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寿 2015 疾 病 保 险 007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寿 如 E 贝 贝 少 儿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国 寿 如 E 贝 贝 少 儿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国 寿 如 E 贝 贝 少 儿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利 益 条 款 ) 个 人 保 险 基 本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基 本 条 款 ) 现 金 价 值 表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以 及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单 复 效 申 请 书 健 康 声 明 书 和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共 同 构 成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凡 出 生 二 十 八 日 以 上 十 周 岁 以 下, 身 体 健 康 者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由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作 为 投 保 人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本 保 险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二 十 五 周 岁 的 年 生 效 对 应 日 止 第 四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是 指 本 合 同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第 五 条 疾 病 本 合 同 所 指 疾 病, 是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符 合 以 下 定 义 所 述 条 件 的 疾 病 疾 病 状 态 或 手 术, 共 计 二 十 种, 其 中 第 一 种 至 第 十 二 种 为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制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中 列 明 的 疾 病, 其 他 为 本 公 司 增 加 的 疾 病 疾 病 的 名 称 及 定 义 如 下 : 一 恶 性 肿 瘤 :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 TNM 分 期 为 T1N0M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二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国 寿 如 E 贝 贝 少 儿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第 一 页 )
三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四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2. 肝 性 脑 病 ; 3.B 超 或 其 它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4.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五 良 性 脑 肿 瘤 : 指 脑 的 良 性 肿 瘤,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增 高,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等, 并 危 及 生 命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脑 肿 瘤 完 全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的 手 术 ; 2. 实 际 实 施 了 对 脑 肿 瘤 进 行 的 放 射 治 疗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六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注 1);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注 2);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注 3)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七 特 定 年 龄 双 耳 失 聪 : 指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3 周 岁 后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 注 4) 性 丧 失, 在 500 赫 兹 1000 赫 兹 和 200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90 分 贝,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申 请 理 赔 时, 须 提 供 理 赔 当 时 的 听 力 丧 失 诊 断 及 检 查 证 据 八 特 定 年 龄 双 目 失 明 : 指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3 周 岁 后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 注 4) 性 丧 失,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2.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3.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申 请 理 赔 时, 须 提 供 理 赔 当 时 的 视 力 丧 失 诊 断 及 检 查 证 据 九 严 重 脑 损 伤 :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注 1);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注 2);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注 3)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十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以 上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十 一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精 神 心 理 因 素 所 致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十 二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国 寿 如 E 贝 贝 少 儿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第 二 页 )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2.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1)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0.5 10 9 /L ; (2) 网 织 红 细 胞 <1%; (3)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20 10 9 /L 十 三 严 重 川 崎 病 : 川 崎 病 ( 又 称 皮 肤 粘 膜 淋 巴 结 综 合 征 ), 指 以 皮 肤 粘 膜 出 疹 淋 巴 结 肿 大 和 多 发 性 动 脉 炎 为 特 点 的 小 儿 急 性 发 热 性 疾 病 本 合 同 所 称 严 重 川 崎 病 是 指, 经 诊 断 证 实 为 川 崎 病 且 并 发 动 脉 瘤 或 其 他 心 血 管 异 常, 且 须 接 受 外 科 手 术 进 行 治 疗 或 实 际 接 受 了 外 科 手 术 治 疗 的 情 况 经 皮 冠 状 动 脉 腔 内 成 形 术 (PTCA)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STENT) 冠 状 动 脉 腔 内 旋 磨 术 (PTCRA) 经 皮 冠 状 动 脉 内 溶 栓 术 (PTCR) 及 其 它 介 入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十 四 严 重 脊 髓 灰 质 炎 : 脊 髓 灰 质 炎 指 由 于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感 染 所 致 的 瘫 痪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运 动 功 能 损 害 或 呼 吸 无 力 脊 髓 灰 质 炎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本 合 同 所 称 严 重 脊 髓 灰 质 炎 仅 指 脊 髓 灰 质 炎 造 成 的 神 经 系 统 功 能 损 害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情 形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若 无 因 此 感 染 而 导 致 麻 痹 性 瘫 痪 的 事 实 结 果, 以 及 其 它 病 因 所 致 的 麻 痹, 例 如 格 林 巴 利 综 合 征 则 不 属 于 本 合 同 所 说 的 脊 髓 灰 质 炎 十 五 严 重 幼 年 型 类 风 湿 关 节 炎 : 幼 年 型 类 风 湿 关 节 炎 是 一 种 儿 童 期 发 病 的 慢 性 关 节 炎, 其 特 点 为 在 高 热 和 系 统 性 病 征 出 现 数 月 后 发 生 关 节 炎 本 合 同 所 称 严 重 幼 年 型 类 风 湿 关 节 炎 是 指 须 接 受 膝 关 节 或 髋 关 节 置 换 手 术 或 已 接 受 膝 关 节 或 髋 关 节 置 换 手 术 的 情 况 十 六 经 输 血 导 致 的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感 染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因 输 血 而 感 染 ; 2. 提 供 输 血 治 疗 的 输 血 中 心 或 医 院 出 具 该 项 输 血 感 染 属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的 报 告, 或 者 法 院 终 审 裁 定 为 医 疗 责 任 ; 3. 受 感 染 的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血 友 病 患 者 任 何 因 其 他 传 播 方 式 ( 包 括 : 性 传 播 或 静 脉 注 射 毒 品 ) 导 致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感 染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本 公 司 具 有 获 得 和 使 用 被 保 险 人 的 所 有 血 液 样 本 的 权 利 以 及 能 够 对 这 些 样 本 进 行 独 立 检 验 的 权 利 十 七 Ⅰ 型 糖 尿 病 : 由 于 胰 岛 素 分 泌 绝 对 不 足 引 起 严 重 胰 岛 素 缺 乏 导 致 慢 性 血 糖 升 高, 需 要 依 赖 外 源 性 胰 岛 素 进 行 机 体 的 葡 萄 糖 代 谢 和 维 持 生 命 被 保 险 人 的 I 型 糖 尿 病 必 须 诊 断 明 确, 而 且 有 血 胰 岛 素 测 定 及 血 C 肽 或 血 胰 岛 素 测 定 及 尿 C 肽 测 定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并 且 已 经 持 续 性 地 接 受 外 源 性 胰 岛 素 注 射 治 疗 连 续 180 天 以 上 十 八 严 重 哮 喘 : 严 重 哮 喘 必 须 明 确 诊 断,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标 准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 1. 过 去 两 年 中 有 哮 喘 持 续 状 态 病 史 ; 2. 身 体 活 动 耐 受 能 力 显 著 且 持 续 下 降 ; 3. 慢 性 肺 部 过 度 膨 涨 充 气 导 致 的 胸 廓 畸 形 ( 桶 状 胸,X 线 显 示 肺 野 透 明 度 增 强, 心 胸 比 例 <0.35); 4. 持 续 每 日 口 服 皮 质 类 固 醇 激 素, 至 少 持 续 服 用 六 个 月 以 上 十 九 严 重 胃 肠 炎 : 以 严 重 的 腹 泻 便 血 和 肠 段 坏 死 为 特 征 的 胃 肠 道 严 重 感 染, 被 保 险 人 已 实 施 了 大 肠 或 小 肠 的 一 处 或 多 处 手 术 切 除, 且 经 病 理 检 查 证 实 存 在 严 重 感 染 和 坏 死 二 十 特 定 年 龄 疾 病 或 外 伤 所 致 智 力 障 碍 ( 残 疾 ): 指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6 周 岁 后 因 严 重 头 部 创 伤 或 疾 病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智 力 低 常 ( 智 力 低 于 常 态 ) 或 智 力 残 疾, 且 被 保 险 人 的 智 力 低 常 自 智 商 测 定 日 起 持 续 180 天 以 上 根 据 智 商 (IQ), 智 力 低 常 分 为 轻 度 (IQ50-70), 中 度 国 寿 如 E 贝 贝 少 儿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第 三 页 )
(IQ35-50), 重 度 (IQ20-35) 和 极 重 度 (IQ<20), 由 专 职 心 理 测 验 工 作 者 适 时 做 的 心 理 检 测 证 实 智 商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采 用 对 应 的 智 力 量 表 如 韦 克 斯 勒 智 力 量 表 ( 儿 童 智 力 量 表 或 成 人 智 力 量 表 ) 检 测 智 商 70-85 为 智 力 临 界 低 常,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注 : 1.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3.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是 指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4. 永 久 不 可 逆 :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80 天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第 六 条 特 定 疾 病 本 合 同 所 指 特 定 疾 病, 是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符 合 以 下 定 义 所 述 条 件 的 疾 病 疾 病 状 态 或 手 术, 共 计 四 种, 其 中 第 一 种 属 于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中 的 恶 性 肿 瘤, 其 他 分 别 为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第 十 三 十 五 和 十 七 款 所 列 疾 病 特 定 疾 病 的 名 称 及 定 义 如 下 : 一 白 血 病 : 是 一 种 造 血 系 统 的 恶 性 肿 瘤, 其 主 要 表 现 为 白 血 病 细 胞 在 骨 髓 或 其 他 造 血 组 织 中 进 行 性 失 控 制 的 异 常 增 生, 并 浸 润 至 其 他 组 织 与 器 官, 使 正 常 血 细 胞 生 成 减 少, 周 围 白 细 胞 有 质 和 量 的 变 化, 产 生 相 应 临 床 表 现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白 血 病 范 畴, 且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白 血 病 必 须 根 据 骨 髓 的 活 组 织 检 查 和 周 围 血 象 由 专 科 ( 儿 科 血 液 科 或 肿 瘤 科 ) 医 生 确 诊, 并 且 至 少 已 经 接 受 了 下 列 一 项 治 疗 : 1. 化 学 治 疗 ( 治 疗 历 时 90 天 以 上 ); 2. 骨 髓 移 植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2.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白 血 病 二 严 重 川 崎 病 : 具 体 定 义 详 见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第 十 三 款 三 严 重 幼 年 型 类 风 湿 关 节 炎 : 具 体 定 义 详 见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第 十 五 款 四 Ⅰ 型 糖 尿 病 : 具 体 定 义 详 见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第 十 七 款 第 七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承 担 以 下 保 险 责 任 : 一 疾 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 或 最 后 复 效 )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因 首 次 发 生 并 经 确 诊 的 疾 病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初 次 发 生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患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疾 病 ( 无 论 一 种 或 多 种 ),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按 照 本 合 同 所 交 保 险 费 ( 不 计 利 息 ) 给 付 疾 病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 或 最 后 复 效 )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后, 因 首 次 发 生 并 经 确 诊 的 疾 病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初 次 国 寿 如 E 贝 贝 少 儿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第 四 页 )
发 生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患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疾 病 ( 无 论 一 种 或 多 种 ),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疾 病 保 险 金 若 因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上 述 情 形, 不 受 一 百 八 十 日 的 限 制 二 特 定 疾 病 额 外 给 付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 或 最 后 复 效 )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后, 因 首 次 发 生 并 经 确 诊 的 疾 病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初 次 发 生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患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特 定 疾 病 ( 无 论 一 种 或 多 种 ),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按 上 述 第 一 款 的 约 定 给 付 疾 病 保 险 金 时, 再 按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50% 给 付 特 定 疾 病 额 外 给 付 保 险 金 三 身 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 或 最 后 复 效 ) 之 日 起 至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年 生 效 对 应 日 前 身 故,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所 交 保 险 费 ( 不 计 利 息 )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于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年 生 效 对 应 日 起 身 故, 本 公 司 按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因 疾 病 身 故,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所 交 保 险 费 ( 不 计 利 息 )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 人 因 前 述 以 外 情 形 身 故,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第 八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任 何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疾 病 或 身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二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三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成 立 或 合 同 效 力 最 后 恢 复 之 日 起 二 年 内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四 被 保 险 人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五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六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七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八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无 论 上 述 何 种 情 形 发 生,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疾 病 或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杀 害 或 伤 害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公 司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处 理,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杀 害 或 伤 害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疾 病 的, 本 公 司 向 被 保 险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第 九 条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的 交 付 方 式 分 为 一 次 性 交 付 和 分 期 交 付 两 种, 交 付 方 式 为 分 期 交 付 的, 交 费 期 间 为 十 年, 交 付 方 式 分 为 年 交 和 月 交 两 种,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选 择 第 十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所 需 证 明 和 资 料 一 申 请 疾 病 保 险 金 和 特 定 疾 病 额 外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所 需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为 : 1. 保 险 单 ; 2. 申 请 人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 3. 专 科 医 生 或 专 职 心 理 测 验 工 作 者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 含 相 关 的 诊 断 依 据 ) 病 历 住 院 及 出 院 证 明 文 件 ; 4.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二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时, 所 需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为 : 1. 保 险 单 ; 国 寿 如 E 贝 贝 少 儿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第 五 页 )
2. 申 请 人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 3. 公 安 部 门 或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医 院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书 ; 4.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5.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十 一 条 附 则 本 合 同 基 本 条 款 与 本 合 同 利 益 条 款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合 同 利 益 条 款 为 准 第 十 二 条 释 义 专 科 医 生 : 指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专 职 心 理 测 验 工 作 者 : 指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两 项 资 格 条 件 的 医 生 :(1) 符 合 本 合 同 之 专 科 医 生 条 件 ;(2) 在 专 门 科 室 工 作 专 职 从 事 心 理 及 智 商 检 测 工 作 其 他 智 商 检 测 机 构 及 人 员 做 出 的 智 商 检 测 结 果 将 不 被 采 信 血 友 病 : 血 友 病 为 一 组 遗 传 性 凝 血 功 能 障 碍 的 出 血 性 疾 病, 其 共 同 的 特 征 是 活 性 凝 血 活 酶 生 成 障 碍, 凝 血 时 间 延 长, 终 身 具 有 轻 微 创 伤 后 出 血 倾 向, 重 症 患 者 没 有 明 显 外 伤 也 可 发 生 自 发 性 出 血 意 外 伤 害 :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直 接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酒 后 驾 驶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动 车 :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战 争 : 指 国 家 与 国 家 民 族 与 民 族 政 治 集 团 与 政 治 集 团 之 间 为 了 一 定 的 政 治 经 济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武 装 斗 争, 以 政 府 宣 布 为 准 军 事 冲 突 : 指 国 家 或 民 族 之 间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武 装 对 抗, 以 政 府 宣 布 为 准 暴 乱 : 指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武 装 骚 动, 以 政 府 宣 布 为 准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国 寿 如 E 贝 贝 少 儿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第 六 页 )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国 寿 如 E 贝 贝 少 儿 疾 病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第 七 页 )