技 术 原 理 新 设 计 构 思, 在 结 构 材 45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质 工 艺 等 任 一 方 面 比 老 产 品 有 重 大 改 进 显 著 提 高 了 产 品 性 能 或 扩 大 了 使 用 功 能 的 改 进 型 产 品 国 家 重 点 新 产 品 计 划 优 先 支 持 下 列 范 围 的 新 产 品 : (1)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微 电 子 科 学 和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空 间 科 学 和 航 空 航 天 技 术, 光 电 科 学 和 光 机 电 一 体 化 技 术, 生 命 科 学 和 生 物 工 程 技 术, 材 料 科 学 和 新 材 料 技 术, 能 源 科 学 和 新 能 源 高 效 节 能 技 术, 生 态 科 学 和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地 球 科 学 和 海 洋 工 程 技 术, 基 本 物 质 科 学 和 辐 射 技 术, 医 药 科 学 和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技 术, 其 他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2) 利 用 国 家 及 省 部 级 科 技 计 划 成 果 转 化 的 新 产 品, 特 别 是 对 国 民 经 济 基 础 产 业 支 柱 产 业 能 起 重 大 促 进 作 用 的 新 产 品 ; (3)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新 产 品 ; (4) 外 贸 出 口 创 汇 新 产 品, 替 代 进 口 及 引 进 技 术 消 化 吸 收 并 实 现 国 产 化 率 在 80% 以 上 的 新 产 品 ; (5)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新 产 品 申 报 新 产 品 计 划 的 项 目,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在 国 内 首 次 ( 或 首 批 ) 开 发 成 功, 并 已 有 市 场 销 售 的 产 品 ; (2)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技 术 政 策 和 相 关 的 行 业 政 策 ; (3) 技 术 水 平 和 产 品 性 能 较 高, 具 备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的 产 品 ; (4) 具 有 显 著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有 很 好 的 市 场 发 展 前 景 ; (5) 没 有 与 所 申 报 产 品 相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1997 年 11 月 科 技 部 国 家 重 点 新 产 品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计 字 1997 503 号 ) 第 3 4 7 条 46

财 政 引 导 政 策 ( 二 ) 省 重 点 新 产 品 省 重 点 新 产 品 计 划 是 实 施 国 家 重 点 新 产 品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省 重 点 新 产 品 计 划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重 点 新 产 品 计 划 在 推 动 我 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发 展 中 的 引 导 示 范 作 用, 根 据 国 家 重 点 新 产 品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重 点 新 产 品 计 划 优 先 支 持 下 列 范 围 的 新 产 品 : (1)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包 括 : 微 电 子 科 学 和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 空 间 科 学 和 航 空 航 天 技 术 ; 光 电 科 学 和 光 机 电 一 体 化 技 术 ; 生 命 科 学 和 生 物 工 程 技 术 ; 材 料 科 学 和 新 材 料 技 术 ; 能 源 科 学 和 新 能 源 高 效 节 能 技 术 ; 生 态 科 学 和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 地 球 科 学 和 海 洋 工 程 技 术 ; 基 本 物 质 科 学 和 辐 射 技 术 ; 医 药 科 学 和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技 术 ; 其 他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2) 利 用 国 家 及 省 部 级 科 技 计 划 成 果 转 化 的 新 产 品, 特 别 是 对 我 省 国 民 经 济 支 柱 产 业 重 点 产 业 基 础 产 业 能 起 重 大 促 进 作 用 的 新 产 品 ; (3)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自 有 品 牌 的 新 产 品 ; (4) 外 贸 出 口 创 汇 新 产 品, 替 代 进 口 及 引 进 技 术 消 化 吸 收 并 实 现 国 产 化 率 在 80% 以 上 的 新 产 品 ; (5)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新 产 品 下 列 产 品 原 则 上 不 在 新 产 品 计 划 中 列 项 : (1) 常 规 食 品 饮 料 烟 酒 类 产 品 ; (2) 化 妆 品 服 装 家 具 等 日 用 产 品 ; (3) 用 进 口 零 部 件 ( 包 括 散 件 ) 组 装 的 产 品 ; (4) 单 纯 为 军 工 配 套 的 产 品 ; (5) 传 统 手 工 艺 品 ; 47

科 技 创 新 政 策 (6) 单 纯 改 变 花 色 外 观 与 包 装 的 产 品 ; (7) 动 植 物 品 种 资 源 ; (8) 高 能 耗 污 染 环 境 的 产 品 申 报 省 重 点 新 产 品 计 划 的 产 品,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在 省 内 首 次 ( 或 首 批 ) 开 发 成 功, 并 已 有 市 场 销 售 的 产 品 ; (2)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技 术 政 策 和 相 关 的 行 业 政 策 ; (3) 技 术 水 平 和 产 品 性 能 较 高, 具 备 省 内 先 进 水 平 的 产 品 ; (4) 具 有 显 著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有 很 好 的 市 场 发 展 前 景 ; (5) 没 有 与 所 申 报 产 品 相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经 认 定 的 江 苏 省 重 点 新 产 品 的 有 效 期 一 般 为 3 年, 技 术 周 期 较 长 的 重 点 新 产 品 可 延 长 至 5 年 2009 年 3 月 江 苏 省 科 技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重 点 新 产 品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苏 科 计 2009 106 号 ) 第 2 3 4 5 9 条 五 省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一 ) 条 件 与 范 围 申 报 江 苏 省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产 品 类 别 必 须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四 条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 2. 申 报 产 品 应 该 是 采 用 新 技 术 原 理 新 设 计 构 思, 研 制 生 产 的 全 新 型 产 品, 或 为 省 内 首 次 生 产 的 换 代 型 产 品, 或 为 国 内 首 次 生 产 的 改 进 型 产 品 ; 3.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技 术 政 策 和 相 关 的 行 业 政 策 ; 4. 产 品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广 阔 的 市 场 前 景, 申 报 的 产 品 利 税 率 不 低 于 20%; 5. 产 品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技 术 含 量, 用 于 该 产 品 的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占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