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生 人 寿 [2009] 医 疗 保 险 023 号 长 生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条 款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2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2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及 责 任 免 除... 2 第 二 条 保 险 责 任... 2 第 三 条 责 任 免 除... 4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额 及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5 第 四 条 保 险 金 额... 5 第 五 条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5 第 四 章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解 除 及 终 止... 5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5 第 七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5 第 八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5 第 九 条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5 第 五 章 保 险 金 申 请... 6 第 十 条 诉 讼 时 效... 6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6 第 六 章 一 般 条 款... 6 第 十 二 条 受 益 人 指 定 与 变 更... 6 第 七 章 附 表... 6 1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长 生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附 加 合 同 指 您 与 我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合 同 第 一 章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须 附 加 在 长 生 关 心 生 命 终 身 寿 险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上, 本 附 加 合 同 依 主 合 同 投 保 人 的 申 请, 经 我 们 同 意 而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附 加 于 主 合 同 后 始 为 有 效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条 款 不 一 致,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为 准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及 责 任 免 除 第 二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我 们 承 担 以 下 保 险 责 任 : 一 住 院 津 贴 保 险 金 1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或 于 等 待 期 以 后 首 次 出 现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经 2 3 4 医 生 诊 断 必 须 入 住 医 院 进 行 治 疗, 我 们 按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乘 以 住 院 日 数 给 付 住 院 津 贴 保 险 金 同 一 次 住 院 5, 住 院 津 贴 保 险 金 累 计 给 付 天 数 以 九 十 天 为 限 二 住 院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津 贴 保 险 金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或 于 等 待 期 以 后 首 次 出 现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经 医 6 生 诊 断 必 须 入 住 医 院 在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接 受 治 疗, 我 们 按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乘 以 入 住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日 数 给 付 住 院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津 贴 保 险 金 同 一 次 住 院, 住 院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津 贴 保 险 金 累 计 给 付 天 数 以 九 十 天 为 限 三 癌 症 住 院 津 贴 保 险 金 1 意 外 事 故 : 指 外 来 的 突 然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2 医 生 : 是 指 在 医 院 内 行 医 并 拥 有 处 方 权 且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合 格 的 正 式 注 册 医 师 3 医 院 : 是 指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之 机 构 : 1)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 2) 设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为 向 受 伤 者 或 患 病 者 提 供 住 院 治 疗 ; 3) 有 合 格 的 医 生 或 护 士 提 供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4) 具 有 系 统 性 诊 疗 等 程 序 或 手 术 设 备 并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指 定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综 合 性 医 院 和 专 科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观 察 室 联 合 病 房 和 康 复 病 房 ; 5) 非 主 要 作 为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4 住 院 日 数 : 以 当 地 医 疗 收 费 标 准 所 定 义 为 准 住 院 期 间 请 假 或 外 出 离 开 医 院 的 当 日 的 住 院 津 贴 将 不 予 给 付, 具 体 请 假 或 外 出 日 期 以 医 院 的 记 录 为 准 5 住 院 : 指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生 诊 断 必 须 入 住 医 院 治 疗, 办 理 了 正 式 的 出 入 院 手 续, 但 不 包 括 入 住 急 诊 室 急 诊 观 察 室 其 他 非 正 式 病 房 联 合 病 房 和 挂 床 住 院 6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 指 医 院 住 院 部 内 为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需 要 重 症 监 护 及 医 疗 护 理 的 病 人 而 设 立 的 病 房, 有 重 症 监 护 专 科 医 生 和 护 士 提 供 二 十 四 小 时 持 续 护 理 及 治 疗, 并 设 有 精 密 监 护 及 复 苏 抢 救 的 设 备, 但 不 包 括 急 诊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2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经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确 诊, 并 由 我 们 确 认 初 次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癌 症, 即 恶 性 肿 瘤 7, 且 因 此 入 住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则 我 们 按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的 二 倍 乘 以 住 院 日 数 给 付 癌 症 住 院 津 贴 保 险 金 同 一 次 住 院, 癌 症 住 院 津 贴 保 险 金 累 计 给 付 天 数 以 九 十 天 为 限 四 重 大 手 术 保 险 金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或 于 等 待 期 以 后 首 次 出 现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经 医 生 诊 断 入 住 医 院 并 初 次 接 受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手 术 8, 则 我 们 按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的 五 十 倍 给 付 重 大 手 术 保 险 金 同 一 次 住 院, 重 大 手 术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次 数 以 一 次 为 限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每 种 类 型 重 大 手 术 的 累 计 给 付 次 数 以 一 次 为 限 五 住 院 前 后 门 急 诊 保 险 金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在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六 十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之 前,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或 于 等 待 期 以 后 首 次 出 现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经 医 生 诊 断 入 住 医 院 进 行 治 疗, 且 于 其 住 院 前 的 二 周 内 及 出 院 后 二 周 内,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而 经 医 院 门 诊 或 急 诊 进 行 必 要 的 治 疗, 则 对 每 次 门 诊 或 急 诊, 我 们 按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给 付 住 院 前 后 门 急 诊 保 险 金 同 一 次 住 院, 住 院 前 后 门 急 诊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次 数 以 二 次 为 限 六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保 险 金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或 于 等 待 期 以 后 首 次 出 现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而 必 须 使 用 医 用 救 护 车 运 送 且 入 住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则 我 们 按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的 二 倍 给 付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保 险 金 同 一 次 住 院,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次 数 以 一 次 为 限 七 普 通 门 急 诊 及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在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六 十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及 之 后,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或 于 等 待 期 以 后 首 次 出 现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而 至 医 院 进 行 门 急 诊 或 住 院 治 疗, 我 们 按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普 通 门 急 诊 及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 1.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参 加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我 们 对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相 应 的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办 法 的 个 人 自 负 部 分, 在 扣 除 被 保 险 人 从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互 助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所 获 补 偿 或 赔 付 后 给 付 普 通 门 急 诊 及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每 一 保 险 单 年 度, 普 通 门 急 诊 及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以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的 五 十 倍 为 限 2.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参 加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我 们 对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的 医 疗 费 用, 在 扣 除 被 保 险 人 从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互 助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所 获 补 偿 或 赔 付 后 给 付 普 通 门 急 诊 及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每 一 保 险 单 年 度, 普 通 门 急 诊 及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以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的 四 十 倍 为 限 医 疗 费 用 必 须 符 合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范 围 的 规 定 7 恶 性 肿 瘤 :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 TNM 分 期 为 T1N0M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8 重 大 手 术 : 重 大 手 术 种 类 详 见 附 表 3
本 条 一 至 七 款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的 累 计 金 额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若 一 至 七 款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的 累 计 金 额 达 到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等 待 期 为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 续 保 除 外 ) 或 复 效 日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九 十 天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间 歇 入 住 医 院, 前 次 出 院 与 后 次 入 院 日 期 间 隔 未 达 九 十 日, 视 为 同 一 次 住 院 第 三 条 责 任 免 除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而 致 成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二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斗 殴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三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9 ; 四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10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11 12,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五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六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13 七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14 15 八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九 被 保 险 人 患 精 神 疾 病 ; 16 十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使 用 管 制 药 品 ; 17 18 19 十 一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潜 水 滑 水 滑 雪 滑 冰 滑 翔 翼 跳 伞 攀 岩 运 动 或 探 险 活 动 ; 十 二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拳 击 等 运 动 ; 20 十 三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赛 马 赛 车 驾 驶 卡 丁 车 或 特 技 等 高 风 险 活 动 ; 9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10 酒 后 驾 驶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11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12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3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14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15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16 管 制 药 品 :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被 列 为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包 括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毒 性 药 品 及 放 射 性 药 品 17 潜 水 :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18 攀 岩 运 动 :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19 探 险 活 动 :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至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4
十 四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高 处 作 业 21 ; 十 五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 包 括 病 理 妊 娠 ) 流 产 分 娩 不 孕 不 育 症 人 工 受 孕 避 孕 绝 育 手 术 以 及 由 以 上 原 因 引 起 之 并 发 症 ; 十 六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整 容 手 术 外 科 整 形 牙 齿 修 复 牙 齿 整 形 视 力 矫 正 或 天 生 畸 形 矫 治 ; 十 七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一 般 体 格 检 查 疗 养 特 别 护 理 静 养 康 复 性 治 疗 物 理 治 疗 或 心 理 治 疗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额 及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第 四 条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等 于 主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第 五 条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住 院 津 贴 日 额 等 于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除 以 一 千 第 四 章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解 除 及 终 止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第 七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必 须 与 主 合 同 同 时 投 保, 我 们 将 签 发 保 险 单 作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的 标 志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我 们 收 到 首 期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开 始 生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成 立 日 生 效 日 均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我 们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八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您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视 同 一 并 要 求 解 除 主 合 同 我 们 将 按 主 合 同 中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处 理 第 九 条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一 主 合 同 解 除 期 满 或 终 止 ; 二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三 主 合 同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形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时,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已 列 明 的 处 理 方 式 外, 其 他 情 况 应 按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处 理 20 21 特 技 : 指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训 练 或 表 演 高 处 作 业 : 指 在 坠 落 高 度 基 准 面 2 米 以 上 ( 含 2 米 ) 有 可 能 坠 落 的 高 处 进 行 的 作 业 5
第 五 章 保 险 金 申 请 第 十 条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一 保 险 合 同 ; 二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三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出 具 的 诊 断 书 住 院 证 明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单 据 及 出 院 小 结 原 始 件 ; 四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出 具 的 门 急 诊 诊 断 书 门 急 诊 费 用 原 始 单 据 ; 五 申 请 住 院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津 贴 保 险 金, 需 提 供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出 具 的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记 录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收 费 凭 证 ; 六 申 请 癌 症 住 院 津 贴 保 险 金 和 重 大 手 术 保 险 金, 需 提 供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病 历 病 理 血 液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的 诊 断 证 明 文 件 ; 七 申 请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保 险 金, 需 提 供 救 护 车 费 用 原 始 发 票 ; 八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或 资 料 第 六 章 一 般 条 款 第 十 二 条 受 益 人 指 定 与 变 更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各 项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七 章 附 表 附 表 : 重 大 手 术 表 一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 二 恶 性 肿 瘤 ( 癌 症 ) 根 治 性 切 除 手 术, 不 包 括 为 治 疗 癌 前 病 变 原 位 癌 皮 肤 癌 (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除 外 ) 组 织 学 描 述 为 TNM 分 期 T1N0M0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及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进 行 的 手 术 ; 三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指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心 导 管 球 囊 扩 张 术 激 光 射 频 技 术 及 其 它 非 开 胸 的 介 入 手 术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四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 五 主 动 脉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或 开 腹 进 行 的 切 除 置 换 修 6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的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动 脉 内 血 管 成 形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六 良 性 脑 肿 瘤 颅 骨 切 开 肿 瘤 切 除 手 术, 不 包 括 垂 体 肿 瘤 切 除 手 术 ; 七 重 症 急 性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剖 腹 病 灶 切 除 手 术 或 胰 腺 切 除 手 术, 不 包 括 经 腹 腔 镜 进 行 的 手 术 或 插 管 引 流 手 术 ; 八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以 上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