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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4 第 二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评 分 细 则 投 标 人 须 知... 6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资 料 表... 6 第 二 部 分 评 分 细 则... 10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4 一 说 明... 14 二 招 标 文 件... 14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5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7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18 六 授 予 合 同... 20 第 三 章 附 件...22 开 标 一 览 表... 23 附 件 1. 投 标 函... 25 附 件 2. 分 项 报 价 表... 26 附 件 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函... 27 附 件 4. 偏 离 表... 28 附 件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29 附 件 5.1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30 附 件 5.2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31 附 件 5.3 重 大 诉 讼 记 录 表 格 式... 31 附 件 5.4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32 附 件 5.5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记 录... 32 附 件 5.6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32 附 件 5.7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32 附 件 6.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表... 33 2

附 件 7. 投 标 人 相 关 业 绩... 34 附 件 8. 投 标 保 函... 35 附 件 9.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36 第 四 章 合 同 格 式...38 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47 3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中 国 机 械 进 出 口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即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受 采 购 人 的 委 托, 邀 请 供 应 商 ( 服 务 商 ) 就 如 下 项 目 中 所 需 服 务 提 交 密 封 投 标 1. 招 标 简 介 1.1 项 目 名 称 :2014 年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614 1.2 采 购 人 : 财 政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南 三 巷 3 号 电 话 / 传 真 :010-68551837 1.3 招 标 性 质 : 公 开 招 标 1.4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1.5 评 分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1.6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为 : 人 民 币 78.96 万 元, 超 过 该 预 算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 投 标 人 应 满 足 如 下 基 本 要 求,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2.1 投 标 人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独 立 法 人,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2.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3 供 应 商 应 在 下 述 第 3 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另 有 规 定 时 除 外 )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2.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共 同 参 加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2.5 其 他 要 求 (1)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ISO9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 (2) 投 标 人 提 供 其 具 有 本 地 化 服 务 能 力 的 证 明 3. 查 阅 和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5 年 10 月 14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 期 间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上 午 9:00 至 11:30 下 午 13:30 至 16:00( 节 假 日 除 外, 北 京 时 间 ) 供 应 商 可 到 下 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查 阅 或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一 个 供 应 商 只 能 购 买 一 份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人 民 币 800 元 整, 售 后 不 退 如 需 邮 寄, 须 另 付 特 快 专 递 邮 资 100 元 人 民 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对 邮 件 送 达 时 间 和 邮 寄 过 程 中 的 遗 失 负 责 4

4.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应 于 北 京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4 日 上 午 9:30( 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以 前 由 投 标 人 派 代 表 递 交 到 下 述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址, 迟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5. 兹 定 于 北 京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4 日 上 午 9:30( 即 开 标 时 间 ) 在 下 述 开 标 地 址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需 派 一 名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并 确 认 开 标 结 果 6. 递 交 /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及 开 标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四 川 大 厦 西 塔 楼 4 层 402 室 7. 查 阅 或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址 : 中 国 机 械 进 出 口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或 称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四 川 大 厦 西 楼 21 层 2102B 室 ( 邮 政 编 码 : 100037)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联 系 人 : 杜 予 京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10-68991545 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杭, 胡 颖 杰 电 话 :010-68991212, 传 真 :010-68329810 开 户 银 行 : 北 京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开 户 名 : 中 国 机 械 进 出 口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人 民 币 账 号 :0109 0520 5001 2010 9187 393 行 号 :3131 0000 1104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需 递 交 : (1) 供 应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1 份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2)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 份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8.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修 改 公 告 和 中 标 公 告 将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 gov.cn)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上 刊 登 5

第 二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评 分 细 则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资 料 表 ( 本 表 是 对 本 章 第 三 部 分 的 补 充 和 修 正 表 格 中 的 条 款 号 与 第 三 部 分 中 的 条 款 编 号 对 应 ) 投 标 人 须 内 容 知 条 款 号 1.1 采 购 人 ( 采 购 单 位 ): 即 招 标 人 委 托 方 甲 方 买 方 投 标 人 ( 投 标 单 位 ): 即 供 应 商 服 务 商 乙 方 卖 方 8.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和 其 他 需 补 充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负 偏 离, 则 必 须 在 偏 离 表 中 详 细 列 出 若 中 标 人 以 未 在 偏 离 表 中 列 出 的 负 偏 离 为 由, 不 按 招 标 要 求 签 约,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该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或 另 行 采 购 9.1 报 价 要 求 : (1) 投 标 货 币 : 人 民 币 (2) 报 价 范 围 : 投 标 总 价 中 须 包 括 提 供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所 有 货 物 / 服 务 的 相 关 费 用 (3) 选 择 报 价 : 不 接 受 (4) 付 款 方 式 : 见 第 四 章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9.2 项 目 成 果 交 付 或 服 务 地 点 : 财 政 部 10.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下 述 资 格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证 明 供 应 商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证 明 文 件 : 投 标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或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2. 经 审 计 的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 需 包 括 四 表 一 注, 即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及 其 附 注 ) 或 投 标 人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在 开 标 前 三 个 月 内 出 具 的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若 资 信 证 明 中 注 明 复 印 件 无 效, 需 提 交 正 本 ) 3. 以 开 标 日 期 计 算, 投 标 人 近 六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单 据 的 复 印 件, 和 近 六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证 明 单 据 的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6

投 标 人 须 内 容 知 条 款 号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614 4.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正 本 5.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有 效 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正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全 部 相 应 投 标 文 件 和 澄 清 答 复 文 件 除 外 ) 6. 其 他 资 格 文 件 (1)ISO9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证 书 复 印 件 (2) 本 地 化 服 务 能 力 证 明 10.2 对 联 合 体 的 要 求 :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对 转 让 转 包 的 要 求 : 不 允 许 将 中 标 项 目 和 采 购 合 同 转 让 转 包 给 他 人 对 分 包 的 要 求 : 除 非 采 购 人 允 许, 不 允 许 分 包 11.1 合 格 的 服 务 : 提 供 的 服 务 必 须 实 质 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否 则 投 标 可 被 拒 绝 12.1 投 标 有 效 期 : 不 少 于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投 标 可 被 拒 绝 12.2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1.18 万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不 少 于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投 标 可 被 拒 绝 12.3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采 用 以 下 形 式 : 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为 受 益 人 的 电 汇 ( 必 须 在 开 标 前 汇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账 户 且 显 账 ; 如 开 标 时 未 被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开 户 银 行 确 认 到 账, 将 被 视 为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 或 银 行 担 保 函 ( 该 保 函 需 由 在 北 京 有 营 业 网 点 的 银 行 开 具 ) 或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但 不 接 受 以 现 金 形 式 作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款 等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账 户 转 出 任 何 不 能 被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通 过 其 开 户 银 行 兑 现 的 支 票 汇 票 等 单 据 或 不 按 招 标 要 求 开 出 的 银 行 保 函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都 将 被 视 为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该 投 标 书 可 被 拒 绝 投 标 保 证 金 ( 汇 款 单 据 复 印 件 ) 需 单 独 密 封, 并 在 递 交 投 标 书 截 止 时 间 前 单 独 递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银 行 账 户 : 见 第 一 章 13.1 需 提 供 的 份 数 :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并 提 供 电 子 文 档 1 份, 需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均 需 采 用 胶 装,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否 则 该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副 本 应 是 正 本 清 晰 的 复 印 件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采 用 双 面 打 印 或 印 刷 20.4 若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则 该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7

投 标 人 须 内 容 知 条 款 号 1.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不 合 格 2. 有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第 2 款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应 当 被 拒 绝 的 情 况 3. 有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2 款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应 当 被 拒 绝 的 情 况 4. 不 符 合 本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9.1 款 第 9.2 款 及 关 于 付 款 的 规 定 5. 无 合 格 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全 部 相 应 投 标 文 件 和 澄 清 答 复 文 件 除 外 ) 6. 有 本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10.1 款 第 10.2 款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应 当 被 拒 绝 的 情 况 7.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8.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合 格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9.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0. 无 偏 离 表 ;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统 一 固 定 格 式 ( 若 有 ) 进 行 应 答 11. 无 合 格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函 12. 投 标 文 件 中 被 要 求 签 字 的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字,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被 要 求 盖 章 的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13. 投 标 文 件 有 重 大 缺 漏 或 有 重 大 负 偏 离, 未 能 实 质 上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4. 投 标 中 有 不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接 受 的 其 他 重 大 偏 离 先 决 条 件 或 其 他 情 况 15.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或 选 择 方 案 (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除 外 ) 16.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了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内 容 的 投 标 文 件 时, 则 其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都 将 被 拒 绝 (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除 外 ) 17.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3)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中 标 成 交 ; (4)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中 标 成 交 ; (5) 供 应 商 之 间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中 标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18. 投 标 总 价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19. 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应 当 被 拒 绝 的 其 他 情 况 20. 有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投 标 应 当 被 拒 绝 的 其 他 情 况 21.2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步 骤 如 下 : 8

投 标 人 须 内 容 知 条 款 号 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组 成 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有 重 大 偏 离 缺 漏 或 未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不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比 3.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澄 清 答 复 证 明 文 件 及 相 关 正 本 进 行 核 实 若 投 标 人 不 能 按 时 答 复 并 提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文 件 ( 包 括 要 求 的 正 本 ),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视 作 该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或 相 关 应 答 不 合 格, 并 按 自 己 的 理 解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比 4.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通 过 上 述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澄 清 答 复 对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分 每 个 投 标 的 得 分 是 所 有 评 委 给 其 打 分 的 平 均 值 各 投 标 的 得 分 将 按 由 高 到 低 的 次 序 排 列 形 成 评 标 排 序 ( 当 投 标 得 分 相 同 时, 首 先 按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若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仍 相 同,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技 术 / 服 务 优 势 排 序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评 标 标 准 和 评 标 排 序, 推 荐 不 超 过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形 成 评 标 报 告 5. 采 购 人 将 根 据 收 到 的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按 排 名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6. 如 果 中 标 人 自 行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或 因 违 反 国 家 的 相 关 法 规 或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签 约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人 可 让 排 位 在 该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成 为 中 标 人 并 与 其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以 此 类 推 ), 或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7. 评 分 满 分 为 100 分, 详 见 评 分 细 则 25.2 中 标 商 应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中 标 金 额, 以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具 体 比 率 如 下, 但 最 低 收 费 为 人 民 币 8000 元 中 标 金 额 ( 人 民 币 万 元 ) 费 率 100 以 下 1.8% 9

第 二 部 分 评 分 细 则 1 综 合 实 力 (28 分 ) 评 比 指 标 评 比 因 素 分 值 1.1.1 ISO/IEC27001:2005 认 证 具 有 ISO/IEC27001:2005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资 质, 具 有 2 得 2 分, 否 则 0 分 1.1 公 司 资 质 (0-1 0-12 分 ) (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 1.1.2 涉 密 资 质 具 有 国 家 保 密 局 颁 发 的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计 算 机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2 ( 甲 级 ) 证 书, 具 有 得 2 分, 否 则 0 分 1.1.3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证 书 具 有 国 家 规 划 布 局 内 重 点 软 件 企 业 证 书,5 年 及 以 上 得 2 2 分,5 年 以 下 得 1 分, 无 相 关 证 书 0 分 1.1.4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具 有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证 书, 一 级 得 2 分, 二 级 得 1 2 分, 其 他 0 分 1.1.5 CMMI 认 证 具 有 CMMI 软 件 能 力 成 熟 度 认 证 5 级 证 书 得 4 分,3 级 证 书 4 得 2 分, 低 于 3 级 或 不 具 有 CMMI 认 证 得 0 分 1.2.1 直 报 领 域 业 绩 投 标 人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机 关 直 报 领 1.2 项 目 域 成 功 实 施 与 运 维 案 例 情 况 (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1 个 案 例 1 12 业 绩 (0-16 分 ) 分, 最 高 12 分 ) 1.2.2 数 据 分 析 领 域 业 绩 投 标 人 在 财 政 部 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数 据 分 析 领 域 成 功 实 施 与 运 4 维 案 例 情 况 (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1 个 案 例 1 分, 最 高 4 分 ) 小 计 28 2 技 术 方 案 (50 分 ) 2.1.1 项 目 理 解 2.1 项 目 理 对 财 政 部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运 解 行 维 护 项 目 的 理 解 根 据 理 解 分 析 说 明 的 准 确 清 晰 10 (0-15 分 ) 深 入 程 度 打 分 (0-10 分 ) 优 :8-10 分, 良 :4-7 分, 一 般 : 1-3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2.1.2 技 术 实 现 关 键 点 的 把 握 和 理 解 5 10

2.2 方 案 总 体 评 价 (0-6 分 ) 2.3 详 细 方 案 设 计 (0-22) 2.4 培 训 与 知 识 转 移 (0-7 分 )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614 对 财 政 部 现 行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技 术 实 现 关 键 点 的 把 握 和 理 解 情 况, 如 系 统 技 术 架 构 系 统 应 用 架 构 系 统 功 能 特 点 等 (0-5 分 ) 优 :4-5 分, 良 :2-3 分, 一 般 :1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服 务 方 案 是 否 全 面 有 效, 能 否 有 针 对 性 的 对 现 有 系 统 的 运 行 维 护 (0-6 分 ) 方 案 全 面 满 足 5-6 分, 一 般 基 本 满 足 需 求 6 得 1-4 分 ; 方 案 中 有 明 显 不 合 理 部 分 不 得 分 2.3.1 熟 悉 同 类 系 统 及 改 进 建 议 投 标 人 是 否 熟 悉 同 类 系 统 的 技 术 架 构, 能 否 对 现 有 系 统 的 功 能 性 能 等 方 面 提 出 行 之 有 效 的 改 进 建 议 及 策 略, 是 否 具 备 7 了 二 次 开 发 升 级 的 能 力 (0-7 分 ) 优 :5-7 分, 良 :3-4 分, 一 般 :1-2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2.3.2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及 解 决 方 案 服 务 方 案 是 否 对 运 维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难 点 做 了 细 致 的 分 析 并 提 7 出 有 效 的 解 决 方 案 (0-7 分 ) 优 :5-7 分, 良 :3-4 分, 一 般 :1-2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2.3.3 全 面 且 有 针 对 性 的 响 应 方 案 服 务 方 案 是 否 针 对 软 件 定 制 类 软 件 使 用 类 日 常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现 场 技 术 支 持 高 级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要 求 提 出 全 5 面 且 有 针 对 性 的 响 应 方 案 (0-5 分 ) 优 :4-5 分, 良 :2-3 分, 一 般 :0.5-1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2.3.4 组 织 机 构 和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项 目 工 作 计 划 有 合 理 的 阶 段 划 分, 各 阶 段 有 明 确 的 工 作 目 标, 有 可 行 的 时 间 进 度 安 排, 并 提 出 了 合 理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项 3 目 管 理 制 度 (0-3 分 ) 优 :3 分, 良 :2 分, 一 般 :1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2.4.1 培 训 方 案 培 训 方 案 合 理 有 针 对 性 (0-2 分 ) 2 优 :2 分, 一 般 :1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2.4.2 知 识 转 移 方 案 与 软 件 开 发 原 厂 商 的 知 识 转 移 方 案, 能 否 快 速 有 效 进 行 知 识 5 的 传 承 以 确 保 运 维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0-5 分 ) 优 :4-5 分, 良 :2-3 分, 一 般 :1 分, 其 余 不 得 分 小 计 50 3 服 务 团 队 (12 分 ) 11

3.1 服 务 团 队 资 质 (0-0-10 分 ) 3.2 运 维 服 务 人 员 配 置 的 合 理 性 (0-2 分 )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614 3.1.1 项 目 经 理 直 报 系 统 类 似 业 绩 拟 派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应 至 少 承 担 过 1 个 直 报 系 统 类 似 的 建 设 或 运 维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并 提 供 相 关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满 2 足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 提 供 合 同 关 键 页 及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 ) 3.1.2 项 目 经 理 PMP 证 书 拟 派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PMP( 项 目 管 理 师 ) 证 书, 满 2 足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 提 供 PMP 证 书 复 印 件 ) 3.1.3 ITIL 认 证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至 少 3 人 应 具 有 ITIL 认 证 (IT 服 务 管 理 ) 证 4 书, 满 足 得 2 分 ; 每 再 多 1 人 具 有 该 认 证 得 1 分, 本 评 分 项 满 分 4 分 ( 提 供 ITIL 证 书 复 印 件 ) 3.1.4 OCP 证 书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至 少 2 人 应 具 有 OCP 认 证 ( 数 据 库 认 证 专 2 家 ) 证 书, 满 足 得 1 分, 每 再 多 1 人 具 有 该 证 书 得 0.5 分, 本 评 分 项 满 分 2 分 ( 提 供 OCP 证 书 复 印 件 ) 3.2.1 人 员 级 别 搭 配 人 员 级 别 搭 配 的 合 理 性 (0-1 分 ) 合 理 :1 分, 一 般 :0.5 1 分, 不 合 理 不 得 分 3.2.2 人 员 知 识 结 构 人 员 知 识 结 构 的 合 理 性 (0-1 分 ) 合 理 :1 分, 一 般 :0.5 1 分, 不 合 理 不 得 分 小 计 12 4 报 价 得 分 (10 分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有 效 投 标 的 投 标 总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合 格 投 标 的 价 格 分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总 4 报 价 得 分 价 ) 10 分 10 根 据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对 合 格 的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注 解 1) 小 计 10 注 解 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 即 : 小 微 企 业 ) 声 明 函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小 微 企 业 及 其 所 供 产 品 应 符 合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和 招 标 要 求, 并 按 上 述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同 时 12

必 须 在 报 价 单 中 单 独 列 出 所 供 小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单 价 和 总 价 若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不 能 充 分 证 明 是 小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且 无 对 应 的 单 独 报 价, 则 在 评 标 时 对 该 部 分 产 品 的 评 标 优 惠 不 予 考 虑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为 小 微 企 业 注 解 2. 各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按 四 舍 五 入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13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概 述 1.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就 投 标 邀 请 中 规 定 的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叙 述 项 目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采 购 2.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2.1 国 内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三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 四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 五 ) 近 三 年 内, 参 加 相 关 采 购 活 动 和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条 件 2.2 投 标 人 必 须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未 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的 供 应 商 均 无 资 格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2.3 凡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中 相 关 规 定 而 不 能 成 为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或 在 招 标 期 间 被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禁 止 参 加 相 关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单 位 将 被 拒 绝 3. 投 标 费 用 3.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4.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4.1 对 于 要 求 提 供 的 服 务,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14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5.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5.1 供 应 商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的, 必 须 遵 守 政 府 采 购 的 相 关 法 规, 且 应 提 交 纸 质 的 质 询 或 者 质 疑 文 件 正 本, 并 附 证 明 材 料, 说 明 供 应 商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正 本 文 件 需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并 由 被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将 以 收 到 质 询 或 质 疑 正 本 的 时 间 为 接 收 时 间 供 应 商 可 先 将 质 询 或 质 疑 内 容 以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并 以 电 话 通 知, 以 便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及 时 答 复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6.1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的 购 买 人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将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投 标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或 修 改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7. 适 用 法 规 7.1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相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8.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8.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8.1 款 中 要 求 的 内 容 9. 投 标 报 价 9.1 报 价 要 求 见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9.1 款 9.2 服 务 地 点 见 投 标 资 料 表 9.2 款 中 规 定 9.3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若 中 标,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9.4 所 供 服 务 的 所 有 应 缴 税 费 应 包 括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买 方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15

10.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10.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10.1 款 中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资 质 资 格 和 履 约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0.2 本 次 招 标 对 转 让 转 包 分 包 和 联 合 体 的 规 定 见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10.2 款 11. 证 明 服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1.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所 投 的 服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该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合 格 的 服 务 需 满 足 投 标 资 料 表 11.1 款 的 规 定 11.2 证 明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样 本 数 据 11.3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对 其 提 供 的 产 品 ( 包 括 硬 件 和 软 件 ) 和 服 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拥 有 合 法 的 销 售 权, 并 保 证 采 购 人 拥 有 合 法 的 使 用 权 12. 投 标 有 效 期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12.1 投 标 有 效 期 应 不 少 于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第 12.1 款 中 规 定 的 期 限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接 受 投 标 有 效 期 延 长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而 只 会 要 求 其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本 须 知 内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没 收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2.2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应 不 少 于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第 12.2 款 中 规 定 的 天 数, 金 额 不 应 少 于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第 12.2 款 中 规 定 的 数 额 或 比 例 12.3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采 用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第 12.3 款 规 定 的 形 式 12.4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不 予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 (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期 间 撤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 (2)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30 天 内,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澄 清 答 复 函 或 承 诺 函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与 采 购 人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 (3) 中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4) 中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不 适 用 情 况 除 外 ) 12.5 凡 没 有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附 有 合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2.6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额 退 还 ( 不 含 利 息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扣 除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并 签 署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16

内 将 剩 余 部 分 ( 若 有 ) 退 还 中 标 人 ( 不 含 利 息 )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614 13.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13.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第 13.1 款 中 规 定 的 副 本,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文 档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 电 子 文 档 和 纸 质 文 件 不 符, 以 纸 质 文 件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编 制 目 录,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13.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一 份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正 本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对 于 需 要 签 字 盖 章 的 文 件 需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13.3 投 标 文 件 中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用 姓 或 首 字 母 在 旁 边 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才 有 效 13.4 投 标 语 言 须 为 中 文, 如 必 须 用 英 文 时 应 附 中 文 译 文, 中 文 与 英 文 如 有 冲 突, 以 中 文 为 准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4.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4.1 投 标 人 应 将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都 密 封 包 装 所 有 密 封 包 装 的 封 面 上 均 应 清 楚 注 明 :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包 号 及 对 应 名 称 ( 若 有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和 地 址 及 在 (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密 封 包 装 封 面 上 需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14.2 若 未 按 照 规 定 加 写 标 记 和 密 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4.3 投 标 人 必 须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另 行 密 封 于 一 个 单 独 的 密 封 袋 内,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包 号 及 对 应 名 称 ( 若 有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和 地 址 及 在 (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密 封 包 装 封 面 上 需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14.4 投 标 保 证 金 需 另 行 单 独 密 封, 并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或 之 前 单 独 提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7

1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614 15.1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由 投 标 单 位 派 代 表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即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之 前 送 达 递 交 /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及 开 标 地 点 15.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各 相 关 方 受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时 间 16.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16.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退 回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17.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17.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递 交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通 知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可 被 视 为 无 效 该 通 知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否 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拒 绝 接 收 17.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18. 开 标 18.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需 派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仪 式 18.2 开 标 时, 将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监 督 人 员 投 标 人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状 况 经 确 认 密 封 完 好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的 通 知 投 标 价 格 折 扣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承 认 在 开 标 时 没 有 启 封 和 唱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时 将 不 予 考 虑 18.3 除 了 不 符 合 上 述 第 14 条 规 定 和 按 照 第 16 条 规 定 被 退 回 的 投 标 文 件 之 外, 开 标 时 将 不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1)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不 合 格 (2)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开 标 现 场 18.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打 印 开 标 记 录, 投 标 人 的 代 表 应 在 该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以 确 认 18

开 标 结 果 若 无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打 印 的 开 标 记 录 为 准 18.5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19.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的 联 系 19.1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采 购 方 ( 包 括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评 委 ) 的 评 标 比 较 或 授 予 合 同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0. 评 标 程 序 20.1 评 标 将 遵 循 下 列 工 作 程 序 : ( 一 )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1 资 格 性 检 查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2 符 合 性 检 查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 二 )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做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三 ) 比 较 与 评 价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和 技 术 评 估 与 评 价 ( 四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名 单 20.2 投 标 文 件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不 一 致 或 算 术 错 误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20.3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离 的 微 小 偏 离,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不 能 损 害 或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排 序 20.4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出 现 了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20.4 款 中 规 定 情 况 的 投 标 将 被 认 为 19

是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将 只 根 据 投 标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的 内 容 时 除 外 20.5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1. 评 标 方 法 21.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21.2 评 标 将 采 用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21.2 款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评 比 22. 评 标 报 告 22.1 评 标 报 告 将 及 时 报 送 采 购 人 审 查 采 购 人 将 对 评 标 报 告 及 中 标 人 进 行 确 认 23. 废 标 23.1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 一 )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 二 )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 三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 四 )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3.2 废 标 后, 采 购 人 应 当 将 废 标 理 由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六 授 予 合 同 24. 中 标 人 变 更 或 重 新 采 购 24.1 若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采 购 人 可 以 取 消 该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并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下 一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以 此 类 推 ), 也 可 以 重 新 采 购 : (1)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 (2) 中 标 人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从 而 不 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 (3) 中 标 人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或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按 招 标 要 求 签 约 ; (4)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5)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要 求 按 期 递 交 合 格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若 要 求 ) 20

(6) 中 标 人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或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按 合 同 要 求 履 约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614 25.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25.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签 约 的 依 据 之 一 25.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投 标 资 料 表 25.2 款 规 定 的 比 例 或 金 额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从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对 于 不 足 部 分, 中 标 人 需 在 收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通 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齐, 否 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取 消 该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25.3 投 标 人 须 随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函 ( 格 式 后 附 ) 若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该 承 诺 函 或 内 容 与 要 求 实 质 上 不 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6. 签 订 合 同 26.1 除 非 与 采 购 人 另 有 约 定, 中 标 人 应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澄 清 答 复 函 及 承 诺 书,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同 时 采 购 人 可 按 评 标 时 的 排 序, 另 行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或 重 新 采 购 27. 履 约 保 证 金 27.1 按 合 同 要 求 ( 若 有 ) 28. 保 密 条 款 28.1 投 标 人 在 未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将 本 项 目 的 任 何 非 公 开 资 料 ( 包 括 书 面 和 磁 介 质 资 料, 下 同 ) 透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人 员 否 则,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因 此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采 购 人 保 留 追 究 投 标 人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力 28.2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将 给 予 保 密, 但 不 退 还 28.3 若 需 要, 中 标 人 应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21

第 三 章 附 件 22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 编 号 : 投 标 总 价 ( 人 民 币 元 ) 小 写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 有 / 无 ) 开 标 声 明 大 写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注 解 : (1)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格 式 完 整 正 确 填 写 开 标 一 览 表 并 按 照 格 式 要 求 在 指 定 位 置 盖 章 签 字 (2)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一 份 正 本 应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以 便 在 开 标 时 使 用 (3) 投 标 总 价 应 是 经 过 折 扣 和 优 惠 后 的 最 终 价 格 (4) 不 得 填 写 有 条 件 折 扣, 评 标 时 不 予 考 虑 不 得 在 此 填 写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内 容 (5) 声 明 是 指 针 对 开 标 一 览 表 需 声 明 的 内 容 不 得 在 此 填 写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内 容 若 没 有 声 明 内 容, 请 填 写 无 (6)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内 容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23

( 以 下 信 息 不 作 为 开 标 内 容, 请 填 写 打 印 一 份, 随 开 标 一 览 表 一 同 密 封 递 交 以 保 函 作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不 适 用 ): 退 回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退 回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信 息 : 开 户 行 : 户 名 : 账 号 : 24

附 件 1. 投 标 函 致 :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根 据 贵 方 为 项 目 ( 编 号 ) 的 招 标 文 件, 签 字 代 表 ( 全 名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据 此 函,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 1. 包 括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务 的 投 标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2. 我 方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投 标 义 务 及 合 同 执 行 义 务 ( 若 中 标 ) 3.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查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修 改 和 澄 清 ( 若 有 )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4. 本 投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_ 90 _ 天 5. 随 投 标 文 件 以 保 函 汇 款 方 式 递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列 明 金 额,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 天 内 有 效 6. 若 我 方 出 现 了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第 三 部 分 第 12.4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时, 贵 方 有 权 没 收 我 方 递 交 的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7.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贵 方 要 求 的 与 我 方 投 标 有 关 的 数 据 或 资 料 8.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有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的 权 力 9.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请 寄 : 邮 政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电 话 或 手 机 : 传 真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 注 解 : 投 标 人 可 调 整 上 述 格 式 和 内 容, 但 对 主 要 内 容 的 缺 失 或 实 质 性 更 改 将 可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 25

附 件 2. 分 项 报 价 表 ( 投 标 人 自 行 编 写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26

附 件 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函 中 国 机 械 进 出 口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我 公 司 在 贵 公 司 组 织 的 (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 招 标 中 若 获 中 标, 我 公 司 保 证 在 收 到 贵 公 司 通 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投 标 资 料 表 第 25.2 款 的 规 定, 以 支 票 / 汇 票 或 电 汇 形 式, 向 贵 公 司 即 中 国 机 械 进 出 口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如 我 公 司 未 按 上 述 承 诺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贵 公 司 有 权 取 消 我 公 司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我 单 位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我 公 司 承 担 我 公 司 声 明 放 弃 对 此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和 追 索 的 权 利 特 此 承 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27

附 件 4. 偏 离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号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内 容 偏 离 说 明 我 单 位 确 认, 所 有 针 对 招 标 要 求 的 负 偏 离 已 在 上 表 中 列 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注 解 : 1 如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有 任 何 负 偏 离, 则 必 须 在 该 表 中 全 部 列 明 若 无 负 偏 离, 可 只 填 写 无 负 偏 离 2 若 中 标 人 以 未 在 偏 离 表 中 列 出 的 负 偏 离 为 由, 不 按 招 标 要 求 签 约,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该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或 另 行 采 购 3 投 标 人 可 调 整 修 改 上 述 表 格 28

附 件 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证 明 供 应 商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证 明 文 件 : 投 标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或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2. 经 审 计 的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 需 包 括 四 表 一 注, 即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及 其 附 注 ) 或 投 标 人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在 开 标 前 三 个 月 内 出 具 的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若 资 信 证 明 中 注 明 复 印 件 无 效, 需 提 交 正 本 ) 3. 以 开 标 日 期 计 算, 投 标 人 近 六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单 据 的 复 印 件, 和 近 六 个 月 内 任 何 一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证 明 单 据 的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4.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正 本 5.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有 效 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正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全 部 相 应 投 标 文 件 和 澄 清 答 复 文 件 除 外 ) 6.(1)ISO9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证 书 复 印 件 (2) 本 地 化 服 务 能 力 证 明 7. 其 他 资 格 文 件 29

附 件 5.1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 投 标 人 可 调 整 下 述 内 容, 但 不 能 有 实 质 性 偏 离 )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公 司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 的 投 标 及 合 同 的 执 行,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人 ) 签 字 : 投 标 人 代 表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盖 公 章 ): 附 :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30

附 件 5.2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 具 体 内 容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填 写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附 件 5.3 重 大 诉 讼 记 录 表 格 式 ( 投 标 人 可 调 整 下 述 表 格 ) 时 间 判 决 结 果 诉 讼 内 容 纠 纷 总 额 注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近 三 年 内 所 介 入 的 重 大 诉 讼 和 仲 裁 的 详 细 准 确 资 料 若 没 有 填 写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31

附 件 5.4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附 件 5.5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记 录 ( 按 要 求 提 供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资 料 / 单 据 的 复 印 件 ) 附 件 5.6 财 务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或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的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若 复 印 件 无 效, 需 提 供 原 件 )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应 能 说 明 该 投 标 人 与 银 行 之 间 业 务 往 来 正 常 信 誉 良 好 等 银 行 出 具 的 存 款 证 明 不 能 替 代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附 件 5.7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32

附 件 6.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表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编 写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33

附 件 7. 投 标 人 相 关 业 绩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编 写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日 期 : 34

附 件 8. 投 标 保 函 ( 只 在 以 担 保 函 形 式 作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适 用 ) 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开 具 日 期 : 本 保 函 作 为 ( 投 标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对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招 标 编 号 ) 的 投 标 邀 请 提 供 ( 服 务 名 称 ) 的 投 标 保 函 ( 出 具 保 函 银 行 名 称 )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具 结 保 证 本 行 其 继 承 人 和 受 让 人, 一 旦 收 到 贵 方 提 出 的 就 下 述 任 何 一 种 事 实 的 书 面 通 知, 立 即 无 追 索 地 向 贵 方 支 付 金 额 为 ( 金 额 数 和 币 种 ) 保 证 金 : 1. 在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后 到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前,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 2.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30 日 内, 投 标 人 未 能 与 买 方 签 订 合 同 ; 3.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30 日 内, 投 标 人 未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不 适 用 情 况 除 外 ); 4.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本 保 函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 保 函 有 效 期 日 数 ) 日 历 日 内 有 效, 并 在 贵 方 和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延 长 的 有 效 期 只 需 通 知 本 行 即 可 贵 方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本 保 函 出 具 保 函 银 行 名 称 : 签 字 人 姓 名 和 职 务 : 签 字 人 签 名 : 公 章 : ( 注 解 :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银 行 或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的 保 函 格 式 调 整 上 述 内 容, 但 不 能 有 实 质 性 偏 离 ) 35

附 件 9.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不 属 于 小 微 企 业 的 无 需 填 写 递 交 ( 一 )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属 于 ( 根 据 上 述 标 准 填 写 企 业 类 型 ) 的 ( 请 填 写 :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根 据 上 述 标 准, 我 公 司 属 于 ( 请 填 写 :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的 理 由 为 : 本 公 司 为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 填 写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公 章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 若 产 品 出 自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则 该 产 品 制 造 企 业 必 须 出 具 上 述 声 明 函, 且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对 应 货 物 / 服 务 的 报 价, 否 则 在 评 审 时 将 不 考 虑 对 该 小 微 企 业 的 相 关 优 惠 ) 36

( 二 )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提 供 该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清 晰 的 复 印 件 (2)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文 件 内 容 自 定, 并 需 加 盖 证 明 单 位 的 公 章 其 中 内 容 应 能 充 分 反 映 出 :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中 的 哪 些 规 定, 该 企 业 属 于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无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则 在 评 审 时 不 考 虑 对 该 小 微 企 业 的 相 关 优 惠 ) ( 三 ) 监 狱 企 业 声 明 函 不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无 需 填 写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4]68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监 狱 企 业 根 据 上 述 标 准, 我 公 司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理 由 为 : 本 公 司 为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 填 写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公 章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 若 产 品 出 自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监 狱 企 业, 则 该 产 品 制 造 企 业 必 须 出 具 上 述 声 明 函, 且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对 应 货 物 / 服 务 的 报 价, 否 则 在 评 审 时 将 不 考 虑 对 该 监 狱 企 业 的 相 关 优 惠 ) 37

第 四 章 合 同 格 式 ( 合 同 内 容 在 签 约 前 由 双 方 确 定 ) 38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614 ( 软 件 维 护 与 技 术 支 持 ) 合 同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2014 年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委 托 人 : 财 政 部 信 息 网 络 中 心 受 托 人 : 签 订 地 点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南 三 巷 3 号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39

委 托 人 : 财 政 部 信 息 网 络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艳 祥 住 所 地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西 四 环 南 路 27 号 项 目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南 三 巷 3 号 邮 编 :100820 受 托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住 所 地 : 项 目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通 讯 地 址 : 邮 编 : 委 托 人 财 政 部 信 息 网 络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与 受 托 人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经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就 乙 方 受 托 为 甲 方 2014 年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提 供 软 件 维 护 与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事 宜 达 成 一 致, 签 订 如 下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以 资 共 同 信 守 第 一 条 定 义 在 本 合 同 中, 下 列 词 语 及 用 法,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外, 应 具 有 本 条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1.1 合 同 系 指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格 式 中 载 明 的 甲 乙 双 方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包 括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上 述 文 件 所 提 到 的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1.2 合 同 金 额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在 乙 方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甲 方 应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价 格 1.3 秘 密 指 甲 方 所 拥 有 的,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的 管 理 信 息 方 式 方 法 用 户 名 单 数 据 信 息 技 术 诀 窍 源 代 码 计 算 机 文 档 等, 或 由 甲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明 确 指 明 为 秘 密 的 法 律 所 认 可 的 任 何 信 息 1.4 工 作 日 指 国 家 所 规 定 的 节 假 日 之 外 的 所 有 工 作 日, 未 指 明 为 工 作 日 的 日 期 指 自 然 顺 延 的 日 期 40

第 二 条 技 术 服 务 的 内 容 乙 方 受 托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及 所 得 税 调 查 系 统 系 统 软 件 维 护 与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及 所 得 税 调 查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需 求 说 明 书 ( 明 确 载 明 服 务 的 内 容 范 围 服 务 要 求 服 务 方 式 响 应 时 间 服 务 成 果 等 等 ) 第 三 条 技 术 服 务 的 期 限 和 地 点 3.1 技 术 服 务 的 期 限 技 术 服 务 的 期 限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 3.2 技 术 服 务 的 地 点 本 合 同 的 技 术 服 务 地 点 : 财 政 部 或 甲 方 指 定 的 其 他 地 点 第 四 条 双 方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4.1 甲 方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4.1.1 审 核 与 确 定 乙 方 指 派 的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4.1.2 审 定 乙 方 提 交 的 2014 年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任 务 书 2014 年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计 划 书 2014 年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需 求 说 明 书 2014 年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和 2014 年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问 题 答 疑 清 单 4.1.3 对 乙 方 的 技 术 服 务 进 行 验 收 4.1.4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技 术 服 务 费 用 4.2 乙 方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4.2.1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甲 方 可 以 就 本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服 务 方 式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维 护 目 标 信 息 管 理 手 段 等 相 关 问 题 向 乙 方 咨 询 或 征 求 意 见, 乙 方 应 当 在 2 日 内 予 以 解 释 和 答 复 4.2.2 按 照 本 合 同 附 件 二 乙 方 项 目 组 织 架 构 成 员 及 计 划 的 要 求 组 织 人 员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并 保 证 人 员 的 稳 定 性 ; 如 乙 方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需 重 新 指 定 项 目 成 员, 应 当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才 可 以 更 换 4.2.3 向 甲 方 提 供 实 施 项 目 的 工 作 方 案 和 时 间 安 排, 按 照 工 作 方 案 开 展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并 按 时 提 供 相 关 文 档 4.2.4 技 术 服 务 环 境 和 所 需 工 具 由 乙 方 自 行 提 供 和 配 备 第 五 条 验 收 标 准 和 方 式 系 统 维 护 的 验 收 在 维 护 有 效 期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开 始 按 照 财 政 部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41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验 收 如 果 验 收 合 格, 则 甲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技 术 服 务 费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支 付 技 术 服 务 费, 并 要 求 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六 条 技 术 服 务 费 及 支 付 方 式 6.1 技 术 服 务 费 总 额 为 : 人 民 币 元 整 ( ) 6.2 技 术 服 务 费 由 甲 方 分 期 支 付 给 乙 方, 具 体 的 支 付 方 式 如 下 : 6.2.1 本 合 同 生 效 并 收 到 乙 方 的 支 付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技 术 服 务 费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 30 %) 即 人 民 币 元 整 ( ); 6.2.2 所 得 税 分 析 系 统 开 发 完 成 验 收 通 过, 并 满 一 半 维 护 期 后, 于 收 到 乙 方 的 支 付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技 术 服 务 费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 60 %) 即 人 民 币 元 整 ( ); 6.2.3 在 本 项 目 维 护 任 务 全 部 完 成 并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 即 甲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确 认 验 收 合 格 且 乙 方 已 经 纠 正 了 全 部 缺 陷 后 ) 且 收 到 乙 方 的 支 付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技 术 服 务 费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 10 %), 即 人 民 币 元 整 ( ) 6.3 乙 方 的 账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为 : 账 户 名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6.4 乙 方 申 请 付 款 应 当 向 甲 方 提 供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的 正 规 发 票 6.5 国 家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对 乙 方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担 第 七 条 保 密 事 宜 7.1 保 密 范 围 7.1.1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公 开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及 本 项 目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的 任 何 内 容 7.1.2 乙 方 在 未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在 项 目 中 接 触 到 的 情 报 资 料 和 数 据 7.1.3 乙 方 在 未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为 任 何 其 它 目 的 而 自 行 使 用 或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从 甲 方 获 得 的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的 报 告 摘 录 纪 要 文 件 计 划 报 表 复 印 件 和 业 务 数 据 等 ) 7.1.4 如 果 乙 方 违 反 本 条 款 的 规 定,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该 赔 偿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技 术 服 务 费 总 额 的 10% 触 犯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由 乙 方 独 自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7.1.5 乙 方 认 为 的 乙 方 商 业 秘 密 需 要 乙 方 事 先 向 甲 方 书 面 声 明 7.2 保 密 期 限 42

甲 乙 双 方 应 对 上 述 保 密 范 围 所 约 定 的 内 容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保 密 期 限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始 至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信 息 全 部 成 为 公 开 信 息 止 第 八 条 知 识 产 权 8.1 2014 年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维 护 与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所 有 文 件 资 料 等 ( 含 附 件 一 )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许 可, 乙 方 不 得 用 于 本 项 目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知 识 产 权 遭 受 侵 害 的,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8.2 乙 方 保 证 甲 方 在 接 受 乙 方 提 供 的 软 件 维 护 与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过 程 中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著 作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诉 求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对 其 他 任 何 权 利 的 侵 犯, 应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被 追 诉 的, 乙 方 应 承 担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为 此 支 付 的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等 8.3 甲 方 利 用 乙 方 提 交 的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成 果 所 完 成 的 新 的 技 术 成 果, 归 甲 方 所 有 8.4 乙 方 利 用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工 作 条 件 完 成 的 新 的 技 术 成 果, 归 甲 方 所 有 第 九 条 项 目 联 系 人 甲 乙 双 方 确 定,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甲 方 指 定 高 超 为 甲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乙 方 指 定 王 海 峰 为 乙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乙 方 保 证 前 述 提 供 的 乙 方 联 系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切 实 有 效, 乙 方 更 换 项 目 联 系 人 应 当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在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以 更 换 ; 变 更 联 系 方 式 的, 应 及 时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第 十 条 合 同 变 更 10.1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一 经 签 署, 未 经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本 合 同 本 合 同 所 列 的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它 任 何 口 头 或 未 包 含 在 本 合 同 内 的, 或 未 依 据 本 合 同 制 定 的 书 面 文 件, 均 不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10.2 如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有 任 何 变 更 补 充 或 修 改, 都 必 须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并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第 十 一 条 违 约 责 任 11.1 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乙 方 不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提 供 服 务 的, 乙 方 无 需 向 甲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在 甲 方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后, 乙 方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服 从 和 协 助 甲 方 制 定 出 新 的 工 作 计 划, 并 按 新 的 工 作 计 划 开 展 工 作 11.2 非 因 甲 方 原 因, 乙 方 如 果 不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应 提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向 甲 方 做 出 书 面 解 释 并 提 出 拟 采 取 的 补 救 措 施, 在 征 得 甲 方 的 认 可 和 同 意 后, 执 行 补 救 措 施 但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43

11.3 乙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乙 方 的 服 务 承 诺 履 行 义 务 的, 每 违 反 一 次, 应 当 按 照 技 术 服 务 费 总 额 的 1%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由 甲 方 在 下 一 期 技 术 服 务 费 中 直 接 扣 除 因 违 约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解 除 12.1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合 同 一 方 可 以 通 知 对 方 解 除 合 同 : 12.1.1 因 对 方 根 本 违 约 使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没 有 必 要 继 续 履 行 ; 12.1.2 在 甲 方 对 乙 方 违 约 后 采 取 的 补 救 措 施 不 予 接 受 的 情 况 下, 甲 方 有 权 部 分 或 全 部 解 除 合 同 ; 12.1.2.1 如 果 非 因 甲 方 原 因, 乙 方 未 能 在 甲 方 同 意 延 长 的 限 期 内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及 服 务 承 诺 提 供 服 务,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12.1.2.2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的 违 约 通 知 后 五 日 内, 未 能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12.1.3 如 果 乙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任 何 义 务,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12.1.4 如 果 乙 方 在 服 务 采 购 或 实 施 中 有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腐 败 行 为 是 指 提 供 给 予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东 西 来 影 响 公 共 官 员 在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 欺 诈 行 为 指 为 了 影 响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而 谎 报 事 实, 损 害 甲 方 的 利 益, 包 括 投 标 ( 报 价 ) 人 之 间 串 通 报 价, 人 为 地 使 投 标 ( 报 价 ) 丧 失 竞 争 性, 剥 夺 甲 方 从 自 由 公 开 竞 争 所 能 获 得 的 权 益 12.1.5 如 果 乙 方 破 产 或 无 清 偿 能 力 时, 甲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终 止 合 同, 终 止 该 合 同 将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甲 方 已 经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补 救 措 施 的 权 利 12.1.6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本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的, 甲 乙 双 方 均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12.2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12.3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形 12.4 在 甲 方 根 据 以 上 条 款, 解 除 了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后, 甲 方 可 以 依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购 买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未 提 供 的 服 务, 乙 方 应 负 担 甲 方 因 另 行 购 买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服 务 而 多 支 出 的 费 用, 并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部 分 第 十 三 条 转 委 托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软 件 维 护 与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工 作 委 托 给 第 三 方 第 十 四 条 税 费 14.1 本 项 目 的 报 价 应 包 含 所 有 税 费 14.2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担 44

第 十 五 条 不 可 抗 力 15.1 甲 乙 双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当 事 人 迟 延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15.2 本 条 所 述 的 不 可 抗 力 系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包 括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洪 水 台 风 地 震 等 事 件, 但 不 包 括 乙 方 的 违 约 和 疏 忽 15.3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况 和 原 因 通 知 另 一 方 除 另 一 方 明 确 要 求 外,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尽 可 能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以 及 寻 求 采 取 合 理 的 方 案 履 行 未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其 他 合 同 义 务, 并 可 能 地 及 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减 轻 不 可 抗 力 对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该 方 不 得 就 扩 大 损 失 的 部 分 要 求 免 责 或 赔 偿 第 十 六 条 争 议 解 决 16.1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甲 乙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方 式 的 解 决 不 愿 协 商 或 者 协 商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6.2 在 诉 讼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诉 讼 的 部 分 外, 本 合 同 的 其 它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通 知 17.1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关 于 双 方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均 真 实 有 效, 如 有 变 更, 变 更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因 一 方 变 更 前 述 通 讯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而 未 通 知 对 方, 造 成 对 方 无 法 通 知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变 更 而 又 未 依 约 通 知 的 一 方 负 责 17.2 任 何 与 本 合 同 履 行 有 关 的 通 讯 往 来 和 通 知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该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传 真 挂 号 特 快 专 递 电 报 等 方 式, 如 没 有 特 别 约 定, 电 话 和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不 是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送 达 方 式 17.3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出 的 通 知, 自 传 真 进 入 系 统 视 为 送 达 17.4 如 果 要 求 被 送 达 人 履 行 相 应 的 合 同 义 务, 通 知 应 该 为 被 通 知 人 履 行 义 务 预 留 合 理 的 时 间 17.5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甲 方 应 于 收 到 乙 方 各 种 书 面 通 知 函 件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响 应 ; 乙 方 应 于 收 到 甲 方 各 种 书 面 通 知 函 件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响 应 若 在 本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中 另 有 约 定 的, 以 约 定 时 间 为 准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一 式 六 份, 甲 方 执 四 份, 乙 方 执 两 份, 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附 件 : 45

1. 2014 年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项 目 需 求 说 明 书 2. 乙 方 项 目 组 织 架 构 成 员 及 计 划 46

甲 方 : 财 政 部 信 息 网 络 中 心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乙 方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7

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及 所 得 税 调 查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内 容 一 技 术 需 求 1 项 目 概 述 1.1 项 目 背 景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是 直 接 为 研 究 财 税 改 革 方 案 制 定 财 税 政 策 加 强 财 税 管 理 服 务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是 税 收 工 作 财 政 工 作 乃 至 国 家 经 济 工 作 决 策 科 学 化 的 重 要 保 障, 已 成 为 财 税 机 关 税 政 工 作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工 作 所 需 软 件 自 1984 年 起 就 着 手 开 发 并 使 用 目 前 使 用 的 数 据 采 集 软 件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系 统 ( 下 称 NTSS ) 为 单 机 版 系 统, 并 数 据 上 报 频 度 为 每 年 一 次 截 至 目 前 为 止, 调 查 内 容 现 已 扩 大 到 覆 盖 与 企 业 经 营 相 关 的 所 有 税 种, 调 查 指 标 除 了 调 查 以 具 体 产 品 和 劳 务 为 对 象 的 40 多 项 指 标 外, 还 调 查 了 以 企 业 为 对 象 的 400 多 项 指 标, 将 主 要 税 种 的 纳 税 申 报 表 指 标 主 要 财 务 报 表 数 据 和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需 要 的 各 种 指 标 统 一 纳 入 到 调 查 范 围 2014 年, 调 查 企 业 户 数 已 达 到 近 71 万 户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财 政 部 税 政 司 计 划 开 展 税 收 调 查 按 年 报 送 工 作, 即 税 收 调 查 数 据 报 送 的 频 度, 每 年 报 送 一 次 为 增 强 数 据 采 集 的 效 率, 采 用 网 48

上 直 报 的 形 式 开 展 税 收 调 查 年 报 数 据 采 集 工 作 另 外, 所 得 税 税 源 调 查 是 税 政 司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项 年 度 性 工 作, 调 查 采 用 分 层 抽 样 的 方 式, 样 本 范 围 涵 盖 所 有 法 人 企 业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法 人 ) 和 基 金 会 等 各 样 本 企 业 各 地 区 通 过 与 税 务 工 商 统 计 等 部 门 以 及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采 集 本 年 度 企 业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及 附 注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附 表 中 有 关 指 标 以 及 相 关 会 计 资 料 1.2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税 收 调 查 工 作 采 用 按 年 报 送 后, 由 于, 被 调 查 企 业 众 多, 财 政 部 税 政 司 的 工 作 量 将 大 为 增 加, 采 用 NTSS 单 机 版 软 件 处 理, 很 多 时 间 将 用 在 数 据 的 收 集 汇 总 方 面, 而 没 有 更 多 的 时 间 进 行 数 据 的 审 核 和 分 析 利 用 采 用 网 上 直 报 方 式 后, 可 以 大 大 缩 短 数 据 的 收 集 时 间 被 调 查 单 位 上 报 数 据 后, 数 据 直 接 存 储 在 财 政 部 的 数 据 库 中 各 省 市 数 据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操 作 权 限 可 以 随 时 对 上 报 数 据 进 行 审 核 锁 定, 避 免 数 据 的 二 次 录 入 和 反 复 修 改, 提 高 数 据 的 质 量 ; 同 时, 各 级 数 据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节 省 出 大 量 工 作 时 间 用 来 进 行 加 强 数 据 审 核 加 强 数 据 分 析 利 用 等 工 作, 从 而 提 升 税 收 调 查 数 据 的 质 量 和 分 析 应 用 价 值 ; 另 外 网 络 版 采 集 系 统, 可 以 很 好 的 与 财 政 部 税 政 司 的 税 收 分 析 系 统 结 合, 为 税 收 分 析 系 统 提 供 准 确 全 面 的 数 据 支 撑 通 过 对 税 源 调 查 数 据 资 料 的 应 用, 辅 助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制 改 革 方 案 的 拟 定, 以 及 各 行 业 产 业 区 域 等 所 得 税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法 规 的 研 究 和 制 定, 为 领 导 决 策 提 供 重 要 的 数 据 支 撑, 发 挥 调 查 数 据 的 作 用 和 价 值 49

2 业 务 需 求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614 2.1 总 体 目 标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 下 称 系 统 ), 是 对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数 据 进 行 网 络 化 采 集 汇 总 的 网 上 直 报 平 台 项 目 建 设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采 用 成 熟 的 网 上 直 报 产 品, 通 过 定 制 化 开 发 完 成 网 络 化 数 据 采 集 平 台 的 搭 建, 并 通 过 平 台 提 供 的 丰 富 的 报 表 采 集 汇 总 分 析 功 能, 完 成 税 收 调 查 季 报 数 据 的 采 集 工 作, 增 强 税 收 调 查 数 据 的 时 效 性, 实 现 税 收 调 查 季 报 数 据 的 采 集 分 析 应 用 需 求, 满 足 税 制 改 革 决 策 和 形 势 分 析 的 需 要 另 外, 根 据 我 司 所 得 税 税 源 调 查 工 作 需 要, 完 成 所 得 税 税 源 调 查 报 表 平 台 的 开 发 与 实 施 部 署,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所 得 税 税 源 调 查 数 据 采 集 及 统 计 分 析 同 时, 为 确 保 调 查 期 内 平 台 的 平 稳 运 行 及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需 要 对 我 司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热 线 及 现 场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2.2 系 统 功 能 需 求 清 单 为 了 实 现 税 收 调 查 数 据 的 采 集 工 作, 需 要 税 收 调 查 报 送 网 上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具 备 报 表 设 计 报 表 管 理 报 表 发 布 在 线 填 报 离 线 填 报 计 算 审 核 审 批 上 报 舍 位 平 衡 报 送 状 态 查 询 锁 定 与 解 锁 汇 总 分 析 打 印 与 输 出 计 划 任 务 用 户 及 权 限 管 理 等 功 能 2.3 所 得 税 税 源 调 查 平 台 需 求 所 得 税 税 源 调 查 报 表 含 38 项 调 查 指 标, 调 查 频 度 为 按 季 调 查, 每 个 季 度 初 的 1-10 日 报 送 上 季 度 数 据, 调 查 范 围 共 约 500 户, 分 布 于 全 国 43 个 区 县 报 送 层 级 分 为 企 业 区 县 和 财 政 部, 企 业 负 责 数 据 填 报 区 县 负 责 数 据 审 核 财 政 部 负 责 数 据 汇 总 除 此 之 外, 财 政 部 有 6 张 统 计 分 析 报 表 用 于 数 据 的 加 工 和 分 析 50

51 招 标 编 号 :B0708-CMC15N7614 建 设 所 得 税 税 源 调 查 报 表 平 台,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报 表 任 务 设 计 与 发 布, 被 调 查 企 业 报 表 户 信 息 整 理, 企 业 报 送 流 程 设 计, 分 析 表 设 计 与 开 发, 报 表 试 运 行 及 测 试, 编 写 企 业 / 税 务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等 2.4 税 收 调 查 数 据 分 析 方 案 总 体 方 案 为 了 对 税 收 调 查 数 据 进 行 有 效 分 析 和 利 用, 制 定 本 税 收 调 查 数 据 分 析 方 案, 简 称 分 析 方 案 分 析 方 案 的 内 容 分 为 如 下 几 个 主 要 部 分 : 1. 税 收 调 查 方 案 对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工 作 任 务 进 行 说 明 2. 数 据 整 理 方 案 对 全 国 各 地 采 集 到 的 企 业 税 收 调 查 数 据 进 行 整 理 和 初 步 分 析 3. 总 体 推 断 利 用 采 集 到 的 税 收 调 查 样 本 数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税 收 等 相 关 指 标 进 行 推 断 4. 预 测 分 析 根 据 采 集 到 的 税 收 调 查 样 本 数 据 和 总 体 推 断 数 据 对 一 些 重 要 的 宏 观 经 济 和 税 收 指 标 进 行 预 测 分 析 下 面 将 依 次 对 分 析 方 案 各 个 部 分 的 内 容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税 收 调 查 方 案 调 查 对 象 全 国 税 收 调 查 工 作 的 主 要 调 查 对 象 是 企 业 企 业 调 查 对 象 主 要 由 抽 样 调 查 企 业 和 重 点 调 查 企 业 组 成, 均 为 独 立 缴 纳 增 值 税 或 营 业 税 的 企 业, 不 包 括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企 业 调 查 对 象 中, 有 一 部 分 企 业 属 于 重 点 调 查 企 业 重 点 调 查 企 业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根 据 税 制 改 革 政 策 调 整 和 税 收 管 理 的 需 要 确 定, 主 要 包 括 各 地 重 点 税 源 监 控 企 业 营 改 增 企 业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等 抽 样 方 法

总 体 说 明 对 于 企 业 调 查 对 象, 采 用 非 同 比 分 层 等 距 抽 样 方 法 : 先 后 按 照 行 业 企 业 规 模 地 区 进 行 分 层, 并 结 合 调 查 对 象 数 据 质 量 税 务 机 关 调 查 能 力 等 因 素 对 样 本 抽 取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抽 样 比 例 调 整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数 据 质 量 高 税 务 机 关 调 查 能 力 强 的 地 区, 抽 样 比 例 会 相 对 调 高 确 定 总 体 在 企 业 调 查 中,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征 管 系 统 中 涉 及 增 值 税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不 含 个 体 工 商 户 ) 以 及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共 同 构 成 了 企 业 调 查 的 调 查 总 体 抽 样 规 则 采 用 非 同 比 分 层 等 距 抽 样 方 法, 先 后 按 照 行 业 企 业 规 模 地 区 进 行 分 层, 并 结 合 调 查 对 象 数 据 质 量 税 务 机 关 调 查 能 力 确 定 抽 样 比 例 抽 样 步 骤 根 据 上 面 的 抽 样 规 则, 应 该 按 照 如 下 的 步 骤 进 行 抽 样 : 1. 确 定 总 体 中 包 含 的 所 有 企 业 清 单, 将 总 体 记 为 P 2. 对 总 体 进 行 行 业 分 层 按 照 41 个 行 业 层 级, 将 所 有 总 体 中 所 有 的 个 体 划 分 为 41 组, 不 妨 记 这 些 组 为 Pi,( i = 1,2,,41), 表 示 行 业 分 层 第 1 组 的 所 有 企 业, 表 示 行 业 分 层 第 2 组 的 所 有 企 业, 依 次 类 推 3. 对 2) 中 得 到 的 41 个 样 本 组, 按 照 企 业 规 模 分 层 根 据 现 行 的 关 于 企 业 规 模 的 规 定, 企 业 规 模 可 以 分 为 大 中 小 微 三 类 因 此, 需 要 将 所 有 41 个 样 本 组, 将 每 组 样 本 企 业 继 续 按 照 企 业 的 规 模 划 分 为 三 组 Pi 1, Pi 2, Pi 3 4. 对 3) 中 得 到 123 个 样 本 组 (41*3), 按 照 企 业 所 在 地 区 继 续 分 层 这 将 每 组 样 本 划 分 为 若 干 个 样 本 组 52

5. 确 定 每 组 样 本 的 抽 样 比 例 假 设 到 4) 为 止, 已 经 将 总 体 P 划 分 为 K k 个 子 样 本 组, 记 为 P k = N,( 1,2,, ) 对 于 每 组 样 本 企 业, 它 们 具 有 三 个 分 层 属 性 : i. 所 属 行 业 ii. 企 业 规 模 iii. 企 业 所 在 地 区 综 合 对 总 体 中 各 行 业 不 同 规 模 企 业 数 量 分 布 状 态, 可 以 确 定 每 个 子 样 本 组 的 抽 样 比 例 : 如 果 子 样 本 组 的 企 业 规 模 为 大 型 和 中 型 企 业, 均 按 照 的 比 例 1: P i 1 进 行 抽 样, 如 果 子 样 本 组 的 的 企 业 规 模 为 小 微 企 业, 均 按 照 的 比 例 1: i P2 1 i i 进 行 抽 样 (i 为 企 业 组 的 行 业 编 号 ) P 和 P2 可 以 根 据 每 个 地 区 的 调 查 能 力 以 及 行 业 数 据 质 量 进 行 调 整 如 果 某 个 行 业 的 企 业 数 目 较 少, 则 可 能 需 要 设 定 一 个 较 高 的 抽 样 比 例 6. 对 每 个 子 样 本, 并 根 据 抽 样 比 例, 分 别 采 用 等 距 抽 样 的 方 法 得 到 最 终 样 本 企 业 调 查 指 标 在 税 收 调 查 的 企 业 调 查 任 务 中, 需 要 调 查 的 指 标 包 括 : 年 初 产 品 库 存 量, 本 年 产 品 产 量, 本 年 产 品 销 量, 内 销 产 品 销 量, 出 口 产 品 销 量, 本 年 末 产 品 库 存 量, 本 年 产 品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本 年 内 销 货 物 劳 务 计 征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本 年 内 销 货 物 劳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本 年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销 售 额, 本 年 适 用 退 ( 免 ) 税 政 策 出 口 货 物 销 售 额, 本 年 适 用 退 ( 免 ) 税 政 策 出 口 劳 务 销 售 额, 本 年 适 用 征 税 政 策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销 售 额, 本 年 适 用 免 税 政 策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销 售 额, 本 年 销 项 税 额, 适 用 17% 税 率 的 销 项 税 额, 适 用 13% 税 率 的 销 项 税 额, 适 用 11% 税 率 的 销 项 税 额, 适 用 6% 税 率 的 销 项 税 53

额, 本 年 按 简 易 征 收 办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本 年 内 销 货 物 计 征 消 费 税 的 销 售 额, 本 年 内 销 货 物 免 征 消 费 税 的 销 售 额, 本 年 出 口 货 物 免 征 消 费 税 的 销 售 额, 消 费 税 单 位 税 额, 消 费 税 税 率, 按 规 定 税 率 ( 税 额 ) 计 算 的 应 交 消 费 税 额, 本 年 因 外 购 或 委 托 加 工 消 费 品 应 扣 除 的 消 费 税 额, 本 年 按 政 策 规 定 减 免 的 消 费 税 额, 本 年 应 交 消 费 税 额, 本 年 计 征 营 业 税 的 收 入, 本 年 政 策 规 定 允 许 扣 除 的 营 业 额, 营 业 税 税 率, 本 年 按 规 定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交 营 业 税 额, 本 年 按 政 策 规 定 减 免 的 营 业 税 额, 本 年 应 交 营 业 税 额, 本 年 计 征 资 源 税 的 销 售 额, 资 源 税 从 量 计 征 定 额 税 率, 资 源 税 从 价 计 征 比 例 税 率, 本 年 按 政 策 规 定 减 免 的 资 源 税 额, 陆 上 油 气 实 际 征 收 率, 本 年 应 交 资 源 税 额, 销 售 收 入 净 额, 销 售 成 本, 销 售 毛 利 数 据 整 理 方 案 数 据 质 量 报 告 数 据 质 量 报 告 是 同 各 地 区 各 行 业 各 企 业 类 型 填 报 的 数 据 质 量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统 计 的 数 据 质 量 指 标 包 括 : 数 据 填 报 率 填 报 的 数 据 项 占 所 有 应 填 数 据 项 的 比 率 数 据 正 确 率 填 报 正 确 的 数 据 指 标 项 占 所 有 应 填 数 据 指 标 项 的 比 率 一 个 数 据 项 如 果 满 足 校 验 条 件, 算 填 报 正 确 ; 否 则 算 填 报 错 误 作 为 税 收 调 查 情 况 摸 底, 不 用 于 对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的 考 核 数 据 质 量 报 告 的 基 本 形 式 如 下 地 区 企 业 规 模 行 业 分 类 填 报 指 标 数 据 填 报 率 数 据 正 确 率 北 京 大 型 企 业 农 业 年 初 产 品 库 98% 95% 存 量 54

数 据 清 理 数 据 清 理 提 升 数 据 质 量 的 方 法 在 税 收 调 查 中, 需 要 根 据 情 况 采 用 不 同 的 数 据 清 理 办 法 : 对 于 数 据 填 报 率 比 较 低 的 地 区, 需 要 协 调 当 地 的 税 务 机 关 提 高 数 据 填 报 率 对 于 特 定 地 区 特 定 企 业 规 模 和 特 定 行 业, 如 果 整 体 的 数 据 填 报 率 和 数 据 正 确 率 无 法 到 达 规 定 数 据 质 量 标 准, 可 以 提 高 该 样 本 组 的 抽 样 比 例 抽 取 更 多 样 本 企 业 进 行 调 查, 然 后 将 数 据 质 量 较 低 的 调 查 表 删 除, 提 供 整 体 数 据 质 量 通 过 数 据 清 理 工 作, 希 望 将 整 体 数 据 填 报 率 和 数 据 正 确 率 提 升 到 99% 和 98%, 这 样, 后 期 的 数 据 分 析 工 作 就 会 有 比 较 好 的 数 据 基 础 了 数 据 清 理 完 成 之 后, 也 需 要 出 一 份 数 据 质 量 报 告, 对 各 地 区 各 行 业 和 各 种 企 业 规 模 的 数 据 质 量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衍 生 指 标 在 数 据 整 理 这 个 阶 段, 还 有 一 项 比 较 重 要 的 工 作 就 是 根 据 企 业 填 报 的 调 查 数 据 计 算 数 据 分 析 时 需 要 用 到 的 衍 生 指 标 下 面 是 一 些 常 用 的 衍 生 指 标 : 整 体 税 负 ( 分 行 业 分 地 区 分 规 模 ) 各 税 种 税 负 (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等 ) 可 以 做 分 析 表 各 项 财 务 比 率 ( 变 现 能 力 比 率, 资 产 管 理 比 率, 负 债 比 率, 盈 利 能 力 比 率 ) 可 以 做 分 析 表 常 见 衍 生 指 标 以 及 计 算 所 需 的 原 始 指 标 见 下 表. 55

衍 生 指 标 计 算 公 式 所 需 原 始 指 标 税 负 增 值 税 税 负 营 业 税 税 负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负 流 动 比 率 税 负 = 纳 税 总 额 / 营 业 收 入 纳 税 总 额 为 应 纳 已 纳 是 实 际 税 负 增 值 税 税 负 = 应 纳 增 值 税 税 额 /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税 税 负 = 应 纳 营 业 税 税 额 / 营 业 收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负 =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 营 业 收 入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纳 税 总 额 营 业 收 入 增 值 税 税 额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税 税 额 营 业 收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营 业 收 入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速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资 产 存 货 流 动 负 债 存 货 周 转 率 存 货 周 转 率 = 销 售 成 本 / 平 均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 销 售 收 入 / 平 均 流 动 资 产 销 售 成 本 平 均 存 货 销 售 收 入 平 均 流 动 资 产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销 售 收 入 / 平 均 资 产 总 额 销 售 收 入 平 均 资 产 总 额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