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开 展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的 通 知 来 源 : 国 家 发 改 委 时 间 :2015/09/24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 经 信 委 ), 财 政 厅 ( 局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委 局 ),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和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及 近 期 行 动 计 划 ( 国 发 [2013]5 号 ), 建 设 一 批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组 织 开 展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申 报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建 设 思 路 及 目 标 ( 一 ) 总 体 思 路 各 地 要 按 照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战 略 部 署, 以 提 高 资 源 产 出 效 率 为 目 标, 根 据 自 身 资 源 禀 赋 环 境 承 载 力 产 业 结 构 和 区 域 特 点, 实 施 大 循 环 战 略, 把 循 环 经 济 理 念 融 入 工 业 农 业 和 服 务 业 发 展 以 及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在 生 产 流 通 消 费 各 环 节 推 行 循 环 型 生 产 方 式 和 绿 色 生 活 方 式, 构 建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体 系, 普 及 绿 色 循 环 文 化, 通 过 循 环 发 展 带 动 绿 色 发 展 和 低 碳 发 展, 加 快 构 建 循 环 型 社 会, 提 高 城 市 ( 县 ) 资 源 节 约 效 益 环 境 友 好 水 平 和 新 型 城 镇 化 质 量 ( 二 ) 建 设 目 标 通 过 开 展 建 设 工 作 相 关 城 市 ( 县 ) 的 循 环 型 生 产 方 式 初 步 形 成, 率 先 构 建 起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体 系, 各 主 要 品 种 废 旧 商 品 回 收 率 高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城 市 建 筑 交 通 和 基 础 设 施 基 本 实 现 绿 色 化, 生 产 系 统 与 社 会 生 活 系 统 的 循 环 化 程 度 明 显 提 高, 绿 色 生 活 方 式 普 遍 推 行, 形 成 浓 厚 的 绿 色 循 环 文 化 氛 围,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长 效 机 制 基 本 建 立, 循 环 型 社 会 建 设 取 得 实 质 性 进 展,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取 得 阶 段 性 成 果 各 建 设 城 市 ( 县 ) 的 资 源 产 出 水 平 提 高 幅 度 超 出 国 家 平 均 水 平, 节 能 减 排 的 约 束 性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优 于 上 级 政 府 分 解 指 标 二 建 设 任 务 ( 一 ) 构 建 循 环 型 生 产 方 式 全 面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加 大 节 能 节 水 节 地 节 材 和 农 村 节 肥 节 药 工 作 力 度, 提 高 工 业 废 弃 物 农 业 废 弃 物 林 业 三 剩 物 利 用 水 平 和 水 资 源 利 用 水 平,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推 动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加 大 园 区 循 环 化 改 造 力 度, 加 强 信 息 化 管 理, 扩 大 基 础 设 施 共 享, 促 进 园 区 绿 色 循 环 低 碳 发 展 优 化 产 业 带 产 业 园 区 和 基 地 的 空 间 布 局, 鼓 励 企 业 间 产 业 间 建 立 物 质 流 资 金 流 产 品 链 紧 密 结 合 的 循 环 经 济 联 合 体, 促 进 工 业 农 业 服 务 业 等 产 业 间 共 生 耦 合, 形 成 循 环 链 接 的 产 业 体 系 培 育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大 力 发 展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等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 二 ) 形 成 循 环 型 流 通 方 式 科 学 规 划 流 通 业 布 局, 减 少 流 通 环 节, 发 展 多 式 联 运, 积 极 发 展 连 锁 经 营 统 一 配 送 电 子 商 务 等 现 代 流 通 方 式 提 高 仓 储 业 利 用 效 率 和 土 地 集 约 水 平, 建 立 以 城 市 为 中 心 的 公 共 配 送 体 系, 优 化 城 市 配 送 网 络, 扩 大 统 一 配 送 和 共 同 配 送 规 模 推 动 使 用 可 循 环 利 用 的 物 流 配 送 包 装 材 料 发 展 绿 色 流 通 业, 限 制 高 耗 能 高 耗 材 产 品 流 通, 鼓 励 绿 色 产 品 采 购 和 销 售 加 强 零 售 批 发 业 节 能 环 保 改 造, 倡 导 开 展 绿 色 服 务 建 立 逆 向 物 流 体 系, 形 成 网 络 完 善 技 术 先 进 分 拣 处 理 良 好 管 理 规 范 的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促 进 分 散 难 回 收 价 值 低 的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培 育 租 赁 业 旧 货 业 发 展 ( 三 ) 推 广 普 及 绿 色 消 费 模 式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节 约 意 识, 培 养 公 众 节 水 节 纸 节 能 节 电 节 粮 的 生 活 习 惯,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推 广 节 能 节 水 产 品 绿 色 照 明 产 品 再 生 产 品 再 制 造 产 品 循 环 文 化 创 意 产 品 以 及 风 能 太 阳 能 等 新 能 源, 减 少 使 用 一 次 性 用 品, 加 大 限 制 过 度 包 装 禁 塑 淘 汰 白 炽 灯 的 力 度, 完 成 城 市 限 粘 县 城 禁 实 任 务 引 导 居 民 进 行 垃 圾 分 类, 倡 导 绿 色 低 碳 出 行 方 式 提 高 绿 色 产 品 市 场 占 有 率, 扩 大 绿 色 采 购 比 例, 政 府 机 构 率 先 垂 范 ( 四 ) 推 进 城 市 建 设 的 绿 色 化 循 环 化 在 城 市 改 造 和 新 区 建 设 中 充 分 体 现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优 化 城 市 空 间 布 局, 完 善 功 能 分 区, 推 进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系 统 优 化 集 成 共 享 加 强 土 地 集 约 节 约 利 用, 优 先 开 发 空 闲 废 弃 闲 置 土 地, 加 强 存 量 土 地 再 利 用, 扩 大 城 区 公 共 绿 化 面 积 缺 水 地 区 同 步 规 划 建 设 再 生 水 管 网, 雨 水 富 集 地 区 实 现 雨 污 分 流, 加 强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加 强 污 泥 资 源 化 利 用, 回 收 污 泥 中 的 能 源 资 源 完 善 建 成 区 道 路 衔 接 度,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提 高 道 路 的 通 行 速 度 和 便 捷 程 度, 实 施 道 路 路 灯 节 能 改 造 新 建
建 筑 严 格 落 实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大 力 推 进 已 建 公 共 建 筑 居 民 住 宅 的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发 展 分 布 式 能 源, 扩 大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的 应 用 范 围 ( 五 ) 健 全 社 会 层 面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分 类 回 收 密 闭 运 输 集 中 处 理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开 展 餐 厨 废 弃 物 建 筑 垃 圾 包 装 废 弃 物 园 林 废 弃 物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和 报 废 汽 车 等 城 市 典 型 废 弃 物 回 收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构 建 互 联 网 +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 系, 鼓 励 互 联 网 企 业 参 与 搭 建 城 市 废 弃 物 回 收 平 台, 创 新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模 式, 提 高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率 和 循 环 利 用 水 平, 深 化 生 产 系 统 和 生 活 系 统 的 循 环 链 接 推 动 企 业 余 能 余 热 在 生 活 系 统 的 循 环 利 用, 扩 大 中 水 城 市 再 生 水 等 应 用 范 围, 鼓 励 企 业 生 产 设 施 协 同 资 源 化 处 理 城 市 废 弃 物, 有 条 件 的 城 市 要 科 学 规 划 建 设 理 念 先 进 技 术 领 先 清 洁 高 效 的 静 脉 产 业 基 地 ( 六 ) 创 新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的 体 制 机 制 加 强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动 员,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建 立 循 环 经 济 统 计 指 标 体 系 和 评 价 制 度, 搭 建 循 环 经 济 技 术 市 场 产 品 等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基 础 数 据 库 强 化 宣 传, 建 设 绿 色 学 校 社 区, 在 中 小 学 教 育 中 普 及 绿 色 循 环 低 碳 理 念 创 新 政 策 机 制, 基 本 形 成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产 业 投 资 财 税 价 格 金 融 信 贷 等 激 励 政 策, 建 立 起 促 进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环 保 监 管 市 场 准 入 等 倒 逼 机 制 各 申 报 城 市 ( 县 ) 要 结 合 自 身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区 域 经 济 特 点 和 资 源 环 境 禀 赋, 科 学 确 定 适 合 自 身 特 点 的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重 点, 以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指 南 ( 以 下 简 称 指 南 ) 中 提 出 的 必 选 指 标 为 建 设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提 出 相 应 的 工 作 重 点 和 措 施, 同 时 应 当 根 据 自 身 资 源 环 境 特 点 和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基 础, 提 出 各 具 特 色 的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任 务, 从 备 选 指 标 库 中 选 择 适 合 自 身 产 业 结 构 和 发 展 模 式 的 指 标, 作 为 建 设 示 范 城 市 ( 县 ) 的 努 力 方 向 和 重 要 着 力 点, 突 出 地 方 特 色, 总 结 凝 炼 一 批 可 推 广 复 制 的 城 市 ( 县 )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典 型 模 式, 以 点 带 面, 积 极 探 索 通 过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实 现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的 途 径 和 措 施, 切 实 发 挥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作 用 三 申 报 主 体 及 条 件 ( 一 ) 申 报 主 体
1 设 区 的 市 以 及 直 辖 市 所 辖 的 行 政 区 可 以 开 展 示 范 城 市 建 设, 县 县 级 市 可 以 开 展 示 范 县 建 设 暂 不 接 受 直 辖 市 的 整 体 申 请 设 区 的 市 及 下 辖 县 ( 市 ) 不 能 同 时 申 报 2 开 展 国 家 节 能 减 排 财 政 政 策 综 合 示 范 城 市 国 家 餐 厨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试 点 城 市 国 家 节 水 型 城 市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优 先 申 报 ( 二 ) 申 报 条 件 1 正 式 出 台 了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实 施 方 案 行 动 计 划 或 年 度 推 进 计 划, 有 明 确 的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组 织 协 调 机 构 或 机 制 ; 2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链 条 清 晰, 培 育 形 成 了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或 产 业 集 聚 区 ; 3 申 报 城 市 ( 县 ) 实 施 了 循 环 经 济 重 点 项 目,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 4 十 二 五 以 来 单 位 GDP 能 耗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均 完 成 年 度 和 进 度 目 标 任 务 ; 5 近 3 年 未 发 生 过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四 程 序 安 排 ( 一 ) 提 出 申 请 本 着 自 愿 的 原 则, 由 城 市 ( 县 ) 人 民 政 府 逐 级 向 省 级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建 设 部 门 提 出 建 设 申 请, 经 联 合 初 审 后 确 定 推 荐 名 单 ( 二 ) 编 报 方 案 被 省 级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建 设 部 门 推 荐 的 城 市 ( 县 ) 根 据 指 南 要 求 编 制 实 施 方 案, 建 设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且 不 超 过 5 年 实 施 方 案 经 各 省 级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建 设 部 门 审 核 后, 上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环 资 司 ) 财 政 部 ( 经 建 司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城 建 司 ) ( 三 ) 评 审 公 示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对 各 地 报 送 的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必 要 时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与 现 场 核 查 对 通 过 评 审 的 城 市 ( 县 ) 进 行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正 式 批 复 其 实 施 方 案, 并 确 定 为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地 区 ( 四 ) 开 展 建 设
各 建 设 城 市 ( 县 ) 按 照 批 复 的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开 展 建 设 工 作, 加 快 重 点 工 程 和 项 目 实 施 国 家 将 在 现 有 的 资 金 渠 道 内 支 持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地 区 的 循 环 经 济 关 键 补 链 生 产 生 活 链 接 废 弃 物 利 用 和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项 目 建 设 ( 五 ) 审 核 验 收 实 施 方 案 建 设 期 满 后 2 个 月 内, 建 设 城 市 ( 县 ) 应 当 完 成 建 设 总 结 及 自 查 报 告 并 向 省 级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提 出 验 收 申 报,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省 级 部 门 的 审 核 报 告 提 前 完 成 建 设 目 标 且 建 设 时 间 不 少 于 3 年 的 城 市 ( 县 ), 也 可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将 制 定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验 收 程 序 和 评 价 方 式,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估 验 收 验 收 方 式 包 括 听 取 汇 报 查 阅 资 料 现 场 核 查 问 卷 调 查 社 会 公 示 等 经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城 市 ( 县 ), 将 被 确 定 为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验 收 不 通 过 的, 给 予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整 改 完 善 期, 到 期 仍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其 建 设 资 格 ( 六 ) 定 期 复 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不 定 期 对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复 查,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限 期 整 改, 经 整 改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予 以 取 消 五 有 关 政 策 和 要 求 ( 一 ) 完 善 支 持 政 策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内 的 建 设 内 容 符 合 中 央 基 建 投 资 或 相 关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条 件 的,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积 极 研 究 利 用 现 有 资 金 渠 道 支 持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的 政 策 措 施 国 家 将 在 建 设 地 区 率 先 试 点 促 进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的 各 项 创 新 性 政 策 ( 二 ) 加 强 跟 踪 指 导 各 地 要 同 步 制 订 推 进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工 作 的 具 体 办 法, 明 确 相 应 的 支 持 措 施, 集 中 各 类 扶 持 鼓 励 政 策, 发 挥 政 策 组 合 拳 效 用, 先 行 试 点 创 新 政 策, 形 成 合 力 各 省 级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加 大 对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工 作 的 跟 踪 督 促 指 导 力 度, 协 调 解 决 建 设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同 时 要 及 时 总 结 推 广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中 的 好 经 验 好 做 法, 带 动 本 地 区 循 环 经 济 加 快 发 展 ( 三 ) 认 真 组 织 申 报 各 地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按 本 通 知 要 求, 将 符 合 条 件 基 础 较 好 积 极 性 高 的 城 市 ( 县 )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进 行 推 荐 每 个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推 荐 的 城 市 县 合 计 不 超 过 3 个, 其 中, 城 市 县 均 不 得 少 于 1 个, 未 通 过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试 点 验 收 的 城 市 ( 县 ) 不 得 申 报 ( 对 于 超 报 的 地 区, 对 其 报 送 的 实 施 方 案 均 不 予 评 审 )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报 送 截 止 期 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 ( 逾 期 不 报 不 再 受 理 ) 申 报 城 市 ( 县 ) 拟 在 本 区 域 内 选 择 合 适 单 位 申 报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教 育 示 范 基 地 的, 请 根 据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教 育 示 范 基 地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在 上 报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同 时, 另 附 教 育 示 范 基 地 实 施 方 案 2013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批 复 确 定 的 首 批 40 个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建 设 地 区, 要 根 据 本 通 知 精 神, 对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特 别 是 对 拟 实 施 的 重 点 工 程 进 行 全 面 梳 理 ( 实 施 方 案 在 实 施 期 内 仅 允 许 调 整 1 次 ), 并 于 2015 年 10 月 25 日 前 将 调 整 后 的 实 施 方 案 ( 一 式 两 份 附 电 子 版 ), 经 省 级 相 关 部 门 联 合 审 核 后,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环 资 司 ) 财 政 部 ( 经 建 司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城 建 司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环 资 司 联 系 人 : 张 德 元 电 话 :010-68505572,68505640( 传 真 ) 财 政 部 经 建 司 联 系 人 : 吴 桐 电 话 :010-68552518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联 系 人 : 李 海 莹 电 话 ( 兼 传 真 ):010-58934756 附 件 :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指 南 为 加 强 对 各 地 编 制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 指 导, 提 高 编 制 水 平, 制 定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指 南 ( 以 下 简 称 指 南 )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按 照 通 知 确 定 的 建 设 总 体 要 求 和 主 要 任 务 编 制 实 施 方 案 ( 二 ) 以 构 建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体 系 和 建 设 循 环 型 社 会 为 重 点, 提 升 城 市 ( 县 ) 生 态 文 明 水 平, 推 进 绿 色 发 展 循 环 发 展 低 碳 发 展 ( 三 ) 按 照 新 型 城 镇 化 要 求, 结 合 城 市 ( 县 ) 的 区 位 条 件 和 产 业 结 构 特 点, 因 地 制 宜, 突 出 特 色 ( 四 ) 自 方 案 编 制 年 起, 建 设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且 不 超 过 5 年 二 实 施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建 设 地 区 基 本 情 况 1 建 设 地 区 概 况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1) 区 域 概 况 : 行 政 区 划 地 理 位 置 地 理 特 点 气 候 条 件 等 ;(2) 总 体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3) 产 业 结 构 情 况 : 一 二 三 产 业 结 构 情 况, 支 柱 产 业 和 重 点 产 业 情 况 ;(4) 产 业 布 局 情 况 : 各 产 业 的 空 间 布 局 情 况, 园 区 和 产 业 集 群 ;(5)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 人 口 科 教 文 卫 等 情 况 ;(6) 发 展 定 位 与 优 势 实 施 方 案 需 明 确 示 范 建 设 地 区 的 范 围 和 边 界 2 建 设 地 区 资 源 环 境 基 本 情 况 (1) 资 源 情 况 土 地 水 能 源 矿 产 森 林 等 主 要 资 源 的 品 种 储 量 开 采 消 耗 情 况 等 ;(2) 环 境 情 况 水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以 及 各 种 废 弃 物 的 排 放 情 况, 环 境 保 护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运 行 情 况 等 ;(3) 资 源 承 载 能 力 和 环 境 容 量 分 析 与 评 价 ; (4) 节 能 减 排 十 二 五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等 ( 二 ) 开 展 建 设 工 作 的 基 础 1 根 据 本 地 区 资 源 产 出 资 源 消 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废 物 排 放 的 指 标, 对 循 环 经 济 工 作 成 效 进 行 评 价 描 述 2 政 策 机 制 建 设 情 况, 制 定 和 出 台 的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清 洁 生 产 节 能 降 耗 减 少 污 染 物 产 生 和 排 放 等 规 章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执 行 情 况 介 绍 有 特 色 的 循 环 经 济 模 式 或 具 有 推 广 价 值 的 典 型 做 法 论 述 在 建 设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制 约 因 素 和 不 利 条 件 3 规 划 方 案 落 实 情 况 有 关 城 市 ( 县 ) 结 合 自 身 编 制 的 循 环 经 济 规 划 实 施 方 案 行 动 计 划 具 体 阐 述 相 关 工 作 进 展, 还 应 介 绍 本 地 开 展 国 家 城 市 矿 产 示 范 基 地 餐 厨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试 点 园 区 循 环 化 改 造 示 范 试
点 和 再 制 造 试 点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进 展 进 度 安 排 存 在 问 题 等 4.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在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仍 存 在 的 问 题 制 约 因 素 ( 三 ) 指 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和 建 设 目 标 指 导 思 想 : 要 体 现 发 展 方 向 和 工 作 重 点 基 本 原 则 : 要 针 对 方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明 确 方 案 的 主 要 原 则 建 设 目 标 : 包 括 总 体 目 标 和 年 度 目 标 根 据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城 市 ( 县 ) 评 价 要 求 制 定 相 关 目 标 目 标 数 量 和 标 准 可 以 多 于 和 高 于 国 家 的 相 关 评 价 要 求 ( 四 ) 主 要 任 务 根 据 通 知 中 的 主 要 任 务 要 求, 提 出 申 报 城 市 在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方 面 的 主 攻 方 向 和 着 力 点, 同 时, 要 体 现 建 设 城 市 的 亮 点 和 特 色, 在 必 选 指 标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自 身 发 展 方 向 在 备 选 指 标 库 中 选 择 不 少 于 10 个 指 标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所 选 择 指 标 应 当 和 建 设 目 标 和 工 作 方 向 有 紧 密 联 系, 各 类 指 标 均 应 有 所 涵 盖, 鼓 励 城 市 ( 县 )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在 备 选 指 标 库 外 提 出 特 色 指 标 要 结 合 示 范 建 设 目 标, 对 城 市 ( 县 ) 社 会 经 济 各 领 域 拟 开 展 的 工 作 进 行 分 解, 并 论 述 开 展 后 对 相 关 指 标 的 贡 献 程 度 应 逐 项 分 析 本 地 区 相 应 指 标 与 拟 建 设 标 准 之 间 的 差 距 从 地 区 经 济 实 力 资 源 保 障 能 力 政 府 意 愿 和 公 众 需 求 程 度 等 角 度 出 发, 分 析 弥 补 现 有 差 距, 达 到 示 范 建 设 标 准 的 时 间 和 工 作 措 施 并 以 表 格 化 的 方 式 对 各 项 任 务 进 行 汇 总, 鼓 励 地 方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提 出 创 新 性 措 施 应 结 合 智 慧 城 市 的 建 设 需 求 提 出 项 目 管 理 监 控 平 台 和 数 据 统 计 平 台 等 信 息 化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相 应 的 工 作 任 务 具 体 评 价 内 容 的 解 释 及 数 据 统 计 方 法 将 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网 站 上 公 布 ( 暂 无 统 计 数 据 的 评 价 指 标 可 空 缺, 但 应 注 明 拟 开 展 统 计 工 作 的 计 划 安 排 ) ( 五 ) 重 点 支 撑 项 目 及 建 设 安 排 要 结 合 通 知 中 的 主 要 建 设 任 务 确 定 重 点 支 撑 项 目, 并 分 析 测 算 对 提 高 相 关 指 标 的 贡 献 程 度, 项 目 由 地 方 和 企 业 自 主 实 施 方 案 中 应 将 重 点 项 目 与 投 资 方 案 的 内 容 进 行 汇 总, 具 体 项 目 要 明 确 :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内 容 技 术 路 线, 建 设 条 件 完 备 程 度 ; 项 目 投 资 资 金 筹 措 方 案 ; 项 目 预 期 效 果 及 对 完 成 建 设 工 作 目 标 的 支 撑 作 用 等 ( 六 ) 管 理 保 障 措 施
为 保 障 示 范 建 设 方 案 顺 利 实 施 而 专 门 制 定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建 立 的 工 作 机 制, 出 台 地 方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经 济 鼓 励 政 策 监 督 制 度 以 及 鼓 励 公 众 参 与 的 方 法 等 ( 七 ) 示 范 建 设 后 的 进 一 步 提 升 措 施 通 过 示 范 城 市 ( 县 ) 验 收 后, 地 方 政 府 在 保 持 巩 固 和 提 高 已 取 得 成 绩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作 以 及 提 升 城 市 ( 县 ) 的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等 方 面 拟 继 续 开 展 的 工 作 计 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