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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現 職 警 察 人 員 報 考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29 期 進 修 學 生 組 招 生 簡 章 一 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0 年 2 月 11 日 警 署 教 字 第 1000076613 號 函 核 定 二 本 校 網 址 :http://www.tpa.edu.tw 三 本 校 招 生 電 話 : 自 動 :(02)22396161 22396363 警 用 :7312050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29 期 進 修 學 生 組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日 期 100 年 4 月 18 日 -25 日 初 ( 筆 ) 試 地 點 上 網 公 布 及 登 報 公 告 日 期 1 0 0 年 5 月 2 0 日 初 ( 筆 ) 試 日 期 1 0 0 年 5 月 2 9 日 初 ( 筆 ) 試 放 榜 日 期 1 0 0 年 7 月 1 日 寄 發 初 ( 筆 ) 試 成 績 單 及 複 試 通 知 單 1 0 0 年 7 月 4 日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100 年 7 月 5 日 -7 日 複 試 及 註 冊 入 學 日 期 1 0 0 年 9 月 5 日 備 取 生 遞 補 日 期 1 0 0 年 9 月 6 日

目 錄 壹 報 名 日 期 1 貳 報 名 地 點 1 參 招 生 名 額 1 肆 報 考 基 本 資 格 1 伍 報 考 學 歷 資 格 1 陸 報 考 限 制 1 柒 報 名 手 續 2 捌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及 地 點 3 一 初 試 ( 筆 試 ) 3 二 複 試 ( 審 驗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體 格 檢 查 表 ) 5 玖 考 生 分 科 及 修 業 年 限 上 課 方 式 等 規 定 5 拾 註 冊 入 校 6 拾 壹 待 遇 福 利 與 賠 償 規 定 6 拾 貳 畢 業 後 服 務 年 限 與 賠 償 規 定 7 拾 參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7 拾 肆 附 件 一 各 類 班 學 制 補 充 說 明 及 一 般 共 同 課 程 科 目 與 修 習 規 定 ( 附 件 一 ) 9 二 各 科 簡 介 ( 附 件 二 )11 三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 附 件 三 )12 四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進 修 學 生 組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四 )13 五 本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守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 附 件 五 )18 六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 附 件 六 ) 21 七 本 校 100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複 試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 附 件 七 )24 八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 附 件 八 )26 九 本 校 專 29 期 進 修 學 生 組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申 請 表 ( 附 件 九 ) 28 十 報 考 本 校 專 29 期 進 修 學 生 組 個 人 資 績 計 分 表 ( 附 件 十 ) 29 十 一 入 學 志 願 書 ( 附 件 十 一 )30 十 二 入 學 保 證 書 ( 附 件 十 二 )3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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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29 期 進 修 學 生 組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名 日 期 : 自 100 年 4 月 18 日 起 至 100 年 4 月 25 日 止 貳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3 段 153 號 ) 參 招 生 名 額 : 科 別 ( 警 察 類 科 ) 名 額 備 考 行 政 警 察 科 刑 事 警 察 科 交 通 管 理 科 各 科 之 錄 取 人 數 依 據 學 生 未 來 各 科 男 女 生 兼 收, 依 初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意 願 及 開 班 需 要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通 知 參 辦 理, 不 限 制 各 科 人 數 加 複 試 備 取 若 干 名 合 計 400 肆 報 考 基 本 資 格 : 一 限 於 全 國 各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之 現 職 警 察 人 員 報 考 ( 現 任 消 防 或 海 巡 人 員 不 得 報 考 ) 二 在 現 職 服 務 滿 1 年 以 上 者 三 年 齡 在 55 歲 以 下 者 ( 即 中 華 民 國 4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伍 報 考 學 歷 資 格 ( 須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二 項 資 格 者 ): 一 曾 在 本 校 ( 前 身 為 臺 灣 省 警 察 學 校 臺 灣 警 察 學 校 ) 警 員 班 或 警 察 特 考 班 ( 含 基 層 警 察 特 考 班 ) 修 畢 一 學 年 ( 二 個 學 期 ) 或 兩 階 段 ( 相 當 一 學 年 時 間 ) 以 上 課 程, 取 得 畢 ( 結 )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陸 報 考 限 制,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 一 最 近 二 年 ( 民 國 98 99 年 ) 考 績 ( 含 另 予 考 績 ) 考 成 未 在 乙 等 以 上, 但 服 務 期 間 未 滿 二 考 績 年 度 者, 以 該 年 度 計 算 二 最 近 二 年 內 ( 自 98 年 4 月 18 日 起 至 100 年 4 月 17 日 止 ) 獎 懲 相 抵 後, 懲 多 於 獎, 累 計 達 記 過 乙 次 以 上 或 品 操 處 分 記 過 乙 次 以 上 者 三 服 務 期 間 有 違 法 或 失 職 案 件 尚 未 結 案 者 四 已 具 有 專 科 學 校 ( 含 ) 以 上 畢 業 學 歷 者 1

柒 報 名 手 續 : 一 繳 交 費 用 : 合 計 947 元 ( 含 報 名 費 937 元 劃 撥 手 續 費 10 元 ), 請 持 報 名 表 至 郵 局 劃 撥, 並 請 經 辦 郵 局 於 報 名 表 蓋 郵 戳 欄 處 蓋 郵 戳 以 資 證 明 繳 費 二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檢 附 下 列 證 件, 依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牢 裝 入 報 名 大 信 封 內, 送 繳 所 屬 警 察 機 關 依 報 名 資 格 及 限 制 所 列 各 項 規 定 初 審 合 格 後, 於 100 年 4 月 29 日 之 前 集 體 送 達 本 校 複 審, 經 複 審 合 格 者, 由 本 校 發 給 准 考 證 ( 一 ) 報 名 表 : 請 就 各 欄 以 正 楷 ( 不 得 潦 草 ) 詳 細 填 寫, 貼 一 寸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 另 浮 貼 一 張 作 准 考 證 使 用 ),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送 請 服 務 機 關 辦 理 初 審 另 報 名 表 內 請 勾 選 就 讀 科 別 於 複 試 時 依 成 績 順 序 選 填, 未 選 填 者, 由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逕 行 編 排 報 名 表 經 機 關 核 轉 送 達 本 校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 二 ) 個 人 資 績 計 分 表 ( 如 附 件 十, 請 向 所 屬 人 事 室 申 請 ) ( 三 ) 警 察 學 校 或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警 員 班 或 特 考 班 畢 ( 結 ) 業 證 書 影 本 ( 四 ) 高 中 職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或 相 當 之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一 份 ( 五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 六 ) 回 件 信 封 2 個, 供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使 用, 請 以 標 準 信 封 自 行 寫 妥 收 件 人 ( 本 人 )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詳 細 收 件 地 址 ( 免 貼 郵 票, 郵 資 由 本 校 統 一 支 付 ), 字 體 請 勿 潦 草, 否 則 因 地 址 不 詳 無 法 送 達 時,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且 可 明 確 認 定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除 先 行 退 還 報 名 表 件 外, 並 由 本 校 於 報 名 期 間 結 束 後, 統 一 辦 理 退 還 已 劃 撥 之 報 名 費 ( 扣 除 郵 資 手 續 費, 退 還 907 元 ) 未 能 明 確 認 定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 如 報 名 費 劃 撥 後 2

未 報 名 或 報 名 費 重 覆 劃 撥 者 ), 應 自 筆 試 日 起 3 個 月 內, 由 考 生 主 動 檢 附 郵 局 劃 撥 收 據 或 已 蓋 繳 費 郵 戳 之 報 名 表, 向 本 校 申 請 退 費, 逾 期 未 申 請 者, 由 本 校 繳 交 公 庫,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考 生 報 名 後, 於 筆 試 前 7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主 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查 詢 ( 電 話 刊 載 於 封 面 ) 逾 期 未 查 詢 者, 視 為 已 收 到 捌 考 試 科 目 (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初 試 : ( 一 ) 筆 試 科 目 : 國 文 ( 含 論 文 佔 70% 公 文 佔 30%) 刑 法 概 要 ( 二 ) 筆 試 日 期 : 民 國 100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25 分 至 12 時 時 科 間 上 午 目 日 期 8:25 08:40 10:20 11:00 12:00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入 場 國 文 刑 法 概 要 附 註 : 1 國 文 科 論 文 及 公 文 採 紙 筆 作 答, 刑 法 概 要 採 選 擇 題 電 腦 閱 卷 選 擇 題 區 分 為 單 選 題 多 重 選 擇 題 兩 類 單 選 題 未 作 答 者 不 給 分, 答 錯 者 不 倒 扣 多 重 選 擇 題 每 題 五 個 選 項 各 自 獨 立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個 選 項 是 正 確 的, 每 題 皆 不 倒 扣, 五 個 選 項 全 部 答 對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只 錯 一 個 選 項 可 得 一 半 分 數, 錯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選 項 不 給 分 2 請 攜 帶 2B 鉛 筆 橡 皮 擦 及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應 試 3

( 三 ) 筆 試 地 點 : 分 台 北 及 高 雄 兩 地 舉 行 100 年 5 月 20 日 在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公 布 試 場, 考 試 前 一 天 下 午 開 放 試 場 供 考 生 查 看 ( 四 ) 初 試 成 績 計 算 : 1 資 績 計 分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筆 試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七 十 ( 計 算 方 式 為 考 生 個 人 資 績 計 分 除 以 全 部 考 生 中 之 最 高 資 績 計 分 後 乘 以 30, 再 加 上 個 人 筆 試 成 績 總 分 除 以 全 部 考 生 最 高 筆 試 成 績 總 分 後 乘 以 70) 2 國 文 加 倍 計 分, 滿 分 為 200 分, 刑 法 概 要 滿 分 為 100 分 ; 筆 試 成 績 總 分 計 算 方 式 為 國 文 分 數 加 上 刑 法 概 要 分 數 ( 五 ) 初 試 合 格 標 準 : 1 考 生 按 初 試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依 次 擇 優 參 加 複 試 如 遇 總 分 相 同 時, 則 按 筆 試 成 績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筆 試 成 績 亦 相 同 時, 則 按 國 文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2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零 分 者, 或 國 文 分 數 加 倍 計 分 後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六 ) 初 試 合 格 放 榜 日 期 : 預 定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除 在 本 校 正 門 前 公 佈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榜 單 外, 並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佈 榜 單,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於 100 年 7 月 4 日 另 以 郵 寄 掛 號 方 式 個 別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複 試 通 知 單, 通 知 至 本 校 參 加 複 試 ( 初 試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考 生 僅 寄 發 成 績 單 )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於 放 榜 7 日 後, 若 未 收 到 本 校 寄 發 之 複 試 通 知 者, 請 即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查 詢 ( 電 話 刊 載 於 封 面 ) 逾 期 未 查 詢 者, 視 為 已 收 到 通 知 ( 七 ) 初 試 ( 筆 試 )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及 成 績 複 查 之 申 請 程 序 : 1 考 生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佈 之 測 驗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自 本 校 上 網 公 佈 之 日 次 起 3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八 ) 並 檢 附 准 考 證 影 印 本 及 疑 義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考 生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按 上 述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2 考 生 複 查 初 試 成 績 者, 請 於 100 年 7 月 5 日 至 7 月 7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申 請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九 ) 並 附 成 績 單 原 本 或 影 本 及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 自 行 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或 未 按 規 定 方 式 申 請 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4

為 限, 且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複 印 試 卷 二 複 試 : ( 一 ) 複 試 日 期 :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 二 ) 複 試 地 點 : 另 行 通 知 ( 三 ) 複 試 項 目 : 審 驗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體 格 檢 查 表 1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應 依 複 試 通 知 單 規 定 之 時 間, 親 自 攜 帶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本 校 警 員 班 或 警 察 特 考 班 畢 ( 結 )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醫 學 中 心 公 立 醫 院 ( 含 區 域 教 學 或 非 教 學 醫 院 及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名 單 如 附 件 七 ) 胸 部 X 光 檢 查 報 告 單 及 梅 毒 愛 滋 病 血 清 檢 查 報 告 單 ( 限 複 試 日 前 90 天 內 有 效 ) 報 到 參 加 複 試 2 接 獲 本 校 複 試 通 知 未 按 指 定 時 間 前 來 參 加 複 試 或 逾 期 者, 均 視 同 放 棄 複 試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初 試 合 格 備 取 考 生 按 名 次 先 後 順 序 通 知 複 試 遞 補 ( 四 ) 複 試 合 格 標 準 : 1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體 格 檢 查 表, 經 本 校 審 核 結 果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2 複 試 當 天 若 無 故 未 完 成 全 部 複 試 程 序 者, 以 複 試 不 合 格 論, 不 予 錄 取 3 胸 部 X 光 檢 查 : 胸 部 X 光 檢 查 異 常, 肺 結 核 經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為 複 試 不 合 格, 不 予 錄 取 4 身 體 缺 陷 ( 如 缺 一 手 臂 或 缺 一 腿 以 上 或 半 身 不 遂 不 能 行 動 自 如 等 ) 無 法 接 受 軍 訓 或 體 技 課 程 操 課 者, 以 複 試 不 合 格 論, 不 予 錄 取 玖 考 生 分 科 及 修 業 年 限 上 課 方 式 等 相 關 規 定 : 一 考 生 分 科 說 明 :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於 報 名 表 選 填 就 讀 科 別 志 願 初 試 放 榜 時, 由 本 校 依 考 生 成 績 順 序 放 榜 及 分 科 二 辦 理 分 科 時, 若 因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致 某 科 預 定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20 人 以 上 時, 為 節 省 教 育 資 源, 將 取 消 該 科 招 生, 填 該 科 志 願 者 分 發 他 科 就 讀 三 修 業 年 限 及 各 類 班 上 課 方 式 說 明 : ( 一 ) 修 業 年 限 : 一 學 年, 分 二 學 期 實 施, 必 要 時 得 再 延 長 二 學 年 ; 經 延 長 5

修 業 年 限 後 仍 未 能 修 滿 學 分 者, 應 令 退 學, 惟 如 在 本 校 修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具 有 成 績, 其 學 籍 經 審 核 有 案 者,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二 ) 上 課 方 式 區 分 如 下 : 第 一 學 期 ( 約 9 月 至 翌 年 1 月 ) 先 在 本 校 接 受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第 二 學 期 ( 約 2 月 至 6 月 ), 依 據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 如 附 件 三 ), 以 校 際 選 課 方 式, 由 所 屬 警 察 機 關 得 輔 導 至 與 本 校 簽 約 之 公 私 立 大 學 修 習 一 般 共 同 科 目 學 分 ( 三 ) 學 生 入 學 前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可 參 照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進 修 學 生 組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規 定 ( 如 附 件 四 ),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 四 ) 軍 訓 及 體 育 課 程 均 在 本 校 修 習 ( 五 )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1 年 12 月 12 日 警 署 教 字 第 0910204163 號 函 : 員 警 進 修 期 間 之 公 假 規 定,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與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國 內 訓 練 進 修 要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人 員 每 學 年 經 薦 送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者, 每 人 每 週 公 假 時 數 最 高 以 八 小 時 為 限 拾 註 冊 入 校 : 一 錄 取 新 生, 於 複 試 (100 年 9 月 5 日 ) 合 格 後 當 日 註 冊 入 學 必 須 按 照 通 知 單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準 時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逾 時 或 未 報 到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所 遺 留 之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二 註 冊 人 數 不 足 遇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通 知 到 校 遞 補 報 到 三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不 論 係 在 本 校 就 讀 或 以 校 際 選 課 方 式 在 本 校 簽 約 之 公 私 立 大 學 修 習 一 般 共 同 科 目 期 間, 均 具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依 照 本 校 校 規 管 理 四 考 生 自 報 名 後 至 註 冊 入 學 止, 因 品 操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不 准 報 到 ; 入 學 後 如 因 入 學 前 之 品 操 行 為 受 有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應 令 退 學 拾 壹 待 遇 福 利 與 賠 償 規 定 : 一 修 業 期 間 福 利 與 賠 償 規 定 : ( 一 ) 各 類 班 學 生 在 本 校 接 受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期 間, 帶 職 帶 薪 受 訓,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養 成 教 育 學 生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辦 6

法 規 定, 在 校 期 間 享 公 費 待 遇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賠 償 在 學 期 間 之 教 育 費 用 : 1 自 動 退 學 者 2 因 品 操 或 逾 假 而 被 勒 令 退 學 者 3 違 反 校 規 或 重 大 過 失 而 被 撤 銷 學 籍 者 二 畢 業 以 後 : ( 一 ) 修 業 期 滿, 凡 依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學 則, 修 滿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並 發 給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二 ) 畢 業 後 繼 續 在 警 察 ( 消 防 ) 機 關 服 務 滿 1 年 成 績 優 良, 年 齡 在 52 歲 以 下 者, 得 報 考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班 之 入 學 考 試 ( 三 ) 畢 業 成 績 列 各 教 授 班 第 1 名 至 第 3 名, 符 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甄 選 或 甄 試 新 生 入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者, 得 參 加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班 甄 選 ( 試 ) 入 學 深 造 拾 貳 畢 業 後 服 務 年 限 與 賠 償 規 定 : 一 各 科 學 生 畢 業 後, 一 律 返 回 原 機 關 ( 單 位 ) 服 務 二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服 務 年 限 及 教 育 費 用 賠 償 辦 法 規 定 : 帶 職 帶 薪 全 時 進 修 人 員 畢 業 後, 其 服 務 年 限,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規 定 辦 理 (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或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服 務 年 限 未 滿 之 各 科 系 班 組 畢 業 學 生 者, 畢 業 後, 除 依 前 項 服 務 年 限 規 定 服 務 外, 並 應 另 補 足 其 服 務 年 限 ( 第 2 條 第 2 項 ) 在 服 務 年 限 離 職 者, 應 依 尚 未 服 務 期 滿 年 限 之 比 例, 賠 償 在 學 期 間 之 教 育 費 用, 其 無 力 賠 償 或 無 法 追 繳 者, 由 保 證 人 賠 償 ( 第 4 條 ) 拾 參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請 詳 閱 前 列 各 項 限 制 及 標 準, 若 有 未 符 合 資 格 或 未 達 標 準 者, 請 勿 報 名 二 考 試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來 襲 必 需 延 期 舉 行 時, 本 校 於 前 一 日 晚 間 11 時 前 或 當 日 上 午 5 時 前 經 由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及 電 視 台 統 一 播 報 及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7

(http://www.tpa.edu.tw) 中 三 筆 試 當 天 考 生 攜 帶 至 試 場 之 物 品 或 行 李, 請 自 行 妥 慎 保 管, 切 勿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以 免 遺 失 四 為 激 勵 員 警 就 讀 本 校 進 修 學 生 組 之 方 案, 警 察 人 員 進 修 及 深 造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將 附 表 中 警 佐 班 ( 第 2 類 )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條 件, 增 列 具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專 科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 或 同 等 學 力 以 上 ) 或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巡 佐 班 結 業 之 規 定 五 本 考 試 如 有 考 試 成 績 疑 義 或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未 盡 周 延 時,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拾 肆 本 班 期 招 生 簡 章 相 關 附 件 : 一 各 類 班 學 制 補 充 說 明 及 一 般 共 同 課 程 科 目 與 修 習 規 定 ( 附 件 一 ) 二 各 科 簡 介 ( 附 件 二 ) 三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 附 件 三 ) 四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進 修 學 生 組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四 ) 五 本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守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 附 件 五 ) 六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 附 件 六 ) 七 本 校 100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複 試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 附 件 七 ) 八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 附 件 八 ) 九 本 校 專 29 期 進 修 學 生 組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申 請 表 ( 附 件 九 ) 十 報 考 本 校 專 29 期 進 修 學 生 組 個 人 資 績 計 分 表 ( 附 件 十 ) 十 一 入 學 志 願 書 ( 附 件 十 一 ) 十 二 入 學 保 證 書 ( 附 件 十 二 ) 8

附 件 一 各 類 班 學 制 補 充 說 明 及 一 般 共 同 課 程 科 目 與 修 習 規 定 一 乙 丙 類 班 學 制 補 充 說 明 : ( 一 ) 乙 類 班 : 教 育 期 間 為 一 學 年, 分 為 兩 個 學 期 乙 類 班 第 一 學 期 ( 約 九 月 至 翌 年 一 月 ) 先 在 本 校 接 受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 另 外 第 二 學 期 ( 約 二 月 至 六 月 ) 依 本 校 擴 大 辦 理 基 層 員 警 進 修 方 案 規 劃 之 進 修 方 式 及 管 道, 以 校 際 選 課 模 式, 得 由 各 警 察 機 關 輔 導 至 與 本 校 簽 約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以 開 設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方 式, 修 習 一 般 共 同 科 目 學 分 ( 二 ) 丙 類 班 : 教 育 期 間 為 一 學 年, 分 為 兩 個 學 期 丙 類 班 第 一 學 期 ( 約 九 月 至 翌 年 一 月 ) 先 以 校 際 選 課 模 式, 得 由 各 警 察 機 關 輔 導 至 與 本 校 簽 約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以 開 設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方 式, 修 習 一 般 共 同 科 目 學 分 ; 另 外 第 二 學 期 ( 約 二 月 至 六 月 ) 再 進 入 本 校 接 受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 三 ) 乙 丙 類 班 學 生 依 本 校 擴 大 辦 理 基 層 員 警 進 修 方 案 修 滿 一 般 共 同 科 目 十 四 學 分, 二 個 學 期 合 併 學 分 數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四 十 二 學 分 標 準 者, 由 本 校 依 學 則 規 定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並 發 給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四 ) 為 配 合 本 校 每 學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業 成 績 核 算 作 業 期 程, 乙 丙 類 班 學 生 應 於 第 二 學 期 本 校 畢 業 成 績 核 算 截 止 日 前, 送 繳 ( 或 辦 妥 ) 一 般 共 同 科 目 十 四 學 分 證 明, 經 核 符 規 定 者, 准 於 當 屆 畢 業 逾 期 者 依 據 本 校 擴 大 辦 理 基 層 員 警 進 修 方 案 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處 理, 並 列 入 延 修 生 學 籍 管 理 二 乙 丙 類 班 一 般 共 同 科 目 與 修 習 規 定 : ( 一 ) 一 般 共 同 科 目 課 程 規 定 : 須 符 本 校 教 育 計 畫 所 訂 教 育 目 標 及 課 程 要 求, 9

合 計 十 四 學 分, 分 列 如 下 : 1 國 文 :4 學 分 2 英 文 :4 學 分 3 中 國 現 代 史 :2 學 分 4 藝 術 學 群 ( 或 藝 術 概 論 ) 或 心 理 學 2 學 分 ( 若 自 行 選 修 心 理 學, 則 必 須 在 校 選 修 藝 術 學 群 ; 反 之 亦 然 ) 5 數 理 學 群 ( 或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 或 政 治 學 經 濟 學 社 會 學 ( 三 選 一 ) 2 學 分 ( 若 自 行 選 修 數 理 學 群, 則 必 須 在 校 選 修 政 治 學 社 會 學 經 濟 學 其 中 一 科 ; 反 之 亦 然 ) ( 二 ) 乙 丙 類 班 一 般 共 同 科 目 十 四 學 分, 由 學 生 依 本 方 案 規 劃 之 進 修 方 式, 以 校 際 選 課 模 式, 得 由 各 所 屬 警 察 機 關 輔 導 至 與 本 校 簽 約 之 公 私 立 大 學, 以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方 式 修 習 學 分 ( 三 ) 乙 丙 類 班 學 生 於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前 已 在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大 學 院 校 修 習 一 般 共 同 科 目 者, 得 依 規 定 向 本 校 申 請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審 查 ( 四 ) 前 列 第 ( 二 ) ( 三 ) 項 有 關 學 分 修 習 及 抵 免,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進 修 學 生 組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同 附 件 三 四 ) 如 未 能 於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內, 修 滿 學 分 或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辦 理 抵 免 者, 得 再 延 長 二 年 ; 經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後 仍 未 能 修 滿 學 分 者, 應 令 退 學, 惟 如 在 本 校 修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具 有 成 績, 其 學 籍 經 審 核 有 案 者,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10

附 件 二 行 政 警 察 科 各 科 簡 介 當 前 社 會 急 遽 變 化, 一 切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警 察 人 員 的 角 色 轉 變, 倘 若 無 法 依 循 時 代 的 脈 動, 隨 時 掌 控 最 新 資 訊, 恐 將 無 法 滿 足 民 眾 對 警 察 服 務 品 質 的 要 求 行 政 警 察 科 專 責 培 訓 基 層 警 察 人 員, 從 事 行 政 警 察 工 作 教 育 目 標 著 重 在 行 政 警 察 實 務 之 傳 習 警 察 法 令 之 精 研 警 察 執 法 能 力 之 歷 練 以 及 良 好 執 法 態 度 與 完 善 執 勤 技 巧 的 養 成 因 此, 教 育 方 針 除 基 礎 警 察 專 業 科 目 外, 特 別 重 視 警 察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研 習, 諸 如 警 察 法 規 警 察 勤 務 警 察 實 務 警 察 學 擒 拿 柔 道 等, 如 此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之 探 討, 俾 使 同 學 畢 業 後 術 德 兼 備, 方 可 充 分 提 供 服 務, 藉 以 融 洽 警 民 關 係, 促 進 社 會 安 全, 成 為 才 學 俱 佳 的 現 代 化 警 察 刑 事 警 察 科 隨 著 人 類 科 技 文 明 的 突 飛 猛 進, 犯 罪 手 法 亦 呈 日 新 月 異 之 發 展 趨 勢 如 何 偵 辦 犯 罪 案 件, 使 歹 徒 無 所 遁 形, 已 成 為 號 稱 福 爾 摩 斯 之 現 代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的 最 大 挑 戰, 其 所 必 須 具 備 之 刑 事 專 業 知 能, 已 非 昔 比 為 此 本 校 乃 設 置 刑 事 警 察 科, 目 的 則 在 經 由 刑 事 專 業 課 程 之 分 科 教 學, 以 強 化 刑 事 警 察 專 業 教 育 基 礎, 提 昇 刑 事 警 察 之 專 業 素 養, 培 養 優 秀 之 刑 事 警 察 基 層 幹 部 課 程 內 容 除 法 律 課 程 外, 並 有 犯 罪 偵 查 偵 訊 學 刑 事 攝 影 學 法 醫 學 犯 罪 心 理 學 刑 事 化 學 等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研 習 畢 業 之 後, 除 可 從 事 除 暴 安 良 的 治 安 工 作 外, 將 來 亦 可 參 加 考 試, 前 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深 造 交 通 管 理 科 近 年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直 接 反 映 在 交 通 聯 絡 的 便 捷 與 速 度 方 面, 政 府 在 改 善 地 方 建 設 的 施 政 措 施 上, 無 不 把 交 通 秩 序 的 管 理 列 為 首 位 要 務 因 應 時 勢 所 趨, 提 高 警 察 幹 部 交 通 執 法 效 率, 為 本 校 警 察 教 育 學 程 之 重 要 目 標 本 科 著 重 交 通 警 察 實 務 的 傳 習, 交 通 法 令 的 精 研, 交 通 秩 序 管 制 執 法 能 力 之 磨 練, 暨 良 好 執 法 態 度 與 技 巧 之 養 成 因 此, 教 學 方 針 特 別 加 強 交 通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諸 如 交 通 法 規 交 通 警 察 實 務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偵 查 學 交 通 調 查 交 通 安 全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制 交 通 監 理 實 務 等, 融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探 討, 培 養 成 為 學 有 專 精 之 優 秀 交 通 警 察 幹 部, 以 應 日 益 精 進 之 交 通 執 法 技 能 需 求, 為 警 察 行 列 注 入 新 力 軍 11

附 件 三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91 年 3 月 21 日 第 8 次 校 務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提 倡 教 育 資 源 共 用, 增 廣 學 生 求 知 學 習 空 間, 特 依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並 參 酌 本 校 實 際 情 況, 訂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二 本 實 施 要 點 所 稱 校 際 選 課 之 適 用 範 圍, 以 奉 核 定 招 生 辦 法 所 定 之 班 期 類 別 及 科 目 為 限 三 校 際 選 課 之 執 行, 應 由 本 校 與 選 課 學 校 協 議 相 互 合 作 之 科 目 與 課 程 範 圍, 選 課 學 校 得 以 開 設 專 班 方 式 辦 理 校 際 選 課 合 作 協 議 書 議 定 後, 需 提 請 校 務 行 政 會 議 核 准 後 實 施 四 校 際 選 課 學 校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內 容, 應 符 合 本 校 教 育 計 畫 所 訂 之 教 育 目 標 五 本 校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時, 繳 費 上 課 及 成 績 核 算 等 有 關 事 項, 均 依 選 課 學 校 規 定 及 校 際 選 課 合 作 協 議 書 內 容 辦 理 六 接 受 選 課 學 校, 應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將 選 課 學 生 成 績 送 回 本 校, 以 辦 理 學 分 及 成 績 登 錄 作 業 七 本 實 施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等 有 關 法 規 辦 理 八 本 實 施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12

附 件 四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進 修 學 生 組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規 定 91 年 3 月 21 日 第 8 次 校 務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作 業 規 定 依 據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暨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學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本 校 擴 大 辦 理 基 層 員 警 進 修 方 案 訂 定 二 下 列 班 期 學 生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 ( 一 )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進 修 學 生 組 乙 類 班 學 生 ( 二 )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進 修 學 生 組 丙 類 班 學 生 三 得 申 請 抵 免 之 學 分 係 指 入 學 前 至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院 校 所 修 得 之 學 分 四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之 科 目 為 前 列 班 期 課 程 經 核 定 之 一 般 共 同 科 目 學 科 及 其 學 分 數, 並 以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但 如 至 依 據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所 選 定 之 大 學 院 校 所 修 得 者, 得 不 受 三 分 之 一 限 制 五 科 目 學 分 得 抵 免 之 原 則 : ( 一 )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者 ( 二 )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相 近 者 ( 三 ) 同 一 學 群 內 選 開 之 性 質 不 同 科 目 得 互 為 抵 免 ( 四 ) 科 目 學 分 以 多 抵 少 者,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有 前 項 第 ( 二 ) 款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相 近 者 應 另 檢 附 科 目 授 課 綱 要 內 容 表 ( 需 授 課 老 師 及 教 務 單 位 簽 核 章 )( 格 式 如 附 表 一 參 考 範 例 ) 以 憑 證 明 暨 審 查 六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抵 免 之 原 則 : ( 一 ) 科 目 學 分 不 足 者 ( 二 )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皆 不 相 同 不 相 近 者 ( 三 ) 屬 性 不 同 之 科 目 13

( 四 ) 其 他 有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抵 免 之 事 實 足 資 認 定 者 七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審 查 程 序 : ( 一 ) 學 生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填 具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二 ) 並 檢 附 曾 就 讀 院 校 正 式 核 發 之 學 分 證 明 檔 ( 正 本 )( 如 附 表 三 ), 繳 交 本 校 辦 理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審 查 ( 二 ) 本 校 為 辦 理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審 查 作 業, 由 教 務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簽 請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作 業 小 組 審 查 之 ( 三 ) 本 校 審 查 小 組 依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 一 ) 款 規 定 審 查 學 生 學 分 合 格 證 明 檔 時, 如 有 疑 義, 得 視 需 要 函 請 申 請 者 限 期 出 具 附 表 一 科 目 授 課 綱 要 內 容 表 補 寄 本 校 審 查 ( 四 ) 本 校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如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請 者 接 受 甄 試, 甄 試 及 格 者 准 予 抵 免 八 本 校 審 查 學 生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如 有 不 得 抵 免 之 情 形, 得 於 辦 理 審 查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知 其 服 務 機 關 及 其 本 人 知 悉 九 學 生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成 績, 均 須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並 備 註 抵 免 情 形 或 併 存 原 成 績 表 十 本 作 業 規 定 經 校 務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

附 表 一 ( 參 考 範 例 ) ( ) 科 目 授 課 綱 要 內 容 表 姓 名 大 專 院 校 名 稱 修 習 科 目 名 稱 一 授 課 綱 要 修 業 學 年 學 期 第 系 所 科 別 學 分 數 學 年 度 修 業 學 期 期 間 年 級 班 別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二 授 課 內 容 教 務 單 位 核 章 : 授 課 老 師 簽 章 : 年 月 日 15

附 表 二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班 別 專 科 警 員 班 進 修 學 生 組 期 別 科 別 隊 別 第 第 期 科 隊 學 籍 號 碼 姓 名 身 分 證 出 生 年 字 號 月 日 年 月 日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本 校 入 學 自 年 月 日 學 年 學 期 修 業 期 間 至 年 月 日 第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就 讀 大 學 已 修 習 及 格 科 目 審 查 院 校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年 學 期 學 分 數 成 績 結 果 學 年 度 學 期 審 查 小 組 核 章 填 表 一 請 詳 填 表 列 各 項 資 料 並 檢 附 所 就 讀 大 學 院 校 正 式 核 發 之 學 分 證 說 明 檔 ( 正 本 ) 乙 份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交 本 校 辦 理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明 二 所 填 寫 及 檢 附 資 料 不 全 無 法 作 業 致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者, 請 自 行 負 責 三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評 量 組 四 聯 絡 電 話 : 警 用 :7312054--2055 自 動 :(02)22307518 申 請 人 簽 章 : 16

附 表 三 ( 參 考 範 例 )( 請 各 校 自 行 參 酌 ) 大 學 ( 學 院 ) 學 分 證 明 書 查 本 校 系 ( 所 )( 科 ) 年 班 學 生 ( 學 號 ) 於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於 本 校 修 習 等 科 目 共 計 學 分 ( 詳 如 下 列 科 目 成 績 學 分 表 ), 依 規 定 取 得 學 分, 特 此 證 明 科 目 成 績 學 分 表 學 年 度 學 期 別 修 業 期 間 科 目 名 稱 成 績 學 分 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7

附 件 五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守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1 年 1 月 24 日 警 署 教 字 第 0910017627 號 函 同 意 修 正 備 查 一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為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試 場 守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要 點 之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之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三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四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之 行 為,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五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十 五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六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七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八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任 職 機 關 服 務 證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18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應 即 申 請 補 發, 下 一 節 考 試 前 仍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十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並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先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互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一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汙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十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十 二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考 生 名 冊 監 試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十 三 考 生 作 答 時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篡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條 碼, 違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 無 故 汙 損 破 壞 卷 卡 ( 含 掣 去 答 案 卷 彌 封 角 )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元 號 等 情 事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原 始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四 考 生 應 依 照 答 案 卡 畫 記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應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清 潔, 若 未 遵 守 上 列 規 定, 以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正 確 閱 讀 部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五 國 文 科 ( 作 文 公 文 論 文 )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藍 色 原 子 筆 鋼 筆 或 毛 筆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書 寫, 並 加 標 點 符 號, 違 者 分 別 扣 減 該 科 答 案 卷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十 六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檢 拾, 否 則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19

十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未 得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擅 自 移 動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十 八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九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繳 交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二 十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廿 一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廿 二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事 項 廿 三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吸 菸 隨 地 吐 痰 拋 棄 紙 屑 或 嚼 食 檳 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廿 四 考 生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廿 五 本 要 點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廿 六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廿 七 凡 違 反 本 要 點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機 關 或 學 校 依 規 定 處 理 20

附 件 六 高 中 職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臺 北 市 149 私 立 立 人 高 中 220 私 立 竹 林 高 中 262 私 立 聖 心 高 中 100 國 立 師 大 附 中 150 私 立 大 同 高 中 221 私 立 淡 江 高 中 263 私 立 光 隆 家 商 101 市 立 第 一 女 中 151 私 立 稻 江 護 家 222 私 立 崇 光 女 中 265 市 立 中 山 高 中 102 市 立 建 國 高 中 153 私 立 華 岡 藝 校 223 私 立 醒 吾 高 中 266 私 立 二 信 高 中 103 市 立 中 山 女 中 155 私 立 達 人 女 中 224 私 立 穀 保 家 商 267 私 立 培 德 工 家 104 市 立 景 美 女 中 156 市 立 南 港 高 工 225 私 立 聖 心 女 中 276 市 立 安 樂 高 中 105 市 立 成 功 高 中 157 市 立 士 林 高 商 226 私 立 徐 匯 高 中 277 市 立 暖 暖 高 中 106 市 立 復 興 高 中 158 市 立 木 柵 高 工 227 私 立 及 人 高 中 107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159 市 立 內 湖 高 工 228 私 立 東 海 高 中 宜 蘭 縣 108 市 立 內 湖 高 中 160 市 立 明 倫 高 中 229 私 立 中 華 高 中 270 國 立 宜 蘭 高 中 109 市 立 松 山 高 中 161 市 立 華 江 高 中 230 私 立 莊 敬 工 家 271 國 立 蘭 陽 女 中 110 市 立 大 同 高 中 162 市 立 陽 明 高 中 231 私 立 光 仁 高 中 272 國 立 宜 蘭 高 商 111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163 市 立 永 春 高 中 232 私 立 恆 毅 高 中 273 私 立 中 道 高 中 112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164 市 立 和 平 高 中 233 私 立 崇 義 高 中 274 私 立 慧 燈 高 中 113 市 立 松 山 工 農 165 市 立 西 松 高 中 234 縣 立 永 平 高 中 275 縣 立 南 澳 高 中 114 市 立 成 淵 高 中 166 市 立 大 理 高 中 235 私 立 金 陵 女 中 280 國 立 羅 東 高 工 115 國 立 政 大 附 中 167 市 立 啟 明 學 校 236 私 立 樹 人 家 商 281 國 立 蘇 澳 海 事 116 私 立 衛 理 女 中 169 市 立 大 直 高 中 237 私 立 辭 修 高 中 282 國 立 頭 城 家 商 117 私 立 華 興 高 中 170 市 立 萬 芳 高 中 238 私 立 能 仁 家 商 283 國 立 羅 東 高 中 118 私 立 景 文 高 中 171 市 立 百 齡 高 中 239 私 立 豫 章 工 商 284 國 立 羅 東 高 商 119 私 立 再 興 高 中 172 市 立 南 港 高 中 240 私 立 開 明 工 商 120 私 立 大 誠 高 中 173 市 立 麗 山 高 中 241 私 立 復 興 商 工 桃 園 縣 121 私 立 延 平 高 中 174 市 立 啟 聰 學 校 242 私 立 智 光 商 工 287 國 立 中 壢 高 中 122 私 立 祐 德 高 中 175 市 立 育 成 高 中 243 市 立 明 德 高 中 288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123 私 立 滬 江 高 中 176 市 立 中 崙 高 中 244 私 立 清 傳 高 商 289 國 立 武 陵 高 中 124 私 立 強 恕 高 中 177 市 立 南 湖 高 中 246 市 立 樹 林 高 中 291 國 立 桃 園 高 中 125 私 立 靜 修 女 中 981 南 華 高 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47 私 立 中 華 商 海 293 縣 立 平 鎮 高 中 126 私 立 方 濟 高 中 982 志 仁 高 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48 私 立 南 山 高 中 294 私 立 大 華 高 中 127 私 立 薇 閣 高 中 989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專 科 學 校 249 市 立 雙 溪 高 中 295 國 立 內 壢 高 中 128 私 立 惇 敘 工 商 250 市 立 金 山 高 中 296 縣 立 永 豐 高 中 129 私 立 文 德 女 中 新 北 市 251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297 縣 立 南 崁 高 中 130 私 立 泰 北 高 中 168 市 立 鶯 歌 工 商 252 市 立 三 民 高 中 304 國 立 陽 明 高 中 131 私 立 開 平 餐 飲 學 校 200 國 立 華 僑 高 中 253 市 立 海 山 高 中 306 國 立 中 壢 家 商 132 私 立 復 興 實 驗 高 中 204 國 立 三 重 高 中 254 市 立 秀 峰 高 中 317 國 立 中 壢 高 商 133 私 立 東 方 工 商 205 國 立 新 莊 高 中 257 市 立 三 重 高 中 320 國 立 桃 園 農 工 134 私 立 中 興 高 中 206 國 立 板 橋 高 中 258 市 立 錦 和 高 中 321 國 立 龍 潭 農 工 135 私 立 喬 治 工 商 207 國 立 泰 山 高 中 259 市 立 安 康 高 中 334 私 立 振 聲 高 中 136 私 立 東 山 高 中 208 國 立 新 店 高 中 264 市 立 石 碇 高 中 335 私 立 治 平 高 中 142 私 立 十 信 高 中 209 國 立 中 和 高 中 268 國 立 林 口 高 中 336 私 立 泉 僑 高 中 143 私 立 協 和 工 商 210 國 立 瑞 芳 高 工 337 私 立 復 旦 高 中 144 私 立 開 南 商 工 215 國 立 海 山 高 工 基 隆 市 338 私 立 光 啟 高 中 145 私 立 志 仁 家 商 216 國 立 三 重 商 工 255 國 立 基 隆 高 中 341 私 立 方 曙 工 家 146 私 立 金 甌 女 中 217 國 立 淡 水 商 工 256 國 立 基 隆 女 中 351 私 立 成 功 工 商 147 私 立 稻 江 高 商 218 私 立 格 致 高 中 260 國 立 基 隆 商 工 353 私 立 永 平 工 商 148 私 立 育 達 家 商 219 私 立 南 強 工 商 261 國 立 基 隆 海 事 354 私 立 新 興 高 中 21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355 私 立 清 華 高 中 358 私 立 育 民 工 家 443 私 立 僑 泰 高 中 356 私 立 大 興 高 中 359 私 立 龍 德 家 商 444 私 立 新 民 高 中 雲 林 縣 357 私 立 至 善 高 中 362 私 立 中 興 商 工 445 私 立 致 用 高 中 650 國 立 西 螺 農 工 364 私 立 啟 英 高 中 446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附 中 651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365 私 立 六 和 高 中 臺 中 市 447 私 立 光 華 高 工 652 國 立 北 港 高 中 367 私 立 育 達 高 中 400 國 立 臺 中 一 中 654 國 立 斗 六 高 中 401 國 立 臺 中 二 中 南 投 縣 660 國 立 土 庫 商 工 新 竹 縣 市 402 國 立 臺 中 女 中 500 國 立 南 投 高 中 661 國 立 北 港 農 工 292 國 立 科 學 園 區 實 驗 高 中 403 國 立 清 水 高 中 50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附 中 662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300 國 立 新 竹 高 中 404 國 立 豐 原 高 中 502 國 立 竹 山 高 中 663 國 立 虎 尾 農 工 301 國 立 新 竹 女 中 405 國 立 大 甲 高 中 503 國 立 中 興 高 中 664 縣 立 麥 寮 高 中 302 國 立 竹 東 高 中 406 國 立 文 華 高 中 504 私 立 三 育 高 中 665 縣 立 斗 南 高 中 305 國 立 竹 北 高 中 407 市 立 新 社 高 中 505 私 立 五 育 高 中 666 私 立 文 生 高 中 309 市 立 成 德 高 中 408 市 立 長 億 高 中 506 國 立 仁 愛 高 農 668 私 立 正 心 高 中 310 市 立 香 山 高 中 409 市 立 西 苑 高 中 507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669 私 立 永 年 高 中 311 縣 立 湖 口 高 中 410 市 立 忠 明 高 中 508 國 立 南 投 高 商 670 私 立 揚 子 高 中 315 國 立 新 竹 高 工 411 國 立 臺 中 高 農 509 國 立 埔 里 高 工 675 私 立 巨 人 高 中 316 國 立 新 竹 高 商 412 國 立 臺 中 家 商 510 國 立 水 里 商 工 676 私 立 大 成 商 工 319 國 立 關 西 高 中 413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511 私 立 同 德 家 商 677 私 立 大 德 工 商 329 市 立 建 功 高 中 415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514 縣 立 旭 光 高 中 680 私 立 義 峰 高 中 330 私 立 光 復 高 中 416 國 立 大 甲 高 工 515 私 立 弘 明 實 驗 高 中 681 私 立 福 智 高 中 331 私 立 磐 石 高 中 417 國 立 沙 鹿 高 工 332 私 立 曙 光 女 中 418 國 立 東 勢 高 工 彰 化 縣 嘉 義 縣 市 333 私 立 義 民 高 中 419 國 立 霧 峰 農 工 512 國 立 彰 化 師 大 附 屬 高 工 600 國 立 嘉 義 高 中 342 私 立 仰 德 高 中 421 市 立 惠 文 高 中 513 國 立 和 美 實 驗 學 校 601 國 立 嘉 義 女 中 350 私 立 忠 信 高 中 422 國 立 大 里 高 中 521 國 立 彰 化 高 中 602 國 立 民 雄 農 工 360 私 立 東 泰 高 中 423 市 立 中 港 高 中 522 國 立 員 林 高 中 603 國 立 東 石 高 中 361 私 立 世 界 高 中 424 市 立 后 綜 高 中 523 國 立 彰 化 女 中 605 國 立 嘉 義 高 工 363 私 立 內 思 高 工 425 私 立 明 道 高 中 524 國 立 員 林 家 商 606 國 立 華 南 高 商 426 私 立 明 台 高 中 525 國 立 永 靖 高 工 607 國 立 嘉 義 高 商 苗 栗 縣 427 私 立 大 明 高 中 526 國 立 北 斗 家 商 608 國 立 嘉 義 家 職 303 國 立 竹 南 高 中 428 私 立 宜 寧 高 中 527 國 立 鹿 港 高 中 610 私 立 大 同 高 商 307 國 立 卓 蘭 實 驗 高 中 429 私 立 曉 明 女 中 528 國 立 崇 實 高 工 611 私 立 萬 能 工 商 308 國 立 苗 栗 高 中 430 私 立 衛 道 高 中 529 縣 立 二 林 高 中 612 縣 立 竹 崎 高 中 312 縣 立 興 華 高 中 431 私 立 青 年 高 中 530 國 立 二 林 工 商 615 私 立 協 同 高 中 313 縣 立 苑 裡 高 中 432 私 立 立 人 高 中 531 國 立 彰 化 高 商 616 私 立 同 濟 高 中 314 國 立 苑 裡 高 中 433 私 立 弘 文 高 中 532 國 立 秀 水 高 工 617 私 立 東 吳 工 家 318 國 立 苗 栗 高 商 434 私 立 慈 明 高 中 533 國 立 員 林 農 工 618 私 立 興 華 高 中 322 國 立 苗 栗 農 工 435 私 立 華 盛 頓 高 中 534 私 立 達 德 商 工 619 私 立 宏 仁 女 中 323 國 立 大 湖 農 工 436 私 立 嘉 陽 高 中 535 私 立 大 慶 商 工 620 私 立 輔 仁 高 中 324 私 立 建 臺 高 中 437 市 立 大 里 高 中 536 私 立 正 德 高 中 621 私 立 嘉 華 高 中 325 私 立 全 人 實 驗 高 中 438 私 立 常 春 藤 高 中 540 私 立 精 誠 高 中 622 私 立 仁 義 高 中 339 私 立 大 成 高 中 440 私 立 明 德 女 中 542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626 私 立 協 志 高 中 340 私 立 君 毅 高 中 441 私 立 玉 山 高 中 543 國 立 溪 湖 高 中 627 私 立 立 仁 高 中 352 私 立 賢 德 工 商 442 私 立 嶺 東 高 中 544 國 立 彰 化 藝 術 高 中 628 私 立 弘 德 工 商 22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629 國 立 新 港 藝 術 高 中 754 私 立 新 榮 高 中 838 私 立 三 信 家 商 942 國 立 花 蓮 高 商 755 私 立 天 仁 工 商 839 私 立 國 際 商 工 947 國 立 光 復 商 工 臺 南 市 757 私 立 育 德 工 家 841 私 立 旗 美 商 工 949 縣 立 體 育 實 驗 高 中 700 國 立 臺 南 一 中 758 私 立 亞 洲 餐 旅 學 校 842 私 立 高 英 工 商 950 私 立 四 維 高 中 701 國 立 臺 南 女 中 760 私 立 華 濟 永 安 高 中 843 私 立 中 山 工 商 951 私 立 海 星 高 中 702 國 立 臺 南 二 中 761 私 立 慈 濟 高 中 845 私 立 高 苑 工 商 956 私 立 國 光 商 工 703 國 立 家 齊 女 中 762 國 立 南 科 國 際 實 驗 高 中 846 私 立 高 鳳 工 家 957 私 立 中 華 工 商 704 國 立 新 營 高 中 849 私 立 正 義 高 中 958 私 立 慈 濟 大 學 附 屬 高 中 705 國 立 後 壁 高 中 高 雄 市 850 市 立 仁 武 高 中 706 國 立 善 化 高 中 800 國 立 高 雄 師 大 附 中 851 市 立 路 竹 高 中 臺 東 縣 707 國 立 玉 井 工 商 801 市 立 高 雄 高 中 852 市 立 文 山 高 中 933 國 立 臺 東 高 中 708 國 立 北 門 高 中 802 市 立 高 雄 女 中 853 市 立 新 興 高 中 934 國 立 臺 東 女 中 709 國 立 曾 文 農 工 803 市 立 左 營 高 中 854 市 立 福 誠 高 中 935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中 710 國 立 新 化 高 中 804 市 立 前 鎮 高 中 855 市 立 六 龜 高 中 936 縣 立 蘭 嶼 高 中 711 國 立 新 豐 高 中 805 市 立 高 雄 高 商 857 市 立 楠 梓 高 中 943 國 立 臺 東 高 商 712 市 立 大 灣 高 中 806 市 立 高 雄 高 工 858 私 立 義 大 國 際 高 中 944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713 市 立 永 仁 高 中 807 市 立 中 正 高 工 991 中 正 預 校 945 國 立 關 山 工 商 715 國 立 新 化 高 工 808 市 立 海 青 工 商 946 國 立 成 功 商 業 水 產 716 國 立 北 門 農 工 809 市 立 中 山 高 中 屏 東 縣 952 私 立 育 仁 高 中 718 國 立 曾 文 家 商 810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900 國 立 屏 東 女 中 955 私 立 公 東 高 工 719 國 立 臺 南 海 事 811 市 立 新 莊 高 中 901 國 立 屏 東 高 中 720 國 立 白 河 商 工 812 國 立 鳳 山 高 中 902 國 立 潮 州 高 中 澎 湖 縣 721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813 國 立 鳳 新 高 中 903 國 立 恆 春 工 商 770 國 立 馬 公 高 中 722 國 立 臺 南 高 商 814 國 立 旗 美 高 中 904 縣 立 大 同 高 中 771 國 立 澎 湖 海 事 高 職 723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815 國 立 岡 山 高 中 905 國 立 屏 北 高 中 724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中 816 市 立 三 民 家 商 906 國 立 東 港 海 事 金 門 縣 728 市 立 土 城 高 中 817 國 立 岡 山 農 工 907 國 立 佳 冬 高 農 780 國 立 金 門 高 中 729 市 立 南 寧 高 中 818 國 立 旗 山 農 工 908 國 立 內 埔 農 工 781 國 立 金 門 農 工 730 私 立 瀛 海 高 中 819 國 立 鳳 山 商 工 909 國 立 屏 東 高 工 731 私 立 聖 功 女 中 820 私 立 樂 育 高 中 910 縣 立 枋 寮 高 中 連 江 縣 732 私 立 長 榮 高 中 821 私 立 樹 德 家 商 912 私 立 新 基 高 中 790 國 立 馬 祖 高 中 734 私 立 德 光 女 中 822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附 中 913 私 立 陸 興 高 中 735 私 立 崑 山 高 中 823 私 立 復 華 高 中 914 私 立 美 和 高 中 其 他 736 私 立 長 榮 女 中 824 私 立 立 志 中 學 915 縣 立 來 義 高 中 960 國 立 大 學 737 私 立 光 華 女 中 825 私 立 道 明 高 中 916 私 立 日 新 工 商 961 私 立 大 學 738 私 立 黎 明 高 中 826 私 立 明 誠 高 中 917 私 立 華 洲 工 家 962 國 立 技 術 學 院 ( 四 技 ) 739 私 立 南 光 高 中 828 私 立 中 華 藝 校 918 私 立 民 生 家 商 963 私 立 技 術 學 院 ( 四 技 ) 740 私 立 興 國 高 中 829 私 立 普 門 高 中 920 私 立 屏 榮 高 中 964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741 私 立 明 達 高 中 830 市 立 瑞 祥 高 中 966 軍 事 校 院 742 私 立 港 明 高 中 831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花 蓮 縣 992 高 普 考 或 三 四 等 特 考 及 格 743 私 立 鳳 和 高 中 832 市 立 三 民 高 中 930 國 立 花 蓮 高 中 993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750 私 立 六 信 高 中 833 市 立 林 園 高 中 931 國 立 花 蓮 女 中 997 海 外 學 校 751 私 立 慈 幼 工 商 834 市 立 鼓 山 高 中 932 國 立 玉 里 高 中 998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752 私 立 南 英 商 工 835 私 立 華 德 工 家 940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999 漏 列 學 校 或 其 他 753 私 立 陽 明 工 商 837 私 立 大 榮 高 中 941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23

附 件 七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100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複 試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指 定 體 檢 醫 院 地 址 電 話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常 德 街 1 號 (02)2312-3456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201 號 (02)2871-2121 三 軍 總 醫 院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2 段 325 號 (02)8792-3311 台 北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及 淡 水 分 院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2 段 92 號 (02)25433535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文 昌 路 95 號 (02)28332211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巿 仁 愛 路 四 段 280 號 (02)27082121 財 團 法 人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新 北 巿 板 橋 區 南 雅 南 路 二 段 21 號 (02)89667000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3 段 111 號 (02)2930-7930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鄭 州 路 145 號 (02)2552-3234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雨 聲 街 105 號 (02)2835-3456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4 段 10 號 (02)2709-3600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同 德 路 87 號 (02)2786-1288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院 區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中 華 路 2 段 33 號 (02)2388-9595 國 軍 松 山 總 醫 院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健 康 路 131 號 (02)2764-215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新 北 巿 新 莊 區 思 源 路 127 號 (02)2276-5566 新 北 巿 立 聯 合 醫 院 新 北 巿 三 重 區 中 山 路 2 號 (02)2982911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基 隆 市 信 二 路 268 號 (02)2429-2525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宜 蘭 市 新 民 路 152 號 (03)325-192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蘇 濱 路 一 段 301 號 (03)9905106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榮 光 路 386 號 (03)9222141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復 興 街 5 號 (03)3281200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桃 園 市 中 山 路 1492 號 (03)369-9721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168 號 (03)479-9595 桃 園 榮 民 醫 院 桃 園 市 成 功 路 3 段 100 號 (03)338-4889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新 竹 醫 院 新 竹 市 經 國 路 1 段 442 巷 25 號 (03)532-615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竹 東 醫 院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至 善 路 52 號 03)594324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苗 栗 醫 院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為 公 路 747 號 (037)261-920 私 立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中 市 育 德 路 2 號 (04)22052121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中 港 路 3 段 160 號 (04)2359-2525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04)24739595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台 中 市 西 區 三 民 路 1 段 199 號 (04)2229-4411 24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台 中 巿 豐 原 區 安 康 路 100 號 (04)2527-1180 國 軍 台 中 總 醫 院 台 中 巿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2 段 348 號 (04)2393-419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南 投 醫 院 南 投 市 復 興 路 478 號 (049)223-1150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彰 化 市 南 校 街 135 號 (04)7277984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彰 化 醫 院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中 正 路 2 段 80 號 (04)829-8686 台 大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斗 六 院 區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2 段 579 號 (05)532-3911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2 段 600 號 (05)235-9630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義 醫 院 嘉 義 市 西 區 北 港 路 312 號 (05)2319090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南 市 北 區 勝 利 路 138 號 (06)235-3535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南 醫 院 台 南 市 中 區 中 山 路 125 號 (06)220-0055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台 南 市 東 區 崇 德 路 670 號 (06)260-9926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大 中 一 路 386 號 (07)342-2121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十 全 ( 自 由 ) 一 路 100 號 (07)3110590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巿 鳥 松 區 大 埤 路 123 號 (07)7317123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中 華 一 路 976 號 (07)555-2565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大 同 院 區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華 三 路 68 號 (07)261-8131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134 號 (07)966-9111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山 明 路 482 號 (07)803-6783 國 軍 左 營 總 醫 院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553 號 (07)581-712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屏 東 醫 院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270 號 (08)736-3011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屏 東 分 院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昭 勝 路 安 平 1 巷 1 號 (08)7704115~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東 醫 院 台 東 市 五 權 街 1 號 (089)324-112 花 蓮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3 段 707 號 (03)8561825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163 號 (03)826-2519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金 門 醫 院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復 興 路 2 號 (082)332546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馬 祖 連 江 縣 南 竿 鄉 復 興 村 217 號 (083)623991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90 號 (06)9211116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澎 湖 醫 院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中 正 路 10 號 (06)9261151 附 註 :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共 59 家, 請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務 必 攜 帶 本 校 所 寄 發 之 招 生 複 試 體 格 檢 查 表 至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接 受 體 格 檢 查, 體 檢 表 上 所 列 項 目 需 全 部 完 成 其 中 胸 部 X 光 梅 毒 血 清 (VDRL) 愛 滋 病 血 清 (HIV) 檢 查 ( 醫 院 檢 查 報 告 一 般 需 10-14 工 作 天 ), 並 取 得 報 告 證 明 書 凡 未 依 規 定 至 本 校 指 定 之 醫 院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未 完 成 者 缺 關 防 缺 醫 師 章 缺 檢 查 日 期 或 缺 檢 查 結 果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25

(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或 影 印 ) 附 件 八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 ( 簽 章 ) 准 考 證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 電 話 號 碼 : 行 動 電 話 : * 本 申 請 表 填 註 說 明 詳 下 頁 考 試 組 別 : 考 試 科 別 : 考 試 科 目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請 勾 選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單 選 題 : A B C D 複 選 題 : A B C D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26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捌 一 ( 八 ) 1 規 定 : 考 生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佈 之 測 驗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自 本 校 上 網 公 佈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准 考 證 影 印 本 及 疑 義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考 生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按 上 述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確 定 可 聯 絡 者 ( 三 ) 考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四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五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藉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所 提 疑 義 如 超 過 一 題,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准 考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請 浮 貼 ) 27

28 附 件 九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29 期 進 修 學 生 組 複 查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申 請 表 姓 名 ( 請 考 生 填 寫 ) 申 請 考 生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考 生 填 寫 ) 複 查 科 目 ( 由 本 校 查 填 ) 複 查 得 分 ( 由 本 校 查 填 ) 複 查 回 覆 說 明 及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或 影 印 ).

附 件 十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29 期 進 修 學 生 組 招 生 考 試 資 績 計 分 表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機 關 及 職 稱 : 項 目 分 數 學 歷 考 試 年 資 訓 練 進 修 分 數 特 擔 任 警 勤 ( 刑 責 ) 區 特 殊 加 分 殊 特 殊 任 務 編 組 加 邊 遠 地 區 分 維 安 特 勤 隊 特 殊 訓 練 人 員 考 其 他 ( 請 註 明 ) 六 年 ( 含 ) 以 前 分 數 績 最 近 五 年 分 數 考 績 分 數 勛 獎 懲 處 特 保 最 優 勛 獎 分 數 警 察 獎 章 襃 狀 全 國 模 範 警 察 地 方 模 範 警 察 全 國 好 人 好 事 省 市 好 人 好 事 大 功 記 功 嘉 獎 大 過 應 扣 分 數 記 過 申 誡 實 得 資 績 總 分 應 考 人 確 認 簽 名 蓋 章 服 務 機 關 人 事 室 核 章 備 考 : 1 實 得 資 績 總 分, 經 應 考 人 核 對 無 誤 簽 章 後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如 有 更 正, 請 加 蓋 承 辦 人 職 名 章 ( 不 得 私 自 塗 改 ) 本 表 經 應 考 人 簽 章 確 認, 並 經 機 關 核 轉 後, 概 不 接 受 更 改 2 各 項 分 數 相 加 後 減 應 扣 分 數 為 實 得 資 績 總 分 3 現 任 巡 佐 小 隊 長 辦 事 員 警 務 佐 或 相 當 職 務 以 上 人 員, 自 原 任 警 隊 員 起 併 計 工 作 資 績 計 分 4 各 項 資 績 分 數 自 任 警 職 開 始 計 算, 核 算 至 99 年 底 止 29

附 件 十 一 入 學 志 願 書 ( 格 式 ) 期 科 隊 號 學 生 謹 願 獻 身 警 察 事 業, 就 學 本 校, 當 潛 心 向 學, 服 從 命 令, 遵 守 紀 律, 以 盡 學 生 本 分, 畢 業 後 並 願 遵 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服 務 年 限 及 教 育 費 用 賠 償 辦 法 規 定 事 項, 在 警 察 機 關 ( 或 委 託 代 訓 機 關 ) 連 續 服 務 至 少 滿 八 個 月, 否 則 願 依 尚 未 服 務 期 滿 年 限 之 比 例, 賠 償 在 學 期 間 之 教 育 費 用, 所 填 志 願 屬 實 此 致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 ( 簽 章 ) 謹 具 永 久 通 訊 處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0

附 件 十 二 入 學 保 證 書 ( 格 式 ) 期 科 隊 號 本 人 茲 承 諾 學 生 就 讀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負 連 帶 賠 償 其 在 學 期 間 之 教 育 費 用 : 1. 於 警 專 修 業 期 間 有 自 動 退 學 因 品 操 或 逾 假 而 被 勒 令 退 學 違 反 校 規 或 重 大 過 失 而 被 撤 銷 學 籍 等 情 形 者 2. 於 服 務 年 限 內 離 職 免 職 或 經 撤 職 者 3. 因 休 學 期 滿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復 學 者, 及 其 他 具 在 學 期 間 應 賠 償 事 由 者, 依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服 務 年 限 及 教 育 費 用 賠 償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賠 償 費 用 項 目 內 容 如 下 : 主 副 食 費 書 籍 費 ; 其 計 算 標 準, 依 在 學 期 間 實 際 領 用 金 額, 並 按 其 尚 未 服 務 期 滿 年 限 之 比 例 計 算 ( 附 註 1) 本 人 及 學 生 本 人 業 已 詳 閱 本 保 證 書 及 附 註 條 款 全 部 文 字, 同 意 以 本 保 證 書 作 為 本 人 與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間 之 行 政 契 約, 並 同 意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之 規 定, 自 願 接 受 執 行, 不 為 給 付 時,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得 以 本 契 約 為 強 制 執 行 之 執 行 名 義, 如 有 爭 訟 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此 致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謹 具 戶 籍 地 址 : 民 國 100 年 月 日 連 帶 保 證 人 出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年 月 日 職 業 住 址 蓋 章 附 註 :1 本 校 99 年 畢 業 生 ( 專 27 期 進 修 組 ) 在 學 期 間 教 育 費 用 總 額 為 新 台 幣 1 萬 2 千 元,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賠 償 金 額 應 依 學 生 本 人 在 學 期 間 實 際 領 用 金 額 定 之 2 連 帶 保 證 人 願 與 學 生 本 人 連 帶 負 擔 全 部 給 付 之 責 任 3 本 表 填 妥 後 需 經 連 帶 保 證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轄 區 派 出 所 對 保 承 辦 對 保 員 警 職 名 章 : 戶 籍 地 轄 區 派 出 所 對 保 圓 戳 章 :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